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外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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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电力器材公司外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河南电力器材公司(以下简称“器材公司”)因公出国(境)及领导干部人员因私出国(境)有关工作,根据《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关公司外事管理办法(暂行)》等有规定,结合器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器材公司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需出国(境)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器材公司统一办理有关因公出国(境)证件、手续。严禁使用因私证件、手续因公出国(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器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的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综合管理部是器材公司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单位因公出国(境)具体事宜以及领导干部人员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

第二章因公出国(境)

第五条因公出国(境)须有实质工作内容。

第六条出国人员申请因公出国(境)的,应当出具下列文件:

(一)器材公司出国任务审批单;

(二)邀请函原件与中文译件;

(三)出国任务背景简介;

(四)参加双跨团组出国的人员还需出具派出部门征求意见函、任务通知书原件、任务批件复印件;

(五)其他审批用材料。

第七条出国人员需至少提前30天将第五条所规定的材料交予专办员,由专办员编制出国请示文件并报送集团公司审批。

第八条出国请示文件审批通过后,专办员需及时通知出国人员提交办理因公出国(境)证件、手续所需材料。

办理因公护照所需材料:户口本本人页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均须在有效期内),经外交部统一规定的因公照片上传系统检测合格的照片3张及照片检测回执,并在回执边框内本人亲笔签名(出境时海关会查验签名,如不符,可能被遣返),签名不可过大或过小,不可出框触框。

签证等出国(境)证件、手续所需材料视实际情况给出材料清单。

第九条专办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在因公出国(境)证件、手续申办过程中,不得以权谋私、任意刁难、借故拖延。

第十条领取护照后,护照持有人必须在护照签字栏中用汉字或本民族文字签署本人姓名。

第十一条因公证照是器材公司出资为因公出国人员办理的出国证件,属器材公司财产,由器材公司统一管理。

因公证照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证照保管、证照收缴、证照注销等。

第十二条器材公司因公证照由综合管理部统一保管。严格履行证照登记手续,定期清理和催缴护照。

常驻国外人员在任期间,证照按规定统一保管。临时回国,证照由持有人保管。

因公出访团组出访期间,应当指定专人统一保管证照。

需要随时出国(境)人员,可提出申请,经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批准,证照可以由持有人暂时保管。随团组出访,由团组统一保管。

不再随时出国(境)的,证照必须按规定交回。

第十三条借用护照。应当说明借用用途,持护照本人有关证件或所在部门出具的证明,到综合管理部办理借用护照手续。使用后,按规定交还证照,取回有关证件。

第十四条证照收缴

非常驻国外人员应当在回国后5日内将所持证照交予综合管理部。

常驻国外人员任职期满回国,或临时回国暂不返回的,应当在7日内将所持证照交予综合管理部。

领取证照后因故未出国(境)的,应当及时将所持证照交还综合管理部。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离、退休人员,在办理离职手续时,综合管理部应及时检查其证照收缴情况,并将证照收缴后上交集团公司处理。

未按规定上缴证照的,人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证照注销、吊销、销毁。

护照失效后,由专办员登记,并上交集团公司办理注销。

在国内遗失证照,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由器材公司报请集团公司办理证照注销手续。

在国外遗失证照,必须立即向我驻外使领馆(处)报告,按有关规定办理证照补发手续。回国后交回补发证照,并书面向综合管理部报告遗失情况。

在国外滞留不归人员或出走人员,经器材公司核实无误后,必须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办理证照吊销手续。

第十六条在申办因公出国(境)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有意避开审批流程的,应予以行政处分,因公证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护照,并视情节轻重,在1至3年内停止受理其因公护照申请。

第十七条伪造证照申办文件,骗取证照的,因公护照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其因公证照申请;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证照持有人未按规定上缴护照,经催促仍不上缴的,由因公护照管理部门提请发照机关宣布其证照作废,并在1至3年内停止受理其因公证照申请。

第十九条持有人不当使用证照,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行政处分;因公证照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在1至3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证照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因公证照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审查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章因私出国(境)

第二十一条器材公司应按规定将本单位符合公安机关备案条件人员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并将《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登记备案表》盖章报股份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备案。

未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不予审批。

第二十二条器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审批权限:

(一)领导班子正职成员因私出国(境),报股份公司党委书记审批。

(二)领导班子副职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经器材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报股份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三)其他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由器材公司自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器材公司审批因私出国(境)程序

(一)因私出国(境)人员在申请因私出国前,应首先按规定履行休假或请假手续。

(二)因私出国(境)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时,需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因私出国(境)人员为领导班子成员时,应填写《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1),由器材公司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器材公司党委公章,经事业部会签后,报股份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审批。

因私出国(境)人员为中层干部时,应填写《河南电力器材公司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2),经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监察部门、人事部门签署意见,报总经理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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