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等收费标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等收费标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等收费标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附件: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等收费标准一、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二、锅炉介质化验分析及水处理设备调试收费标准

三、固定式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四、B类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五、C类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六、压力管道收费标准

七、安全阀校验(含铅封)收费标准

八、电梯及升降机收费标准

九、起重机械收费标准

1.桥(门)式等起重机收费标准

2、臂架起重机收费标准

3.1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为按产品出厂价的0.7%收取;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费按产品出厂价的0.9%收取,且不低于定期检验费的150%;改造或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费按该设

备定期检验费的1.5倍收取。

3.2 机械式停车设备定期检验按100元/车位收取。其它类型起重机按上述相似类别收取。

十、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十一、大型游乐设施检验收费标准

十二、试验、检测收费标准1、理化、金相

2、无损检测、测速、垂直度等

十三、锅炉技术资料审查收费标准

十四、说明

1、除特殊注明外,特种设备检验过程中进行的测定厚度与硬度、无损检测、压力试验、金相、理化、安全附件校验、测速、介质化验、水处理设备调试等试验、检测费用及其它动用仪器设备的费用均按标准规定另行收取。

2、现场检验工作中所产生的水电费、燃料费、脚手架与工作台搭建费,打磨、除锈、介质清洗置换、压力试验、载荷试验以及因检验检测需要拆装设备(含包装)等发生的费用,由受检单位承担。

3、除特殊注明外,检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需到现场工作,则收取不超过(M-1000)d×0.5%元的台班费;其中M为仪器设备购入时的单价(元),当M≤1000,不收取台班费;d 为仪器设备实际工作天数,若因受检单位原因延误仪器设备投用的,则每天按1/4天计入实际工作天数。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费应由建设单位支付。

5、需进入有毒、易燃、易爆环境进行检验检测的,在相应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15%。需进入盛装过有毒、易燃、易爆介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进行检验检测时,则视介质毒性及危险程度,在相应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对进入内空间温度高于40℃承压类特种设备进行内部检验或对表面温度高于50℃的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时,则每升高1℃增收5%的高温检验费。

6、检验检测工作的作业高度(指作业人员站立位置离地面或永久性固定平台的垂直高度)超过3米时,超过部分加收10%检验检测费;高度超过5米时,超过部分加20%。

7、旧特种设备转让的安全技术鉴定检验费按相应项目检验费的2倍计收。

8、由于受检单位的原因致使检验人员到达现场后不能开展工作的误工费由受检单位按200元/天?人支付。由于检验单位原因不能在受理使用单位报检后30天内实施定期检验的,或不能在受理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报检3个工作日内安排过程监督检验的,每超出一日,受检单位有权少支付3%的检验费。

9、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后,因非检验单位原因致使设备必须补检或复检时,其费用由造成补检或复检的相关责任单位支付。补检费按初次检验费的20%,复检费按初次检验费的50%收取;复检不合格造成再次复检的或因非检验单位原因使复检日期与上次检验日期间隔超出30天的,则检验费按初次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10、检验单位与受检单位不在同一市区时,检验人员往返受检单位的交通费、差旅费均由受检单位支付,具体标准由各市物价局确定。

11、受检单位指定在休息日进行检验的,检验单位可加收30%的检验费;受检单位指定在法定假日进行检验的,检验单位可加收40%的检验费。

12、检验单位应在检验工作全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每拖延一日,受检单位可少支付1%的检验费。受检单位应在检验工作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支付检验检测费;拒付或拖延者每日加收1%检验检测费滞纳金。

13、本标准中产品出厂价系指含增值税在内的产品本体(含内件)及附件的价格。

14、进口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压力管道元件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费,按国产同类设备的相应检验项目的收费标准的3倍收取,且不低于相应的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费,检验费由报检单位或按合同指定单位支付。

15、进口特种设备到岸后无法实施一个或多个对国产同类设备必须实施的重要检验项目,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可以赴制造地进行预检验或监检。在境外进行的检验项目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境外全部费用由报检单位或合同指定单位承担。

16、进口特种设备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中,若因产品质量问题不合格,需维修的,其复检费另行收取,费用应由设备代理商或制造商支付。

17、提供检验机构查阅、审核的设备随机资料的应为中文资料,若非中文资料,则按设备检验费的30%另行收取资料译读费。

18、事故调查中的技术鉴定性检验工作费用,按同类项目检验标准的2倍收取。

19、各类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的收费标准由检验单位与受检单位协商。

20、对非赢利性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孤儿院、敬(养)老院及其他福利事业单位和农村家庭作坊的各项检验检测收费一律减半收取。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行[2014]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1.28 【实施日期】2014.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财行〔2014〕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在省级机关培训费标准以内,制定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1月28日 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各单位应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节约培训资源,对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租用培训场地的费用支出。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附件二 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 一.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一)锅炉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注: (1)表中D为锅炉容量(t/h); (2)热水锅炉按0.7MW相当于1t/h计算; (3)单台锅炉监检费低于260元的按260元收取; (4)散装及组装锅炉应扣除送引风机、烟囱、水处理设备、炉排、平台扶梯、钢架等部件的价格。(二)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注: (1)锅炉安装工程总造价包括锅炉本体设备销售价、安装工程施工费; (2)散装锅炉安装监检收费按上表收费标准加收30%; (3)单台锅炉安装监检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三)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注: (1)本表为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25MPa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工作压力大于1.25MPa 的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50%; (2)强度校核收费:200元/台(D≤6)、300元/台(D>6); (3)每四台模块锅炉(D≤0.2)为一组,每组检验费按上表D<1收取; (4)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同锅炉内部检验收费标准。 (四)锅炉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锅炉修理、改造监督检验费按其工程总造价的3%收取。 注: (1)锅炉修理、改造工程总造价包括材料费、工程施工费; (2)单台监检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五)电站锅炉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注: (1)电站锅炉本体出厂价格应扣除随锅炉供应的鼓、引风机、烟囱、除尘器、水泵、水处理设备、炉排、平台扶梯、钢架等附属设施; (2)新产品试制及按国外标准制造在国内使用的电站锅炉,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10%。 (六)电站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注:电站锅炉安装工程总造价为工程施工费。 (七)电站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注:强度校核收费按外部检验的50%收取。 (八)电站锅炉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浙江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

浙江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外金字[2009]2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09.06.01 【实施日期】2009.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外金字〔2009〕2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农险办(宁波不发): 为做好我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工作,加强保险赔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一日 附件: 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我省公益林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和抗击风险能力,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公益林稳定发展和林农增收,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2007〕146号)、《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设政策性林木油菜奶牛保险险种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91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指符合《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的县(市、区),且自愿实行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制度的,应执行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政策条款,即费率0.1%,保险金额200-800元/亩。保费由省、县(市、区)级财政列入预算并按标准给予全额补贴,省财政与欠发达地区

最新整理《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doc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TSG Z8002- )第1号修改单 (对 1月16日第1版的修改) 一、目录修改 1.附件A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定期检验、监督检验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 2.增加“附件C 型式试验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大纲内容要求”。 二、正文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是指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工作,做出检验结论的人员(以下称监督检验人员、定期检验人员、型式试验人员,统称检验人员)。” 3.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则规定的监督检验人员、定期检验人员分为检验员、检验师,型式试验人员只设检验员。 “定期检验人员和监督检验人员的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的划分见附件A,型式试验人员的项目种类、项目代码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4)划分。” 4.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了解被检对象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使用的基本知识;” 5.第十一条修改为:“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的考试方式,包括理论笔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的取证考试的科目、方式见表1。” 表1的表头修改为:“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考试科目、方式” 删除注2的(3)和(4)。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型式试验人员的考试分为特种设备综合知识考试和专业知识与操作技能考试。其中,综合知识考试由考试机构组织进行,考试内容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管理的基本要求为主,包括与型式试验有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教字…2008?219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有关省属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我们修订了《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2003年印发的《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项目检查和绩效考评办法》(浙财教字…2003?42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1 —

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 绩效评价办法(修订稿)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改善我省高等教育办学条件,规范和提高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 (一)获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专项资金资助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二)获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资助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对获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专项资金或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每个项目追踪三年。 二、评价原则 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评价组织 (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评价工作,确定并公布待评价实验室名单; (二)专家组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原则上每个专家组人数—2 —

不少于5人; (三)绩效评价采取听取情况汇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四、评价指标与标准 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评价指标分为业务指标、财务指标两大类,每大类指标的分值均为100分,权重分别为65%和35%。根据实验室建设类型的不同,分为基础实验室评价指标和专业实验室评价指标。 (一)对基础类实验室,业务指标包括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建设进度、实验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支撑条件保障等;财务指标包括经费使用和管理、会计信息质量、资产的配臵与使用等(具体的指标与标准详见附1-1)。 (二)对专业类实验室,业务指标包括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建设进度、实验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支撑条件保障和科研水平等;财务指标包括经费使用和管理、会计信息质量、资产配臵和使用等(具体的指标与标准详见附1-2)。 五、评价程序 (一)省财政厅下发通知后,各省属高校实验室应根据绩效评价的要求进行自评,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评报告及相关表格(见附2);自评报告及相关表格文本一式6份,电子文档1份,报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3 —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 第四条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 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一定范

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数量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第七条按照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联合重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向社会提供优质、可靠、便捷的服务。 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其规模、性质、能力、管理水平等核定为A级、B级、c级,具体级别核定条件等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执行。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单位负责人应当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

省政府各部门英文译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Development and Planning Commiss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Economic and Trade Commiss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教育厅Department of Educ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Depart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Ethnic and Religious Affairs Commission of Zhejiang浙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公安厅Department of Public Security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武警总队Headquarters of Armed Police Forc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国家安全厅Department of State Security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民政厅Department of Civil Affairs of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司法厅Department of Justic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财政厅Department of Financ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人事厅Department of Personnel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Department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Department of Land and Resources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建设厅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交通厅Department of Communic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农业厅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水利厅Department of Water Resources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Department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文化厅Department of cultur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卫生厅Department of Health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审计厅Department of Audit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国税局Bureau of State Tax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Bureau of Local Tax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Radio ,Film and Television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体育局Sport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Press and Publication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Industry and Commerce Administ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Drug Administ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乡镇企业局Rural and Township Enterprises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海洋渔业局Oceanic and Fishery Department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检验检疫局Bureau for Entry –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通讯管理局TeleCommunication Administ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烟草局Tabacco Monopoly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林业局Department of Forestry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邮政局Post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电力局Electric Power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气象局Meteorological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地震局Seismological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海事局Marine Affairs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测绘局Surveying and Mapping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文物局Cultural Heritage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档案局Archives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旅游局Tourism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粮食局Grain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物价局Price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统计局Statistics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Supply and Purchase Coope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Government Office Administ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Foreign Affairs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eople ’s Government 浙江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Taiwan Affairs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Overseas Chinese Affairs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Economic Restructuring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Air Defence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Social Science Academy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急件 浙财办发…2007?108号 关于报送2007年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及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宁波不发): 按照我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2007年校舍维修改造以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为主,2008年起全面按新机制实施。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教字…2007?70号),省财政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中安排了一定数额“以奖代补”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各地做好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作。为做好2007年奖补工作 —1 —

和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工作,现将报送2007年校舍维修改造奖补备选项目和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奖补备选项目和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项目学校和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均通过“财政教科文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c0119027.html,)申报和审核。 二、2007年奖补项目不适用《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报计划、下控制数、报项目和下奖补项目预算的流程。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学生人数、在用校舍面积数和财力因素及市县审核报送项目情况,核定、下达奖补项目预算。 三、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按《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流程执行。县市教育、财政部门对各学校申报的校舍维修改造计划审核后,系统可自动生成《县市年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收支计划表》。请市县财政、教育部门打印《县市年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收支计划表》并加盖公章后报我们。要申请省专项资金补助的,请编制《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一并上报(上报项目不含偿还中小学债务)。 四、备选项目的选择要与“中小学布局调整”、“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相衔接。已列入“中小学布局调整”和“食宿改造工程”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列入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备选项目。 —2 —

特种设备检测收费标准

附件: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一)产品制造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无损检测费另计): 1、锅炉产品 注:①锅炉产品制造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收费按被检锅炉产品出厂价(不包括鼓、引风机、除尘器及给水设备价值)的百分比收费;若出厂价明显低于市场销售价的,按市场销售价的百分比收费。 ②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按0.7MW(60×104Kcal/h)折算为1吨/时,余热锅炉以受热面积每30m2折算为1吨/时。 ③每台锅炉最低收费不低于300元。最高不超过450,000元。 ④进出口锅炉按锅炉出厂价的1.2%收费。 2、压力容器产品 (1)固定式压力容器 (2)移动式压力容器

注:①被检压力容器产品(含搪玻璃、环氧树脂、橡胶衬里等容器)出厂价包括本体和安全附件的价格,气瓶包括瓶阀等附件的价格。 ②一、二类压力容器最低收费为200元,三类压力容器最低收费为300元。 ③被检产品如需要在安装现场组焊时,现场监检收费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30%。 ④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 ⑤医用氧舱的监检收费按一类容器收费标准执行。 ⑥进出口压力容器按其出厂价的1.2%收费。 3、压力管道元件产品 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按被检验产品出厂价的0.8%收费。 4、机电类特种设备产品 注:游乐设施销售价格超过500万元的,按产品销售价的0.4%收费。 (二)特种设备安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1、锅炉安装: 注:①锅炉安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收费按安装锅炉设备(包括汽水、

燃烧、烟风及除尘系统、炉墙砌筑及安全附件)及安装施工总造价乘以收费系数计算收费,且最少不低于500元。 ②修理改造检验费按修理改造费用2%收费,且不低于300元。 2、压力容器安装 按设备及安装施工总造价的 1.3%计算收费。一、二类压力容器维修改造收费按设备改造维修总造价的2%收费,且不低于300元。三类压力容器维修改造收费按设备改造维修总造价的5%收费,且不低于500元。 3、压力管道安装 注:①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包括管道组成件、支承件(安装件、附着件)、保温材料费及附属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费等。 ②压力管道检验现场工作位置高于地面且没有工作平台的,高于地面3米时加收上表费用的20%,高于地面5米时加收上表费用的50%;高于地面7米时加收上表费用的100%。 ③压力管道维修改造按维修总造价的5%收取费用,且不低于500元。 4、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 注:每台氧舱安装监督检验收费最低不少于1000元;医用氧舱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收费按其工程造价的5%计算。 5、机电类特种设备验收检验

TSGZ_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要求规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所规定的各类检验检测机构,拟获得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并且在被核准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时,其质量体系建立和运行方面应当满足的通用要求。 第二条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构成应该适用于其自身特有的活动和运行方式。 第三条取得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欲将其从事被核准范围或者项目之外的检验检测活动纳入按照本要求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要求第六章“检验检测实施”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增减。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本要求除采用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的术语和定义以外,对下述术语进行定义: (一)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是指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制造和进口进行的监督检验;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进行的监督检验;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的定期检验;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新产品、新部件进行的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对特种设备进行的无损检测。 (三)法定检验:是指按国家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强制进行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和气瓶检验机构。 (五)分包:是指检验检测项目中有部分检测项目委托由其他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总的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按照本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并且持续改进与其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体系文件应该传达至有关人员,并且被其理解、获取和执行。 (二)质量管理体系应该文件化,并且达到确保检验检测质量和检验检测过程安全所需要的程度。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描述内部组织的职责和隶属关系,如果检验检测机构为母体组织的一部分,还应该描述检验检测机构在其母体组织中的地位和在质量管理、检验检测过程控制以及支持服务方面的关系。

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

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

浙江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 检验等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04]165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鉴于原劳动部门承担的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已划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实际。为适应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等收费行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和监督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特种设备检验和审查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时,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对非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自行商定。 二、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周期和审查周期,应严格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审查,不得擅自缩短检验和审查周期,增加检验、审查频次。

三、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肢解收费项目。要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有关规定,加强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原省劳动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浙劳办〔1992〕130号、〔92〕浙价费联75号、〔1992〕财综146号)中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的规定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等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1996〕47号、〔1996〕财综27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特种设备等检验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如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加强检验检测设备的规范管理

如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加强检验检测设备的规范管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关系到经济发展和人民利益,责任重大。检验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除了要求检验员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一定的实践经验和技能外,还须借助检验检测设备,对检验项目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得出科学的数据,对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做出准确判断。 然而没有规范的管理,检验检测设备就难以发挥其作用,甚至还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因此,为保证检验检测设备的准确、稳定、耐用,科学的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本人就检验检测设备的管理工作发表个人观点,希望进一步引起同行对检验检测设备使用和管理的重视,以加强检验检测设备的规范管理,提高利用率,使其更好地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服务。 统一管理专管共用 基于检验检测设备品种多、规格繁杂、数量大的特点,应实行统一管理,专管共用。仪器设备购置后,除了发放到各部门和个人外,其他专管共用仪器设备均存放于仪器设备库,由设备管理员统一保管。为了检验员外出检验时设备存取方便,仪器设备库宜设置在一层,应满足仪器设备存放要求,防火、防潮、防尘,防热、防震。 设备入账时,每台设备统一给出唯一编号,发放给检验员的检验工具箱,箱内的设备都应分别设编号。同时,为了便于管理,每台设备编制一个条码。通过扫码器识读设备条码,能方便快捷地获取设备的相关信息。设备入库时,按照设备类别分别存放于设备架上。设备类别可分为机电类、承压类和通用类,同一类别的设备按照下重上轻存放,定格、定位,平稳放置,陈列整齐。每台设备贴上设备信息标签(标签应防水、粘性好),并挂设备状态标识牌。设备架上对应贴上(或插上)相应的设备信息标签卡。设备状态采用“三色”标识管理,绿色为合格,黄色为准用,红色为停用。所有仪器设备要做到账,物、卡相符。 利用微机进行管理 微机应用已成为现代设备管理的重要手段。利用计算机技术和条码技术相结合,建立设备管理数据库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快速、高效地处理设管理中的各类账表,自动生成作业计划并予以监督实施。设备管理系统应包括设备台账,设备的维护,修理、检定(校准).借还、转账,检索查阅,印等内容,应设置以下几个功能模块自动提示功能:对逾期未还设备、超期未检定设备的提示。统计查询功能:对需检定(校准)、报损、报废等设备的筛选过滤,分类统计汇总领用归还功能:领用、借还设备时,读取设备条码和借者条码,调出相应信息办理。财务接口功能:使设备的资产价值及其变化反应到财务系统。 定期检定(校准)设备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程序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程序 1.目的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做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审批工作。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申请工作。 3.工作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4.职责 4.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审批岗责任人负责申请单位的受理、审批、发证的管理。 4.2评审机构负责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申请许可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4.3处分管领导负责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申请材料和报告的审核。 4.4局分管领导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申请许可的最后审批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核准发证。

5.申请条件 5.1申请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满足检验检测工作对身体的特殊的要求; (三)有一定的文化程度; (四)有一定的技术职称; (五)有与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六)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技能的考试,成绩合格。 5.2具体条件及考试的要求见相关的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6.实施机关 6.1下列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的受理、审批、发证,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 6.1.1高级检验师; 6.1.2检验师(初试); 6.1.3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员; 6.1.4高级无损检测人员。 6.2下列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6.2.1检验师(复试); 6.2.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检验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 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办[2015]1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5.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办〔2015〕14号) 厅机关、厅属各单位: 为规范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浙江省财政厅机关及厅属单位本级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31日

浙江省财政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中共浙江省财政厅党组关于切实做好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工作的通知》(浙财党〔2015〕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及其全资国有企业、协(学)会、党工团组织(以下简称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金控公司、财务公司及其下属单位、莫干山财政干休所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由其自行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公款是指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 第四条成立厅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省财政厅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成员由办公室、人事处、机关纪委、法规处、执行局、监督局、政法处等部门组成,办公室为牵头部门。 第五条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防范廉政风险。

特种设备检测收费标准.doc

附件: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一)产品制造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无损检测费另计): 1、锅炉产品 注:①锅炉产品制造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收费按被检锅炉产品出厂价(不包括鼓、引风机、除尘器及给水设备价值)的百分比收费;若出厂价明显低于市场销售价的,按市场销售价的百分比收费。 ②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按0.7MW (60×104Kcal/h )折算为1吨/时,余热锅炉以受热面积每30m 2折算为1吨/时。 ③每台锅炉最低收费不低于300元。最高不超过450,000元。 ④进出口锅炉按锅炉出厂价的1.2%收费。 2、压力容器产品 (1)固定式压力容器 (2)移动式压力容器

注:①被检压力容器产品(含搪玻璃、环氧树脂、橡胶衬里等容器)出厂价包括本体和安全附件的价格,气瓶包括瓶阀等附件的价格。 ②一、二类压力容器最低收费为200元,三类压力容器最低收费为300元。 ③被检产品如需要在安装现场组焊时,现场监检收费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30%。 ④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 ⑤医用氧舱的监检收费按一类容器收费标准执行。 ⑥进出口压力容器按其出厂价的1.2%收费。 3、压力管道元件产品 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按被检验产品出厂价的0.8%收费。 4、机电类特种设备产品 注:游乐设施销售价格超过500万元的,按产品销售价的0.4%收费。 (二)特种设备安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1、锅炉安装:

注:①锅炉安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收费按安装锅炉设备(包括汽水、燃烧、烟风及除尘系统、炉墙砌筑及安全附件)及安装施工总造价乘以收费系数计算收费,且最少不低于500元。 ②修理改造检验费按修理改造费用2%收费,且不低于300元。 2、压力容器安装 按设备及安装施工总造价的1.3%计算收费。一、二类压力容器维修改造收费按设备改造维修总造价的2%收费,且不低于300元。三类压力容器维修改造收费按设备改造维修总造价的5%收费,且不低于500元。 3、压力管道安装 注:①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包括管道组成件、支承件(安装件、附着件)、保温材料费及附属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费等。 ②压力管道检验现场工作位置高于地面且没有工作平台的,高于地面3米时加收上表费用的20%,高于地面5米时加收上表费用的50%;高于地面7米时加收上表费用的100%。 ③压力管道维修改造按维修总造价的5%收取费用,且不低于500元。 4、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 注:每台氧舱安装监督检验收费最低不少于1000元;医用氧舱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收费按其工程造价的5%计算。 5、机电类特种设备验收检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程序和要求(试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程序和要求(试行) 一、许可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三、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满足检验检测工作对身体的特殊的要求; (三)有一定的文化程度; (四)有一定的技术职称; (五)有与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六)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技能的考试,成绩合格。 具体条件及考试的要求见相关的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等 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机关

(一)下列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的受理、审批、发证,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 1.高级检验师; 2.检验师(初试); 3.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员; 4.高级无损检测人员。 (二) 下列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1.检验师(复试);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检验员; 3.中、初级无损检测人员。 五、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包括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件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2.学历证明(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3.县级医疗卫生部门的体检证明; 4.考试登记表(或者申请书); 5.组织考核机构出具的考试成绩单。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收费标准.docx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 一、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一)锅炉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容量 (t/h)D≤11<D≤6D> 6 收费标准 ( 元/ 台) 1.0%0.9%0.7% ( 按产品出厂价 ) 注:( 1)表中 D 为锅炉容量 (t/h); ( 2)热水锅炉按0.7MW相当于 1t/h计算; ( 3)单台锅炉监检费低于260 元的按 260 元收取; (4)散装及组装锅炉应扣除送引风机、烟囱、水处理设备、炉排、平台扶梯、钢架等部件的价格。 (二)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容量 (t/h)D≤11<D≤66<D≤1515<D≤20D>20收费标准 ( 元/ 台 ) 1.0%0.9%0.8%0.7%0.6% ( 按锅炉本体设备销售价和安 装工程施工费 ) 注:( 1)散装锅炉安装监检收费按上表收费标准加收20%; ( 2)台锅炉安装监检费低于260 元的按 260 元收取。 (三)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容量 (t/h)D< 11≤D< 22≤D< 44≤D< 66≤D< 10D≥10内部检验(元 / 台)31040044050067090D 外部检验(元 / 台)20024028036046060D 水压试验 31040049058067090D (元 / 台)

注:( 1)本表为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 1.25MPa 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工作压力大于 1.25MPa 的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30%; ( 2)强度校核收费,200 元 / 台( D≤6)、 300 元/ 台( D> 6); ( 3)每四台模块锅炉 ( D ≤0.2) 为一组,每组检验费按上表D< 1 收取; (4)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执行锅炉内部检验收费标准。 (四)锅炉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锅炉修理、改造监督检验费按材料费和工程施工费的3%收取。 注:单台监检费低于260 元的按 260 元收取。 (五)电站锅炉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容量 (t/h)D≤3535<D≤130130<D≤410D> 410收费标准(元 / 台)( 按锅炉本体 0.5% 0.4%0.3%0.2% 出厂价格 ) 注:( 1)电站锅炉本体出厂价格应扣除随锅炉供应的鼓、引风机、烟囱、除尘器、水泵、 水处理设备、炉排、平台扶梯、钢架等附属设施; ( 2)新产品试制及按国外标准制造在国内使用的电站锅炉,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10%。 (六)电站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容量 (t/h)D≤3535<D≤130130 <D≤410D>410收费标准 ( 元 / 台 ) 0.8%0.6%0.4%0.2% ( 按工程施工费 ) (七)电站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容量 (t/h)D≤3535<D≤130130 <D≤410D>410内部检验(元 / 台)230D200D150D120D 外部检验(元 / 台)50D40D40D3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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