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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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财产权

对于物权在法律合用上,有采用分别制,即对不动产主张合用物之所在地法;对动产主张合用所有权人属人法(重要是住所地法)。也有主张采用同一(统一)制,即不问动产或不动产,均合用其所在地法。后者在理论上为德国萨维尼所力倡,当前占主导地位。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14世纪意大利巴托鲁斯在法则区别说中率先提出来,但是她以为仅合用于不动产物权关系。对动产物权则是依照18世纪末19世纪初大陆法系国家提出“动产随人”、“动产附骨”理论或18世纪英美法系国家提出“动产无固定场合”理论,合用当事人住所地法。这重要是由于在当时动产种类还不是诸多,其经济价值与不动产相比也较小,因而容许作为属地主权管辖例外。

到了19世纪,“动产附骨”理论已遭到许多学者非议。她们以为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物所有人住所时常有变,购买人或债权人很难懂得所有人住所在什么地方,虽然懂得其住所,也难以理解其住所地物权法详细内容,倒不如合用物之所在地法易为当事人所掌握。况且倘若对物权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同,究竟应合用其中哪一办法律,也不好拟定。

物权虽是一种对世权,但要对它行使保护,则只有其所在地法提供保护才是最有力保护。物权往往需要登记或注册,而要登记或注册,也只有在物之所在地才干进行。

在当代国际私法中,在立法上规定把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置于物之所在地法支配之下国家居多数。

拟定物之所在地,对于不动产和有体动产以及对无体动产而言,其所在地拟定大体有如下办法:

1、对于不动产和有体动产而言,物之所在地应为它们物理上所在地。

2、对于无体动产(涉及债权、流通票据与证券、商誉、工业产权等),总原则是以该项财产能被有效追索或执行地方为其所在地。

3、至于车辆、船舶、民用飞机等常处在运动过程中有体动产以及装载于上述各类运送工具中、因而也持续变换其所在地货品所在地拟定,大体有如下不同做法:对于处在运动或运送过程之中有体动产,如车辆、商船或民用飞机等,以其注册地(港)作为其所在地。但亦有以公司主营业所所在地为其所在地。

由于对运送中货品处分往往是通过提单或其她形式权利证书转移来实现,因而应受提单或其她权利证书转让准据法支配。但对提单准据法拟定,各国也不一致,有主张合用提单运送契约准据法;有主张合用提单背书转让时所在地法;也有主张合用提单背书转让时货品所

在地法。

但运送中物品也不是绝对不可合用物之所在地法。如运送中物品所有人债权人申请扣押了运送中物品、因其她因素长期滞留某地,此种状况货品或物品买卖和抵押也可合用该物品现实所在地法。

几种特殊状况下物或财产法律合用。关于外国法人在自行终结或被法人国籍国解散时,其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不应合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应依其属人法解决。但外国法人在所在国因侵害本地国家利益而被内国取缔时,其财产解决普通合用内国法。在涉外遗产继承问题上,有国家对遗产不分动产与不动产,概依被继承人属人法解决,而排斥物之所在地法合用。但有国家将遗产区别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合用不同准据法,即动产合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合用遗产所在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即是如此。对夫妻财产制中动产、亲子关系中产生抚养费等动产物权,各国规定,普通只合用关于属人法。无主土地上物物权,普通主张依占有者属人法解决。国家及其财产在国际交往中享有豁免权,合用该财产所属国家法律,而排除物之所在地法合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物权法律合用规定。在当前立法中明确规定仅限于不动产物权以及船舶与航空器所有权、抵押权等几种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只规定了对不动产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合用物之所在地法。此外,它还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建筑物及其她定着物、建筑物固定附属设备,均为不动产。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获得、转让和消灭,合用船旗国法律。船舶抵押权合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此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合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船舶优先权,合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律。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获得、转让和消灭,合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合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合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律。

物之所在地法普通合用于下列事项:

1、物为动产或不动产辨认。在许多国家法律制度中,地产所有权转移时间或凡是以及就地产设定抵押,均与不动产很不相似,特别是在继承制度中,许多国家采分割制,对动产与不动产继承合用不同准据法。在物权法律关系中,如果不依物之所在地法观点进行辨认,从而导致合用非物之所在地法律,其判决是很难得到物之所在地法院承认与执行。

2、物权客体范畴。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各国从自身主权或经济利益出发,往往对外国人在本国境内获得所有权客体范畴予以法律上限制。在一国境内,哪些财产可以成为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外国国家所有权客体,这只能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3、物权种类和内容。在解决涉外物权关系时,一国境内外国人对在该国境内物与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等,对她人占有财产能否设立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留置

权等,上述权利内容如何,此类权利能否转让给第三人,能否继承等,也只能由物之所在地法来决定。

4、物权获得、变更和消灭条件。物权获得,变更和消灭是基于一定法律行为或事件而发生,并与物之所在地利益密切有关。如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和善意获得,以及由法律行为以外事实状态(获得时效、消灭时效)或事实行为(如无主物占有、以实物拾得、埋藏物发现等)而产生物权获得、变更与消灭等。

5、物权保护办法。如所有权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占其财物者能否祈求返还;所有权如何确认,损害补偿如何进行等等问题,亦应依物之所在地法。

国际破产,也称“跨国破产”,是指包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破产。

单一破产制是指某一债务人在一国被宣布破产后无需在另一国再被宣布破产,原破产宣布可影响债务人位于各地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分布命令以及做出处分在各地均为有效。

单一破产制是较为抱负方式,它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了为以便快捷破产模式。但一国宣布破产与否能得到其她关于国家承认和执行却是问题。

复合破产制是指一国法院已对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布破产事实并不能排除另一国法院再对同一债务人宣布破产。主张一国破产宣布效力只能及于宣布国域内,对位于其她国家财产应当由当事人在关于国家分别提出破产申请。因而,它和地区破产主义密不可分,从而否认了一国破产宣布域外效力。

其长处是如原外国破产程序中有重大错误,采用复合破产制不但可以使内国法院有改正也许;并且作为一项保护办法,当内国债权人在外国破产申请和破产程序中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内国法院可重新开始破产程序。

采用单一破产制国家主张普及破产主义。普及破产主义来源于法国学者所主张“破产之上再无破产”或“一人一破产”法律格言。它以为一国破产宣布具备完全国际效力,即债务人一旦在某国被宣布破产,则其财产不论在国内或国外,均应归入破产财团,其她国家或地区亦应协助破产管理人收集本地财产,制止个别债权人自行扣押。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采此说,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和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均采这种观点。

采用复合破产制国家主张地区破产主义。即以为一国法院所作破产宣布,其效力仅及于破产人在该国领域内财产,对破产人在其她国家财产不发生影响。

在当今司法实践中,多采用折中主义,即兼采普及破产主义和地区破产主义。此说大都主张内国宣布破产具备普及效力,而外国宣布则视状况不同,或承认其域外效力,或回绝承认其在内国效力。

但也有主张视财产性质区别对待,如属于债务人财产为动产,无论位于国内或国外均属于破产财产;而对债务人不动产,破产宣布仅具备地区效力,以法院国不动产为限,对债务人在内国不动产不具备域外效力。

综观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在拟定国际破产案件管辖权方面,普通考虑如下几种连结因素:

1、主营业所所在地。当代各国多以债务人主营业所所在地作为拟定国际破产管辖权首要考虑因素。由于:1)债务人债权债务多发生于其主营业所;2)债务人财产,帐册,文献等多在其主营业所保存;3)债务人业务活动往往对其主营业所所在地社会,经济关系有重要影响。

2、住所地。某些国家倾向于以居所或惯常居所代替住所。

3、财产所在地。是次于营业地和住所地重要连结因素。仅合用于大陆法系某些国家和很少数英美法系国家。并且大陆法系国家只把财产所在地作为拟定法院管辖权补充原则。

全国自考国际私法历年真题

2015 年1O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国际私法试卷 (课程代码00249) 本试卷共6 页,满分l00 分,考试时间l50 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 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 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 小题,每小题l 分。共3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关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性质,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关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B.冲突规范 C.统一实体规范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2.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的国际私法学说是 A.既得权说B.法律关系本座说 C. 法则区别说D.本地法说 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适用经常住所地法律,自然人有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何种法律? A.其现在居所地B.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 C. 其原始住所D.其国籍国的住所 4.国际私法上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是指 A.认可外国法人为内国法人 B.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的民事活动 C.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有财产豁免权 D.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有权从事反对其政府的活动 5.“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的“住所地”在国际私法上称作A.范围B.准据法C.指定原因D.连结点 6.“亲子间的法德关系,依父之本国法;如元父时,依母之本国法”这一冲突规范是 A. 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 C.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D.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7.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依何种方式确定? A.原告住所地法 B.被告住所地法 C. 法院地法 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8.对于识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识别是解决援用哪一个冲突规范的前提 国际私法试卷第2 页共9页 B.识别主要是一种限制外国法适用的手段 C.识别主要在确定法院管辖权时进行 D.如果两国制订相同的冲突规则,就不会产生识别冲突

国际私法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法》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说明 1.课程性质:《国际私法》是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专业必修课。 2.适应专业:法学(函授本科) 3.学时:总学时80,面授学时20,自学学时60。 4.先修课程:民法学、经济法、国际公法等。 5.主要教学方法与手段:课程教学采用案例教学与法理分析相结合;历史演绎与逻辑归纳相结合;比较研究与实际论证相结合;;传统理论讲授与现代多媒体技术相结合等教学方法和手段。 6.考核方式:闭卷考试 7.教学目的和要求:本课程以我国涉外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为依据,从冲突法的理论,我国冲突法的立法及实践等方面,全面掌握各种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确定的原则与理论,使学员通过学习,能全面了解国际私法的原理及学说,并在国际经济流转和民事往来的实践中应用这些理论和法律适用原则。 二、教学内容与要求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主要内容:涉外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点,以及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性质和调整方法、国际私法作为法律部门的特点、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的渊源。 教学要求:教学中重点讲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点,以及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性质和调整方法。在此基础上,分析国际私法作为法律部门的特点、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学生掌握国际私法的性质。在国际私法的渊源问题上,说明不同法律渊源在适用上的关系和顺序。 教学重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办法、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的范围和体系。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主要内容:十三世纪前国际私法萌芽史、十三至十八世纪国际私法学说史、十九世纪国际私法发展史、当代国际私法发展史、统一国际私法立法史、中国国际私法发展史。 教学要求:学习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了解适用外国法的必要性和法律适用的各种基本理论。 教学重点:十三至十八世纪国际私法学说史、十九世纪国际私法发展史、统一国际私法立法史。 第三章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主要内容:冲突规范概述、连结点、系属公式、准据法及其确定、先决问题、法律选择方法、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 教学要求:熟悉不同冲突规范和连结点在法律适用中的意义,了解为什么在不同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会选择不同的连结点。掌握法律选择方法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意义,并分清法律选择方法在立法与司法两个不同层面的作用。通过对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划分,了解适用外国法的条件和范围。 教学重点: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类型及其作用、连接点、准据法及其确定、先决问题。 第四章冲突法的一般制度 主要内容: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的查明。 教学要求:对于国际私法特有的制度进行重点讲解,让学生了解在处理涉外案件的不同过程中涉及的国际私法基本问题,树立处理国际私法案件应当具备的理念和常识。 教学重点: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

全国2006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试题与答案

全国2006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课程代码:0249 一、单项选择题 1、在下列国际条约中采纳了反致制度的是(B) A.华沙公约 B.关于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 C.联合国国际货物和销售公约实体法公约 D.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2、最早提出“意思自治原则”的是(C) A.萨维尼 B.巴尔特 C.杜摩兰 D.戴西 3、根据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第1条规定:不动产遗嘱的有效方式必须符合(A) A.财产所在地法 B.法院地法 C.遗嘱人立遗嘱地法 D.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4、《保护文学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规定对一般作品的经济权利最低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C) A.25年 B.30年 C.50年 D.55年 5、国际私法要解决的法律冲突,主要是指(A) A.法律的国际冲突 B.法律的区际冲突 C.法律的人际冲突 D.法律的时际冲突 6、英国的既得权说的创立者是(C) A.戚希尔 B.诺思 C.戴西 D.莫里斯 7、租船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未选择法律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多按国际私法规则而适用旗国法或(A) A.合同缔结地法 B.合同执行地法 C.法院地法 D.租船人营业地法 8、《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我国生效的日期是(D) A.1980年1月1日 B.1981年1月1日 C.1987年1月1日 D.1988年1月1日 9、我国在批准加入海牙《域外送达公约》的决定中,指定的中央机关是指(C) A.公安部 B.外交部 C.司法部 D.最高人民法院 10、在监护问题上,首先从管辖权入手的,即如果其法院对某一涉及监护的案件有管辖权,它便只适用本国法的国家是(C) A.日本 B.泰国 C.英国 D.韩国 11、对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正确的观点是(B) A.它既是国内法,也是国际法 B.它主要是国内法,但也有国际法的因素 C.它主要是各国的国内法 D.它已发展成了国际法 12、对于涉外工程承包合同,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一般情况下应适用(A)

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资料

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资料

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1 第一章绪论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 制度之间的冲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 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首先二者有区别。国际私法是调整不同国家间的民法冲突,区际私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不同地区间的民法冲突。但二者共同点在于都是解决法律的地域或空间 冲突的。二者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在解决国

初一第二章非负数辅导

初一第二章辅导 例1.若0|2|)1(2=++-b a ,则b a +=_________。 练习.已知|1|x += 4,2(2)4y +=,求x y +的值。 若()()22110a b -++=,则20042005a b +=__________. 例2.已知|a|=7,|b|=3,且a >b 求a+b 的值。 |a|=7,|b|=3,且a 与b 异号,求a-b 例3 11111335574951 +++?+???? 例4、现规定一种运算“*”,对于a 、b 两数有:ab a b a b 2*-=, 试计算2*)3(-的值。 一、境空题 1、31-的倒数是____;3 21的相反数是____. 2、比–3小9的数是____;最小的正整数是____. 3、计算:._____59____;2123=--=+- 4、在数轴上,点A 所表示的数为2,那么到点A 的距离等于3个单位长度的点所表示的数是

5、两个有理数的和为5,其中一个加数是–7,那么另一个加数是____. 6、某旅游景点11月5日的最低气温为 2-,最高气温为8℃,那么该景点这天的温差是____. C 7、计算:.______)1()1(101100=-+- 二、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24分) 1、–5的绝对值是………………………………………………………( ) A 、5 B 、–5 C 、 51 D 、51- 2、在–2,+3.5,0,3 2-,–0.7,11中.负分数有……………………( ) A 、l 个 B 、2个 C 、3个 D 、4个 3、下列算式中,积为负数的是………………………………………………( ) A 、)5(0-? B 、)10()5.0(4-?? C 、)2()5.1(-? D 、)3 2()51()2(-?-?- 4、下列各组数中,相等的是…………………………………………………( ) A 、–1与(–4)+(–3) B 、3-与–(–3) C 、432与16 9 D 、2)4(-与–16 5、l 米长的小棒,第1次截止一半,第2次截去剩下的一半,如此下去,第6次后剩下的小棒长为…………………………………………………………………( ) A 、 121 B 、32 1 C 、641 D 、1281 6、不超过3)23(-的最大整数是………………………………………( ) A 、–4 B –3 C 、3 D 、4 三、计算. (1))4(2)3(623-?+-?- (2)61)3161(1? -÷ (3)51)2(423?-÷- (4)[] 2)4(231)5.01(-+?÷ -- (5))411()2(32)53()5(23-?-÷+-?- (6)()33 2122316293??--?-÷- ??? (7)(-1)3-(1-21)÷3×[3―(―3)2]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其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只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 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同国民待遇相比,有如下特点: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最惠国待遇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为基础,而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以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为标准,而国民待遇以本国国民待遇为标准。 3、两者的目的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为了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是为了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商事地位平等; 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而国民待遇一般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各国一般实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在规定其范围的同时,常规定其例外条款。 8、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即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在法律上适用上的冲突。 产生原因: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解决办法:1、冲突法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冲突)2、实体法调整方法(是指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9、系属公式:所谓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联系点的系属公式。2、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3、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5、法院地法,是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6、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7、最亲密联系地法,是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0、准据法的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国际私法笔记(自考必备)

自考国际私法笔记串讲 第一章绪论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 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 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 1 )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 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 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首先二者有区别。国际私法是调整不同国家间的民法冲突,区际私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不同地区间的民法冲突。但二者共同点在于都是解决法律的地域或空间冲突的。二者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在解决国际民法冲突时,如指定应适用其本国存在多个法域的当事人本国法时,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常指定得依该国的区际私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该国哪一地区及哪一法域的法律可作为当事人的本国法来加以适用。因此二者又是不同的层面的法律制度。 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国际私法是解决不同国家(地域)法律的管辖空间上的冲突问题,而人际私法要解决的只是在一国内部哪一部分人应适用哪一种民法的问题,因此二者不是处于同一层面; 但二者相似的是都是采用间接调整方法。 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时际法律冲突中还有被称为动态冲突”的。如对某种文物,在其原所在国禁止上市交易,而被其 所有人带到第二国所在地,却并无这种限制,在确定以该文物为买卖标的的合同的合法性时,究竟是适用现在的所在地法还是应适用其原所在地法,此即动态冲突”。又如:一自然人在原国籍国依法可承认为成 年人或有完全行为能力人,而在其新国籍国却认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即时际私法中的动 态冲突”。 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 (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自中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最早)时代起的几百年历史中,国际私法基本上依靠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但由于各国冲突规范的差异,往往会导 致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从而不能取得判决的一致性。因而在19世纪末以后,出现了国际冲突法条约。 (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18世纪中叶,由于孟西尼的倡导,开始出现了统一各国冲突法的 尝试。追求冲突规范的国际统一是想通过彼此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指定同一国家的实体法作为同一国际民事关系的准据法,这样不论案件在哪一国提起,均能得到同一的判决结果。 上述两种解决途径,只指出有关民事关系应适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只起间接调整作用,属于间接调整 (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即是通过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以消除彼此在民、商法上的歧异,并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也就可避免再从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作出选择。因而这是一种直接调整方法。 各国的国际私法著作中,有称这个法律部门为国际私法”的,有称其为冲突法”的。大陆法系各 国多称为国际私法”而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冲突法”而立法上,更有直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 在国际私法的历史上,依学说的不同被称为法则区别说”、外国法适用论”、法律的场所效力论” 或法律 的域外效力论”等。还有称国际私法为私国际法”、涉外私法”的。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范围或种类。 普通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家多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反对把国籍问题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归入国际私法(但住所问题却是其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内容)。 法国认为关于管辖权的规范,也应归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汉语修辞学》第二章学习辅导.

《汉语修辞学》第二章学习辅导 一、词语锤炼的重要性 词语修辞是修辞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词是语言的建筑材料。修辞学从筛选、锤炼的角度研究语言的运用,必然会涉及到从声音、意义、色彩、用法等方面对词语加以安排、润色,必然会涉及到如何选择不同类型的词语(如同义词、同音词、反义词、成语、惯用语、歇后语、古语词、外来词等,利用词汇的规律准确地表达思想,提高语言的表达力,以求收到最佳的修辞效果。 每个词都有一定的意义,一定的用法。如果词语使用不当,就会影响语言交际。例如某中学的化学试题是要求判断正误:“倍比定律是英国科学家道尔顿发明的。”命题教师拟定的答案是这个判断是正确的,但不少学生坚持这个判断是错误的观点。从语言运用的角度看,这些学生的观点有道理:“发明”与“发现”不同,因为“发明”是指研究创造出指某种新产品或新方法,它反映的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例如瓦特发明了蒸汽机;“发现”则是指通过探索找到前人未知、但它本身却客观存在的自然现象或规律,这它反映的是一个“从未知到已知的”过程,如哥伦布发现了新大陆。可见,词语的选择在语言的使用中非常重要。 关于词语的锤炼,教材重点讲授了“词语锤炼的基本要求”(第一节、“词语锤炼与运用的几种方法”(第二节、“成语和成语的活用”(第三节三个问题。 二、词语锤炼的基本要求 关于词语的锤炼,教材提出了四个要求:一、准确朴实;二、简洁有力;三、新鲜活泼;四、生动形象。我们可以把这四点要求分为两个层级,后两个方面是对词语锤炼的更积极的层级要求。 (一准确朴实

所谓“准确朴实”,就是用得合适,具体表现为:其一、准确地反映人和事物的特点。其二、突出主题或重点。其三、适合交际语境,用得得体。其四、突出感情色彩。 感情色彩有褒义、贬义、中性之分。褒义表示人们对人或事物的肯定、赞扬、喜爱等感情,贬义则表示人们对人或事物的否定、贬斥、憎恶等感情。中性词虽无褒贬色彩,但它与可以通过与褒贬色彩相对而获得修辞自效果。 从广义的角度来说,词语的锤炼主要是对同义词语的选择。同义词语用得好,能增强语言的表达效果。 (二简洁有力 简洁有力就是用少量的词语表达丰富的内容,达到以少驭多、言简意赅的目的。“简洁有力”,并不是机械地排斥对词句的修饰,而是要注意避免干巴巴的堆砌。只要与题旨情境相适应,适当地选用一些同中有异、异中有同的词语,更有助于增强文章的丰富性。 总之,“简洁”是就语言手段和意义的联系而言的,使用语言时并不一定需要堆砌许多词藻,简洁的语言运用得好,同样能够表达丰富的内容。另一方面,也要根据题旨情境来选用富有表现力的词语。 (三新鲜活泼 所谓“新鲜活泼”就是要注意选用能反映事物的突出特征、能一下就抓住读者和听者的词语。要使语言新鲜活泼,就要在词语的锤炼上下功夫。 (四生动形象 生动形象是使用语言时取得交际效果的重要条件之一。即语言要具体形象,描写事物则使之活灵活现,色彩分明;模拟声音则真切可感,悦耳动听,以期收到绘声绘色的效果。如果是抒发感情,则要力求将爱憎、悲喜、激昂、柔婉、庄重、诙谐等感情溢于言表,打动读者和听众。

00249国际私法自考复习资料整理

1、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和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实体规范,它规定的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是以各国的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法律规范。统一实体规范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国际民事诉讼法是程序规范,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和执行的的问题等。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的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的其它法域。 3、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他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两者之间的关系: (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的方法)——冲突规范

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5

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5

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13 第十三章法定之债 侵权行为之债:指不法侵害她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 (一)行为地法说:早在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便主张对侵权之债以行为地法为其准据法。其理论根据乃是“场所支配行为”这个古老的原则。 法国学者巴迪福认为,之因此应适用行为地法,主要基于两大原因,即一是侵害发生地国因此种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最大;一是只有适用行为地法,才能警示人们在为有关行为时得首先对其行为的危害性加强预测并评价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 (二)法院地法说。认为侵权刑罚上犯罪在性质上相同或类似,由于刑法不具域外效力,侵权行为地法亦当不为法院国所采用,而应以法院法法作其准据法。萨维尼认为对侵权之债应以法院地法作其准据法。 (三)最密切联系说或“侵权行为自体法”说。由英国著名国际私法学家莫里斯提出。“侵权行为自体法”即侵权行为应适用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二、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上几种有代表性的立法实践。 (一)以行为地法为主,而以内国法律加以限制。如日本,泰国,德国,中国等;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规定:1)侵权责任,无论产生于不法行为,风险,仰或为某种合法行为所引起,均适用造成损害的主要行为实施地国法,而因不作为引起的侵权责任,适用责任人本应为积极行为的行为地法;2)如结果发生地法认为行为人为侵权人,即使行为实施地法不认为侵权,应适用结果发生地法;3)如双方具有共同国籍或惯常居所地,只是临时在国外发生侵权行为,则可适用她们的共同本国法或共同惯常居所地法。 (二)一般以行为地法为主,但以最密切联系或以“利益导向”加以限制。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48条规定:1)非合同损害求偿权,依造成此种损害的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2)因不正当竞争而发生的损害与其它求偿权,依受此竞争影响的市场所在国的法律。 1995年《英国国际私法》第11条规定:1)一般规则是准据法乃导致侵权或不法行为之事件发生地国家的法律。2)如此类事件的某些因素发性在不同国家,依一般规则准据法应为:A)对导致个人人身伤害或因人身伤害而造成死亡所提起的诉讼,乃该个遭受伤害地法;B)因对财产损害而提起的诉讼,乃财产遭受损害时所在地法;C)在其它任何案件中,均适用最密切联系地之法律。 (三)在侵权冲突法上开始引进当事人意思自治。 (四)原有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上主张适用原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即原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对她方造成侵权,依合同准据法处理。另外如雇用关系,夫妻关系,消费关系等也有此种情况。 三、中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中国《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能够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自考国际私法(00249)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5年1O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国际私法试卷 (课程代码 00249) 本试卷共6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l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关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性质,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关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B.冲突规范 C.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2.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的国际私法学说是 A.既得权说 B.法律关系本座说 C. 法则区别说 D.本地法说 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适用经常住所地法律,自然人有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何种法律? A.其现在居所地 B.与其有最密切联自考单科包过qq: 18606240系的住所 C. 其原始住所 D.其国籍国的住所 4.国际私法上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是指 A.认可外国法人为内国法人 B.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的民事活动 C.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有财产豁免权 D.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有权从事反对其政府的活动 5.“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的“住所地”在国际私法上称作A.范围 B.准据法 C.指定原因 D.连结点 6.“亲子间的法德关系,依父之本国法;如元父时,依母之本国法”这一冲突规范是 A. 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D.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7.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依何种方式确定? A.原告住所地法 B.被告住所地法 C. 法院地法

国际私法课件【2018年自学考试《国际私法》重点复习资料【三篇】】

国际私法课件【2018年自学考试《国际私法》重点复习资料 【三篇】】 【导语】天空吸引你展翅飞翔,海洋召唤你扬帆启航,高山激励你奋勇攀登,平原等待你信马由缰……出发吧,愿你前程无量,努力备考,考入理想院校!以下是大为大家的《2018年自学考试《国际私法》重点复习资料【三篇】》供您查阅。 篇一 承认或赋予外国人与内国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国际私法得以产生的一个重要前提。 在历史上,外 __民事法律地位曾几经变迁,由在奴隶制时期对外国人采取敌视待遇,经封建时期采取差别待遇,到资本主义时期才采取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目前,各国还将国民待遇制度通过缔结条约的方法相互赋予对方的法人、商船及产品等。

国民待遇原则最早是资本主义国家为追逐全球商业利润而提出 来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率先在国内法中作出guo民待遇原则 的规定。它也是WTO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 当今国民待遇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虽仍以互惠为基础,但并不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即被认为是一种不言而喻的制度。(2)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跟内国人同等的权利,而不是同样 的权利。(3)还常通过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把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 船舶遇难施救、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方面。 中国在处理外 __民事法律地位问题时,历来对国民待遇原则持肯定态度。 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 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 的自然人或法人。给惠国也称优惠授予国。受惠国是已经或将来有以任一第三国所享有的最优惠待遇为标准而享受优惠待遇的国家。 最惠国待遇制度的作用,在于保证在内国的各外国的公民和法 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的平等。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最显著的不同点在于,前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而后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和内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

学校管理心理第二章教学辅导

学校管理心理》第二章教学辅导 2002-05-31 第二章个性心理与管理 第二章个性心理与管理。包括三节:个性概述、个性差异与管理、心理测量。 第一节个性概述 在这一节里,我们要清楚什么是个性、个性和人格的区别、个性的结构、个性的特点以及什么是个性差异。 个性一词在心理学中是一个非常基本的概念,与我们日常所说的个性不完全相同。有其特定的含义,心理学中的个性,也可称为人格。是指一个人的基本精神面貌,即一个人所具有的稳定的心理特征的总和。它包括一个人外在的表现和内在的真实自我。 “基本精神面貌”是说明人的个性是“整体的”和“持久的”。一个人区别于另一个人,固然可以从许多细节上去比较,如我们平常所说的某某人有个性,强调的就是人的个别的差异。而心理学中的个性,指是一个人可以区别于他人的总的行为倾向,是一个有特色的、持久的、统一的个体。 个性和人格在心理学中都是常用的概念,它们经常等同或混用,而事实上它们是有区别的,个性侧重与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而人格则侧重于人的整体性,是从广义的方面来理解的。 对于个性概念的理解可以从这几方面把握: 1.个性具有整体性。个性指人的基本精神面貌,所谓基本精神面貌就具有整体性,是说个性是一个完整的身心系统,包括生理和心理两个方面。而人的心理基础又是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 2.个性具有稳定性。也就是说一个人只有代表他稳定持久的心理特征才能说是他的个性特征。但个性并不是不可变化的,实际上个性是用来适应环境,并可以不断地对环境的变化作出反应。 3.个性具有独特性。个性所决定的个人对环境的适应方式是“独特的”。这说明,每个人对环境的适应方式各不相同。

国际私法辅导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以含有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一般来说,凡有以下情况,均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1)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大家需要注意: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从广义上来讲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法律冲突 概念:对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产生的原因:一般认为,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独立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以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且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冲突的实质: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解决的途径:一是通过冲突规范来指定各种不同性质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的法律;二是有关国家通过国际条约,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 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中讨论的法律冲突,主要是指法律的国际冲突,亦即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但除此以外,国际私法有时还要涉及法律的区际冲突、法律的人际冲突和法律的时际冲突等方面的问题。 (1)法律的区际冲突:法律的区际冲突是指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私法之间的冲突。解决这种区际冲突的法律制度称为区际私法或区际法。 特征:首先:它与国际私法不是发生在同一层面的问题,区际私法只是在依国际私法规则指定应适用某国法律作准据法之后,才可能遇到的问题。 首次,由于区际私法处理的是一国之内不同地区的法律冲突,在多数情况下,不同地区法律近似性会更大,而且往往要受到中央宪法的制约,因而在法律选报方面都比较宽松。 再次,在国际私法中,国籍是属人法的一个很重要的连接点,而在解决区际私法冲突时,国籍这个连接点完全不起作用。 大家要注意的是:区际私法处理的既然是一国之内不同地区的法律冲突,在多数情况下要受到中央宪法的制约,因而在法律选择和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等方面都比较宽松;另外,在解决区际(或“域际”)私法冲突时,国籍这个连结点完全不起作用。 (2)法律的人际冲突:法律的人际冲突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解决这种人际冲突的法律制度叫人际私法。 (3)法律的时际冲突:法律的时际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解决这种法律时际冲突的法律制度叫时际私法或时际法。 时际冲突包括:1、新旧法律的冲突。 2、两地法律的冲突,即“动态冲突”。举两个例子,一是在对动产的可转让性问题适用所在地法的情况下,一项动产从甲国移至乙国;二是在对人的能力适用其国籍国法或住所地法时,某人由甲国国籍或住所改为乙国国籍或住所,在这些情况下,都会提出究竟应适用前一国法律还是后一国法律的问题。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定义、名称和范围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范围,指的是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的范围或种类。 国际私法包括以下几类规范: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即规定在内国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什么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的效力是产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 2)冲突规范,即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指定应该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的总称。在今天,各国的国际私法仍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即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前者即指规范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后者指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 用以表现国际私法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就是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渊源具有双重性,即除了国内立法和判例这两个渊源外,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可能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包括(1)国内立法 一、国内立法是最早、最主要的国际私法渊源; 二、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四种方式,并要理解以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形式制定系统的冲突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将是今后各国冲突立法的主要趋势和方法。

全国2018年4月自考考试国际私法试卷(真题+解析)

全国2018年4月自考考试国际私法试卷 (真题+解析) (课程代码00249)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l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哪一位学者把有关公共秩序的强行法分为“国内公共秩序法”和“国际公共秩序法”?( C ) A.萨维尼 B.斯托雷 C.布鲁歇 D.巴托鲁斯 2.率先采用国籍作为确定属人法的连接点的是( C ) A.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B.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 C.1804年法国民法典 D.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 3.下列关于识别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B ) A.识别是解决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前提 B.识别的主要目的是限制外国法的适用 C.识别的依据有法院地说、准据法说、分析法学及比较法学说等 D.识别还包括对冲突规范的解释 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2条规定:“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在本联盟所有其他国家内应享有各该法律现在授予或今后可能授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是一条( C ) A.最惠国待遇制度的规定 B.互惠待遇制度的规定

C.国民待遇制度的规定 D.非歧视待遇制度的规定 5.在中国历史上,下列哪一期间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处于特权时期? ( C ) A.从西汉到明末 B.从明末倭寇及葡萄牙、荷兰的入侵至鸦片战争 C.从鸦片战争至新中国成立 D.从新中国成立至今 6.巴托鲁斯是以下哪种学说的代表人物? ( D ) A.国际礼让说 B.关系本座说 C.既得权说 D.法则区别说 7.关于婚姻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C ) A.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B.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C.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D.选择适用属人法和行为地法 8.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在确定其本国法时,各国可能的做法不包括( C ) 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 B.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 C.以当事人最先取得的国籍优先 D.以与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 9.就国际私法的立法名称来说,l3本称之为( C ) A.民法施行法 B.冲突法 C.法例 D.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10.属于属人连接点的是( A ) A.住所 B.动产所在地 C.婚姻举行地 D.合同履行地

最新自考00249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含评分标准资料

2018年l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国际私法试卷 (课程代码00249) 本试卷共6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8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O.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l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19世纪,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的代表人物是 A.巴托鲁斯 B.萨维尼 C.孟西尼 D.杜摩兰 2.国际私法主要解决的法律冲突是 A.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 B.不同国家之间的刑事法律冲突 C.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时际法律冲突 D.不同国家之闻的法律冲突 3.中国于l986年1月1日正式成为其成员国的,从事统一私法工作的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是 A.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B.国际法委员会 C.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D.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4.萨维尼在其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中指出 A,凡是物法必须且只能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凡是人法则可以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 B.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 C.在契约关系中应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 D.凡居住在其境内的,包括常住的与临时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5.“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屠所地法律。”在这条冲突规范中,“自然人经常居所地”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 A.连结点 B.范围 C.准据法 D.关联词 6.提出“功熊识勇4说”的学者是 A.德国的拉贝尔 B.法国的巴丁 C.德国的纽豪斯 D.法国的德帕涅 7.不同种族、民族、宗教、部落以及不同阶级的入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属于 A.区际法律冲突 B.人际法律冲突 C.时际法律冲突 D.国际法律冲突 8.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下列哪种方式直接加以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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