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书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合同协议书法期末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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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合同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整理

一、单项选择题(10*2=20分)

二、名词解释(4*5=20分)

1.合同权利: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就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在合同产生、履行、变更以及消灭过程中的当事人所享有的、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

2.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合同产生、履行、变更以及消灭过程中的债务人为保障债权人利益之实现而承担的法律上的约束与不利益。

3.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法律允许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4.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由于当事人缔结的合同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使得当事人的合意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5.效力待定合同:是指于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合同初始因欠缺生效要件而未生效力,该要件嗣后一经确定即可明确该合同的效力状态。

6.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

7.抵消合同: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相对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主张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

8.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9.撤销权: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又为保罗诉权。

三、简答题(4*5=20分)

(一)情事变更原则

1.定义: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

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2.适用条件:

(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2)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5)须情事变更是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二)缔约过失责任

1.定义: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

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损失。

2.构成要件:

(1)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2)相对人受有损失;

(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1.构成要件方面:

(1)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它的成立不一定以损害为要件。

(2)侵权责任:它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类。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存在损害后果才能构成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侵权责任也自然以损害为构成要件。

2.责任方面:

(1)违约责任:只要债权人证明债务不履行即可。

(2)侵权责任:如果是过错责任,则要求受害人举证加害人具有过错。

3.赔偿范围方面:

(1)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侵权责任: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特殊情况下采取惩罚性损害赔偿。

4.诉讼时效方面:

(1)违约责任:一般为两年,特殊情况下包括一年和四年

(2)侵权责任:一般为两年,特殊情况下包括一年和三年。

5.责任方式方面:

(1)违约责任:财产责任

(2)侵权责任: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6.免责条款的效力方面:相对而言,免除违约责任的条款较之免除侵权责任的

条款更容易被法律所承认。

(四)有效合同的判决标准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四、案例分析(2*15=30分)

1.合同效力问题

2.违约责任

五、论述题(1*10=10分)

1.论合同自由(无标准答案,大家各自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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