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

加快推进民族地区教育信息化水平,加强民族地区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的草案,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据知情人士透露,《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或于8月进行三审。修正案旨在解决行业发展中遇到的税收、预留发展基金等问题,将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业内人士表示,民办机构占比较高的职业教育、幼儿园等领域的市场化运营率先展开,教育资产证券化、行业兼并重组将加速。

据中国证券报7月27日消息,教育行业一直不乏政策推力。《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去年8月发布,强调要加快推进民族地区教育信息化水平,加强民族地区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通过在线学习平台,开发面向民族地区的教育课程。

今年6月发布的《教育信息化“十三五”规划》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与国家教育现代化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教育信息化体系;推进“宽带网络校校通”和“无线校园”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配备师生用教学终端;积极

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创新资源管理平台的建设;深化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融合发展。

此外,《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于4月18日获通过。

教育机构主要分为四类,民办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和在线教育。中泰证券分析师指出,随着居民收入水平提高以及现代父母教育理念的升级,学前教育市场将逐渐进入快速增长期。“互联网+”行动计划、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有关政策密集出台,信息化已成为国家战略,教育信息化迎来重大发展机遇。

艾瑞咨询数据显示,XX年,国内在线教育市场规模达到1192亿元,同比增长19.4%。预计未来几年仍将保持20%左右的增长速度,到XX年,在线教育市场规模有望突破20XX亿元。XX年,在线教育用户人数达到7000万人,同比增长20%左右,预计XX年在线教育人数有望超过8700万人。其中,近六成份额高等教育及语言培训类,未来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将成为增长的主要动力。

近年来,互联网巨头纷纷把目光投向在线教育领域。去年12月,百度教育事业部宣布成立,与外部教育机构等合作伙伴,共同打造教育服务平台,贯穿教育服务产业上下游。阿里则推出教育频道

“淘宝同学”,主要采用2B+2C的混合型平台模式。腾讯推出专业在线教育平台腾讯课堂。作为开放式平台,腾讯课堂计划帮助线下教育机构入驻,共同探索在线教育新模式。

不过,教育培训市场目前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行业呈现出高度分散、标准缺失等特点。

兴业证券分析师指出,线下教育很多业务围绕幼儿园、国际学校、职高、培训学校等展开,若通过资产证券化进入上市公司体内,有利于构建线下教育大生态基础。目前教育板块资产证券化程度远低于传媒板块。据不完全统计,国内教育行业资产证券化率长期处于较低水平,XX年后才刚刚突破4%,XX年的资产证券化率仅为4.3%。随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营利性得到确认,有利于扫清资产证券化障碍。

从产业链角度看,教育培训产业主要分为内容供应商、平台供应商、技术供应商。根据IBISCApital的报告,平台供应商的市场规模约占整体规模的70%;其次是技术提供商约占21%;内容提供商仅占9%。其中,K12、职业教育、在线教育前景最为广阔。

中泰证券分析师认为,由于教育产业整体处于发展初期,并购和风投案例大都没有进入盈利期。“互联网+”发展迅速,逐渐融入教

育产业化,这也是传统教育行业转型的内因。《20XX-2020年中国教育信息化行业市场发展趋势及投资规划分析报告》指出,未来最有可能产生合作或者合并的环节出现在技术服务商和内容服务商环节,通过二者结合打造“优质平台+优质内容”。

上述分析师表示,学前教育相对成熟,进入扩张期的比例较大,融资额仅次于K12。K12投融资金额最高且大多数都在发展期,职业教育与学前教育大致类似。在行业并购重组的大潮中,K12吸引资金额度最大,未来将是行业整合的主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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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5号 发布日期: 2016.11.07 实施日期: 201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 部法律的决定(含草原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税收征收管 理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煤炭法、动物防疫法、证券法、 种子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2013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修正)[201306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 决定(2016)[2016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2016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立 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扶持与奖励 第八章变更与终止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 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 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 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理解与适用的话题讨论

———基于文本分析的视角 2016 年11 月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正案,意味着新《民办教育促进法》( 以下简称新《民促法》) 获得了合法性。新法对旧法进行了若干修改,最重要的修改体现为两点,一是从法律上正 式规定了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二是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禁设营利性学校。新《民促法》将从2017 年9 月1 日起正式施行,但当中的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 步厘清,以免适用中出现不当行为。 一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 新《民促法》第9 条对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予以了关注,该条规定: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这是新法增加的一条规定。无论是《教育法》( 2015 年12 月修正) ,还是旧的《民促法》,对于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都没有进行规定。那么,如下问题就值得我们思考:第一,新法为什么要规定民办学校中党的建设问题? 新法之所以规定民办学校中党的建设问题,主要出于两点考虑: 一 是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二是确保民办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第二,民办学校中党的作用问题。民办学校党组织发挥的是政治核心作用,具 体职责表现为: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督促民办学校依法治教和规范 管理、支持民办学校改革发展、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领导民办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民办学校群团组织工作、做 好民办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党的建设和民办学校运作的协调问题。新《民促法》增加了民办学 校党的建设的相关规定,对民办学校的正常运作会不会产生阻碍作用?我们认为,党的建设和民办学校运作是相辅相成的,加强党的建设有利于民办学校的健康 发展。对于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而言,按照新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因此,党组织主要发挥的是政治核心作用,校长负责学校 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党组织不会对学校发展起阻碍作用。对于民办高 校而言,按照《高等教育法》( 2015 年12 月修正) 第39 条第二款的规定: “民办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主 要是依照新《民促法》的规定确定。新《民促法》规定了民办学校的董事会或 理事会对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行使职权。因此,民办高校党组织主要发挥的是 政治核心作用,将有利于民办高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实行规范管理,不会阻 碍民办高校的发展。 第四,民办学校中如何加强党的建设? 一是健全组织、理顺关系。要建立 健全民办学校的党组织、明确和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民办学校党 组织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二是加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自身建设。要加强民办学 校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加强民办学校党务 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民办学校党员教育管理,积极而慎重地做好民办学校的党 员发展工作。三是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把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融入民办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全过程,努力拓展民办学校学生 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四是努力建设和谐校园。要建立健全维护民办学校 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加强民办学校安全稳定的基础工作,严格落实维护民办 学校安全稳定责任追究制。五是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领导。 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问题

民办教育合理回报政策分析

民办教育合理回报政策文献综述 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史,除了晚近的《物权法》的讨论,立法至今的七个年头里,没有哪一部法律能像《民办教育促进法》那样引起如此巨大的争议,形成如此截然相反的观点。理论上存在着争议,实践上人们还在观望, 登记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寥寥无几。笔者在中国学术期刊网上下载了五十余篇有关民办教育合理回报政策的文章,研读二十余篇。概括起来,学术界的争论的主要聚焦在以下三方面。 争论之一:民办学校该不该取得“合理回报” , 民办教育的公益性能否得到保证的问题。多数学者认为, 我国《教育法》第条已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 如果民办学校要取得合理回报, 那么民办学校是公益性事业就受到质疑。在他们看来, 取得合理回报就是事后的剩余索取, 事后的剩余索取就是营利。因为在现阶段, 要对学校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让学校公开收支情况, 很难操作, 工作很难落到实处, 也给了办学者很大的空子可钻。然而,广少奎在《赢利不是营利——对民办教育利益回报及相关问题的思考与建议》中却认为,民办教育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应该允许适当的赢利。如果不允许有合理回报,民办教育投资者就没有积极性,不利于民办教育的发展。鲁玲也有类似的观点,她认为民办教育的投资者拿出了资金,承担了风险,获取合理的回报就是他们理应享有的权利。

争论之二: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应不应该享受优惠政策的问题。《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 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不难看出,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有所区别。有学者认为, 民办学校取得了合理回报, 就是享受了优惠政策, 既然如此, 他们就不能再要求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相反地,有学者认为民办教育在教育内容和培养目标方面与公办教育基本没有区别。因而,民办学校应该和公办学校一样要求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争论之三:关于合理回报的比例问题。有学者提出, 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了民办学校可以取得一定的合理回报,但是并没有规定合理回报的比例是多少,认为这是《实施条例》的一个漏洞,缺乏可操作性。 综观上述研究,国内外教育界和法律界在民办教育合理回报政策上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上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为笔者的论文写作提供了一定的研究基础。但是我们要明确的是,民办教育获取合理回报与适度的盈利政策的立足点并不是鼓励民办教育投资者追求高额利润,而是为了加快民办教育的扩展,以此促进整个教育事业的进步与长足发展。我们要做的关键不是去争论回报到底合理不合理,而是只要它能促进我们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就鼓励这种方式。

新修改教育法亮点

新修改教育法、高教法2016年6月1日起施行,都有哪些变化? 近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暂不提交本次常委会表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六、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学前教育政策法规解读

学前教育政策法规解读 第一部分基础教育相关政策 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法》第5条) 时间:95年9月1日实施 1.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总方向. 2.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整个教育事业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并在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内容和方法上有不断的新的发展.这是教育方针中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3.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是教育培养目标的重要标准.[德"不仅仅是品德.还同时包括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智"也不仅仅是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发展智力.还包括养成科学态度和探索精神,[体"同样不仅仅讲体格.体能和体质.还包括掌握体育知识和技能.娱乐身心.培养高尚情操等.德.智.体全面发展将促进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4.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总的培养目标. ?教育方针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阶段提出的有关教育工作的总的方向和总指针,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它是确定教育事业发展方向,指导整个教育事业发展的战略原则和行动纲领 国家教委《关于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中作了明确解释:“素质教育是以提高民族素质为宗旨的教育。它是依据《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着眼于受教育者及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宗旨,以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态度、能力,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等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为基本特征的教育 是向每个人提供并为一切人所共有的最低限度的知识、观点、社会准则和经验的教育。“它的目的是使每一个人能够发挥自己的潜力、创造性和批判精神,以实现自己的抱负和获得幸福,并成为一个有益的公民和生产者,对所属的社会发展贡献力量”(1977,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基础教育的范围 动态的概念 目前我国基础教育包括了: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阶段教育(特殊教育,扫盲教育以及直接关联的课程、信息技术等)。 二、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 (一)、《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1年5月29日,国发〔2001〕21号 .确立基础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 通过完善管理体制,保障经费投入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推进办学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 、基础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基础教育是科教兴国的奠基工程,对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保持教育适度超前发展,必须把基础教育摆在优先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切实予以保障 ?“十五”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占全国人口50%左右、已实现“两基”的农村地区,重点抓好“两基”巩固

2020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暂不表决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暂不表决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分歧意见过大暂不表决 12月27日电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修正案,原本同在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改“篮子”内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因为审议意见分歧较大,暂不提交表决。 记者获悉,此次教育法律整体修改的契机本就是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因此,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才是此次修法的重头戏;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修改,主要是为了保证法律衔接的准确和流畅。 但从表决情况来看,“主角”因为审议意见争议过大,反而迟迟不能登场。 民办教育促进法最受争议的一个修改是:将民办教育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类,从注册登记、税收优惠、土地优惠、剩余财产处置等多个方面给予二者不同待遇,并要求法律实施后,此前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在一定时间内按类别作出选择。 全国人大法律委在表决前提交代表的报告中指出,此次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暂不付表决,对修改中涉及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过渡办法,建议请国务院有关方面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深入论证,并抓紧拟订相关具体措施,以利于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及早提请常委会再次审议。 解读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暂不交付表决:通过是时间问题 从26日上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九次委员长 会议上了解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一揽子修正案草案进行调整,“一揽子”中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暂不交付表决,待进一步完善后,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对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 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总体认为,修改决定草案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对一些看得准、有共识的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总体上已趋于成熟。也有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中有关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规定还需继续深入研究,可以暂不付表决。 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先分别表决通过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修改决定草案,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暂不付表决。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中涉及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问题,建议请国务院有关方面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抓紧深入研究,提出积极稳妥的方案,以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适时提请常委会再次审议。 那么,本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建议,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最终通过存在什么样的影响?多知网咨询了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祝伟律师。 祝伟律师解读,此次审议属于法律生效的必经流程。如果不表决或表决不通过,法律不能生效。这次不表决的主要原因是全国人大认为草案部分内容有不完善不成熟之处,仍需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在完善之后,不出意外应该能够通过,只是时间问题。”

2020年最新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办法

XX最新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办法 导语: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下面是为大家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想要知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文书帮! 《意见》提出,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如何区分两类学校?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副司长郭春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简单地讲,就是六个字——“禁止分配原则”。郭春鸣说,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要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学校举办者可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更通俗一点,就是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是否能够拿收益,以及学校终止的时候,剩余的财产是否能够分配。 同时,在准入领域方面,两类学校也有所不同。发布上介绍,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但是,民办营利性学校不允许进入义务教育阶段。 《意见》提出,对于民办教育,要完善国家扶持制度。郭春鸣表示,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在享受扶持方面——“同“而又“不同”。例如,在政府购买服务、税收等方面,都享受国家财政对民办教育的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也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学生的助学贷款和奖助学金方面,两类学校享受同等的资助政策。

而“不同”之处,就体现在了差别化扶持。例如,在享受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时,只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再例如,在用地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 郭春鸣认为,在财政、税费、土地、收费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更大的扶持,体现了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导向。 去年11月7日《关于修改的决定》颁布后,对现有民办学校的范围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在此次修订之前设立的民办学校,被界定为“现有学校”。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谢焕忠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为保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有序推进,使现有学校平稳过渡,保证举办者的权益,共做了四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给举办者自由选择的权利。现有民办学校在法律生效以后,可以自主自愿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办学性质。其次,在制度安排上,保证举办者的出资权益。确认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在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国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和奖励。第三,明确了选择的流程,对分类登记需要履行的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第四,给予地方更多的统筹权。谢焕忠特别强调,没有设置统一的过渡期限,希望推动地方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出台相应的措施来积极稳妥地推进。

教育部2017年民办幼儿园最新发展细则解读

2017年1月18日,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三审正式通过,国务院发布重要文件《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民办幼儿园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标志着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为中国民办幼儿园发展迎来了历史性的春天! 一、社会力量办幼儿园,国务院发文鼓励:各级政府不得限制! 2017年,营利性幼儿园在中国首获官方认可,除了可以进行IPO、上市,其主管部门变更为在工商部门登记。 解读: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幼儿园的审批权放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幼儿园可以自己定价学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 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成本以及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幼儿园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 解读:这一条,可认为是对幼儿园经营上的利好,对于存量幼儿园资产来说,提价是其未来主要业绩增量渠道,分类收费政策之后,民办幼儿园,尤其是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可实现市场价格调节机制,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故幼儿园收费可依照市场调高收费或者调低收费。 三、2017年开始,分类管理;中国幼儿园分为营利性、非营利性二大类! 2017年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幼儿园的,修改幼儿园章程,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幼儿园的,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国家只是在税费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将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 解读: 1、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将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2、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四、扩大办学资金来源,利用幼儿园现金流发行ABS等创新金融工具将更加活跃。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幼儿园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幼儿园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解读:对于办学的资金来源,有了更多鼓励和引导,未来ABS、融资租赁等方案,在办学上或将出现较灵活的运用,对于办学者来说,可认为是融资方面的利好;对于资本方来说,也有了更多、更正规的渠道来进行办学方面的融资。 五、政府向民办园购买服务。 民办教育迎来市场化时代,有利于民办教育企业的业务开展。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

教育培训机构筹办及运营精品资源:8-民办学校办学章程(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稿2017-12-28(无举办者大会)

加下划线:可自定部分 (注:括号内为注解,请自行删除) 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章程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维护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举办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 1

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 票。 第4条公司是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5条公司住所为:成都市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公司住所发生变更的,须事先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6条公司办学宗旨为: 第7条公司办学层次为: 第8条公司办学规模为: 第9条公司办学形式及类型为: 第10条校长为: 第11条公司举办者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第12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13条_____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长或校长均可担任法定代表 人) 2

第14条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举办者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5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举办者、举办者与举办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举办者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举办者、董事、监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举办者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举办者;举办者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6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7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举办者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第18条公司办学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股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 《民办教育促进法》试题 学校:姓名: 一、单项选择测试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由()制定的教育单行法律。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C、国务院 D、教育部 2、张老师夫妇退休前是某重点中学的高级讲师,双双退休后希望能继续为社会奉献点余热,与几个老教师商议后,决定一起出资申请成立一个传播传统国学的公益性教育机构,应该适用下列()部法律的调整。 A、《义务教育法》 B、《职业教育法》 C、《民办教育促进法》 D、《高等教育法》 3、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是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 A、理事会、董事会 B、校长办公会 C、党委会 D、教师代表大会 4、对于在民办学校的创建、管理和教育教学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管理者和教师,国家给予()

A、积极鼓励 B、大力支持 C、政策倾斜 D、奖励和表彰 5、赵某想在武汉市洪山区出资办一个厨师技工学校,需要到()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A、街道、乡以上 B、区、县级以上 C、市级 D、省级 6、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A、三十日 B、六十日 C、九十日 D、半年 7、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这是准许申请人从事特定办学活动的法律凭证。 A、办学资格证 B、办学许可证 C、办学资质证 D、批准文件 8、民办学校的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A、三人以上 B、四人以上 C、五人以上

关于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提案

---------------------------------------------------------------最新资料推荐------------------------------------------------------ 关于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 提案 案由: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提案提案者:杨文承办单位: 提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自2003 年 9 月实施十年来,我国民办教育事业步入了依法管理、快速发展的轨道。 《促进法》极大地调动了社会力量的办学积极性,在该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规章及系列政策措施的积极推动下,我国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无论是外延规模还是内涵质量都呈现出稳步增长、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 到 2019 年,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共 13. 08 万所,在校学生3714 万人,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我国教育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民办教育的不断发展,在满足社会对于教育的不同需求,提高国民教育水平、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以及推动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而重要的贡献。 近年来,我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民办学校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亟需解决,但现行的《促进法》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新情况,甚至在一定程度 1 / 6

上制约限制了民办教育的发展。 我们认为当前应该及时地进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工作。 建议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民办教育的地位。 《促进法》第三条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2010 年制定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将民办教育提到了更加重要的地位,指出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促进法》中对于民办教育地位的描述已落后于形势,也落后于《纲要》中对于民办教育地位的表述,应首先进行修订。 二、对民办教育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 《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民办教育的这一定义中使用非政府财政性经费的规定与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及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

实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促进作用

不能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修订是一种复杂的系统问题。 这里的利益博弈,涉及到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各个方面。 长期以来,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监管从总体上讲是不到位的;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支持,从总体上讲是力度不够的;社会对民办教育的接纳,从总体上讲环境是比较紧张的。 这一切,都源于《民促法》存在法人属性、产权归属、合理回报等诸多问题,并因这些问题的不明晰,连带造成学校权利和治理结构、教师权益、优惠政策、市场监管、政府服务方面的问题。 而此次修法,更是引发了新一轮的利益博弈。 关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产权性质的争论。 对《民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代表们持有不同意见。 一种认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与国际接轨,即捐资办学,举办者不要求回报,不享有产权;第二种认为应符合中国国情,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细分,即分为捐资型、出资型。 出资型为举办者投入办学的初始资产和追加资产以及学校办学积累、增值资产的一部分,应当属于举办者所有,学校依法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属于举办者的部分也应归举办者所有。 全国人大和教育部联合调研组就《民促法》修法进行专门调研。 在济南和德州召开的座谈会上,民办学校代表均赞同将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分为捐资型和出资型。 他们认为,如果按照现在的修订方案,现有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均

要被捐资,而且部分民办学校举办者是多个自然人或法人,是否均要同意放弃产权,难以统一。 明确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的具体优惠政策。 代表们提出分类以后对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的优惠政策,民办教育举办者希望在法里面要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教师的权益保障,不仅是对非营利性机构的优惠政策,对营利性教育机构有什么样的扶持政策,也应该在法里作出规定,避免法律实施过程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对设立过渡期政策困惑不解。 关于过渡期有三个问题:一是过渡期的期限问题,二是过渡期过渡什么的问题,三是为什么设这样一个过渡期的问题。 是不是出台这样一个规定,转成非营利性学校以后,根据原始投入等给举办者一点补偿,就算完成过渡了?过渡完后是不是举办者与学校就没有关系了?实际上,大多数民办学校的资产都在学校名下,办学者个人没有什么资产,有的只是担任董事长或校长,具有对学校支配与管理的权力。 过渡期后,是不是要剥夺举办者对学校的支配权和管理权?很多民办学校背负着沉重的债务。 如果剥夺了办学者的支配权和管理权,学校债务谁来承担?还能要求办学者继续把债务清偿完毕后,再把权益归到学校或归到国家吗?办学者大概没有心情这么做,短期内也没有能力这么做。 如果非要办学者这么做,那必须给办学者更长的时间,偿还一些债务再来做。

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分析报告

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分析报告 2016年6月

目录 一、民办教育发展受限,《民促法》修订势在必行 (5) 二、《民促法》修订可能分层通过+区域差异对待 (6) 三、分析教育类资产的三个核心点:税收、土地、预留发展基金 (9) 1、民办教育机构税收或将规范化,但仍有望享受优惠 (10) 2、剩余财产分配,学历制学校受限较多 (11) 3、预留发展基金继续上缴 (13) 四、重点关注方向:培训服务类、民办幼儿园、新设学校 (14) 1、培训服务行业 (17) 2、民办幼儿园 (19) 3、新设学校 (21) 五、在目前民促法未完全修订完成的大背景下,收购教育类资产公司如何合并报表 (22)

民办教育发展受限,《民促法》修订势在必行。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由社会个人力量投资办学的比例占全部学校约54%。在目前民促法框架下,行业发展瓶颈凸显,急需修订:一方面,民办教育难以得到公办教育同等财政补贴、政策优惠及制度红利;另一方面,收费受限导致民办学校收入来源有限。《民促法》修订最重要一条,即建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机制,并实施分类管理。修法有望解决行业发展瓶颈,激发行业发展活力。 《民促法》修订可能分层通过+区域差异对待,修法历程有望稳步推进。从法律角度出发,《民促法》修订真正落实到位,并逐步完成全部细则制定,需要通过逐层讨论制定、审核及批准,如包括人大、国务院及教育部三个层次批准。整体修法历程并非一蹴而就,或在3~5 年以上,并且区域差异对待。目前修法进展到第一阶段,既人大常委会层面,有望6 月进行三审,无论本次结果如何,稳步推进民促法修订是大势所趋。 行业修法亟待解决三大问题,学历制阻碍较大。我们认为民促法修订三个核心问题在于:税收、剩余财产分配(土地)、预留发展基金问题。①税收主要涉及学历制教育,未来如果学历制教育登陆A 股市场,税收成本或将增加,且是否需要追缴过往税收存在争议;②剩余财产分配,包括社会捐赠,土地优惠、资产增值,学历制学校受限较多;③我们预计即使《民促法》修订通过,民办学校可能仍需每年提取25%净收益作为发展基金。 不必过分担忧修法通过时点,行业趋势已在悄悄演绎。受益政策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章程【最新】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章程 学校办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攻防网络培训学校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办学宗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学校的审批,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南昌市教育委员会、南昌市人社局、南昌市经发局、南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东华理工大学软件楼二楼201、203教室; 东华理工大学图书馆三楼西侧。

第二章办学范围第七条学校业务范围(一)专业范围:计算机行业专业技能培训(二)学制:非学历学校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八条学校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利机构,每届年;校董事会成员为人,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本学校工作人员的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董事会对本校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董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六)制订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董事会议。 第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指定聘任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民办教育促进法》试题答案【最新版】

《民办教育促进法》试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测试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由()制定的教育单行法律。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C、国务院 D、教育部 2、张老师夫妇退休前是某重点中学的高级讲师,双双退休后希望能继续为社会奉献点余热,与几个老教师商议后,决定一起出资申请成立一个传播传统国学的公益性教育机构,应该适用下列()部法律的调整。 A、《义务教育法》

B、《职业教育法》 C、《民办教育促进法》 D、《高等教育法》 3、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是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 A、理事会、董事会 B、校长办公会 C、党委会 D、教师代表大会 4、对于在民办学校的创建、管理和教育教学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管理者和教师,国家给予() A、积极鼓励 B、大力支持

C、政策倾斜 D、奖励和表彰 5、赵某想在武汉市洪山区出资办一个厨师技工学校,需要到()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A、街道、乡以上 B、区、县级以上 C、市级 D、省级 6、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A、三十日

B、六十日 C、九十日 D、半年 7、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这是准许申请人从事特定办学活动的法律凭证。 A、办学资格证 B、办学许可证 C、办学资质证 D、批准文件 8、民办学校的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A、三人以上

B、四人以上 C、五人以上 D、六人以上 9、民办学校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教育教学经验; A、三年以上 B、五年以上 C、十年以上 D、十五年以上 10、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促进并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民办,教育,体会心得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学习心得 近期我园进行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的学习,通过学习我对《民办教育促进法》有了很大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我国民办教育快速发展,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的发展,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不断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培养了大批合格人才,为创新教育体制机制、推动教育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2015年,全国有民办学校16.3万所,占全国总数的31.8%;在校学生数4570.4万人,占全国总数的17.6%。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的民办学校数,分别占民办学校总数的90%、6.6%、3%、0.4%。 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提出新要求,明确了积极探索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新任务。为了落实教育规划纲要要求,从法律层面破解民办教育发展面临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扶持政策、平等地位等方面的突出矛盾和关键问题,2012年教育部启动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工作,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为本次修改做了基础性准备。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本次修改是贯彻落实中央教育改革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全面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构建公办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办学格局,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我们由衷地拥护,坚决遵循。 本次修改中的亮点:一是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强调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党章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确保民办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是确立分类管理的法律依据。明确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允许举办实施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三是进一步保障举办者权益。规定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现有民办学校在终止时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四是进一步完善师生权益保障机制。提出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权益。

教育部2017年民办幼儿园最新发展细则解读

教育部2017年民办幼儿园最新发展细则解读2017年1月18日,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三审正式通过,国务 院发布重要文件《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民办幼儿园分类登 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标志着 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为中国民办幼儿园发展迎来了历史性的春天! 一、社会力量办幼儿园,国务院发文鼓励:各级政府不得限制! 2017年,营利性幼儿园在中国首获官方认可,除了可以进行IPO、上市,其主管部门变更为在工商部门登记。 解读: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幼 儿园的审批权放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幼儿园可以自己定价学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 主确定。 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 园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成本以及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幼儿 园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幼儿园 收费行为的监管。 解读:这一条,可认为是对幼儿园经营上的利好,对于存量幼 儿园资产来说,提价是其未来主要业绩增量渠道,分类收费政策之后,民办幼儿园,尤其是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可实现市场价格调节机制,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故幼儿园收费可依照市场调高收费或 者调低收费。 三、2017年开始,分类管理;中国幼儿园分为营利性、非营利 性二大类! 2017年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幼儿园的, 修改幼儿园章程,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 性幼儿园的,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 税费等程序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国家 只是在税费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将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 幼儿园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 解读: 1、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将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 部用于办学。 2、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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