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期限是否有时间规定

集体合同期限是否有时间规定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除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一般都有时限规定,而集体合同亦是如此拥有这时间期限规定。所以下面是我我为大家介绍关于集体合同期限是否有时间规定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也大家可以咨询我。

一、集体合同期限是否有时间规定

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是1-3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集体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变更或修订或解除集体合同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七天内双方进行协商。

应建立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由企业工会(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或上级工会组织委派代表)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指派的代表,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讨论通过,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在签字后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不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双方代

表可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或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二、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的产生除要经过双方代表协商、职代会审

议通过、首席代表签字程序以外,部门依法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是集体合同生效的必经程序。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在10

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后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日生效。报送单位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用人单位就异议事项经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应按照报送程序重新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

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可见,凡符合法律规定的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就具

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集

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2)集体合同

的时间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什么时间终止其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通常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一般从集体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其效力终止。(3)集体合同的空间效力:集体合同对

空间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规定的对于哪些地域、哪些从事同一产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所具有的约束力。

三、集体合同的管辖机构

(1) 集体合同处于协商争议阶段产生的纠纷,按照《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第51条规定: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2) 集体合同履行阶段产生的纠纷,如果是申请仲裁的,按照于.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工会法》第20条第4款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55条也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此处应该由有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

(3) 如果提起诉讼的,则按照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管辖来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是1-3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以上便是我我为大家带来集体合同期限是否有时间规定的相关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疑问亦或是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

集体合同有几种

问:集体合同有几种? 答: 集体合同有以下三种: ●企业集体合同,指职工一方与企业订立的集体合同,包括通用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 合同,适用于企业范围; ●行业集体合同,指县级以下区域内的行业内,由工会与企业代表订立的集体合同, 适用于该区域业的行业范围; ●区域集体合同,指县级以下区域内的工会与企业代表订立的集体合同,适用于该区 域。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51条、第52条、第53条; 2.《劳动法》第33条、第34条、第35条; 3.《集体合同规定》第3条、第4条。 例: 姚某自1994年起至A出租公司担任出租车驾驶员工作,2004年12月31日因A出租公司改制,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又于2005年1月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6年7月7日至2010年7月6日的《营运车驾驶员劳动合同》及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7月5日的《上海市出租车汽车行业小客车承包经营合同》。姚某工作至2010年6月20日,A出租公司为姚某办理了2010年7月6日的退工手续,于2010年7月7日向姚某开具了2010年7月6日合同终止的《上海市退工证明》,姚某于2010年7月9日领取了退工证明和劳动手册。A出租公司为姚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0年7月。 姚某于2010年7月1日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出租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000元,支付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违约金5,000元,支付代通知金5,500元,支付2008年至2010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差额1,144元。仲裁委于2010年8月13日裁决如下:A出租公司应支付姚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698元,支付2009年至2010年年休假工资1,144元,对姚某的其它请求不予支持。 A出租公司不服,遂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不同意支付姚某经济补偿金10,698元,但表示同意年休假工资按仲裁裁决处理。 A出租公司不同意按仲裁裁决支付姚某经济补偿金,系因对姚某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持有异议。

创业团队工作沟通的七个原则

创业团队工作沟通的七个原则 沟通传递的是一种体验而沟通凭借的是文字和语言,因此沟通存在巨大的困难。管理就是沟通、沟通再沟通。管理沟通的唯一原则,就是目标沟通! 有人说所谓管理就是沟通,沟通,再沟通。对于创业团队而言,在创业的全过程中,管理最核心的任务仍然是相互沟通。 我先用几个例子让大家理解,沟通出错会带来什么问题? √ 我们的网站技术人员,经常会告诉我们的业务人员:我对于数据库,可以采取A方案,也可以采用B方案,各有优劣,请你告诉我应该用哪一个方案? √ 公司的新高管,面对a部门对于b部门的投诉,往往会立即火冒三丈,事后才发现自己变成了傻瓜,a部门b部门之间的关系变得不可调和。 √ 融资几轮的某创业公司,做大型活动的时候往往成本居高不下,在活动接近尾声的时候还会忽然冒出来许多组费用。 √ 某公司高管,对于一个新起步的业务,自己有自己的想法,然而该项目的负责人,一直有着不同的思路,他们却相互并不知情。 ——每一位管理者,都是从管理菜鸟起步的。管理的每一项经验,都来自于痛苦的经历。因此,我们对于管理一定不能讳病忌医,我们要学会解剖自己,将自己获得的经验与教训进行归纳。 1,沟通的唯一原则就是工作目标。 被誉为管理学的大师中的大师的彼得德鲁克在他的《卓有成效的管理者》一书中就指出过,工作沟通的根本就是目标沟通。在我最初看到这个原则的时候,我不懂理解它的根本。 在我前面提到的公司高管与项目负责人目标不一致的时候,这个原则体现的淋漓尽致。在那个案例里,公司的高管的目标是,通过项目早期要快速积累用户;而项目主管的目标是,我需要通过项目快速盈利。

一个公司一定存在不同利益的人,不同知识结构的人,不同方法的人,不同性格的人,不同喜好的人,甚至个人关系相互独立的人。然而我们正是要让这样一个群体,去协同并共同完成一件工作。因此所谓目标沟通就是要让大家对于工作的结果达成一致,对共同的利益达成一致,至于各个分立的小团队,方法并不是最关键的东西。 我总结过一个道理,因为每一位管理者都是因为自己在自己的技术性的工作岗位上表现突出而被提拔的,因此每个人被从这样的岗位提拔的时候都对自己的专业技能拥有一种崇拜,而这种崇拜带到管理里面来是毫无意义的。在管理沟通中,往往矛盾是由于大家对于方法的认识不同而产生的。纠结于方法的对错对于工作的完成其实毫无意义,工作沟通最根本的是我们要达到什么结果而不是我们要采取什么样的方法。 2,沟通的方式有三个——用态度沟通,用方法沟通,用工具沟通。 沟通有一个前提就是双方互相认可,离开这种双方互相认可的态度,所有沟通都是无济于事的,因此态度是沟通的前提。 沟通方法的第二个层面,是彼得德鲁克指出的一个沟通原理,就是所有沟通凭借的是语言,但是沟通的根本,需要传递一种体验,而体验是语言难以表达的,因此在沟通中就需要一定的方法。这种方法就是我们常讲的,设身处地换位思考,用对方可以理解的场景,去传递信息,例如打比方,讲故事等等。 在管理沟通中的第三个方式也就是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东西——沟通工具。为什么一个管理良好的公司,会有各式各样的表单,为什么管理良好的公司会采用ERP系统,那么这些表单流程,就是我们所说的管理工具,这些工具将我们的沟通行为抽象化、规范化,最终达到管理沟通的结果。管理工具也正是一些被管理者在身处低级职位的时候十分排斥的东西。当你由低级职位晋升为管理岗位以后,你将会理解到我们的表单,我们的系统,我们的会议,都是我们可以凭借的管理工具,所以一个优秀的管理者一定是一位会善于发明并采用管理工具的管理者。 3,上下级沟通原则最小化、可执行。 作为管理者,你是否遇到勤快的属下拖延工作的情形? 作为销售主管,你是否遇到属下拖延不敢出门的情形? 必须指出,这些问题的根本未必就是属下的态度、能力问题,很可能是你的指令发生了问题。我们可以暂时抛开这些下属的能力问题,抛开管理者对团队的培训问题,我们仅从在一个水准情况下管理者应该如何发布指令来探讨上下级之间的沟通。

劳动合同服务期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服务期约定条款 篇一: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内容 1、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者,甲方有权当即解除合同,不 做经济补偿。 2、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乙双方可提前三天 以书面形式解除劳动。 3、甲、乙双方约定服务期为半年,约定服务期内,员工离职,未 提前三十日以文字形式通知甲方,给甲方造成人员紧张和经济损失,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乙方月工资50%做违约金。 4、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条例(例:触犯法律、违反婚姻政 策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甲方可当即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做经济补偿(含试用期、正式期)。 5、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甲方有权当即解除劳 动合同,不做经济补偿(含试用期、正式期)。 6、乙方(含试用期、正式期)认可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作息时 间及休假规定(含书面文件与电子档文件)。 7、乙方为甲方服务年限满一年者,根据国家《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8、乙方接受甲方出资培训,培训费用与约定服务年限成正比,(培

训费用高于三千者,乙方应服务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培训费用五千以下者,乙方应服务期限不得少于半年;培训费用五千以上一万以下者,乙方应服务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培训费用超过一万不满二万者,乙方应服务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以此类推, 未满规定服务年限而辞职者,乙方按规定应向甲方补交培训费用,由财务按月核算,员工一次补交)甲乙双方,不另行签定培训协议。 9、保密制度: 第一保密义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制度,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甲方秘密信息。乙方不得透露涉及商业使用权、专利权、复制权、商标、技术机密、商业机密或其他归甲方专有的权利。双方同意,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者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 第二保密期限:聘用合同期内,自解除劳动合同后一整年内。 第三双方约定: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甲方秘密信息的各种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报价、核算方式方

最新劳动法工作时间规定

最新劳动法工作时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根据《新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 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新劳动法》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新劳动法》对休假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相关规定】: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条例 《新劳动法》对工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的具体流程和法律依据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的具体流程和法律依据 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 一、立案阶段 (一)、阶段概述 违法建设的立案阶段是违法建设处罚程序的第一个阶段,执法部门在接到违法行为的线索以后,先要针对这些线索做一个甄别,如果符合立案的条件还要履行一个内部审批的手续,通常都是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只有内部审批手续完成以后,这个案子才可以正式进入到查处的环节,才正式启动调查程序。一般立案线索来源于三个方面:第一是来源于城管执法部门在进行日常巡查、检查;第二是来源于相关群众的的投诉、举报;第三是来源于其他部门移送和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 (二)程序要点: 1、限期立案:执法部门如果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两个工作日立案。 2、填表签字:立案时执法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还应有相关负责人的签字。街道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乡、镇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的案件,由支队(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法律依据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管执法职权进行日常巡察、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予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十九条:立案时,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相关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一)街道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乡、镇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 (三)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的案件,由支队(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违法建设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首先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的行政机关为首查责任机关,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发现同时有违反其他法律规定情况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报其他行政机关。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在处理决定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查责任机关。 二、调查阶段 (一)、阶段概述 拆除违法建设的第二个阶段就是调查阶段。《行政处罚法》要求执法部门在作出处罚前必须把案件涉

东财《劳动合同法理论与实务》单元作业三答案

东财《劳动合同法理论与实务》在线作业三-0006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一、单选题(共15 道试题,共60 分) 1.集体合同的标准性条款和单个劳动关系运行规则条款对其关系人具有相当于法律规范的效力,称为() A.准法规效力 B.法规效力 C.组织效力 D.债权效力 答案:A 2.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 A.刑事责任 B.民事责任 C.行政责任 D.经济责任 答案:A 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 达成协议。 A.经第三方调解 B.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C.经法院调解 D.由一方欺诈,胁迫 答案:B 4.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 ),因特定事由的出现,导致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单方或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A.劳动合同订立后 B.劳动合同订立后终止前 C.劳动合同终止前 D.劳动合同实施时 答案:B 5.关于劳动合同保障监督机构的下列说法,哪个是不正确的() A.中央上,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B.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C.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国有企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D.各级劳动合同保障监察机关均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案:C 6.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A.经济责任 B.民事责任 C.赔偿责任 D.行政责任 答案:C 7.职业介绍指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的职业介绍机构,依法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提供一种()服务。 A.有偿 B.无偿 C.中介 D.资助 答案:C 8.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无论是用人单位的即时通知解除,还是预告通知解除或经济性裁员,均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 A.人力资源部门 B.劳动行政部门 C.工会 D.社会保障部门 答案:C 9.劳务派遣单位须依照()有关规定设立,不能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予以设立。 A.民法 B.合同法 C.经济法 D.公司法 答案:D 10.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关于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按照()的标准执行。 A.劳动合同履行地 B.用人单位所在地 C.劳动者户籍所在地 D.工资发放地 答案:A 11.甲乙两人在机械厂的同一车间工作,某日上班时,甲因疏忽大意,操作不当,致乙右臂伤残。有关该事件的下列表述()是正确的。 A.假设乙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由机械厂另行安排工作,则机械厂仍不得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 B.乙所受损失应向甲要求赔偿 C.机械厂工会对该厂解除与甲或乙的劳动合同无权提出意见 D.机械厂在对乙作出相应经济赔偿的前提下可以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

创业团队建设

1、别浪费时间寻找“资深人士” 先说一段尘封的往事,在决定创刊《天下网商·经理人》的时候,我曾经奉命去给它找一位资深的媒体人士出任主编,花了大概半年的时间,接触了不少资深媒体人,说了很多好话,结果没人愿意到这样一份还没出生的杂志工作。最后,老大没办法了,只好把我顶上,硬着头皮让我做了执行主编。后来的事情大家可能都知道了,天下网商发展的还不错,我这个执行主编算是超额完成了任务。 对于一只创业团队来说,我看就别把时间浪费在寻找资深人士这件事情上面了,一来不大会有真正的资深人士愿意来,二来真要有资深人士来了,他也未必有创始人做得好。 到底什么是资深?这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工作的年头多吗?是在原来的公司证明了自己吗?资深人士带来的可能是宝贵的经验,也可能是思维的定式。对于创业公司来说,资深人士可能帮不上你太大的忙,你需要在快速变化的环境当中千方百计的活下来,需要的是打破常规,而非经验的传承。 2、真正的人才可遇不可求 我曾经认为这世界上存在一种方法论,可以让我看了它以后就掌握寻找人才的方法。但是回首一看,我得到的真正的人才,几乎都是莫名其妙的出现的,正常途径过来的(比如说招聘网站、校园招聘)反而微乎其微。 我曾经最优秀的记者杨钦,是在派代网上面私信找到我的。我的学妹祁钰,是在复旦B BS上面看到我发的招聘启示找到我的。我的编辑陆嘉宁,是祁钰以前的同事,祁钰介绍过来的。我在明道招聘的唐小友,是通过微信公众账号找到的…… 寻找创业伙伴这件事情和寻找另一半是非常类似的,你只能靠缘分。也许很多人看完了想揍我,“你说了半天,等于啥也没说啊!”可是,事情就是这样的。 3、重视积累“低端”人脉 谁都知道人脉很重要,但大多数可能只重视了“高端”人脉,却忽视了身边的普通人,这是非常得不偿失的。要知道,你去巴结高端人士,人家会真的重视你吗?你对人家的价值有多少呢?辛辛苦苦攒下一叠叠名片、一张张合影,真正需要帮助的时候却发现竹篮打水一场空。

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间顺延到服务期结束

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间顺延到服 务期结束 篇一: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时怎么办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时怎么办? 来源:作者:日期:20XX-11-06我来说两句(0条) 案例: 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约定,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后应当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时间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实践中,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培训协议中,服务期一般会约定到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为止,但是,也经常会出现约定的服务期限短于或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况。服务期限不同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关系及服务期的违约责任如何处理,这是用人单位经常遇到的棘手问题。 20XX年7月,小郭大学毕业后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小郭工作努力,1年后,公司选送他到上海某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前,公司与小郭签订了培训协议,双方约定:公司出资对小郭进行为期1年的专业培训,小郭在培训结束后为公司服务5年,如果提前解除合同,小郭应当承担违约金5万元。在上海培训后小郭即回到北京公司工作。20XX年7月,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届

满,小郭提出不再续签。公司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期届满,但是双方培训协议还没有到期,小郭应当续签劳动合同至服务期满,否则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而小郭认为,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公司无权强迫;另外,培训协议是从属于劳动合同的,现在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培训协议也应随之终止。因此,自己没有违约,不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双方为此产生了争执。分析: 培训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时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呢?对此,应当视情况而定。在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形下,服务期满后劳动合同的履行不受服务期的影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在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形下,又可以分作两种情况:第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和培训协议同时终止,劳动者不必承担违约金;第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至服务期满的,双方应当续订劳动合同或者将原合同期限变更为与服务期限一致。服务期内,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在上述案例中,小郭的劳动合同先于培训协议到期,公司要求小郭按照服务期限续签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培训期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小郭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服务期满,或者承担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当分摊的培训费用。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期限不一致时,应当尽量将两者的关系约定明确,例如“劳动合同到期而服务期限未到期时,

新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详细规定

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新劳动法》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新劳动法》对休假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相关规定】: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条例 《新劳动法》对工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1.文字说明: 1.1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部门:指根据管辖权限,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要求,有权进行行政处罚立案工作的部门。包括宁夏局有行政执法行为的部门,以及分支局有行政执法行为的部门。 1.2宁夏局直接管辖的案件,由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部门在发现之日起10日内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经法综处审查报本局主管领导决定立案。 1.3调查阶段:宁夏局由法综处负责组织调查,分支局由其调查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1)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等必要证据材料,需经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3)需要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经批准,签发《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填写《证据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对物品加贴封条。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采取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应当出具《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并填写《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物品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并加贴封条或者加施封识。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需要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并填写《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物品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解除登记保存、

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上述措施应当经检验检疫机构主管领导批准,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可先行采取有关措施,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4)调查人员可以查阅、记录或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单证、发票、帐簿、文件及其他资料或者以抽样、录音、照相、摄像、录像等方法收集证据。 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证据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当事人在复制品、复印件、照片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5)调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终结,重大疑难案件经法综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在延长时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报经本机关主管领导决定是否继续调查。 6)调查终结,调查人员应当制作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和随附的证据清单,对违法行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由法综处进行审查。 1.4审查:由法综处对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1.5告知: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有权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1.6听取意见: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录,不得因其申辩而加重处罚。具备听证条件且申请听证的应当启动听证程序。

创业团队的管理技巧和策略

创业团队的管理技巧与策略 团队创业的成功率并不比个人创业高,其主要原因不外乎两点:一是团队失败于决策分歧;二是团队困于利益冲突。有效的创业团队管理要解决决策分歧和利益冲突的问题,而这有赖于创业团队找到适合的结构模式。 1.创业团队管理的特殊之处 创业团队的管理不同于工作团队的管理。对于大多数企业内的工作团队来说,如研发团队、销售团队和项口团队等,因为人员和岗位稳定性相对较高,人们习惯性地将重点放在过程管理上,注重通过建设沟通机制、决策机制、互动机制和激励机制等发挥集体智慧,实现优势互补,提升绩效。但对创业团队管理而言,正好相反:重点在于结构管理,而不是过程管理。 首先,创业团队管理是缺乏组织规范条件下的团队管理。在创业初期,创业团队还没有建立起规范的决策流程、分工体系和组织规范,“人治”味道相当浓厚,处理决策分歧显得尤为困难。此时,团队成员之间的认同和信任尤其重要,但又很难在短期建立起来。因此,认同和信任关系取决于创业团队的初始结构。 其次,创业团队管理是缺乏短期激励手段的团队管理。成熟企业内的工作团队可以凭借雄厚的资源基础、借助月度工作考核等手段,在短期实现成员投入与回报的动态平衡。相比之下,创业初期需要团队在时间、精力和资金等资源的高强度投入,但短期无法实现期待的激励和回报,不仅是因为没有资源,更主要的是对创业团队的回报以创业成功为前提。成功不可一蹴而就的时候,就需要找到能适应的合伙人。 最后,创业团队管理是以协同学习为核心的团队管理。成熟企业内工作团队的学习以组织知识和记忆为依托,成员之间共享着相似的知识基础。但是创业过程充满不确定性,需要不断试错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创造并存储组织知识和记忆。创业团队的协同学习,建立在团队成员之间在创业之前形成的共同知识和观念基础上,这仍旧取决于创业团队的初始结构。 核心创业者对于团队成员的选择,决定了创业团队管理的基础架构,这是实现有效的创业团队管理的重要前提。 2.创业团队的三维结构 创业团队可以从三方面入手来实施结构管理,分别是知识结构、情感结构和动机结构。知识结构反映的是创业团队成功创业的能力素质;情感结构是创业团队维持凝聚力的重要保

员工培训与服务期协议

员工培训与服务期协议 甲方(企业): 乙方(员工):年龄:性别:学历: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现通讯住址: 一、培训目的:为了提高乙方的技术及业务水平,由乙方自愿申请,并经甲方研究,决定派遣乙方接受培训。 二、培训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培训地点: 四、培训内容:详见附件《培训提纲》。 五、培训费用:培训费用由甲方支付,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支付给培训方的培训费、实习费、调研费、上机费、甲方购买培训所用的各种资料费、乙方赴培训地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甲方为乙方培训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薪资报酬)。 六、乙方在培训期间所享有的权利: (一)、以乙方在公司任职工作时的薪资报酬为标准,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工资; (二)、其他待遇: 1.住宿由甲方支付费用,住宿于; 2.乙方在培训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解决;

3.乙方的培训学习时间,计入工作时间之内,按连续工龄累计; 4.在晋级或工资办法修订时以及社会保险,乙方作为在编人员处理。 七、乙方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培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培训的作息时间和各项规章制度。凡因违规违纪而受到培训方处分的,视同在甲方内的违纪,甲方将按规章制度处理。 2、乙方学习期间患有不能继续学业的疾病时,应接受甲方指令,终止学习,返回甲方,并依有关规定处理。 3、乙方在学习期间,必须每隔天,向甲方简单书面报告一次培训情况,并附学校有关成绩等各方面记录。 4、乙方在培训结束后,必须进行书面培训总结,经培训单位相关主管评审后,交培训单位审核通过(包括成绩报告单、证书),并于培训结束到公司报到日交公司行政部。 5、乙方培训结束后,必须服从甲方今后对其的工作安排。 6、乙方接受培训后,需将所学知识与技能用于工作实践,为甲方创造相关效益。 7、乙方培训结束后,应按照甲方要求承担公司内部相应的培训工作。 8、乙方在培训结束后: 1)不得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在甲方的服务期限不少于年,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期限的,乙方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其他约定不变。 3)乙方培训结束后,未达到本协议约定服务期限离职的,须按以下标准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1、未满半年离职,按照甲方支付培训费用100%标准承担违约金; 2、满半年不满一年离职,按照甲方支付培训费用80%标准承担违约金; 3、满一年不满一年半离职,按照甲方支付培训费用60%标准承担违约金;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7]271号)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7]271号)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不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九十一条和劳部发[1994]489、532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三、《劳动法》第四十一、四十四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间”是否仅指加点,而不包括休息日或节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是否加班不受《劳动法》的第四十一条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在国家立法部门没有作出立法解释前,应按此精神执行。 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五、经批准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 篇一: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今天,我们来共同互相学习一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大家都知道,在现代社会中,工资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工资收入分配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而工会是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是职工的娘家人,这就要求我们的工会干部要时刻把职工的收入问题当成是自己工作的重中之重,这样才能达到企业和职工的双赢。首先,我们先来说说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为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上面,提到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那它的概念是什么?)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之间专门

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它们两者的关系是什么呢?) 工资集体协商是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和 重要阶段,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工资集体协商的结果。 现在,我们知道了工资集体合同的概念,那有的人就问,现在用工单位都和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为什么还要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好像有点多此一举,现在我们就说说工资集体协商的意义以及它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工资集体协商的意义是什么? 可以简单从两个方面来说。 一方面,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核心内容。工资是职工生活的基本来源,也是企业人工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关系到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影响到民生改善和经济社会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企业单纯追求利润最大化,导致这些企业太高劳动定额、延长工作时间,压低工资水平甚至无故拖欠和随意克扣职工工资等,资本侵蚀劳动的现象较为突出,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强资本、弱劳动”的社会环境下,由于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原因引发的劳动争议和停工事件不断增多,成为影响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工资的特殊地位和重要意义决定了开展集体协商必须以工资集体协商为核心,通

创业团队规章制度

创业团队管理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团队名称:创业团 第二条我们的使命: 第三条团队文化: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团队面向好友和社会公开招募创业意向合作者,认同我们的《创业文化》和愿景,自愿加入,创业期未实现盈利则无工作报酬。 第六条团队的义务与要求 1.自觉遵守团队章程制度,执行团队决议。 2.维护团队的利益,同意《保密协议》,不得对外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团队商业秘密。 3.积极参与团队讨论及会议。 4.积极与团队其他成员交流沟通。 5.队员表现优异、态度认真即可进入核心团队。 第七条团队成员的权利 1.团队成员享有项目进展知情权和过程控制权 2.团队成员可以对团队组织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3.团队成员享有团队组织的培训学习和活动的权利 4.团队成员享有应与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团队管理制度 第八条团队的例会制度 1.团队每周于周四晚8点召开周会,由周佐光主持。 2.会议内容:阶段工作进度公示及问题总结、重大决策和项目问题探讨、对下一阶段进行工作部署、团队成员问答等。 3.所有成员必须按时参加团队会议,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请提前告之队长。 4.会议讨论决议及会议纪要,由队长整理总结。 第九条团队成员之间要加强沟通交流。 2.量化要求:所有核心团队队员之间每周不少于一次,合作团队队员每周互相沟通率要达到50%以上。 3.技术团队对发起人负责,直接沟通,每周写工作进展和问题小结。 第十条《团队考核制度》 2. 无故不参与周会扣分记录,连续3次请自觉退出团队。 3. 积极主动沟通、献计献策、对团队做出突出贡献者进行记分。 第四章附则 团队记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核心团队成员,队长负责。 以上章程如有变动,再行通知。 本章程从制定之日起实施。 制定:王炜 参讨:所有团队成员 2011-12-20篇二:创业团队的管理技巧和策略 创业团队的管理技巧与策略 团队创业的成功率并不比个人创业高,其主要原因不外乎两点:一是团队失败于决策分歧;二是团队困于利益冲突。有效的创业团队管理要解决决策分歧和利益冲突的问题,而这有赖于创业团队找到适合的结构模式。 1.创业团队管理的特殊之处 创业团队的管理不同于工作团队的管理。对于大多数企业内的工作团队来说,如研发团队、销售团队和项口团队等,因为人员和岗位稳定性相对较高,人们习惯性地将重点放在过程

服务期合同3篇

服务期合同3篇 说到这里,也许有人要问了:我们国内的用人单位是否也可以与劳动者签订类似的3+1合同呢? 订立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所以在一般情况下,这种约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要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能强制劳动者续约。但如果双方依法签订了服务期协议,那就另当别论了。 我们还是拿姚明来说事吧。假设国内的某个篮球俱乐部与姚明签订了4年期的服务期协议和3年期的劳动合同,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好比是签订了一份3+1合同。因为3年期的劳动合同履行完毕后,篮球俱乐部可以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要求姚明续签+1期限的劳动合同,当然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

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就是为了掌握续签合同的主动权。但必须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期或者强制性地续签剩余服务期的劳动合同,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看其是否出资招用、培训或者向劳动者提供了特殊待遇。如果未曾提供出资招用、培训或者其他特殊待遇,那就不能约定服务期。所谓特殊待遇,最主要的特征是,不是所有员工都能享受到的待遇。 拿假设中的国内某篮球俱乐部来说,如果向姚明提供的某种待遇是俱乐部的所有成员都能享受得到的,那就不是特殊待遇,强制性地续签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而如果篮球俱乐部确实提供了特殊待遇,那么姚明就要续签剩余服务期的劳动合同,否则俱乐部可以追索赔偿责任。 当然,当劳动合同期满,篮球俱乐部也可以放弃对+1期限的要求,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俱乐部不得追索姚明剩余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另外,这个+1合同继续履行期间,如果俱乐部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 各国的法律毕竟不同。姚明的3+1合同,和本市有关服务期的规定还有许多不同之处。但是,我们的用人单位在要求职工履行服务期协议时,不妨听听姚明的这段独白:一开始我向往的是一些大城市的球队,但是经过休斯敦的一年快乐时光,如果现在叫我再一次选择的话,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火箭队,因为她给我带来快乐。的确,法律上的约束是需要的,更重要的还是从事业发展上吸引职工。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有如下特征:一是适用范围广。二是较简易程序相对严格、复杂。 一般程序的内容,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1、立案。应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2、调查。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 3、(写)处理决定。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4、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6、制作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但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在2日内送达。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具体讲有下面几种: 一是处罚较重的案件。所谓处罚较重,按行政处罚的种类来说,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证照、行政拘留以及数额较大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是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警告,是较轻的行政处罚,一般当场作出处罚就可以了。按照行政处罚的幅度来说,罚款数额对公民在50元以上,对法人1000元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也要适用一般程序,执法人员就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告行政机关,经过调查,依照一般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公民警告及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给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及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都要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实施处罚。 二是情节复杂的案件。行政机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搞清案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不能简单适用简易程序,对于这类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人员应当报告行政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处理。比如执法人员发现一书店出售淫秽书刊,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的只有一两本,除了没收这几本淫秽书刊外,执法人员能不能对该书店当场作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不能这样处理这个案件。对于这样的案件,执法人员虽然只查获一两本淫秽书刊,但还是应当查清其淫秽书刊的来源、出售的总量以及出版、印刷环节上的问题。这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是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执法人员在处理较轻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尽管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遇有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认定事实有错误,而执法人员又与其争执不下,难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提交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经过调查取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说明,执法人员当场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而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由行政机关依照一般程序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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