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办法_京建法[2004]220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办法_京建法[2004]220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办法_京建法[2004]220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04]220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同时,对下列事项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中配备的专职安全员不少于以下数量:

(一)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不含)1人;2-5万(不含)平方米2人;5-10万(不含)平方米3人;10万平方米以上设安全管理机构。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不含)1人;5000万-1亿5千万元(不含)2人;1亿5千万-2亿5千万元(不含)3人;2亿5千万元以上设安全管理机构。

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工程项目人员超过50人(含),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

二、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

(一)地下暗挖作业;

(二)深度超过1.5米的基坑、沟槽土方开挖施工作业;

(三)人工挖扩孔桩作业;

(四)脚手架、水平安全网搭设和拆除作业;

(五)大模板和跨度超过6米的梁、板、模板施工作业;

(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整体提升脚手架、高空作业吊篮的安装、顶升、拆除作业;

(七)起重吊装作业;

(八)拆除、爆破作业。

基坑深度超过12米或基坑深度大于与地面建筑物、构筑物间距的;地下暗挖工程穿过既有建筑物、构筑物或河流、道路、铁路的;跨度超过18米的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上述规定,待国家相应规定颁布实施后自行废止。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安全管理条例

抄送:建设部办公厅、政策法规司。

志华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4年6月3日印发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依法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上和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地质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工程有关资料。建设单位提供的上述资料必须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未提供上述资料时,施工企业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

建设单位可向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查询前款资料,也可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查询。

城市档案部门、市政部门或其他专业部门及工程周边单位,有义务及时提供前款资料。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时,招标人应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列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应考虑安全措施因素。

对不包括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内容的招标文件,市和区县建设委员会不予备案。

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先办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和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二)建设单位确认的安全施工措施费的付款计划。

(三)建设工程施工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社会人员安全需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由施工企业编制防护措施方案,送交建设单位确认的手续。

(四)施工企业制定的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包括设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五)建设单位做出的不对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以及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承诺。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条例规定的资料报送区县建委备案。

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监理。

工程监理招标时,招标人应将工程施工安全监理所需费用列入招标文件。

第十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前款所称机械设备主要包括施工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空作业吊篮、汽车起重机)、整体提升脚手架、垂直运输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子架)、混凝土机械、桩工机械、土方机械、高空作业机械、钢筋机械及装修机械等,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用沥青摊铺机、压路机、铣刨机等。

第十一条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必须由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承担。整体提升脚手架的安装、拆卸必须由具有《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承担。永久式擦窗机的安装必须由具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承担。自升式模板搭设必须由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完毕之后,安装单位必须对整机质量及安全装置进行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向施工企业进行书面的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签字,并填写《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统一检查表》。

第十二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整机检测有效期为2年、安全装置检测有效期为1年。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在检测有效期内,每转移一次,由安装单位自行检验检测。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即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市或区县建委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时,不再重复审核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齐全机械、电气、架子防护等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因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问题导致分包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总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因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有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并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八条自有机械设备单位和机械设备租赁单位要建立产品出厂合格证书、出厂编号、使用和维修说明书、安全操作规程、机械设备运行履历书、机械设备维修记录、定期检测报告和合格证、安全协议、验收资料、合同等资料档案。机械设备承租单位必须建立承租机械设备的合同文本、四方(总承包、分包、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签订的安全协议和验收资料、整机和安全装置的检测报告、机械设备编号等资料档案。施工起重机械承租单位还应当增加全市统一的设备编号等资料档案。

第十九条施工企业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通过市建委互联网网站进行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设备的出租和承租单位名称、机械设备出厂编号和全市起重机械设备的统一编号、施工项目名称、进出场时间、设备检测有效期等。经互联网确认后,使用单位自行从网站上打印登记标志,塑封后挂在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条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市建委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企业资质年检时,应当报送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市建委考核合格证明。

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应当对其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其培训情况、考核记录等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同时应当保留培训教材、培训记录,已备市和区县建委检查。

第二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建委应将工程安全施工监督备案、拆除工程备案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市和区县建委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时,检查内容应当限制在涉及在安全生产的事项,不能干涉与安全生产无关的事项,不能在没有根据的情况下,影响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国家或本市已经公布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材料,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建委应当根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求编制建设工程施工防汛预案,施工消防预案和施工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和区县建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

0.1目录 目录 0 引言 (01) 0.1 目录 (01) 0.2 公司概况 (05) 0.3 发布令 (06) 0.4 治理者代表任命令 (07) 0.5 方针和目标………………………………………………………………………

(08) 0.6 公司组织机构图 (09) 1 范围 (10) 1.1 总则 (10) 1.2 应用 (10) 2 引用标准 (10) 3 术语和定义 (10)

4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治理体系 (10) 4.1 总要求 (11) 4.2 文件要求 (11) 4.2.1 总则 (11) 4.2.2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治理手册 (11) 4.2.3 文件操纵 (12) 4.2.4 记录操纵 (12)

4.3 相关文件 (12) 5 治理职责 (13) 5.1 治理承诺 (13) 5.2 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13) 5.3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13) 5.4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治理体系策划 (14) 5.4.1 治理目标和指标 (14)

5.4.2 治理体系策划 (14) 5.4.3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治理方案 (14) 5.4.4 环境因素 (15) 5.4.5 对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操纵措施的确定 (16) 5.4.6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17) 5.5 职责、权限与沟通 (17) 5.5.1 职责和权限 (17)

5.5.2 治理者代表 (19) 5.5.3 信息沟通 (19) 5.6 治理评审 (19) 5.6.1 总则 (19) 5.6.2 治理评审输入 (20) 5.6.3 治理评审输出 (20) 5.7 相关文

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4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7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8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推广应用和淘汰使用的工程建设材料、工艺、设备和技术的目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工法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一部 工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一部(以下简称总承包一部)在工程建设工法方面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总承包一部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申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级工法、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法、交通部公路工程工法和国家级工法的管理,其中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法和交通部公路工程工法同属于省部级工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第四条申报的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企业级工法可随时申报,总承包一部安全质量部集

中负责组织评审,省部级工法每年申报一次,由总承包一部安全质量部负责推荐,国家级工法每两年(在单数年份内)申报一次。 第六条已获得优秀企业级工法的可申报省部级工法,已获省部级工法的,经相应评选单位推荐后,方可参加国家级工法申报。 第二章企业级工法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企业级工法申报材料 1.企业级工法申报书(附件1); 2.工法正文; 3.研究报告(非必要条件); 4.查新报告(非必要条件); 5.鉴定报告(非必要条件); 6.已获科技成果奖励证明和专利证书(非必要条件); 7.工程应用证明; 8.经济效益证明; 9. 反映应用工法施工的照片(不少于10张)。 第八条企业级工法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工法完成人负责编写、汇总工法申报材料,报送总承包一部安全质量部。 (二)总承包一部安全质量部每年将在省部级工法申报前对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 法(试行)》 来源: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日期: 2011-03-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 涉及城镇民用燃气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据法定职责加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与核销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和本办法,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涉及剧毒化学品的,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一)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 (二)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变更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需要重新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专家或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建议措施具体可行,并对其真实性及所作结论负责。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19修正)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备案时,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以上条件的有关资料。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条 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信息。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 (四)定期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五)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六)承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我国历年国家级工法信息

历年国家级工法信息 1995~1996年度 YJGF01-96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加固地基工法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YJGF02-96 高层建筑深度厚软土地层多层地下室结构施工逆作工法上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YJGF03-96 深基坑环梁护壁工法天津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YJGF04-96 深基坑钢筋砼圆形环梁内支撑工法上海市住乐建设发展总公司上海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YJGF05-96 大型基坑结构中心岛工法上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YJGF06-96 刚架护坡桩工法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 YJGF07-96 深水多层溶地区冲击钻孔成桩工法铁道部第十六工程局 YJGF08-96 海滨钻孔灌注桩施工用钢平台建造工法济南市机械化施工公司 YJGF09-96 深水取水塔施工工法铁道部第十三工程局 YJGF10-96 深孔松动控制爆破工法铁路建筑研究设计院铁路部第十一工程局 YJGF11-96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加固地基工法平顶直墙超浅埋暗挖工法北京城建地铁地基工程公司北京城建设计研究院北京城建(集团)二公司 YJGF12-96 钢筋砼构件螺旋箍施工工法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YJGF13-96 万吨装配式环向绕丝蓄水池施工工法铁道路第十七工程局 YJGF14-96 大型预应力砼蛋型消化池施工工法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 YJGF15-96 液压整体提升大模工法上海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YJGF16-96 排毒塔内井架提架倒模施工工法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YJGF17-96 大面积楼板与墙柱梁液压滑升工法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 YJGF18-96 MZ门架式早拆模板工法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 YJGF19-96 多机自动控制整体提升工法上海市机械施工公司 YJGF20-96 多台液压千斤顶同步提升工法北京市机械施工公司 YJGF21-96 大跨步球面网架结构施工工法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 YJGF22-96 悬挑式螺栓球结点钢网架吊装工法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 YJGF23-96 预应力砼斜拉桥索式长挂篮施工工法上海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 YJGF24-96 菱形挂篮悬臂灌注箱梁工法铁道路第十七工程局铁道建筑研究设计院 YJGF25-96 ZQJ—32/56移动支架造桥机架桥工法铁道部第十三工程局铁道建筑研究设计院YJGF26-96 下承式钢管拱肋公路跨铁路桥双向转体施工工法郑州铁路工程总公司 YJGF27-96 悬索桥主缆PWS架设工法铁道部大桥工程局 YJGF28-96 高层建筑空调工程系统调试工法上海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YJGF29-96 半管容器制作工法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 YJGF30-96 聚丙烯管道制作安装工法湖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YJGF31-96 不锈钢管道焊接工法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公司 YJGF32-96 应用双面埋弧自动焊工艺焊接大型容器工法吉林化学工业公司建设公司 YJGF33-96 LT-50低温钢球缺罐焊接工法中国石化第十建设公司 YJGF34-96 高钼不锈钢复合钢板焊接施工工法兰州炼油化工安装公司

新修订《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新修订《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来源:大兴信息网??发布时间:2011-08-12 修改后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近日在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并增加指导、规范安全生产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活动等内容。 据悉,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明确提出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且修改后的条例吸收了世界上其他国际化大都市的安全管理经验,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中更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以生命安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物质技术保障体系”。 “事前预防、事中救援、事后补偿”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条例修改后的一个亮点。企业投保安责险,将获得投保机构提供的事故经济责任补偿和应急救援费用,保证企业减少损失并能够承担起对伤亡人员的赔偿责任。安责险收费标准低于一般商业保险,费率则与企业的事故情况和风险状况挂钩。 同时,为使劳动者的安全权利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修改后的条例特别增加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章,从劳动者知情权、紧急避险权、救济保障权、提出意见权等方面对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 由于目前,从业人员相对于企业仍处于弱势地位,修改后的条例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应主动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同时,员工可以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提出批评,也可以举报、控告,对企业的违章指挥和强

令冒险作业可以拒绝;要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报告安全隐患,服从现场的指挥。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还明确规定,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指导、规范有关社会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宣传和技术培训等安全生产服务活动。 修改后的条例还增加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行为的处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两万元以下罚款。 区安全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条例,为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供了依据。今后,我们将以新修订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施行为契机,逐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促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记者王军)

职业健康管理有关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有关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2、单位主要责任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全面负责。 3、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4、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5、对从业人员要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健康培训,督促从业人员遵守相关职业危害规定。 6、新建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7、存在职业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害因素。 8、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9、单位必须经常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 10、加强对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异常监测,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11、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2、单位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而隐瞒使用的,要追究其责任。 13、单位必须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岗前体检和职业危害体检。 二、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单位应按照国家申报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必须进行首次职业危害申报。 3、作业场所危害申报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5、各分公司、有关部室负责职业危害申报技术资料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行时间 2003年11月24日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共8 章71 条。 二、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 2007 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作出了明确的分类。 根据生产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亿元以 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 者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 元以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

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第1 款的规定,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这里,“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产 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第2 款规定,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 员担任。“相应执业资格” 目前指建造师执业资格。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国家级工法文本范例

附件:国家级工法文本范例 导洞施工防护隔离桩墙施工工法 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 马锁柱王先堂 1.前言 在城市修建地铁,不可避免地要在地面建(构)筑物附近穿过,为了争取最好的线路运营方案,也需选择从地面建筑物附近穿过,这不仅需要保证隧道工程本体施工的安全,还须妥善地解决隧道工程对附近既有建筑物的影响问题。 北京城铁13号线14标区间为下穿高层楼房的浅埋隧道,需防止隧道暗挖施工引起地层移动和地表下沉,防止地表及周边既有建筑物发生过量变形与破坏是一具有相当重大的技术难题。 中铁隧道集团联合设计单位和大专院校开展了科技创新,取得了“导洞——隔离桩墙防护技术”这一国内领先、国际首创的新成果,于2002年通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鉴定,获得了2003年北京市科学技术二等奖。同时,形成了导洞施工防护隔离桩墙新颖的施工工法。由于在处理地层与结构、隧道施工与既有建筑物相互作用方面效果明显,技术先进,故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工法特点 2.1 利用地下导洞施作钻孔隔离桩,并将隔离桩与导洞衬砌连接在一起,能有效地保护邻近既有建筑物,使地下工程的施工中对它的影响非常之小。 2.2 采用新的“地下基坑”围护结构分析模型和解析方式,用简单的代数运算即可预测地层沉降和水平位移值,与实测值相比在同一数量级上。 2.3 将数据处理和信息反馈技术应用于施工,利用监控量测指导施工,动态修正施工方法和支护参数,确保施工安全、快速。 2.4 将地表作业转入地下,使施工对城市地面、路面的占用和交通影响极小,能满足城市地下施工的高环保要求。 3.适用范围 临近建(构)筑物、地面条件限制、地层构造复杂、富水条件下的暗挖地下工程施工。 4.工艺原理 采用“地下基坑”围护结构分析模型和解析方式,在主体隧道两侧与贴近既有建筑结构基础的地下各设计施作一导洞,在导洞内施作钻孔灌注桩,桩顶与导洞格栅连接,将各根钻孔桩连接成为一道整体性较好的桩墙,而导洞之间的未被开挖掉的土体则成为两道桩墙间的

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XXX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控,完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依据国家和XXXX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法规、规定,结合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职业健康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指导思想,以“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安全”为准则,积极引导公司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防护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四条为加强职业健康组织管理,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公司成立职业健康管理小组。 组长:董事长 副组长:分管安全副总经理 组员:总经理助理、公司机关各部室、各站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工作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XX公司职业健康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及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年度职业健康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安排部署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 2.发现有不宜从事本岗位的员工,要及时相上级上报,并妥善安置。

3.协助上级机关定期、不定期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检查,并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落实到责任人按期解决。 4.对公司内发生的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 5.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6.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五条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为公司职业健康管理专职机构,负责处理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工作职责是: 1.具体实施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管理台帐。 3.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协助配合XX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定期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 5.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危害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6.对新录用、调岗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履行告知义务。 7.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从业人员离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否则不得办理离岗手续。 第六条各站队、工区应成立职业健康管理小组,按月组织完成

工法文本范例word版本

国家级工法文本范例 导洞施工防护隔离桩墙施工工法 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 马锁柱王先堂 1.前言 在城市修建地铁,不可避免地要在地面建(构)筑物附近穿过,为了争取最好的线路运营方案,也需选择从地面建筑物附近穿过,这不仅需要保证隧道工程本体施工的安全,还须妥善地解决隧道工程对附近既有建筑物的影响问题。 北京城铁13号线14标区间为下穿高层楼房的浅埋隧道,需防止隧道暗挖施工引起地层移动和地表下沉,防止地表及周边既有建筑物发生过量变形与破坏是一具有相当重大的技术难题。 中铁隧道集团联合设计单位和大专院校开展了科技创新,取得了“导洞——隔离桩墙防护技术”这一国内领先、国际首创的新成果,于2002年通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鉴定,获得了2003年北京市科学技术二等奖。同时,形成了导洞施工防护隔离桩墙新颖的施工工法。由于在处理地层与结构、隧道施工与既有建筑物相互作用方面效果明显,技术先进,故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工法特点 2.1 利用地下导洞施作钻孔隔离桩,并将隔离桩与导洞衬砌连接在一起,能有效地保护邻近既有建筑物,使地下工程的施工中对它的影响非常之小。 2.2 采用新的“地下基坑”围护结构分析模型和解析方式,用简单的代数运算即可预测地层沉降和水平位移值,与实测值相比在同一数量级上。 2.3 将数据处理和信息反馈技术应用于施工,利用监控量测指导施工,动态修正施工方

法和支护参数,确保施工安全、快速。 2.4 将地表作业转入地下,使施工对城市地面、路面的占用和交通影响极小,能满足城市地下施工的高环保要求。 3.适用范围 临近建(构)筑物、地面条件限制、地层构造复杂、富水条件下的暗挖地下工程施工。 4.工艺原理 采用“地下基坑”围护结构分析模型和解析方式,在主体隧道两侧与贴近既有建筑结构基础的地下各设计施作一导洞,在导洞内施作钻孔灌注桩,桩顶与导洞格栅连接,将各根钻孔桩连接成为一道整体性较好的桩墙,而导洞之间的未被开挖掉的土体则成为两道桩墙间的横撑,从而成一个稳定可靠的“地下基坑”的围护结构,承受因开挖双连拱隧道(犹如基坑内挖土)而产生的土体的侧向压力,并限制桩墙外土体的竖向变形(沉降)。 同时,对富水地层进行洞内水平降水。在导洞-隔离桩墙防护下,区间隧道施工以新奥法为依托,采取加密超前管棚、加强超前注浆、初支背后注浆加固、增设临时仰拱等支护方法,控制地表下沉,通过全过程的施工监控量测,监视土体及结构的稳定,随时调整支护参数,使主体结构能安全顺利地建成。 5.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 5.1施工工艺流程 施工准备→导洞施工→隔离桩墙施工→ 洞内水平降水施工→隧道开挖及初支→隧道结构施工。 5.2操作要点 5.2.1 导洞施工 导洞断面大小由施工工艺、围岩条件、采用设备等因素确定,可为拱形直墙或曲墙。视

(管理制度)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法规名称】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10-7-30 【实施时间】2010-12-1 【正文】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壹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三章安全许可 第四章安全规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首均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的方针。 大型活动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主办者及其他参和大型活动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安全职责。政府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第四条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壹千之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必要时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沟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职业健康管理项规章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编制要点和范例 (草稿)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一) (二) 十、职业危害事故处置及报告制度 十一、应急管理制度 十二、职业健康奖惩制度 十三、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编制要点

(1)明确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的目的、依据。 (2)明确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纳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目标管理 责任制中。 (3)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2、范例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使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促进安全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企业负责人到各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相关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度召开一次职业健康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保障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投入,并确保其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二、分管职业健康的负责人职责 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企业制造部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企业制造部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总则 1、为加强制造部生产工作中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2、制造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经理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车间、班组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1、制造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制造部经理和各车间、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部门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制造部经理担任。 2、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制造部经理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组织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3、制造部各车间、科室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要协助制造部经理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处理部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4、 安全生产科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督促车间、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动力设备科负责人做好设备、工具等的安全检查工作,督促班组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各车间、科室负责人要及时向制造部经理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5、 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6、安全管理网络图: 三、 1、 一般规定 ⑴、 认真学习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法规、制度和标准,发现违章及时制止。 ⑵、 努力学习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和安全知识,人人都要牢固树立起强烈的自主保安防护意识,在履行本职工作时,防止本人和他人发生工伤事故。 ⑶、 认真执行安全管理标准和有关管理制度,根据需要提供有

北京市市级工法编写与申报指南

附件1 北京市市级工法编写与申报指南 为指导我市建筑业企业编写市级工法,规范市级工法的编制内容和申报程序,根据《北京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市级工法的编写原则 建筑业企业在编写市级工法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工法必须是经过工程实践并证明是属于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经济适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施工方法。未经工程实践检验的科研成果,不属工法的范畴。 2.工法编写应主要针对某个单项工程,也可以针对工程项目中的一个分部,但必须具有完整的施工工艺。 3.工法编写顺序是工法特点、工艺原理在前,最后引用一些典型工程实例加以说明。 二、市级工法的选题分类 1.通过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形成有实用价值、带有规律性的新的先进施工工艺技术,关键技术的水平至少应达到国内先进。 2.通过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3.对现有的市级工法有所创新、有所发展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三、市级工法编写内容 市级工法的编写内容,分为前言、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11项。 1.前言:概括工法的形成原因和形成过程。其形成过程要求说明研究开发单位、关键技术审定结果、工法应用及有关获奖情况。 2.特点:说明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与传统的施工方法比较,在工期、质量、安全、节能环保、造价等方面的先进性和新颖性。 3.适用范围:适宜采用该工法的工程对象或工程部位,某些工法还应规定最佳的技术经济条件。 4.工艺原理:阐述工法工艺核心部分(关键技术)应用的基本原理,并着重说明关键技术的理论基础。 5.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 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是工法的重要内容,文字不容易表达清楚的内容,要附以必要的图表。 (1)应按照工艺发生的顺序编制工艺流程,重点讲清基本工艺过程,并讲清工序间的衔接和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关键所在。对于构件、材料或机具使用上的差异而引起的流程变化,应当有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新)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47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 2013年5月7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 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 (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第九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现场管理责任。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履行现场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工程相适应并具备安全管理知识

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示范文本

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 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实行三级管理,即:一级管 理由安全副经理领导下的安全环保部负责,二级管理为施 工作业厂队负责,三级管理由班组负责。 (2)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及条件制定《施工生产职业健 康安全责任制》、并按照颁布的《责任制》的要求,落实 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负责制,人人做 好本岗位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3)本项目开工前,由工程技术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 计的同时,制定实施性职业安全技术方案,对土方开挖、 运输、混凝土浇筑、基础处理、金结制作与安装等作业, 编制和实施专项职业健康安全措施,确保职业健康安全。

(4)实行逐级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制,由项目经理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详细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凡参加交底的人员要履行签字手续,并保存资料,安全环保部专职安全员对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 (5)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教育。 ①针对工程特点,对所有从事管理和生产的人员施工前进行全面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重点对专职安全员、班组长和从事特殊作业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②未经安全、职业健康教育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不准上岗,未进行三级教育的新工人不准上岗,变换工作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而没有进行培训的人员不准上岗。 ③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需进行安全教育、考核及复验,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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