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11(内部分配和考核晋升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11(内部分配和考核晋升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11(内部分配和考核晋升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

内部分配和考核晋升制度

为发挥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服务和监督作用,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极积性和主观能动性,增强风险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部发[1994]489号文及本所合伙人《协议》、《人事管理制度》、《员工聘用及学习培训制度》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内部分配办法:

本所执行“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绩效挂钩”的分配原则,年终按德、能、勤、绩综合考核进行内部分配。

(一)、绩效考核分配

对紧密形管理的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实行基本工资(坐班工资,下同)、效益工资(审计项目补贴、津贴,下同)与收入挂钩并按德、能、勤、绩综合考核进行分配。年

终视情况按项目总收入平均提取37%至39%计发基本工资和

效益工资。具体提取比例是:会计报表审计35%,会计报表

审阅32%,货币验资20%,债转股或实物验资30%,建设工

程预结(决)算审核和前置审计37%,专项审计35%,代理

记账45%,协作资产评估45%,破产清算45%,经济案件鉴

证45%。

年终,根据综合考核计算的个人全年应得总收入,扣除

按月预发的个人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之和后少补多退。

计算办法是;1、首先按项目及其分配率由主审(或组长)在项目完成时即计算初次分配到人。2、年终分别计算个人初次分配合计和累计分配总额,以累计分配总额计算其占总收入的百分比,计算出的百分比与平均应提取百分比之差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再按系数进行二次分配。其计算公式为;全年总收入*[项目平均计提%-(初次分配累计总金额/全年总收入)*100%] (二)、项目考核:根据本所《业务承接及工作委派制度》必须委派2人以上人员组成审计组执行审计业务之规定,项目组内的考核分配由主审(或组长)负责执行。具体为:2人审计组主审占项目收入(下同)的55%,协审45%;3人审组

主审00%,协审00%;4人审计组主审00%,协审00%,5人

审计组主审00%,协审00%;6人审计组主审00%,协审00%;7人审计组主审00%,协审00%;8人审计组主审00%,协审00%;9人审计组主审00%,协审00%。审计终结后,主审应

将初次分配计算表提交会计进行综合考核登记。

(三)、出勤考核:根据本所《人事管理制度》第五条之

规定,对紧密形管理的员工,每月按20天,全年250天实

行出勤考核,每月按人均1000元以30天计算予发基本工资。一般情况下,节假日不安排加班,特殊情况需要加班工作的

即不再另行计发加班工资。出勤考核由办公室负责登记,按

月公布考勤,以便考评监督。因病请假者按日基本工资33.33元的50%计发;因事请假者不计发当日基本工资;无

故旷工者按日基本工资33.33元的200%扣发。全年病、事

假日天数超过10天(不含10天)以上者,仅计发按系数计

算的效益工资的85%。

(四)、学习考核: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应按本所《员

工聘用及学习培训制度》第八条之规定,坚持每周不少于四

个半天集中学习或自学,努力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

家法律法规;学习财务会计、审计业务知识。对紧密形管的

员工,未参加学习者按出勤考核办法处理。

(五)、职业道德考核:注册会计师及专业从业人员违返

本所《职业道德守则》规定,遭客户投诉且事实确凿的,每

次惩罚人民币100元。违返本所《执业质量控制制度》规定,不执行相关审计程序,经质量督查小组成员、或主任、副主

任会计师指出拒不改正的,每次惩罚人民币100元。

(六)、风险考核。为防范和降低审计风险,分清风险责任,审计中产生的风险责任由审计组承担,审计查出重大问题不经请示擅自处理,经质量督查小组成员、或主任、副主任会计师指出拒不改正的,除不签发审计报告外,主审每次惩罚人民币100元,协审每人每次惩罚人民币50元并承担由此而起的违约责任。向事务所专题报告并作出决定的,由本所出资人集体负责。

二、项目总收入提成分配

对松散形管理的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实行按项目约

定总收入扣除16.5%的税费后,按自带项目或本所安排项目

以级差提成比例计算分配(附:级差提出成分配比例表)。松散形管理的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审计项目,经本所“质量督查”组审查后不符合审计质量要求又不愿意补正的,主任会计师不予签发审计报告,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由本人承担。

三、晋升考核。年龄在30岁至50以内的注册会计师及

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好,经年终德、能、勤、绩综合考核连续3年完成和参与完成项目较多、项目初次分配较高者,可晋升为部门副经理或经理,部门副主任或主任并享受其相应津贴。注册年限满五年以上并在本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经考察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可吸收作为本所合伙人之一,可晋升为主任会计师助理或副主任会计师,条件成熟也可晋升为主任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在事务所存续执业期间,应遵守本所合伙人《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如恶意违反受处罚应自动辞职或辞退。

会计师

20XX年X月修订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及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本单位的内部治理,保护出资人(合伙人)、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机构设置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第三条本单位处理各项财务事项,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财务人员管理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必须由不同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本单位会计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做到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报账及时。 (二)定期检查,分析本单位收入、成本和利润的实际情况,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提出建议,当好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本单位出纳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二) 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账目,严格审核现金、银行存款收付凭证。 (三) 严格执行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 (四) 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第三章资本金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七条本单位股东应按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及时足额的缴纳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本单位股东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转移本单位的财产。 第九条本单位股东对可供分配利润以及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 第十条本单位股东不得以其在本单位中的股权出质。 第十一条对于符合章程规定退出条件的股东,按章程的约定,对退出股东的财产份额进行结算与退还。

企业公司内部稽核制度办法

企业公司内部稽核制度办法 □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营业单位的稽核工作,由管理部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稽核工作。 第二条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定为帐务、业务、财务、总务、监验五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以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并应在有关帐册簿据上签章。 第四条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帐表外,并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察,每年稽察次数视事实需要而定。 第五条稽核人员前往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六条稽核人员于执行任务时,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七条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稽得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予检查单位。 第八条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各该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如遇有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 第九条稽核人员对本公司各单位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尽查询,并调阅帐册、表格及

有关档案,必要时并得请其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条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或公文)交由受稽核单位主管验明外工作态度应力求亲切,切忌傲凌或偏私。 第十一条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妥后,应据实缮写检查报告书呈核。 □帐务稽核 第十二条记帐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二)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转帐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四)应加盖的戮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五)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六)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七)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计表。 (八)传票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帐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帐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是否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3966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Accounting firm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了进一步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业务开拓的主动性,加强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及岗位设置主任会计师(董事长)总经理 (二)岗位任职条件 1.主任会计师:具备优秀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经营理念,能团结带领全体同仁共同奋斗,使事务所得到健康稳步发展;同时,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能有效地控制事务所的执业风险,并能为事务所经营风险承担主要责任。 2.总经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先进的经营理念;具备优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具备很强的业务开拓能力和客户工作经验;具有优秀的团队管理和项目管理经验。业务

知识广博,能全面领导事务所的各项业务工作。 3.副主任会计师、副总经理:具备精湛的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有效协助主任会计师和总经理制定全所各项管理规范;具备很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业务开拓能力;在分管范围内,能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4.部门经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具备相关执业资格;有较强的业务开拓能力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能很好的组织、协调、指导本部门人员完成所里分配的各项业务。 5.高级项目经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关执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执业经验和精湛的执业水平,能有效控制风险;具备较强的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大型的审计或评估等项目。 6.项目经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关执业资格;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各类审计或评估项目。 7.项目助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通过执业资格考试或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

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入职离职管理制度 入职程序 第一条.被聘用人员应按照公司员工入职程序进行入职: 1.入职者按综合办要求的时间上岗到综合部办理入职手续; 2.填写《员工入职信息表》并交纳1张一寸免冠近照和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还须提供学历及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验证各种证书原件(学历证书、身份证、资质证等) 3.领取上岗所需物品,熟悉所内相关制度; 离职程序 第二条.辞职 1.凡正式员工需要辞职者,经理级以下员工(含经理级)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申请。工作未满1个月的试用期员工提出辞职,3天内经综合办批准后办理离职手续,未按要求离职的需按规定支付公司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员工没有申请擅自离岗者,扣发当月工资,有特殊情况没有提前申请离职的员工应附情况说明书加以说明,领导签字后可按正常离职办理离职手续后按实际出勤结算工资。 2.员工持《离职申请表》至综合办审批后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3.员工将办理完毕的《离职申请表》交综合办备存。 4.辞职人员的工资统一到工资发放日发放。 5.审批权限:经理级以上人员填写《离职申请表》直接报所长签字批准。经理级别以下员工填写《离职申请表》报所在分管部门经理、综合办领导、所长签字批准。 第三条.除名、开除 因触犯法律或违反公司规定而受到除名、开除处分者,由所在综合办将其材料汇

总后要求其本人办理离职手续。离职手续的办理参照辞退、劝退人员离职程序(如违反公司规定造成损失的可扣发工资和奖金,严重者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条.自动离职 1.员工未经批准离职称为自动离职.按照《劳动合同》及《劳动法》相关规定应 支付公司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员工未履行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一年按照一个月(月平均工资)工资标准作为违约金;一年以上不足两年按照两个月(月平均工资)工资标准作为违约金,并逐年累加.公司有权不发工资和奖金等,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等情况,公司将保留依法追究补偿的权利。 2.审批程序:经理级及员工填写《离职申请表》和《离职交接清单》报公司综合 办后由所长签字批准。 3.由综合办将离职员工档案撤出、装订保存,备查。 以上规定,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请各位员工须遵照执行! 工资的发放制度 为了明确本所工资发放的准确、及时、无误,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员工工资根据审核过的考勤表来进行考核 (二)所有员工工资均实行本月发上月 (三)员工工资均实行等级工资制 (四)员工未办理手续自行离职的,未发放工资不得实际发放 (五)无试用期人员在工作未满3个月离职的: 1.最后1个月工资不得发放,相关的福利待遇未办理报销手续不再予以报销 2.如果未配合作好善后交接工作的,未发放工资提成以及福利费用均不予以发放或报销 (六)试用期人员、实习人员工作未满一个月的,不发放工资 (七)辞职人员必须在辞职之前,完成所负责的项目工作,否则不予办理辞职手续,擅自离职的工资不予发放 (八)员工事假等扣工资按当月实际日历工作日折算 (九)由于事务所的特殊性,工作未完成需要周末加班的不计加班工资,只做午餐补助

财务内部稽核制度

财务内部稽核制度

财务内部稽核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员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三章稽核人员的权限 第四章稽核工作的依据 第五章稽核的过程和要求 第六章稽核的具体内容 第六章附则 财务内部稽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完善会计稽核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单位的稽核工作,由财务部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稽核工作。

第二条会计稽核制度是组织和从事会计工 作所遵循的规范与准则,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验收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会计机构内部的监督环节;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分为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帐簿、财务报表、其他六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以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稽核工作以事前稽核为主,采用逐步审查方式,具有经常性,持续性,有效性的特点。 第二章人员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财务部门设兼职稽核人员。 第五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工作。出纳工作必须经过稽核人员事前稽核,方能办理收支,出纳员只能对已稽核的会计凭证进行事中复核,并办理有关财务收支手续。 第六条稽核工作人员的职责。 1、审查各项财务收支;应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财务收支进行逐笔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应及时提出意见,并向领导汇报,

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复核会计凭证;会计凭证的复核应每日随着经济业务发生逐笔进行复核,不能拖拉积压,贻误记帐,对其审核的凭证应签名或盖章。 3、复核帐薄;对帐薄复核应规定日期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日期登入抽查簿。发现错误应提出更正意见,让其主管记帐员更正。 4、复核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的复核应按季按年进行审核。 第三章稽核人员的权限 第七条根据《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的有关规定,稽核工作人员有以下权限: 1、对不合理、不合法的一切开支,有权拒绝付款和报销。 2、对于手续不完备,数字计算不准确以及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应退还给经办人,并限期补办手续或更正。 3、对于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拒绝执行的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前言 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充分体现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和成效,把建立健全事务所内部决策和管理机制,提高事务所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能力,切实维护公众利益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行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结合我省实际,省注协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示范文本(试行)》,分治理层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三个部分,共设37项制度,其中,治理层管理制度5项,质量控制制度11项,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21项。以期为事务所制定并执行各项内部治理制度,构建完整、科学的内部治理机制提供参考。 由于时间仓促,加之水平有限,文中难免有不足之处,希望读者不吝指正,以便修订时改进。

会计师事务所治理层管理制度 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规章的规定及本章程的约定。 第四条事务所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地名][字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英文名称:[ ]C.P.A. LTD 第五条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大写)元。 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 年](注: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或永久存续),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股东会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事务所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所,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事务所经批准设立,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按其1范本中“[ ]”所列内容由事务所自行填写或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写。

企业内控之内部稽核制度

企业内控之内部稽核制度 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营业单位的稽核工作,由管理部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稽核工作。 第二条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定为帐务、业务、财务、总务、监验五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以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并应在有关帐册簿据上签章。 第四条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帐表外,并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察,每年稽察次数视事实需要而定。 第五条稽核人员前往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六条稽核人员于执行任务时,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七条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稽得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予检查单位。 第八条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各该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如遇有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

第九条稽核人员对本公司各单位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尽查询,并调阅帐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并得请其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条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或公文)交由受稽核单位主管验明外工作态度应力求亲切,切忌傲凌或偏私。 第十一条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妥后,应据实缮写检查报告书呈核。 帐务稽核 第十二条记帐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二)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转帐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四)应加盖的戳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五)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六)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完整word版)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我所执业质量水平,加强执业质量内部控制,依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业务承接与保持 积极开拓,不断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拓宽服务领域和服务空间,树立优良的执业形象是全所执业人员的重要奋斗目标。把好项目的入口关是提高项目质量的重要因素。 1、承接业务,应充分了解委托目的,客户基本情况,考虑自身的经验、对委托事项的熟悉程度和独立性,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是否正直与诚实,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关系及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有足够的能够胜任的人力资源并能按时完成委托等因素,初步评估风险后确定是否承接。事务所的全体人员都应积极承揽业务,但承接业务必需由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批准、统一委派。 2、各项业务均应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或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3、应按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由所长授权部门负责人代表本所签订。重要的项目由部门负责人报所长签字。 所有项目的业务约定书由办公室分别不同类别按顺序编号。在签定约定书时,重要的项目应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与客户协商确定收费数额和收费方式,并负责按规定,及时将费用收取到帐。不得在未签订约定书之前进入企业进行具体的测试程序。不得为承揽业务而降低收费标准。

业务约定书原件由办公室集中归档,复印件存业务档案。 4、业务承接应对事务所的独立性进行评估,项目经理及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委托事项,应报办公室备案,但相关人员不能参与该项目的执行。 事务所每年都应该取得全体人员对独立性的书面承诺。 5、业务承接应评估事务所自身的胜任能力,如,执业经验、专业胜任、人力资源配套、客户的时间要求、专家委派(聘请)等。 6、业务承接应对客户需求的背景进行了解,主要了解企事业成长的背景、在行业内部及社会公众中的形象、有无重大控制论事项、以往接受审计的情况(关注与前任审计师的关系)、本次审计的特定目的、有无特殊要求等。 7、执业人员、复核和监查人员应注意收集执业过程中客户存在的重大事项,对在本期或以前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重大事项的客户,应评估对保持客户关系可能造成的影响。对发现可能无法保持关系的客户,应以书面报告形式报主任会计师处理。 8、办公室建立事务所的客户档案,连续记载审计结论的类型、社会公众及媒体的企业的不利评价及报道、特定问题的处理过程及结果、审前调查与执行的重大差异等。事务所不应与缺乏诚信的客户发生关系。 9、对执业、复核、监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可能影响事务所事项的客户,应评估是否维持合约的可能,如不能维持需要解除业务约定书的,应通过内部程序,向业务执行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部门负责人与相关复核人员协商评估后,报报主任会计师批准。 10、业务承接的过程,应详细记载于工作底稿。

公司内部稽核制度

公司内部稽核制度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十一、公司内部稽核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为协助各部门的工作能顺利进行并检核其执行情况促进工作的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稽核人员系指稽核室稽核人员 第三条稽核人员掌理的职务如下 1.遵行已定政策及命令贯彻的应行检核事项 2.经营管理各项业务及成本控制等的应行检核事项 3.生财器具各项设备及有关采购等的管理使用保养等的检核事项 4.有关特殊案件的调查审议事项 5.有关经销商及协作厂商的辅导及其动态与信用状况等应行检核事 项 6.其他交办事项 第四条稽核人员发现有下列事项者,应以口头或书面纠正,并报请备查,如涉及其他单位的职权并应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1.业务执行偏差 2.人事未尽协调 3.违纪行为情节轻微者 4.管教有欠允当 第五条稽核人员发现有下列事项者应列举事实以书面通知各主管单位改进: 1.有关各项制度执行时发生困难或缺点事项 2.有关业务教育训练纪律管教改进事项 3.有关员工生活及福利改善事项 第六条稽核人员发现有下列事项者,应列举事实随时建议,以书面呈报总经理交由主管单位处理 1.表现良好的各职员工 2.违法违规案件 3.行为影响本公司的名誉 4.各项灾害及意外损失 5.其他影响本公司经营活动的一切不正当的重大案件 第七条稽核人员调查案件报告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原因并叙明年月日

2.详细事实 3.案情分析 4.处理意见 第八条案情单纯者得以口头纠正并报请备查 1.经常督导及抽查由本室稽核人员会同各有关单位承办人员办理 2.定期督导及抽查由本室稽核人员定期前往会同各有关单位承办人 员办理 第九条稽核人员执行任务时得为下列各项措施 1.督导及抽查所属各单位的经营及业务 2.约谈或直接听取员工的意见汇集有关资料 3.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条稽核人员督导抽查考核外勤员工服勤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有无迟到早退或任意缺勤情况 2.员工出勤卡登记是否确实 3.工作分配是否按照规定执行 4.工作是否切实执行并考核绩效 5.接受经销商及协作厂商或顾客请求处理业务时是否迅速 6.营业或服务处所是否经常保持整洁 7.服务态度及精神是否良好 第十一条稽核人员督导抽查考核外勤单位业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与各有关经销商业务配合联系是否完善 2.服务人员在外的收款是否按照规定处理 3.业务人员收款的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办理 4.存货及材料的放置处理是否完善确实 5.人员财物的运用调配是否适当有无浪费不均现象 6.未达预定目标的处所应列举其项目及原因 第十二条稽核人员抽查各员工生活管理及风纪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有无行为不检及损害公司名誉的各种行为 2.对人事不协调或风纪表现不良的外勤单位应拟具改善意见报请核 办 3.播弄是非挑拨离间影响团结的员工应查明列举事实报请总经理予 以处理 第十三条稽核人员接受上级或各单位交办调查违法违规的案件应注意下列事项:

财政部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等,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和本暂行办法,结合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等,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进一步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内部控制。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全所范围内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业务收支和收益分配等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分所财务的集中控制,切实做到一体化管理,避免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各自为政。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大信息技术应用推广力度,进一步整合财务和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效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或在相关部门内指定专职财会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八条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 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完善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机制,保证应收账款真实、完整。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明确支出款项的用途、金额、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保证资金支出的合法、安全。 会计师事务所拓展和承接业务,不得向委托人或相关方面提供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商业贿赂。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购买有价证券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独立性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产物资采购、使用、保管、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定期清查和盘点,对发生的财产损失要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负债管理,保证适当的流动性,对发生的各种借款和应付应交款项,应当按合同约定方式和期限及时归还或支付。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不得同其他企业或单位发生除正常业务活动外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类型对取得的收入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照资金用途对支出的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有效的工时管理系统和成本控制系统,在保证执业质量的前提下,不断强化成本预算约束,实现成本的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内部稽核制度范例A

内部稽核制度范例A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内部稽核制度(范例A) 第一条本公司为协助各部门的工作能顺利进行并检核其执行情况,促进工作的效率,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稽核人员,系指稽核室稽核人员而言。第三条稽核人员掌理的职务如下: (一)遵行已定政策及命令贯彻的应行检核事项。 (二)经营管理,各项业务及成本控制等的应行检核事项。 (三)生财器具、各项设备及有关采购等的管理、使用、保养等的检核事项。 (四)有关特殊案件的调查审议事项。 (五)有关经销商及协作厂商的辅导及其动态与信用状况等应行检核事项。 (六)其他交办事项。第四条稽核人员发现有下列事项者,应以口头或书面纠正,并报请备查,如涉及其他单位的职权并应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一)业务执行偏差。 (二)人事未尽协调。 (三)违纪行为,而情节轻微者。 (四)管教有欠允当。第五条稽核人员发现有下列事项者,应列举事实,以书面通知各主管单位改进。 (一)有关各项制度执行时发生困难或缺点事项。 (二)有关业务、教育训练、纪律、管教改进事项。 (三)有关员工生活及福利改善事项。第六条稽核人员发现有下列事项者,应列举事实随时建议,以书面呈报总经理,交由主管单位处理。 (一)表现良好的各职员工。 (二)违法、违规案件。 (三)行为影响本公司的名誉。 (四)各项灾害及意外损失。(五)其他影响本公司经营活动的一切不正当的重大案件。第七条稽核人员调查案件报告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原因并叙明年月日。 (二)详细事实。 (三)案情分析。 (四)处理意见。第八条案情单纯者得以口头纠正并报请备查。 (一)经常督导及抽查:由本室稽核人员会同各有关单位承办人员办理。 (二)定期督导及抽查:由本室稽核人员定期前往会同各有关单位承办人员办理。第九条稽核人员执行任务时,得为下列各项措施: (一)督导及抽查所属各单位的经营及业务。 (二)约谈的方式或直接听取员工的意见汇集有关资料。 (三)其他必要事项。第十条稽核人员督导、抽查、考核外勤员工服勤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有无迟到、早退或任意缺勤情事。 (二)员工出勤卡登记是否确实。 (三)工作分配是否按照规定执行。 (四)工作是否切实执行,并考核绩效。 (五)接受经销商及协作厂商或顾客请求处理业务时是否迅速。 (六)营业或服务处所是否经常保持整洁。 (七)服务态度及精神是否良好。第十一条稽核人员督导、抽查、考核外勤单位业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有关与各经销商业务配合、联系是否完善。 (二)服务人员在外的收

公司内部稽核制度

内部稽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的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稽核制度,以保护公司资产的完整与安全,降低成本费用,防止内部管理过程的失控,履行各所属公司、各部门经济责任,实现集团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所属公司。 第三条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四条实施内部稽核制度的目标有: 1.维护公司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2.及时提供可靠的相关信息; 3.减少不必要耗费,降低成本,实现集团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 4.避免或减少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税务风险; 5.促使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经营行为合理化; 6.明确生产经营管理各环节的经济责任,保证所赋予的职责得到正确履行。 第五条集团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 内部控制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直接领导,总裁办、人资行政部、资金结算部、研发中心、生产部、医学部、医院投管部、市场策划部等负责或参与实施。 第六条内部稽核制度的内容包括: 1.研究开发过程内部稽核制度; 2.生产、采购过程内部稽核制度; 3.销售过程内部稽核控制制度; 4.费用、支出内部稽核制度; 5.对外投资内部稽核制度; 6.对外经济担保内部稽核制度;

7.公司资金内部稽核制度。 第二章研究开发过程内部稽核制度 第七条研究开发过程内部稽核控制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地规划、使用研究开发费用,减少损失,以较少的资金投入,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研究项目必须根据集团公司的研发程序进行分步实施。严格按《设计开发控制流程》(文件编号COP-730)执行。研发项目的立项应该形成文件,通知相关部门。研发项目实行承包责任制。 第九条集团公司按计划批准的研究开发项目,应按项目编制研究开发项目详细资金预算,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交公司财务部备案,财务部按进度计划拨付资金。 第十条研发部门严格按预算使用资金,加强成本控制和费用管理。 第十一条研发部门应对每一个研发项目要进行中期论证和中期审计,以减少风险。 第十二条研究开发项目完成后,财务部应及时按项目编制决算报告,报公司审批后,结转研究开发成本。超过预算部分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结转, 并与研发项目承包责任制挂钩决算。 第十三条研究开发项目中途停止或失败,应及时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报告后报请公司审批.对由于个人营私舞弊或责任事故造成研发项目重大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法律责任和主要领导的相关责任。 第三章生产、采购过程内部稽核制度 第十四条生产、采购过程内部稽核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采购的物料能满足 生产的需要;在保证存货质量的前提下,以最低的采购成本或生产成本取得所需要的存货;保证库存存货的真实性、合理性,将存货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避免生产过程中的不合理损耗。 第十五条所属各公司的生产计划、生产预算和生产日程安排与销售管理、

2016会计事务所业务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本所业务管理,根据《河**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和《河**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运营规范》(以下简称运营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业务,包括事务所承接的各项业务。 第3条、本制度所称业务单位,包括各独立核算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所。 第二章业务承接与分派 第4条、事务所业务承接应以客观、公正、独立为原则。 第5条、事务所承接各项业务均应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6条、各项业务承接前均应与委托单位进行充分沟通,明确委托目的、要求、范围,并对业务风险作出初步评价。 第7条、对于大宗、繁难或风险较大的业务,业务意向达成后,业务承接人应填制《业务意向单》报请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审核确定是否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 第8条、为避免同质业务的竞争和节约业务成本,各业务单位的业务开展应采用专业相关原则和区域就近原则。

第9条、各业务单位原来承接的业务,原则上仍由原业务单位执行。全所各业务单位新接洽非属本区域的业务,原则上应交由设有机构的当地分所承接。涉及专业程度较高的,当地分所也应派出适当人员参与学习。 第10条、总部人员承接的业务,按属地、胜任和对等的原则进行分配。暂由业务监管部负责,确有实际困难的,交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三章业务执行 第11条、事务所承接的各项业务,均应由各业务单位负责人指定项目负责人、分派助理人员。 第12条、项目负责人接受委派后,应首先完成如下工作: 1、与委托方联系人沟通,确定具体进场时间及报告出具日; 2、召集项目组成员,强调审计注意事项,明确分工; 3、进场前必要的准备(包括底稿、工具等)。 第13条、业务执行中,项目负责人应就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问题、风险及时与业务单位负责人及监管部沟通,必要时召开专题项目会议以确定应对策略。 第14条、业务外勤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主持召开项目总结会,将各项目组成员的工作进行归纳、整理。之后与被审计单位或委托方进行必要的沟通并将沟通情况向业务单位负责人汇报。 第四章报告出具与复核 第15条、事务所各项鉴证类报告在出具前均应履行三级复核程序。

公司内部稽核制度(doc 3页)

公司内部稽核制度(doc 3页)

五、内部稽核制度 □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营业单位的稽核工作,由管理部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稽核工作。 第二条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定为帐务、业务、财务、总务、监验五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以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并应在有关帐册簿据上签章。 第四条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帐表外,并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察,每年稽察次数视事实需要而定。 第五条稽核人员前往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六条稽核人员于执行任务时,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七条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稽得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予检查单位。 第八条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各该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如遇有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

核。 第九条稽核人员对本公司各单位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尽查询,并调阅帐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并得请其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条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或公文)交由受稽核单位主管验明外工作态度应力求亲切,切忌傲凌或偏私。 第十一条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妥后,应据实缮写检查报告书呈核。 □帐务稽核 第十二条记帐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二)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转帐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四)应加盖的戮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五)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六)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七)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计表。

品质稽核制度

1.总则 1.1.制定目的 通过对本公司品质管理体系的稽核,适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对策,确保品管体系持续有效地运行。 1.2.适用范围 本公司品质管理体系各项工作的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工作,均适用本规章。 1.3.权责单位 1)品管部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稽核规定 2.1.定义 对各项品质活动与相关结果进行查核,以验证其与本公司品质管理体系之规定是否一致,以及规定是否被正确执行,并达到预定之目标,此项查核工作即为品质稽核。 品质稽核分为定期稽核与不定期稽核。 2.2.品质稽核种类 2.2.1.不定期稽核 1)品管部主管视需要可指定人员对某项品质活动进行必要之稽核工作。 2)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可视需要要求品管部对公司之品质体系全面的稽核, 或对某项品质活动作必要的稽核工作。 2.2.2.定期稽核 由品管部于每年12月提出次年度《内部品质稽核计划》,报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批准,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稽核。 3.定期稽核规定 3.1.稽核准备 3.1.1.稽核人员组成 由品管部提出参加稽核的人员组成情况,经总经理(管理者代表)批准,并由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委任稽核组组长。稽核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熟悉公司品质管理体系各项制度与规范。 2)受过相关之训练([注]ISO9000认证之企业,稽核人员应具有内部审核员的资 格)。 3)口头、书面表达能力好。 4)非被稽核部门之工作人员。 3.1.2.稽核实施计划 由稽核组组长编制《稽核实施计划表》,经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批准,并提前一个星期向被稽核部门发出通知。实施计划应包括下述内容: 1)稽核的目的、范围/部门。 2)稽核的日期、时间安排。 3)稽核的依据、评判准则。 4)稽核组成员组成状况。 3.2.稽核实施 3.2.1.起始会议 稽核组组长视需要,可召集稽核小组成员及被稽核单位代表,举行起始会议。起始会议内容: 1)稽核实施计划的再度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监控责任,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结构、质量与风险管理控制结构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目标是: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 告上签字的项目负责人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为实现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以及为执行这些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质量控制程序,具体包括以下七方面的内容: (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二)职业道德规范; (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四)人力资源; (五)业务执行; (六)业务工作底稿; (七)监控。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与控制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和执行这些政策和程序,及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反馈其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致力于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的培育。内部文化的形成有赖于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特别是领导层的努力,各级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于内部文化的形成有着重大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全体员工强调质量控制政策的程序的重要性以及质量控制目标的要求,促进优秀质量文化的形成。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规模大小设立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委派负责人)。.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负责人)的职责是负责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的制定、重大风险问题的决策等事项。 第九条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如设置)应由3至5名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

公司内部稽核制度

公司内部稽核制度 Revised by Liu Jing on January 12, 2021

十一、公司内部稽核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为协助各部门的工作能顺利进行并检核其执行情况促进工作的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稽核人员系指稽核室稽核人员 第三条稽核人员掌理的职务如下 1.遵行已定政策及命令贯彻的应行检核事项 2.经营管理各项业务及成本控制等的应行检核事项 3.生财器具各项设备及有关采购等的管理使用保养等的检核事项 4.有关特殊案件的调查审议事项 5.有关经销商及协作厂商的辅导及其动态与信用状况等应行检核事项 6.其他交办事项 第四条稽核人员发现有下列事项者,应以口头或书面纠正,并报请备查,如涉及其他单位的职权并应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1.业务执行偏差 2.人事未尽协调 3.违纪行为情节轻微者 4.管教有欠允当 第五条稽核人员发现有下列事项者应列举事实以书面通知各主管单位改进: 1.有关各项制度执行时发生困难或缺点事项 2.有关业务教育训练纪律管教改进事项 3.有关员工生活及福利改善事项 第六条稽核人员发现有下列事项者,应列举事实随时建议,以书面呈报总经理交由主管单位处理 1.表现良好的各职员工 2.违法违规案件 3.行为影响本公司的名誉 4.各项灾害及意外损失 5.其他影响本公司经营活动的一切不正当的重大案件 第七条稽核人员调查案件报告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原因并叙明年月日 2.详细事实 3.案情分析 4.处理意见 第八条案情单纯者得以口头纠正并报请备查

1.经常督导及抽查由本室稽核人员会同各有关单位承办人员办理 2.定期督导及抽查由本室稽核人员定期前往会同各有关单位承办人员办理 第九条稽核人员执行任务时得为下列各项措施 1.督导及抽查所属各单位的经营及业务 2.约谈或直接听取员工的意见汇集有关资料 3.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条稽核人员督导抽查考核外勤员工服勤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有无迟到早退或任意缺勤情况 2.员工出勤卡登记是否确实 3.工作分配是否按照规定执行 4.工作是否切实执行并考核绩效 5.接受经销商及协作厂商或顾客请求处理业务时是否迅速 6.营业或服务处所是否经常保持整洁 7.服务态度及精神是否良好 第十一条稽核人员督导抽查考核外勤单位业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与各有关经销商业务配合联系是否完善 2.服务人员在外的收款是否按照规定处理 3.业务人员收款的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办理 4.存货及材料的放置处理是否完善确实 5.人员财物的运用调配是否适当有无浪费不均现象 6.未达预定目标的处所应列举其项目及原因 第十二条稽核人员抽查各员工生活管理及风纪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有无行为不检及损害公司名誉的各种行为 2.对人事不协调或风纪表现不良的外勤单位应拟具改善意见报请核办 3.播弄是非挑拨离间影响团结的员工应查明列举事实报请总经理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稽核人员接受上级或各单位交办调查违法违规的案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告发或舆论指摘某员工违法违规的案件应进行调查但匿名或假名控告的无具 体事实者谨作参考 2.调查案件应先与有关单位接洽查明案情真相并搜集确实的证据非有必要者应 尽量避免先行询问当事人 3.调查案件应保密并采取秘密方式进行 4.当事人或检举人证人谈话时应避免刺激 5.涉嫌员工请求有利于己的调查应予接受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稽核人员访问各经销商及协作厂商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信用状况业务员收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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