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12版】

时间:2014-04-19 18:22 来源:社保查询网编辑:legend 收藏挑错【导读】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目的就是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工伤职员合法权益。为了完善贵州省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贵州工伤职员合法权益,贵州人民政府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贵州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本条例总共三十二条,其主要对工伤保险缴费、工伤保险支出,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工伤鉴定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

【政策文件】: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

【发文字号】:公告第(11)号

【执行时间】:2012年3月1日

条例正文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对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具体收支情况。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省内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省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对用工期限短、流动性大等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计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工伤预防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工伤预防费支出范围:

(一)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

(二)工伤预防的调查、统计和分析;

(三)减少、防范工伤事故技术和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工伤认定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不收取费用。

第十条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3日内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

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情形消除后,经当事人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3日内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市、州人民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作出鉴定结论;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并作出最终鉴定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

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由市、州人民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并作出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择优选择医疗机构、职业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职业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

第十六条工伤职工工伤医疗期满鉴定达到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职业康复价值的,由协议医疗机构、职业康复机构提供职业康复服务。

第十七条职业康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业康复范围、职业康复介入标准、职业康复治疗标准,开展工伤职工职业康复服务。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职业康复机构开展工伤职工职业康复工作,帮助工伤职工重返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的,应当在急救医疗机构出具伤情稳定证明后5日内转往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第二十条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时的次月起享受。

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按照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待遇的起始时间为作出原鉴定结论时间的次月。

第二十一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有关待遇,不再重复享受一次性待遇。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用人单位办理该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的,其工伤待遇按照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1个月的,其工伤待遇按照其1个月的工资计算。

第二十五条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职工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受到伤害时职工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十六条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由实习单位和学校缴纳工伤保险费;学生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相应待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登记注册、纳税、征信等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八条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医疗费用;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追回。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

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偿。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伤保险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依法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与实行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逐步纳入工伤保险。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最新工伤待遇赔偿项目依据标准

工伤职工赔偿项目依据标准 -------------残剑飞雪依据省新标准整理提供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称办法)、“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省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省关于推进煤矿和煤矿山企业以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守则,作为工伤赔偿标准: (条例第1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条例第12条第一款)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办法第6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以下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费;

(九)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 (十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条例第22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具体各项职工工伤待遇计算依据及标准: 第一项:工伤医疗待遇(条例第30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综合情况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综合情况数据解读报告2019 版

序言 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综合情况数据解读报告旨在运用严谨的数据 分析,以更为客观、真实的角度,对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综合情况进行剖析和阐述。 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综合情况数据解读报告同时围绕关键指标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金收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金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支出,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金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金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总结余等,对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综合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和总结。 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综合情况数据解读报告可以帮助投资决策者 效益最大化,是了解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综合情况的重要参考渠道。本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数据客观、精准。

目录 第一节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综合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指标分析 (3) 一、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现状统计 (3) 三、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占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比重统计 (3) 四、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同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2017-2018)变动对 比分析 (6) 第三节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金收入指标分析 (7) 一、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金收入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金收入现状统计分析 (7) 三、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金收入占全国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金收入比重统计分析.7 四、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金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金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8)

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贵州) 赔偿项目 计算方法 备注 医疗费 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元/天×住院天数 2011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问题意见 交通费 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停工留薪的工资 按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停工留薪月数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误工费 (二)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 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残疾辅助器具费 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一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伤残津贴(七至十级无此津贴)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无此项目)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7.01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04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石秀诗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

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 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统筹管理(以下简称统筹地区)。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参保时间、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及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以下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费;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医疗保险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doc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医疗保险 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 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就业和社会保险专项调查的通知》(渝劳社办发[xx]160号)文件要求,我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xx年以来医疗保险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于xx年起开始施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截止xx年6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6023人,其中在职职工11536人,退休职工4487人。xx年7月,我县启动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正在参保过程中,估计参保人数共计33万人(其中城镇居民4万人,农村居民29万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平衡压力很大(为便于分析,我们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因为个人账户基金实际上不能用于统筹支付,所以只分析可以统筹支付的基金,在本报告中称为统筹基金)。 我县基金收入的基本稳定与基金支出的大幅度上升的矛盾 十分尖锐。从xx年至xx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的平均增长速度为6%,而基金支出的平均增长速度为33%。 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的突出矛盾从xx年开始表

现出来,xx年全年统筹基金收入446.29万元,支出423.93万元,当年余额仅为22.36万元,表示当年收支已经达到失衡的边缘。xx年,统筹基金收入597万元,支出667万元,当期余额-70万元。xx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577万元,支出465万元,当年结余112万元,结余数额很小。按此趋势发展,预测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到xx年,收支平衡压力将很大。从全国、全市、全县的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看,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这种趋势发生逆转的可能性甚微,除非进行政策的有效调整。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通过对运行以来的各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出现这一突出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1、我县特殊政策形成的特殊原因。以下是我县与其他区县相比较具有的特殊政策形成的风险,属于个性原因。 (1)参保规模和征缴基数的影响,使基金收入总量小。 ①参保规模小,形成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固有风险。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只有1.6万人,比其他许多县都少。保险这个特殊的行业遵循其固有的“大数法则”,即规模越大,风险越小,所以,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风险本身较大。 ②基金征缴基数使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风险进一步扩大。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的是单基数征缴,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基数为在职职工工资,退休职工工资不计入缴费基数;同时在职职工个人要缴纳一定费用,退休职工个人不缴费(除大额医疗基金人月均缴2元外)。与其他一些区县有所不同的是两个方面:一是单基数与双基数的问题,南川、梁平等县实行双基数缴费,

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2018)

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2018)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用人单位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条职工发生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报送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诊断证明向用人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有效的诊断证明及《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以下简称《分类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并告知有异议的救济途径以及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方法。 医疗诊断与《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的伤情不一致的,以《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的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 第四条工伤职工身体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以《分类目录》中各部位或器官实际治疗恢复所需最长的时间确定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或组织器官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医疗终结的时间确定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与用人单位对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或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可以在工伤职工临床治愈或医疗终结后向管辖地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确认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机构有效的诊断证明及完整病历等材料。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确认结论。 第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确认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机构有效的诊断证明及完整病历等材料,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确认结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的确认为最终结论。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第八条工伤职工该次工伤住院创伤治疗时间一般不超过《分类目录》中各受损部位或组织器官对应最长创伤治疗期时间,因该次工伤引起感染、并发症、多次手术、骨不愈合或延迟愈合等确需延长治疗时间的,可以适当延长住院治疗的时间。参保的工伤职工需要延长治疗时间的,由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工伤职工在创伤治疗期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一、实施范围 市区统筹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及其农民工均列入参保范围;交通、水利、园林等其他各类工程施工单位及其农民工参照执行。 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称农民工,是指非本市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离开农村居住地,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参与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等的从业人员。 二、缴费标准及基金管理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根据工程项目类别确定征缴率: 1.房屋建筑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1‰确定; 2.装饰装修、市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确定。其中设备安装工程总造价中含安装设备款的,将总造价扣除设备款后,作为征缴工伤保险费的基数。 三、保险期限 建筑企业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的期限,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期限为基准,即自建筑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 四、待遇标准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除按规定结付工伤治疗费用外,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或因工死亡的,其列入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待遇包括: 1.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农民工: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工伤发生当年确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支付期限最短为5年,最长为20年;护理费按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支付期限最长为20年。

3.因工死亡的农民工: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经审核有供养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批准时确定的标准,未成年人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成年人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支付期限最长为20年。 上述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结付后,农民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待遇计算中涉及本人工资的,按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适用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五、登记缴费 1.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承包企业应当在开工前,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苏州市区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部门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2.承包企业持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伤保险一次性缴费凭证》,到财务部门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3.缴纳金额到账后,工伤保险部门提供《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给承包企业。 六、待遇结付 1.建筑企业农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建筑企业应按规定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并提供经工程承包企业、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三方确认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因建筑工程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备案。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农民工经工伤认定,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按规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建筑企业持《农民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门诊病历与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原始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农民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社会调查报告

关于“家乡医疗保险情况”社会调查报告 姓名:王瑜学号:** 班级:电子商务****班 学校: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商学院 实践单位:吉林省通化市****** 摘要: 俗话说“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只有身体强健了,才能去服务于社会,奉献于社会。国家坚持“以人为本”的治国方针,更加重视塑造人民的强健体魄,以更好的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为了让人民群众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国家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完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抓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国家不仅将全民医疗保障作为一项社会福利,更是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切实使人们的健康有了保障。 关键字:医疗保险额度、医疗保险范围、群众反映 正文: 一、近年来家乡医疗保险的发展情况 从前,医院公益性质淡化,使老百姓抵触心理增强。在人们的中间形成一种印象:进了医院,就等于被剥削了。老百姓拿出血汗钱支

付昂贵的医药费,而治疗的效果一旦不如人意的时候,医疗纠纷就在所难免。然而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有一些医护人员渐渐从以前人们心目中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变成今天许多人眼中的“贪财奴”。种种原因,使得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 可医疗体制改革的进行,使局面有了很大的改善。国务院批《关于发展城市社会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加大投入,改革机制。对于特别困难的人员,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而在农村,将建立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建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在城区一家社区卫生站里,正在输液的刘大妈说:“到这里输液比到大医院便宜方便。”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使百姓小病不出社区,是缓解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切入点。国家需继续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进一步缓解百姓看病难。 “小病拖,大病扛,重病等着见阎王”,这是很多没有医疗保障的困难者的真实写照。医药费用增长过快的主要原因是药品滥用及药品价格失控。由于医生个人的收入与医疗服务收入紧密挂钩,形成医生“开大处方,多做检查”的激励机制。最普通的是”医药合谋“,靠向患者出售药品特别是贵重药品牟利。与一般销售品不同,消费者在药品销售方面缺乏选择的能力,无法摆脱对医生的依赖,因此常常被迫花了很多冤枉钱。按照医疗体制改革的要求,将彻底实行医药分开。发展改革委三次按药品用途出台调价措施。这些措施使人们切实

2021年贵州工伤赔偿标准

2021年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 前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各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的,享受生活护理费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待遇。 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这三个一次性补助金是工伤伤残赔偿标准的大头,约为总工伤赔偿的90%,好多工伤职工对工伤保险待遇不清楚,只申请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忽略了《各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相关赔偿。以下为本省工伤赔偿的详细标准,供大家参考。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基金支付)全国各地一口价由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二、伤残津贴【1-4级工伤基金支付;5-6级用人单位支付】--按月发放 (1)一到四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2)五到十级伤残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说明:伤残津贴从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按本人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和福利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四、工伤医疗费、配置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基金支付) (1)伙食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天10元; (2)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费用和辅助器具费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五、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工伤基金支付) (1)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火车硬卧、动车硬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费用据实报销。 (2)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食宿费执行普通公务人员出差标准。 六、生活护理费 (1)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2020年标准:以2019年度贵州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208元/月为例】

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贵州) 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备注医疗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住院伙食补 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元/天×住院天数 2011贵州省关于贯彻 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 条例》的有关问题意见 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 际发生的费用 停工留薪的 工资按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停工留薪月数 护理费(一)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误工费 (二)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 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残疾辅助器 具费 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一至四级,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 工作岗位。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伤残津贴(七至十级无此津贴)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伤残津贴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 的,由工伤保险 基金补足。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无此项 目)五级伤残:平均工资(元/月)×36个月 六级伤残:平均工资(元/月)×26个月 七级伤残:平均工资(元/月)×12个月 八级伤残:平均工资(元/月)×9个月 九级伤残: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十级伤残:平均工资(元/月)×3个月 平均工资为解除或 终止劳动关系时统 筹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由保险 基金支付或者用人 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无此项 目)五级伤残:平均工资(元/月)×36个月,最低11个月 六级伤残:平均工资(元/月)×26个月,最低8个月 七级伤残:平均工资(元/月)×12个月,最低4个月 八级伤残:平均工资(元/月)×9个月,最低3个月 九级伤残: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最低2个月 十级伤残:平均工资(元/月)×3个月,最低1个月 平均工资同上; 按照工伤职工距 法定退休年龄剩 余月数计算;由 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供养亲属抚 恤金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孤寡老人或孤儿 在此标准上增加 10%;总和不高 于生前工资。

农民工工伤保险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计算公式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60%*保险期(合同工期总天数/30天)*月平均预计农民工缴费人次(2520)*缴费费率1%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京建施[2005]802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将《管理规定》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北京市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建设工程标底编制应当按照现行计价办法执行,但临时

设施费费率不得进行浮动。 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以下办法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1、按定额计价的工程,在投标报价总价中应当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但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列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低于依据附表一规定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不低于按照附表二中规定的费率计取的费用。 五、房屋修缮工程的施工单位计取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依据《北京市房屋修缮预算定额》中相应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六、对房屋进行整体拆除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当按照附表三、附表四规定的费率计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投标人投标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附表三、附表四规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推进xx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以下简称医保)健康发展,2019年5月下旬至8月上旬,xx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领部分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和人代工委部分委员,先后深入到区人社局、卫计委、医保中心和区人民医院、中医院、宏仁医院、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等部门和医疗机构,通过实地查看,向区、乡镇人大代表和患者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xx 区医保工作进行了调研,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一、xx区医保工作推进情况 近年来,xx区认真落实中央、重庆市关于医保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按照“全覆盖”发展目标,坚持“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医保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建立了多层次广覆盖的基本医保体系,形成了人人享有基本医保的制度格局。一是建立了医保工作领导保障体系。xx区政府高度重视医保工作,成立了全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处理医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大力推进医保制度改革和建设。二是医保服务网络基本建立。全区定点医疗机构333家(执行二级医疗机构医保政策12家,执行一级医疗机构医保政策321家,其中医疗机构55家(含卫生院、分院、门诊部、民营医院),社区医疗服务机构3家,村卫生室249家,个体诊所14家),定点零售药店241家(其中城区139家,乡镇102家),实现了“医保中心—城区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四级医保服务网络全覆盖。三是建立了多层次的全民医保体系。在基本医保基础上,xx区相继出台实施了公务员医疗保险、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工伤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启动了社保卡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全区已建立起了以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为基础,基本医疗、补充医疗和医疗救助“三条保障线”为辅助的比较完善的医保体系,全民医保已基本实现,形成了人人享

农民工工伤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民工工伤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实践中,农民工本身的流动性特点使得工伤保险制度存在适用上的困难,其权益也难以得到保护。工伤维权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于是填充农民工法律知识; 严格依法、加大监督机制; 在工伤保险上做到预防为先、康复为重成为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农民工在工伤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一职业危害性大,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率低。 目前我国农民工从事的行业多为职业风险相对较高的建筑业、制造业及其采矿业, 这些行业劳动量大、工资低, 并且相对其他行业遭受的工伤伤害可能性较大。他们享受不到城镇居民的住房补贴和各种补贴, 自我保护意识差, 许多人没有参加社会保险, 一旦工伤事故发生,他们得不到社会保险的救济。企业为了利润的最大化,往往拼命压缩劳工成本,不为他们缴纳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而农民工在没有发生工伤事故时, 并没意识到在其遭受工伤时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所带来的实质性利益, 所以他们也不会督促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 所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 他们的人身权益得不到合法保障。根据调查资料显示, 76.6% 的农民工没有工伤保险。 (二农民工工伤维权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农民工从发生工伤到领取工伤保险,要想维权,必须经过三个阶段: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核定并领取工伤保险金。如果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或故意拖延,可能在工伤认定后还有行政复议甚至还有经过法院一审、二审程序; 除了这几道程序需要时间长, 还有农民工自身的因素, 他们法律意识淡薄, 相关知识欠缺, 不懂得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例如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用人单位是通过包工头使用农民工, 他们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资也并不是用人单位直接发给农民工, 所以在发生劳动争议诉讼时, 他们连劳动合同都拿不出来, 更不用说拿出相关的证据。工伤保险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拖欠工资的相

最新农村医疗保险情况调查-调查报告

最新农村医疗保险情况调查/调查报告 摘要: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旨在改善农村的医疗现状,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这是我国经济建设过程中必须面,临的重要环节,但是,在坚定不移地实施广覆盖、低水平的医保政策的过程中,看病难看病贵的情况并没有随之而消去,而医保制度的缺陷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日益暴露。通过抽样调查的方法对浙江台州地区的问卷调查,探讨了农村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与解决途径。 关键词: 农村;医保 近年来,医疗保险覆盖面在逐步扩大,很多农民们也都加入到了参与医疗保险的队伍中。投保无疑能给农民们带来巨大影响,在面临高额医药负担时,是真正能够给农民们带来实质性帮助的措施之一。我国的医疗保险大体上有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统筹解决住院费及预防保健合同等多种形式,其中合作医疗是最普遍的形式。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支持、农民群众与农村经济组织共同筹资、在医疗上实行互助互济的一种有医疗保险性质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旨在改善农村的医疗现状,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 1调研方法 本次调查立足于台州农村的基本医疗保险情况,以问卷调查为主,以访问调查为辅,以随机选取得椒江的上京村、路桥的士岙村、三门的长浦庄村以及温岭的陈家宅村四个村为样本展开调查,按不同

年龄分别发放问卷100份,共发放问卷400份,回收有效问卷400份,有效回收率为100%。 在实际调查过程中,因为考虑到年龄太小和太大的村民对农村医疗保险不是很熟悉和了解,因此更加侧重于20~60岁之间的村民的看法和反映以保证问卷的有效性。 2调研分析 1农民对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满意度不高 通过分析调研结果可知,农民对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表示很满意和满意的分别为13%和24%,其中49%的人表示一般,而还有12%的村民反映不满意,2%的人反映很不满意;这足以说明农村医疗保险体系还得不到广大农民的认同,如图1。 由此知道,农村医疗保险体系在落实和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2相关部门对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宣传严重缺乏 在对相关部门对农村医疗保险的宣传的调查中。呈现出一个严峻的事实。其中55%的农民都选择了选项中的不宣传,有力地说明了相关部门如乡镇政府或村委在保障医疗保险得到落实方面做得不够好,因为宣传不到位,农民对这项制度也就不了解,也就无法信任它,到最后农民是基本享受不到这种保障。 另外,有18%的人反映相关部门是通过海报和传单来宣传的,18%的人表示是通过口头宣传的,并且很多村民反映虽然这是一种最蹩脚也是最原始的宣传,但由于很多村民不太识字所以相比之下这种方式比较受欢迎,也普遍反映效果较好。还有9%的人表示自己村是通过其他一些方式来进行宣传的。

2018年贵州十级伤残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贵州十级伤残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贵州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2018年贵州省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是: 一、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9条规定,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实报实销。 二、误工费 根据《解释》第20条规定,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按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不能举证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参照受诉法院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三、护理费 《解释》第21条规定按护理人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收入参照当地从事同等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 时止,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四、交通费 《解释》第22条规定根据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发生的费用实报实销。 一般按照住院时间、居住地与医院的远近程度、复诊的次数相对应。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解释》第22条规定:(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六、营养费 《解释》第23条规定: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在北京如受害人或原告主张营养费的,一般应当通过鉴定机构的鉴定来确定营养期限,否 则法院很难支持。 七、残疾赔偿金 《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 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 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10%)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解释》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 《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 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般情况死亡交通事故或一级伤残是5万元,低一级别递减5000元。十级伤残赔偿5000元。 十一、后续治疗费 后续治疗费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为主。 十二、伤残鉴定费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04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石秀诗 二○○四年七月一日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统筹管理(以下简称统筹地区)。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参保时间、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及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以下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费; (九)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统筹地区应当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5%——20%的标准提取储备金。储备金中的30%上解省,存入财政专户,作为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70%存入地区的财政专户。储备金、调剂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垫付。 统筹地区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同意后支付。 使用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应当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 人民政府同意后支付。 第八条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所属统筹地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第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条例》规定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报经有管辖权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统筹地区内工伤认定管辖权的划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3日内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工 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查。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查问卷

关于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查问卷 您好,为了调查目前民众对自身所参保基本医疗保险的了解状况,请您协助完成此调查问卷。本调查表不用署名,各种答案没有正确错误之分,只需按照您的实际情况回答每个题目。对本问卷中所含一切信息,调查者个人承担完全保密义务。对您的合作与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1、您的性别是 A、男 B、女 2、您的年级是 A、大一 B、大二 C、大三 D、大四 E、研究生 4、您的专业: 5、您的户口是 A、城市 B、农村 6、您觉得大学生是否有必要办理医疗保险 A、有必要 B、没有必要 7、您觉得您对基本医疗保险知道多少 A、很了解,包括覆盖对象,办理流程,缴费额,医保待遇等 B、比较了解,看见身边有人办理过职工或居民医疗保险 C、听说过一点 D、完全不了解 8、您认为缴纳40元的医疗保险费能承担吗 A、能 B、不能 9、您认为校医院的收费合理吗 A、合理 B、不合理 10、您对校医院的诊疗设备、医疗环境、医疗技术满意吗 A、非常满意 B、比较满意 C、不满意 D、非常不满意 11、您认为校医院的服务技术、服务质量等是否能够满足医疗服务的首诊需求 A、完全满足 B、基本满足 C、不能满足 12、您是否清楚各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

A、是 B、否 13、您是否知道办理理赔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A、是 B、否 14、您是否清楚社保卡怎么使用 A、清楚 B、不清楚 15、您对于现在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满意吗 A、比较满意,能减轻自身生病的后顾之忧 B、比较满意,心中有底 不那么担心自己的经济问题 C、一般,对我影响不大 D、不太满意,政府补贴少、保额高、待遇低 16、您认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以在哪些方面进行改进 A、提升对医疗保险的重视度 B、学校加大相关资金投入 C、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D、加大医保宣传力度 E、拓宽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贵州省工伤待遇赔偿费用计算标准

年贵州省工伤待遇赔偿费用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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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贵州省工伤待遇赔偿费用计算标准2014年2月24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根据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4年工伤死亡赔偿费用标准计算如下: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6955元×20=539100元 二、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2013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2014年新工资标准未公布) 暂按2012年贵州全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7448元计算丧葬费。其中毕节市2012年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6623元(在岗36730元)。 2013年按照贵州省毕节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工伤死亡伤葬费为18311.5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四、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五、注意事项。 1、供养亲属条件:供养亲属必须是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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