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收费标准(1999)

河北省收费标准(1999)
河北省收费标准(1999)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文件

冀价行费字[1999]第297号

关于修定《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我省《关于下发“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的通知》冀劳人锅(1990)257号实行以来,对推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的发展、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监察、检验业务的增加,特别是近几年检验费用的不断提高,原来的办法和标准已不适应这项工作的发展。为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工作的发展,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经研究,对现行锅炉压力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机构要向用户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这项收费和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加以处理。

二、各收费单位接通知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三、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同时废止。

附:《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主题词:锅炉压力容器收费通知

抄送:省劳动厅

石家庄市物价局石家庄市财政局文件

市价(1999)23号

关于转发《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字(1998)第297号文“关于修定《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日主题词:转发锅炉压力容器收费通知

抄报:省物价局、财政厅

石家庄市物价局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

(共印60份)

三、收费标准

(一)在压力容器检验

V -公称容积 立方米(m 3

) S-最大透照厚度 毫米(mm ) K-修正系数 K =R +Y

其中:R-容器类别系数 一类:R =1 二类:R =1.2 三类:R =1.4 Y -难度系数

n

D h Y 20

D n -公称内径 米(m )

h-最高检验部位距安装基础平面的垂直高度 米(m.)。 当h<7或检验人员不能进入内部检验时:Y =0 C-压力管道修正系数 0≤h<3,C=1

h ≥3或h<0,C =1.2

表一说明:

5.高压容器检验收费为同容器积容器检验收费的1.3倍,超高压容器检验按下列公式计算收费:

⑴内部检验:

当V <时,按10Ph 元/台计(Ph 为设计压力单位MPa ) 当V ≥1时,按10PhV 元/台计。

⑵水压试验按每台1000元收费。

11、锅炉压力容器的内(内外)部检验包括:内外部宏观检验、尺寸测量、资料审查、强度校核、设备管理审查、安全附件宏观检查。

12.有毒、易燃介质的容器检验按相应容器内外部检验标准加收20%。 13.压力容器外部检查按内外部检验的50%收费。 (三)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安装监检收费

1.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按8C 元/米收费(不含无损探伤)。

2.压力管道安装监检收费:当压力管道安装施工工程总造价≤5000万时按1%收取,当压力管道安装施工工程总造价>5000元时,超出部分按0.8%收取。

(六)无损检测收费单位:元

无损检测、金相、硬度、光谱检验当高度超过3米时,超过部分加收30%,超过6米时,超过部分加收50%。

(十三)其它项目收费

表10 单位:元

1.本标准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标准自行作废。

2.本标准解释权归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厅解释。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 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器械药品药材进出口 【发文字号】冀价行费[2009]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04.20 【实施日期】2009.04.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9〕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省血液中心、省直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的精神,现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血液中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标准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在血液中心(血站)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配血费和储血费。

1、配血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6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储血费每袋加收10元。 三、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规财发〔2005〕437号文件精神及我省现行规定,确定全省血液中心(血站)统一的收费标准(见附表1)。从我省实际出发,经调查研究,确定我省的新增血液项目收费标准(见附表2)。新增血液项目收费标准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加收20元。去除白细胞的材料费另行收取,材料费由省血液中心通过集中招标等方式确定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血液中心(血站)不得自行确定材料费加收标准。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冀价行费〔2003〕45号、冀价行费〔2005〕53号文件自行废止。 五、血液中心(血站)应与各医疗机构签定送血计划,对于计划内送血,应提供免费送血服务;计划外送血收取送血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市区内20元/次,周边郊县50公里以内的50元/次,50公里以外的80元/次(含路、桥收费站的通行费用)。送血服务里程按单程计算。送血服务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得由病人承担。 六、血液中心(血站)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卫生厅 二ΟΟ九年四月二十日附表1:河北省血液收费标准

四川省资产评估新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正本)

四川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我省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资产评估机构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异地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或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

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涉及多个独立核算单位的,应按独立核算单位分别计算收费。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也可参照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执行。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 2 -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2009)2914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发改价格【2009】2914号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

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八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制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对资本市场、社会公众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 (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 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1.05 【实施日期】2007.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制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为认真贯彻执行《实施细则》,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依照法定权限制定价格。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和调整价格的权限和范围要以《河北省定价目录》为准,不得越权。价格主管部门是依照职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适时制定和调整价格。而不是依消费者、经营者申请才启动定价程序。因此,对消费者、经营者提出的调价申请要作为“建议”对待,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二、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开展

价格和成本调查,对市场供求、社全承受能力进行社会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意见。要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和集体审议;未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和集体审议的,不得作出调定价决定。 三、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建立健全定价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行为的监督,要明确制定和调整价格过程中不同环节的职责,并落实到每个岗位,对有违法或者不当定价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切实重视和加强定价基础工作。对制定和调整价格过程中取得的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反映,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集体审议文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要认真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五、抓紧有关规定的清理工作。各地要抓紧对定价行为方面的规定进行清理,与《实施细则》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河北省物价局 二00七年一月五日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政府制定价

河北省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与评估标准

河北省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与评估标准 (2009 年度) 、精品课程建设与评估标准说明 、精品课程建设与评估指标 河北省教育厅

二OO九年三月

、精品课程建设与评估标准说明 1. 本评审指标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 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 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 号)和《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2003]1 号)精神制定。 2. 精品课程是指具有特色和一流教学水平的课程。精品课程建设要根据人才培养目标,体现现代教育思想,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教育教学的普遍规律,具有鲜明特色,并能恰当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与方法,教学效果显著,具有示范和辐射推广作用。 高职精品课程评审标准重点针对专业领域课程,同时兼顾高职教育特色鲜明的公共、基础课程。 3. 本指标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以提高评价结果的可靠性与可比性。评估指标分为综合评审与特色及政策支持两部分,采用百分制,其中综合评审占80% ,特色及政策支持占20% 。 4. 精品课程评审的依据是本年度河北省本科或高职高专精品课程申报表、课程整体设计介绍录像(高职)、课程教学录像和网络课程教学资源。 5. 总分计算:M= E KiMi,其中Ki为评分等级系数,A、B、C、D、E的系数分别为 1.0、0.8、0.6、0.4、0.2,Mi 是各二级指标的分值。 6. 精品课程评审指标表中“评审标准”栏内,注明本科和高职的,分别是对本科课程和高职课程的标准要求。未注明的同时适用于本科和高职课程。 7. 本评审指标参照《国家精品课程评审指标(本科,2008)》、《国家精品课程评审指标(高职,2008 )》和《河北省精品课程建设与评估标准(2007 年)》制订。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委、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13年8月13日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均应当按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接受委托,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改制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涉及经济案件审计,绩效审计评价等专项审计和鉴证业务。(具体项目参见《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发文标题: 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尽快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评协[2009]199号 发文部门: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09-12-04 实施时间: 2009-12-0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为贯彻执行《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是资产评估收费制度的重大改革。按规定收费关乎评估报告质量和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关乎国家财产和经济安全。各地方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省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二、测定标准~统一参照。为了给各地制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我会通过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收费情况的两次调查分析~并查阅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992至2008年各年的通货膨胀率~结合今后几年内经济增长、物价指数 1 继续上涨~并参照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等因素~提出了资产评估收费水平的测算标准。 (一)计件收费 计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六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二)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四档~各档计时收费标准如下: 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300-3000元/人?小时, 合伙人、部门经理:260-2600元/人?小时, 注册评估师:200-2000元/人?小时, 助理人员:100-1000元/人?小时。 三、严密组织~认真贯彻。各地方协会要严密组织~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迅速转发各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认真贯彻实施。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2018)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的公告(2018)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119 【发文字号】冀财税[2018]3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8.04.24 【实施日期】2018.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 (冀财税〔2018〕33号)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省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成果,贯彻国家停征排污费、变更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收费项目名称等政策,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改善营商环境,我们对截至2018年4月23日的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编制了《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河北省在收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 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标准、执行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要严格按照《目录》中注

明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收费目录范围的项目,一律不得执行,缴费人有权拒缴。收费项目在执行中发生变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及时调整并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3.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4.河北省执行的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2018年4月24日 附件1 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 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10〕41号 省血液中心: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下发的《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9〕5号)试行期一年已满,根据试行情况,制定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血液中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标准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在血液中心(血站)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配血费和储血费。 1、配血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6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储血费每袋加收10元。 三、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规财发〔2005〕437号文件精神及我省现行规定,制定的全省血液中心(血站)统一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加收20元。去除白细胞的材料费另行收取,材料费由省血液中心通过集中招标等方式确定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各市、县血液中心(血站)不得自行确定材料费加收标准。

五、各血液中心(血站)应与各医疗机构签定送血计划,对于计划内送血,应提供免费送血服务;计划外送血收取送血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市区内20元/次,周边郊县50公里以内的50元/次,50公里以外的80元/次(含路、桥收费站的通行费用)。送血服务里程按单程计算。送血服务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得由病人承担。 六、各血液中心(血站)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冀价行费(2003)45号、冀价行费(2005)53号、冀价行费〔2009〕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河北省血液收费标准 附件: 河北省血液收费标准

河北省房屋评估计价暂行办法

河北省房屋评估计价暂行办法 为了准确反映房屋的价值,合理确定房屋的价格,防止房屋价格不合理的上涨和贱价出售,保持房屋价格的基本稳定,按照以质计价、分等定价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办法: 一、房屋评估计价办法是依照被评估房屋的常用结构、标准、用料情况计算重置完全价值,然后按各类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情况的新旧程度折扣,而确定现值。城镇各种所有制房屋进行交易、互换、抵押、拍卖、典当、转让、析产、兼并、价拨、划拨、拆迁或以房抵债、入股、投资等,涉及房屋价格的活动,均依照本办法评估作价。 二、房屋评估计价原则:是以房屋重置完全价值确定各类房屋的价值为房屋评估计价的基本原则。 房屋重置完全价值是指房屋评估时前一年重新建造该类房屋应花费的全部投资。 重置完全价值的确定,包括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室外工程费、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费及房屋座落地段、朝向、楼层等调节因素的增减价值。 1、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简称工程造价),一律按房屋评估时前一年执行的《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各市发布的单位估价表、《河北省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单位价目表》、河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及有关规定,编制预算成本。在编制预算成本时,施工安装企业取费标准的确定,省辖市按地市级企业取费,县或县级市按县市级企业取费;材料价格的调整系数,一律按当年当地政府规定的材料价格调整系数及规定按实际调整的材料差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为确定重置完全价置的基础。 2、室外工程费,系指建筑物以外与建筑物直接配套的上下水设备、电照、甬路和化粪井等工程费用。 3、土地征用费,系指按《土地管理法》核定的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4、拆迁补偿费,系指拆除房屋收购费、临时过渡费、搬家费、停业损失费等。 5、房屋座落地段因素,具体表现为以级差地租为基础的地段差价。各市、县房地产管理机关可根据各地土地级差情况,划分若干地段,确定相应的地段差价。 朝向差价,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可根据当地情况,依据房屋的不同朝向,确定不同的差价率。单元内各朝向增减差价率的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楼层差价,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可根据多层或高层住宅的具体情况,确定标准价格楼层和其余各楼层的差价率。各楼层增减差价率的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6、根据房屋的特殊结构,对于房屋的重置完全价值还可作出增加或减少的规定。对于房屋特殊屋面做法和墙体厚度,应以当地的标准和通用的做法及厚度为基础计算调整分值。室内净高,一般居住用房以室内净高2.8米为基础,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每增高或降低10厘米,房屋建筑造价即增加或减少2%左右,可按此计算其调剂分值。对于礼堂、剧院以及房屋的地下室、暗楼、借墙、共墙等,均可结合房屋建筑的实际情况和技术、业务上的具体规定,作出增减价值的规定。 三、房屋分类:按部颁《城市房产会计制度》的规定,房屋常用结构分为四类七等 1、钢筋混凝土结构: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大板与框架轻板结构等房屋。这类房屋一般内外装饰良好,设备比较齐全。 2、砖混结构一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外墙部分砌砖、水刷石、水泥抹面、涂料粉刷或清水墙等,并有阳台,内外设备齐全的单元式住宅或非住宅房屋。 3、砖混结构二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外墙是清水墙,没有阳台,内部设备不全的非单元式住宅或其它房屋。 4、砖木结构一等:材料上等、标准较高的砖木(石料)结构,这类房屋一般是外部有装修处理,内部设备完善的庭院式或花园洋房等高级房屋。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 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价行费[2005]3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5.20 【实施日期】2005.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5]33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和温家宝总理“要严格规范医疗收费,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特作如下通知: 1.严格规范门诊收费。(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有门诊科室都必须设普通门诊。(2)门诊患者为诊断一种疾病,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只收一次挂号费和诊查费。(3)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按疗程收取一次挂号费,治疗疗程中不再收取诊查费。(4)已收急诊监护费的不再收门急诊留观诊查费和急诊观

察床位费。(5)体检和婚前体检均不得另收挂号费及诊查费。 2.严格规范床位费和护理费。(1)医疗机构病房应配备床位费项目内涵列示的各种物品,如有不足,当地物价、卫生部门要在省定指导价格的基础上,按比例相应核减床位费标准。(2)有关组织向医疗机构合法收取的各类医疗垃圾处理费计入病床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另行立项收费。(3)病房内安装降温和取暖设施并使用该设施的,降温和取暖费不计入病床成本,医疗机构可在病房床位费之外另行收取降温和取暖费。中央空调计入床位费,不得另行收费。(4)医疗机构在核定的病房床位数之外一般不得增加病床。由于治疗的需要,确需临时加床的,按病区低档床位价格的50%收费。在病室外(病房走廊)增加的病床不得收取空调降温和取暖费。(5)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护理费项目内涵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指导价格执行。一、二、三级护理费、特殊疾病护理、新生儿护理等项目之间不得重复计算收费。重症监护、特级护理当日计算达到12个小时的,不再收一、二、三级护理及气管切开护理费、一般专项护理费。(6)对

河北省评估收费标准2011

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出台 2011年4月21日,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2011]9号)。该评估收费制度,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文件精神,设计安排了河北评估行业实际情况和评估特点的规定条款,与1992年以来实施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相比,有以下几变化: 1. 明确了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的方式;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2. 计件收费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各档次差额计费率为: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为11‰;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为4.5‰;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为1.2‰;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为0.8‰;1亿元以上至10亿元(含10亿元)为0.15‰;10亿元以上为0.1‰。 3. 规定了计件收费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无账面原值的按评估值)为计费依据,实行差额定率累进方法。收费标准上下浮动幅度为20%。 4. 规定了资产评估的最低收费标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5. 明确了计时收费标准。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不超过1000元/人·时;合伙人、部门经理不超过600元/人·时;注册评估师不超过300元/人·时;助理人员不超过200元/人·时。 河北省新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实施,将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评估收费低、执业人员收入低的局面,推动资产评估收费行为更加规范化,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吸引和留住资产评估人才,促进河北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审计服务收费标准表

审计服务收费标准表 计件收费序 号 服务项目名 称 计价单位 50万元 以下部分 50-100万 元部分 100-500 万元部分 500-1000 万元部分 1000-5000 万元部分 5000万元-1 亿元部分 1—5亿元 部分 5-10亿元 部分 10亿元以上 部分 1 财务报表审 计 年收费标准2000元2‰0.9‰0.7‰0.5‰0.3‰0.15‰0.1‰0.08‰ 2 资本验证次 货币出资 收费标准 1200元 1.5‰0.4‰0.3‰0.2‰0.15‰0.1‰0.08‰0.06‰其他出资 收费标准 按货币出资方式收费标准的120%计收 3 合并、分立、 清算审计 按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标准150%计收,再将分年度收费额累加计算;超过三年的年度可以按照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标准120%计收。 4 经济责任审 计 按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标准150%计收,再将分年度收费额累加计算;超过三年的年度可以按照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标准120%计收。 5 清产核资按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 6 外汇收支审 核 按计时收费,不低于1000元。 7 特殊目的审计参照4、5收费标准计收或按计时收费。 8 医疗卫生机构、 大中专院校以 及基金会等非 盈利组织的财 务(会计)报表 审计;其他行政 事业单位财务 报表审计 定期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部分按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下浮10%计收,资产总额1亿-5亿元部分下浮20%计收,资 产总额5亿元以上部分下浮30%计收;专项审计报告按财务报表审计标准计收。 计时收费初级助理:300元/小时;助理:600元/小时;注册会计师:1000元/小时;项目经理:1500元/小时;部门经理:2000元/小时;合伙人(主任)会计师:3000元/小时。 注:1.财务报表审计按被审单位资产总额与销售收入孰高分档累进计费;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 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 【发文字号】冀价行费[2010]4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9.26 【实施日期】2010.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10〕41号) 省血液中心: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下发的《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9〕5号)试行期一年已满,根据试行情况,制定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血液中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标准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在血液中心(血站)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配血费和储血费。

1、配血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6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储血费每袋加收10元。 三、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规财发〔2005〕437号文件精神及我省现行规定,制定的全省血液中心(血站)统一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加收20元。去除白细胞的材料费另行收取,材料费由省血液中心通过集中招标等方式确定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各市、县血液中心(血站)不得自行确定材料费加收标准。 五、各血液中心(血站)应与各医疗机构签定送血计划,对于计划内送血,应提供免费送血服务;计划外送血收取送血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市区内20元/次,周边郊县50公里以内的50元/次,50公里以外的80元/次(含路、桥收费站的通行费用)。送血服务里程按单程计算。送血服务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得由病人承担。 六、各血液中心(血站)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冀价行费(2003)45号、冀价行费(2005)53号、冀价行费〔2009〕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表 河北省血液收费标准

辽宁省最新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辽宁省最新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价发[2010]129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资产评估机构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修订和发布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根据《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资产评估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见附件一)和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见附件二)和本《通知》有关规定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二、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其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见《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计件收费标准”和“计时收费标准”。资产评估机构可根据评估业务的特点和难易程度,与当事人协商确定计费形式。 四、计件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项目的复杂程度、资产结构和类型、时间要求等因素,以政府指导价为基准价上下浮动20﹪收取;证券、期货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标准最高可上浮30﹪;无形资产、破产清算、法律纠纷等较复杂资产评估业务,根据评估项目复杂程度、时间要求、风险责任等因素,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适当高于上述收费标准。 五、实行计件收费的评估资产无账面原值或账面原值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机构应与当事人协商,可采用评估值作为计费依据,或实行计时收费。 六、资产评估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评估机构在按本《通知》规定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有关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到期后根据我省实际执行情况,重新核定。原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

河北省物价局冀价经费字[2002]6号文件

省物价局 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经费字[2002]6号 点击:413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结合我省实际和工作需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凡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具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建材产品质量检测职能的质量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建材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并按附表所列的177项收费标准向委托单位收取检测费。 二、各级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新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三、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四、新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2002年4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下达新的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河北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19类、177项。 河北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 材料(试件)试验通则 1、本标准所列建筑材料试验、新产品鉴定检验及产品型式检验取费,系由委托方按相应国家规范、规程、标准的检验批量和检验取样办法,取样送到实验室进行试验的取费标准。实验室接样员经核验委托内容与试样数量、质量后接受委托。施工现场材料检验应按有关要求实行见证取样。 委托方可委托实验室去现场取样,需附加抽样费,其试验结果对该批进场材料质量负责。 2、实验室接受委托后根据其试验能力、工作量以及是否汇集批检的有关规定向委托方交待完成日期并按期完成试验任务。执行双、三班倒的试验以及正常试验连续夜班的项目都不属于加班,不得核收加班费。确属委托加急的试验应安排在确保完成正常工作量之后,且不得超出检测能力25%的工作量,并按该项试验费的200%核收加急费(总额为三倍试验费),并在收据上注明试验基价。 3、材料试验结果有可能为“无效”,实验室应及时通知委托方补送试样。因试验失误造成补做的试验工作量,不得核收任何费用,并应及时检查原因予以纠正,连续二次的无效试验,应退还首次试验费的30%,请委托方转送其它检验机构,并出具“试验无效”的报告一式三份。 4、仲裁试验以及委托须留试样存样的材料试验,核收存样费。委托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

审计收费标准

审计收费标准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建计联[2005]834号 作者:发表时间:2006-1-5 查看次数:1902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建计联[2005]834号 沪价费[2005]0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 (计价格[2002]1980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 号)和《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建建[2003]第641号、沪价费[2003]第054号,简称《暂行标准》)实施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 四、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收费标准分计件、计时两类,并必须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件标准执行;对承接一般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对承接超出附件一服务内容范围的工程合同专项策划(审编)等工程咨询业务活动,可与业主协商另行收费。 五、计时收费按承办人员不同资格,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跟踪审计收费标准

浙价服〔2009〕84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 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建设厅: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依法从事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提供工程造价信息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项目详见《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1),其他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基准收费标准按附件1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协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服务内容详见附件2。 三、积极推行按服务时间计费的办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工日费指导标准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和公布,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 六、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01〕262号)和《关于建设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1〕2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 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相应工作内容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重申停止征收热力贴费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重申停止征收热力贴费问题的通知 冀价工字(2002)91号 二00二年十二月三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 经国务院批准,2001年4月16日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 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取消了47项收费项目,暖气集资费是其中之一。根据国家通知要 求,我局会同省财政厅于2001年9月12日以冀价经费字(2001)第32号文予以转发,并规定从发 文之日起执行。时至今日,有些地方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继续收取,群众反映非常强烈。为纠 正这一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经省政府批准,现就热力贴费及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立即停止收取热力贴费(凡与此收费项目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 一律停止)。 二、今后供热建设所需资金、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允许将融资成本费用,计入供热成本。 热力价格实行新用户新价格,老用户(已缴纳热力贴费的用户)老价格。不得在热力价格之外向 用户收取与供热有关的任何费用。 三、2001年9月12日后违规收取的热力贴费,用于抵顶用户取暖费,抵完为止,不再直接 返还。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违反政策规定继续收取热力贴费的行为,将依照《价格法》 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指导各地科学合理地制定天然气价格,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8月20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系指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价格管理,包括天然气出厂价格、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城市天然气门站价格、直供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城市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和城市燃气初装费。天然气按照用途分为化肥生产用气、直供工业用气和城市燃气。城市燃气分为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和车用天然气。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气生产、管道运输、批发及零售经营企业。第五条天然气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 (一)成本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制造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核定天然气经营企业成本应以社会平均成本或行业平均成本为基础。 城市管道天然气制造成本由购气成本和配气成本构成。购气成本包括天然气出厂价格及管道运输价格;配气成本包括折旧费、维修及维护费、气损费、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燃料动力及辅助材料费、摊销费等。输气损耗按不超过输气量8%计算。 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制造成本由天然气购入价格、运输费用及解压或压缩、气化成本构成。 (二)利润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应获得的合理收益,企业净资产利润率按最高不超过8%核定。 (三)税金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依据国家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金。 第六条天然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遵循补偿成本、依法纳税、合理盈利、反映市场供求、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与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 第七条天然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相结合的方式,按其经营方式实行分级管理。(一)天然气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供需双方可按规定的幅度协商确定具体价格。价格变动时,上游供气企业需事先书面告知省物价局。 (二)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除国家发改委管理的管道运输价格外,其他管道运输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 (三)城市天然气门站价格(含省天然气公司供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省物价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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