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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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行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有序发展,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标准所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校外培训教育机构。

不包括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为儿童及学生提供其他服务但无文化教育教学培训内容的机构。

第二条【设立基本条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办学

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育的公益性。此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设立条件: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三)具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实施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五)具有科学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七)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八)具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九)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十)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实施方案及教材。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举办者条件】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与个人。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

构。组织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任职考试等考试机构及在职人员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条件:

(一)社会组织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品性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个人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第四条【党建工作】申请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同步谋划党的建设、同步设置党的组织、同步开展党的工作。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党建工作归属地化管理,凡有三名以上

正式党员(包括党的组织关系在其它单位的兼职人员)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不足三名的,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

第五条【机构名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及公序良俗。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国务院或授权机关批准的除外);不得含有“幼儿园”、“学院”、“大学”等字样。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二)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学校类别(培训、补习学校或教育机构等)组成。

(三)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等相关规定。营利

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组成,其名称中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其办学所在地、类别、层次相符合。

(四)在同一审批部门管辖范围内设立教学点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培训机构的全称并缀以“教学点”,不得缀以“分校”“校区”或简化名称。

第六条【章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办学章程,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住所、举办者、法人属性。

(二)办学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办学范围、办学形式及类型

(三)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办学层次。

(四)党组织建设等组织管理制度。

(五)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办法。

(六)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及资产来源、性质、管理使用原则。

(七)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及议事规则。

(八)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九)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组织机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依法健全组织机构,科学开展各项决策、监督与执行职责,确保健康有序发展。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必要的组织机构:(一)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及时建立党组织并起到决策与监督作用,确保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决策机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总人数为奇数。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执行机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四)监督机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不担任理事会成员的出资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代表

等组成。营利性培训机构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

1/3。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健全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

个人不得在同一所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监事机构中任职。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监事机构中任职。

第八条【管理制度】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并完善以下各项规章制度:(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教职工管理制度。

(五)学生管理制度。

(六)档案管理制度。

(七)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八)招生、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

(九)场地、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十)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

(十一)信息公开及备案制度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一)法定代表人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应当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校长(行政负责人)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行政负责人),校长(行政负责人)除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未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3.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三)教学管理人员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四)财务管理人员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规模较小的培训机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管。

(五)安全管理人员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条【师资队伍】聘用教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体培训机构(含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

(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其中,从事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五)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第十一条【办学投入】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保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正常稳定运营。

(一)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根据相关非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出资者承诺的期限内分期缴纳注册资金。涉及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单体培训机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30万元,每增设1个教学点增资数额一般不少于10万元。

(三)举办者应当将货币、土地使用权、房屋及知识产权等所有办学投入,及时过户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名下,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

第十二条【办学场所、设施设备及安全】申请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避开影响

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居民住宅不得作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及教学点的注册及办学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此外,用于办学的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要求:

(一)场地面积

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依法设立的教学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2.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其宿舍建筑符合宜居环境要求及消防安全标准,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

(二)教学环境

办学场地应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合法、独立使用,布局合理,采光、照明、通风、环保等符合安全标准。

(三)消防安全

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必须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2.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车库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儿童用房不得超过3层,针对小学学生培训用房不宜超过4层,中学生的培训用房不宜超过5层。凡是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其向学员所提供的宿舍,应当符合相关环保与消防要求。

(四)食品安全

1.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

2.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五)人身安全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第十三条【培训项目、课程、时间、教材】鼓励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坚决禁止学科类培训强化应试、超标、超前培训。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培训,应当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

(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实施方案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面向中小学生开设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内容,应基于相应的课程标准制定科学的教学(培训)进度,同时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其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学前教育阶段的学科培训不得实施小学化教育。

(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教学或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四)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均需报审批部门备案,且举办者需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等作出书面承诺。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第十四条【教学点】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教学点所在县(区)级教育部门审批;营利性培训机构设立教学点,还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概要求,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分公司登记手续。申请设立教学点的民办

教育培训机构,除应当具有较强办学实力、达到相应信用等级外,其拟设立的教学点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要求的办学场所及相应的教育教学设施。

(二)配备专职负责人及相应的管理人员,其任职条件参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执行。

(三)配备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教师队伍。

(四)相应的安全、教学、师资等管理规章健全

第十五条【资金管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依法建立办学基本账户,用于收入与支出的管理。教育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与检查,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收退费应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附则】

(一)本标准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二)此标准施行前审批的学校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三)本设置标准为基本标准,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本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标准,并明确整改过渡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四)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黑龙江省民办助学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2010版)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职称评审标准新(实验)

黑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自然科学(含农业、畜牧、兽医、林业)研究、医学科学研究、体育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科技开发、科技管理、知识产权、实验技术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科技研发和科技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自然科学研究专业适用于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等研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医学科学研究专业适用于从事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及中医学等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体育科学研究专业适用于从事运动人体科学、运动

技术学、体育工程学等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工程技术专业适用于从事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工程设计、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研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科技开发专业适用于从事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及产业化、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经纪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科技管理专业适用于从事科技计划、项目及成果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技术合同管理、科技情报信息管理等科技工作的管理人员。 七、知识产权专业适用于从事知识产权审查、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研究分析、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评估和知识产权应用推广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实验技术专业适用于从事实验技术研究、实验器材开发设计、实验仪器设备维修与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自然科学研究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实验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研究员。 第二章申报资格

温州市民办教育机构章程文本草案

温州市民办教育机构章程文本草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名称:第二条 地址:第三条 性质: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 社会自愿举办的民办教育短期培训机构。 第四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本机构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鞍山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鞍山市物价局和鞍山市民 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业务范围(办学类型):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七条 本机构实 施 ××× 负责制,每届 年,届满可连任。 本机构由××× 担任第一届××× 校长,负责机构的全面工作。 第八条 ××× 对本机构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1、教学计划,内部管理制度;2、年度财 务预、决算方案;3、内部结构设置;4、聘任或解聘本机构负责人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员 工;5、设立、撤消、变更等方案;6、修改章程;7、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 本机构设立××× 办公会,其职权是:检查本机构的情况,对校长在行使职权时 进行监督。 第四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第十条 本机构经费来源:1、自筹经费 ××万元做为办学启 动资金。 2、政府的资助或社会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本培训机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建立严格的财务 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筹,保证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机构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是否要求得到合理回报。 第十三条 换届或变更法人、机构名称之前,必须进行财务清算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十四条 修改章程须 经 ××× 通过 15 日内, 经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第十五条 本机构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 合 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校长办公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审核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本机构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妥善处理各项事宜。 第十七条 本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机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 。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管理机构登记之日起生效。 更多详情请点击:中国铁路商务网淄川区民办教育机构学校章程-范本 2017-01-22 13:34 |

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112717980.html, 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作者: 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2年第04期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 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继续教育、教育类培训、教育中介服务等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设置。 第三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校长(负责人),校长(负责人)应具 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长(负责人)任职应报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其 中,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负责教学的副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熟悉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有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人数 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教师资格的专任教师省级审批的应当不少于20人,州(市)级审批的应当不少于15人,县级审批的应当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人数应当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5%。 第六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有专职行政、财务、教务、学生管理人员,其中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第七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有一定的招生规模。 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首次招生专业应在3个以上,2年后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500人。建校3年后,招生专业应不少于5个,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800人。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首次招生专业应在2个以上,2年后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建校3年后,招生专业应不少于3个,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500人。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基本要求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基本要求 一、基本条件 设置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须有建筑质量验收合格证书、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书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安装电子监控和报警系统;提供住宿、餐饮的须提供卫生合格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学校租赁办学场地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在商务沿街房或商务楼内办学的,原则上使用1-3层独立的楼层。不得租借以下房产作为校舍:(1)地下室、车库、违规建筑;(2)临时性简易建筑;(3)危房、厂房、居民住宅、宿舍楼内和转租的场所;(4)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学校的校舍;(5)其它不适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房屋。 2、举办者要有合法、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其中将不少于50%(户口属青州以外的100%) 的注册资金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本金归培训机构所有,主要用于出现办学风险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及其他应急费用。

3、举办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所聘教师须具备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教职工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5人,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保安不少于3人。 4、分校设立。在本市内另设机构的可称为分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办学与法律责任由原学校负责。跨地区设立的分校须达到独立学校的办学条件,经当地教育部门批准方可举办,实行一校一证。 二、提交材料 申请举办培训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 1、拟举办教育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举办者须先到民政部门预先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然后向拟设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办学申请)。 2、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可行性论证、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含电子版)。 3、办学申请登记表(一式3份,含电子版)。 4、拟举办教育机构的章程(一式3份,含电子版),(体现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 5、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以及举办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

民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民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

民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依法规范本学校(或学院)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学校(或学院)的名称是:XXXXXXXXX。 第三条本学校(或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是:XXX 第四条本学校(或学院)的法定办学地址是:上海市XX区XX路X号。 第五条本学校(或学院)的举办者是:XXXXXX 第六条本学校(或学院)的教育业务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卢湾区教育局;学校(或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卢湾区民政局。 第七条本学校(或学院)的办学类型是:中等非学历培训机构。 第二章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学校(或学院)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原则;保证教育质量、信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本学校(或学院)非学历培训规模为:XXX人。

第十条本学校(或学院)办学层次为:中等非学历培训(或高等非学历培训)。 业务范围为:XXXXXXXXX 第三章学校(或学院)资产的数额、性质、来源和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或学院)建校资产总额为XX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及教学仪器设备XX万元;注册资金XX万元。 第十二条建校资金来源及性质: 举办者投入:XX万元,性质:非国家财政经费。 第十三条学校(或学院)日常办学经费来源:举办者投入及学费收入。 第十四条学校(或学院)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建立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五条学校(或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或国有资产、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或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或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六条学校(或学院)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须经物价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学校(或学院)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七条学校(或学院)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 称评审标准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管理、语文、德育、政治、历史、地理、外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职教、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人文社会、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思品、自然、劳动、科技、幼儿教育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试点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学、小学、职(农)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少年宫(少年之家)、儿少中心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以及成人中等、初等学校(不含成人中专)中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等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中小学校教师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第六条晋升职称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教师: (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教师: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四)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教师: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三)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四)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教师: (一)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二)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民办培训机构办学章程

职工教育培训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培训中心定名为“职工教育培训学校”。 第二条本培训中心由宜昌集团出资举办,以 相关专业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培训中心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培养技术人才为己任,理论教学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坚持诚信办学的宗旨,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本培训中心自觉接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管部门、省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培训中心地址:,邮编:。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培训中心办学的业务范围: 。 第七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层次为:人员短期培训。 第八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对象为:。 第九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形式为:短期培训。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培训中心实行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制。本中心最高权利机构是省职工技协服务部,培训中心主任在省技术维护局职工技协服务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本培训中心举办者的权力与义务 1、举办者具有如下权力: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请审批成立本培训中心的申请和方案,及以后本培训中心重大变更事项方案。 (2)决定本培训中心主任的任免和考核。 (3)决定本培训中心行政机构设置。 (4)监督本培训中心主任行使职权,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奖惩。对培训中心主任实行期终审计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培训中心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效果等教学活动进行评价,以保证培训中心按照建设宗旨进行发展,确保培训质量,并维护本培训中心声誉。 2、举办者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监督本培训中心遵纪守法、依法办学。 (2)提供举办本培训中心的启动资金和必要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 第十二条本培训中心主任具有如下权力与义务: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2、办理单位:青白江区教育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中心教育窗口 4、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028)83680278 8、投诉电话:(028)68936531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区政务中心教育窗口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定形式的,当场能补正全部材料的,补正后予以受理;当场不能补正的不予以受理,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步:现场审验,组织评估,提出整改意见。 提交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区教育局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向举办者说明理由。筹设期不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三步:申请正式设立举办者到青白江区政务中心教育窗口提交正式设立材料(含有效证明文件) 第四步:审查。区教育局对举办者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审查。 第五步:批准。区政务中心教育窗口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四、申报材料 筹设申请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条件:单位举办的,提交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民个人举办的,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及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联合办学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社会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马列·科社、党史·党建、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民族问题研究、国际问题研究、历史学、文学、语言学、体育学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社科研究单位及高等院校中从事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对策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社会科学研究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

第二章申报资格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三)具有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条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所从事研究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基本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熟悉和掌握必要的专业资料,能够独立进行研究工作,写出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或有一定应用价值的专题研究报告。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说明:该文本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XXXX 为填入内容,()为选择或提示内容。各教育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有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的名称为:靖远县加合舞蹈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市民政局核准名称)。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XXXXX(公司、个人)自愿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本教育机构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XXXXXX;办学层次:非学历;办学形式:业余授课;招生对象:XXXXX。 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审批机关是:无锡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无锡市教育局。 第六条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无锡市教育局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无锡市民政局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的注册地址:XXXXXX(租赁/自有),邮编:XXX。

第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九条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XXXXXX公司,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公司(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 (三)查阅本教育机构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人民币XXX万元;出资者:XXXXXX公司;出资形式:货币(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比例:100%(实物及其他折价额,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的40%)。 第十一条本教育机构的业务范围:XXXXX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XX人。董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董事会在其成员中设董事长1名。董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推选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每届任期叁年。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本教育机构章程;

2014年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管理、语文、德育、政治、历史、地理、外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职教、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人文社会、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思品、自然、劳动、科技、幼儿教育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试点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学、小学、职(农)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少年宫(少年之家)、儿少中心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以及成人中等、初等学校(不含成人中专)中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等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中小学校教师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第六条晋升职称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教师: (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教师: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四)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教师: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三)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四)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教师: (一)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二)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正高级教师: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章程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 ****** 学校(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颁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民政部教育部《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和民政部《关于民 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名称:******* 。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注册地址:****** 区(县)****** 。场所属于******[ 自有、租用] (选一),邮政编码:******* 。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举办者:******* ,该组织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中的****** 。[ 企业(公司等)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公民个人] (选一)。 第五条举办者属于****[ 要求或不要求] (选一)取得合理回报者。 第六条本教育机构设立的行政审批机关:****** 。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民事主体资格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本教育机构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有与国 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行为,按相关法律责任接受惩处。 第二章性质、宗旨与办学类型 第十条本教育机构性质:属于公益性、教育类民办非企业(法人)单 位。 第十一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国家教育方 针,****** 。 第十二条办学类型:属于******[ 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职 业技能培训] (可选); 第十三条办学范围:******* ;办学的规模:****** (年招生量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系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文化教育类的培训、进修、专修学院(学校、中心)。 第三条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合法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适应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需要,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置申请 第五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二)教育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决策机构”)及其章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三)具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 (五)配备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 (六)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 (七)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队伍; (八)配备符合条件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九)具有相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十)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遵照《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由举办者向办学场所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 凡社会组织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向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同级教育行政审批机关申报。 凡个人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向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审批机关申报。 凡申请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经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民办教育机构章程教学教材

民办教育机构章程

智高点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的名称:智高点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本教育机构注册地址: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以“教育育人”为宗旨,秉承“认真、快乐”的学校文化,以“实事求是做教育”的基本要求;办学规模;员工人,校区占地面积平米,学生人数人;办学层次: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办学形式: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招生对象:初中、高中在校学生。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河北省某区文体局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某区文体局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六条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出资者:第八条本教育机构的业务范围:(一)教育信息咨询; (二)文化课程辅导; (三)商务信息咨询; (四)教育产品的开发;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董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董事会在其成员中设董事长1名。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注:董事会、理事会成员一般为3-25人;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学校章程; (二)办学活动计划; (三)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学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教职工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董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2次)。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黑龙江省档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档案系列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档案。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全省各级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及其它部门中从事档案管理、档案科学理论与技术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档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二章申报资格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四、破格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任助级职务4年; 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6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2、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范本【最新版】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第二条地址: 第三条性质: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自愿举办的民办教育短期培训机构。 第四条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本机构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鞍山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鞍山市物价局和鞍山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业务范围(办学类型):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七条本机构实施×××负责制,每届年,届满可连任。本机构由×××担任第一届×××校长,负责机构的全面工作。 第八条×××对本机构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1、教学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2、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3、内部结构设置; 4、聘任或解聘本机构负责人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员工; 5、设立、撤消、变更等方案; 6、修改章程; 7、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本机构设立×××办公会,其职权是:检查本机构的情况,对校长在行使职权时进行监督。

第四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十条本机构经费来源: 1、自筹经费××万元做为办学启动资金。 2、政府的资助或社会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本培训机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筹,保证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机构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是否要求得到合理回报。 第十三条换届或变更法人、机构名称之前,必须进行财务清算

审计。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四条修改章程须经×××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十五条本机构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 校长办公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审核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本机构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妥善处理各项事宜。 第十七条本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本机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2019年黑龙江省卫生高级职称(主任、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共10页文档

2015年黑龙江省卫生高级职称(主任、副主任医师)任职 资格评审标准 天宇考王医学卫生高级职称主任、副主任医师考试宝典题库,人机对话模拟题分为四部分,即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共用题干单选题、病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题。学习平台分为单机版、网页版和手机版三位一体的学习模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在本评审标准中,卫生系列划分为临床医学、中医、预防医学、中西药、护理、法医六个专业。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临床医学专业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西医临床和医学辅助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医疗机构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包括以下专业: (一)按二级学科设置的临床医学专业岗位,共分为以下专业:全科/家庭医学、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病与性病、精神病、肿瘤、病理、医学影像、计划生育等。 (二)按三级学科设置的临床医学专业岗位,共分为以下专业: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血液病、结核病、传染病、风湿与临床免疫、老年医学、急诊医学、普通外科、骨外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小儿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麻醉、运动医学、康复医学、妇科、产科、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

口腔整形、核医学、放射治疗、医学检验等。 二、中医专业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临床中医内、外、妇、儿、肿瘤、骨伤、肛肠、针灸、推拿、康复及中西医结合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预防医学专业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环境卫生、营养与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放射卫生、地方病、卫生毒理、传染性疾病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地方病控制、寄生虫病控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中西药专业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院药学(中药学)或临床药学(中药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护理专业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临床护理与护理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法医专业适用于在公安和司法等机构中从事法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副主任医(技、药、护)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医(技、药、护)师、主任法医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 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民办培训学校章程

淄博张店天材教育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是:淄博张店天材教育培训学校。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公益教育活动的个人和社会组织。 第四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一切为了学生未来,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张扬学生个性,引导学生学习方法,激发学生学习动机,培养学习兴趣,培养自主学习意识,树立自信心,全面提高个人能力和创新精神,最大程度的释放每个学生的潜能。让每个需要成长机会的人都获得最优秀发挥的最优质的教育。培养目标是中小学习惯养成,学习方法研究与素质能力提高。未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管理机关是张店区教育局,登记机关是张店区民政局。我们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区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区民政局的监督。 第六条学校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5号(程名座C座3楼)

第七条办学投资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八条办学范围 (一)办学内容:美术、书法、新概念双语探索,自然科学探索与研究; (二)办学条件:现有建筑面积为1070平方米的校舍,教职员工拟配14人,配备教室六个,教务室一个,招生部一个,咨询室八个,多媒体教室一个,陪读教室一个,教师用桌椅、微机、打印机及学生用桌椅等。 (三)招生区域:张店区城市和乡村及周边地区城乡。 (四)招生对象:中小学生业余培训。 (五)中小学双语探究,自然科学探究,美术书法探究。 (六)办学形式:业余。 (七)办学层次:培训。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管理体制:校委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中层领导由校长提名,由校委会研究决定人选,变更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程序执行。推选校委会人员由校长提名,经全体教职员工选举产生。 校委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校委会由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五人组成,其中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一人,教职工代表一人,中层代表一人,总务代表一人,教务代表一人。 校委会成员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未满有工作调整可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补足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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