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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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保障公务需要,防止铺张浪费,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省属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配置是指省直单位为保障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省直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中已明确的固定资产:

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2、通用设备,如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电气设备、通信设备等十二类;

3、专用设备,如农业和林业机械、医疗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铁路运输设备、水上交通运输设备等三十四类;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档案;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等。

第五条省直单位配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台规、保障需要;

(二)科学合理、优化结构;

(三)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四)调剂优先、共享共用。

第二章配置条件

第六条省直单位配置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1、因机构新设立或变更需配置的;

2、固新增内设机构、工作职能、人员编制等藉配置的;

3、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的(超编超标资产除外);

4、其他原因导致现有资产难以保障工作需要的。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的。

第七条因机构设立或者变更需要配置资产的,由设立或者变更部门根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原有部门存量资产状况提出资产配置方案,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八条省直单位因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能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先通过内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现有资产需更新的,须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原则上不得购置,应通过调剂、租赁的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三章配置标准

第十一条资产配置标准是对省直单位可配置资产的预算上限、实物量以及最低使用年限等指标的限额规定,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资产采购、考核资产配置绩效的基本

依据。

第十二条省直单位配置资产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中央有关部门和我省已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严格按标准执行。暂无配置标准的,通用设备的资产配置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专用设备的资产配置标准由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第十四条资产配置标准是一个动态标准,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发展等因素,适时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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