非煤矿山企业防灭火系统管理制度(地下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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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业公司井下防火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切实保护劳动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业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

第三条凡在矿业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井下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井下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参与电器设备、设施安装与维修人员,火药储存、运输、使用的人员必须持证作业。

第二章井下防灭火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入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各重点要害部位要有明确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预防火灾事故的安全措施。

第六条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

第七条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与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八条井下各作业水平需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灭火器材应由采区防火负责人进行定期检查,保证灭火器材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井下电器设备、设施防灭火管理要求第九条井下电器设备、设施需由专人定期对绝缘、接地进行检查,使其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井下电缆需防止运行过负荷,以免过负荷发热使电缆起火。

第十一条井下作业严禁使用灯泡、电炉取暖;休息室、备件干燥室使用电器取暖设施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20m范围之内不得有可燃物存在。

第十二条定期检查扑灭电缆火灾使用的灭火器材。扑灭电缆火灾应采用灭火机灭火,如干粉灭火机、“1211”灭火机、二氧化碳灭火机等,也可使用干砂或黄土覆盖。若火势猛烈,又不可能采用其他方式扑救,待电源切断后,可向电缆沟内灌水,用水将故障点封住并灭火。扑救电缆火灾时,禁止用手直接触摸电缆钢铠和移动电缆。

第四章井下火工品防灭火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发放和使用必须建立严格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性质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分类、单独存放,做到定品种、定数量、定人员进行保管,明确职责。

第十四条炸药库及变电所(硅整流)的工作人员须经防火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炸药库必须采用防爆型电气器材,电源开关设在辅助硐室内,库内禁止存放与工作无关的杂物。

第十六条炸药库存储量炸药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的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生产用量。

第十七条用罐笼运输爆破器材时,要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罐笼升降速度每秒不超过2米。井口及运药中段必须设专人临护。

第十八条用电机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要做到用专用运药车运输爆破器材,车前、后设“危险”标志,装药车、装雷管车与机车头应用空车隔开,装车时电机车要断电。车辆运行速度每秒不超过2米,用矿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采取防静电和滑线火花措施。

第十九条火工用品存储库内应严格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齐、配全灭火器材、设施,并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火源、电源要有专人管理,做到人走火灭。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矿业公司公安科每月对各基层单位井下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防火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各基层安全科不定期对井下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者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矿业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参与各基层单位范围内的井下防灭火安全检查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全面落实井下防灭火安全管理制度,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将矿业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2.认真检查各基层单位员工对井下防灭火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对照矿业公司相关检查标准,在各类检查中对井下防灭火设施、装置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设施及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与国家、省、市及上级各有关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相抵触时,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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