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2020年冬春救助工作方案

区2020年冬春救助工作方案
区2020年冬春救助工作方案

XX区2020年冬春救助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确保受灾困难群众安全温暖过冬,根据《XX市应急管理局XX市民政局XX 市财政局XX市扶贫局关于组织开展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XX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坚持“重点救助、分类救助、无偿救助”原则;

(四)坚持救助资金“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原则;

二、冬春救助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冬春救助工作精神,坚持冬春救助工作原则,严格执行冬春救助规程,完善冬春救助措施,明确工作责任,合理确定救助时限、救助标准、救助范围和需救助对象,建立受灾困难群众冬春助台账,规范管理使用款灾资金,及时、有效开展冬春救助,确保困难群众安全温暖过冬。

三、冬春救助时限和标准

(一)根据国家规定,冬春救助时限自2020年12月1日2021年5月31日,时间6个月。

(二)冬春救助标准

严格执行“重点救助、分类救助”原则,在调查摸排基础上,严格界定一般救助对象和重点救助对象范围,对重点救助对象给予政策和资金上的照顾,原则上一般救助对象救助标准300元/户;重点教助对象救助标准不低于500元/户。

四、冬春救助范围及重点救助对象

(一)救助范围:2020年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

(二)重点救助对象:因灾绝收户;因灾倒房户;因灾造成生活因难低保户、分散供养五保户残病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户。针对重点救助对象要落实分户施策、精准救助。

五、冬春救助工作实施步骤

(一)全面开展困难群众冬春救助摸底排查,准确把握冬春需救助实情(9月15日-9月22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贯彻冬春救助工作精神,加强冬春救助工作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措施,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队伍,深入到村、到户,对本辖区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救助人口、数量、需救助口粮、衣被及自救能力等方面情况开展“拉网式”摸底排查,建立需救助人口台账,准确掌握需救助基本情况,为冬春救助工作打好基础。

(二)全面完成困难群众需救助对象建档造册工作,建立冬春需救助人口台账(9月22日-12月20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原则,彻落实救灾资金使用“户申请、村评议、乡镇(街道)核实、区审批”规程,认真摸排、掌握实性、全面评议、健全救助对象档案,规范编制救助对象台账,于12月20日前将电子版和纸质版同时报送区应急局救灾减灾股

(三)全面实施冬春教助(2020年12月20日-2021年2月20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调查摸底,掌握实情,建立台账的基础上,规范填报《冬春救助资金统计表》,形成自然灾评估报告和冬春救助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区应急局救灾减灾办,救灾减灾办对上报的《统计表》和资金申请报告进行汇总上报领导审核,并结合乡镇(街道)受灾实际及受灾人口数量,合理确定冬春救灾资金指标。区应急部门在接到上级冬春助资金后,商请财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通过“农补一卡通”及时发放到户。

六、冬春救助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冬春救助工作是救灾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民生保障兜底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切实加强冬春救助工作的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把冬春救助

工作抓实、抓细、抓好,做到精准救助,确保救助实效。

(二)严格把控救助资金使用范围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贯彻落实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原则,把控使用范围,严禁救灾资金用于临时救助,用于化解信访矛盾;严禁优亲厚友,平均发放,确保专款专用,公平公正

(三)严格救助规程

冬春救助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户申请、村评议、乡镇(街道)核实,区审批”规程和“三榜公示”制度。受灾困难群众申请政府冬春救助资金,要以户为单位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救助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接到村(居)民申请,要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对象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拟补助的对象居住的自然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将拟救助对象报乡镇(街道)核实。乡镇(街道)接到所辖区村(居)民委员会报送材料后组织人员对报审对象逐户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后符合救助条件对象,在申请对象所在自然村进行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上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审批,区应急部门审批结果应在申请对象所在自然村公示10日,冬春救助工作流程应保存工作资料备查。

(四)把握序时进度。

冬春救助工作具有很强的实效性,各乡镇政府、街道办

事处要把握好救助工作序时进度,按《方案》规定时间节点,按时报送相关材料。迟报将影响全区冬春救助工作进度,影响受灾困难群众的生活,给社会稳定带来不稳定因素。应切实引起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顾大局、讲效率、求实效,扎实推进冬春救助工作按时完成任务。

(五)严明工作纪律,压实工作职责

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廉政工作制度,切实担负冬春救助工作廉政职责,加强监督。要严明工作纪律,压实工作职责,跟踪问效,坚决杜绝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对违纪、违规行为要从重、从快、从严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对违法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X]4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X政发[X]47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X]20号)、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X市办字[X]72号)精神,切实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现就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有关问题制定方案如下: 一、准确把握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具体救助对象和范围如下: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遭遇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受理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具有我区户籍,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由申请人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受理;对于不属于我区户籍且不持有居住证的,申请人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民政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填写《X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一),并按规定提交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遭遇困难等证明材料,接受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核查。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政府(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相关主管部门在执法中发现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74号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8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2014年9月10日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 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 第六章教育救助 第七章住房救助 第八章就业救助 第九章临时救助 第十章政府保障与社会参与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关爱生活困难群众,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和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统筹制定、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及保障标准,建立社会救助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一体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

管理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基层社会救助事务。负责民政事务的机构作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事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法规政策宣传,引导公众关注、支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鼓励救助对象自立自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救助诚信体系建设。 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社会救助,探索保险服务业参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捐助和服务。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最新)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服务,改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保体系中的底线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X 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二)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 (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机构有效衔接; (四)依托X省社会救助监控系统,全面拓展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五)分类施救,以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救助为重点,对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为补充; (六)公开、公平、公正、简便。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 (二)低保对象; (三)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 (四)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凡享受公费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医疗救助,若遭遇灾难性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相关政策及相应程序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 第三章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四条医疗救助采取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资助参合(参保)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一)住院医疗救助:分为基本医疗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三种方式。 1.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是指救助对象因病住院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不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分类分档核算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今冬明春防火工作方案正式版

In the schedule of the activity, the time and the progress of the completion of the project content are described in detail to make the progress consistent with the plan.今冬明春防火工作方案正 式版

今冬明春防火工作方案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解决方案资料适用于工作或活动的进度安排中,详细说明各阶段的时间和项目内容完成的进度,而完成上述需要实施方案的人员对整体有全方位的认识和评估能力,尽力让实施的时间进度与方案所计划的时间吻合。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为全面加强公司今冬明春防火安全工作,认真贯彻上海地区消防委《关于切实做好上海地区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坚决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1航站楼流程改造工程和公司、项目部安全形势运行平稳,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消防法律法规和上海消防委《上海地区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为依据,按照“公司依法管理、项目

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要求,推动我部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全面排查施工现场的火灾隐患,切实改善公司及项目消防安全环境,确保今冬明春的消防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今冬明春防火工作的领导,公司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负责全公司范围内突发事件的管理,统一指挥、调度、协调、指导各单位今冬明春防火工作的实施。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把今冬明春防火工作抓实、抓细、确保安全。 三、防火工作重点内容

帮扶工作实施方案

***** 帮扶共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帮扶工作的深入开展,参与帮扶共建、履行社会职责,转变思想作风和工 作作风,尽力解决贫困群众的实际困难。现结合我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心 全意为人民服务为载体、以密切联系群众为目的、促进帮扶工作更有效、社会建设更和谐, 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而努力奋斗! 二、组织领导 为更好地做好此项工作,我公司成立帮扶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如下: 组长由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工作部部松担任,成员为中层干 部、全体党员。办公室设在党委工作部,负责日常工作开展。 三、具体措施 (一)明确对象开展帮扶工作。在*****特困职工、乌兰浩特市社区、红联村范围内开展 帮扶活动,针对残疾人、特困户、孤儿、特困职工等弱势群体予以帮扶资助。 - 1 - (二)开展调查研究。坚持调查先行,充分论证,确保帮扶方案落到实处。由领导组组 长牵头,深入帮扶范围开展调研,了解情况,确保遇有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时随时到联系点 开展工作。 (三)深入开展结对帮扶活动 一是工作组成员要在扶贫帮困、化解矛盾中砥砺品质、增长才干,要经常与被帮扶的困 难户沟通,帮助协调、解决帮扶活动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是开展节日慰问。遇到中秋、春节等法定传统节日,由领导组组长带头走访慰问,开 展谈心活动,了解他们的思想和生活现状,及时给予生产生活帮助,加强与被帮扶对象的感 情联络,并动员公司全体职工参与“献爱心、送温暖”活动,给予被帮扶对象一定资金和物 品资助,使他们能过好传统节日。 三是突出资金帮扶。针对帮扶对象的实际情况,积极为帮扶村牵线搭桥,协调相关部门 解决被帮扶对象在住房、生活饮用水、用电、教育、卫生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是要坚持因地制宜,帮助困难户分析查找困难原因,找准脱贫发展路子,切实让困难 户增收致富。 (四)找准重点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帮扶工作组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日常工作与帮扶活动 的关系,努力做到工作标准不降低、工作进度不拖延。一是要与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 结合起来,推动全体干部转变观念、转变作风。要及时了解掌握全中心 - 2 - 干部在开展联系帮扶工作中的表现,明确全体干部服务群众、推动发展的积极性。二是 要与为民服务、创先争优集合起来,多为困难群体办实事好事。三是要与培养锻炼党员干部 结合起来,使得全体党员干部进一步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要求。分工到位、落实责任,明确工作要求和工作期限; (二)精心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推进。公司全体党员干部要根据实施方案,结合各自实 际,开展帮扶活动。要与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做到科学统筹、合理安 排、共同推进、协调发展,实现各项工作与开展活动两不误、两促进,切实树立起我公司真 抓实干、清正廉洁、造福百姓的良好形象。。 (三)严格方法程序,严肃纪律要求。帮扶工作组成员一年入户不少于2次联系困难户, 累计时间不得少于1周。真心实意地帮助群众解决一些问题,真正把党的温暖送下去,把问

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作用

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作用 作者:宫蒲光《光明日报》(2015年07月20日11版) 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的行政法规,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群众生活的重要体现。《办法》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进行了规范,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地位,对推动建立综合性的现代社会救助模式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深刻认识社会工作纳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 社会工作起源于社会救助领域,同社会救助是两项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制度安排。《办法》将社会工作纳入其中,无论是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还是对发展社会工作,都具有重大意义。 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供了法律指引。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结构的调整,单纯依靠政府提供物质和资金的方式已无法有效满足救助对象日益增长的物质和心理需求。《办法》围绕“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立法宗旨,对现行各类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了整合,确立了社会力量和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地位,必将有力推动社会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帮扶、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相结合的专业化、个性化、发展型救助转型,为救助对象提供全方位的安全保障。 为社会工作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法律保障。社会工作秉承以人为本、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把帮助特殊困难群体,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确立为核心使命。在许多国家,大批社会工作者和社会服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积极为救助对象提供专业服务,解决资源不足、救助依赖、贫困代际传递、社会功能失调等问题。《办法》的出台,为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领域形成以救助对象为重点的规范化制度安排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社会工作纳入其他相关法律提供了立法示范。社会工作的服务领域除社会救助外,还广泛涉及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等领域。《办法》的出台,为社会工作从社会救助领域向其他领域延伸、完善社会工作法律制度、提供了立法示范。 为社会工作团结凝聚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供了制度保证。社会工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构成,是践行为民服务宗旨、做好群众服务工作的新生力量,是党和政府连接社会的重要纽带。《办法》明确了社会工作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要求,有助于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社会工作在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开展专业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帮助特殊困难人群过上有尊严、有保障、有盼头的生活,使他们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增强亿万群众对我国社会制度的自信心和凝聚力。 准确把握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的有效路径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今年5月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明确了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的路径与机制。 建立健全需求发现机制。有效评估救助需求、精准识别救助对象,是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的重要任务。国际经验表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最适合参与救助需求发现与识别,可有效弥补行政力量的不足。当前的重点,是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将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救助对象家庭调查、需求分析和救助政策成效评估等具体事务剥离出来,交给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承担,使贫困对象的社会救助需求得到更准确、全面、科学的判定。 建立健全服务承接机制。除经济困境外,救助对象面临的心理压力巨大、支持网络薄弱、

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宝坻区教育局关于《宝坻区教育局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通知精神,筑牢我校消防安全“防火墙”,增强学校防御火灾的能力,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一系列文件要求,紧紧围绕冬季防火工作,全面排查学校的火灾隐患,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夯实消防安全基础,确保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学校的火灾隐患,努力实现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治,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重大火灾隐患全部销案,做好不发生任何火灾事故,确保学校消防安全。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工作的顺利开展,我校成立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配合消防安全部门指导、组织学校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 组长:方万合 副组长:殷伯生张会清张永贵 成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及门卫 四、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全面排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设施,消防安全疏散,建筑消防设施、电气线路设备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具体包括: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建立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落实; (三)组织教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确保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六)确保消火栓,防火门及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七)确保电器线路敷设规范; (八)确保建筑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合格; (九)确保建筑门窗不得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有效进行; 五、方法步骤 (一)第一阶段(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月17日)(2014年下学期结束前) 分析学校消防安全形势,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及时采取预防整改措施。 (二)第二阶段(2015年1月18日至2015年2月14日)(寒假期间)学校对突出重点时段,突出重点部位,逐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切实消防火灾隐患。对校园房屋、线路、实验室、办公室、图书室和锅炉房等进行火灾隐患排查,确保消防安全。

社会救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社会救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主题,以回应群众关切、维护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我镇社会救助能力和服务水平全面提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推动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规范实施,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更好实现“阳光低保”。 二、重点任务 (一)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错保”、“漏保”问题和推行“阳光低保”为重点,以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为主要手段,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开展全面排查,坚决清退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有效促进低保政策公平公正实施。 (二)以建立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为重点,创新社会救助工作方式,完善社会救助窗口服务功能,全面提升基层为民服务水平。 三、具体内容 (一)集中开展“人情保”、“错保”专项整治活动。 1.全面复核低保对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对本镇低保对象进行集中复核,切实做到“应退尽退”。对现有低保对象全面核查收入和财产状况,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填写《县城乡低保对象复

核认定情况登记表》。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或群众有异议的低保家庭,要进行重点核查。在开展低保对象复核的工作中,要一并对镇困难群众全面调查摸底,及时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防止“漏保”,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2.严格落实审批程序。在复核低保对象的过程中,要对照《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低保审批程序,尤其要把握好关键环节,严禁不经过调查核实将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在申请环节,做到全部由镇民政所受理;在审核环节,镇村两级必须100%入户调查,并全面组织实施公开透明的城乡低保听证;在审批环节,县民政局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备案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民政局将全部入户调查。 3.全面实行阳光公示。严格执行低保“两榜公示加长期公示”的规定,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坚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两榜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审批为低保对象,审批结果确定后,做到所有低保对象都向社会长期公示,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坚决杜绝选择性公示行为或把“人情保、关系保”对象隐瞒不予公示的行为。县民政局会加强对“公示栏”的检查核对,看是否与发放台账一致,如发现公示弄虚作假的,要坚决查

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篇一:社区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XX社区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为了深入开展对弱势群体的救济和扶持工作,推进我社区弱势群体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救助工作整体水平,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社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不断完善社区社会救助体系,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建立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社会互助为补充,各类专项救助制度有机结合、相互协调、相互配套,努力提高城镇居民综合救助

水平,为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组织领导 社区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为: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社会救助范围和原则 (一)救助范围 基本救助对象为社区特困生活群体。 (二)救助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发动社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 2、坚持物质救助与政策扶持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物质救助与政策扶持的关系,既要提供保障基本生活方面的救助,又要优先落实各项帮扶政策,积极支持和鼓励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再就

业,帮助低保家庭尽早摆脱贫困。 3、坚持统一实施和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有区别、有侧重、有针对性开展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或政策救助。 四、社会救助项目 (一)专项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按照有关城镇居民低保工作的法律法规,对城镇特困人员实施基本生活救助,做到申报,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逐步提高救助水平,积极改善低保人员生活状况,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2、医疗救助。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落实城镇低保人员医疗救助政策;为特困低保户免费申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缓解低保对象的医疗困难。 3、就学救助。广泛开展“爱心助学工程”捐资助学活动,对低保对象、孤儿、残疾人以及因突发事件致贫等家庭中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实施教育救助,为当年考入高校无钱入学的特困优秀高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 (2014年9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发布 根据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修订) 第一章一总一则 第一条一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经济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二特困人员供养二受灾人员救助二医疗救助二教育救助二住房救助二就业救助二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其他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一社会救助制度坚持保民生二托底线二救急难二可持续的方针,遵循社会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二社会福利等制度相衔接,公开二公平二公正二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二卫生健康二教育二住房城乡建设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二价格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28

第五条一社会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二民政部门牵头二有关部门配合二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构建综合性社会救助平台,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 第六条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资金二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合理确定社会救助标准,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特困供养人员二低收入家庭等经济困难家庭公平享受社会救助资源.第八条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部门之间社会救助信息资源共享. 第九条一县(市二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统一受理二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申请窗口,畅通申请和受理社会救助渠道. 第十条一经济困难家庭申请社会救助时,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乡镇人民政府二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二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接到求助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受理,需要转交其他部门和单位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 38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渝府发[2014]5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25 【实施日期】2014.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14〕5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统筹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标志,对于保障基本民生、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为贯彻落实《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制度,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为依据,以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救助。城乡

居民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认定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对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消费支出符合有关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市政府按照我市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调整机制,市政府按照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同步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5%(含)时启动联动机制,向在册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连续3个月回落至3.5%(不含)以下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实施分类重点救助。 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确因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造成户口暂时无法迁移、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凭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经审查并公示后,作出审批决定。实行分类定期复核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1.特困供养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

关于开展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各单位: 年初,元旦、春节等节日临近,加之全国“两会”及各类重大活动增多,为防止火灾事故,降低火灾损失,确保盐湖股份公司改革发展大局和谐稳定。根据格尔木市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部署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安排及察尔汗工行委《关于印发的通知》(格察党政办[2014]104号)消防工作部署,结合股份公司第三季度检查存在问题的实际,为切实做好股份公司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确保股份公司在全国“两会”“两节”期间的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现就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如下: 一、高度重视、及早部署、切实加强火灾防控工作 冬季历来是各类火灾多发期和高发期,一是察尔汗地区地理气候条件特殊,风干物燥,各类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大量增加;二是元旦、春节、元宵等节日相对集中,各种致灾因素增多;三是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陆续进入试生产及调试运行,火灾负荷及易燃易

爆风险增加;四是通过第三季度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管理还存在不足,如部分单位消防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消防应急能力不足等问题,消防基础工作薄弱,火灾隐患突出,消 防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公司转型发展中面临的 形势和任务,以及做好火灾防控的紧迫性,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 任意识和危机意识,紧紧围绕股份公司发展大局,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 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全面落实消防工作的一 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制 定冬防、春防消防工作方案,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确保各项工作 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化工公司火灾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三道水乡关于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方案

三道水乡关于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规定和省、地、县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拟定如下受灾困难群众冬春 生活救助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服务发展”为重点,明确工作目标,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方法,全力完成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任务,努力做到“三个确保”,即确保困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确保冬春期间不出现一人缺粮饿亡、不出现一人因缺粮逃荒讨饭的非正常现象;确保不出现因冬春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做不好而引发社会矛盾和群众上访。切实改善和保障民生,为我乡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 展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安排 (一)核定救助人口和救助资金。

1、核定救助人口。各村(社区)要进一步摸底排查、准确统计受灾困难群众人数、掌握不同人员不同时段在口粮、饮水、衣被以及医疗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象准。县里核定我乡冬春救助总人口为2800人,其中核定低保对象1358人,其他受灾困难群众1442人。 2、核定救助资金。根据县核定我乡救助粮食130吨,按大米平均价格2.50元/斤测算,折合救助资金65万元,按上级会议要求,此次冬春救助款物按2:8的比例进行安排,其中用于粮食采购52万元,对少数领取粮食不便的老弱病残和居住边远的救助对象发放现金全乡不超过13万元。 (二)救助对象、时段及救助方式。 1、救助对象。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的对象是因灾致使基本口粮出现困难需要政府给予救助的困难群众,主要是两类人员:一类是因灾困难程度加深的农村低保对象;另一类是缺乏自救、互救能力的其他受灾困难群众。散居五保供养对象,按五保供养政策落实供养。 2、救助时段。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分冬令救助和春荒救助。冬令救助时段为当年12月至次年的2月计3个月; 春荒救助时段为3-5月计3个月。

枣庄市社会救助办法

枣庄市社会救助办法(全文) 2015-06-03 00:05:00来源:枣庄市政务网作者: 我要评论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生活贫困居民的基本生存和生活权利,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枣庄市社会救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生活贫困居民的基本生存和生活权利,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救助, 是指由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承担责任,对本市特困人员、孤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受灾人员等,以及其他生活贫困人员和家庭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行为和活动,适用本办法。 红十字会、基金会的救助活动,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市居民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件,均有平等获得救助的权利。社会救助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合理进行,不因信仰、性别、社会身份等采取差别式或优先的待遇。 第五条社会救助的启动基于需要救助者、其扶养义务人或者其他共同生活亲属的申请。但需要救助者处于急迫状况时,虽未申请救助,应当进行必要的应急救助。 第六条救助工作和行为要考虑被救助者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个人或家庭实际情况,实行分层次分类别救助。 第七条社会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将社会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2020年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

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 为全面做好我区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 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区火灾形势总体稳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控制一般火灾事故”为目标,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以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城中村”等领域为重点,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确保重特大群死群伤火 灾事故零发生。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火灾防控工作。责任落实方面,消防安全委会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围绕各自监管领域,

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整治活动,督促社会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常态化地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消防 部门要加大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现场监督检查频率,及时发现和掌握人 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 要依法下发相关法律文书,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建设部门要强化建筑 工地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重点对违章搭建彩钢板房、使用不符合要 求的外墙保温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治理。安监、质监等部门 要组织专家对本系统内使用压力容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 易爆危险品的单位逐一开展排查登记,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 督促及时整改到位。教育、工信、民宗、民政、执法、林业、商务、 文化、卫生、人防、旅游等部门要重点围绕学校、医院、养老院、工 业企业、宗教、夜市、商场、文化娱乐、林区、人防工程、旅游景点 等监管场所,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督查检查、考评验收。全区各 单位内部也要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对自查中发现的安全 隐患,发现一处整改一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方面,质监、工商、公 安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全面加强对生产、流通、使用领域消 防产品的质量监督,定期通报检查中发现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案件。 (二)大力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未通过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 公众聚集场所,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 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 强制执行;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 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各 街道要整合执法、食药、工商、物业管理等力量,对辖区重点区域、 重点单位开展排查整治活动,对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

基层社会救助实施方案

基层社会救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建设,切实提高我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基层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建设有关事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上级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强化工作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大力提升社会救助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水平。 二、工作内容 根据省民政厅《转发省编委〈关于全省社会救助工作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努力探索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机构建设的方式方法,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管理和有效落实。 (一)组建机构。一是街道成立民政办公室。建立以街道民政办主任负责制的机构体制,街道民政工作由民政办公室承担,低保科员、社区科员在民政办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二是各乡镇(街道)整合分散的社会救助工作力量,2011年10月底前,组建“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由市民政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管理,设立专门工作场所,购置所需办公设备。“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归市民政局直接领导。 (二)规范职能。“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统一承担所辖区域内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农村低保边缘户认定等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三)编配人员。“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数量按不少于所辖区域内低保家庭数量1:200比例配备。工作人员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是整合现有乡镇(街道)低保工作人员力量,二是不足人员部分由政府向社会公开招聘。新聘人员按工作需要择优录用,政府与其一年一签合同,工资按我市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支付。 (四)落实经费。逐步建立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投入机制。乡镇(街道)工作机构经费,根据区域内低保对象家庭数量、工作人员数量等因素,结合实际工作需求确定。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doc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86号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2日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魏宏 2014年12月30日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将社会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构建综合性社会救助平台,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实现资源信息共享,统筹城乡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便民服务场

所设置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具体承担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转办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及时发现并帮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和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明确承担社会救助管理职责的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社会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救助申请受理办理情况上网公布,实现部门之间资源共享。 第九条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个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准并公示。有专门规定的,按照专门规定办

社会救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社会救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巩固和深化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推动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措施有效落实,进一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提高为民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省、市、县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决定从即日起至2014年9月底在全镇开展一次“人情保”“错保”专项整治活动,并推进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现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主题,以回应群众关切、维护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我镇社会救助能力和服务水平全面提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推动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规范实施,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更好实现“阳光低保”。 二、重点任务 (一)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错保”、“漏保”问题和推行“阳光低保”为重点,以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为主要手段,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开展全面排查,坚决清退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有效促进低保政策公平公正实施。 (二)以建立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为重点,创新社会救助工作方式,完善社会救助窗口服务功能,全面提升基层为民服务水平。 三、具体内容 (一)集中开展“人情保”、“错保”专项整治活动。 1.全面复核低保对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对本镇低保对象进行集中复核,切实做到“应退尽退”。对现有低保对象全面核查收入和财产状况,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填写《县城乡低保对象复核认定情况登记表》。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或群众有异议的低保家庭,要进行重点核查。在开展低保对象复核的工作中,要一并对镇困难群众全面调查摸底,及时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防止“漏保”,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2.严格落实审批程序。在复核低保对象的过程中,要对照《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低保审批程序,尤其要把握好关键环节,严禁不经过调查核实将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在申请环节,做到全部由镇民政所受理;在审核环节,镇村两级必须100%入户调查,并全面组织实施公开透明的城乡低保听证;在审批环节,县民政局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备案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民政局将全部入户调查。 3.全面实行阳光公示。严格执行低保“两榜公示加长期公示”的规定,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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