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

1、由竣工验收组组长主持竣工验收;

2、建设、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状况、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验收组分为三部分分别进行检查验收:

(1)、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2)、检查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

(3)、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包括水压、通电、排污主管通球、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漏电跳闸测试、层高、方正度等。

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综合验收结论,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验收组人员分别签字、单位盖章;

5、当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组将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6、当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整改的质量问题,验收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验收组人员分别签字,但各单位不加盖公章。验收组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并委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复查,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后,加盖各单位公章;

7、当竣工验收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竣工验收意见,协商不成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商裁决。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规和地方、行业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项目、改扩建、资源整合等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试生产验收、专项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 第四条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竣工验收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遵循谁批准谁验收的原则。凡公司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公司负责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公司成立项目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下设项目验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部,成员由公司领导班子其他副职,工程部、规划部、综合部、审计部、机电部、企管部、安全部、物资管理部、调度指挥中心、生产部、地测防治水部、通风部、财务部、征地办、信息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项目公司党政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项目验收办公室负责项目竣工验收日常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工作。负责编制项目验收年度、月度计划及项目验收各种文件制度,负责验收例会的组织召开,负责落实项目验收例会安排的各项工作,负责与省局有关部门的接洽工作。 第八条公司有关部门依据本部门监督管理的验收工作,有责任要求项目公司按照专项设计、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项目公司取得验收批文,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项目验收工作如下: (一)工程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联合试运转、工程质量认证、消防设施验收、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二)安全部负责监督管理矿井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三)综合部负责监督管理档案验收;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填写范本)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工程(盖章) 建设单位:贵州************有限公司(盖章)设计单位:贵州*****************公司(盖章)施工单位: ************有限公司(盖章)监理单位: ****************有限公司(盖章) 时间:年月日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工程地址贵州省****** 工 程 基 本 情 况 建筑基本情况: 值班室:地上1层,建设高度:***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办公楼:地上4层,建设高度:****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食堂宿舍:地上5层,建设高度:*****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1层为 食堂,2~5层为职工宿舍; ******* 该工程项目为新建工程。 1、本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图纸会审,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 进行修改,并且针对施工的特点和难点问题组织关人员进行了技术交底。 2、施工单位首先组织学习了建筑工程相关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并针对本工程特 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批。 3、建立了质量管理机构,获取和确认了公司技术质量部编制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汇编,并在专项施工方案中制定了保证措施。 4、对进场的原材料配合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试验室试验。 5、通过以下几方面对施工过程进行了控制:所有隐蔽工程向监理单位报验,我项 目部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三方面验收;混凝土浇筑前进行报审,监理下达浇筑令才 开盘浇筑;工程质量的控制实行三检制度,对每道工序、每个分项工程都向监理单位报 审,通过检查确认合格后,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对每道工序及各个工种进行技术 交底及质量标准要求交底,在施工过程中检查指导、落实,每个工序完成后进行验 收。 6、施工过程中我们积极配合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对于现场存在的问题,主动按要 求及时整改,达到合格后开始下道工序与施工,对混凝土的平整度,混凝土的观感质量 等质量通病事先采取了防治措施;并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性的施工方案,以确保工程质量, 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建设单位贵州*************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有限公司 土建(或装修)工 程施工单位 *****************有限公司 消防工程施工 单位 *****************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有限公司其他分包单位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具备条件相关资料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具备条件相关资料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具备条件及相关资料 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具备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报告。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3、监理单位对工程全过程监理情况进行质量评价,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应当由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5、有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资料,包括监理资料、施工质量保证资料、管理资料和评定资料,并符合本省城建档案业务技术的标准。 6、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后,有经建设或监理单位等认可的整改结果资料。 10、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竣工验收通知书 2、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中标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建筑工程面积汇签表 6、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7、民用建筑工程节能施工质量验收汇总表 8、图书馆、商贸楼等公共建筑及六层以上建筑必须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书(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9、大型住宅小区环保批准使用文件。 感谢您的阅读!

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下称“联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称“职能部门”)实施“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联合验收事项 (一)规划条件核实 (二)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六)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七)竣工验收质量监督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联合验收工作的省级牵头部门,主要负责联合验收的指导与监督。省级自然资源、人防等部门依职责对本行业的验收事项开展指导与监督。 各市(州)、县(区)住建主管部门是本级联合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城建档案、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等验收事项。各市(州)、县(区)自然资源、人防、城管(园林和林业)等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规划、土地、人防、市政园林等验收事项。环保、防雷验收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六条各市(州)、县(区)水务、经信、城管、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及时受理报装手续,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 相关设施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在联合验收前达到接入条件。 第七条对联合验收涉及的勘验、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建设单位应当事前委托家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完成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各职能部门应明确并公开所需测绘工作的内容和技术标准,测绘质量管理部门据此统一对测绘成果进行验收。 第八条各市(州)、县(区)应当设立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竣工验收必备条件

工程竣工验收必备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5)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0)有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11)有公安消防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12)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验收合格证 13)有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14)燃气工程验收证明 1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站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 已全部整改完成 16)已按政府有关规定缴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费 17)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主要内容及重点

主要内容: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 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0、建筑内部装修; 11、建筑灭火器配置; 12、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13、查验消防产品有效文件和供货证明。 验收重点 1、检查竣工图纸、资料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的内容及与消防机构审核意见是否与工程一致; 2、检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中提出的消防问题,在工程中是否予以整改。 3、检查各类消防设施、设备的施工安装质量及性能。 4、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功能及联动情况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及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及条件 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竣工验收主体: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 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要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施工单位一般应提交的档案资料是:(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 (4)竣工图等。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竣工规划验收 1)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 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

工验收。 (2)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 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关有关竣工资料。 消防验收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构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运作,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小型技改和民建项目)均须及时办理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手续。其中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内,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根据项目性质及投资规模,可以由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综合性资料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设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技术设备合同和说明书、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国债专项资金项目还须有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批文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施工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交工验收;规划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的组织、考核等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五条交工验收条件 项目或项目的子项按施工图纸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后,必须在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成功后组织该项目(子项)的交工验收。 第六条交工验收期限 项目(项目的子项)交工验收期限为具备验收条件后六个月以内。 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主管部门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移交的手续),使用单位原则上应无条件接收,项目实施单位仍有义务承担合同范围内的整改任务。交工验收后投资原则上不再进入工程成本。确须增加项目投资进行整改的内容,报规划部审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资产已移交机动设备部的,单独立项。 第七条交工验收组织 交工验收由施工主管部门(技改指挥部或机动设备部等)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第八条交工验收的一般程序 (一)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 (二)鉴定工程质量; (三)处理交工验收中的有关问题; (四)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五)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得条件与要求 一、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 主要内容应包括: 工程质量检查情况,并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须项目经理与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法人代表或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与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基础、中间结构验收记录。 二、监理评估报告:须总监理工程师与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得设计变更联系单进 行检查,须经项目负责人与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工程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完整。须城建档案部门认可文件。 五、工程检测、检验报告。 六、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得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规划部门出具得符合规划认可文件。 九、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得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得问题已整改完毕。附一: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得工程,工程竣工报告 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得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其它有 关方面得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得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 得质监站。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与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 法规与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得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得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与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 得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得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得方法,等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附二: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编写要求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单位执行基本程序情况。三、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得评价。 四、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与组织形式。五、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竣工验收报告应附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三、有关规定文件: 1、施工单位得竣工报告; 2、监理单位出具得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得质量检查报告; 4、规划部门出具得认可文件; 5、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得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得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与功能性试验资料。 六、施工单位签署得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法规、规章规定得其它有关文件。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doc15)(1)

欢迎共阅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计建设[1990]1215号 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委(计经委)、经委、建委、建设厅): 按照国务院国颁发(83)83号文的要求,在清理建国以来至1987年由我 一、 二、 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 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要求 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以满足生产 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 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 4、 5、 续; 工验收。其他项目在验收前是否要安排试生产阶段,按各个行业的规定执行。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工程),三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地方)的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银行监督全部上交财政。如三个月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四、竣工验收程序。

1、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 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 3、 五、 关部门组成。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察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全面的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

基础、主体、竣工验收必备条件 2

基础验收必备条件 1、基槽验收五方签字齐全,工程技术资料和监理资料齐全。 2、基础处理方案、处理结果、验收结论、施工资料、责任主体签章齐全。 3、桩基础桩身施工记录,砼评定,桩身测试(包括大应变、小应变、静载测试等设计要求测试内容)完成。 4、砌体砌筑完整,圈梁模板拆除,已弹轴线,标高标志完整。 5、施工技术资料完整。 6、接地电阻测试与基础验收同时进行。 7、对已隐蔽而未验收的工程,检测处理合格后再进行申请验收。 8、不到±0.000的条基梁,站里不再组织,以组里为准。 9、有地下室的可以和主体一次进行验收。有地下室的外墙做防水层及回填土时组里把关。

1、主体工程按图纸设计要求完成所有施工任务,包括阳台栏板及二次结构。分层验时,阳台栏板可不做。 2、主体结构实体检测达到设计要求,并出具主体结构检测报告。 3、主体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完整,材料试验及砼、砂浆试块具有完整的代表性,能够代表工程质量的合格程度,预拌砼资料齐全。 4、模板均已拆除,内墙架孔堵塞完,现场已清理干净。 5、电器配管已到位,管外保护层已完成,卫生间等电位连接线应到位。 6、接地防雷与主体验收同时进行。 7、沉降观测点布置,测试均达到要求。 8、主体验收前不得抹样板户(间),未经验收而抹灰的工程,经检测主体合格后方可进行主体验收。 9、主体验收前,砼构件存在蜂窝、麻面、孔洞等缺陷不得修补、隐蔽,待主体验收之后再行修补。 10、未质监工程部位,应结构鉴定合格,且资料齐全。 11、不同墙体材料交接处,应甩浆后铺设加强网。 12、主体验收前,应对现浇板进行检查,发现裂缝立即处理,形成记录。

1、完成设计图纸施工内容,无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做法。 2、电阻测试、室内环境检测、防雷接地测试均符合要求。 3、保温节能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完毕,门、窗、幕墙三密性测试试验检测合格,室内环境检测合格。 4、监理方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施工单位出具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5、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6、甩项工程经责任方共同认可,不影响使用功能,由设计单位出具书面材料。 7、竣工验收实行工程竣工初验制度,初验确认无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违反强条和较大质量缺陷的工程,建设单位方可通知竣工验收。 8、建设单位验收通知包括施工资料、竣工验收方案、验收人员名单及施工单位出具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审查符合要求书面通知当事人7日内安排监验时间。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许可事项名称: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含以下内容: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宾馆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新、改、扩建室内娱乐场所工程竣工验收;新、改、扩建化学危险物品储存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条。 许可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消防局、各区县消防处、科(大队)按现行分工分别实施: (一)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建审处建审的项目由防火监督部验收办验收; (二)其它项目按照管辖分工原则行使行政许可权。 许可条件: 1、建筑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按原设计施工,变更部分内容、程序符合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2、取得建筑消防检测机构对申报建筑的消防设施完全检测报告,有钢结构的工程还应提供钢结构防火涂料厚度检测报告,结果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结论为合格; 3、有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且符合有关法规授权施工范围; 4、申报表上填写的各种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筑相关产品)的规格型号并附检测报告,结论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和法规要求; 5、申报工程现场已施工完毕,具备法定竣工条件,建设单位已依法组织建筑消防自检自验,且具备《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6、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范对竣工建筑消防安全的要求。 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须提供材料如下: 1、建筑内装修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核通过,取得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按原设计施工,变更部分内容、程序符合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2、取得建筑消防检测机构对申报建筑的消防设施完全检测报告,结果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结论为合格;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是项目建设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全面考核工程建设成果,检查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于认真总结工程建设经验,不断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顺利移交固定资产,及早发挥投资效益都具有重要作用。为做好此项工作,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手册》,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二章竣工验收管理体系和职责 第三条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工程项目管理部组织实施。 第四条工程项目管理部职责: 1、按照合同条款、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及时组织单项(单位)工程投料试车前的预验收、中间交接或正式验收,并办理相应交接手续。 2、组织检查、指导施工单位对交工技术资料的整理和移交归档工作。 3、在建设项目投料试车和生产考核结束并满足设计要求后,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项目

建设规模和竣工验收级别的不同,分别做好如下工作: ㈠国家级和股份公司(部)级验收。 ⑴组织成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领导小组; 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建设项目的档案、消防、环保、劳动安全卫生、工业卫生和竣工决算审计的专项预验收;⑶组织设计、施工、物资采购、建设监理、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完成竣工验收资料的编制; ⑷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做好竣工验收的其它准备工作; ⑸做好竣工验收资料的发放和归档工作。 ㈡上级公司委托地区公司和地区公司级验收。 ⑴组织成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或验收委员会; ⑵参照国家级和股份公司(部)级的验收,验收程序和内容可适当简化; ⑶组织设计、施工、物资采购、建设监理、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完成竣工验收资料的编制; ⑷组织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和验收意见; ⑸做好竣工验收资料的发放和归档工作。 ㈢其它小型项目的验收。 ⑴组织设计、施工、物资采购、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编写项目建设总结。

桩基工程验收及验收条件

桩基工程验收及验收条件、监督程序 一、桩基工程验收条件及监督程序 (一)桩基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条件: ①实物工程量已完成; ②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质量问题已处理,质监机构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出现的质量事故已按有关规定处理; ③质量控制资料已收集完整,建设、监理已对工程资料审查确认完整、有效,并签署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五); ④各方责任主体已签署了《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质量检查表》(表六); ⑤桩基施工单位出具了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出具了桩基子分部工程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了《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 ⑥基本资料已到位: 1)桩身完整性、承载力检测报告; 2)各种材料的合格证和复试报告; 3)砼试验报告和钢筋接头的连接试验报告; 4)质量事故(问题)的处理记录或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 5)隐蔽验收记录; 6)桩位竣工图; 7)桩基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二)桩基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程序: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3个工作日将《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通知书》(表七)报送质监站,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汇报桩基子分部工程合同履约情

况和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各单位对汇报内容有没有需提出的问题。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据有关的验收规范、标准和规程确认桩基子分部工程档案资料完备情况。 3、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根据现行国家工程验收标准、规范对桩基子分部工程实体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一般项目进行抽查和观感检查。 4、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根据现行国家工程验收标准、规范,对桩基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讨论该子分部工程是否达到工程质量合格标准,能否进行下一步土建施工。 5、形成子分部工程验收意见,验收组人员签字认可。 6、质量监督站人员对工程竣工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对符合要求者予以认可,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7、建设单位总结发言。 8、监督验收后,建设单位负责形成《验收会议记录表》(表八)报质量监督站备案。 注:参与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桩基工程质量验收 (一)桩基工程验收程序: 1、当桩基子分部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在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桩基子分部工程验收报告,申请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质量监

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内容

:(一)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内容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成工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 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5、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6、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 7、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8、勘察、设计单位提交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自评报告。 9、建设单位取得工程的规划、消防、环保验收认可文件。

10、取得电梯准用证及燃气工程验收证明文件。 11、安监站已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等部门签发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成。 13、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并取得城建档案馆出具的认可文件。 (二)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程序 1、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完成试运转(水、电、防水、路面抽芯、桥梁动静测试等) 功能检测,建设单位应通知相关单位及质量监督站到场。 2、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埴写竣工报告,连同施工资料交监理审查。 3、资料经审查通过后,监理单位加署意见,将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

4、建设单位整理资料,附上和本工程有关的报建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分类、整理。 5、城建档案馆分类、整理完成后,加署资料整理符合要求的意见, 建设单位将竣工资料连同《珠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一并交工程质量监督审核。 6、工程质量监督站在五个工作日完成资料审核,符合要求后通知建设单位。 7、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并制定验收方案,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监督站。 8、建设单位以现行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情况等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工程符合下列条件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⑴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⑵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⑶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督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⑷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 ⑸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⑹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⑺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⑻有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⑼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⑽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工程师签署意见。 ⑵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申请资料、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的责任单位。 ⑷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②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③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④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 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提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参加的竣工验收,检查整个建设项目是否已按设计要求 和合同约定全部建设完成,是否已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有时为了及早发挥项目的效益,也可对工程进行单项验收,即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车间( 应为具备独立的施工条件和使用功能的子单项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 条件,建设单位也可组织正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在整个项目进行全部验收时,对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可以不再进行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但应将单项工程验收单作为全部工程验 收的附件而加以说明。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 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 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主要是指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在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揽工 程项目一览表”中载明的工作范围,也包括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主要包括以下档案和资料; ( 1)工程项目竣工报告

工程验收报告填写样本

工程竣工验收评估报告及意见 一、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等参建各方均能履行工程合同要求,并在各自的工作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经审阅,参建各方工程档案基本齐全、真实。本工程验收小组一致认为该工程符合竣工验收要求,质量等级为合格。 二、工程竣工验收结论:本工程已经按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约定的范围施工完毕,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和设计图纸要求及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各项功能满足使用要求。验收组一致同意本工程评定为合格工程。同意使用。 三、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质量验收意见:我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建立了完善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了质量保证制度,规范了质量行为,将质量责任落实到各人员岗位,未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情况。现工程已完成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且已按要求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整改完毕。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以及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实物质量(合格或优良),施工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工程质量等级自评为合格。 四、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质量验收意见:1、依法按程序办理有关勘察手续。2、勘察实施中,按现行的规范、规定、标准及强制性条文执行。3、勘察成果能满足设计、施工的要求。4、勘察单位参与基槽开

挖后的验槽工序。 五、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质量验收意见:该工程的设计图纸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在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通知和技术核定单等文件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并已经我单位确认工程竣工实物质量和工程具备的使用功能均符合设计要求。该工程竣工时建筑物实际观测沉降量和倾斜率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六、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质量验收意见:我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开展监理工作。监理业务围绕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及制定的相关质量保证制度实施,制定并落实了人员岗位责任制。具体监理工作依据有关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情况。我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报验制度,对使用的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实行见证取样制度,现场监理管理资料基本齐全。施工单位能按期限要求落实整改我单位签发的“监理通知单”中的质量问题,使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完成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内容。施工技术及质保资料基本齐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规定,该工程等级核定为合格。 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参建各方统一填写样本 1.勘察单位意见:经确认勘察工作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现场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相符,工程质量达到勘察要求。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竣工验收目的和方式 建设项目的施工达到竣工条件进行验收,是项目施工周期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建设成果转入生产使用的标志。 (一)竣工验收的目的 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了严格的竣工验收程序,其目的在于以下几方面。 1.全面考察工程的施工质量:竣工验收阶段通过对已竣工工程的检查和试验,考核承包商的施工成果是否达到了设计的要求而形成的生产或使用能力,可以正式转入生产运行。通过竣工验收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生产和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保证工程项目按照设计要求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正常投入运行。 2.明确合同责任:能否顺利通过竣工验收,是判别承包商是否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责任围完成了施工义务的标志。完满地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商即可以与业主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将所施工的工程转交给业主使用和照管。 3.建设项目转入投产使用的必备程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也是国家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检验项目决策、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和管理水平,以及总结建设项目建设经验的重要环节。一个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交付使用后,能否取得预想的宏观效益,需要经过国家权威管理部门按照技术规、技术标准组织验收确认。因此,《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规定,“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的基建试车分成,由银行监理全部上交财政。如3个月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验,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二)竣工验收的方式

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顺利进行,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并按照建设项目总体计划的要求,以及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分阶段进行。项目施工达到验收条件的验收方式可分为项目中间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三大类,见表1。规模较小、施工容简单的建设项目,也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的竣工验收。 表1 不同阶段工程验收的特点 虽然项目的中间验收也是工程验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它属于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容,因此以下仅就竣工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的有关问题予以介绍。 二、竣工验收围和依据 (一)竣工验收围 按照国家颁布的建设法规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即:工业项目经过投料试车(带负荷运转)合格,形成生产能力的,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的,都应及时组织验收,办理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对某些特殊情况。工程施工虽未全部按设计要求完成,也应进行验收,这些特殊情况是指以下几种。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及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 施工企业提出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出具认可文件; (七)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编制工程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给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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