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

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刑法意义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是指行为人意图使财物脱离相对人而非法实际控制和管理,而且包括意图非法所有或者不法所有相对人的财物,为使用、收益、处分之表示。刑事辩护律师应准确理解和把握合同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结合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事后态度等加以综合判断。

一、是否具有真实的主体资格。合同诈骗中的行为人签订合同时往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假冒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二、行为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行为人虽不具备实际条件,但有

证据证明其在履行期限内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履约有可靠的保障的,应认定其具有履约能力;行为人原本有履约能力,但由于客观原因丧失了履约能力,造成无力归还他人财物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签订合同时没有履约能力,但在取得他人财物后积极履约,可是因为被骗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丧失归还能力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行为人是否采取诈骗手段。合同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与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虽然都有欺诈的成分,但欺诈的程度是不同的。1、欺诈的内容。民事欺诈只是在合同标的的数量和质量上欺骗对方,刑事欺诈则在合同标的物的有无上欺骗对方。2、欺诈的程度,即欺诈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起到的作用。在刑事诈骗中,行为人完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欺骗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起着绝对作用,而民事欺诈所追求的利益是希望通过实际履行实现,虽然在合同履行内容的某些内容或部分事实采取了欺骗手段,如夸大数量、质量或者自己的信誉、履约能力,但对履行合同不存在根本的、全面的影响,,属于意思表示瑕疵的行为,属于履约前提下的民事欺诈。

四、行为人有无实际履行行为。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履行或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其目的是利用合同这一手段骗取对方财物,一般没有履行合同的行为或者为履行合同做努力,即使有一些履行合同的行为,也不过是为了掩人耳目,履行一小部分合同的目的是为骗财作掩护。行为人虽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签

订合同后没有为履行做努力或者仅履行少部分合同,将取得的他人财物挥霍、用于其他非法经营活动,丧失归还能力的,属于具有非法占用目的。

五、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没有履行合同是主观上就不想履行还是因为客观情况造成的不能履行。刑事诈骗是主观上跟本就不想履行合同,合同是骗取财物的手段。

六、履行合同的态度是否积极。如果行为人在合同生效后不做任何努力,能履行而不积极履行,就说明其有欺诈的故意。

七、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方式。行为人将骗取的财物用于挥霍、非法活动、归还欠款、非经营性支出等,一般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骗取的资金用于实际经营活动,包括炒股、炒期货、开发房地产等高风险的经验活动,造成资金客观上无法归还的,不能以合同欺诈罪定罪处罚。

八、行为人事后的态度是否积极。如果行为人因资金的原因造成合同没有履行之后,没有及时通知对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拒不赔偿、返还对方财产,只是东躲西藏,避而不见,甚至逃匿,此种行为就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九、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不同于传统的诈骗罪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其非法控制财物之前,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在合法占用财物后产生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拒不交付货物或者支付货款,或者不偿还资金。因此,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在签订、履行合同之前产生,也可以在签订、履行合同

过程中产生。

十、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北京清算律师网有更多观点。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

律师办理涉合同诈骗罪案件的技能与技巧

律师办理涉合同诈骗罪案件的技能与技巧 前言 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网等相关案例可知,合同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高频多发的罪名。由于涉合同诈骗罪的案例层出不穷,且犯罪手段多样化、复杂化、新类型化;加之社会生活处处离不开合同行为,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主体常会自我定义为“被害人”,寻求刑事手段处理,希望“简单粗暴”地解决问题。而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民事纠纷的区分界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都存在一定的复杂疑难,缺乏一个权威、清晰的界定标准,这也是合同诈骗罪多发的原因之一。 因此,作为辩护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了防止司法实践中将普通合同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尤其是合同诈骗罪),笔者通过查找各种相关资料,并结合自身十余年的办案经验和全国视野,探究涉特大合同诈骗罪案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如何进行有效辩护,以供大家办案参考。 目录

一、涉特大合同诈骗罪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一)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 (二)权利义务告知 (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候审等辩护工作 二、涉特大合同诈骗罪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一)申请阅卷,制作阅卷笔录 (二)会见当事人,核实证据材料 (三)与当事人沟通辩护方案,初步形成辩护思路 1.无罪和轻罪的辩护思路 2.罪轻的辩护思路 3.量刑情节的辩护思路

三、涉特大合同诈骗罪的审判阶段,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一)一审阶段,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1.阅卷 2.会见当事人,核实罪名、新增的事实与证据,沟通庭审流程 3.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4.案件结果预测 (二)二审阶段,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1.代为提交上诉状、申请开庭审理、收集调取证据等 2.纠正当事人及亲属对二审不开庭的误解 3.准备二审辩护词 正文 一、涉特大合同诈骗罪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合同诈骗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诈骗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怎么 规定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其构成的合同诈骗罪严重危害了他人利益,破坏社会和谐。怎么样才算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呢?合同诈骗罪有哪些法条呢?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又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下面有小编为大家介绍合同诈骗罪的刑法条文及其司法解释。 《刑法》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

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c12838621.html, 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 陈某私开房产中介,2002年李某与其签订购房合同,由李某委托陈某代为购买位于西安市区某处房产,并向陈某支付了购房款20万元,作为购房资金。但陈某拿到钱后,并未按约定履行自己义务,而把李

某的购房款用于赌博,输得精光。后李某催其还款,但陈某避而不还。 律师分析:本案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6)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导读:范文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篇一:合同诈骗的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合同诈骗的司法解释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如何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如何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肖文彬 一、立法渊源 合同诈骗罪是1997年《刑法》新确定的罪名,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诈骗罪分离出来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一定程度上为诈骗罪所包容,二者属于法条竞合,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竞合关系。因此,当某行为外观上既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时,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合同诈骗罪的法条,定合同诈骗罪,这是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共识。 二、司法实践 但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存在合同的场合就全部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为例,在2001—2010年海淀法院审结的诈骗类案件中,通过二审程序由诈骗罪改判为合同诈骗罪的有5件,由合同诈骗罪改判为诈骗罪的有12件。由此可见,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分是较为困难的。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曾经在审判实践中作出了一些指导意见: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 犯市场经济秩序的,无论是经济合同还是其他民商事合同,无论是书面合同还 是口头合同,均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符合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构成 要件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对于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合同”、“协议”,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婚姻、监护、收养、抚养等有关身份关系 的协议,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一般不应视为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构成犯罪的,应以诈骗罪处理。 三、区别总结 北京市高级法院的上述指导意见颇有见地。97年《刑法》将合同诈骗罪从 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规定在刑法典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 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之中,其立法本意在于更有力地打击利用合同手段侵害公 私财产,并同时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犯罪。由此可见,合同诈骗罪所侵犯 的是双重客体,即在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同时,又侵犯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 管理秩序或国家对市场行为的规范制度。因此,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 须是能够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 一种市场交易关系。只要行为人利用了能够体现市场秩序,规制各种市场交易 行为的合同进行诈骗,那么就应定合同诈骗罪。反之,与市场秩序无关的收养、

董某合同诈骗罪一审辩护词(辩护成功案例)

董某合同诈骗案一审辩护词(辩护成功案例) 饶为为,法学硕士,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诈骗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长期从事诈骗类案件的辩护工作。 ——力求在诈骗犯罪案件辩护领域做到极致专业! 董某在湖北沙洋监狱服刑期间被发现还有漏罪未处罚,即涉嫌诈骗他人20万元人民币,但发现该漏罪时,该案的同案犯张某已经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被判决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但是董某的漏罪却以涉嫌诈骗罪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又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并向人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检方量刑意见为四至六年有期徒刑。辩护人在法院审判阶段接受董某女儿的委托后,积极开展辩护工作,分析本案卷宗,最后以公诉人确定的罪名错误,并以合同诈骗罪进行辩护,最终法院采信辩护人的观点,将董某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并在董某有漏罪可能从重处罚的情况下,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八个月,并与前罪剩余刑期合并执行。以下是本律师作为该案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罪名有异议,并认为被告人董某的行为更符合同诈骗罪教唆犯的犯罪特征。 首先,被告人董某指使张某用其所有的走私宝马车抵押借款的行为,即为教唆行为,而抵押借款本身就是一种合同行为,张某亦按照被告人的授意利用该走私车向被害人周某进行了抵押借款,即被教唆的人犯了教唆的罪。 其次,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并未限定在签订、履行合同的一方,被告人董某作为自然人当然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再次,被告人董某的犯罪目的是通过张某与被害人周某签订借款合同而实现的。被害人周某所遭受的诈骗行为发生在其与张某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非法占有的财物即借款也是与借款合同有关的标的物;非法占有借款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张某的犯罪行为侵害的实际为同一客体。 综上,被告人董某与张某属于共同犯罪,其犯罪行为应当与张某的犯罪行为同样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其为该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 二、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应为17万元。 因被害人实际仅向张某卡内汇款17.4万元,且张某仅将其中17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借款,另4000元无证据证明用于支付公司房租。 三、被告人董某的教唆行为,在本案中仅起次要作用,应为共同犯罪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被告人董某采取的教唆方式较为缓和,教唆内容简单 首先,从本案张某和汪某的笔录均可以证明,被告人董某在实施教唆行为时,均只有授意,并未对二人采取威逼、利诱、胁迫等极端方法。 其次,被告人仅授意张某利用其拥有的宝马走私车抵押借款,并未指使张某和汪某伪造与车主陈杰的车辆买卖合同。虽然张某的供述和汪某的证言均称是受被告人指使而伪造的车辆买卖合同,但是张某的供述和汪某的证言对该事实的陈述矛盾,并不能相互认证,具体分析如下: 张某的两次讯问笔录均记载:“因为用车抵押借款需要车辆买卖合同,董某说他和陈杰关于鄂DE0XXX的车辆买卖合同丢失了,找不到了,还联系不上陈杰,他就让我和汪某签的这份假合同。当时董某还拿出了一份陈杰的身份证复印件,他让汪某按着身份证的信息在这个合同上签字或书写的。”而在汪某的询问笔录记载:“董某打算亲自拿此车的买卖合同(书面显示是陈杰和董某签的)去借款,但当时好像他因为犯病了,就让我按照原合同打字并填写并

论合同诈骗罪(一)

论合同诈骗罪(一) 摘要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由于经济的发展需要,合同已经成为经济领域不可缺少的行为契约。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997年刑法根据诈骗行为侵犯的客体特征、犯罪对象特征、诈骗行为的手段特征,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立出一些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具有诈骗特征的犯罪,并入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合同诈骗罪就是其中的一个。本文从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入手,简要分析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特征。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虽然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也有本质的不同,合同诈骗罪在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并非进行实实在在的经济行为,行为人利用各种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表现出了极大的欺骗性、贪婪性和危害性,合同诈骗,直接使他方当事人的财产减少,侵害了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当前在审判实践中,只有正确划清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综合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表现及危害后果,才能做到正确适用法律打击合同诈骗犯罪,及时调整经济纠纷,进而达到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关健词:合同诈骗罪构成界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领域内的活动日益频繁,合同纠纷越来越多,一些不法之徒无视国家的法律,趁签合同之际进行合同诈骗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国家工商局披露的最新资料表明,我国合同签订的规范程度和履约率不容乐观,根据国家工商局统计,欺诈合同有逐年增多的趋势。合同履约率已由1990年的70%下降到目前的50%,在没有履行的合同中,相当一部分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由于此类案件增多,还导致经济领域出现严重的合同信誉危机,污染了社会风气,造成了社会的混乱,对于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也造成了极大的妨害。合同诈骗不但损害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还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我国法律无论从民事角度还是从刑事角度都制订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及预防措施。笔者就从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角度来做以论述。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①。 合同诈骗犯罪中从合同的内容来看,有两种情形: (1)以假面目签订的合同。假面目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所使用的姓名、身份证件、所签订的合同内容等都是假的,用假的面目进行经济活动,其欺诈故意明显,合同内容的虚假性也导致合同在客观上根本无法履行。行为人向他人签订这种合同,只是骗人财物,是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 (2)以真面目签订的合同。真面目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所使用的姓名、身份证件、所签订的合同内容等都是真的,即实际上存在这一单位或个人。以真面目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有真有假,其合同欺诈性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笔者从以下三种情况分析:一是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但是,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的合同,就另当别论了。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但若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诈骗他人财物的企图了,此时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二是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种行为人只具有某种履行合同的意向,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借有部分

合同诈骗罪研究

合同诈骗罪研究 摘要: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范围、形式及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定等问题,已成为理论界争论的焦点。本文以李兵涉嫌诈骗一案为切入点,从合同诈骗罪的相关理论来评析李兵案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合理性。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合同的范围和形式;诈骗罪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兵,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资雁区检刑诉(2011)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兵犯诈骗罪,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年底,被告人李兵在并未承包金洋花园二期工程混凝土劳务工程的情况下,谎称自己在做该工程,与姜海口头达成合伙协议,骗取姜海2.5万元,涉嫌合同诈骗。 二、审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兵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该行为构成诈骗罪的罪名不当,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兵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五千元。二、对被告人李兵的违法所得69.146万元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三、法律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界定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做法不一。李兵诈骗案中,被告人李兵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认定口头合同诈骗成立合同诈骗罪是否合理呢?依据我国《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口头合同应该包括在合同诈骗罪所指的合同范围和形式之内,本案的定性正确。

(一)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和形式理论简要阐述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1合同诈骗罪的主要特征是行为人利用合同这一手段骗取财物,因此,明晰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合同的范围和形式是认定该罪的关键。 对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刑法学界众说纷纭。有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市场秩序的合同,它应当包括所有书面形式的经济合同、民事合同。”2这一观点强调的市场经济秩序支持了笔者的观点。笔者认为要准确体现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可以尝试以本罪的犯罪客体为标准来确定合同的范围。本罪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在市场经济中对合同的管理制度为主要客体,即该犯罪行为必定发生在市场经济领域中,并扰乱了市场秩序。由此可见,不存在于市场活动中的国家合同、调整行政管理关系的行政合同、不会扰乱市场秩序的赠与合同及调整身份关系的民事合同不属于本罪所指的合同。 就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的形式问题,主要涉及利用口头合同进行诈骗,是否可以直接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否必须为书面形式?刑法理论界和实务存在着肯定论和否定论。否定论的理由:一,从订立口头合同的当时人双方的心理来看,对彼此人格的一种信任是签订合同的基础,合同本身并不那么重要。二,从合同的主体来看,单位是不能开口说话来表达意思的,但单位公章或者单位负责人签名是合同主体订立合同时的必要条件,因此,单位没有成为口头合同主体的可能。肯定论认为,“尽管口头合同的客观可见性较低,但是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口头合同是合同的形式之一,将口头合同排除在合同诈骗的合同形式之外,既缺乏法律依据,又有违罪刑法定原则。”3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利用口头合同实施犯罪的行为愈演愈烈,如果将口头合同排除在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形式之外,无疑是不利于此类罪的犯罪预防和打击犯罪的。 1张明楷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455页。 2高铭暄、赵秉志主编:《21 世纪刑法学新问题研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300页。 3杨兴培、李翔主编:《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223页。

合同诈骗罪的界别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界别认定 内容摘要 合同诈骗罪是新《刑法》修订后增加的新罪名,而且被立法者归入扰乱市场秩序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类罪中极重要的一个罪名,因为市场秩序的基础与根基就是合同行为的公平、诚实、信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什么是合同诈骗,什么是合同民事欺诈,什么是合同纠纷等等往往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本文通过比较的手法,详细阐述了与合同诈骗罪容易相混淆的一些违法行为的区别认定。首先对合同刑事诈骗与合同民事欺诈进行了比较阐述,详细区分了二者在主观意图和目的上的不同,二者欺诈的内容及手段的不同,二者所欺诈财务数额的不同以及二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的不同;然后阐述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之间的区别,区分了二者在理论上的界限和实际中的不同;其次阐述了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最后阐述了合同诈骗罪既遂与未遂之间的界限。通过以上的比较从而能够认真把握它们之间的性质和具体特征。有助于我们更好的惩治违法,打击犯罪,准确高效地司法,推行我国法制建设的尽一步发展。 关键词:合同诈骗合同民事欺诈合同纠纷

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1。但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容易与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纠纷等违法行为相混淆。下文就对它们分别进行比较阐述。 一、合同刑事诈骗与合同民事欺诈 合同欺诈行为以其性质上来划分有两种情况:即具有非罪性质的合同民事欺诈与具有刑事犯罪性质的合同诈骗。二者在特征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在实践中又交织在一起,极易将二者相混淆,因此将二者加以区分界定,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新的统一合同法中,并没有合同欺诈概念的规定或阐释,但是,一般认为,合同刑事诈骗与合同民事欺诈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法律性质上的区别:合同刑事诈骗属刑法调整范畴,而合同民事欺诈属民法调整范畴。一般地,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达到较大的,是刑事诈骗,数额未达到较大的,是民事欺诈。当然,不能一概而论,具体应从以下四方面考察: (一)二者的主观意图或目的不同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及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民事欺诈行为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各个方面都有不同。具体表现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合同的双方或一方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等;而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无论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还是所侵犯的客体及其权利属性都有不同。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在合同纠纷中,有时是由民事欺诈引起的,有时合同当事人没有实施欺诈行为,由于在标的物的质量、品种、包装、交货时间、地点、运费支出等方面与当事人存在争议或由于发生不可抗力等事由,而引起经济纠纷。实践中,主要是民事欺诈引起的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罪难以区分。笔者认为,此问题虽然难以区分,由于这种区分涉及罪与非罪,故实在有认真研究之必要。 一、合同诈骗罪中“合同”之界定 英美法系国家习惯从“诺言”的角度去解释合同,而大陆法系国家却把合同称为契约。从本质上讲,不论从哪个角度去理解合同,它都反映了合同当事人之间所存在的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我国法学理论界延续了大陆法系的合同观念,称合同为契约,同时,又把合同分为广义的合同及狭义的合同。广义的合同包括:民事合同、劳动合同、行政合同和经济合同等;狭义的合同专指民事合同或者经济合同。那么,作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究竟是广义的合同还是狭义的合同呢?对此,我国现行刑法与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对“合同”范围与形式的解释众说纷纭,影响到某些合同诈骗型犯罪的定性。因而确实有认真探究之必要。 在现行学界流行的观点中,对“合同”含义的理解,大致有以下几种: 1.有学者认为本罪所指的“合同”仅限于经济合同{1],这是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渊源上得出的结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主要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8日《关于当前办理经济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内容,在上述的两个司法解释中均有“利用经济合同”的提法。因此,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指经济合同就成了刑法理论界的通说。 2.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所指之“合同”应以《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为界限{2}《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本罪所指的“合同”应包括经济合同、民事合同。其中民事合同既包括债权合同,也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等物权合同,还包括合伙合同、联营合同、承包合同。但是,其他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赠与、委托等单方的、无偿的合同以及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务合同等不属于本罪所指称的“合同”。 3.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所指之“合同”,包括书面形式的的经济合同与民事合同{3}。考虑定罪证据的客观可见性,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协议是可以证明被告人利用的“合同”的证据,合同具有各种各样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公证形式、鉴证形式),不同形式的合同,在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具有举证难易程度的差异,因此,从证据的客观可见性要求来说,口头合同不应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同时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摄影、录像等合同形式,也属于新的书面合同形式。 4.有学者认为,行政合同亦属于本罪所指之“合同”{4}。他们认为,行政合同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但又产生了传统的合同制度。利用行政合同进行诈骗侵犯了国家对以合同进行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及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财产权。此种行为虽没有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直接损害,但国家的合法财产权却因此受到侵犯,所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政合同的签订、履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行政机关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我们认为,就本罪所指称的“合同”范围而言,凡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均可构成本罪。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尽管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现象居于主位,但是,利用劳务合同、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为合同诈骗罪对此应当怎样理解呢? 首先、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合同?这是认清合同诈骗罪的关键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欺诈手段”主要指以下情形: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从刑法意义上探讨,合同欺诈罪中作为手段的合同,应是从实质上进行考虑,要有经济内容,不一定采取严格的形式,任何合同诈骗罪的成立都需要借助于合同这种形式,但是并非任何利用合同的形式进行的诈骗都构成合同诈骗罪。由于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及市场经济秩序。 我个人认为,合同诈骗中的合同应是与经济活动有关。构成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 合同对方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第二, 符合广义上经济合同的外形特征 第三, 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或者与一定经济活动有关。 要正确地将合同诈骗罪与其他罪区别开来,还必须从内涵与外延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从内涵看,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仅仅指经济合同,如债权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转让等合同,一些不直接发生债权关系的但含有经济内容的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承包合同等也包括在内;从外延看,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外延不能太宽,一些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合同不应包括在内,行政合同也不应包括在内。另外,假借合同形式进行诈骗但完全与经济活动无关的合同不应包括在内,如行为人虚构父亲生病目的是骗取他人钱财而向他人借钱所写的借款合同。 必须明确,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并不一定需要书面形式,从合同法的意义

合同诈骗罪主观故意探析

合同诈骗罪主观故意探析 作者:本站原创文章来源:高校写作在线更新时间:2008-09-20 站内论文除注明"本站原创"外,其他均来自网友投稿或公共网络资源,本站不提供全文下载,如需论文资料请联系本站(在线提交留言)代为收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合同诈骗罪主观故意探析 摘要: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对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的认识存在分歧。本文论述了如何理解和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分析了合同诈骗罪的故意表现形式,认为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不可能是间接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直接故意又包括事前直接故意和事后直接故意两种形式。 关键词:非法占有;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我国1997年新《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是合同诈骗罪。按照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该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该罪的主体是个人或者单位,客观方面表现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数额较大的行为。因合同诈骗罪有别于其他诈骗罪,而被放置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 在刑法学理论上,对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客体、客观方面没有很大争议,惟独在主观方面却众说纷纭,尤其是对故意内容和故意的形式的认识有很大的分歧,本文试图对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对理论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一、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内容:如何理解和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 合同诈骗罪的故意内容就是“非法占有为目的”,关于这一点,学者没有什么争论,但是,在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和认定上,还存在不同的意见。而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与合同纠纷往往难以区别,故意内容“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对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 占有,按照民法学上的解释,就是单位或个人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它只是物的所有权中的一项权能。而“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地占有他人的财物。如果根据法学上的这种通常理解,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理解为:以非法取得对他人财物的实际控制为目的。这是民法学上对非法占有的理解。在刑法学上,学术界对非法占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刑法意义上的“占有”不仅包括行使财产所有权中“占有权”这项权能,而且还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即包括了财产所有权的全部四项权能。如果照此理解,刑法上的所谓“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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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赛季段波YY讲民法系列之四:条分缕析篇(2019—016) 合同法总则配套习优加课堂,伴你成长 段波YY讲民法包括三大系列:核心课程(段波老师主讲)、明师论坛(万国各明师主讲)、优加课堂(优加团队主讲),其内容也从民法向所有学科扩散 刑法经典真题三十题(下) 说明: 本期测试将在本周五(4月6日)晚上七点半通过YY频道80137由优加团队辅导老师周海营(来自深圳万国,段波老师私人助理,优加记忆卡撰稿人)主讲。 主讲:周海营 本次题型:各位同学,我们可以将本次题目全部看作为不定项选择题。 01.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9年卷二7题)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属于防卫过当 D.属于故意杀人 02.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二15题) A.保险诈骗罪未遂 B.保险诈骗罪既遂 C.保险诈骗罪预备 D.合同诈骗罪 03. 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9年卷二11题)

A.甲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B.乙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某企业,从中赚取巨额利益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C.丙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项目骗取银行贷款。该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D.丁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04. 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200万元,并将该款用于购置造酒设备和原料,后因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被查处,导致银行贷款不能归还。甲公司获取贷款的行为构成:(2019年卷二16题)A.贷款诈骗罪 B.合同诈骗罪 C.集资诈骗罪 D.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 05. 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9年卷二59题) A.甲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对甲公司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 B.乙公司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并利用该虚开的发票骗取数额巨大的出口退税,其行为构成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公司缴纳200万元税款后,以假报出口的手段,一次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00万元,丙公司的行为分别构成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D.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对丁公司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06. 某企业生产的一批外贸供货产品因外商原因无法出口,该企业采用伪造出口退税单证和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等方法,骗取出口退税50万元(其中包括该批产品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等税款19万元)。对该企业应当如何处理?(2019年卷二10题)A.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B.以偷税罪处罚 C.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D.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并罚

合同诈骗与诈骗的区别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如何区分 一、概念上的区别 1、根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2、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二、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是包容竞合的法条竞合关系。 因此二者有许多共同点:诸如二者都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骗取了公私财物等。但是依据犯罪构成的理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仍是有区别的。 1、在侵犯客体上,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也是为什么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合同诈骗属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 2、在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欺骗的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诈骗罪的手段多种多样,不限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手段仅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物。 三、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利用合同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或者说,是否是以合同这种交易的形式为名进行的,只要正确地把握什么是“合同”,那么二者的界限就很明显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限定为符合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而不能仅以有合同出现就定合同诈骗罪,该“合同”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合同。 所谓真正的合同,必须要符合合同法第9条规定的合同基本条款,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法律实务】合同诈骗罪的八类裁判规则

【法律实务】合同诈骗罪的八类裁判规则 作者:詹勇~四川卓安本文由微信公众号为你辩护网(weinibianhu)授权无讼阅读发布(转载请注明上述信息) 在诈骗犯罪中,合同诈骗罪是适用率最高的罪名之一,也是司法实务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罪名之一。本文由资深刑辩律师对实务中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汇总,并归纳出人民法院处理这些问题时所适用的裁判规则。希望对从事相关实务的法律人有所帮助。一、“合同”的内涵对“合同”的理解主要涉及两个争议问题:1.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否包括口头合同?答案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308号宋德明合同诈骗案和第875号郭松飞合同诈骗案中均对此给与了肯定。主要理由是:“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均为合法有效合同,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形式,在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了市场秩序的,同样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2.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类型如何界定,是否仅仅指经济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态度并不完全统一。在刑事指导案例第308号宋德明合同诈骗案中,法院认为:不应以典型的“经济合同”为限,同时,不能认为凡是行为人利用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进行诈骗的,均将构成合同诈骗罪,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

受市场调整的各种“合同”“协议”,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婚姻、监护、收养、抚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通常情况下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也认为:“不应限于经济合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指在市场经济领域内,人们借以发生关系的、签订与履行活动均受市场秩序制约的合同。”但是,在第875号郭松飞合同诈骗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又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指经济合同,并可以在借鉴经济合同法对经济合同的定义基础上,可以将合同主体适度扩展到平等民事主体。”本文认为,三种观点实质上并不矛盾,第二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实质上同义,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给与了一般性定义,而第一种观点则是列举了其中的“例外情形”,结合起来就是对这一问题的完整理解。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这是合同诈骗罪认定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也是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主要区分标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共同手段行为,因此,并非只要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就构成合同诈骗。要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646号刘恺基合同诈骗案和第211号程庆合同诈骗案中,认为:在合同诈骗案中,一般而言,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 诈骗罪一直以来是高发的犯罪手段,其诈骗方式层出不穷,在社会上是大家深恶痛绝的,合同诈骗是近年来特别猖獗的犯罪手段。那么,合同诈骗罪和一般的诈骗罪的区别表现在哪方面?下面,就让律伴网小编来告诉你吧! 【网友咨询】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解答】 1、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及认定(1)

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及认定(1) [摘要] 合同诈骗罪是新刑法修订后增加的新罪名,与普通诈骗犯罪相比,它有着自身的特点,鉴于新刑法对该罪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化,加上相关司法解释的滞后,对于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争议。不仅如此,合同诈骗罪既保留了普通诈骗罪的共性特征,又表现出自身的个性,它是一种以合同为掩护,手段隐蔽、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所以,此类犯罪的认定目前司法实践中是较为疑难的问题。本文就合同诈骗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特征,本罪中合同的含义,本罪与民事欺诈及合同纠纷的区别,在想象竟合犯和连续诈骗情形下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由此希望通过本文能够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和惩处此类犯罪。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合同民事欺诈想象竟合犯 合同诈骗罪是1997年新刑法修订后增加的新罪名。在新刑法实施以前,对于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是按照普通诈骗罪处罚的。但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活跃,国内和国际贸易的渐趋频繁,经济领域中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的比例越来越高,而且诈骗数额巨大。鉴于此类犯罪极大地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

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危害比较严重,又具有不同于普通诈骗犯罪的特点,因此,在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和社会状况均发生了巨大变化的情况下,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需要制定和完善作为国家基本法律的刑法,增加新的条款、罪名,有必要将合同诈骗犯罪规定为新罪名,这顺应了世界大多数国家刑法罪名规范化、统一化的大趋势,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利于恰当量刑,准确打击犯罪,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在新刑法修订以后,虽然合同诈骗罪增设为新罪名,但是,由于新刑法对该罪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化,加上相关司法解释的滞后,对于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争议。我将综合我国合同法、民法及刑法的基本理论作探讨,以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和惩处此类犯罪。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根据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主体特征,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还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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