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重组时涉及营业税、增值税、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时涉及营业税、增值税、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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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重组时涉及营业税、增值税、契税

(2013-05-21 21: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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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财会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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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企业改制重组时涉及营业税、增值税、契税作者:金戈铁马

作者:佚名来源:中顾法律网点击数:

[提要]本文介绍了企业改制重组时涉及营业税、增值税、契税,改制重组常常发生的便是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而该行为又会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其中,以有形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不包括不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并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企业改制契税】企业改制重组时涉及营业税、增值税、契税

改制重组常常发生的便是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而该行为又会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其中,以有形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不包括不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以无形的非货币性资产和不动产出资则涉及营业税。具体要点如下:

1. 当企业以整体经营性资产出资并发起设立公司时,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根据“国税发[2002]420号”文的规定,上述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所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2. 当企业以货物出资时,应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此时,货物包括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固定资产中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办公物品等动产。

3. 当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时,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的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003年8月20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对于企业在改制重组中的契税了大量的减免情形。

2006年3月29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又联合以财税[2006]41号文将财税[2003]184号的试用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2006年8月29日,国税总局又颁布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对财税[2003]184号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解释和明确。

现将企业改制重组中的可以免征契税的情形小结如下:

契税: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1. 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税[2003]184号

解释:“整体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改制行为。-国税函[2006]844号

评论:界限严格了,但实务操作起来不好把握,比如国企改制时候习惯将部分资产剥离出去,那么就不好界定了。

2.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企业股权重组

3.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财税[2003]184号

解释:“股权转让”,包括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同时变更该企业法人代表、投资人、经营范围等法人要素的情况。在执行中,可根据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的企业登记认定。即: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于该款规定;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于该款规定。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征收契税。-国税函[2006]844号

4.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税[2003]184号

三、企业合并与分离

5.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税[2003]184号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问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财税[2003]184号

四、企业出售

6.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财税[2003]184号

评论:此时的企业出售相当“企业整体资产出售+人员安置”。

五、企业破产、关闭

7.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并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财税[2003]184号

解释:所谓“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是指国有、集体企业买受人或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承受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并与被安置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按照《劳动法》落买相关政策。-国税函[2006]844号

六、其他情形

8.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税[2003]184号

9.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财税[2003]184号

10.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财税[2003]184号

解释:“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所属的各个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系。母公司的非全资子公司接受无偿划转的土地和房屋时,仍应缴纳契税。-国税函[2006]844号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务问题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务问题 一、所得税问题 (一)整体变更 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份: 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注意,此处的资本公积仅仅局限于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 2)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 1)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注意,此处应不仅局限于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尽管国税局最新文件中也进提及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 2)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 注意: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与企业其他收入、成本及费用等科目一起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然就会存在重复交税(相关规定查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份(国税发〔2000〕118号)。 3、用资产评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种情形应该是不允许的,公司不能用将评估增值调整财务数据(必须满足法定重估和权属转移两个条件才可以调整账务),因而也不能将该部分增值计入到资本公积,也就不能转为资本,否则,会存在出资不实的嫌疑。相关案例请参考金风科技(002202)招股意向书第52页。由于不允许,因而不存在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二)改制设立评估增值 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资产评估增值部份按以下情况处理: 1)以整体资产出资时,收到的对价是被投资方的股权(即整体资产评估增值部份属于股权支付对价)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评估增值部份的所得或损失。 2)以其它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应当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额部份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2、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

现行契税减免政策汇总

现行契税减免政策汇总 受财税[2012]年82号文的提醒,大致整理了一下当前我国契税的有关条文,对其中涉及减免的条款整理如下: 1、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财税〔2008〕62号;财税〔2008〕104号) 2、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3、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本市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因原住房未达到本市规定标准面积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购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试验楼,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5、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工程,军用的机场、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和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6、共同占有的土地、房屋权属分析,免征契税。(《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国税函〔1999〕391号) 7、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8、依法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京外交机构、联合国驻京机构以及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9、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财税[2011]82号) 10、对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必须是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二是所承受的土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 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五、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六、企业关闭、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七、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第五、六款所称“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是指国有、集体企业买受人或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承受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并与被安置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按照《劳动法》落实相关政策。 本通知自 2003年10月 l日起至2005年12月 31日止执行。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停止执行。此前,按照财税…2001?161号文件规定应缴纳契税而尚未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主管契税征管工作的财政部门或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再追缴,已经缴纳的,不予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大流转税的价内税、价外税区别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大流转税的价内税、价外税区别: 1. 价外税是独立于价格以外的附加税,不包括在商品的价格之中,故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增值税税额。从计税原理来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由于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难以计算和把握,因此现行增值税采用了间接计算的办法,即按销售额计算税款,然后再扣除上一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其余额即为纳税人应缴的增值税款。因此,增值税是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之外缴纳的税款,即通常所称的价外税。增值税为价外税,应交税款 = 销售额* 税率,销售取得的价款= 销售额+ 税款。日常生活中所说的“销售额”其实是销售取得的价款(即含税价款),并非上述公式中的销售额(即不含税价款)。销售者税后销售收入即为销售额。 增值税(以一般纳税人为例) 购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原材料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出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以销项大于进项为例,应交税费=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销项小于进项留抵下期)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实际交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由此可见: 1).增值税不影响企业的收入、成本,不需纳税人承担税负,体现了价外税的特点。不在损益表中体现,只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 2).企业作为购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向销售方支付了增值税(例中的进项税额);作为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向购货方收取了全额增值税(例中的销项税额)。两者相抵,企业实际支付(注意:不是负担)了收付增值税之间的差额,即补足未税的税款。由于全额增值税是向购货方收取的,也就是购货方承担了全额增值税。如果购货方为最终消费者时,其不可能再向其他人转售,全额增值税即由其最终承担了。 2.消费税为价内税,应交税款= 销售额* 税率。这里,销售额为扣除上述增值税税款后的销售额。销售者税后销售收入为销售额减去税款后的余额。 销售时(不考虑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计提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交纳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改制中税务问题整理

特别申明:本文档非上传者原创,文档来自于投行先锋论坛,作者为chinacpazhang,文档上传为了赚取积分~·~~~~ 改制中税务问题整理 一、外资转内资涉及的税收问题 1、外资在新税法实施前主要享受的税收优惠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照外资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第五条的规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其内外资股权比例不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定比例的,除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再继续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而应按照内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进行税务处理。同时,对重组前的企业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期长短,均不适用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 (2)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重组业务中,将其持有的股权退出或转让给国内投资者的,重组前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适用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规定年限的,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二、公司吸收、合并过程中的税收处理、税收优惠、免税条件、非股权支付额的概念? (一)、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股权支付概念 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契税免税政策规定汇总2020-12-15

契税免税政策规定汇总 1、已购共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夫妻之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或共有份额免征契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 5、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不相等的差额征收;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减免契税 6、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减征或免征契税 7、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8、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取得安置房源、住房土地免征契税 9、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10、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11、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 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改革免征契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免征契税 13、农村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14、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 15、农村合作接收农村合作基金的房产、土地权属免征契税 16、承受房屋、土地用于养老、托育、家政免征契税 17、社会力量办学、用于教育承受土地、房产免征契税 18、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9、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时免征契税

1、财税【2004】1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已购共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3、财税【201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购房契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购房契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购房契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也就是首套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单套建筑面积(下同)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90平方米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据市地税局介绍,目前我市契税收取按建筑面积共分为三个档次:一、对个人购买住房(别墅除外),90平方米及以下,且该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按1%征收;二、144平方米以下,且该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按1.5%征收;三、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契税按法定税率3%征收。“新政策对于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购房者来说是利好,契税减半了。” 二、契税税额计算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 4、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土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三、契税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江苏省实施 买房契税滞纳金是怎么产生的?刚拿到购房发票,去房产局办理房产证,却被告知要缴纳契税滞纳金,这是怎么回事,濮阳一小区业主张先生不禁发出疑问,自己拿到购房发票还没一个月呢,从哪里产生的滞纳金? 契税滞纳金是怎么产生的?有关律师表示:业主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未缴纳契税的,从第31天起计算契税滞纳金。此外,“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征收机关核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为计算滞纳金的起始日期。纳税人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其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次日为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日期。”

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

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 上市的前提是将变更为股份,在变更过程中涉及一些税收问题,本文就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相关的税务处理意见,为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一、所得税 (一)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股本(股本) 1.个人所得税 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国税发〔2010〕54号)】 (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税款由股份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

房地产契税政策部分[1]

目录 第一部分 契税概述 第二部分 契税征税范围 1,基本征税范围 2,特殊征税范围 第三部分 基本政策分类汇总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 1,关于土地、房产计税价格问题规定 2,关于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土地出让问题 3,土地出让契税计税价格 4,关于以提地换资金以提地换项目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征收契税 5,关于对政府以零地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 6,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契税问题。 7,土地转让计征契税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政策问题 9,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问题 二,房屋买卖契税基本政策 1,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为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2,关于法院强制拍卖房产缴纳契税问题 3,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再次新购商品房 4,购买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限定范围 5,关于个人购买自住平房适用的契税政策 6,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 7,关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相关政策 8,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是否征收契税问题 9,关于明确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契税征管问题

10,关于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契税问题 三,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1,房屋赠与 2,房屋交换 四,土地、房产交易涉及契税政策的特殊规定 1,关于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减免税问题 2,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 3,契税减免税规定一 4,契税减免税规定二 5,拆迁补偿税收问题 6,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 7,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 8,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 9,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经济适用房征收契税问题 10,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 第一部分:契税概述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的特点: 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以发生转移的不动产,即土地房屋为征税对象,具有财产转移课税性质。土地、房屋产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征契税。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对财产承受人征税的主要目的,在于承认不动产转移生效,承受人纳税以后,便可拥有转移过来的不动产产权或使用权,法律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 契税征税范围 1,基本征税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财法字[1997]52号》 2,特殊征税范围: 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区别】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区别】 一、概念: 1、增值税: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3、营业税: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4、企业所得税:对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5、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税目、税率、计税依据): 1、增值税:(占全国的60%税收) 项目一般纳税人(销项税-进项税)小规模(销售额×税率) 划分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 及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适用税率(一般纳税人)或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17% 除适用13%税率货物之外征收率3% (1)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2)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3)进口货物应缴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进口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①不征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 ②应征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 2、消费税:(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税目: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 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3)税率:①单一比例税率:除适用单一定额税率和复合税率之外的各种应税消费品 ②单一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成品油③复合税率:卷烟、白酒 (4)计算方法:①从价定率计征: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②从量定额计征:应纳税额=销售数量×税率 ③复合计征: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数量×税率

解读2020年房产契税新政策文档

2020 解读房产契税新政策文档Document Writing

解读房产契税新政策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 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 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 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20xx年房产契税新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

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除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行契税新政策第一条第二项之外,其余地区均适用本政策。 20xx年新政下市民购房能省多少钱? 以首次购买一套145平方米的市区房为例,按照2万元/平方米计算,此前市民需要交纳3%的契税,共87000元,如今新政下,契税降低为1.5%,这意味着市民可以省下4.35万元。如果是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则契税从3%降低至2%,市民可节约契税约3万元。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 根据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 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某广告公司12月份取得广告设计收入25万元,广告代理业务收入20万元,支付给某工厂广告牌制作费6万元,支付给媒体的广告发布费10万元。该公司当月应缴纳的营业税为()万元。 A、1.45 B、1.75 C、1.95 D、2.25 2、某运输公司2011年2月运输收入200000元,当月购买一台税控收款机,支付3744元并取得普通发票,当月应纳营业税()元。 A、5887.68 B、5251 C、5456 D、6000 3、东方娱乐城11月份取得门票收入6万元,包场费收入10万元,点歌费收入4万元,烟酒小吃费收入20万元;当月购进音响设备10套,支付20 万元的价款。娱乐业税率为20%。则该娱乐城当月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万元。 A、2 B、4 C、6.8 D、8 4、下列关于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中,说法正确的有()。 A、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般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B、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一般为每月营业额10000~20000元 C、起征点如果是10000元,纳税人营业额为15000元,则只就5000元作为计税营业额 D、营业税起征点对营业税纳税人都适用 5、下列关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B、运输企业自境内运输旅客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的,以全程运费为营业额 C、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D、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包括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 6、2010年8月,某建筑安装企业承包一项安装工程,工程价款100万元。在施工期间发生劳动保护费5万元,临时设施费3万元、支付职工工资、奖金25万元,购买建筑材料等支出40万元。另外,还向发包单位收取抢工费2万元,获得提前竣工奖3万元,则该企业8月份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万元。 A、3 B、3.15 C、100 D、105

契税政策

综合 1、计税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中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剔除。(财税字[1998]96号) 2、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必须是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二是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须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项目。凡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一律征收契税。对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应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其承受的土地、房屋要照章征收契税。(财税字[1998]96号) 3、对在1997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但未办理纳税手续的,对其征税处理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浙财农[1998]190号) 4、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视同国家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免征契税。(国税函[1999]572号) 5、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征收机构承受用于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税函[2001]483号) 6、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处置不良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照章征收契税,不属免税范围。(浙财农[2000]7号) 7、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育的,比照《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财税[2001]156号) 8、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由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变动,不征收契税。(浙财农税字[2002]21号) 9、对被撤消的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消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消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消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消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金融机构撤消条例》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属免征事项的应纳税款不再追缴,已征税款不予退还。(财税[2003]141号) 10、对购房人交纳的由建设单位代收的物业维修基金,不作为契税计税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征收契税。(浙财农税字[2003]10号) 11、对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按照《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国税函[2004]1036号) 12、(1)对未建成房屋项目连带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以交易合同的价格总额(含地价)作为计税依据,视为房屋买卖,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2)企业依法注销后原企业的土地、房屋在出资人之间进行分割而发生的权属转移,属于权属共有人内部分割而发生的权属转移行为,不在契税的征收范围之内,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务问题(0000034804)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务问题 —、所得税问题 (一)整体变更 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份: 1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注意,此处的资本公积仅仅局限于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 2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 1 )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注意,此处应不仅局限于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尽管国税局最新文件中也进提及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 2)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 注意: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与企业其他收入、成本及费用等科目一起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然就会存在重复交税(相关规定查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份(国税发〔2000〕118号)。 3、用资产评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种情形应该是不允许的,公司不能用将评估增值调整财务数据(必须满足法定重估和权属转移两个条件才可以调整账务),因而也不能将该部分增值计入到资本公积,也就不能转为资本, 否则,会存在出资不实的嫌疑。相关案例请参考金风科技(002202)招股意向书第52页。 由于不允许,因而不存在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二)改制设立评估增值 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资产评估增值部份按以下情况处理: 1)以整体资产出资时,收到的对价是被投资方的股权(即整体资产评估增值部份属于股权支付对价)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评估增值部份的所得或损失。

佛山契税新政策

佛山契税新政策 :09-03 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20年2月22日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政策。佛山纳税人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契税,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均可享受新政策。 为便于纳税人更好了解、享受新政策优惠,佛山市地税局昨日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普通住房 原政策规定必须是家庭唯一住房,且属于容积率、面积、交易单价均符合规定的普通住房。新政策对容积率和交易单价已不再限定,不区分普通或非普通住房,家庭首套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且面积符合规定的均可享受优惠。 税率 原政策规定,超过144平方米的首套住房税率是3%,新政策不再划分144平方米界限,统一规定为90平方米以上住房税率是1.5%。 对于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原政策规定90平方米及以下的税率是3%,新政策是1%;原政策规定90平方米以上的税率是3%,新政策是2%。

如何申请优惠 纳税人只需如实提交家庭住房情况诚信保证,主管税务机关据此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购房记录进行查询,结果符合规定的,即可享受契税优惠。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将依法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全额征收 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仍将全额征收营业税。 同等征收 个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再区分普通或非普通住房,一律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仍免征营业税。 办税程序 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等证明材料,向地税部门申请,按照规定条件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政策执行时间:2月22日 凡是于2020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契税的,只要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

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

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

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上市的前提是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变更过程中涉及一些税收问题,本文就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相关的税务处理意见,为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一、所得税 (一)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股本(股本) 1.个人所得税 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国税发〔2010〕54号)】 (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 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 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 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 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

六大税种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汇总

六大税种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汇总 Written by Peter at 2021 in January

六大税种(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汇总 ★财政部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三大主要税种(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在税收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15.6%、26.2%、 13.5% 一、增值税计算 1、税率(必须背熟) 一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13%,11%,7%,6%,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3% ★税法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优惠政策不适用于增值税一纳税人。 2、计算公式 (1)小规模纳税人增傎税的计算 应交增值税=含税销售价/(1+税率)×税率 (2)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 ①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进项税额=买价(不含税)*税率 ★运费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和建设基金(不含其他杂费)的7%计算进项税额, ②进口货物的增值税计算公式: 应交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税率 二、营业税计算 1、税率:(必须背熟) (1)3%:交通运输业(全部营改增)、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2)5%: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部分营改增)、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3)5%~20%:娱乐业 ★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率为11%,现代服务业中有形资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为17%,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咨询鉴证服务使用税率均为6%。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范围内一律适用3%税率。

收房时须携带的契税优惠政策证明文件分析

收房时须携带的契税优惠政策证明文件 1、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 ——注:京建发〔2010〕677号文件附件 2、(1)京建法〔2011〕22号文件 (2)京建法〔2011〕22号文件解答 ——注:关于“普通住宅”新标准,以及“契税发生日”新规定 3、(1)京建发〔2010〕677号文件 ——注:要求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 (2)财税〔2010〕94号文件 ——注:关于契税优惠1%和1.5%的全国性文件 备注:以上文件参见附件。

附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 京建法〔2011〕22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公布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实际,自2011年12月10日起,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调整为按照全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结合区位调整系数确定。其中,全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2010年成交均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000元,区位调整系数按照《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区位调整系数表》(见附件)确定。全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和区位调整系数将根据本市住房市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和公布。 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按本通知标准确定的所在区域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纳税人在2011年12月10日(含)以后申报缴纳契税的,以及存量住房交易的纳税人在2011年12月10日(含)以后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认定是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区位调整系数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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