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CQC31‐491102 ‐2010

汽车节能认证规则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Vehicles

2009年3月5日发布 2009年3月5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CQC31-491131-2009。主要变化为扩大认证业务范围。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主要起草人:梁鑫磊、谢鹏鸿、张竑钧。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且已批量生产的,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M类、N 类汽车的节能认证。

2. 认证模式

汽车节能认证模式: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的监督

3 认证申请

3.1单元划分

3.1.1表1中车辆类别不同的不能划分在同一单元;

3.1.2按照GB19578-200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20997-2007《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JT719-2008《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2008《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中的质量级别、客车车长进行单元划分,不同质量级别、客车车长不能划分在同一单元。

3.2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a)书面申请书;

b)该型号产品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

c)汽车产品及关键零部件描述(见CQC31-491102.01-2010《汽车产品描述》)。

4 产品检验

4.1 产品抽样

4.1.1抽样原则

在已批量生产的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产品一致性控制水平已经稳定的汽车中进行抽样。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式型号的,抽取本型号的样品;认证单元中有多个型式型号时,型式型号划分抽样单元,按抽样单元进行抽样。

在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样品,如在仓库抽样,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样品的25倍。

产品抽样可以在认证过程中的任意环节进行。

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

4.1.2抽样数量

根据表1中对应标准,认证单元中型式型号划分抽样单元,各抽样单元抽取1辆汽车。申请人可申请扩大抽样数量,扩大抽样时检测结果的判定,以检测所有样车的平均值作为判定值。

4.2依据标准

表1 汽车节能认证依据标准

序号 车辆类别 依据标准 试验方法

1 轻型汽车 GB19578-200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

值》

GB20997-2007《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

限值》

GB19233/T-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

试验方法》

GB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2 最大总质量超过 3.5吨

的客车

JT711-2008《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及测量方法》

JT711-2008《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及测量方法》

3 最大总质量超过 3.5

吨、小于49吨的货车

JT719-2008《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及测量方法》

JT719-2008《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及测量方法》

4.3试验时间

样品到检测机构后,15工作日内完成样品检测。

4.4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相关资料保存在实验报告及记录中,样品按CQC有关规定处置。

5 初始工厂审查

5.1检查内容

a)工厂检查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b)检查场所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型号产品和所有加工场所。

c)检查原则

工厂检查的基本原则是:以能效(油耗指标)为核心,以研发设计—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为基本检查路线,突出关键生产工序和检验环节、对影响能效的关键部件进行现场一致性确认,并对工厂的生产、检测设备资源配置以及人员能力情况进行现场验证。

5.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CQC/F 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检查。

5.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至少抽取一个型号做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产品检验实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产品检验实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部件应与产品检验实验报告和产品描述中一致;

5.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5.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考虑到抽样时机,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也可同时进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检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一般为4人日。

5.3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1燃油效率评价值

检验结果从两方面进行评价,符合要求的方可批准。

将检验结果与GB19578-200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20997-2007《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JT719-2008《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2008《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的第二阶段限值进行对比,计算汽车的燃油效率评价值。燃油效率评价值等于对应的燃料消耗量第二阶段限值减去检测值,再与燃料消耗量第二阶段限值的百分比。燃油效率评价值至少应大于10%。

将检验结果与上一年同质量级别(客车车长)的所有车型的油耗值进行对比,认证车型在燃料消耗方面应在全行业同级别车型的前25%以内。

6.2燃油效率等级评价

根据燃油效率评价值对汽车的燃油效率等级进行评价(表3)。

表2节能汽车燃油效率等级评价

燃油效率评价等级 轻型汽车节能产品燃油效率评价值(J)

★ 10%<J≤20%

★★ 20%<J≤30%

★★★ 30%<J≤40%

★★★★ 40%<J≤50%

★★★★★ J≥50%

6.3其他燃料汽车的节能评价

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汽车将其使用的燃料核算成普通燃料,再按照6.1,6.2要求进行评价。 6.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组织对产品检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按认证单元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6.5认证时限

在完成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颁发认证证书。

6.6认证终止

当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CQC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重新申请认证。

7.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的监督的内容包括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样。

7.1监督检查时间

7.1.1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12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7.1.2监督检查人日数一般为2人日。

7.2监督检查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检查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CQC根据CQC/F 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4、5、6、9及1中2)、3)标志的使用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如有单元内扩展或增加认证单元,需加审条款3。对于其他项目可

以选查,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覆盖CQC/F 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初始工厂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7.3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监督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7.4监督抽样

CQC在年度监督时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抽取节能水平比较低的获证产品进行试验。产品抽样检验依据标准同本规则4.2。证书持有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

将监督检验结果与上一年同质量级别(客车车长)的所有车型的油耗值进行对比,排名在前25%的车辆继续保持节能证书 。

如果监督检验不合格,则判定该证书所覆盖型号不符合认证要求,暂停证书;同时对其他认证单元重新制定抽样方案,如果样品检验结果仍不符合认证要求,则判定该工厂此类产品所有证书所覆盖型号不符合认证要求,暂停证书并对外公告。

7.5结果评价

CQC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验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监督检查不通过或监督检验不合格时,则判定年度监督不合格,按照9.2规定执行。

8.复审

持证人如需继续持证,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即可提交复审申请,按新申请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复审工厂检查为全要素工厂检查。复审工厂检查人日数一般为3个人日。

9. 认证证书

9.1认证证书的保持

9.1.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3年。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

9.1.2认证产品的变更

9.1.2.1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或产品中涉及认证指标的设计、结构参数、外形、关键部件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CQC提出申请。

9.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如需安排试验和/或工厂检查,则试验合格和/或工厂检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对于换发新的认证证书的情况,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9.2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CQC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CQC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证书持有者可以向CQC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证书持有者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CQC提出恢复申请,CQC

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CQC将撤消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9.3证书附件

证书附件信息包括:证书编号、发证时间、产品名称、型号、节油、燃油效率评价等级等。

10 认证范围扩大

10.1 单元内扩展

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的认证时,应按新申请办理,原则上按第4章的要求进行产品检验。通过核查扩展产品与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进行检验。认证批准后,并单独颁发新认证证书。一般情况下,单元内扩展不进行工厂检查。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10.2认证范围扩大(增加认证单元)

增加已获证书认证单元覆盖范围外产品时按新认证单元申请认证,并按第4章的要求进行产品检验。

一般情况下,增加认证单元不进行工厂检查,但下次年度监督对增加产品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核查,并需增加对CQC/F 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条款3的审核。 11认证标志的使用

持证人应按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申请备案或购买认证标志。使用标志应符合《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10.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获证产品允许按如下方式使用认证标志(示例):

燃油效率评价等级: ★★★★★

10.2认证标志的加施

证书持有者应向CQC购买标准规格的标志,或者申请并按《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合适方式来加施认证标志。

获得节能认证的轻型汽车允许加贴节能标志。持证人自行设计节能标志应到CQC申请备案后方可使用。

使用节能标志应体现燃油效率评价值。对于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新能源车,使用节能标志时体现“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的能能源类型信息。

节能标识应加施在车辆侧风窗等便于在车外查看的部位。

12 收费

认证费用按CQC有关规定收取。

汽车节能认证产品描述

申请时,必须提供包括内容目次的以下材料,以书面或电子文档提供。

任何示意图,应以适当的比例充分说明细节;其幅面尺寸为A4,或折叠至该尺寸。如有照片,应显示其细节。如系统、部件或独立技术总成采用微处理机控制,应提供其性能资料。

A.1 概述

A.1.1厂牌(制造厂的商品名称):

A.1.2 型号及商业一般说明:

A.1.3 车型标识:

A.1.4 汽车类别:

A.1.5 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A.1.6 组装厂地址:

A.2 汽车总体结构特征

A.2.1 代表汽车的照片和/或示意图:

A.2.2 动力轴(数量,位置,相互连接):

A.3 质量和尺寸(单位为 kg 和 mm) (如适用,查阅示意图)

A.3.1 运行状态下带车身汽车的质量,或,如制造厂没有安装车身,则为带驾驶室底盘的质量(带标准装备,包括冷却液、机油、燃料、工具、备胎和驾驶员)(最大和最小):

A.3.2 制造厂申报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装载质量(最大和最小):

A.4 动力系

A.4.1 制造厂:

A.4.1.1 发动机型号(如发动机上标注的,或其它识别方式):

A.4.2 发动机

A.4.2.1 发动机特性资料

A.4.2.1.1 工作原理:点燃式/压燃式,四冲程/二冲程(1)

A.4.2.1.2 气缸数目及排列:

A.4.2.1.2.1 缸径: mm

A.4.2.1.2.2 行程: mm

A.4.2.1.2.3 点火顺序:

A.4.2.1.3 发动机排量: cm3

A.4.2.1.4 容积压缩比 (2):

A.4.2.1.5 燃烧室和活塞顶示意图,对于点燃式发动机还有活塞环示意图:

A.4.2.1.6 发动机正常怠速转速和高怠速转速(包括允差): r/min

A.4.2.1.7 制造厂申报的发动机正常怠速和高怠速排气中CO和HC的容积浓度(2):

A.4.2.1.8 制造厂申报的发动机高怠速的λ值控制范围(2):

A.4.2.1.9 最大净功率: . . . . . . . . . . . . kW 在. . . . . . .. r/min 下(制造厂申报值) A.4.2.2 燃料:柴油/汽油/LPG/NG (1)

(1)划掉不适用者。

A.4.2.3 无铅汽油辛烷值

(R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4.2.4 燃油供给

A.4.2.4.2 燃油喷射式 (仅指压燃式): 是/否 (1)

A.4.2.4.2.1 系统说明:

A.4.2.4.2.2 工作原理:直喷式/预燃室式/涡流燃烧室式 (1)

A.4.2.4.2.3 喷油泵

A.4.2.4.2.3.1 厂牌:

A.4.2.4.2.3.2 型号:

A.4.2.4.2.3.3 最大供油量 (1) (2): 在泵转速 r/min下, mm3 /冲程或循环,或者供油特性曲线: A.4.2.4.2.3.4 喷油正时 (2):

A.4.2.4.2.3.5 喷油提前曲线 (2):

A.4.2.4.2.3.6 标定程序: 试验台/发动机 (1)

A.4.2.4.2.4 调速器

A.4.2.4.2.4.1 型号:

A.4.2.4.2.4.2 减油转速

A.4.2.4.2.4.2.1 全负荷开始减油转速: r/min

A.4.2.4.2.4.2.2 最高空车转速: r/min

A.4.2.4.2.4.3 怠速转速: r/min

A.4.2.4.2.5 喷油嘴

A.4.2.4.2.5.1 厂牌:

A.4.2.4.2.5.2 型号:

A.4.2.4.2.5.3 开启压力 (2): kPa 或特性曲线 (2):

A.4.2.4.2.6 冷起动系统

A.4.2.4.2.6.1 厂牌:

A.4.2.4.2.6.2 型号:

A.4.2.4.2.6.3 说明:

A.4.2.4.2.7 辅助起动装置

A.4.2.4.2.7.1 厂牌:

A.4.2.4.2.7.2 型号:

A.4.2.4.2.7.3 系统说明:

A.4.2.4.3 燃料喷射式(仅对点燃式): 是/否 (1)

A.4.2.4.3.1 工作原理: 进气支管 (单点/多点 (1))/直喷/其它 (说明) (1) :

A.4.2.4.3.2 厂牌:

A.4.2.4.3.3 型号:

A.4.2.4.3.4 系统说明:

A.4.2.4.3.4.1 控制单元型式或数量:

A.4.2.4.3.4.2 燃料调节器型式:

(1)划掉不适用者。

(1)划掉不适用者。

A.4.2.4.3.4.3 空气流量传感器型式:

A.4.2.4.3.4.4 燃料分配器型式:

A.4.2.4.3.4.5 压力调节器型式:

A.4.2.4.3.4.6 微开关型式: (非连续喷射系统情况下提供相应的细节) A.4.2.4.3.4.7 怠速调整螺钉型式:

A.4.2.4.3.4.8 节流阀体型式:

A.4.2.4.3.4.9 水温传感器型式:

A.4.2.4.3.4.10 空气温度传感器型式:

A.4.2.4.3.4.11 温度开关型式:

A.4.2.4.3.5 喷油器:开启压力 (2): kPa 或特性曲线 (2):

A.4.2.4.3.6 喷射正时:

A.4.2.4.3.7 冷起动系统

A.4.2.4.3.7.1 工作原理:

A.4.2.4.3.7.2 操作限制/设定 (1) (2):

A.4.2.4.4 供油泵

A.4.2.4.4.1 压力 (2): kPa 或特性曲线 (2):

A.4.2.5 点火系

A.4.2.5.1 厂牌:

A.4.2.5.2 型号:

A.4.2.5.3 工作原理:

A.4.2.5.4 点火提前曲线 (2):

A.4.2.5.5 静态点火正时 (2): 上止点前度数:

A.4.2.5.6 触点间隙 (2): mm

A.4.2.5.7 闭合角度数 (2):

A.4.2.5.8 火花塞

A.4.2.5.8.1 厂牌:

A.4.2.5.8.2 型号:

A.4.2.5.8.3 火花塞设定间隙:

A.4.2.5.9 点火线圈

A.4.2.5.9.1 厂牌:

A.4.2.5.9.2 型号:

A.4.2.5.10 点火电容器

A.4.2.5.10.1 厂牌:

A.4.2.5.10.2 型号:

A.4.2.6 冷却系(液冷/风冷)(1)

A.4.2.7 进气系

A.4.2.7.1 增压器:有/无(1)

A.4.2.7.1.1 厂牌:

A.4.2.7.1.2 型号:

(2)注明公差。

A.4.2.7.1.3 系统说明(即最大充气压力: kPa, 放气方式(如有)):

A.4.2.7.2 中冷器:有/无(1)

A.4.2.7.3 进气管及其附件的说明和示意图(充气室,加热器件,附加进气等等): A.4.2.7.3.1 进气支管说明 (包括示意图和(或)照片):

A.4.2.7.3.2 空滤器,示意图: ,或

A.4.2.7.3.2.1 厂牌:

A.4.2.7.3.2.2 型号:

A.4.2.7.3.3 进气消声器,示意图: ,或

A.4.2.7.3.3.1 厂牌:

A.4.2.7.3.3.2 型号:

A.4.2.8 排气系

A.4.2.8.2 排气系说明和(或)示意图:

A.4.2.9 气阀正时或等效数据

A.4.2.9.1气阀最大升程,开启和关闭角度,或者是配气系统相对于上止点的正时数据: A.4.2.9.2 基准值和(或)设定范围 (1):

A.4.2.10 使用的润滑剂

A.4.2.10.1 厂牌:

A.4.2.10.2 型号:

A.4.2.11 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装置

A.4.2.11.1 曲轴箱气体再循环装置(说明及示意图):

A.4.2.11.2 附加的污染控制装置(如有,而且没有包含在其它项目内)

A.4.2.11.2.1 催化转化器,有/无 (1) 型号:

A.4.2.11.2.1.1 催化转化器及其催化单元的数目:

A.4.2.11.2.1.2 催化转化器的尺寸、形状和体积:

A.4.2.11.2.1.3 催化转化器的作用型式:

A.4.2.11.2.1.4 贵金属总含量:

A.4.2.11.2.1.5 相对浓度:

A.4.2.11.2.1.6 载体(结构和材料):

A.4.2.11.2.1.7 孔密度:

A.4.2.11.2.1.8 催化转化器壳体的型式:

A.4.2.11.2.1.9 催化转化器的位置(在排气系统中的位置和基准距离):

A.4.2.11.2.1.10 热保护:有/无 (1)

A.4.2.11.2.2 氧传感器:有/无 (1)

A.4.2.11.2.2.1 型号:

A.4.2.11.2.2.2. 位置:

A.4.2.11.2.2.3 控制范围:

A.4.2.11.2.3 空气喷射系统:有/无 (1)

A.4.2.11.2.3.1 型式(脉冲空气,空气泵等) (1):

A.4.2.11.2.4 排气再循环:有/无 (1) 型号:

(1)划掉不适用者。

A.4.2.11.2.4.1 特性 (流量等):

A.4.2.11.2.5 蒸发污染物控制系统:有/无 (1)

A.4.2.11.2.5.1 全面详细说明装置和它们的调整状态:

A.4.2.11.2.5.2 蒸发污染物控制系统的示意图:

A.4.2.11.2.5.3 炭罐示意图:

A.4.2.11.2.5.4 干碳质量: g

A.4.2.11.2.5.5 油箱示意图并说明其容量和材料:

A.4.2.11.2.5.6 油箱和排气管间的热保护示意图:

A.4.2.11.2.6 颗粒捕集器:有/无 (1) 型号:

A.4.2.11.2.6.1 颗粒捕集器的尺寸、形状和容积:

A.4.2.11.2.6.2 颗粒捕集器的型式和结构:

A.4.2.11.2.6.3 位置(在排气管道中的基准距离):

A.4.2.11.2.6.4 再生系统或再生方法。说明和(或)示意图:

A.4.2.11.2.7 其它系统(说明和工作原理):

A.4.2.11.2.8 车载诊断(OBD)系统

A.4.2.11.2.8.1 M1的书面说明和(或)示意图:

A.4.2.11.2.8.2 车载诊断(OBD)系统监测的所有零部件的清单和目的:

A.4.2.11.2.8.3 下列项目的书面说明:

A.4.2.11.2.8.3.1 点燃式发动机 (1)

A.4.2.11.2.8.3.1.1 催化转化器监控 (1) :

A.4.2.11.2.8.3.1.2 失火检测 (1) :

A.4.2.11.2.8.3.1.3 氧传感器监测 (1):

A.4.2.11.2.8.3.1.4 车载诊断(OBD)系统监测的其它零部件 (1):

A.4.2.11.2.8.3.2 压燃式发动机 (1)

A.4.2.11.2.8.3.2.1 催化转化器监测 (1):

A.4.2.11.2.8.3.2.2 颗粒捕集器监测 (1):

A.4.2.11.2.8.3.2.3 电子供油系统监测(1):

A.4.2.11.2.8.3.2.4 车载诊断(OBD)系统监测的其它零部件 (1):

A.4.2.11.2.8.4 M1激活判定 (固定的运转循环数或统计方法):

A.4.2.11.2.8.5 车载诊断(OBD)系统所用的所有输出代码和格式的清单(每一个都加以说明):

A.4.2.11.2.8.6 汽车制造厂必须提供以下附加资料,以确保其车载诊断(OBD)系统与配件、维修零件、诊断工具和检测装置的相容性,除非这些资料涉及知识产权或涉及制造厂或OEM供应商的技术机密。

下列资料应在附录B中重复提供。

A.4.2.11.2.8.6.1 汽车初始型式核准时,所采用的试验类型和预处理循环次数。

A.4.2.11.2.8.6.2 汽车初始型式核准时,作为车载诊断(OBD)系统对部件监测所采用的车载诊断(OBD)系统验证循环的类型。

A.4.2.11.2.8.6.3 提供对故障监测和M1激活的策略中涉及的所有影响部件的综述文件(规定的行驶循环次数或统计方法),包括每个车载诊断(OBD)系统监测的部件的相关影响参数清单。列出所有与排放相关的每个动力部件、与排放无关但在决定M1激活中监测的单个部件的车载诊断(OBD)系统输出代码和格式

(1)划掉不适用者。

(每个均需附加说明)。特别必须提供$05模式的$21至FF的测试标识,以及在线服务的$06的数据资料。如果通讯系统采用ISO 15765-4“道路汽车 – 对控制器区域网(CAN)的诊断 - 第4部分:与排放有关系统的要求”规定的汽车,必须给出$06模式中$00至FF的测试标识的说明,并提供所支持的每个车载诊断(OBD)系统监测的标识号。

A.4.2.11.2.8.6.4 所要求的信息按下列格式提供,并附在本附录后:

零件名称 故障

代码

监测策略 故障判定

M1激活

判定

相关参数

预处理

循环

验证

试验

催化转化器 P0420 氧传感器1

和2的信号 两个氧传感

器信号差异

第三循环发动机转速、发动机负荷、

A/F模式、催化转化器温度

2个Ⅰ型试

验循环

Ⅰ型

试验

A.4.2.12 LPG 供给系:有/无 (1)

A.4.2.12.1 型式核准号:

A.4.2.12.2 为LPG供给的发动机电控管理单元

A.4.2.12.2.1 厂牌:

A.4.2.12.2.2 型号:

A.4.2.12.2.3 与排放有关的调整可能性:

A.4.2.12.3 补充资料

A.4.2.12.3.1 说明来回切换汽油和LPG时保护催化转化器安全的措施: A.4.2.12.3.2 系统布置 (电气线路,真空连接补偿软管,等):

A.4.2.12.3.3 符号示意图:

A.4.2.13 NG 供给系:有/无 (1)

A.4.2.13.1 型式核准号:

A.4.2.13.2 为NG供给的发动机电控管理单元

A.4.2.13.2.1 厂牌:

A.4.2.13.2.2 型号:

A.4.2.13.2.3 与排放有关的调整可能性:

A.4.2.13.3 补充资料:

A.4.2.13.3.1 说明来回切换汽油和NG时保护催化转化器安全的措施: A.4.2.13.3.2 系统布置 (电气线路,真空连接补偿软管,等):

A.4.2.13.3.3 符号示意图:

A.5 传动系

A.5.1 离合器(型式):

A.5.1.1 传递的最大扭矩:

A.5.2 变速器

A.5.2.1 型式(手动/自动/CVT(*)(1) ):

A.5.3 速比

档位

变速器内部速比

(发动机至变速器输出轴转速比)

主传动比

(变速器输出轴至驱动轮转速比)

总速比

CVT (*)时最大值

1档

2档

3档

(*)无级变速器。(1)划掉不适用者。

....

CVT时最小值

倒档

A.6 悬挂系

A.6.1 轮胎和车轮

A.6.1.1 轮胎/车轮组合(对于轮胎, 指出尺寸标记, 最大负荷能力指标, 最大速度类型符号;对于车轮,指出轮辋尺寸和偏差)

A.6.1.1.1 车轴

A.6.1.1.1.1 轴 1:

A.6.1.1.1.2 轴 2:

A.6.1.1.1.3 轴 3:

A.6.1.1.1.4 轴 4:

A.6.1.2 滚动半径的上下限

A.6.1.2.1 轴 1:

A.6.1.2.2 轴 2:

A.6.1.2.3 轴 3:

A.6.1.2.4 轴 4:

A.6.1.3 制造厂推荐的轮胎压力: kPa

A.7 车身

A.7.1 座椅

A.7.1.1 数量:

申请人声明

本组织保证该产品描述中产品设计参数及关键零部件等与相应申请认证产品保持一致。

获证后,本组织保证该型号产品只配用经CQC最终确认的上述关键零部件。如果关键零部件需进行变更(增加、替代),本组织将向CQC提出变更申请,未经CQC的认可,不会擅自变更使用,以确保该规格型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节能认证要求。

申请人:

(公章)

日期:年月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时间:2004-07-26 作者:国家认监委点击流量次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四个统一” 的背景由于我国的认证认可制度建立在计划经济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由于管理结构和职能划分问题,认证认可工作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存在重复认证、重复收费等弊端。尤其是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制度,自建立以来就存在着多重体制、政出多门,发证与执法监督混淆,尤其是对内对外两套制度等问题。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国产品的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口商品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两个制度覆盖的产品大部分交叉,评价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则虽不完全一致但大部分重复、收费结构和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两个标志独立存在,互不认可。中外企业对此反映强烈。企业和外国政府多年来通过不同渠道,向国务院和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这一问题还成为我国入世谈判中屡屡被质疑的问题。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第十五次多边谈判中,有关方面的谈判代表强烈要求我国将内外两种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整合,建立符合世界贸易规则要求的新的认证制度。为此,国务院领导 在年月明确指示:将国产品的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与进口产品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统一为一个制度,做到“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目录,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既按“四个统一”的原则重新建立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为全面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的需要,发挥我国认证认可制度的总体效应月30 日国务院又决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上隶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业务上直接接受国务院授权,是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最高行政机关。其主要职能是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的认证认可工作。这种组织结构的调整,为“四个统一”工作的全面落实和实现奠定了组织保障基础。 2001年12月7日,国家质检国家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新的“四个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布了“四个统一”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国家认证认可制度发展到了新阶段,即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建立和发展阶段。也标志着中国入世承诺的兑现。 尽管,“四个统一”的实现是国家认证认可制度建立的重要标志,但“四个统一”并不意味着全部统一了由原国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相关产品的强制性评价制度(如:入网、许可、注册等制度)、并不意味着真正解决了产品评价活动与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区分问题。统一的国家认证认可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尚需时日,尚需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社会各界和广大企业的支持。 三、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文件体系

中国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

中国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CCC认证 国家认监委主任王凤清指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依据、实施强制性产品认产品范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等作了统规定。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 公布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 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 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时间 CCC认证企业进入市场的必备标志 (一)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 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 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 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 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 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 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

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三)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这次公布的《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覆盖的产品是以原来的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安全认证及电磁兼容认证产品为基础,做了适量增减。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有132种。 (四)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可简称为"3C"标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逐步取代原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五)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境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于该项目需要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审批,还需要一段时间,最迟会在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前,即2002年4月30日前对外公布。 (六)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将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为保证新、旧制度顺利过渡,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通风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SC/G1503-2004 版本号:A 修改号:2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公开文件 通风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2008年2月25日发布 2008年2月25日实施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般用途的离心通风机、轴流通风机及空调离心通风机。不适用特殊结构和特殊用途的通风机。 2术语和定义 本实施规则采用下列定义。 节能评价值:在标准规定测试条件下,节能通风机的效率应达到的最低保证值。 3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产品要求 4.1.1 产品质量应符合: GB/T 13274 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技术条件 GB/T 13275 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技术条件 4.1.2 产品的能效水平应达到GB 19761-2005《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中节能评价指标的要求。 4.2 认证申请 4.2.1 认证单元划分 按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轴流通风机和空调离心通风机(采用外转子电动机)划分系列。 其中,一般用途的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根据其压力系数、比转速(其中,压力系数≤0.6的离心通风机叶片型式分为翼型和板型两类)划分认证单元。压力系数、比转速符合表1规定的不同机号为一个认证单元。 表1 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认证单元划分

轴流通风机根据毂比划分认证单元。毂比符合表2规定的不同机号为一个认证单元。 表2 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认证单元划分 采用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通风机,电机效率相同的通风机划分为一个认证单元。 同一制造商、同一系列产品,生产场地不同时,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但对不同生产厂(场所)生产的相同型号产品只做一次产品检验。 4.2.2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填写《通风机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附件1),并按申请书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文件。 申请空调离心通风机需提交生产许可证。 4.2.3 受控部件/材料 通风机的受控部件/材料为叶轮、电机(适用于采用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通风机)。 4.2.4 受理 认证中心收到申请方认证申请资料,对基本符合要求的,向申请方下发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并签认证合同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申请方补充或修改。 4.3 产品检验 4.3.1 产品抽样 4.3.1.1 抽样要求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效开展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保障节能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节能产品的国际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接近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 第三条节能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节能产品的活动。节能产品认证采用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及其代理商(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愿申请节能产品认证。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受国家经贸委的领导,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管理以及全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认证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证的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二)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及补充要求; (三)产品属国家颁布的可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四)产品符合国家颁布的节能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 (五)产品应注册,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良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认证程序 第七条申请认证的国内企业,应按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证范围和产品目录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格式填写认证申请书,并按程序将申请书和需要的有关资料提交给中心;境外企业或代理商均可向管理委员会或中心申请,其申请书及材料应有中英文对照。 第八条中心经审查决定受理认证申请后,向企业发出《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企业应按照《节能产品认证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心交纳有关认证费用。 第九条中心组织检查组,按程序对申请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心提交《企业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编号:CCCF- HZFH-02(A/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火灾防护产品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 2014-08-31发布2014-09-01实施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前言 本实施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编号:CNCA-C18-02:2014)制定,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版权归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目录 0. 引言 (1) 1.适用范围 (1) 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1) 3. 认证模式选择 (2) 3.1 认证的基本模式 (2) 3.2 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 (3) 4. 认证单元划分 (3) 5. 认证流程及时限 (3) 5.1 认证流程 (3) 5.2 认证时限 (3) 6. 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3) 6.1 认证委托 (3) 6.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 (4) 6.3 型式试验 (6) 6.4认证评价与决定 (7) 7. 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 (8) 7.1 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 (8) 7.2 获证后监督人日 (8) 7.3 获证后监督频次 (8) 7.4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9) 7.5 获证后跟踪检查 (10) 7.6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10) 7.7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10) 7.8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10) 7.9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和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10) 8. 认证证书 (10)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与延续 (10) 8.2 认证证书的内容 (11) 8.3 认证范围的扩大(获证后认证委托) (11) 8.4 认证范围的缩小 (12) 8.5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12) 8.6 证书恢复 (15) 8.7 认证证书的使用 (16) 9 认证的变更 (17) 9.1变更类型 (17) 9.2变更程序 (17) 10.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管理 (18) 11. 认证标志 (19) 12. 收费依据与要求 (19) 13.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9) 14. 特殊情况认证要求 (19) 附件1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典型产品及单元划分原则 (20) 附件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 (24) 附件3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检验规则 (27)

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

3认证相关知要 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 “CCC”认证标志分为四类 当前的“CCC”认证标志分为四类,分别为: 1.CCC+S 安全认证标志; 2.CCC+EMC 电磁兼容类认证标志; 3.CCC+S&E 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标志; 4.CCC+F 消防认证标志; CCC认证资料提供清单 一.初次申请或相关信息变更时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1.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 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3.生产厂的组织结构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4.申请认证产品工艺流程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5.例行检验用关键仪器设备(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清单(初次申请 或变更时提供); 6.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 7.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一式两份); 8.申请认证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9.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10.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外观照片(一式两份); 11.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如有CB测试报告请提供)。 二.同类产品再次申请时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1.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 2.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 3.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一式两份); 4.申请认证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5.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6.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外观照片(一式两份); 7.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如有CB测试报告请提供)。 3C强制认证产品检测提供文件清单 1.送样登记表; https://www.360docs.net/doc/c015979443.html,C申请详细资料; 3.产品说明书; 4.产品规格书; 5.产品维修手册; 6.产品电路图(包括原理图和印制刷线路版图); 7.同一申请单元中主送型号产品与覆盖型号产品的差异说明; 8.产品与安全有关的关键元部件明细表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明细表; 9.产品关键安全元件认证证书复印件; 10.产品的CB测试证书和报告(如有); 11.产品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如有); CCC工厂检查基本要求 第一条工厂是保证获证产品符合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第一责任者。 第二条工厂应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与经认证机构确认 合格的样品一致的认证产品。 第三条工厂应及时了解认证机构在网上公开文件中的信息及要求。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CQC31‐439124‐2010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节能认证规则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Unitary air conditioners 2010年4月21日发布 2010年4月21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CQC/JY205-2008。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 主要起草人: 袁雅青 戴世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以下简称空调机)的节能认证。 2.认证模式 空调机节能认证模式: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 a.认证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监督 f.复审 3 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按照产品额定制冷量、冷却侧换热器型式(风冷、水冷)、结构类型(整体式、分体式)等参数划分单元,上述参数相同的型号为同一单元产品。 不同的生产场地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CQC提供表格文件) 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产品描述(CQC31-439124.01-2010) d)品牌的使用声明(如使用商标做品牌,提交商标注册证明) 3.2.2证明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首次申请时) b)产品已获CCC认证证书复印件 c)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d)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 e)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f)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g)其他需要的文件 4 产品检验 4.1 样品 4.1.1送样原则 CQC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产品检验。必要时,增加样品进行差异试验。同一申请单元,选择热泵机组覆盖单冷机组;不带电热机组和带电热机组互相覆盖。 4.1.2样品数量 申请人按CQC的要求送样,并对样品负责。样品数量1台/单元。 4.1.3样品及资料处置 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要求处置。

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附件2 编号:CNCA-00C-006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2014-01-02发布2014-09-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范围··16 2、术语与定义··16 2、1工厂检查··16 2、2指定试验··17 3、工厂检查活动的准则··17 4、工厂检查要求··17 4、1工厂专业类别··17 4、2工厂检查实施的基本要求、·18 5、确定工厂检查的基本要求··18 6、确定工厂检查的方式、内容与检查组··18 7、生产企业搬迁的风险控制··19 8、获知认证产品不合格信息后的处置··19 9、证书恢复的工厂检查··19 10、CCC标志加施的特殊要求··19 10、1需在生产过程中加施CCC标志的要求··20 10、2委托相关方印刷、模压CCC标志的要求··20 11、工厂检查结论判定··20 11、1工厂检查结论与不符合项分类··20 11、2工厂检查结论判定条件··21 11、3工厂检查的结论告知··23

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在工厂检查活动中,指定认证机构应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活动,指导指定认证机构工厂检查工作实施的一致性,保证工厂检查活动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制定本实施规则。 指定认证机构应根据本实施规则及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针对产品自身特性与生产加工特点、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检查员使用管理等因素,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建立与机构自身特点相适应的工厂检查实施方案。 1、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指定认证机构工厂检查活动的组织管理、实施、工厂检查结论判定等活动。 2、术语与定义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简称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实施规则。 2、1工厂检查 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与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所进行的评价活动。工厂检查范围包括产品范围与场所界限。 注:产品范围指认证产品。场所界限指与产品认证质量相关的场所、部门、活动与过程;当认证产品的制造涉及多个场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与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与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得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体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健康、环境保护以及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得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得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得强制性要求、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统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她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得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凡列入《目录》得产品,必须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她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强制性产品认证得组织管理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得规章与制度,批准、发布《目录》。 第七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得管理与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认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有关认证工作得重大问题; (二)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目录》; (三)制定与发布列入《目录》得产品得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认证实施规则); (四)确定列入《目录》得产品认证适用得认证模式; (五)制定与发布认证标志,制定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六)规定认证证书得式样与格式;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目录与标准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节能认证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600001 彩色电视广播 接收机 Color Television Broadcasting Receiver GB12021.7-2005 CQC/RY601

修 订:5 版 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2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Self-ballasted lamps for general lighting services GB16844-1997* GB17625.1-2003* GB19044-2003 CQC/RY602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3 电源适配器(音 CQC1002-2006 CQC/RY608 视频、信息技 术、电信终端设 备配套用适配 器) Power Adaptor 600004 玻璃钢门窗 GB50189-2005 CQC/RY603 JGJ 26-1995 600005 建筑木门窗 GB50189-2005 CQC/RY603 JGJ 26-1995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6 单端荧光灯 Single-capped fluorescent lamps GB16843-1997 GB19415-2003 CQC/RY606 600007 双端荧光灯 Double-capped fluorescent lamps GB18774-2002 GB19043-2003 CQC/RY607 600008 PVC塑料门窗 GB50189-2005 JGJ 26-1995 CQC/RY603

CNCA-00C-006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附件2 编号:CNCA-00C-006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2014-01-02发布 2014-09-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0.引言??????????????????????????????????????????????????????16 1.范围???????????????????????????????????????????????????????16 2.术语和定义?????????????????????????????????????????????????16 2.1工厂检查?????????????????????????????????????????????????16 2.2指定试验??????????????????????????????????????????????????17 3.工厂检查活动的准则?????????????????????????????????????????17 4.工厂检查要求???????????????????????????????????????????????17 4.1工厂专业类别?????????????????????????????????????????????17 4.2工厂检查实施的基本要求.???????????????????????????????????18 5.确定工厂检查的基本要求?????????????????????????????????????18 6.确定工厂检查的方式、内容和检查组????????????????????????????18 7.生产企业搬迁的风险控制?????????????????????????????????????19 8.获知认证产品不合格信息后的处置?????????????????????????????19 9.证书恢复的工厂检查?????????????????????????????????????????19 https://www.360docs.net/doc/c015979443.html,C标志加施的特殊要求????????????????????????????????????19 10.1需在生产过程中加施CCC标志的要求????????????????????????20 10.2委托相关方印刷、模压CCC标志的要求????????????????????????20 11.工厂检查结论判定?????????????????????????????????????????20 11.1工厂检查结论和不符合项分类??????????????????????????????20 11.2工厂检查结论判定条件????????????????????????????????????21 11.3工厂检查的结论告知??????????????????????????????????????23

中国强制性产品CCC认证目录大全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即CCC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下面按大类列出中国强制性产品CCC认证目录大全。 一、电线电缆(4种) 1.电线组件 2.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 3.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 4.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装(6种)

1.插头插座(家用、工业用和类似用途) 2.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 3.器具耦合器(家用和类似用途、工业用) 4.热熔断体 5.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6.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 三、低压电器(9种) 1.漏电保护器 2.断路器(含RCCB、RCBO、MCB) 3.熔断器 4.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5.其他电路保护装置(限流器、电路保护装置、过流保护器、热保护器、过载继电器、低压机电式接触器、电动机启动器) 6.继电器(36V低于电压1000V) 7.其他开关 8.其他装置(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信号灯、辅助触头组件、主令控制器、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 9.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四、小功率电动机(1种) 小功率电动机 五、电动工具(16种) 1.电钻(含冲击电钻) 2.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 3.电动砂轮机

4.砂光机 5.圆锯 6.电锤(含电镐) 7.不易燃液体电喷枪 8.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 9.攻丝机 10.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 11.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 12.电链锯 13.电刨 14.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 15.电木铣和修边机 16.电动石材切割机 六、电焊机(15种) 1.小型交流弧焊机 2.交流弧焊机 3.直流弧焊机 4.TIG弧焊机 5.MIG/MAG弧焊机 6.埋弧焊机 7.等离子弧切割机 8.等离子弧焊机

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

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 手号规则编号规则名称 1. CSC/G 1101-2006 家用电冰箱 2. CSC/G 1102-2006 房间空气调节器 3. CSC/G 1103-2006 家用电动洗衣机 4. CSC/G 1103-2006 家用电动洗衣机 5. CSC/G 1104-2004 家用微波炉 6. CSC/G 1105-2004 家用贮水式电热水器 7. CSC/G 1106-2004 家用自动电饭锅 8. CSC/G 1107-2004 家用电磁灶 9. CSC/G 1108-2004 家用吸油烟机 10. CSC/G 1109-2004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11. CSC/G 1112-2006 饮水机 12. CSC/G 1111-2005 漠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13. CSC/G 1110-2004 冷水机组 14. CSC/G 1113-2006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15. CSC/G 1114-2006 水源热泵机组 16. CSC/G 1123-2007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 17. CSC/G 1121-2005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 18. CSC/G 1122-2004 DVD/VCDB 盘机 19. CSC/G 1201-2006 打印机和打印/传真一体机 20. CSC/G 1202-2006 传真机 21. CSC/G 1203-2006 复印机 22. CSC/G 1204-2006 计算机 显示器」 23. CSC/G 1205-2006 24. CSC/G 1207-2006 数字式多功能办公设备 25. CSC/G 1206-2005 单路输出式交流-直流和交流-交流外部电源 26. CSC/G 1208-2006 微型计算机用开关电源 27. CSC/G 1301-2004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28. CSC/G 1302-2004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 29. CSC/G 1303-2004 单端荧光灯 30. CSC/G 1305-2005 金属卤化物灯 31. CSC/G 1304-2004 高压钠灯 32. CSC/G 1322-2006 高压钠灯镇流器 33. CSC/G 1321-2004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 34. CSC/G 1323-2005 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 35. CSC/G 1406-2005 电缆桥架 36. CSC/G 1501-2004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37. CSC/G 1504-2006 清水离心泵

节能产品证明书

节能产品证明书 篇一: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和管理节能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产品认证定义】本办法所称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在能源利用或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的节能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机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

内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机制】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节能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节能产品认证有关管理事项。 节能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鼓励政策】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节能产品认证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四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九条和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优先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 第七条【保密规定】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八条【节能产品认证规则】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涉及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68号) 第168号 为了规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促进节能低碳产业发展,特制定《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2015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改进材料利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规范和管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包括节能产品认证和低碳产品认证。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在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低碳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温室气体排放量符合相应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节能低碳产品认

证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有关事项。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认证结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依据相关产业政策,推动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鼓励使用获得节能低碳认证的产品。 第七条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八条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发布。 第九条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并具备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相关技术能力。 第十条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并具备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检验检测工作相关技术能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1-6批)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 一、电线电缆(共5种) 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装(共6种) 三、低压电器(共9种) 四、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小功率电动机 五、电动工具(共16种) 六、电焊机(共15种) 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1.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有效容积在500立升以下,家用或类似用途的有或无冷冻食品储藏室的电冰箱、冷冻食品储藏箱和食品冷冻箱及他们的组合 2.电风扇:单相交流和直流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风扇 3.空调器:制冷量不超过21000大卡/小时的家用及类似用途的空调器 4.电动机—压缩机:输入功率在5000W以下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和制冷装置 所用密闭式(全封闭型、半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 5.家用电动洗衣机:带或不带水加热装置、脱水装置或干衣装置的洗涤衣物的电动洗衣机 6.电热水器:把水加热至沸点以下的固定的贮水式和快热式电热水器 7.室内加热器:家用和类似用途的辐射式加热器、板状加热器、充液式加热器、风扇式加热器、对流式加热器、管状加热器 8.真空吸尘器:具有吸除干燥灰尘或液体的作用,由串激整流子电动机或直流电动机的真空吸尘器 9.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用作人或动物皮肤或毛发护理并带有电热元件的电器 10.电熨斗: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干式电熨斗和湿式(蒸汽)电熨斗 11.电磁灶: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采用电磁能加热的灶具,它可以包含一个或多 个电磁加热元件 12.电烤箱:包括额定容积不超过10升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烤箱、面包烘烤器、华夫烙饼模和类似器具 13.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家用电动食品加工器和类似用途的多功能食品加工器 14.微波炉:频率在300MHz以上的一个或多个I.S.M.波段的电磁能量来加热食物和饮料的家用器具,它可带有着色功能和蒸汽功能 15.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包括家用电灶、分离式固定烤炉、灶台、 台式电灶、电灶的灶头、烤架和烤盘及内装式烤炉、烤架 16.吸油烟机:安装在家用烹调器具和炉灶的上部,带有风扇、电灯和控制调 节器之类用于抽吸排除厨房中油烟的家用电器 17.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 18.电饭锅:采用电热元件加热的自动保温式或定时式电饭锅

中国强制产品CCC认证132种.

中国强制产品CCC认证-3C在线---CCC认证目录 2005年7月12日星期二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一、电线电缆(共5种 电线组件、矿用橡套软电缆、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 V 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装(共6种 耦合器(家用、工业用和类似用途器具、插头插座(家用、工业用和类似用途、热熔断体、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三、低压电器(共9种 漏电保护器、断路器(含RCCB、RCBO、MCB、熔断器、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其他电路保护装置[保护器类:限流器、电路保护装置、过流保护器、热保护器、过载继电器、低压机电式接触器、电动机启动器]、继电器(36V低于电压1000V、其他开关(电器开关、真空开关、压力开关、接近开关、脚踏开关、热敏开关、液位开关、按钮开关、限位开关、微动开关、倒顺开关、温度开关、行程开关、转换开关、自动转换开关、刀开关、其他装置(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信号灯、辅助触头组件、主令控制器、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四、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 小功率电动机

五、电动工具(共16种 电钻(含冲击电钻、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电动砂轮机、砂光机、圆锯、电锤(含电镐、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攻丝机、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电链锯、电刨、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电木铣和修边机、电动石材切割机(含大理石切割机六、电焊机(共15种 小型交流弧焊机、交流弧焊机、直流弧焊机、TIG弧焊机、MIG/MAG弧焊机、埋弧焊机、等离子弧切割机、等离子弧焊机、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焊接电缆耦合装置、电阻焊机、焊机送丝装置、TIG焊焊炬、MIG/MAG焊焊枪、电焊钳 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1.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有效容积在500立升以下,家用或类似用途的有或无冷冻食品储藏室的电冰箱、冷冻食品储藏箱和食品冷冻箱及他们的组合 2.电风扇:单相交流和直流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风扇 3.空调器:制冷量不超过21000大卡/小时的家用及类似用途的空调器 4.电动机—压缩机:输入功率在5000W以下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和制冷装置所用密闭式(全封闭型、半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 5.家用电动洗衣机:带或不带水加热装置、脱水装置或干衣装置的洗涤衣物的电动洗衣机 6.电热水器:把水加热至沸点以下的固定的贮水式和快热式电热水器 7.室内加热器:家用和类似用途的辐射式加热器、板状加热器、充液式加热器、风扇式加热器、对流式加热器、管状加热器 8.真空吸尘器:具有吸除干燥灰尘或液体的作用,由串激整流子电动机或直流电动机的真空吸尘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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