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2修订)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2修订)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2修订)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2修订)颁布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时间:2012-07-27实施日期:2012-07-27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时效性:有效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1999年8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四章地质灾害防治

第五章地质环境监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地质体和地质作用的总和。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区域地质环境、城市地质环境、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的勘查、评价、监测、利用、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地质环境管理实行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地质环境保护、利用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地质环境保护、利用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禁止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

第八条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利用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制定城市、村镇总体规划和国土综合开发重点区、经济开发区、农牧业区规划,应当进行区域地质环境勘查,作出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水库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阶段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勘查,作出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地质环境勘查评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

第十条开发地热、矿泉水、地下水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开发地热、矿泉水还应经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标准鉴定。

第十一条地质遗迹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开发利用地质遗迹,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具有重大科学研究或观赏价值以及珍贵稀有的地质遗迹,可设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

设立和开发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应按规定报批。第十二条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作为规划或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的依据。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按国家地质资料汇交规定进行汇交。

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应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依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

第十四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采矿权人应当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山建设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进行建设、施工,修筑尾矿场、拦渣坝等工程设施,防止因采矿造成疏干、地面塌陷、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向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中,如实反映地质环境保护情况,接受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引发地质灾害的,应及时向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恢复和治理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停办或关闭矿山,应按期完成有关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

第四章地质灾害防治

第十九条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地区编制。

第二十条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地质灾害现状进行调查,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在危险区边界应设立明显标志,并予以公告。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从事各类生产和建设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诱发地质灾害。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禁止采矿、伐木、开荒、削坡、取石、取土、堆放渣石、弃土、抽取地下水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排与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相适应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和防治。

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治理工作,受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与治理。

人为造成的地质灾害,由诱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治理,并承担相应的地质灾害治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地质灾害治理设计规范,并按规定程序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应经方案的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建设项目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防治地质灾害的工程竣工后,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验收。第二十五条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五章地质环境监测

第二十六条对地质环境实行动态监测。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本地区地质环境的动态监测及资料收集、储存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定期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开采地下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人应当对水位、水量、水温、水质等进行动态观测,定期将观测资料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对重大地质灾害及时作出预测。

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内的单位和组织,应当建立对地质环境的日常观测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并组织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第二十九条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监测资料,发布全省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公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地质遗迹造成危害或破坏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从事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治理;逾期拒不恢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

“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示范基地建设与展望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示范基地建设与展望 范宏喜 7月10日~11日,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在2009年全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议上谈到积极探索地质灾害防治新机制时强调,要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防灾的科技水平,要设立专题开展我国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地质灾害成灾模式研究。作为国土资源部在地质环境管理和中国地质调查局在环境地质调查方面的技术支撑,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目前正以三峡库区、四川雅安和云南新平为重点,加紧推进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试验基地建设,探索行之有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防灾减灾机制,并以此带动全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针对三峡库区、四川雅安和云南新平三个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示范基地的建设目标和预期成果,记者采访了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院长候金武和三个示范基地的负责人。 监测预警基地将构成支撑全国地质灾 害气象预警预报的骨干专业监测网络 候金武(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院长):从国家层面上选择自然地理条件、气候条件、地质构造条件和突发地质灾害类型具有典型代表的地区,以基础地质调查、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预警示范区建设成果为依托,采用多种手段方法,点面结合,建立区域性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基地,不仅仅服务于当地的防灾减灾,更重要的是通过长期监测和分析研究,不断加深对灾害形成机理的认识,逐步完善预警预报判据,有效改进预警预报方法,从而提高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水平。通过多个国家级和省级区域性监测预警示范基地建设,构成支撑全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的骨干专业监测网络,与群测群防网络、重大单体监测点、示范区、技术支持专家库等,共同构成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四川雅安监测预警试验基地建设已经开展多年,目前取得了初步的示范效果;云南新平监测预警试验基地刚刚启动,此前已经开展了一些基础性的调查和研究工作。这两个示范基地的建设将与成都理工大学、四川省和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院)以及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等密切配合,建成集监测、预警、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群测群防和科普宣传为一体的综合性基地。三峡库区监测预警试验基地建设正在规划之中,但通过长期以来的调查研究、资料积累和工程警实践,监测预警已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个示范区建设起点高、影响大,将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等院所密切合作,完善监测预警网络,成为服务于国家重大工程的监测预警、科学研究和教学实习基地。 按照中国地质环境院技术业务发展规划(2007-2020年),在未来五年内,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2018修正)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2018修正)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4.02 【实施日期】2018.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 (1999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8年8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蚕遗传资源保护 第三章蚕品种选育 第四章蚕种生产经营 第五章蚕种质量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保障蚕种质量,保护和合理利用蚕遗传资源,维护蚕种选育者、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遗传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和推广、蚕种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蚕种管理机构实施。 财政、物价、工商、质监、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有关蚕种管理工作。

江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基本情况

江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基本情况 江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隶属于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是专门从事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灾害调查与治理的全民所有制公益性事业单位。 一、总站组建、沿革及人员、资产等基本情况 (一)、总站成立情况 江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地处江西省南昌市,1981年7月在江西省地质局水文地质大队水文观测站(第三、四分队)的基础上组建的。1982年11月地质矿产部以地劳[1982]573号文件批准设立:“江西省地质局环境水文地质总站”,属县、团级事业单位。1983年9月局(83)370号文将“江西省地质局环境水文地质总站”更名为“江西省地矿局环境地质大队”;1991年8月30日,局(1991)248号文,将“江西省地矿局环境地质大队”更名为“江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并同时挂“江西省地质矿产局环境地质研究所”的牌子,单位的性质、隶属关系、驻地、经费渠道不变。至此,江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沿革、发展到现在。 (二)、职工情况 总站现有职工总数219人,其中:退休职工65人,在职职工154人。 1.在职职工年龄结构:平均年龄41岁;25岁以下7人;26~35岁29人;36~45岁71人,46~55岁47人,55~60岁3人。 2.学历结构:博士1人,硕士1人,在读硕士3人,大学20人,大专29人,中专30人,高中(技校)57人,初中16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在岗职工总数的47%。 3.专业结构:全站各类专业人员98人,占全站职工人数的62.4%;其中水工环专业技术人员51人,占总站专业技术人员的54%,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占48%。专业技术人员有高级职称的16人,占有专业技术职称人数的20%;中级技术职称43人,占有专业技术职称人数的55%;初级职称20人,占有专业技术职称人数的25%。 4.野外第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及比例:全站各方面专业人员98人,野外第一线专业技术人员48人;野外第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与全站技术人员之比为49%。 二、领导班子及成员简介 总站设立党委,实行站长负责制。党委成员由肖旦红、颜春、孙健、寇颖、黄长生5人组成。颜春任站长,肖旦红任党委书记。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71号令《建筑工程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等有关规定,向管理工程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各类专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属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筑工程和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批准立项的涉外建设项目和跨市、地、州的大中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他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地、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专项工程确需单独发包的,必须另外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招标工程应以中标标的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列入当年度投资计划,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四)已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并确定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 按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修正) 【法规分类号】E111037200201 【标题】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修正)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6.10.14 【实施日期】1996.10.14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房地产 【文号】 【题注】(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作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

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作(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中介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相关行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重庆市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蚕种管理,规范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发放,保护蚕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和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生产(冷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取得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蚕种生产(冷藏)、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蚕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外经贸委审批,通过后统一颁发《蚕种生产(冷藏)许可证》或《蚕种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认定基本条件: (一)符合全市蚕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有经市蚕种质量监督检验站培训并颁发蚕种质量检验员上岗证的人员; (四)有与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足够的生产(冷藏)、经营活动资金; (六)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原则在5万张以上; (七)无违反《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生产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生产基地环境要求。周围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无氟化物、农药、微粒子病等污染,离氟化物、农药等污染源5公里以上; (二)具自有桑园和相应设施设备。每期生产1万张原种须配备120亩以上桑园,并具备与《重庆市家蚕良种繁育技术规程》要求相适应的催青室、蚕室、贮桑室、蔟室、低温室、蚕种保护室、制种室、检验室等生产设施及检验仪器;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配备1名具有蚕桑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蚕种种性保持技术的技术负责人,同时每生产1万张原种须应配备2名以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检验能力,蚕种质量稳定。过去3年,平均母蛾微粒子病淘汰率不超过5%,农业部质量抽检中质量指标未出现连续3年不合格的情况。 第六条年生产一代杂交种5万盒(张)应达到的条件:(一)有自用桑园200亩以上和相对安全稳定的原蚕基地,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氟化物、农药、微粒子病等污染少; (二)生产用房至少达到蚕房3200m2,附属室80m2,低温室40m2; (三)有获得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可的蚕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技术人员3名以上,其中获得质检员上岗证技术员1名; (四)质检室面积不少于30m2,显微镜4部以上,并有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

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方式方法

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方式方法 【摘要】地质灾害是由于自然产生或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该文提出了企业在发展中开发新项目选址、土地征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及时申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明确地质性质、条件、论证项目选址的适应性,对申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手续进行须明确,对从事前期项目管理工作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注意事项 一、前言 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是一项极具现实意义的重要研究课题和减轻灾害损失的非工程性重要措施,其研究成果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主要体现在:为区域发展及中长远规划提供基础背景资料;为评价建设工程用地的适宜性及基础设施布设提供依据;为受灾害威胁的地区制定应急措施以及为保障生命及财产安全提供工作基础;直接为科学而经济地组织实施防灾减灾工程服务;为灾害保险及发生次生灾害的可能性及损失提供参考依据。地质灾害风险评估也是地质灾害风险分析的核心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认识地质灾害灾情、制定防灾政策、规划防治区域、实施防治措施以及优选防灾项目、进行项目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我国在一些领域进行的灾害评估,已经在减灾、防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在我国一些区域或城市完成的洪水灾害评估、地震灾害评估等,不但为国家经济规划和工程建设提供了重要依据,而且直接指导了减灾工作。 二、地质灾害风险评价在减灾和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地质灾害风险评价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为国土资源规划,重大工程选址以及地质灾害治理、监测、预报及制定救灾应急措施和保护环境提供科学依据。目前,我国已相继开展了全国和区域性的风险评价与区划;开展了部分地区-多发县(市)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危险性评价;部分建设用地的危险性和风险性评价;重大工程(如三峡水库、青藏铁路等)的危险性和风险性评价。 1、为国土资源规划和重大工程选址提供依据。通过对地质灾害进行全国和区域性的风险评价与区划,可以为各种重大工程建筑的选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环境保护提供依据。各种工程活动和土地开发利用,都必须以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各种重大工程建筑应建在地质灾害风险程度较低的地区。 2、为防治地质灾害提供依据。通过对地质灾害进行危险性评价、易损性评价,可以为地质灾害的防治提供依据;对发生规模不同的地质灾害采取不同的防治措施进行治理或综合治理。如果地质灾害危险性低、易损性小,则宜采用工程防治措施;如果地质灾害危险性高、易损性大,则应采用躲避或搬迁措施;在无法躲避、无合适搬迁地址,或不允许搬迁时,则宜采用高标准的工程措施。

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总结

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总结 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总结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总结 根据20xx年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和建议,现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 一、第一章前言存在的问题: 1、方案应补充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作概况,即调查工作实物工作量多少,如边坡调查、水质调查等。 2、编制依据中补充264、561号文件。 3、《方案》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规划年限未超过10年的,适用年限为治理恢复年限,超过10年才进行修编。 4、方案正文以矿山业主的口吻编制。二、第二章矿山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 1、在“2.1.5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建议补充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等情况。 2、应该说明矿区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已开采矿山现状工程要有图件内容表示,现有采矿、选矿工艺也要说明清楚。 3、较大的矿山每一个探矿特别是采矿活动点都要调查到位,要有照片有视频。 三、第三章矿床特征及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存在的问题 不要死搬硬套开采设计中不切合实际的内容,往往造成与后面的地质环境条件、治理恢复工程布置、总平图等产生矛盾,应统一思路,前后一致。 四、第四章矿山地区自然地理与环境地质概况存在的问题:

1、第四系有残积、冲洪积层等多种成因,应分开描述;在地层岩性中无“亚粘土”的说法,应按最新土层命名为粉质粘土。 2、矿山工程地质一节中划分岩组时按岩土体工程性质组合去划分,即具体按岩石的岩性组合、强度特征及岩体结构类型划分;矿区有岩溶的,要对岩溶特征交待。 3、矿区水文地质要交待区域水文地质的内容,并指出矿区地下水流向,矿区在区域水文地质单元的位置(补给区、排泄区、径流区)。 4、矿坑涌水量和矿山疏排水的降落漏斗影响预测要有计算依据,并对周围含水层或居民饮用水源的影响进行分析。 5、上层滞水、包气带水有地表水出露的需交代清楚;有无地下水出露要交代,有要表述其成因。 6、在地下水与含水层之间的关系中应对老窑水的特征进行简述。五、第五章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存在的问题: 1、延续开采的矿山应将矿山开采的现状描述清楚,如地下开采应将采空区分布情况划出,已发生地面塌陷、地裂缝的成因、特征描述清楚;露天开采应对存在的采坑、边坡或已经发生崩塌滑坡的边坡情况描述清楚(即崩塌滑坡的成因、要素、规模),并对存在的采场边坡、堆淋场等应进行边坡稳定性评价,且交代清楚现状是否与设计严格要求相符,最后用剖面图表示以看出现状对破坏的影响程度。 2、同时存在地下开采和露天开采的,要计算分析相互间的影响,特别是露天采坑底部到地下采区的顶板有效厚度是否存在采空区地面塌陷和导水裂隙带贯穿地面造成矿坑突水,不要把含水层破坏和矿坑突水混为一谈。

地质灾害调查野外验收办法

山东省1:5万比例尺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野外验收暂行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山东省1:5万比例尺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工作(以下简称调查工作)质量,保证调查工作成果的客观真实性,依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山地丘陵县(市、区)1:5万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1〕213号)、《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实施细则》、GB/T14158-93《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综合勘查规范(1:50000)》及有关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查工作完成情况野外验收,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与市国土资源局联合组成技术工作验收小组进行审查验收,省国土资源厅督导。 第三条技术工作验收小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由从事地质灾害调查防治工作10年以上,水、工、环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野外工作全部结束后,对取得的各项资料进行初步整理,并提交当地市国土资源局主管部门。提交材料包括:野外工作总结、原始资料及清单、本单位对调查工作的野外验收意见。市国土资源局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后,分别向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和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提交地质灾害调查野外验收申请。 第五条申请野外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设计(或方案)规定的野外工作量; (二)原始资料齐全、准确,并进行了初步整理; (三)编写了地质灾害野外调查工作总结; (四)项目承担单位对其调查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了内部野外验收,并提供初审意见。 第八条地质灾害调查工作野外验收于当地市(县、区)进行。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和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收到野外验收申请后,及时确定专家组成员,并与当地市国土资源局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具体验收时间和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12年7月最新版)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 过)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NO:SC11251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阶段验收总结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阶段总结报告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原********************************************)委托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编制了《矿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方案适用期为2012年-2016年),在此方案到期后委托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制定了新一期的地质环境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方案适用期为2016年-2021年),其中矿山2012年-2013年实施计划已通过***********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组织的阶段性验收,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治理方案编制规范》,现需对2014年-2018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进行阶段性验收,总结如下: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目的与任务 山西省忻州市***********政府、自然资源局十分重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矿(以下简称**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要求,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要求,开展了相关工作 二、**矿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矿成立了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领导组 (一)组织机构图 (二)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组长:* 推进副组长:* 协调副组长:**** 成员:******************** 组长由矿山总经理担任,直接领导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并对开展效果进行考评。 推进副组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担任,负责部署和推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相关工作,确保按《方案》的顺利执行。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公布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公布 为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制定了《四川省物业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行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文字报告编写题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复垦条例》,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等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1 前言 1.1 任务由来及编制目的 阐述任务由来:主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的委托书或合同要求而编制。 编制方案的目的: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保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的落实;保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的任务、措施、计划和资金落到实处;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和矿山业主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提供依据。 1.2 方案编制工作概况 阐述矿山资料的收集、调查工作量情况;前期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实施及验收情况。 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现状调查,现状和预测评估情况,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与部署情况,经费估算情况,方案编制过程、公众参与(包括义务人、土地权人、有关部门的意见,下级国土部门的审核意见)。 插工作量表、工作程序图。 1.3 方案编制依据 按下列顺序列出依据: 1)法律法规。 2)部门规章 3)政策性文件。 4)技术标准与规范。

5)其他相关资料,包括矿山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矿产地质详查报告、储量核实报告、水文地质详查报告、前期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尾矿库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报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方案编制委托(或协议)书等。 1.4 方案的服务年限 据采矿许可证有效年限的剩余年限(或拟申请的、或拟延续的采矿许可证期限),加上超出采矿许可证有效年限的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年限(一般1年),再加上监测管护年限(一般3年),确定方案服务年限(自××年××月-××年××月)。 2 矿山基本情况 2.1 矿山概况 2.1.1 矿山简介 阐述矿山采矿权人、矿山名称、项目位置、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开采深度、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和剩余服务年限、若为申请变更或者延续的矿山,需说明变更或者延续的理由,同时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表 2.1.2 矿山开采历史与现状 2.1.2.1 以往取得矿山采矿许可证情况,开采范围、层位、开采方式方法、矿种、深度、生产规模、开采时间等。 2.1.2.2 矿山现状采矿许可证情况,开采范围、层位、开采方式、矿种、深度、开采规模、矿山生产服务年限等。 2.1.2.3 现有采空区的分布范围、矿柱、矿墙、采空区充填状况、坑口标高、开采的最大深度及标高、积水情况、坑口排(注)水水量与水质情况、废渣场、堆淋场、堆矿场、尾矿库(含赤泥库、排泥库)的状况,以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1.2.4 相邻矿山分布与开采情况。 2.1.3 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概述 包括矿山生产规模,矿山开拓布局、开拓工程参数、采剥比或采掘比、开采段高、采矿方法、掘进施工工艺、采矿生产工艺、采场生产能力、采场技术参数和接续方式矿山批准的(或拟开采的)开采层位、开采范围、开采深度、矿山资源及储量、矿山设计生产

地质灾害监测技术

地质灾害监测技术方法 晏鄂川教授博导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获得者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1 前言 2 滑坡常规监测技术 3 泥石流监测技术方法 4 地面沉降监测技术方法 5 地质灾害监测新技术新方法 6 监测数据的采集与传输 前言 地质灾害的定义 地质灾害是指各种地质作用对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建设事业造成的危害。简言之,就是地质作用造成的灾害。 地质灾害的分类 按发生过程的急缓程度,地质灾害分为突发性和渐变性灾害两类。 中国大陆常见的地质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地面塌陷、沙漠化、水土流失、土地盐渍化、沼泽化、地震、火山喷发、瓦斯爆炸、矿坑突水、岩(煤)爆、顶板冒落、地下热害、煤田燃烧、诱发地(矿)震、边岸再造、泥沙淤积、库区浸没、洪涝、海岸侵蚀、黄土湿陷、膨胀土胀缩、冻土冻融等等。 前言 地质灾害的危害 造成人员伤亡,毁坏基础设施,恶化环境;引发次生灾害,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增加民众心理负担。 地质灾害防治途径 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刘广润院士有一段精辟的论述:“地质灾害(特别是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发生常由致灾地质作用的发生和其与受灾对象(人、物、设施)的遭遇两个环节形成。 一是防止致灾地质作用的发生,包括作用发生前的预防和发生中的制止; 二是避免受灾对象与之遭遇,即移动受灾对象位置、改变致灾作用方向和隔绝两者遭遇通道。 前言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行政措施和工程措施。行政措施主要是采取行政法令和技术法规等手段,规范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活动,避免诱发致灾地质作用的发生,监测预报致灾作用的变化动态,使拟建工程设施或流动性

人、物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主动避让)或将处于灾害危险区中的已有居民设施迁出危险区(被动撤离)等。工程措施则是采取建(构)筑物或岩土体改造工程、疏排水工程及生物植被工程等,以加固 、稳定变形地质体,调整、控制致灾地质作用,从而制止致灾地质作用的发生、发展及其与受灾对象的遭遇”(刘广润《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前言 地质灾害监测的目的 1、及时掌握灾害体变形动态,分析其稳定性,超前做出预测预报,防止灾难发生。 2、为灾害治理工程等提供可靠资料和科学依据。 3、为政府部门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经济建设、环境治理等方面的规划和决策提供基础依据。 4、向全社会提供崩塌、滑坡监测信息服务。 前言 监测预警工程 人们将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的运作体系称为监测预警工程,它包括地质灾害监测预报信息系统的建立和运行,岗位责任人员组织系统的建立和实施,临灾紧急抢险避难行动方案的制订 (及后续执行)。监测预警工程的实施中应贯彻以下基本原则,即:(1)监测、预警方法要土洋结合,以有效为准;(2)工作队伍要群专结合,以专带群,重大问题靠专,面上的问题靠群;(3)管理 决策要技政结合,技术上负责搞好灾情、险情判断,行政上负责工程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 1 前言 2 滑坡常规监测技术 3 泥石流监测技术方法 4 地面沉降监测技术方法 5 地质灾害监测新技术新方法 6 监测数据的采集与传输滑坡常规监测技术 不同类型的滑坡,所采用的监测技术方法各不相同。就监测内容来说,常分为: (1)位移监测 (2)应力应变监测 (3)地下水动态监测 (4)地表水动态监测 (5)地声监测 (6)放射元素监测 (7)环境因素监测 (8)宏观现象监测等。 地面变形监测

安徽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安徽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的审批和管理,依据《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内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简称省农委)对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省政务中心网站和省农业信息网予以公示。 第二章蚕种生产许可 第四条蚕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条申请领取一代杂交种生产许可证应具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有资金不低于20万元; (二)有稳定、安全的原蚕生产基地,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20ha以上; (三)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蚕种生产设施,其中:蚕室面积1500㎡和贮桑室、簇室、附属室等2000㎡以上;

(四)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5人,其中:中级职称不少于2人; (五)有配套的蚕种生产质检设施,并有专职质检员1-2人; (六)有有效防控微粒子病的能力。申请时须提供近两年蚕种母蛾检验报告单。新申请的须提供蚕种生产防微的具体措施。 第六条申请领取桑蚕原种生产许可证应具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全省桑蚕原种生产布局; (二)实有资金不低于20万元; (三)有与原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用桑园6.67ha以上; (四)有与原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用设施,包括标准蚕室、贮桑室、簇室、附属室等,总面积1000㎡以上; (五)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5人,其中:高级职称1人、中级职称不少于2人; (六)有蚕种生产质检机构及配套设施,并有专职质检员1-2人; (七)有有效防控微粒子病的能力。申请时须提供近两年桑蚕原种母蛾检验报告单。新申请的须提供蚕种生产防微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申请领取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应具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云南省地质灾害监测员和监测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地质灾害监测员和监测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告第23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4.07.03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告 (第23号) 《云南省地质灾害监测员和监测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3月25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第5次党组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2014年7月3日云南省地质灾害监测员和监测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员和监测补助经费的管理,建设高效的监测员队伍,提高补助经费使用效率,保障监测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监测员,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从事地质灾害隐患巡查监测、预警报告等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补助经费,由自然因素引发或由人为因素引发但责任人已灭失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和监测补助经费的管理。 矿业、旅游、水利、电力、公路铁路、工业与民用建筑等资源开发与工程建设企(事)业单位的监测员和监测补助经费,由责任主体或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第四条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因自然因素引发或由人为因素引发但责任人已灭失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调查、排查、核查和监测员的登记备案、分类动态管理,指导和监督因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群测群防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因自然因素引发或由人为因素引发但责任人已灭失的地质灾害隐患监测员补助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监管。 第五条地质灾害监测员实行公选制、审批制、备案制,并分类动态管理。

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3页word文档

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利益、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好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材料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非首次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备案时,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合法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鉴定报告。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

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设备入场前应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并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报审表》(附件一)签署意见,安全技术档案不齐全的不得使用。首次安装设备不需提供第(二)、(三)项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

重磅!地调院与地质环境监测站或将经历重大变革!

重磅!地调院与地质环境监测站或将经历重大变革! 新时代两级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新型关系如何建立?2018年全国地质调查工作会议期间,《关于加强对省级地质调查院和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指导与合作的若干意见》的正式发布,吹响了新时代中央、地方两级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集团式冲锋的集结号。 1 新时代不能再各吹各的号在生态文明上升到国家战略后,地质工作也面临着更新更高的要求,地质工作要承担起更重的任务。对此,国土资源部党组书记孙绍骋,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中国地质调查局局长钟自然在2018年全国地质调查工作会上均有论述。孙绍骋高度概括了新时代赋予地质工作的更新更高要求:要把牢支撑服务国家发展大局的方向,要夯实保障“两个一百年”目标实现的能源资源基础,要为补齐民生短板提供支撑,要全力推进“三深一土”科技创新战略。钟自然则对新时代地质工作的任务进行了细化:加快推进天然气水合物产业化进程,加快推进海洋地质调查重大装备建造,全力推进地球深部探测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和实施,精心实施陆域清洁低碳能源五大地质科技攻坚战……新中国成立后,能在短时间取得令世人瞩目的各项巨大成就,最为有效的经验就是集合全国力量,围绕既定目标进行集团式集结、发起集团式冲锋。但自国有地勘单位实行属地化管

理体制改革以后,集团式集结、集团式冲锋遭遇了管理体制的障碍。中央组建了以中国地质调查局为主体的公益性地质队伍,各省(区、市)也先后组建了地质调查院、环境监测总站两支公益性地质队伍,并在支撑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中心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受体制机制等因素制约,两级公益性队伍各吹各的号现象仍然存在。以省级公益性队伍的重要力量——省级地调院的建设发展为例,虽然组建已十几年了,但各地对其管理仍五花八门:在行政管理上,有由国土资源厅管的,也有由各省地勘局管的;在经费支持上,有全额拨款的,也有差额拨款的;在发展路径上,有一心一意做公益性地质工作的,也有要靠从市场挣钱补贴公益性工作的;在工作重点上,有全心全意做好基础地质调查的,也有仍以找矿为主目的……这种现象的存在,显然不利于全国地质调查力量形成合力,去更好地完成新时代赋予地质工作的任务!于是,2017年,中国地 质调查局党组以全力满足新时代对地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为目标,开始了建立新型两级公益性队伍的思考:地调局与地调院的关系应该加强还是削弱?如何建设一流的地调院?2017年7月26日,在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地质科学院科技创新工作座谈会上,钟自然对局院(站)关系提出了“技术交流、人才培训、信息共享、项目联系、业务指导” 新要求。2017年9月13日,钟自然主持召开“构建新型中央公益性

市蚕桑管理站2006年蚕桑工作总结和2007年工作安排,年终总结

市蚕桑管理站2006 年蚕桑工作总结和2007 年工作安 排, 年终总结 一年来,我单位在市农牧局党组和行政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我市蚕桑生产全面贯彻落实“十六大” 和省、市农村工作和全市蚕业工作会议精神,以“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农民增收这一中心任务,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抓住西部大开发和国家“东桑西移”的历史性机遇,全行业以大力发展生产、提高单产、质量,增加农民收入和经济效益为目的,采取强化管理,深化改革,开拓市场等措施,搞好了蚕种质量的监督管理和蚕前、蚕中、蚕后的服务工作。 一、全市2006 年蚕桑生产情况 1、发种、产茧情况 全市今年共发蚕种66860 盒,比去年56048 盒增发10812 盒,增发19.3%;行业统计生产蚕茧2585 吨(51700 担),去年产茧2041 吨,增产544 吨,再创历史最好水平,比去年增加26.65%;养蚕平均单产38.7 公斤,与去年36.4 公斤增加2.3 公斤,增加6.3%。 2、蚕农售茧收入 全市今年蚕农产茧收入为6778 万元,去年同期为3578 万元,今年比去年增加3200 万元,增幅89.4%。全市农民人均增收64 元。养蚕户:年户平养蚕收入3765 元,户平增加收入1631 元;养蚕

人平(按户平3.9 人计算)收入965 元,人均售茧收入增加了418 元。其中,今年为了增加农民收入,盐边县还增发了第六季蚕960 盒,收购蚕茧35 吨,增加农民收入100 万元。 3、育苗栽桑 今年我市新栽桑5000 亩,其中盐边县2000 亩,米易县2000 亩,仁和区1000 亩,现有桑树达到83240 亩,其中四边桑15100 亩, 小桑园61540 亩,间作桑5000 亩;今年嫁接良桑达到850 万株。 4、蚕茧收烘由于受国际国内茧丝市场复苏的影响,鲜茧收购价格增幅较大,今年全市全年鲜茧均价为26.22 元/kg ,每公斤鲜茧比上年增加8.72 元,增幅为49.8%。在正秋和晚秋季鲜正茧价达到30 元/kg ,位居全省之最。 二、主要工作 1、筹备组织召开了全市蚕业工作会议积极筹备组织了市政府4 月3 日在市会展中心召开了全市蚕业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区(县)政府分管区(县)长、市级和区(县)的整规办、商务局、工商局、农牧局、物价局、质监局、公安局分管领导、蚕业生产发展主要乡镇长和县区丝绸公司负责人70 余人。会议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马泽林主持。会上市农牧局副局长温波同志作了主题报告,传达了2006 年省蚕业会议精神,对“十五”期间我市蚕业工作进行了总结,勾划了“十一五”发展蓝图,研究整顿、规范蚕业生产经营秩序的措施,安排了2006 年的蚕业工作,市商务局张芝明同志做了“严格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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