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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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房程序
1买家缴交身份证复印件、收楼通知书,领取房屋钥匙,并由商家接待人员带领,到所购楼房依双方约定的交楼标准查验楼房状况4)验完楼后,买家按实际验收情况填写《住户验房交接表》(不到最后不签),同时将水表、电表底数抄在指定表格(一般附在《验
房交接表》中);
2、办理入住手续1)换发票、缴交各项相关费用;物业管理费一般交付后才开始计算,验收时要签前期物业合同。2)填写《住户档案表》《入住协议》《消防责任书》等表格;3)领取《住户手册》《服务指南》等各种入住手册及赠送物品。
3、各种资料可带走 1)去物业部门查看资料部分,分别有以下几份资料需要查验: A 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可带走 B《住宅使用说明书》--可带走 C《竣工验收备案表》
D 面积实测表
E 管线分布竣工图(水、强电、弱电、结构)房屋管线图(水、强电、弱电、结构)--可带走
一、查看两书一表一数: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面积实测数据对照购房合同上的面积(自己可实测套内面积)。
1、文件类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是否有抵押记载? 2.《竣工验收备案表》按照有
关规定,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任何一项的话,是不能入住的,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 3、《住宅质量保证书》 ----可带走, 与购房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要仔细审查其中的具体各款,特别注意保修期限。结构的保修期限是50年,屋面防水和
卫浴防水的保修期限是五年,设备及装修的保修期限是两年。保修期限从领到钥匙开始计算,这个日期最好写进住宅质量保证书。 4、《住宅使用说明书》--可带走,是针对房
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具体技术指标,如抗震指数、墙体结构类型等作出的相关说明和提出注意事项。 5、《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 6、《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合格证》 7、《实测面积登记表》提示如果开发商拒绝出示这些证明文件、或文件不全,您可按购房合同第十一条,要求开发商签收“关于出卖人拒绝出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责任确认函”。
二、不交费、不签字、先验房:发现问题后更不能交费、签字。应先修房,同时取证、为日后必要时举证(即通过录音机、摄像机或照相机调好日期记录证据)奠定基础,特别保存好自己留存、交房代表签字的验房问题备案单。核查房屋总面积:超出或减少百分之三以内的情况很普遍(多退少补,吃亏的是业主);套内面积不变、公摊面积增加的情况更多(实得面积减少,吃亏的还是业主)。若发现有质量问题,开发商应限期维修,购房者应要求开发商签定书面函件,由此导致业主逾期入住的,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交合理费用(物业管理费[应有市物价局批文]等)
签收《房屋验收单》在您查看了房产后并准备签收《房屋验收单》之前,您一定先签订《物业管理公约》,您要清楚以后所要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到底由哪些方面构成,清洁费、保安费、绿化费怎么核定,做到明明白白
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四:新房验收的最终结果 1、房屋检验没有问题的:按实际验收情况填写《验房交接表》等相关文件。在这个记录表上,应把检验情况逐一记录,凡是无法确认的事项,则不记录或写上"暂不清楚"、"无法认定"等字样。若发现问题,则如实记录
下来,并要求发展商限期处理。 2、如有不满意的地方,可提出意见并将意见填写在《验房交接表》中,作为书面依据,如发展商未准备有关表格,买家应另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交发展商。 3、发现问题,买卖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属可整修内容,应协商并签署有关整
改维修文件,约定下次验收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 4、对发现的问题要详细在验楼表上予以注明,如果确实属于不能收楼的,要详细写明不予收楼原因并要求开发商签字、盖章。提示: 1、验房后要坚持的原则:只要发现问题,不管大小,都要在相关文件或表格中记录下来,而不管开发商陪同的收房人员如何花言巧语;如果楼盘根本就没准备验收登记表,则应自备纸笔,一一记录。 2、物业公司的行为代表不了开发商(除非有明确书面授权),
因此不要就房屋质量的问题与物业公司签署文件。 3、验收房屋发现问题时,一定要开发商盖章确认,约定处理方案。 4、如果开发商拒绝盖章确认房屋存在的问题,一定要取得证据,证明不是买房人不按时收房,而是开发商拟交付房屋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定条件。
4、若验收合格,购房者须在《房屋验收交接单》上签字认可,领取房屋钥匙和《住户手册》等资料,同时须按管理处的统一规定,缴纳有关费用。若验收不合格,购房者也应将不足事项明确记录在交接单上,可暂不办理收楼入住手续,再次收楼时间由双方另行约定。第二,开发商单方规定以购房者先行支付契税、公共维修基金、预交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为房屋交付的前提条件违反了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根据建设部《商品房住宅实
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有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买受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协议》或《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即买受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存在了物业管理委托法律关系,买受人作为业主应按照《房屋使用、维修、物业管理公约》及《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此外,根据根据有关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法规规定,买受人作为契税法定纳税义务
人及公共维修基金交纳者负有依法纳税和交纳公共维修基金的义务,买受人也可以委托出卖人或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第三人交纳有关税费。总之,出卖人或物业管理公司以买受
人不交纳有关税费及物业管理费等费用而拒绝交付房屋显然是错误的,但是若买受人自愿委托出卖人或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代缴有关税费法律并不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