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

1

2

3

4

5

6

全国的建筑市的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的标准重点看施工单位.docx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建设部建市 2007年 9 号)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 行为 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 类别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 A1-1-01管理规定》第 3 条、第质管理规定》第 19 条、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18条第 20条 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将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73 A1-1-02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标投标办法》第 10条, 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 条,《工程建设项目货 物招标投标办法》第的;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标投标办法》第 8 条 55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 《城乡规划法》第 40《城乡规划法》第 64 A1-1-03 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 条、第 43条条 行建设的 A1-1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A1-1-04 行工程监理例》第 12条 建设 程序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A1-1-05 手续例》第 13条条例》第 56条 A1-1-0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例》第 11条 《建筑法》第 64 条,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 条例》第 57条, 《建 A1-1-07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采《建筑法》第 7 条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理办法》第 10 条、第 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11条、第 12条、第13 条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 理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4526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 Management System for Construction Safety Bad Behavior Record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主体施工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建立起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包括: (一)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起重机械拆装等相关单位。 (二)在本市执业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三)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及从

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发生建筑施工安全责任事故; (二)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三)影响建筑施工安全的行为; (四)妨碍或干扰安全监督管理的行为; (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不良行为认定标准》(附件一)确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公示与处理等综合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淄政发[2009]9号文界定的监管范围,负责管辖区域内不良行为的认定、处理、上报工作。 第五条市及区县(高新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及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遵循

条据书信 建筑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建筑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建筑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无不良记录证明证明 ×××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为我村居民,×××村委会特此证明。 年月日 签字公章 ×××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 为我村居民,×××村委会特此证明。 年月日 签字 公章 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因业务工作需要,xx年度须行业管理部门出具《企业无不良记录证明》(以下称证明),并郑重承诺xx年至今未发生《证明》中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尝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报请出具的《证明》其真实性,公司已进行核实并经法定代表人认可。如有隐瞒、虚假、核实不清、骗取等行为的发生,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内不再向行业管理部门报请任何证明文件的出具;并已获知行业管理部门将在本公司的《信用管理手册》中对上诉行为给予记载;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主动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3 、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这个需要公安机关出具,一般是户籍或工作地所辖派出所开具的;

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内容摘要: 国家对于物资采购以及工程建设等项目设置招投标机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设置合理公平的竞争平台,从而选择最合适的承包方达成项目合作。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在树立企业形象,落实国家政策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然而实务中部分国企因利益驱使、权利寻租等原因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等情形,从而作为不良行为被计入当地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库,使得其再进行招投标时被限制,影响企业生存与发展。本文就国有企业在受到不良行为记录时如何救济以及该记录对国企的影响方面进行探讨,并就企业内部如何进行风险防范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 国有企业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风险防范 加强治理打击围标串标违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法制化营商环境,各地区有关部门相继发布《关于实行投标人代表签署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代表须当场签署《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不签署承诺书,可拒收投标文件。投标人如被查实存在围标串标的,签署承诺书的投标人代表将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一是违反承诺将被进行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

案情回顾: A公司(国有企业)作为投标人在某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依据上述有关部门的通知签署了《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但有关部门收到B 公司举报称A公司参与了围标串标,某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调查,情况属实,即将A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告。现A公司在其他区域再投标时,中标后,因资格审查方面有不良行为记录,进而被认定中标无效。A公司认为某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良行为记录处罚行为违法,遂咨询律师如何救济。路漫律师就上述问题分析如下: 一、行为分析 首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服务机构,非行政主体,无行政处罚权。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负责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交易及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的平台,通常为市政府部门下属事业单位。 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18、46条明确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是指由政府推动设立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的,通过资源整合共享方式,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市

建筑业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不良行为及扣分标准

附件 1: 行为类别 通 常 行 为 建筑业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不良行为及扣分标准 序号行为内容扣分标准 1项目未办施工许可证而先行施工5 2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5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5 4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5 5合同未备案或合同签字、盖章不合法1 6签订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阴阳合同”1 7未履行合同约定,合同备案中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班子履约不到位2 8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2 9省外企业未办理进鄂备案手续3 10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图纸施工1 11重要的工程资料无负责人签字或非负责人代签字1 12项目实际管理人员与中标文件、进省备案人员信息不符1 13企业擅自更换项目部管理人员而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1

建筑业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不良行为及扣分标准 行为类别序号行为内容扣分标准 通常行为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项目经理超资格承建工程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同企业没有劳动关系 项目管理人员不在岗 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与工作岗位不符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 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 不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资格 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企业之间相互串通、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 建造师(项目经理)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企业或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在建项目 不按规定上报建筑业产值的 2 1 1 1 1 4 3 5 4 3 2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 法(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标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主体施工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建立起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包括: (一)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起重机械拆装等相关单位。 (二)在本市执业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三)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发生建筑施工安全责任事故; (二)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三)影响建筑施工安全的行为; (四)妨碍或干扰安全监督管理的行为; (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不良行为认定标准》(附件一)确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公示与处理等综合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淄政发[2009]9号文界定的监管范围,负责管辖区域内不良行为的认定、处理、上报工作。 第五条市及区县(高新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及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遵循公开、

建筑业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不良行为及扣分标准

建筑业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不良行为及扣分标准

————————————————————————————————作者:————————————————————————————————日期: 2

附件1: 建筑业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不良行为及扣分标准 行为类别序号行为内容扣分标准 通常行为1 项目未办施工许可证而先行施工 5 2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 5 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5 4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5 5 合同未备案或合同签字、盖章不合法 1 6 签订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阴阳合同” 1 7 未履行合同约定,合同备案中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班子履约不到位 2 8 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2 9 省外企业未办理进鄂备案手续 3 10 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图纸施工 1 3

11 重要的工程资料无负责人签字或非负责人代签字 1 12 项目实际管理人员与中标文件、进省备案人员信息不符 1 13 企业擅自更换项目部管理人员而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1 建筑业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不良行为及扣分标准 行为类别序号行为内容扣分标准 通常行为14 项目经理超资格承建工程 2 15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同企业没有劳动关系 1 16 项目管理人员不在岗 1 17 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与工作岗位不符 1 18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 1 19 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 4 20 不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3 4

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活动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建立起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建筑市场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各类企业和执业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 (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 (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不良行为与记分

标准表》(见附件)确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细则的实施,对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不良行为的认定与记录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市)县建设局及其委托的招标监督、造价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图审查备案管理、建设执法监察队伍等机构和单位是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部门(以下简称记录部门)。受委托的机构和单位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 其他部门、机构或行业协会对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是否作为不良行为认定和记录的依据,市场主体被查实的举报投诉事项是否作为不良行为认定和记录的依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认定。 记录部门可按照本细则,对各自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采用下列文书予以认定和记录: (一)责令停工通知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六条《责令停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同时载入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记录部门应当遵守下列记录规则:

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施工企业不良记录对提高施工企业资质和建设项目招投标起着重要作用。那么,我们在哪里可以找到公司不良行为的记录呢? 您可以通过施工网查询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的中标、施工工程师、企业信息、荣誉和资质等信息! 在建建通平台上,用户可以查询中国建筑企业的中标、在建工程、经营信息、荣誉和资质信息。以商业信息为例。进入国内某建筑公司进行搜索,发现不良行为记录、信用扣款、停止投标、批评通知、安全事故、奖惩、拖欠工资、整改等信息一目了然地警示、违反法律法规。 建建通:它是由健筑网. 旨在提高建筑企业的公平竞争和透明发展,在全国建筑市场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运用现代网络手段向全国征集诚信。信息数据。,用于查询发布建筑市场各方业务信息,整合表彰、奖励、资质等信息资源。

监理人对施工不良记录的查询主要包括:施工单位不符合建设项目的有关公告、施工单位施工安全公告、全国不良行为记录、减免信用、中标、通报批评等,安全事故、奖惩、拖欠工资、整改警告、违章行为等。 公司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没有不良行为的证据 兹证明,自2011年以来,XXX有限公司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承包、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的企业资质、招投标法,《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条例》、《劳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法》的下列违法行为: (1)超过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者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施工单位、企业串通投标,或者以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中标的; (3)无施工许可证施工;

(4)分包或非法分包项目; (5)违反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的; (6)三级以上、四级以上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8)隐瞒、谎报、拖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破坏事故现场,妨碍事故调查的; (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需要从事认证工作的技术工种的经营者未取得认证证书,情节严重的; (10)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证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证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认证机构:(盖章) 具体日期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参与我署组织的政府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的行为,增强其守法、诚信及履约意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有关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检测等单位,材料供应商和设备供应商,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单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特指发生在我署组织的政府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资料参加报名或投标的行为; (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三)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的行为; (四)恶性低价投标,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或我署建议主动放弃中标,而在我署向建设主管部门正式确认其中标资格(我署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中标结果公示表》三个工作日)后放弃中标的行为; (五)中标候选人未经我署同意放弃中标的行为; (六)收到我署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的行为; (七)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行为; (八)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 (九)勘察设计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业务的行

为; (十)签订合同后不按规定时间进场施工的行为; (十一)不按合同约定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工期,造成工期延误的行为; (十二)不按投标时承诺配齐施工必须的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经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仍达不到要求的行为; (十三)未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擅自修改设计或偷工减料的行为; (十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十五)施工期间,因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的行为; (十六)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十七)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行为; (十八)发生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行为; (十九)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 (二十)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投资控制责任的行为; (二十一)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或检测等单位与施工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工程利益的行为; (二十二)监理、设计、造价咨询或检测等单位未能按投标时承诺配齐配足专业人员,或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行为;

湘建建〔2008〕39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公示制度的通知 湘建建〔2008〕39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产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我厅组织对《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试行)》(湘建建〔2003〕5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建设领域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工程监理、施工单位,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周转材料的出租和安装拆卸单位,预制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承担建

防城港市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最后修改)

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工程不良行为记录认定 和公示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健全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市[200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违反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的行为; (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 (四)行贿、受贿、渎职等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 (五)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见附件1: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工程不良行为认定和公示标准)。 第二条不良行为认定及记录原则: (一)同一项目同一不良行为只做一次认定和记录; (二)一份不良行为认定记录文书只对一个当事人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三)企业因不良行为被认定和记录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相关责任人,分别认定和记录。 (四)个人因不良行为被认定和记录的,其任职单位有

过错的,分别认定和记录。 第三条市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进行检查和记录,并将不良行为记录在《防城港日报》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具体分工如下: 市建规委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的检查、认定、记录及公示; 市交通局负责对公路、桥梁、港航等交通建设领域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的检查、认定、记录及公示; 市水利局负责对水利、农田基本建设领域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的检查、认定、记录及公示; 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施工企业虚报冒领、编制的竣工结算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监理、勘测、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等单位未切实履行职责,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等不良行为的检查、认定、记录及公示;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施工企业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事件的检查、认定、记录及公示; 市农业局负责对农业基本建设和水产畜牧工程领域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的检查、认定、记录及公示;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进行统一协调。 第四条对已认定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各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公示,一般公示时间为3个月至2年(见附件《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工程不良行为认定和公示标准》)。 第五条认定的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内整改合格,企业可提出申请,经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限,但缩短的时间最多不超过原公示期限的50%。

00000000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和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 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提高质量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质量环境,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和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以下按《省条例》简称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等情况的记录。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管理,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质量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第四条建设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的; 2、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3、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 4、未按规定的时限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备案机构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6、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7、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8、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9、未按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10、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11、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未按

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附表四) 行为 类别 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 J-1资质J-1-01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规定的执业范围的 《建筑法》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一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五条 J-1-02 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建筑法》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一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七条 J-1-03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三条 J-1-04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四条 J-1-05 拒绝接受继续教育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三条、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 条 J-1-06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 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六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七条 J-1-07 聘用单位破产、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聘用单位被吊销或 者撤回资质证书、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注册有效 期满且未延续注册、年龄超过65周岁、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以及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下,未办理变更注册 而继续执业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 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六条 J-2执业J-2-01 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五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七条

J-2-02 执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项目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五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七条 J-2-03 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六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七条 J-2-04 实施商业贿赂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六条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七条 J-2-05 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六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七条 J-2-06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六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七条 J-2-07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一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七条 J-2-08 未向注册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二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八条 J-3 其它J-3-01 在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活动中,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建设主管 部门相关规定中禁止的行为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 门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 门相关规定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行 为类别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法律法规依据处罚依据 D1-1 资质D1-1 -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的 《建筑法》第十三 条、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二十 五条 《建筑法》第六 十五条,《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 例》第六十条 2

D1-1 -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 工程的 《建筑法》第十三 条,《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第二 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六 十条 D1-1 -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 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二十 六条《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第二 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六 十一条 D1-1 -04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 手续的 《建筑业企业资 质管理规定》第三 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 质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 3

D1-1 -05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 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 质管理规定》第十 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 质管理规定》第 三十二条、第三 十五条、 D1-1 -06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 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 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 重。 《建筑业企业资 质管理规定》第十 四条 《建筑业企业资 质管理规定》第 三十八条 D1-2承揽业务D1-2 -01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 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建筑法》第十七 条 《建筑法》第六 十八条 4

D1-2 -02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 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 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 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 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D1-2 -03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 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 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D1-2 -04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 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招标投标法》第 四十八条 《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条 D1-2 -05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 包的 《建筑法》第二十 八条,《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 《建筑法》第六 十七条,《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 例》第六十二条 5

安徽省施工违法行为不良行为记录

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处罚和 不良行为记录标准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64号)要求,科学、公正、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和《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14〕21号)等相关规定,我厅根据企业安全管理状况、企业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企业综合信用评分和在建项目开展信用评价情况等因素,结合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按下限、一般、上限三种处罚档次对企业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分类处罚并记不良行为记录。 一、本省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处罚标准

上述分类处罚标准不适用于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二、外省进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标准 1、承建的项目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仍不到位的,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情节严重的暂停进皖备案3-6个月。 2、承建的项目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情节严重的暂停进皖备案3-6个月。 3、12个月内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备案6-9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备案,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或人员信息登记备案。 4、对省外进皖施工企业严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我厅将函告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未进行处罚的,将暂停企业进皖备案。 三、对监理企业、项目总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标准 监理企业、项目总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外,并应记不良行为记录: 1、监理企业监理的项目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责令整改仍未履行监理职责的,给项目总监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2、监理企业监理的项目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并负有监理责任的,给项目总监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情节严重的给监理企业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3、监理企业监理的项目12个月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并负有监理责任的, 给监理企业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汇总

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质量行为,有效提高工程质量,按照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工作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建设厅《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在公司范围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非煤产业等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和附属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等情况的记录。 第三条根据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煤建监字[2008]03号)职责划分,煤炭工业平朔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监造价部)负责公司范围内和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总站授权的其它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 第四条不良行为记录应明确记载实施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人、时间、地点、不良行为事实等。 第五条建设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合同要求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2、未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3、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时未依法报告或申请核验施工许可证(复工报告)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 5、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6、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7、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或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8、未按照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