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社保管理办法

员工社保管理办法
员工社保管理办法

员工保险管理办法

为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增强员工工作积极性,保障员工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参保条件

1、公司全体正式职工;

2、已在其他单位参保的员工可不参加社会保险,但需提供相关证明。

二,参保程序

1、每月15日(含)之前入职的员工当月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每月15日之后入职的员工次月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

2、首次缴纳保险的员工需填写新参统人员信息表,同时向人力资源部提供两张白底露耳彩色一寸照片、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本首页(需能说明户口性质是城镇还是农村)及户口本人页复印件,复印件格式如下图:

3、人力资源部于每月20日汇总当月参统人员信息,将相关报表报送至社保机构审核批准。因个人原因在19日18:00前未能按要求向人力资源部交齐相关资料的人员将转至下月办理保险手续。延迟办理期间产生的责任由个人承担。

4、员工于15日(含)前离职当月办理保险转移手续,15日(不含)后离职人力资源部于其离职次月办理保险转移手续。

5、由单位统一缴费,每月与社保机构确认缴费金额后,通过转帐的形式缴纳当月社保费用(属于员工个人缴费部分于其当月工资中扣除);

三,参保种类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

四,社会保险的享受及办理程序

1、养老保险

1)员工在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10年以上;员工在1998年6月30日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15年以上的员工,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由单位办理完退休手续,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员工退休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由员工累计缴费年限、退休时上一年职工所在省的月平均工资等因素决定。

3)若不满足领取条件,则可在退休后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2、失业保险

1、户口在本市员工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员工,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在此期间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1)累计缴费时间在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在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在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在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在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

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医疗保险

1、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可依据北京市规定,报销在北京市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门诊保险报销比例

2、个人帐户用于支付下列医疗费用:门急诊的医疗费用;凭定点医院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

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按规定由本人自付。

4、生育保险

1)北市职工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在职工本人生育、终止妊娠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30日内,向公司人力资源提供相关材料,公司根据职工提供的材料及时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和有关医疗费用。其中,本市职工须在怀孕三个月内向公司人力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及时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提起申请,逾期后果由职工本人承担。

2)职工需提交以下材料:

A.职工本人身份证;

B.计划生育有关证明;

C.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

D.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职工被委托人需提供职工本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3)经办机构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及时通知职工本人领取有关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将经办机构的书面通知转交给职工。

5、工伤保险

1)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

享受伤残待遇。

2)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4)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

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五,以上规定随国家相关法规调整而定,如有未尽之处或与当地规定抵触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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