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管理规定

工伤保险管理规定
工伤保险管理规定

工伤保险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工伤、职业病人员保险管理的职责、程序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工伤、职业病人员的保险管理。

2 职责

2.1 安技环保科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安全事故调查,负责工伤、职业病的认定和鉴定工作。

2.2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工伤保险的登记、申报和缴费,及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2.3 财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部门管理、支付工伤保险基金。

2.4 各级工会组织负责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

2.5 各部门负责办理本部门职工的工伤保险工作。

3 管理内容和方法

3.1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3.1.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本条款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

d)患职业病的。

e)在工作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1.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急病死亡的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本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3.1.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b)醉酒导致伤亡的。

c)自残或者自杀。

3.1.4 事故报告

3.1.

4.1 职工发生事故后,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确认,二小时以内向安技环保科口头报告,12小时以内向安技环保科递交工伤快报,一周以内上报工伤报表。

3.1.

4.2 安技环保科接到报告后负责填写工伤快报和工伤认定报告(附首次医疗病志和相关材料)报人力资源主管部门。

3.1.5 事故调查

3.1.5.1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部门必须立即抢救、立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召集当事人和现场知情者,等待上级机关出视现场。

3.1.5.2 安技环保科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到达现场,初步了解事故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派人到医院查看职工伤势情况,根据职工伤势情况确定是否重伤。初步确认重伤、死亡后,请示主管领导,并向上级机关报告。

3.1.5.3 安技环保科应会同上级机关事故调查人员出视现场,并进行现场调查,确定事故性质。

3.1.5.4 确定重伤、死亡事故后,公司应组成由公司主管领导为组长,安技环保科负责人为副组长的事故调查组。

3.1.5.5 事故调查组应找两名以上当事人了解事故发生情况,形成笔录,要求当事人写事故情况证实。调查组应对事故现场、事故原因重点进行拍照。

3.1.5.6 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后,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3.1.5.7 事故调查组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1.5.8 安技环保科应根据调查组提出的调查意见,经公司领导研究同意后,发布事故通报。

3.1.5.9 发现职业病时,职工所在部门应在市级职业病院确诊15日以内向安技环保科报人身事故登记表,并填写职业病认定报告。

3.1.6 工伤的认定和鉴定

3.1.6.1 凡是新发生的工伤必须经过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和鉴定,否则公司不确认其工伤,也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3.1.6.2 工伤认定时,主管部门应填写企业职工工伤(亡)认定审批表,并提出下列材料:

a)工伤认定申请;

b)人身事故登记表;

c)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一张;

d)与本公司存在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本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e)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有器质性损伤的,提供影像报告单,住院治疗的提供住院病历;

f)属于受到与工作有关的事故伤害的,提交发生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g)属于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h)属于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

证明;

i)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j)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k)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专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l)职工工伤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出据的死亡证明。

3.1.6.3 本公司未按有关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后一年内,可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1.6.4 凡是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工伤,必须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才能享受工伤待遇。

3.1.6.5 参加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3.1.6.6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伤残,最轻的为十级伤残。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份不能自理和生活部份不能自理。

3.1.6.7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部门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3.2 工伤保险待遇

3.2.1 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保险医疗待遇。

3.2.1.1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3.2.1.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2.1.3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部门按照本公司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部门按本公司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3.2.1.4 工伤职工到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标准5.2.1.2条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2.2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2.3 职工因工伤(职业病)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2.3.1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部门按月支付。

3.2.3.2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3.2.3.3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

能自理的,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部门负责。

3.2.3.4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护理费。

3.2.4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3.2.

4.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3.2.

4.2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2.4.3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2.

4.4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由本公司和职工个人的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

3.2.5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3.2.5.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3.2.5.2 保留与本公司的劳动关系,由本公司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本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本公司按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本公司补足差额。

3.2.5.3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本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本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沈阳市人民政府规定办理。

3.2.6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3.2.6.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本人工资。

3.2.6.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本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沈阳市人民政府规定办理。3.2.7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标准第5.2.1、5.2.2、5.2.3条款规定的工伤待遇。

3.2.8 职工因公死亡,其直系亲属按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2.8.1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3.2.8.2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2.8.3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

3.2.8.4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2.8.5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标准第5.2.8.1、5.2.8.2条款规定的待遇。

3.2.9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3.2.10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当日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预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标准第5.2.8条款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2.11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a)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b)拒不接受劳动鉴定的;

c)拒绝治疗的;

d)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3.3 保险管理与监督检查

3.3.1 本公司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依法明确对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3.1.1 职工所在部门分立、合并、转让时,承继部门应当承担原部门的工伤保险责任。原部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部门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变更登记。

3.3.1.2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的,由原部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部门与借调部门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3.3.1.3 如果企业破产,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企业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用。

3.3.2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3.3.3 工伤保险缴费按各部门上月工资总额的1%。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从工资总额中扣除,各部门必须无条件参加工伤保险。

3.3.4 各部门不得隐瞒工伤不报,逾期不报工伤与职业病的,给予部门500-1000元罚款,因此发生的矛盾与纠纷由责任部门负责。

3.3.5 工伤职工及亲属在申报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有关部门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依照法律向上级机关投诉,对工伤伤残等级不服的可以申请上级鉴定机关鉴定裁决。

3.3.6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各部门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3.3.7 本标准的各项规定从2004年3月1日起执行。2003年8月至2004年3月1日发生工伤且认定进入伤残等级的工伤、职业病按原办法处理。2004年3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鉴定进入伤残等级的按本标准执

行。

3.3.8 本标准与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不符之处,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3.3.9 各部门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部门进行公示。

3.3.10 本标准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安技环保科负责解释。

4 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4.1 《工伤事故报告单》

4.2 《人身事故登记表》

4.3 《企业职工工伤(亡)认定审批表》

4.4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申请表》

4.5 《工伤/职业病复查记录》

————————————

附件一伤亡事故登记表

伤亡事故登记表

填报单位:

发生事故时间:年月日时分

发生事故地点:厂(公司、部)车间班组事故类别:事故责任性分类:

事故严重程度:事故起因物:

伤害部位:

厂长:编制:

附件二伤亡事故预防措施反馈表

伤亡事故预防措施反馈表

厂(处)车间(科)班组发生事故日期年月日时分事故发生地点

姓名

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整改措施完成情况

完成日期年月日验收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制表人填报日期年月日

附件三伤亡事故处理反馈表

伤亡事故处理反馈意见表

一发生事故单位:

二发生事故地点:

三发生事故时间:年月日时分

四事故原因:

五受伤者姓名:所在单位:

七事故主要责任者对工伤事故处理的反馈意见:

签名:

时间:年月日

八事故受伤者对工伤事故处理的反馈意见:

签名:

时间:年月日

厂长:安技部长:车间主任:附件四伤亡事故经济损失分析报告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分析报告填报单位:经济损失合计:

发生事故时间:年月日

伤者姓名:事故地点:

一直接经济损失:

厂长:安技科长编制:

附件五职工伤亡事故月(年度)报表

职工伤亡事故月(年度)报表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日期:

附件六 伤亡事故的计算方法

伤亡事故的计算方法

1 适用于企业及各省、市、县上报伤亡事故,使用的计算方式有:

(1)千人死亡率: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员工中因伤亡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数。可按下式计算:

千人死亡率=

310?平均员工人数

死亡人数

(2)千人重伤率: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员工因伤亡事故造成的重伤人数。可按下式计算:

千人重伤率=

310?平均员工人数

重伤人数

2 适用于行业、企业内部事故统计分析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1)伤害频率: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伤害人数指轻伤、重伤、死亡人数之和。可按下式计算:

百万工时伤害频率(A)=

610?实际总工时

伤害人数

(2)伤害严重率: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的损失工作日数。可按下式计算: 百万工时伤害严重率(B)=

610?实际总工时

总损失工作日

(3)伤害平均严重率:表示每人次受伤的平均损失工作日。可按下式计算: 每人次伤害平均严重率(N)=B/A =610?伤害人数

总损失工作日

3 工作损失价值计算式:

V w =SD

M v i ?

式中:

V w ——工作损失价值(万元);

V i ——一起事故的总损失工作日数,死亡一个员工按6000个工作日计算,受伤员工视伤害情

况按国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的附录B 确定(日);

M ——企业上年税利(税金加利润)(万元); S ——企业上年平均员工人数;

D——企业上年法定工作日数(日)。

07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处理流程 (一)申请工伤认定 1.凡我公司员工,在发生事故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领导,主管领 导报请公司直管领导,勘察现场,填写现场勘查记录。伤员第一时间送往就近医院进行治疗。 2.24小时内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72小时内向县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送《工伤事故报告》,30日内报送《工伤认定申请表》和《事故伤害报告表》。公司留档备案。 3.工伤职工或其直系家属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确诊、坚定为职 业病之日起1年内到县局申报。提供: A.工伤认定申请表、事故伤害报告。 B.公司用工证明或者用工合同。 C.协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复印件、销户证明。 D.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两人以上证言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E.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伤残坚定 公司、工伤职工或其直系家属在《工伤认定决定书》生效,停

工留薪期满15日内可申请伤残坚定,提供: A.劳动能力坚定申请书 B.《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C.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D.最近的协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 E.被鉴定人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检验、检查等资料。 F.其他材料 (三)进行赔偿 手续办理完毕,将所有材料交公司备案,财务办理相关手续后,领取赔偿。 二、争议处理 1公司不同意工伤职工的要求时,职工或其亲属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可向法院上诉。 2公司或职工对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或者确定工伤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论不服的,可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三、其他特殊事项,协商处理 附工伤类型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全文) 劳部法[1996] 26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 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 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 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一、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工伤报险程序,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工伤保险管理。 3工伤的界定 3.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3.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1.4患职业病的。 3.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3.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3.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3.2.1项、第3.2.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2.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3职工符合本制度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3.1故意犯罪的。 3.3.2醉酒或者吸毒的。 3.3.3自残或者自杀的。 4责任划分 4.1各厂、部 负责本部门工伤员工的救护组织、现场保护,事故上报相关部门和领导,救治费用垫付、后期治疗借款手续办理、工伤员工住院期间的陪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24小时内出具厂级事故分析报告。 负责本部门参保人员名单的提供、更新。 负责提供事故分析报告、事故发生详细经过、报险所需的各种证明及票据。 4.2生产安环部 负责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领导、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公司级事故分析报告。 负责协助厂内交通、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4.3保卫部 负责厂内交通、火灾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

施工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事业部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事业部各部门(项目部,下同)员工。 第三条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伤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项目部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项目部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办公室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项目部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第六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项目部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工伤范围

第七条事业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事业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事业部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条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事业部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但是有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根据《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和上级要 求,结合公司实际,特修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所属各部门、班组、科室、班组。 本规定所称工伤管理,是指员工在工作时内、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人生伤害事故的管理工作。 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3、职责 3.1 、公司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 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部长,主任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3.2 、综合部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 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公司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 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3.3 、各部门、班组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 3 日内将

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告交于安生生产领导小组3(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特别情况应在 10 日内完成报告手续。 3.4 、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部门、班组、科室、班组写出 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安委会办公室审查,主要负责人批准,否则不准上报。 3.5 、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劳保检查员或带班班长在当班到综 合部登记(其他人员不准代替),登记人员要严格把关,并逐级报告上报,经领导签字、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报公司办公室部长签字、财务部签字,主管安全的副总批准。 3.6 、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必须在8 小时内到安委会办公室登记。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罚事故部门当班带班班长、部门主管各50 元。 3.6 、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当班值 班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 3.7 、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经公司鉴定后复工的,复工后 不再办理工伤票,由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名单提办公室备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提出恢复工伤申请,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鉴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起的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杭州欧文斯挤塑泡沫有限公司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本公司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员工。 本规定所称工伤管理,是指员工在工作时内、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人生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工作。 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各单位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安全监督部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 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各部门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安全生产办(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特别情况

应在10日内完成报告手续。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部门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安全生产办审查,总经理批准,否则不准上报。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安全员或带班组长在当班到安全生产办登记(其他人员不准代替),登记人员要严格把关,并逐级报告领导,经领导签字、安全生产办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报公司安全生产办签字、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批准。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必须在8小时内到安全监督部登记。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处罚事故单位当班带班组长、安全检查员各500元。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安全生产办或当班值班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调查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经鉴定后复工的,由鉴定委员会报名单提交安全生产办备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提出恢复工伤申请,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起的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伤鉴定,对鉴定确诊休息的员工应安排治疗,对不具休息的工伤应及时安排复工。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鉴定机构鉴定,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因严重“三违”造成的工伤复工前应经安全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后,经有关领导评定后复岗。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必须是6个月以内发生的工伤,超过6个月,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必须履行调查证等手续,有调度登记、事故追查分析记录、调查报告、医院病志必须经过科学仪器诊断的部位,然后提交安全监督部,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补办工伤部位者,必须是在30天之内发生的工伤,如超过30天,一律不予补办,

工贸企业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8940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工贸企业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工贸企业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一、目的 为规范本单位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本单位事故风险,按《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三、术语与定义 3.1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

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劳动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和第三方死亡、伤残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赔偿。 四、机构与职责 4.1 办公室负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本单位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本单位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办公室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

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和保险单位进行事故调查。 五、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制定《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险管理制度》,并以文件形式发布。 5.2 企业应为每一位在职员工(包括实事用工关系的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办公室应保存好有效期内的工伤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5.3 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5.4 当事故发生后,及时对受伤的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保留认定证书和伤残鉴定证书,进行相应赔偿和

医院工伤保险管理制度(1)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范文一 一、工伤管理组织 公司成立工伤事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安全副总经理担任,企管处、安全处、环保处、保卫处、公司办公室及其它各单位的一把手为成员。安全处与企管处具体负责工伤事故的申报、协调处理、费用报销、争议处理等事宜。 二、工伤处理程序 (一)工伤申报 1、员工在厂内发生工伤,经本单位安全员核实准确后,立即上报安全处和企管处,经安全处登记确认并送往县医院治疗。安全处负责向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单位安全员负责申报工伤的相关材料并报企管处备案。 2、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本人或家属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员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公司安全处和企管处,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报告,本单位负责出具当月考勤表,由所在单位安全员组织申报相关材料交安全处并报企管处备案。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员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需认定工伤的,由安全处负责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组织申报工伤相关材料,报企管处。 4、由企管处负责组织好所有申报材料,报请丰南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二)工伤认定 1、厂内工伤或因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需在7日内提供以下材料:工伤事故报告表,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工伤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厂内工亡申请工亡认定,需在10日内提供以下材料:工亡事故报告表,工亡员工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医学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申请人与工亡员工的关系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 3、员工发生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认定,需在15日内提供以下材料: 工伤事故报告表,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交-警现场调查证明,本人当月考勤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具责任认定书的,需交-警大队另出证明)。

某有限公司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某有限公司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2247-13 某有限公司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目的 建立合法的员工保险体系,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的各类型保险的管理。 3职责 3.1公司综合办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公司员工购买各类型保险,对员工保险进行办理、管理、转移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3.2公司综合办负责公司各类型保险的具体业务操作;

3.3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员工保险费用,副董事长负责批准。 4工作内容 4.1社会保险险种分类及购买条件 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医疗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失业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工伤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生育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的员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其他保险:为公司某些特殊或重要人员购买。 4.2社会保险的办理和报销 4.2.1各类员工社会保险由公司综合办在确定保险购买对象后统一为员工购买,编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一览表。

建设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某建设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降低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成员企业、项目部员工。 第三条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伤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成员企业、项目部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成员企业、项目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成员企业、项目部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安全科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成员企业、项目部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第六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项目部工伤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工伤范围 第七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最新版本)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8(最新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

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最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最新版) 1目的与适用范围 1.1目的 为认真做好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广大员工合法权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在职职工。 2.引用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 2.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4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

2.5《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2.6《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 3部门职责 3.1事故当事人或安全员及时按要求报告事故; 3.2生产部负责事故情况的核实工作,并向生产主管安全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发生工亡或重大工伤事故应及时向地方安全管理行政部门报告; 3.3综合办公室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情况 4管理要求 4.1综合办公室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定的费用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2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单位在积极组织抢救的同时,立即向公司安全环保科报告或公司领导报告。生产部负责受伤员工抢救协调工作,同时与当地县医院联系进行救治工作。

劳部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完整版

劳部发企业职工工伤保 险试行办法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来源:转载作者:劳动部发表日期:2007-5-17 15:47:34阅读次数:137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以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 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公司员工保险管理办法

OMEX/MS102-2006 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A-0 第九部分:公司员工保险管理办法 1 目的 建立合法的员工保险(含住房公积金)体系,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各类型保险(含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3 职责 3.1 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公司员工购买各类型保险,审核保险费用预算,并对员工保险进行办理、管理、转移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3.2 分公司人事部和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分别负责分公司和总公司各自的各类型保险的具体业务操作; 3.3 总公司人力资源经理负责审核员工保险费用,行政副总裁负责批准。 4 工作内容 4.1 社会保险险种分类及购买条件 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a)养老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b)医疗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c)失业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d)工伤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e)生育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f)住房公积金: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g)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的员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公司自行 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h)其他保险:为公司某些特殊或重要人员购买。 4.2 社会保险(含住房公积金)的办理和报销 4.2.1 各类员工社会保险由分公司人事部和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在确定保险购买对象后,咨询当地社保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其他保险机构后统一为员工购买,编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一览表,经总公司人力资

源部经理审核,报行政副总裁审批。 4.2.2 根据审批后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一览表,分公司人事部和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预算保险费用,编制购买社会保险费用表,经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核,报行政副总裁批准后交财务部支付保险费用。 4.2.3 员工社会保险的办理一般按员工所在分公司或总公司属地的原则执行。 4.2.3.1 如果分公司属地办理社保需当地户口的,如员工没有当地户口的,集中到湖州办理; 4.2.3.2 如果分公司员工调整后因个人原因,不准备将社保调离原分公司,应由其本人提出申请报总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审核,行政副总批准。 4.2.4 员工社会保险如确实因客观原因不能转移到公司,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行政副总裁批准后,可以凭原先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出具缴纳凭证到公司报销。报销原则是如原单位缴纳总金额低于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按原单位缴纳总金额报销;如原单位缴纳总金额高于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报销。 4.2.5 报销时间的确定:在下一年度的6月30日前报销上一年度的社会保险。 OMEX/MS102-2006 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A-0 4.3 养老保险的办理规定 4.3.1 公司所有员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4.3.2 实行公司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4.3.3 养老保险购买满15年后,养老金的计发根据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文件规定。 4.3.4 总公司或分公司新入职员工应在转正后将养老保险转移单由原单位转入公司,并将转移单分别交至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分公司人事部(同时需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总公司或分公司员工离职时,分别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分公司人事部办理养老金转移手续。 4.3.5 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的缴纳。每月15日之后(不含15日)入职的员工,公司不予补缴当月的养老保险。 4.3.6 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4.4 医疗保险的办理规定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06) (一)总则 1.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以下简称工伤)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凡是本公司在职职工,均须遵守本规定。 3.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工伤保险相关制度的要求,开展公司工伤保险各项工作。 (二)管理职责与权限 1.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职责: 1.2总经理负责负责审批每月工伤保险金上缴计划、职工因工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待遇审批; 1.3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组织受伤员工的抢救及事故的分析、总结、处理工作; 1.4公司会计负责每月工伤保险上缴金额的核对、审批、及工伤员工相关费用、待遇核对和审批。 2.发生工伤事故部门的职责: 2.1工伤员工的救护组织、现场保护; 2.2救治费用的先期垫付; 2.3负责提供事故分析报告、报告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 3.生产技术处职责: 负责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领导,事故的处理、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公司级事故分析报告。 4.行政人事处负责公司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工作: 4.1制定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4.2负责工伤保险金按时足额上缴; 4.3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确定工伤补偿;

负责工伤保险相关手续办理; 4.4与有关医院和医疗机构订立医疗合同,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工作; 4.5进行工伤保险统计、保险评估、年费、返回资料、赔偿资料台帐建立; 4.6配合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4.7开展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和咨询。 5.财务处职责: 负责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赔付等相关费用的准时支付与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工伤保险管理 1.公司为所有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新进员工在办理完相关入厂手续,进行初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再由相关部门进行工段及岗位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安排上岗。 2.当自工伤事故发生时起,行政人事处二十四小时内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并于十日内提出书面工伤事故报告,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3.劳动鉴定及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规定执行。 4.工伤职工在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公司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5.工伤职工或者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和对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6.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

1996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违法; (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

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实用版

YF-ED-J4176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 度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实用 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1、目的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 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 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 例》、《台州市黄岩区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 法》及《劳动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各部门及其职工必须严格遵照 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级部门。

3、内容 3.1、本公司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台州市黄岩区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3.2、工伤管理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预防相结合,各单位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3.3、职工发生工伤或经鉴定患有职业病后,应当及时给予救治,各部门应当按国家政策规定,对受伤治愈后的职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根据其伤残鉴定等级,安排伤残职工退出

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53606 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标准范 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标准范 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目的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台州市黄岩区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及《劳动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各部门及其职工必须严格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级部门。 3、内容

3.1、本公司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台州市黄岩区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3.2、工伤管理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预防相结合,各单位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3.3、职工发生工伤或经鉴定患有职业病后,应当及时给予救治,各部门应当按国家政策规定,对受伤治愈后的职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根据其伤残鉴定等级,安排伤残职工退出劳动岗位或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3.4、行政部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金融保险)东风汽车公司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东风汽车公司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湖北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鄂劳险[1996]255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及依法签订了长、中、短期劳动合同的职工及合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公司统筹。公司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各单位必须依据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向公司社会保险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司社会保险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公司社会保险部门设在公司人事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公司各单位及其广大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条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公司根据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第六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在执行公务中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者,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内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违法的; (二)自杀或自残的; (三)打架斗殴的; (四)酗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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