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及公约的适用范围

在当代社会中,买卖合同最复杂形式之一当属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于此类合同的当事人常处于距离遥远的不同国家,其文化背景、法律制度各不相同,使得诸如货物运输、政府许可、海关手续、价款支付等等在国内贸易中均可迎刃而解。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确立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并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此也在第1条第(1)款中作了类似的表述。该公约所采用的是以营业地是否分别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作为衡量国际合同的标准,至于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及其他因素,均不予考虑。

1.就调整范围来说,公约并不能解决与国际货物相关的销售问题,《公约》第4条规定:“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买方和卖方因此种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至于其他的法律问题,如违约金、定金条款的效力等,都不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要由相应的国内法去解决。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鲜明的特征就是国际性,无论是在合同的当事人,还是在合同的履行等方面都带有涉外因素。

2.就标的物来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现代国际贸易包括的范围很广,除了各种有形动产可以买卖外,某些无形财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等也可以成为国际国际贸易的标的物。虽然《公约》没有对货物下定义,但其采取了排除法,在第2条中规定了不适用公约的买卖范围:(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

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同时在第3、4、5、6条又作了相应的补充。因为这些标的物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应当予以排除。故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实际上只是指无需经各国法律特别确认的动产实体物。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买卖合同是属于狭义的买卖,即原则上它只规范实体物买卖,而不规范权利买卖。关于知识产权,我国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了注册商标、专利权的转让、著作权的许可使用等合同。这些法律对有关合同的规定都很具体,其内容没有必要在《合同法》中再作规定,有关权利的转让问题可以由这些专门法去规定。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案例一,某年4月4日,香港C公司向我F公司在港的代理商S 公司发来出售鱼粉的实盘,并规定于当天下午5时前答复有效。该实盘主要内容是:秘鲁或智利鱼粉,数量10,000公吨,溢短装5%,价格条款:CFR上海,价格每公吨:483美元,交货期:5~6月,信用证付款,还有索赔以及其他条件等。当天,S公司与我在北京的F 公司联系后,将F公司的意见以传真转告C公司,要求C公司将价格每公吨483美元减至当时国际市场价每公吨480美元,同时对索赔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并随附F公司提议的中国惯用的索赔条款,并明确指出:“以上两点如同意,请速知,并可签约”。4月5日,香港C 公司与F公司直接通过电话协商,双方各作了让步,F公司同意接受每公吨483美元的价格,但坚持修改索赔条款,即:“货到45天内,

经中国商检机构检验后,如发现问题,在此期限内提出索赔。”结果,C公司也同意了对这一条款的修改。至此,双方口头上达成了一致意见。4月7日,C公司在给F公司的电传中,重申了实盘的主要内容和双方电话协商的结果。同日,F公司回电传给C公司,并告知由F 公司的部门经理某先生在广交会期间直接与C公司签署合同。

4月22日,香港C公司副总裁来广交会会见了F公司部门经理,并交给他C公司已签了字的合同文本。该经理表示要审阅后再签字。

四天后(4月26日),当C公司派人去取该合同时,F公司的部门经理仍未签字。C公司副总裁随即指示该被派去的人将F公司仍未签字的合同索回。

5月2日,C公司致电传给F公司,重申了双方4月7日来往电传的内容,并谈了在广交会期间双方接触的情况,声称要对F公司不执行合同,未按合同条款规定开出信用证所造成C公司的损失提出索赔要求,除非F公司在24小时内保证履行其义务。

5月5日C公司致电传给F公司,辩称,该公司索回合同不表示撤约,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的合同仍然存在,重申要对所受损失保留索赔的权利。

F公司认为是C公司单方面撤销合同。并告知,F公司的用户已将定单撤回,还保留由此而引起的损失提起索赔的权利。

双方多次的协商联系,均坚持自己意见,始终未能解决问题。

香港C公司以我F公司违约为由,向香港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F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一起关于合同是否成立的纠纷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上。

一、合同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买卖合同之比较

在有关合同成立的问题上,各国的法律以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

1.合同成立之形式要件。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公约》第11条明确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限制,销售合同可以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证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与《公约》大体一致,但也存在着些许不同:

1、我国在1986年加入《公约》时,对第11条第(1)款作出保留,公约的此规定在我们没有法律约束力。在适用公约时,我国仅承认书面形式的销售合同的效力。而且考虑到我国对外贸易制度及海关对进出口贸易的监管需要,应当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要求书面形式。

2、书面形式的界定不同。我国《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谓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但按照《公约》第20条第(1)款规定,书面形式并不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因此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进行国内货物买卖交易,符合合同法上关于书面形式的要求,但从公约意义上并非书面形式,这也是区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个重要方面。

西方主要工业国家的法律认为,合同可以通过口头、书面以及行为等方式订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基本相同。在合同形式问题上,尤其是商务合同,他们一般都采取“不要式”原则,只是对少数合同,法律认为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否则合同无效或者不

能强制执行,如不动产买卖合同就需特定形式。

2.合同成立之实质要件。我国合同法与《公约》均规定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来订立合同,并且在要约、承诺的概念,撤销和撤回上都基本一致,例如,在承诺发表达方式上,合同法与《公约》都承认承诺的表达方式有二,一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作出,二是以行为方式作出,前提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但是,在某些方面,《合同法》与《公约》也存在着一些不同:(1)按《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内容确定或可得确定,得因相对人的承诺而使合同成立,而《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且表明要约在得到承诺时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要约。显而易见,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要约是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的。按照《公约》的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要约邀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的表示相反的意思,但《合同法》第15条却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以及商业广告等。

(2)在要约的变更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也有区别。虽然《公约》与我国《合同法》都认为要约变更的前提是承诺对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但对实质性变更,二者有不同的理解,《公约》第19条第(2)款规定: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的数量,质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与我国《合同法》第30条相比,我们还可以发现,《合同法》规定的

企业法律风险及防控体系

企业法律风险及防控体系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现代企业在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将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市场竞争在给企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增多的风险。这些风险中有自然风险、销售风险、投资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等之分,商业类风险随机多变,具有不可预期性和防控性,而法律风险则是可防控的,如果未正确对待法律风险,将给企业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所以,防控企业法律风险需要企业建立健全一系列的体系和制度,采取积极的措施,从而能尽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带来的损耗,节约经营成本,使得企业在危机四伏 的经济战场中能稳健前进。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所谓风险就是预期结果与实际出现的结果之间发生差异所带来的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对于企业而言,如果企业预期结果与实际出现的结果可能发生差异,而这种差异又将给企业带来损失或损害,这就是风险。《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所谓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预期与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带来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及特点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 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根据引发法律风险的因素来源,可以分为企业外部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所谓企业外部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以外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外在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包括立法不完备,法律变迁,执法不公正,竞争对手或合同相对人的人为因素及不可抗力等。由于引发因素不是企业所能够控制的,因而企业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的发生。所谓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内

部管理、经营行为、经营决策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表现为企业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环境认知不够,经营决策不考虑法律因素,甚至违法经营等。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特点 企业法律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1、法律风险的可预期性。在前面我们已经提及了法律风险的可预期性,也正是基于法律风险的此特点,我们才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应对。而产生这一特点的基础则是法律法规的指导性。法律风险的可预期性也是企业整个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价值所在。 2、法律风险的普遍性。现代市场经济下导致的激烈竞争,市场经济行为的频繁和企业管理机制的复杂必然给企业带来相当普遍的法律风险。 3、法律风险的多样性。企业法律风险的多种表现形式导致了法律风险的多样性特征,在解决和应对这些多样化的法律问题时所涉及的将分别是不同部门的法律,这本身也就是企业法律风险的复杂多样化。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 企业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企业设立的法律风险 企业设立是企业产生的起始,在此过程中会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果没有对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及时的解决,那么必会在企业设立之后长期存在并影响企业,成为潜在的法律风险。设立阶段常见的法律风险有企业形态选择的法律风险、出资的法律风险、股东资格的法律风险、行为限制的法律风险等。其中最大的风险就是企业设立不成功,究其主要原因在于企业设立登记及设立必备条件上的生疏。

采购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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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 采购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法律部主办2013 年05月16日 索引 【采购合同签订之前的法律风险预防】 (1) 【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2)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管理】 (5) 【采购合同的变更与发生纠纷的补救】 (6)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白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采购合同是〈〈合同法》中买卖合同作为买方的一种表现形式,采购合同的法律风k 险,是指企业在订立、履行采购合同的过[ I I 程中,未来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发生差异I I 而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如不注意防 范和控制法律风险,将会引发诸多的合同纠纷,甚至会给企业带来不 可估量的损失。 一、采购合同签订之前的法律风险预防 (一)主体资格审查 签订合同前,应对供货方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供货方作为采购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其资格进行审查是防范合同风险的源头。要想 保证交易安全,首先应当了解“交易对手”。通过主体资格审查,判断 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 主体资格审查主要可分为白然人,法人两类。对白然人而言,要 查验其身份证,确认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否则 该白然人不具有签约资格。一般而言,除非即时清结的采购合同,不 建议与白然人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的供货方大部分是公司法人。审查公司法人的主体资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篇一:买卖合同纠纷违约金与相关法律法规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 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所谓“违约金” ,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 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 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 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

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 、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 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 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 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不同类型的合同约定,我总结出以下四种向对 方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方法: 1、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和逾期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严格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主张违约金或利息(除非此类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不论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还是欠款利息,两种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会引起歧义,也不

国际贸易合同的风险防范

国际贸易合同的风险防范 一、合同订立前的风险防范(一)做好交易对象的资信调查工作在国际贸易中,我们的交易对象五花八门,交易前对客户的资信进行调查特别重要。我国一向坚持“重合同、守信用”这一基本原则,这里的信用就是我们所讲的资信。它一般包括对方的经营能力经营作风和资信状况。例如,卖方是一家注册资金仅有几万美元的小公司,如果在交易前,我们掌握了这一重要的信息,我们是不敢轻易签订几百多万美元的进口合同的,即使签了合同,我们也会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所以在与客户达成交易前,必须做好对象的资信调查工作,不仅如此,资信调查工作应该贯穿整个交易过程,对客户做动态的跟踪调查,以防不测。(二)提高涉外业务人员的素质,防止上当受骗我国外贸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人员繁杂,很多外销人员上岗前根本不进行上岗前的业务培训。从事国际贸易业务,所涉及的面广、环节多、风险大,远比国内贸易复杂,所以从事涉外业务的外销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熟悉和掌握外经贸业务的每一个环节,从交易前的客户资信调查到磋商时合同条款的措辞,有关合同成立的条件,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船舶、港口、航线、船龄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支付方式的选择等等。此外,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还会涉及到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惯例,如:国际商会制定的《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等。作为涉外业务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必要的国际贸易知识,虽然我们不能完全杜绝上当受骗,但是至少可以在上当受骗后,及时发现问题与可疑点,及时追查,以便尽早妥善处理,防止损失的扩大。所以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业务人员来说,既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又要随时提高警惕,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以防上当受骗。(三)外贸企业必须建立高效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合同管理上面已提到,从事国际贸易业务涉及的面广、线长、环节多、风险大,公司内部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合同管理。从交易磋商前的资信调查、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履行以及在途货物状况、货款收付情况进行监控。对出口合同,应做到货物发运后,及时制单结汇,随时跟踪货款情况,一旦发现应收未收的情况,应尽早查明原因,寻找解决办法,争取做到早发运,早收汇,加速资金周转;对进口合同,应做到及时掌握船货的动态,特别是已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更应密切注意,做到货款付出后,能安全顺利收货。目前我国一些外贸企业存在着外销、制单、结汇脱节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建立高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管理,将进出口合同中的一系列问题统一由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另外这种业务部门之间的业务脱节现象也可通过必要的改革措施,由外销人员一手完成,加上监督机构的必要监控,应该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作为高素质的涉外人员,应从货源、客户到运输、结汇等等都应兼顾,这样做的优点在于一人负责到底,避免出了问题后各部门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Conwention Onthe Raw Applicable To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Sale of Goods) 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持下于1986年12月22日订立。是统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选择规范的公约。该公约是对1955年订立于海牙的《关于有体动产国际买卖法律适用公约》的修订,同时又是对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补充。共分4章、11条。第1章为“公约的适用范围”。该公约确定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或者在其他所有情况下基于当事人关于准据法的选择而涉及在不同国家法律之间进行选择的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第1条)。但不适用于法律当局以强制执行或其他方式进行的买卖,不适用于股票、股份、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第2条)。第2章为“准据法”,其中规定“准据法的确定”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关于准据法的确定,公约首先肯定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支配合同的法律是当事人通过合同条款或行为明示选择的法律(第7条)。如果当事人没有对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原则上受合同缔结时卖方营业地国法支配。但如果买方营业地国,是合同的谈判和缔结地,或者是合同明确规定的卖方交付货物地,以及如果合同主要根据买方确定的条款订立,并且是对买方所发出要约邀请的回答,则合同受买方营业地国法支配(第8条)。作为例外,如果合同明显地与所规定应适用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联系更密切,则该合同即依该其他法律。关于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公约规定,合同准据法支配合同的解释、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的履行、买方对权利的行使和对货物承担风险的时间、当事人之间有关保留对货物所有权的有效性及效力,不履行合同的后果、债的消灭的各种方法以及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合同无效的后果等。第3章为“一般规定”,该章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的营业地时,有关营业地为与合同及其履行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当事人无营业地,则以惯常居所地代替之(第14条);规定在解释公约时必须注意其国际性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第16条),但公约不排除法院地的不受合同准据法限制的法律的适用(第17条),如果依公约确定的法律适用,明显地与公共秩序相抵触,可以拒绝适用(第18条);根据该章规定,如果一国有几个具有自己的关于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制度或法律规范的领土单位,在依公约确定准据法时,任何对该国法律的指定,应解释为指定有关领土单位的有效的法律,但该公约不适用于各领土单位之间的法律冲突(第19、20条)。此外在这一章中还规定了公约的保留和不影响《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时效公约》的适用等问题。该公约最后一章为“最后条款”即对公约的签字、批准、接受、认可和加入等问题作出的专门规定。(黄进)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课程前言】 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为实现经济利益而与其它经济主体之间进行交易,这些每时每刻都发生的、纷繁复杂的交易关系,都需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并要借助于合同法律规则予以规范,可以说依法成立的合同是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 通常情况,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考虑过多的是合同能够带来的利益,而非合同风险。合同在避免交易行为的不确定性的同时,也可能由于合同约定的缺陷为当事人埋下新的法律风险。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合同运用的广泛性,决定了合同法律风险的广泛性。 如何有效的防范买卖合同的风险是在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必须考虑的问题。那就需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自由空间中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在事前就做好风险防范,将风险尽量降低,即使发生纠纷后,也能使我方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 【课程收益】 1、正确理解买卖合同的法律概念及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2、正确理解买卖合同常见纠纷和风险类型。 3、学会正确运用相关法律,有效预防买卖合同的风险。 4、学会运用合同的签署和设计有效防范合同风险。 【课程特色】 本课程主要是针对买卖合同在实务中经常出现的纠纷和风险类型,提出了有效的解决方案。通过合同签署和设计,有效的防范风险,有效的维护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将买卖合同的履行成本降到最低。 【课程大纲】 一、买卖合同的法律概念及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1·1 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1·2 买卖合同的种类; 1·3 买卖合同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二、买卖合同常见纠纷和风险类型。 2·1 产品质量。 2·1·1 约定争议(包括未约定、约定模糊)。 2·1·2 验收争议。 2·1·3 使用后争议。 2·2 主体资格 2·2·1 虚假主体(包括法律虚假和事实虚假)。 2·2·2 无权、超权签字或盖章。。 2·2·3 隐形主体 2·3 管辖争议。 2·3·1 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 2·3·2 管辖类型。 2·3·3 管辖纠纷发生的原因。 2·4 交付纠纷。 2·4·1 交付不能。 2·4·2 拒绝交付。 2·4·3 交付不当。 2·5 补充协议 2·5·1 补充协议的意义和类型 2·5·2 法律补充 2·5·3 事实补充 2·5·4 补充协议的形式:备忘录、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 2·6 合同履行。 2·6·1 合同履行的标准和方式。 2·6·2 履约判断权利人和方式。 2·6·3 履行过程的记录和保全(补充协议、电话录音、短信、传真、电邮等)。 2·6·4 合同履行的重点事项。 (1)、合同变更记录。

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签署方式 (二)签署的人员 (三)合同向对方的审查 二、签署合同时应注意条款的审查 (一)规格条款 (二)质量标准条款 (三)包装条款 案例:2008年6月,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乙向甲购买加工成品建筑材料波纹管,共计发生货款45万元,但未约定包装标准和费用问题。7月甲自行以木箱包装了货物并按约交付给乙,要求乙支付货款45万和包装费3万。乙收到货物后支付了货款45万元,但不肯支付包装费。2009年1月甲向法院提出诉讼,向乙所要货物包装费3万余元以及利息。法院认为在双方未约定包装标准和费用的情况下,按合同法第150条的规定,甲应采取通用或者足以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用木箱包装货物是甲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法院未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四)支付方式条款 (五)定金条款 (六)违约金责任条款 (七)若与外地公司签署合同,尽量争取约定在我方所在地法院 管辖

(八)其他条款(合同履行中传真件,电子邮件双方均予以确认, 约定具体电子邮件地址,降低旅行中的风险) (九)关于交易价格是否含税问题的风险防范(要在合同中声明 交易价格为不含税价格) (十)缔约过失责任 三种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赔偿范围 1、订立合同所支出,如交通费,通讯费等 2、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所支出,如仓储费、运费、保险费等 3、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时支出的诉讼费用 4、上诉费用的利息损失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规范(一)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变更(一定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 面形式确认) (二)关于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 A 现金支付的,应要求客户出具加盖公司财务印章的收据 B 对于转账支付的,应要求对方将款项转入合同约定的账户 C 直接以票据支付的,在签支票时应保持名称的一致性(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货物支付

货物买卖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8863-14 货物买卖合同(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货物买卖合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买方:______ 地址: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卖方:______ 地址: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____ 第二条产地:____ 第三条数量:____ 第四条商标:____ 第五条价格:____ 第六条包装:____

第七条付款方式:(以时间为条件) 第八条运输:(是否要保险?) 第九条定金:(不得超过总金额的20%) 第十条应附的单据: 卖方向买方提供: 1.提货单; 2.发票(vat?); 3.使用说明书; 4.保修单; 5.其他单据。 第十一条装运通知:(用传真方式?)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保密?) 第十三条攻货时间:(与付款联系?) 第十四条违约金:(延期费?)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水灾地区?)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约定法院管辖?)第十八条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市用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

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防控分析

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防控分析 一、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种类及特点 国际贸易所处的经营环境复杂,周期更长,合同订立经历的环节较多,因而国际贸易中订立的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面临的风险更多,主要包括订立风险和履行风险两大类。 合同订立风险主要包括没有重视合同双方对有关事项进行谈判、磋商时,提供的大量与合同标的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以成为合同的一部分,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其次一些企业由于没有重视法律条款的选用或者不熟悉适用的外国条款而造成法律适用条款风险; 此外还包括合同当事人因忽略贸易术语的不同而产生纠纷而造成合同风险以及违约责任条款风险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风险。 在当前不断变化的贸易环境下,复杂的竞争手段和多变的法律法规,使得合同风险呈现出国际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国际贸易面临跨国交易,面广线长,经历的中间环节多,情况复杂,进出口企业经常面临跨国界运输、国际支付等环节,使得企业经常面对各国不同的法律、语言、经济政策、风俗习惯,以及不同的海关制度、货币等,同时国际的局势变化,影响了贸易发展的稳定性,所以合同纠纷多种多样,风险复杂。 二、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成因 造成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原因,既有客观的贸易环境特殊性

影响,也有企业主观的自身因素。 经营环境不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通常会面对东道国和国际环境的影响,不同国家的政治体制、科技水平、风俗习惯、法律水平、文化差异差别很大,如果不熟悉这些差别,信息掌握不准确不及时,就会使得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面临风险。有时某种产品存在多种质量标准,诸如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多种标准混杂容易发生差错,比如我国向日本出口家禽,日本的卫生标准高出国际标准的500 倍,如果出口方不熟悉该标准最终势必发生合同纠纷。 从企业自身来讲,许多企业本身在现代经营管理方面存在许多问题,管理方式和经营理念与国际标准不接轨,缺乏熟悉跨国经营的高素质专业人才,且自身管理水平不高,甚至发生合同资料保存不完整,文档资料不清晰,交接不及时甚至丢失现象。最终因证据不足无法向对方索赔,无法维护合法合理的权益。此外抗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当前国际市场竞争激烈,许多企业为了抢到合同盲目压价,完全不顾及潜在的风险,重口头承诺轻证据保留,重中标轻履约,抗风险意识十分淡薄。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法制不健全,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企业不履行合同成为家常便饭,而发达国家法制化程度较高,要求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否则将被索赔从而遭受损失。 三、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防控 ( 一) 善于利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资料,妥善保留来函电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的构建

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的构建 一、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现状 以美国次贷危机为标志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宣告了一个风险时代的到来,媒体上关于企业法律风险的报道正在逐步增多。 2008年,一份由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Lovells编写的“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环境排名分析报告”中指出:法律风险最高的企业分别是联想、TCL、海尔。根据该报告,中国100强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不仅相对较高,而且跨度很大。与此对应的是:中国企业对预防法律风险的投入严重不足,中国企业法律事务费用只花费了应支出费用的5%,企业法律顾问的数量也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美国企业支出的平均法律风险费用占企业总收入的1%,与分值相对应,中国企业应该投入0.5%,但实际投入只有0.02%,美国企业投入是中国的50倍。这意味着大多数中国企业的法律风险防御能力很弱,因法律风险而遭受损失的风险更高。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公司对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会带来相当严重的法律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近年以来,我国公司遭遇一系列重大事件,如中航油亏损、长虹被拖欠巨额货款、中国人寿被海外起诉、海信商标被抢注、中国银行系列案件等等,不胜枚举。这些事件的共同点是因遭遇法律风险而经历了严重问题。由此看来,企业的竞争力包含有抗大风险的能力,核心就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原总裁杰克.韦尔奇在回答别人问他最担心什么问题时,他说:“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 我国政府现在已经高度重视中央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为指导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投资回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于二○○六年六月六日印发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着重强调的企业风险有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以

货物买卖合同详细条款

货物买卖合同 【当事人情况】 第一条合同目的描述 1. 买卖双方就买方向卖方购买【】(以下简称“产品”)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第二条合同术语定义与解释 1. “验收”指为证明合同货物已完成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且试运行合格而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货物本体描述 1.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名称:【】 品种:【】 规格:【】 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按企业标准执行; (4)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四条货物明细描述 1. 产品名称:【】 计量单位:【】数量:【】 型号:【】 规格:【】 单价(元):【

总价(元):【 】 第五条 交付方式 1. 交货、安装地点:【 】 指定联系人信息: 买方:【 】 电话:【 】 邮箱:【 】 卖方:【 】 电话:【 】 邮箱:【 】 业主:【 】 电话:【 】 邮箱:【 】 具体交货地点见附件【 】。 合同货物的收货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收货单位:【】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第六条 交付期限 1. 双方理解,合同价格有效的前提是, 【 迟不晚 于【 】年【 】月【 实际交付日期最迟不晚于 【 】年【 (货物C )实际交付日期最迟不晚于 【 第七条 货物的包装、运输与标记 1. 【 】(货物名称) 由 □买方 □卖方 负责包装(如选择“买方”, 本条下面内容无需填写) 。 外包装质量要求:□包装牢固 □适宜装卸运输。 ( 1 )如外包装为纸箱,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品名 □品种 □净重 □等级 □产地 □种植户、合作社或销售】(货物A )实际交付日期最 】日;【 】(货物 B ) 】月【 】日;【 】 】年【 】月【 】

买卖合同-简析样品买卖合同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简析样品买卖合同应当注意的法 律问题 凭样品买卖系《合同法》规定的特种买卖之一。但是,自《合同法》实施4年以来,国内民商法学界对于凭样品买卖缺乏较深入与系统的研究。事实上,凭样品买卖应探讨的问题颇多。诸如:凭样品买卖与附生效要件的买卖、试用买卖等的关系,样品买卖合同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样品的确定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问题,凭样品买卖的法律效力,主张样品买卖的举证责任等法律问题均有待确定。笔者撰写本文,意在引起学界同仁对该问题的重视,并期望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特种买卖法律制度。 一、具有独立内涵的凭样品买卖 凭样品买卖,即凭样品买卖合同,又称凭货样买卖合同,是特种买卖的一种,是指买卖双方按货物样品确定买卖标的物品质,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较之普通买卖,凭样品买卖的特殊性在于: 其一,合同标的物的品质以样品确定; 其二,出卖人有义务按样品交付标的物。换言之,出卖人是否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注:通说认为,我国《合同法》未规定特殊、独立的瑕疵担保责任,而是将瑕疵履行归为违约责任适用范畴。参见王利明:《中德买卖合同制度的比较》,

《比较法研究》XX年第1期。)原则上应以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样品而确定。 可见凭样品买卖是以样品确定出卖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而不是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符合样品为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即凭样品买卖不是附生效要件的买卖。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不符,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不是据此确认凭样品买卖合同未生效。 作为特种买卖的试用买卖,因有试用标的物的存在,故易与凭样品买卖相混淆,其区别在于:在试用买卖,其标的物可能为供试用之标的物,为特定物之买卖;而在凭样品买卖,样品原则上非为买卖之标的物,样品做为指定买卖标的物的“种类”及“品质”,故凭样品买卖为种类物之买卖,出卖人不但负物之瑕疵担保(违约)责任,而且应担保其所交付之标的物,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注:黄茂荣:《买卖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52页。) 通常认为,样品买卖合同的成立应具有如下条件: 其一,样品在订立合同时已存在。样品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凭样品买卖合同达成合意的证明,故如果缔约时,并无样品存在,则难以确定双方当事人已就样品买卖合同达成合意。 其二,表明样品买卖之意思表示。即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品质或写明“凭样品买卖”等表

2021年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陷阱:故意将供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供货能力,且无 ___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或故意将需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付款能力,且无 ___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 注意:核对供、需双方。 陷阱1:产品名称故意不写全称,混淆产品品种;或供方不写产品牌号和商标,以期达到以次代好的目的;有的供方不写产品规格型号,企图交货蒙混过关;还有的供方不写生产厂家,想用价低的档次差的产品供货。 注意:写清产品全称,写清牌号、商标,写清、写全规格、型号、写清生产厂家。 陷阱2:供方不写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以图不。 注意: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配件工具、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陷阱1:产品数量或计量方法故意约定为本企业的标准或计量方式。 注意:产品的数量应以国家统一的标准计量单位表示,没有统一计量单位的,产品数量的表示方法由双方确定,但必须具体明确,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应对双方使用的计量方法具体解释,如一件、一箱、一打等的表示,具体包括的产品数量是多少。 对某些产品,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定)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注意明确什么是多交、少交和如数交付的法律概念。工矿产品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运输、计量、自然、产品本身的性能等多方面原因,在发货数、实际验收数、合同规定的交货数之间,有时会出现差额,发生不一致现象。此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磅差和增减范围的,才能以少交、多交或如数交付论处。通常这种法律规定均为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 陷阱2:供方不写合理损耗,或将合理损耗写的'较多。 注意:将损耗写清,写合理,对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自然减(增)量等要根据情况,写科学。

货物买卖合同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货物买卖合同范本正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货物买卖合同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买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 第二条产地:_____________ 第三条数量:_____________ 第四条商标:_____________ 第五条价格:_____________ 第六条包装:_____________ 第七条付款方式:_________(以时间为条件)

第八条运输:____________(是否要保险) 第九条定金:____________(不得超过总金额的20%) 第十条应附的单据 卖方向买方提供: 1.提货单; 2.发票(vat); 3.使用说明书; 4.保修单; 5.其他单据。 第十一条装运通知:______________(用传真方式)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__(保密) 第十三条供货时间:_________(与付款联系) 第十四条违约金:____________(延期费)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____________(水灾地区)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_________(约定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买方: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2〕8号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与思考

摘要::中国经济的迅速崛起是近年来颇为引人注目的一个现象,这与我国企业的迅速发展是分不开的。但是我国企业在快速发展中也普遍存在问题,那就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普遍较差。企业法律风险由不规范行为所引起,有企业内部和外部环境之分。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自身发展壮大、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和保障,必须强化法律风险意识。企业在运营中应当注重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根据实际抓重点、提高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重视人才培养、加强内部监督与考核、进行“法律诊断”、加强合同、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管理,一旦卷入法律纠纷,就应当应当及时、优化、全面地处理法律纠纷。 关键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尤其是现代化的大型企业,作为一定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宠儿们”,自它们诞生之日起,像宇宙中存在的任何事物一样,它们中每一个独立个体都面临着随时夭亡的危险。所以,如何更加尽心地去呵护它们,让它们在经历一切风险和磨难之后仍能健康地成长便成为我们人类社会所普遍关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企业法制建设虽然有了长足发展,但发展仍然很不平衡,特别是国有企业和外贸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还存在着许多法律漏洞和法律风险,引起的法律纠纷不断。这些法律纠纷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内部责任不清、制度不健全、监管失控、法律意识淡薄等,反映出企业在依法经营观念、风险防范意识和内部制度控制等方面普遍存在较大差距。因此,迫切需要加强法制建设,提高法律服务水平,最大可能地防范、化解企业经营风险,促进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一、现代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在一个法治的国度里,现代企业所存在的决策、人事、财务、商业等管理和运营方面的风险最终都可归结到法律上的风险。因为产生企业运营风险的深层次原因都离不开最终通过国家法律予以调整的企业运营不可避免的涉及国家、社会、企业自身和个人等方方面面利益冲突。而这些利益和矛盾冲突就是产生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的一系列原因或条件。对此关乎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的原因或条件问题,我们不妨从企业内外两方面做一些更为具体的分析。 (一)企业自身内部存在的风险因素。 企业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的组织形式,其的运营首先体现为人的因素,其运营的风险也必然首先是人的风险。人,在企业中可大致分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两类。当然,这一分类又具有极大的相对性,因为在一个企业中总有相当比重的人对下是管理者同时对上又是被管理者。企业经营好坏,归根结底,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尤其是企业的管理者们基本可以控制并决定着企业的生死存亡。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企业在选择用人时,本身就存在着对所用人员道德的一种赌博,而这种赌博本身就是一种风险。 其次,从制度层面上讲,企业自身制度存在的缺陷也是导致或产生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的内在潜因。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组织管理企业,不能光靠企业领导个人的权威和能力,科学的管理其实最主要是指先进的企业管理制度。正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 一、双方约定适用某国法律 买卖双方约定适用某一国的法律,必须以明确的方式提出。公司应根据交易的性质、产品的特性以及国别等具体因素,与外商在合同中明确选择某一国的国内法为合同适用法律。 二、双方没有约定适用哪国法律 1、自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在买卖双方所在国家均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员,且双方没有约定适用哪国法律时,《公约》将被自动适用。 目前已经参加公约的国家除中国外,还有美国、加拿大、意大利、法国、芬兰、瑞士、瑞典、澳大利亚、赞比亚、南斯拉夫、阿根廷、埃及、叙利亚、新加坡等国家。我国公司与上述国家的公司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如不另做法律选择,则合同规定事项将自动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发生纠纷或诉讼亦得依据《公约》处理。 但《公约》对以下合同内容没有规定:(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售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我国贸易公司即使同意适用《公约》,还应根据具体交易情况,对公约未予规定的问题,或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或选择某一国国内法管辖合同。 2、适用卖方所在国的法律 买卖双方在未选择销售合同所适用法律时,一般情况下,合同应受卖方在订立合同时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管辖。 3、适用买方所在国的法律 但销售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应受适用买方所在国的法律:(1)谈判在买方所在国家进行,并且参加谈判的各当事人在该国订立了合同;(2)合同明确规定卖方在买方所在国履行其交货义务;(3)合同主要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和应向买方投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招标)而订立。 4、风险规避 由于各国关于销售合同的规定各不相同,在不了解的情况下,如适用买方所在国法律将对我国出口商(卖方)造成很大的不利。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争取约定适用本国的法律;次之则约定适用双方均熟悉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买卖合同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买卖合同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90%的财富与合同有关。而买卖合同作为公司最常见和最常用的合同,看似没有大问题,却与工作、生活息息相关,分量极重。针对其常见漏洞,又该如何有效防范? 合同主体不适格 风险防范:签定合同前,尤其是涉及金额巨大时,一定要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以及洽谈人的资格和代理权。建议到对方公司实地考察,一来了解签约人的身份,二来查明对方公司的真实性、实力以及资格;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信息,了解公司是否处于存续期内。 合同形式不规范 防范措施:一是所有合同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即使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口头约定,随后应立即补签书面合同;二是如使用传真或者QQ等签定合同,之后也应要求将合同原件快递至双方;三是在签订合同时,对方的公司法人代表、地址、合同经办人、联系电话等信息要详细,双方的名称清晰、准确、统一,与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不使用简称或缩写;四是合同的签字、盖章,双方应在同一地点、同时签订,以确保合同的真实性。 合同条款模糊、有歧义 防范措施:合同最基本的条款必须齐全,包括:(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标的物;(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除此之外,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的性

质和交易目的,约定其他条款。另外,合同中的文字和用语要准确,不要使用含糊不清的概念、不要写错别字,正确使用标点符号。 合同产品质量条款不重视 防范措施:一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二是作为买方,应留取5%—10%的质量保证金,一旦发现质量问题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三是作为卖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产品的检验期限和质量异议期,如果超过异议期则视为产品合格。 价款支付约定不清晰 防范措施:一是合同应明确价款支付的准确时间,作为买家应尽量用先收货再付款的方式,而作为卖方则尽量采取先收款后发货的方式,比较折中的办法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以降低彼此的风险。二是一定要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对一些大件的单件产品,卖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货款未付清到80%前,产品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这条对于卖方很重要,避免了因买方原因而造成的货物损失。 货物的交付不规范 防范措施:一是交货时必须交付给有接收货物权利的人,如合同的签字人,合同约定的收货人等。二是交货时进行现场拍照或者录像,以作证据。三是货款金额的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 违约条款缺失或过于笼统 防范措施:一是合同必须要有违约条款,应明确一般违约的后果以及严重违约的不同后果。二是若约定违约金,原则上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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