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专题问答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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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适用于哪些单位和员工?

答:《条例》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条例》执行,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等除外。

2、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也执行本《条例》吗?

答:执行。《条例》是较大市立法,不是特区立法,因此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也执行本《条例》。

3、三来一补工厂、民办非企业单位、无照经营单位等是否适用本《条例》?

答:上述单位也应当执行本《条例》。

4、什么是工资?

答:工资是《条例》中的核心和基本概念。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如月工资、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5、什么是标准工资?

答:标准工资是《条例》中的重要概念,是计算加班工资、假期工资、病伤假期工资停工期间工资等的基数。按照《条例》的规定,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1)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2)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工资,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

6、什么是正常工作时间?

答:正常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所确定的工作时间。

7、什么是正常劳动?

答:正常劳动,是指员工按照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8、标准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吗?

答: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标准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的最低工资。

9、用人单位可以将实物作为工资发给员工吗?

答:不行。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10、工资至少多长时间支付一次?

答: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对于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指超过一个月)支付工资的员工,用人单位也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

11、《条例》对用人单位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有什么规定?

答: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

12、什么是工资支付周期?

答:工资支付周期是指工资的计发时段。实行年、月、周薪制的劳动者,其工资支付周期分别为一年、一月、一周。一个人的工资可能有多个工资支付周期,如月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季度奖、年终奖的工资支付周期则为一个季度和一年。

13、《条例》对加班工资的支付周期有什么规定?

答:加班工资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即加班工资至少应当按月支付。

14、《条例》对工资支付日有何规定?

答:工资支付日(工资支付时间或者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但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工资支付日时应遵守以下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15、用人单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例如: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在4月7日支付员工3月份的工资,但用人单位因故无法在4月7日支付,可以延期到4月12日前(含当日)支付,或者在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

人书面同意后,可以延期到4月22日前(含当日)支付。用人单位超过上述时间支付工资的,即为拖欠工资。

16、员工离职后,其工资应当在何时结清?

答: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例如: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4月7日支付员工3月份的工资,4月30日支付员工一季度季度奖,有员工在3月20日离职,则其3月1日至3月20日的工资应当在3月22日前(含当日,假定3月20至22日为工作日,如遇休息日则顺延)支付,其一季度的季度奖可以在4月30日支付。

17、新入职员工的工资从哪天开始算起?员工离职时工资应计算到哪天?

答: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18、员工10月份离职,他还能享受当年的年终奖吗?

答:可以。《条例》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该员工可以获得六分之五的年终奖。

19、《条例》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有何规定?

答: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标准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帐号等记录。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

20、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后必须给员工一份工资清单吗?

答: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21、如何确保用人单位将员工的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

答: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员工本人帐户。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并由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收。员工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员工死亡的,工资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领取。

22、月工资如何折算为小时工资?

答: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其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月平均工作二十一点七五日计算。

23、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答: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1)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即班后加班),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2)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3)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24、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休息日、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可否以安排补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

答: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加班,事后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安排补休来代替支付加班工资。

25、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其加班工资按什么标准计算?

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视为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其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不管该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26、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要不要支付加班工资?

答: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27、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正常休假,单位要不要支付工资?

答: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实行月薪制、周薪制的员工,单位应当照常支付工资,不能因员工休假而扣减任何工资;实行小时、日工资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另外支付其法定休假节日期间的工资。

28、员工在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时,其工资应如何支付?

答: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就是说,在上述假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该员工正常出勤应得工资数额支付工资。

29、员工在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时,其工资应如何支付?

答:员工在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

30、病假工资按什么标准支付?

答?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在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之间确定病假工资标准,但无论确定的标准是多少,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病假工资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例如:某企业规定病假工资按员工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王某的标准工资刚好和最低工资一样,则该企业应当按照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王某病假期间的工资。

31、事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就是说,员工请一天事假,用人单位就可以少支付一天的工资,但不能多扣。

32、员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如何支付工资?

答: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即按该员工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数额支付工资。

员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是指:(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2)当选代表或者委员出席区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3)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或者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4)《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参加工会活动;(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3、停工期间按什么标准支付?

答: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停工员工停工期间的工资按下列标准支付:(1)停工在一个月以内的,按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2)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例如,某企业2004年3至4月停产两个月,那么应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标准支付停工员工3月份工资,应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标准支付停工员工4月份的工资。

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员工停工期间工资,但该员工如果经认定属于工伤的,仍应按工伤保险法规的规定支付其停工期间的工资。

34、员工被判处管制期间,适用缓刑期间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期间,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的,应当如何支付工资?

答:员工被判处管制期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期间,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该员工又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

35、员工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未为单位提供劳动,需不需要支付其工资?

答: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如行政拘留),未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

36、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直接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哪些费用?

答: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直接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下列费用,无须事先征得员工同意:(1)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2)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3)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其他费用。

37、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哪些费用?

答: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1)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2)用人单位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3)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38、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扣减赔偿费用和经济处罚有什么限制?

答:用人单位每月从员工工资中扣减赔偿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和违纪经济处罚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39、什么是最低工资?

答: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

但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1)加班工资;(2)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3)按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40、最低工资多长时间调整一次?

答:最低工资每年调整一次。

41、每年的最低工资在什么时候公布?

答:最低工资由市政府于每年六月下旬向社会公布。

42、每年最低工资的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最低工资的执行年度为当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

43、最低工资采用何种形式?

答:最低工资以小时工资为基本形式。

44、实行记件工资的员工如何执行最低工资?

答:最低工资适用于所有员工,不论其采用何种工资制度。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

45、本市不同的行政区域是否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答:可以。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市不同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最低工资。

46、用人单位有责任告知员工最低工资吗?

答:有责任。《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市政府公布最低工资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当年度市政府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书面告知本单位员工。

47、劳动保障部门检查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工资支付记录是公司的机密资料为由,拒绝提供?

答:不行。用人单位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

48、工会在监督工资支付方面有什么职责?

答: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可以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处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49、只有被拖欠工资的员工才能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吗?

答: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检举和控告。

50、员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就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问题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1)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2)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3)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转移财产或者逃避、隐匿,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4)其他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

51、劳动保障部门对员工的投诉,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办结?

答: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并将办理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52、劳动保障部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送工资支付表?

答: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支付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年内定期报送工资支付表,而且,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向社会公布。

53、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

答: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超过本《条例》规定或者认可的工资支付最后期限,未支付或者未全额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

54、什么是克扣工资?

答: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扣减员工工资的行为。

55、合伙形式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谁来负责?

答:用人单位为合伙形式的,合伙人对拖欠的员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先行支付拖欠工资的合伙人可以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56、建筑活动中,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中的拖欠员工工资,如何处理?

答:在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未经工商登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向员工垫付拖欠的工资。当然,发包单位依法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经工商登记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用人单位,其拖欠员工工资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57、发包方对被承包经营的企业拖欠员工工资应该不应该承担责任?

答:应该。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8、公司不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就可能被罚吗?

答:是的。《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作或者保存工资支付表的;(2)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3)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的。

59、用人单位用购物券发工资会受处罚吗?

答:会。《条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2)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3)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

60、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的规定,还得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答:是。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补足低于部分,并向员工支付低于部分总额百分之二百的经济补偿金。

61、用人单位如果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需要向员工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

答: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向员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62、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资料,应如何处罚?

答: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拒绝提供本单位工资支付相关资料或者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相关资料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63、可以拒绝没有有效证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工资支付检查吗?

答:可以。《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进行工资支付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出示有效证件。

64、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工资支付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是否追究责任?

答:是。《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资支付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条例》从什么时候起施行?

答: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工资支付部分补充问答

1、哪些收入是工资,哪些不是?

答: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绝大部分都是工资。判断员工的收入是否工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工资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之上。只有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经济往来才可能是工资。因此,因劳务关系发生的经济往来,就不是工资;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费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学生参加实习所取得的劳动报酬,都不是工资。

二、工资是劳动报酬。劳动与工资是直接的因果关系。非因劳动获得的报酬,如员工从公司获得的股权收入,技术分红,技术入股所得就不是工资。

三、工资以货币为形式。货币形式通俗点说就是现金,凡不是现金的,都不是工资。一些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免费食宿(俗称“包吃包住”),食宿是实物价值,但不能算工资。

四、工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劳动双方的约定而成立。不是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劳动双方约定的经济往来,例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临时性的,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劳动双方约定以外的奖励,不属于工资。

五、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必须支付给员工且规定了项目和标准的费用,不属于工资。这些费用有:

(1)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劳动保护的各项费用;

(3)国家规定的福利费;

(4)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费用

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依据是《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

劳动保护各项费用,是指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费,它的发放依据是《关于实行新的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发放办法的通知》(深劳护[1994]235号)。

按国家有关规定,企业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员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员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费、抚恤费等。从职工福利费开支的费用不属于工资。

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费用是指根据《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深圳经济特

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各项费用。

2、业务提成算不算工资?

答:业务提成属于计件工资的一种形式。如果业务提成支付者与领取者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业务提成是工资。

3、房补算不算工资?

答: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交住房公积金,则缴纳的这部分不属于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交住房公积金而给员工发放现金房补,则房补属于工资。

4、哪些收入可以列入最低工资,哪些不可以列入?

答: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绝大部分都可以列入最低工资。不能列入最低工资的主要有以下内容:

首先,不是工资的,肯定就不能列入最低工资。

一是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但员工个人负担的部分是可以列入最低工资的;

二是劳动保护的各项费用;

三是国家规定的福利费;

四是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费用;

六是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其次,加班工资;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不属于最低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属于工资,但不属于最低工资。因为《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讲得很清楚:“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所谓“正常工作时间”指的就是每周40小时以内,每天8小时以内。

5、特区内和特区外的最低工资不一样吗?本年度深圳的最低工资是多少?

答:是的。考虑到深圳特区内外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存在差异,从1994年起,深圳的最低工资实行“一市两制”,特区内和特区外有实行不同的最低工资。2005年度深圳的最低工资是:特区内690元/月,特区外580元/月。

6、最低工资每年都调整吗?

答:是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最低工资应当每年调整一次。”但调整并不意味着变动,当年度的最低工资也可能与上年度的一样。

7、怎样才能知道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是多少?

答: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最低工资由市政府于每年六月下旬在市主要报刊及电台、电视台分别公布。您可留意此间的本地报刊、电台、电视消息。

此外,您也可以通过访问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c16787066.html, 或http://www.sz

https://www.360docs.net/doc/c16787066.html,)或拨打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咨询热线电话查询(市劳动保障局咨询热线电话为12333)。

如果您需要具备法律效力的有关最低工资文件,则须通过订阅《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获得。

用人单位也有告知本单位员工最低工资的义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市政府公布最低工资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当年度市政府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书面告知本单位员工。”

8、员工的应得工资高于最低工资,但进行一些扣除后,其实得工资如果低于最低工资,合法吗?

答:根据最低工资的概念,最低工资是应得工资,用人单位对员工工资进行合法扣减后,其实得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例如,2005年,员工的每月应得工资是690元,企业代扣代缴他自己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后,发给他实得的工资少于690元,是合法的。

9、我是一家特区内的企业,员工包吃包住,2005年每月给600元工资行不行?

答:不行。2005年度深圳特区内的最低工资分别是610元/月(1-6月)和690元/月(6-12月)。虽然企业提供包吃包住的价值可能远远超过10元,但包吃包住是实物价值,不是工资,当然不能列入最低工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也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当然,给员工提供食宿的企业,在支付员工最低工资后,可以合理扣回食宿费。但这样做有两个前提,一是员工同意从工资里扣,而且扣回的标准也要事先定好;二是不能强迫员工接受企业提供的食宿,要给员工选择的权利。

10、员工在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不可以按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工资?

答:不可以。根据最低工资概念,员工正常上班了(提供了正常劳动),那他的工资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这是最低工资制度中的一个基本的、重要的原则。另外,原国家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对这个问题有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11、有一家特区内的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每件单价是2元,在2005年,有员工出满勤,但一个月只完成了250件,公司支付他500元工资对不对?

答:不对。能力差的人你可以不雇,但只要你雇了他,只要他提供了正常劳动,那么不论他的劳动成果如何,他的工资都不能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这与员工在试用期期间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类似。实行提成工资制的也一样,提成工资制本身就是计件工资制的一种,不能因为员工完成任务少而给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

12、2005年第四季度,一家特区内企业与员工约定的工资是每月690元,但员工这个月只做了10天(或80小时),其他12个工作日请事假了,企业也至少要支付690元工资吗?

答:不必。最低工资是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获得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在深圳特区内确定2005年最低工资为690元/月后,这个月员工有12天由于自己的原因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他这个月不可能获得690元的工资。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员工请事假企业是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的,企业要付的是10天(或80小时)的工资。这10天的工资怎么算?要先算出他的日(小时)工资,再按实际工作时间算出应得工资。每月690元折算出的日工资是31.72元(690元÷21.75天),小时工资是3.97元/小时(690元÷21.75天÷8小时),这10天(或80小时)的工资就是:

31.72元×10天=317元

3.97元/小时×8小时×10天=317元

最低工资以小时工资为基本形式,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也是小时最低工资,然后再折算出月最低工资。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月工资虽然低于月最低工资,但如果按其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出的小时工资不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是合法的。

13、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后,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吗?

答: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后,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但在正常工作日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14、我的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600元,工龄工资50元,月奖金600元,季度奖1000月,合计2250元。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多少?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加班工资应以标准工资作为基数。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1)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2)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工资,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标准工资是《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的重要概念,是计算加班工资、假期工资、病伤假期工资

停工期间工资等的基数。标准工资是一个总额的概念,不是一个工资构成部分的概念,不等同于基本工资的概念。因此,该员工的加班基数为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月奖金=1250元。

15、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可以低于最低工资吗?

答:不可以。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四十条的规定,计算员工加班工资的基数是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而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标准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最低工资以小时工资为基本形式,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形式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

16、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答: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直接以计件单价作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例如8小时内的计件单价是1元/件,那平时加班的计件单价就是不低于1.5元/件,休息日加班就是不低于2元/件,节日加班就是不低于3元/件。但要注意,按计件工资计算的加班工资折算为小时工资后,不能低于按最低小时工资计算的加班工资。以特区内为例,2003年5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实行计件工资制员工的加班工资,平时不能低于3.59元/小时×1.5=5.39元/小时;休息日不能低于3.59元/小时×2=7.18元/小时;法定休假节日不能低于3.59元/小时×3=10.77元/小时。

17、我是一个卡车司机,2003年5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每月有600元的基本工资,每运一车货得10元。我在休息日加班一天,运了10车货,我的加班工资应该是多少?

答:该员工的前一部分工资是计时工资,后一部分是计件工资,其加班工资包括按计时工资计算的加班工资和按计件工资计算的加班工资两部分。该员工的加班工资是:

600元÷20.92天×2倍= 57.4元

10车×10元×2倍= 200元

两者合计为257.4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从2004年12月1日实施《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后,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月平均工作二十一点七五日计算。

18、我是实行日工资制的员工,与实行月工资制的员工在计算加班费时有区别吗?

答:实行日、小时工资制及计件工资制的员工与实行月工资制的员工,在计算法定休假节日加班费时是有区别的。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二十一条的规定,法定休假节日为有薪假,实行月薪制的员工,法定休假节日的工资已包含在月工资中,不需另行支付。实行日、小时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则需另行支付员工的法定休假节日工资。比如某员工实行日工资制,日工资标准为30元,法定休假节日被安排加班,当天他应得的工资为:

3O元×30O%+3O元=120元

19、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保障员工工资支付知情权?

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

(一)要让员工了解用人单位的工资制度。这就要求用人单位要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这里有两个关键,一是依法建立制度,二是向员工公布。

所谓依法,有两层含义,一是程序合法。建立制度时在程序上要符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的要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制定、变更工资支付制度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非公有制企业制定、变更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员工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二是内容合法。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要符合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对企业来说,制度不合法必然导致行为违法,员工利益受到损害,可以要求即时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

向全体员工公布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是企业必须做到的。

(二)要确保员工能够对自己所得的工资进行事前预期和事后检验。用人单位要做到两条:

一是工资计算方面有变化要及时向员工公布。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要特别注意,计件单价的变化比较频繁,在实行新的计件单价前,要把新的计件单价告诉员工。

二是提供工资清单。用人单位必须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这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得很清楚。工资清单应当包括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标准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帐号等记录,并由员工签收。提供工资清单就是要让员工清楚了解自己的应得的工资和被扣减的工资包括那些项目,数额各是多少,是怎样计算出来的,方便员工自己事后检验。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20、保守公司财务秘密和保障员工工资支付知情权有矛盾吗?

答:工资是企业财务的一部分,有的企业将其视为商业秘密,但这并不与保障员工工资支付知情权相冲突。员工自己的工资,包括项目、标准、计算方法,企业都必须告知。

21、休息日有薪还是无薪?

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休息日有薪或者无薪。实行月工资制的员工,由于其日工资是按21.75天折算的,所以休息日是无薪的。实行日、小时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用人单位和员工也可以就休息日工资问题进行约定,如果双方约定休息日有薪,员工如在休息日加班,那么员工在那天的应得工资就是休息日工资加加班工资。

2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员工,在工作时数达到法定工作时间后的休息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其工资?

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后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3、用人单位要调整员工的工资,怎样做才不违法?

答:企业有工资分配自主权,可以自主调整包括降低员工工资,但减薪涉及劳动合同变更,《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降低员工工资必须征得同意,在与员工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最新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最新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题要 1.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 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 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3.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 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条例是由劳动部在1994年制定的一个部门规章,其内容对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无论 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付出等量 劳动,就应该获得同级别的工资待遇。下面,小编为大家带 来工资支付条例的具体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工资支付条例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 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 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 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3.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

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4.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5.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6.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7.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8.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 付工资。 9.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10.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吉林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企业在依法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结合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企业应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工资决定的基本形式。暂不具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条件的企业,应通过其他民主方式决定本企业的工资分配事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事项。 企业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合同中应包括劳动报酬的事项。企业也可以就劳动报酬事项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签订工资协议。 第六条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企业应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支付项目; (二)工资支付标准; (三)工资支付形式; (四)工资支付对象; (五)工资支付时间;

(六)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七)工资扣除事项; (八)其它工资支付内容。 第八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它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第九条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受托人代领工资时应出具本人身份证、委托人的书面委托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并应将工资按时足额存入劳动者本人账户。 第十条企业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工资支付表应包括劳动者姓名、支付工资时间、应支付工资项目和数额、扣减项目和数额、实际支付的工资数额及领取工资者的签名等事项。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十一条工资必须在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修改次数: 发行版本:页码:1/8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形式、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的标准、工资扣除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与相关要求。 2 术语及定义 2.1 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定额劳动报酬。 2.2 津贴是对员工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给予补偿的一种工资形式。 2.3 奖金是指员工提供超额劳动的报酬。 3 风险 3.1 未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3.2 不支付或不按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3.3 工资相关信息不完整、不准确。 3.4 工资发放对象及金额不准确。 4 职责 4.1 人事是工资待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资支付政策的制定及贯彻执行,对公司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对公司工资支付政策进行解释和答疑。 4.2 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工资支付政策的制定及实施工作。 5 管理内容

5.1 工资项目构成及标准 5.1.1 工资由基本工资、津贴、奖金三部分构成。 5.1.1.1 基本工资为岗位(技)工资,包括:管理岗位工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和操作服务岗技工资。依据员工在指定岗位完成定额工作的状况计发。 5.1.1.2 公司工资总额内津贴项目分为五类。包括岗位性津贴、能力性津贴、累计贡献性津贴、地区性津贴、保留津贴。 5.1.1.3 在员工超额完成工作任务或业绩突出时,可发放奖金予以奖励。具体分配方式和标准由公司统一要求,制订分配办法进行考核发放。 5.1.2 公司引进的专门人才可执行协议工资,由公司与本人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标准和支付方式,并签订岗位协议确定工作职责、考核方式、特殊情况下发放等事宜。 5.2 工资支付形式 员工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 5.3 工资支付周期及日期 5.3.1 基本工资和津贴每月支付一次,奖金由分配办法的规定支付。5.3.2 公司实行上发薪制度。于每月15日前支付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奖金由内部分配办法的规定支付,应于计发当月的25日前支付。 5.3.3 员工当月出勤状况的考核结果,在次月支付工资时计发。 5.4 工资支付相关要求 5.4.1 应使用公司统一的表式制作工资支付表。 5.4.2 应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员工提供上年工资清单。 5.4.3 员工月工资发放表、年工资清单由人事部门负责收集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工资支付条例

工资支付条例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9号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和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可以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订版)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9年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修正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 (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 (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第九条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工资支付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协议。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重庆市工资支付条例

重庆市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水平。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在劳动合同或工资支付制度中明确以下工资支付内容: (一)支付标准;

(二)支付项目; (三)支付形式; (四)支付周期和日期; (五)工资的扣除事项; (六)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事项。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 第八条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2019最新版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2019最新版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 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关于劳动者工资的支付从来都是一个大问题,毕竟关系到劳动者生活养家。而在没有做出相关规定之前,有的单位以实物代替工资,这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国专门制定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规定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全文)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全文) 2016年07月01日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作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7日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企业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账户。 企业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五、企业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企业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六、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七、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八、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九、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2019最新版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2019 最新版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关于劳动者工资的支付从来都是一个大问题,毕竟关系到劳动者生活养家。而在没有做出相关规定之前,有的单位以实物代替工资,这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国专门制定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规定吧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 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I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I 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I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 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 ~ 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I 替代货币支付。I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 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I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 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 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

2016年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2016年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2016年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第四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经贸、建设、工商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应当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

工资发放条例

工资发放条例 1 基本工资每月发放工资时以合同签订的基本工资标准计算,由于岗位变动基本工资发生调整的,体现在工资条上,合同上不做更改。 2 奖金各岗位表现优秀或有特殊贡献者,可获得不同数额的奖金,随工资发放。 3 年终奖至每年12月31日根据合同时间统计,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员工,当年迟到、早退不超过15次,除公休外累计请假不超过15天,次年3月1日一次性发放年终奖600元。 4 工龄工资凡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从整月的月份开始计算工龄工资,若工作的第一个月不是整月的,无论几号上班均无工龄工资,满一年的每月加工龄50元,满两年的加工龄100元,工龄工资100元封顶。离职的当月工作不满一个月的不计算工龄工资。 5 饭补每人每个月有饭补200元,装卸工、后勤维修人员没有饭补。工作不满一个月的按天发放。 6 公休每月出勤满25天有公休一天,由店长/主管合理安排休息时间,若当月未休,按已休息计算,公休天数多于一天的人员发放工资时计算原则同上。 7 过年上班除夕上半天班,按一天计算,初一至初五上班的员工按基本工资的双倍发放。 8 员工工资每月15日发放,自动离职或被辞退的员工当月工资同样于下月15日发放。 9 新员工第一个月不参与店内分红,满一个月后正常参与分红,已符合分红条件的员工,15日之前提出离职的取消上个月分红,15日之后提出离职的有上个月分红,取消当月分红,学生工无分红。 10加班原则上不计加班,若因工作需要有额外工作的员工,店长/主管予以补休,有特殊情况需要计加班的由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11学生学生工为固定工资,不参与优秀员工的评选,不参与店内分红。 12若以上规定发生变动的,则按新规定执行。

工资支付条例内容

工资支付条例内容 工资支付条例内容 工资支付条例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并出台的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就应该获得同级别的工资待遇。比如都是总监级别,单位的薪酬体系可以自己确定是在5000至8000元区间内,还是定在6000至9000元的区间内。此外,该条例还将首次厘清“工资”的概念。2013年3月底,工资支付条例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望2013年内出台,而该条例协调的重要对象也是基层员工,尤其是针对频繁出现的农民工欠薪问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

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3.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4.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5.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

付。 6.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7.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Jiangsu Province wages payment rule ;Payment of Wages Bill, Jiangsu Province,)。 (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第四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经贸、建设、工商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应当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及时在本单位公布,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对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当采纳。 第七条工资分配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岗位的工资分配办法; (二)工资正常增长分配办法; (三)奖金分配办法; (四)津贴、补贴分配办法; (五)患病、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办法。 第八条工资支付制度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9.29修正)

(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9年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 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属所有项目部、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 第三条公司所属项目财务部、综合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执行、检查工作。纪委监察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为加强对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项目部应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分管各工点的副经理、总经、总会(或财务负责人) 组员:项目部技术部、综合部、财务部相关人员。 第三章工资支付 第五条协作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 第六条项目部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按月以货币的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按照实际用工时间或工作量全额支付农民

工工资。 第七条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应根据综合部上报的考勤表按签定的合同,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核对姓名、身份证编号)、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每月安排综合部农民工管理专职人员和一名专职财务人员,根据工资支付表发放工资并据实签名,或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具备条件的项目部,由协作单位按月上报支付资料) 第八条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发放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九条农民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 第四章监管措施 第十条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为保证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按合同规定,协作单位在与公司签订合同协议前,应向提交协作单位法人签署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和农民工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材料,并将其做为该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纳入施工承包合同之中,协作单位必须声明杜绝违法转包、分包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承诺,并在每期结算金额中扣除当期支付金额的5%,作为协作单位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证金。 2.协作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又为未用其他办法兑付农民工工资,经查实后,有权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办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由劳动部于1994年12月6日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中文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发布机构劳动部发布日期 1994年12月6日实施日期 1995年1月1日当前版本有效替代法规工资支付条例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特制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劳动部 1994年12月6日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下为您带来条例的全文细则,欢迎浏览! 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

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商、建设、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 (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 (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2016年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2016年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 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第四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经贸、建设、工商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应当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因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的过程中,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规定》所确定的总的原则基础上,制定过渡措施。 二、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 1.《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2.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3.5天执行。 三、《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四、《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五、关于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问题 1.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1)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2)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3.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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