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价格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吗

固定价格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吗?

作者:周吉高鞠恒点击次数:3325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称示范文本)已被广泛使用于各类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工程。这对贯彻《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承发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由于示范文本本身还存在一些问题,加上有些对其不熟悉,因此,承发包双方在使用新版示范文本过程中,亦产生了许多纠纷,其中,关于固定价格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还是单价包干合同就是一个引发纠纷的突出问题。

案例:

某承包商中标承建一厂房的土建、安装、装饰工程。承发包双方选用了新版示范文本为合同文本。在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金额2320万元。在专用条款第23.2款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合同价格即为招投标中的中标价格。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以发包人委托有审价资质的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审计为准)。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根据“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之约定,编制并向审价单位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但是在审价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就该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还是单价包干合同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故本合同应认定为总价包干合同。承包方认为,双方约定的是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故本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

由于按总价包干合同方式确定的合同结算价款与按单价包干合同方式确定的合同结算价款大不一样,后者比前者的结算款要高10%。因此,对于承包商而言,如果按单价包干合同方式结算,则其尚有盈利,否则,必然会亏损;对于发包方而言,如果按总价包干合同方式结算,则其可以节约10%的成本。因此,双方对该合同约定的内容究竟为单价包干合同还是总价包干合同争执不下。于是,双方并审价单位共同至本律师事务所咨询。经笔者为他们详细分析,发包方、审价单位最终同意该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承包商因此而获得承包该工程应得的利润。

为什么该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而不应认定为总价包干合同呢?

实际上,新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3.2款约定的三种合同价款确定方式系《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七条中规定的三种工程价格类型。即:固定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可调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该规定中的工程价格、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均系新概念,根据《暂行规定》第五条工程价格构成第1款“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之规定,工程价格实际上就是指通常所称的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由直接费、综合间接费、利润、开办费、其他费用、税金组成),即工程价格中之“价格”指“造价”,是量和价的结合概念。但是,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及其定义条款中出现的“价格”是否指“造价”呢?

我们认为,因工程价格与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是同一层次的概念,故这些概念中的“价格”应理解为“造价”。但是,这个合同定义条款中出现的“价格”并非指“造价”,只能理解为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否则,该定义条款就犯了“造价”系“造价”之循环定义的错误。同时,我们不妨将上述“价格”分别替换成“造价”及“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则《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变更为:“工程造价的分类。(一)固定造价。工程造价在实施期间不因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化而调整。……(二)可调造价。工程造价在实施期间可随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化而调整。……(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造价。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

显然,《暂行规定》将工程价格分为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三种类型,系采用了不同的分类标准。固定价格、可调价格仅考虑了价的因素,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却不但考虑了价的因素,而且考虑了量的因素。因固定价格合同仅考虑了价的因素,故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量的不同约定决定了合同的不同类型,如果双方约定在图纸不变的情况下,工程量不作调整,则合同应为总价包干合同,否则应为单价包干合同。

本案中,承发包双方既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了合同价款确定方式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又约定了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故本案所涉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

通过该案例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新版示范文本中确定合同价款的三种方式划分标准不一。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合同仅考虑了价的因素而没有考虑量的因素,如果承发包双方不对量进行约定,则双方因对量没有约定而产生纠纷;如果承发包双方对量进行了约定,双方又会因对固定价格的理解不一而产生纠纷。因此,这系新版示范文本的缺陷之一。

为了纠正这一缺陷,我们建议承发包双方在采用新版示范文本时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删除该通用条款,并对合同价款确定方式进行重新约定,比如首先约定单价是否可以调整、及调整方法,然后再约定图纸不变工程量是否可以调整、及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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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包干施工合同(合同范本)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总价包干施工合同(合同范本) The agreement between parties A and B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

总价包干施工合同(合同范本)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工程期限: 4.1、工程施工工期:自甲方通知进场施工开始计算工期,总工期每拖延一天,乙方需支付甲方每日元违约金。 4.2、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则顺延工期,具体顺延期限通过

双方及时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4.2.1因自然灾害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4.2.2因甲方提出的工程变更以至延长工期者; 4.2.3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 5、工程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并采用固定总价包干。 6、工程价款:经甲乙双方核定认可本工程价款(大写) 元人民币。二:甲乙方工作: 1、甲方工作。 1.1甲方现场代表:联系电话 1.2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 1.3甲方负责施工中指导、督促及施工质量检查、验收等工作。 1.4甲方负责检查、督促乙方做好安全、文明施工。; 2、乙方工作。 2.1乙方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2.2乙方施工中必须经常对全体施工人员加强安全教育,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并做到工完料清,做好施工的安

综合单价包干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综合单价包干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价款、竣工结算、付款方式 1。1。合同价款: 1。1。1。根据图纸、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范围,本合同实行固定单价包干,包干单价为元/(单位);暂定总价为:元(大写:)。 1。1。2。本合同固定单价(含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综合费等所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和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於本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管理费、利润、风险金、税金、保险、甲供材料保管及场内运输费、材料送检抽样检验费、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质监费、规费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费用),不因市场风险、政策风险、自然灾害等因素进行调整。 1。1。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根据设计要求取消或增加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工程量根据实际增减调整,固定单价均不作调整。 1。2。竣工结算 1。2。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4份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1。2。2。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经甲方确认后28天内,甲方与乙方办理完成分包工程结算。 1。2。3。为方便双方核对,减少核对时间,乙方上报的结算金额,不得高出最终审定的结算金额的3%,否则,乙方向甲方

支付超出部分的造价咨询费用,咨询费用=(乙方上报结算金额-审定结算金额×1。05)×5%,并在最终工程结算总价款中扣除。 1。2。4。工程量:以实际数量计算。 1。3。付款方式(可根据各专业具体定) 1。3。1。合同签定并交付履约保证金后15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总价的%。 1。3。2。进场后分批支付至进场货款的%(以楼栋供完为一批次)。 1。3。3。全部安装结束支付至暂定合同总价的%; 1。3。4。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付至结算总价的%; 1。3。5。余款3%分二年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1年保修期满后支付%,竣工验收满2年支付%。 1。3。6。尽管有上述时间规定,乙方应在支付前向甲方提交支付申请以及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甲方只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后,才向乙方支付。 1。3。7。如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交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或提交的资料和票据不能满足甲方的付款要求造成付款延误,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23。1本合同价款采用:综合单价包干。 综合单价的组成,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设备、劳务、材料、安装、质保、管理、利润、规费、税金以及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险、

固定价格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吗

固定价格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吗? 作者:周吉高鞠恒点击次数:3325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称示范文本)已被广泛使用于各类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工程。这对贯彻《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承发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由于示范文本本身还存在一些问题,加上有些对其不熟悉,因此,承发包双方在使用新版示范文本过程中,亦产生了许多纠纷,其中,关于固定价格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还是单价包干合同就是一个引发纠纷的突出问题。 案例: 某承包商中标承建一厂房的土建、安装、装饰工程。承发包双方选用了新版示范文本为合同文本。在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金额2320万元。在专用条款第23.2款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合同价格即为招投标中的中标价格。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以发包人委托有审价资质的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审计为准)。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根据“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之约定,编制并向审价单位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但是在审价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就该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还是单价包干合同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故本合同应认定为总价包干合同。承包方认为,双方约定的是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故本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 由于按总价包干合同方式确定的合同结算价款与按单价包干合同方式确定的合同结算价款大不一样,后者比前者的结算款要高10%。因此,对于承包商而言,如果按单价包干合同方式结算,则其尚有盈利,否则,必然会亏损;对于发包方而言,如果按总价包干合同方式结算,则其可以节约10%的成本。因此,双方对该合同约定的内容究竟为单价包干合同还是总价包干合同争执不下。于是,双方并审价单位共同至本律师事务所咨询。经笔者为他们详细分析,发包方、审价单位最终同意该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承包商因此而获得承包该工程应得的利润。 为什么该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而不应认定为总价包干合同呢? 实际上,新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3.2款约定的三种合同价款确定方式系《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七条中规定的三种工程价格类型。即:固定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可调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该规定中的工程价格、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均系新概念,根据《暂行规定》第五条工程价格构成第1款“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之规定,工程价格实际上就是指通常所称的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由直接费、综合间接费、利润、开办费、其他费用、税金组成),即工程价格中之“价格”指“造价”,是量和价的结合概念。但是,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及其定义条款中出现的“价格”是否指“造价”呢? 我们认为,因工程价格与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是同一层次的概念,故这些概念中的“价格”应理解为“造价”。但是,这个合同定义条款中出现的“价格”并非指“造价”,只能理解为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否则,该定义条款就犯了“造价”系“造价”之循环定义的错误。同时,我们不妨将上述“价格”分别替换成“造价”及“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则《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变更为:“工程造价的分类。(一)固定造价。工程造价在实施期间不因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化而调整。……(二)可调造价。工程造价在实施期间可随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化而调整。……(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造价。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

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

当前的建设工程市场,发包方最担心的恐怕就是工程结算价格大大超过预算了。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越来越多的发包方开始尝试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的模式,以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是不是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就此一劳永逸了,在结算中会不会再碰到扯皮和纠纷的情况,这确实是承发包两方都比较关注的话题。本文试从合同结算来分析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一、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1、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方法 在常规的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是非常方便的。由于合同总价的固定,在结算时只要计算由于变更而发生的造价变化值予以增减就可以了。举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来说:某工程项目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变更增加100万元,减少了20万元,则合同的结算价就为1080万元。 具体到变更的某项来说:原工程量清单中有“卫生间地面地砖”一项,数量为1000平方米,综合单价为150 元/平方米,总价为150000元。如果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将二楼的卫生间地面地砖更改为大理石地面”,在结算时则应考虑到原合同报价中的条款内容已包含了所有“卫生间地面地砖”的数量。由于无法知道1000平方米的地砖数量中有多少是二楼的,因此通常的结算方法,是由合同各方共同计量二楼的卫生间地面面积,若最终认定为200平方米,则就以此作为结算的依据。假定大理石地面的价格为550元/平方米,可计算得到200×(550-150)=80000元,即此项变更将增加总造价80000元。 2、不同清单描述对结算的影响 从以上所举的例子来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确实方便、清楚,结算时仅计算变更的费用,原来包含的费用全部不用再行计算,不存在扯皮的现象。但是原合同报价工程量清单的不同描述,是不是会对结算产生影响呢 我们设想稍微改变一下条件:假定施工方在报价的时候,没把所有卫生间的地面地砖合并在一起报价,而是分开报价为“一层300平方米,二层300平方米,三层400平方米,单价150元/平方米”,如果还是碰到这张设计变更通知单,结算时又应该怎么计算呢 这时候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结算意见: 一种意见是,变更的结算方法同上,总造价增加80000元。理由是: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方式不应该以报价的不同而改变,无论报价怎么报,结算方式都应该是统一的。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结算应该是取出合同报价中二层的数字300平方米,计算得到300×(550-150)=120000元。理由是:固定总价合同的特征就是数量包干。施工方报价的二层是300平方米,只要图示的范围没有变更,则无论实际施工量是多少,400平方米也好,100平方米也好,都应该按300平方米计量。 结算意见分歧产生的原因分析

总价包干施工合同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总价包干施工合同正式版

总价包干施工合同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工程期限: 4.1、工程施工工期:自甲方通知进场施工开始计算工期,总工期每拖延一天,

乙方需支付甲方每日元违约金。 4.2、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则顺延工期,具体顺延期限通过双方及时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4.2.1因自然灾害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4.2.2因甲方提出的工程变更以至延长工期者; 4.2.3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 5、工程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并采用固定总价包干。 6、工程价款:经甲乙双方核定认可本工程价款(大写) 元人民币。 二:甲乙方工作:

1、甲方工作。 1.1甲方现场代表:联系电话 1.2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 1.3甲方负责施工中指导、督促及施工质量检查、验收等工作。 1.4甲方负责检查、督促乙方做好安全、文明施工。; 2、乙方工作。 2.1乙方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2.2乙方施工中必须经常对全体施工人员加强安全教育,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并做到工完料清,做好施工的安全防范措施。因乙方原因在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有乙

最新-综合单价包干合同范本-

最新 综合单价包干合同范本 。【导语】综合单价包干是指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以下是编者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与“综合单价包干合同”相关的知识。供大家参考! 【篇一】 合同价款、竣工结算、付款方式 1。1。合同价款: 1。1。1。根据图纸、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范围,本合同实行固定单价包干,包干单价为元/(单位);暂定总价为:元(大写:)。 1。1。2。本合同固定单价(含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综合费等所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和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於本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管理费、利润、风险金、税金、保险、甲供材料保管及场内运输费、材料送检抽样检验费、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质监费、规费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费用),不因市场风险、政策风险、自然灾害等因素进行调整。 1。1。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根据设计要求取消或增加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工程量根据实际增减调整,固定单价均不作调整。 1。2。竣工结算 1。2。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4份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1。2。2。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经甲方确认后28天内,甲方与乙方办理完成分包工程结算。 1。2。3。为方便双方核对,减少核对时间,乙方上报的结算金额,不得高出最终审定的结算金额的3%,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超出部分的造价咨询费用,咨询费用=(乙方上报结算金额-审定结算金额×1。05)×5%,并在最终工程结算总价款中扣除。 1。2。4。工程量:以实际数量计算。 1。3。付款方式(可根据各专业具体定) 1。3。1。合同签定并交付履约保证金后15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总价的%。 1。3。2。进场后分批支付至进场货款的%(以楼栋供完为一批次)。 1。3。3。全部安装结束支付至暂定合同总价的%; 1。3。4。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付至结算总价的%; 1。3。5。余款3%分二年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1年保修期满后支付%,竣工验收满2年支付%。 1。3。6。尽管有上述时间规定,乙方应在支付前向甲方提交支付申请以及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甲方只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后,才向乙方支付。 1。3。7。如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交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或提交的资料和票据不能满足甲方的付款要求造成付款延误,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篇二】 23。1本合同价款采用:综合单价包干。 综合单价的组成,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设备、劳务、材料、安装、质保、管理、利润、规费、税金以及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险、政策性文件规定、保证工期、质量、文明施工、验收通过、资料归档的各项费用,还包括招标文件、设计施工图纸及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包含的明示的、隐含的(人工、规费、税金政府调整)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所有费用。措施费平方

建筑工程总价包干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建筑工程总价包干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工程总价包干合同 篇一:总价包干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工程期限: 4. 1、工程施工工期:自甲方通知进场施工开始计算工期,总工期每拖延一天,乙方需支付甲方每日元违约金。 4. 2、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则顺延工期,具体顺延期限通过双方及时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4. 2. 1因自然灾害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4. 2. 2因甲方提出的工程变更以至延长工期者; 4. 2. 3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5、工程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并采用固定总价包干。 6、工程价款:经甲乙双方核定认可本工程价款(大写) 元人

民币。 二:甲乙方工作:1、甲方工作。 1.1甲方现场代表:联系电话 1.2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 1.3甲方负责施工中指导、督促及施工质虽检查、验收 等工作。1.4甲方负责检查、督促乙方做好安全、文明施工。; 2、乙方工作。 2.1乙方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2.2乙方施工中必须经常对全体施工人员加强安全教育,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并做到工完料清,做好施工的安全防范措施。因乙方原因在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有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2.3工程按甲方现场交底施工。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中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 2.4负责处理施工现场的周边关系和安全防护工作,并承担与此相关费用,负责施工现场内的治安保卫工作。 2.5工程已竣工未交付甲方使用之前,乙方负责工程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 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2.6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和结算资料,参加竣工验收, 办理竣工结算。三、工程结算及付款方式: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 2、工程款付至工程总额90%预留维修金10%保修期 六个月,如无质虽事故维修金一次性付清。四、工程质虽及

包干价的建设施工合同增加工程量后,如何认定工程总价款

包干价的建设施工合同增加工程量后,如何认定工程总价 款,本案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是否过高 ――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诉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概要】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73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五终字第 1420号 2.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5022号联合广场A座52 层。 法定代表人:丘宝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正光,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助 理。 被告: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水贝石化小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伟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锋,被告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赵阳,被告项目经理。 4?一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林阳涛独任审判。 5?二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任舒中;审判员陈锦富;代理审判员钟波 (二)【一审情况】 1. 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起诉称:2002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和平中心大厦消防系统工程安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装和平中心大厦消防系统工程,总价款为2900000元。合同 签订后,原告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安装义务,虽然由于被告的客观原因,导致工程延至2003年4月8日才验收完毕,并且由于被告原因,工程发生部分原合同范围外的增量(该部分增量因原告与被告尚未结算完毕,不在本案诉讼请求之列),但被告却不按约定期限支 付工程款,至今仍拖欠原告合同内工程款1013000元未付(工程保证金因尚未到支付期,不 在本案诉讼请求之列),按双方合同第七条第2,3款,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据此,请求判 决: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1013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55850元(从2003年 5月1日暂计至2003年9月30日按日0.3%计);2?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答辩认为:一、原告主张工程款1013000元数额明显错误,我方于 2002年10月 16日至2003年4月1日共4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 1826400元。合同约定总工程价款为 2900000元,扣除工程质保金 87000元和已付工程款,本案争议标的应为986600元。二、 原告严重违约,工程逾期 8个余月,应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原告应于2002年

劳务承包合同(固定总价)安多

劳务承包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编号:KJLQHT-AD-001 项目名称:安多县青藏公路综合服务区土石方工程 甲方:四川凯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多县青藏公路综合服务区土石方工程项目经理部乙方:李晓涛 签订日期:2011 年7 月12 日 签订地点:· 劳务承包合同(固定总价合同)

本合同由四川凯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多县青藏公路综合服务区土石方 工程项目经理部(下称甲方)与李晓涛(下称乙方)商定并签署。 鉴于甲方承建安多县青藏公路综合服务区土石方工程需要,现将该工程交由乙方施工;经双方协商,拟由乙方进行劳务承包,甲方通过并接受乙方对本合同项目施工、完工、修补缺陷的承诺,就双方在工程施工中的责、权、利明确,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1、合同各方: 1.1 本合同的甲方是:四川凯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多县青藏公路综合服务区土石方工程项目经理部,授权现场管理代表何海涛(项目经理)。 1.2 本合同的乙方是:李晓涛(签字) 乙方施工现场代表:许伦华(签字) 2、合同项目范围 2.1合同项目范围:安多县青藏公路综合服务区土石方工程(含项目部驻地建设、附属工程及配套设施、河道治理、土石方回填及开挖)。 3、承包方式 3.1 合同范围内的项目,采取固定总价包干。 3.2 固定总价均已包括实施和完成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措施费、税金、保险、临时设施、施工水电、保通及环保费用、为迎接领导检查,清理施工现场及制作设立标语、标识、警告、警示、指示牌等,以及明示和隐藏的子目等所有相关费用、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并已得到双方确认的合同总价。 3.3对于未列入的细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总额价中,不得另外计价。 3.4 工程量必须满足设计图纸顶面标高要求,实际支付按第7、8条执行。

总价包干施工合同(标准版)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总价包干施工合同

编号:FS-DY-20345 总价包干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工程期限: 4.1、工程施工工期:自甲方通知进场施工开始计算工期,总工期每拖延一天,乙方需支付甲方每日元违约金。 4.2、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则顺延工期,具体顺延期限通过双方及时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4.2.1因自然灾害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4.2.2因甲方提出的工程变更以至延长工期者; 4.2.3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 5、工程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并采用固定总价包干。 6、工程价款:经甲乙双方核定认可本工程价款(大写) 元人民币。 二:甲乙方工作: 1、甲方工作。 1.1甲方现场代表:联系电话 1.2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 1.3甲方负责施工中指导、督促及施工质量检查、验收等工作。 1.4甲方负责检查、督促乙方做好安全、文明施工。; 2、乙方工作。 2.1乙方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2.2乙方施工中必须经常对全体施工人员加强安全教育,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并做到工完料清,做好施工的安全防范措施。因乙方原因在施工中发生的

总价包干工程,未完工时如何结算

总价包干工程,未完工时如何结算 摘要:施工企业应注意总价包干工程的风险,谨慎签订此类合同。总价包干的工程由于总价固定,只要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 【基本案情】 2007年3月13日,孙某以甲房地产公司名义和A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建筑公司承建某生活广场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土建、安装工程,工程价款实行890万元总价包干,除设计变更之外,合同价款不作任何调整。施工期间,甲房地产公司多次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2007年11月8日,工程尚未完工之时,甲房地产公司将该施工项目整体转让给乙开发公司。此后,甲房地产公司和乙开发公司因项目转让款问题产生争议,对A建筑公司的工程款支付及工程后续施工问题,该双方迟迟没有明确说法,2007年12月20日,工程被迫停工。2008年5月,A建筑公司以甲房地产公司、乙开发公司为被告,要求终止履行施工合同,二者共同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50万元及利息,承担违约金175万元,并请求法院确认对该生活广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A建筑公司申请法院对该生活广场工程部分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本案目前尚在法院审理程序中。 【争议问题】 法院庭审过程中,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一是被诉主体问题。甲房地产公司认为,项目已整体转让给乙开发公司,因此A建筑公司应以乙开发公司为被告,将其列为共同被告错误。乙开发公司认为,自己并非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与A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A建筑公司向其主张工程欠款及违约金缺乏依据。二是A建筑公司的优先受偿权问题。乙开发公司认为,由于项目已经办理了转让变更手续,项目的所有权人发生了转移,A建筑公司对该生活广场工程已丧失优先受偿权。三是已完工程的结算及合同效力问题。A建筑公司认为,庭审中甲房地产公司和孙某均承认,涉案工程系孙某挂靠甲房地产公司进行开发,因此合同无效,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及取费标准据实结算。甲房地产公司和乙开发公司方则认为,由于合同约定工程总价包干,应核算已完工程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然后以包干价890万元乘以该比例,得出的款额才是A建筑公司已完工程的价款。 【法律分析】 项目转让后,A建筑公司应以谁为被告主张工程款? 本案中,A建筑公司以甲房地产公司和乙开发公司为被告,但二者均对自己被列为被告提出异议。我们认为,由于甲房地产公司与A建筑公司之间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因此甲房地产公司所谓项目已整体转让,应以乙开发公司为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对乙开发公司而言,因其和A建筑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项目转让后也没与A建筑公司达成任何协议,所以其说法有一定的道理。然而,乙开发公司毕竟是涉案项目的受让方和受益人,A建筑公司作为承建单位,将其也列为被告,一方面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因此,A建筑公司将甲房地产公司和乙开发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 项目转让后,A建筑公司是否对所承建的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于此问题,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在工程拖欠款的范围内,A建筑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为,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依据该法条,

工程大包干合同

工程大包干合同 篇一:工程合同(包干价)范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固定价款) 合同编号: 发包人: 承包人: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发包方): 承包人(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 工程地点: 承包方式: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按约定的承包方式、承包范围等,固定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含税);除非发生了不可抗力,此固定总价不作调整。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本合同即告生效: 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已在本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发包人:承包人: (公章)(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总价包干工程施工合同(最新版样本)

工程施工合同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遵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原则基础上,双方就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工程期限: 4.1、工程施工工期:自甲方通知进场施工开始计算工期,总工期天。每拖延一天,乙方需支付甲方每日元违约金。 4.2、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则顺延工期,具体顺延期限通过双方及时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4.2.1因自然灾害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4.2.2因甲方提出的工程变更以至延长工期者; 4.2.3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 5、工程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并采用固定总价包干。 6、工程价款:经甲乙双方核定认可本工程价款(大写)元 人民币。 二:甲乙方工作: 1、甲方工作。 1.1甲方现场代表:联系电话 1.2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 1.3甲方负责施工中指导、督促及施工质量检查、验收等工作。 1.4甲方负责检查、督促乙方做好安全、文明施工。; 2、乙方工作。 2.1乙方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2.2乙方施工中必须经常对全体施工人员加强安全教育,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并做到工完料清,做好施工的安全防范措施。因乙方原因在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有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2.3 工程按甲方现场交底施工。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 中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 2.4负责处理施工现场的周边关系和安全防护工作,并承担与此相关费用,负责施 工现场内的治安保卫工作。 2.5工程已竣工未交付甲方使用之前,乙方负责工程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 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2.6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和结算资料,参加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三、工程结算及付款方式: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 2、工程款付至工程总额90%,预留维修金10%。保修期六个月,如无质量事故维修 金一次性付清。 四、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1、乙方应按有关规范施工,并确保验收; 2、乙方应确保所提供的材料满足合同中中注明材料的规格、品牌、产地要求的合格 品; 3、乙方施工期间出现达不到质量标准、不满足进度要求、不服从管理等情况的,甲 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勒令乙方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造成一切损失。 五、工程保修: 1、保修内容:所施工的全部内容; 2、保修期:土建工程保修六个月; 3、保修责任:在保修期间发生由于乙方施工质量出现的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并 赔偿造成的损失,如使用不合格材料,乙方承担造成所有经济损失。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施工期间达不到质量标准、不满足甲方进度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 费返工至达到质量标准。 2、如乙方施工拖延导致甲方工程延期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予以赔偿。

合同包干价:总价包干合同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c14351650.html,)/合同范文 合同包干价:总价包干合同 合同包干价:总价包干合同 最近在网上看到很多朋友在询问合同包干价是什么含义,我结合自己的理解,就这个问题给大家一点建议。 合同包干价分为两种:一种为总价包干,也称为一口价,固定合同价;另一种是单价包干。这两种形式的目的是建设单位为了简化管理程序,便于控制成本和结算。 什么是总价包干?总价包干是指建设单位或者总包单位在 发标是提供给投标单位施工图纸和投标文件,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范围内依据施工图纸进行预算和报价。建设单位或者总包单位在比总价的基础上选择中标单位,中标单位拿到中标通知书后,和业主签署总价包干合同。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在没有业主出具设计变更或材料变更(包括材料型号,品牌,质地等)的情况下,最终结算价格就是合同价格,不会有任何追加签证。也就是说,如果你是施工单位,你中标后,发现你们在报价过程中漏报,少报,不好意思,业主是不会为你做任何追加,损失全部由你们

公司承担。 什么是单价包干?顾名思义就是在合同没有执行完毕之前,业主的追加,变更以及设计变更所设计的合同范围以外的部分均按合同报价的单价为准,数量按事计算。 合同包干价的优势和不足。 优势: 一,方便控制成本。很明显固定价格后,施工单位追加很难找到依据,方便业主控制成本; 二,利于决算。 三,防止业主人员参与营私舞弊。开口合同所有工程量需要业主主管确认,留下很多营私舞弊空间,包干合同有效的防止这一现象。 不足: 一,要求报价审核人员要有足够的能力。如果审核人员经验不足,往往找不到报价的漏项,会给将来的施工造成不利的影响。 二,施工过程的管理变得相对困难。为什么?施工单位也是独立核算单位,对利润的追求很正常。但是在投标过程中,业主评标的依据往往是总价合同价,不关心你报价的子项,造成漏报,少报。但是施工单位对漏报,少报部分又不能不做,自己利益没有保障,能免产生情绪。另外有很多报价单位,为了中标,故意少报漏报,造成业主判断失误,给项目操作造成困难。 总之,所有的报价都要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否则在项目执

综合单价包干及总价包干模板

(综合单价包干)合同价款、竣工结算、付款方式 1.1.合同价款: 1.1.1.根据图纸、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范围,本合同实行固定单价包干,包干单 价为元/(单位);暂定总价为:元(大写:)。 1.1. 2.本合同固定单价(含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 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综合费等所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和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於本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管理费、利润、风险金、税金、保险、甲供材料保管及场内运输费、材料送检抽样检验费、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质监费、规费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费用),不因市场风险、政策风险、自然灾害等因素进行调整。1.1.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根据设计要求取消或增加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工 程量根据实际增减调整,固定单价均不作调整。 1.2.竣工结算 1.2.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4份分包工程竣工结算 报告及结算资料。 1.2.2.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经甲方确认后28天内,甲方与乙方办理完成分 包工程结算。 1.2.3.为方便双方核对,减少核对时间,乙方上报的结算金额,不得高出最终审 定的结算金额的3%,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超出部分的造价咨询费用,咨询费用=(乙方上报结算金额-审定结算金额×1.05)×5%,并在最终工程结算总价款中扣除. 1.2.4.工程量:以实际数量计算。

1.3.付款方式(可根据各专业具体定) 1.3.1.合同签定并交付履约保证金后15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总价的%。 1.3. 2.进场后分批支付至进场货款的%(以楼栋供完为一批次)。 1.3.3.全部安装结束支付至暂定合同总价的%; 1.3.4.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付至结算总价的%; 1.3.5.余款3%分二年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 1 年保修期满后 支付%,竣工验收满2年支付%。 1.3.6.尽管有上述时间规定,乙方应在支付前向甲方提交支付申请以及所需的相 关资料和票据。甲方只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后,才向乙方支付。1.3.7.如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交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或提交的资料和票据不能 满足甲方的付款要求造成付款延误,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1.3.7. (总价包干)一、合同总价及其他 1.4.合同包干价款为: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具体各项目单价详见合 同附件清单报价表。 1.5.合同包干总价是以甲方发放的施工图纸、经过乙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认可的施工 图、双方确定的量、价、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为基础的包干总价。合同总价已包括招标文件规定及项目综合开办计划说明中规定的工程范围内所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包装运输费、方案报审、证照办理费用、深化方案设计费用、工地现场破障费用、成品保护费、检验调试费、验收费、样品费、措施费、现场水电费、养护费、采保费、甲供材料保管费、规费、管理费、

总价包干施工合同通用版

总价包干施工合同通用版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20371

总价包干施工合同通用版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工程期限: 4.1、工程施工工期:自甲方通知进场施工开始计算工期,总工期每拖延一天,乙方需支付甲方每日元违约金。 4.2、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则顺延工期,具体顺延期限

通过双方及时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4.2.1因自然灾害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4.2.2因甲方提出的工程变更以至延长工期者; 4.2.3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 5、工程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并采用固定总价包干。 6、工程价款:经甲乙双方核定认可本工程价款(大写) 元人民币。 二:甲乙方工作: 1、甲方工作。 1.1甲方现场代表:联系电话 1.2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 1.3甲方负责施工中指导、督促及施工质量检查、验收等工作。 1.4甲方负责检查、督促乙方做好安全、文明施工。; 2、乙方工作。 2.1乙方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 上海某闻名建设集团公司通过议标承建了湖南长沙一家韩资企业厂房工程,双方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工程总价6000余万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工程量错算、漏算、材料涨价等因素,导致工程实际成本大大超过预算,上海公司因此要求追加工程价款,增加支付1000余万元,而韩资业主则以合同是“固定总价”为由不同意增加价款,上海公司遂停工要求谈判,双方形成价款争议。 双方争议的要紧咨询题有: 1、“价差”争议,即因钢材大幅涨价导致的争议。该工程投标截止日为2003年6月,在此之后,全国大部分都市要紧建材大幅度涨价,工程所在地长沙的钢材上涨幅度达30%~50%,本案系争工程用钢量为7000多吨,因钢材大幅度涨价造成的缺失高达400多万元。承包商上海公司认为此种涨价是投标人投标时所无法预见的,发包商应当按实补偿。而业主湖南公司认为合同为“固定总价”,材料涨价是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不同意以此为由调整价款。 2、“量差”争议,即工程量运算错误导致的量差。上海公司在施工中发觉工程量漏算、错算比较多,涉及工程造价近300万元。上海公司认为业主湖南公司在招标时只给了投标人7天的编标时刻,在这7天时刻内投标人除了要研究招标文件和招标图纸,还要踏勘施工现场、询标、参加答疑会、编制全套投标文件,客观上无法精确运算工程量,因此要求业主湖南公司予以补偿。而湖南公司坚持认为本工程为“固定总价”,所有工程量运算疏漏均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后果,不同意补偿价款。 3、工程承包范畴的争议。招标人湖南公司招标时既提供了由某电子工程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蓝图),又同时提供了其托付韩方设计的白图。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的编制依据是“设计图纸”,但未具体明确是哪一种“设计图纸”,在投标截止日前,亦未有文件予以澄清。上海公司在报价时依据的是施工蓝图,而非韩方设计的白图。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业主湖南公司要求上海公司以韩方设计的白图为依据进行施工,导致工程量差异,涉及工程价款100多万元。上海公司认为凡是超出电子工程设计院设计的施工蓝图范畴的工程量,均不属于施工承包范畴,不在包干造价范畴内,业主应按增加工程量追加合同价款。湖南公司则认为该白图为投标时提供,不同意作为增加工程量增加工程价款。 因双方对上述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上海公司慕名来到本所,托付本所对上述争议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对上述争议的要紧法律意见为: 1、关于“价差“。本所认为30%~50%的钢材涨幅已完全超出了承包商在投标时能够预见的商业风险范畴,属于民法理论上的“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是指作为合同存在前提的情势,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先的合同关系显失公平,双方利益严峻失衡。本系争工程用钢量达7000多吨,因钢材大幅度涨价造成承包商增加工程成本400多万元,已远远超出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范畴。承包商上海公司提出追加价款有法律依据。考虑到业主的外资性质,本所建议双方对超过10%的价差部分按适当比例分担解决。 2、关于“量差”。本所认为,《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刻”,而本工程造价近700 0万元,招标人湖南公司只给了投标人短短7天的编标时刻,使得投标人上海公司不可能做到没有任何疏漏。由于这部分疏漏工程量涉及工程造价30 0多万元,按照《民法通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上海公司要求湖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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