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建设要求

浅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建设要求
浅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建设要求

浅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建设要求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家的软、硬实力上了几个台阶。但社会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不和谐之音,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比较集中。文章试图通过探讨产权制度、良善法的标准以及公平效率等问题,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法治;市场经济;产权

秘鲁经济学家德·索托写了一本书《资本之谜:资本主义为什么在西方成功而在其他地方失败了?》,书名也就是他要研究的课题。为了研究这一课题,他们组织了一个来自很多国家经济学家组成的研究小组,分赴发展中国家去了解那里人们的生活。他们惊讶地发现:那些贫困国家的人均储蓄金是发达国家的几倍。也就是说,这些国家其实具备了一个成功的经济所需要的全部财富的总量。这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思考:为什么他们会这么穷?他们的贫困不应该是因为他们缺乏足够的资产或财富。资本按照现代经济学的眼光来看,是一种产权,而产权是一个法律概念。资本与钱财之间不能简单地划等号。资本涉及的是法律。是法律保障着现有的财富去创造更多财富的能力和权利。这恐怕真是问题的症结所在了。既然法律是资本的保障,那么,一个有效的法律制度对经济起飞和增长的意义就相当关键了。可以这么说,以流动性最强的金融资本为配置对象的资本市场(以及整个金融制度)其实就是一个法律执行的系统。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做人民满意的教师 埠前小学刘成海 千秋大业,教育为本;教育成败,系于教师。人们都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这些头衔确实很好听,但要做一名让人民满意的教师就不那么简单了!这是对教师的一种严格要求,也是对教师的一种充分信任与社会认可,更是教师的一个终身奋斗目标。那么,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做一位人民满意的教师呢?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点去思考: 一、思想上 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始终牢记人民教师的神圣职责,爱祖国、爱人民,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把个人的成长进步同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同祖国的繁荣富强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在社会变革和丰富的教育实践中履行好自己的光荣职责,与时俱进,做一名人民群众信得过的教师。 二、教学上 1、热爱孩子,诲人不倦 高尔基说过:“谁不爱孩子,孩子就不爱他,只有爱孩子的人,才能教育孩子”。爱孩子是教师应具备的美德,也是教师的天职。前苏联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说过“教育者最可贵的品质之一是人性,是对学生深沉的爱。”付孩子以爱心,是师生心灵沟通的桥梁,是解决教育上疑难病症的万能钥匙。作为老师,在课堂上,要耐心引导孩子;在日常的生活中,除了对孩子要有慈母般的关爱之外,更应

该成为孩子所信任的朋友,喜孩子所喜,忧孩子所忧。根据儿童心理学,大部份孩子都有害怕老师的倾向,对老师的防御心理也十分强,但一但消除其防御心理,其内心就会犹如“广阔的草原”一样,没有任何屏障。 2、为自己充电,树立终身学习观 以前我常会这么想:我工作已有十多年了,凭我的经验,教这些孩子是绰绰有余了。然而,现在的我在工作之余常会这样感慨:怎么越教越不会教了。有句古话说:教,然后知不足。“知不足”,那就要学。 现有这么一句被更改的名言:要给学生一滴水,教师要有常流水。可见时代在前进,孩子在发展,在知识更新日新月异,网络通讯技术迅速发展的社会中,教师要拥有燃不尽的能量,用不完的知识。作为今天的教师,应成为“终身学习的楷模”,重视加强继续教育。首先,在新形势下,教师要自觉学习教育理论,学习现代化的教育方法和教育手段,只有像蜜蜂采蜜那样,不断吸取新鲜的养料,才能提高教书育人的本领,适应新课程的需要。其次,要加强信息交流,与时惧进,教育动态是瞬息万变的,稍不留意,就会与当前社会教育趋势发生错位,所以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学习水平,不断为自己充电,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教师只有站在时代的前列,充分掌握和运用好新时代的新科学文化知识,才能引导孩子到日新月异的新时代科学阵地,才能闯出自己的一片新天地。没有渊博的知识,没有新鲜的血液,教师就不可能教育好孩子。因为渊博知识的获得,崭新理论的掌握,娴熟技能的练就,

基层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日期: 2014-05-27 ]本文已被浏览过 6789 次 雨花台区司法局张磊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党和全国人民的长期愿望, 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是建设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根本大计。基层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 基层法治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法治的成败. 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就必须采取有效对策, 推进基层法治建设。 一、基层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基层法治是一个系统, 在这一系统中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要素, 基层法治系统正常运转首先依赖于系统内部各要素的健全、完替。目前, 在基层法治建设这个系统工程中, 诸多要素都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 这些要素自身存在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基层法治建设顺利进行①。 (一)立法方面 立法是法治的前提, 立法的健全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法的贯彻、执行、遵守、适用、关系到法的实现和实效, 直接影响到法治的进程。由于立法观念陈旧, 程序、体制不科学, 技术落后, 以及对立法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基层立法是不健全、不完善的。 1、一些基层关系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调整, 造成法律盲区的出现。如目前我国基层集体经济中出现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形式是一种新的经济形式, 有利于促进基层的经济发展, 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调整, 导致其发展缓慢。 2、一些法律、法规不适应或不完全适应基层的客观实际情况, 造成这些法律、法规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可是在基层索要彩礼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这样一来, 一但发生这方面的纠纷, 如按法律规定办事, 就可能造成农民对法律的不满, 甚至对抗法律的执行。如按村规民俗办事, 则又会损害国家法律尊严和权威, 这就造成这些法律、法规在执行中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 3、一些调整基层事务的法律、法规存在很多漏洞和不足, 缺乏可操作性。在减轻基层负担的一些法律、法规中规定, 解决基层负担的问题由行政机关解决。而实际上, 行政机关本身就是负担的制造者和实施者, 减少基层负担就是要减少他们的财政收入, 除非良心发现, 否则很难想象这些机关及其领导能真正依法办事, 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维护基层利益。 4、基层仍然存在大量不符合法治精神的村规民俗。一些村规民俗规定: 女子出嫁后, 土

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一)

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一) 【摘要】法治与市场经济有天然的联系。当代世界,没有实行市场经济而不实行法治的国家。市场经济的实质就是法治经济。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必须是也必然是法治社会。中国社会正朝着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体制这个战略目标推进,只要这个目标不变,中国社会也必然会朝着法治社会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法治市场经济法治经济 一、法治对市场经济具有保障作用 市场经济的法治化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特征。市场经济离不开法治,从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到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到各种商品生产经营的微观操作运营;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到市场经济的社会服务保障等等,都要靠各种有关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约束;要靠法治手段来管理、经营和监控,要靠法治措施来排除阻力干扰,排除纷争,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运营秩序,保护各个市场经济的合法权益,这些众多方面离开了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的法治,市场经济就寸步难行。 1.法治对市场主体的保障作用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各个不同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自由交换商品就很难流通。只有法治才能保障自由,才能实现自由。首先,法治为自由设置范围和轨道,以便市场经济主体充分享有自由而又不至于滥用自由;其次,法治制裁侵犯他人自由的违法犯罪,而且对于侵犯他人自由权利者无一例外地加以制裁,防止对于自由的侵犯,保护自由;再次,法治或法治国家严格约束权力本身,防止国家权力的放任,使自由没有来自国家的威胁或者侵犯。市场经济主体为了充分展现自己的活力,全面实现自己在各个方面的能力与价值,还要求平等,只有通过完备的法律体系才能确认市场主体资格,确认产权,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构筑市场经济运行的各项规则;确认和保护经济关系的契约化;保障竞争的公平性和合法化。 2.法治对市场秩序的保障作用 科学完善的法律真实的反映市场经济的规律,并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引导和规范,是市场立法的根本任务。现代市场经济覆盖面越来越大,无论是市场机制的建立,还是市场经济运作的规模,还是市场经济的秩序,都是复杂而庞大的,必须借助法律这种科学的管理形式来引导、来规范、来保障。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促进作用。那些直接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经济法以及行政法、劳动法等不仅促进市场经济按照法律所确认的原则深入发展,而且为市场的进步完善扫除障碍和创造条件,它对排除市场机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纷争都起到主要作用,从而调动人们从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法治观念、法律制度综合作用的结果,都是要落脚维护和发展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以保障和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繁荣。而良好的市场秩序来自法治效果,即每个经济主体权利的充分享有和权益的实现,义务的切实履行和承担。各经济法律部门都高效而有力地运转既保证了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又体现了社会公平、公正和和谐,同时有效地预防经济违法犯罪。 总之,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治的保障。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我们必将建立形成完整的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和市场经济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等等,形成一种法治状态。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为法治的形成提供物质上的保证。法治作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这么一个完整的过程,它无时无刻地不需要经济的发展为其提供物质基础。 二、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基础 从法治和市场经济产生的过程来看,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关系调整主要依靠法律以外的手段如血亲、宗法、传统习惯、宗教戒律和道德禁止来调节,即便有法律,也仅仅维护专制权力和社会治安秩序;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化的程度很高,但经济和政治的一体

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调研报告

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从实际动身,掌控大局,整体谋划,突出重点,遵守规律,扎实推动,确保实效。一、掌控大局,整体谋划,扩大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张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全局性、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规划,实事求是,科学发展,充分调动各方积极因素,整合各方资源,加强调和配合。(一)纳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目标。积极将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作为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予以高度重视。要从我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战略高度进行通盘问虑,整体谋划。在“依法治国”方略的同一指导下,在“法治城市”、“法治区县”建设的同一规划下,积极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制定计划,明确任务和要求,并纳进城市文明和谐建设考核评估体系,进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表彰。(二)融进经济社会建设发展全过程,深进到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具体细节中。要牢牢捉住发展这一中心工作,将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融进到经济、政治、文化、环境建设全过程当中,融进到基层工作的各个角落,融进到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将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和措施贯彻落实到基层社会的各项实践中,积极展开各种活动,大力展开法制宣传,宏扬法治精神,强化民主法治建设;增进干部依法办事,企业依法经营,群众依法维权,完善基层管理民主自治,实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三)整合资源,构成协力。社区、村和单位是社会基层组织的基本细胞,构成了深进到社会各个角落的大网络。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根本任务是实现基层事务民主管理,建立良好的基层社会秩序,构成和谐幸福的社会基础。这项工作触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量大,必须动员社会各方气力,特别是发挥政府各部分的资源上风,将本职工作与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有机的结合起来,明确目标,细化分工,相互调和,积极配合,构成整体协力,争取最大成效。避免各自为政,只顾本身的工作和利益,乃至相互掣肘,浪费资源,构成内耗。二、掌控关键,突出重点,激起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活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内容繁多,工作千头万绪,必须坚持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尊重人民群众主人翁的地位,发挥基层群众的积极性,激起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的活力。(一)将积极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需要有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所以要十分重视发挥党组织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活动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关注基层党员和党支部一班人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的组织领导和先锋模范作用。同时,积极将党内民主建设与基层民主建设有机的结合起来,通过党内民主建设,增进了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构成良好的民主政治社会氛围。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 规定了政府的含义,我们再来分析政府应该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担负什么样的职责。历史上很多思想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自由放任主义者认为政府应该扮演“守夜人”的角色。也就是说,市场的自发运行会给社会带来高效率,政府的过多干预只会起到反作用,政府需要作的只是提供安全和秩序。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对政府的职责作了如下的规定:“第一,保护社会,使其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第二,尽可能保护社会各个人,使其不受社会上任何其他人的侵害和压迫,这就是说要建立严正的司法机关,第三,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其建设与维持绝不是为着任何个人或任何少数人的利益),这种事业与设施在由大社会经营时,其利润经常补偿费用而有余,但若由个人或者少数人经营,就决不能补偿所费。”④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主张国家积极干预经济生活,庇古认为国家应该积极采取措施来消除客观上存在的边际私人纯产值和边际社会纯产值之间的背离。凯恩斯认为政府应该积极的采取措施刺激有效需求来克服经济危机。萨缪尔森认为政府应该采取矫正垄断,收入政策等方法来实现社会的效率、平等和稳定。70年代后兴起的新自由主义者又重新鼓吹市场的效率,举起了反对国家干预经济的大旗。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使得政府在管理经济过程中有时容易超出宏观调控的范围,直接干涉参与经济活动,这样就会起到相反的作用。因为从政府的内在特征来看,政府和市场在某些方面是相互排斥的,所以政府不能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否则就容易起到反作用。 第一,政府具有公共性的特征。政府是公共权力的执掌者,公共权力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政府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的一般功能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解决社会的公共问题。社会公共权力是出于缓和利益矛盾需要才产生的,公共权力的执掌者——政府会必须以成员的根本利益作为其活动的宗旨,这就要求政府和社会相对脱离,凌驾于社会之上才能真正的履行其公共管理的职能。因此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该作为市场的管理者、监督者出现,而不能作为市场的参与者。因为市场参与者本身必须是代表不同利益并且占有不同资源的市场行为主体。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如果直接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就违反了自身公共性的特征,也就很难提供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规则。作为计划经济的产物,我国长期来存在着各种挂靠政府机关的各种企业,国家机关成了市场的直接参与者。这样这些机关在制定或者执行政策的时候就会有意无意的向自己下属的企业倾斜,这样就违反了政府公共性的要求,扰乱了市场的公平和效率。自九十年代后期以来,我国不断要求各种挂靠机关的企业必须和政府机关脱轨,就是为了保证政府的公共性。 第二,政府具有普遍性的特征。作为公共权力的主体,政府的功能涉及到社会的所有领域和所有个体,从而具有普遍性的特征。一定地域内的各个个体只能在同一个政府下生息,享有一定的权利履行一定的义务,接受公共权力的管辖。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政府尽管事实上划分为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层级,但是这些部门和层级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一定国土范围内的政府只能有一个。因此政府一般应该有大局观念,整体观念,这和市场经济的理念是不符和的。市场经济活动主体一般都是单一的、具体的。经济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尽最大可能的增加自己的利益,核心的理念是利己。因此市场是一种“个体理性”,会造成利益差别和利益分化。而政府行为则是一种“整体理性”,关注社会的公平。我国政府推行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如下岗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以及开发大西北,对西部地

中国基层法治建设现状

中国基层法制建设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国家大力开展经济建设,虽然与此同时法制的建设也在有序的进行可是由于过于重视发展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程度在人们的心中也就不那么重要,再加上中国长久以来的人治观念较为严重更加一直了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更为重要的基层法制建设也就变得更加缓慢。但由于近年来经济发展过快导致法律事件的发生更加频繁,中国基层法制建设的现状也就变得更加令人关注,在基层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如何应对问题也就变得极为重要。 基层法制建设现状分析 中过基层法制建设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远比人民群众在使用法律和法律观念淡薄要重要的多,但于法律体系相比人民的法律意识也是不可忽视的,在佘祥林的案子中足以看出磁层法制建设遇到的问题远比我们想象中严重的多。 1994年4月12日佘祥林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经京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1995年1月6日湖北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5年5月15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佘

祥林被投入沙洋监狱服刑至2005年。 佘祥林杀妻案重审作出无罪判决,佘祥林在蒙冤狱11年后,终获自由,这个令人欣慰的案例在重审中,正义还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由于媒体及时报道,佘案平反的每一个进展都展示在众公面前,司法的公正公开不仅确保了正义的实现,也展示了司法的光明。 佘祥林杀妻案说明我国的基层法律制度存在较多的问题。 (一)公民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基层群众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民主法制意识欠缺,法治观念淡薄。有的人在自身合法权利被侵害时,不能正确反映诉求,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权,要么浑然不知,以“法盲”形态出现;要么畏于权势,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而不顾,“以暴制暴”,导致违法犯罪。 (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速度较快,截止2010年,已颁布法律236部、行政法规690个、地方性法规8600个,基本建成法律体系。但部分法律质量不高,效果不佳。 (三)实施法治不够彻底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其实际权力并未完全到位,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权力资源和程序保障。 (四)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 长期以来,中国社会存在“官从政法、民从私约”传统习惯。一些基层干部“重人治、轻法治”。程序意识淡薄,忽视行政权力的规范运作。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战略管理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战略管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走上市场经济的舞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想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且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求得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不仅需要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实现企业制度的创新,而且必须在企业管理方面进行相应的变革,实现管理创新。管理变革的趋势,就是根据并适应市场变化、技术变化以及其他客观环境的变化,实行战略管理。 一、企业战略管理的特点及核心 企业战略管理是目前世界上应用广泛、收效显著的一种新的管理方式。所谓企业战略管理,就是由企业战略家根据企业外部环境变化确定企业战略目标,制定战略决策,实施战略决策方案的过程。战略管理作为一种高层次的管理,不仅是各个专业管理领域(如市场营销、生产制造、技术开发、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的综合,而且更注重从企业整体立场出发,用长远的观点看待企业经营问题,是一种关系企业存亡和胜负的长远战略性管理,是一系列创新性的、高级的管理过程。战略管理具有以下特点: (一)战略管理的出现以外部的经营环境的剧烈变化为前提

企业战略管理最早出现在美国。它的产生与企业外部环境变化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可以说,企业外部经营环境的剧烈变化是导致战略管理产生的主要根源。进入本世纪70年代,世界经济、科技、社会等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首先,世界经济形势动荡不安。战后飞速发展起来的西德、日本经济对美国经济提出挑战;石油危机、遍及全球的高通货膨胀率、各国外贸政策的变化以及国际利率的高涨给企业的发展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其次,技术革命浪潮汹涌,导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发生显著变化,科技竞争愈演愈烈,企业原有的管理思想、管理方式对此很不适应。第三,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促使世界经济由一国向多国转变,日本、西德的汽车厂家、家用电器厂家、电子和计算机厂家纷纷走出国门,在全球市场上向美国公司发起猛烈的进攻,国际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第四,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受教育的水平不断提高,价值观念急剧转变,消费需求及工作态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面对这种充满危机的经营环境,许多美国公司由于不适应环境变化,因而其经营陷入了困境,有的甚至发展到破产的边缘。事实使企业管理者认识到,只注意企业内部资源的利用,不注意外界环境对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影响,企业就很难适应环境变化而保持稳定长期的发展,甚至会在竞争的风浪中翻船。于是,美国许多大公司开始重视战略管理,并且积极探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定义(精)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定义(3) 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条件下,实行土地"私有化";在城市,除了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国有资产外,以"实股"转(卖)让的方式,居民所得国有资产"股票化"。 这是因为,第一,没有产权明晰的市场之"皮",市场经济之"毛"将怎样焉附?我们都知道,土地和其他国有资产一样,都是财富。但是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些财富只有通过市场优化配置,发挥其应有的经济增殖的作用,即放置这些财富于市场之中,才是"活"的国家财富,而不是"管制过死"的国家财富。如果把农村土地私有化,城市国有资产股票化,等于我国城市居民和农村农民又相应地拥有了"和土地资源等量"以及和目前"国有资产等量"的具有流动性的"可变资本"。也等于在市场经济里,国家至少又增加了"和土地资源等量"的、可以通过市场优化配置的资源。可是现在,我国的土地资源仍人为地分散经营在众人的手中。既不能通过市场化进行优化配置,也难以达到买卖增殖和市场优化配置之目的。这样的为某些人所辩护的固孱守瘸、南辕北辙的在农村发展市场经济的方式,实践已经证明:绝对体现不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越性。 第二,国家所有,是人民所有;人民所有,是每个人都有;若每个人都有,只要每个人都照章纳税,多得多交!则保证了国家富有!所以,"私有化"也是"都有化"。我们只要界定这种个人与国家的权与利,"无恒产者无恒心",在确保国计民生的国有资产外,政府出售其它国有资产与国民,不但保证了搞市场经济,有相应的社会关系与其发达的生产力相适应。也把我国每个个人的聪明才智都充分调动了起来。采取这样制度,何愁国不富,民不强!而西方发达国家的富强之路,已经证明了"市场经济"作为发展经济之手段的正确性。 第三,我们必须承认:每个人的能力是有差异的,有人善于管理资产,并能产生高额利润;有人乐于打工,能享受更多的闲暇;个人优势是不同的。这样把资产通过市场合理的途径集中到一部分更有能力的人手中,根据多劳多得的原则,虽然少数人富裕了,但社会总财富也必定增加。只有在社会总财富增加的情况下,个人通过市场获得发展和财富的可能性才有可能增加.同时,如果富人们能够多劳多得--多得多交--通过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的调节,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才可能在社会总财富增加的情况下,得以逐步实现。这样,富人"富"得有理,"穷人"也能得到经济发展的实惠。 第四,我们所强调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应该包括三个层面的问题:一,原始生产资料的占有问题;二,生产资料的共同利用,即生产过程的全民参与性问题;三,生产成果的共同拥有,即全民怎样分配和消费问题。而我们所强调的"公有制",仅仅强调在原始的生产资料的占有这一个环节。几十年的社会实践已经证明,全民占有原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并不能带来真正的社会主义!所以,我们的社会主义,应该强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过生产过程初次按劳分配后,对所产生的"社会主义"成果--即对"国家税收"的全民占有和"再分配"上。 第五,对于全民"所有制"还是全民"私有化",这些仅仅是实现社会主义目的所使用的"手段"之条件。它不仅不具有"目的"性,也谈不上是实现目的的"手段",最多是使用"手段"时必备的基础条件。所以,所有制不能保证社会主义之目的的实现--我国多年的社会主义实践,已经证明了我们不能利用"计划

法治社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法治社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这一新目标,要求“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其中,法治社会建设意在强调社会公众普遍守法。它相对于国家、政府层面公权力的守法而言,指法律在公民合作体系中具有最高权威,得到普遍地认可、尊重与遵守。这一观念的提出表明中央意识到全民守法业已成为法治国家建设不 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法治真正生根的前置性条件。加快法治社会建设,必须解决现实中公民守法存在的突出问题。现阶段,我国民众守法情况在不断改善,但仍存在诸多问题。 当前法治社会建设的现状 一是民众法律意识越来越强。随着时代的发展,民众法律意识显著增强。过去当其受到权利威胁或侵害时,多数会选择不了了之。现在多数人的法律意识已有了明显提高,权利话语也已深入人心,权利受到侵害时首先会想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如今,违反法律、侵害权益已经成为底线性、共识性的不当行为,容易引发社会各界的普遍反感和不满。 二是诉讼在纠纷解决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越来越多

的人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据统计,1981-2011年人民法院民事一审结案共1亿2623万件,平均每年407万件件,而调解的民事纠纷共1亿9264万件,平均每年621万件,是法院民事一审结案数量的1.53倍; 1981年人民调解的数量是民事一审数量的8.72倍;到2011年,前者只是后者的1.19倍。这说明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业已成为社会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 三是法律服务人员队伍的数量和业务量越来越大。据统计,1981年-2011年间,我国律师数量由8571人增加到214968人,增长了24倍,年均增长率80%;每10万人口律师数量由0.86人增加到了15.95人,增长了17倍。期间,律师诉讼业务量由7万多件增长到231万件,增长了30倍,年均增长率超过100%;非诉讼业务量由4550件增长到62万件,增长了136倍,年均增长率超过450%。法律服务人员和业务的激增表明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人们开始习惯借助法律开展社会交往。 四是社会纠纷数量居高不下。1981年我国有847万件民间纠纷和民事诉讼案件,2009年则升至1347万件,增长了58.9%。1995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申诉案件8634件,2009年则升至72万件,增长了83.16倍。1996年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劳动争议案件近5万件,2010年则升至60万件,增长了11.49倍。特别是公安机关刑事

当前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基层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 是一项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共同推进的综合性系统工程,需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而基层法治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法治的成败,基层政府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承担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管理职责,直面广大群众,直面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市、县、乡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如何加强基层法治建设,促进依法治国在基层的有力推进显得尤为重要。 一、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系统的观点出发,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九层之台,始于垒土”,任何工作一旦脱离基层,就容易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基层组织是否坚强有力,基层干部是否身先示范,基层工作是否创新有效,直接影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基层法治是一个系统,在这一系统中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要素,目前,在基层法治建设这个

系统工程中诸多要素都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基层法治建设顺利进行。 (一)公民法律素质有待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是一个内涵丰富的综合性概念,涉及公民的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情感、法律认同、法律心态、法律习惯、法律行为、法律价值判断等方面。它不仅包含知法、守法、用法等法律意识,还包括把法律意识转化为自觉的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造成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经过了漫长的人治时期,人们的思想很难立刻转变为法治观念。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目前处于改革发展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正在不断完善,一些体制、利益方面的关系还不够协调,导致社会上新问题和新矛盾不断涌现,进而影响到人们对法律的评价,降低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和依赖性。公民的法律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和成效,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过程中,由于人们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家族观念、习惯观念盛行,很多群众会把法治与道德、习惯截然地对立,认为法治是对习惯的约束,是对习惯的颠覆,有了这种观点,势必存在抵触情绪,有碍于法治建设。基层部分人群法治观念淡薄,有的人在自身合法权利被侵害时,不能正确反映诉求,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规律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4期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规律 姚纪纲 提要 竞争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重要机制之一,但长期以来,人们对竞争和竞争规律还缺乏全面的辩证的了解。本文从哲学的角度提出了竞争的新的定义,历史地考察了经济竞争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全面地分析了竞争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起的正反两方面作用。 关键词 竞争 市场经济 竞争规律 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重要机制之一,它和供求机制、价格机制、风险机制等一起发挥着客观的调节作用。今天,在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实践中,从理论上进一步搞清楚什么是竞争,什么是经济竞争规律,竞争机制在人类社会经济生活发展中的作用等一系列问题,对于我们增强竞争意识,自觉地运用这一规律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推动各项事业向前发展都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 竞争和竞争规律 竞争是自然界、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一个普遍现象。在自然界,以生存竞争为主要表现形式,它广泛存在于一切生命领域。植物界,相邻植株和物种间的争空间、争阳光、争水分、争养料,形成了竞争攀高、争奇斗艳的景象。动物界,同类和同类、同类和异类之间的弱肉强食无处不在,所谓“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就是一个生动形象的概括。就是在微生物界,也同样充满着生存竞争。在严酷的竞争环境中,生物的个体发生了重要改变,有的不断进化,有的则不断衰落,甚至消亡。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生物物种在地球上则永久地灭绝了。因此,竞争还促使新旧物种的嬗递演进。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提出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揭示了生物进化的本质和规律,为我们理解竞争现象的普遍性提供了自然科学方面的依据。 人来自于自然界,人的根本特征在于它的社会性。人类社会的竞争从本质上讲也是生存竞争,但它已比生物领域的竞争有了更为深刻的内涵和丰富的展现。从我国古代诸子百家争鸣,到近代思想史上的三次大论战,从古罗马的体育竞技比赛到今天全球性的奥林匹克盛会,从科技到军事,从经济到文化,竞争涉及到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方方面面,伴随着人类文明前进的脚步,从古至今,无一日停息。早在春秋战国时代,我国思想家庄子就有了“有竞有争”①的论述。郭象释曰:“并逐曰竞,对辩曰争”。就是说,竞争不仅指实际生活中的赶超、争胜,而且也包括思想领域中的论辩和争鸣。在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那里,也使用了“竞争”一词,并且,他还把“竞争”和“垄断”作为一对范畴来比较,认为“垄断”就是没有人“去同他竞争”。②他还提到“优胜劣败的规律。”③可见,竞争现象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极其普遍、极其广泛地存在着。

浅谈诚信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浅谈诚信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09-08-17 16:56:00 ] 作者:赵蓉编辑:studa090420 [论文关键词]诚信市场经济代价诚信意识诚信制度 [论文摘要]诚信的缺失,使我国经济遭受了相当大的损失,严重阻碍了强国富民的步伐。为此,应深刻认识诚信的意义,揭示由于诚信缺失为经济造成的严重损失,树立诚信意识,建立诚信制度。 诚信,是我们中华民族传统道德中的重要规范,注重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代经济是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它的正常运行必须用诚信来维系。但当前诚信的缺失,使我国经济遭受了相当大的损失,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步伐。所以,建立诚信道德,运行信用经济,成为全社会的强烈呼声。 一、诚信范畴内涵深刻 诚信作为道德范畴有几种不同的意义,首先,是诚实无欺,即不自欺,也不欺骗他人,言而有信,为人诚实;其二,是相互信任,即朋友之间、合作伙伴之间信任对方,也被对方信任无存戒心,光明磊落;其三,是信守承诺,即言行一致,说到做到,能够履行对他人的承诺。所以,它们既是个人的内在品质也是人的行为规范。 当然,诚信在道德价值上仅指向正价值即善的价值。一个恶棍昭示天下他要杀人,他没有撒谎,但我们不能把诚实的美誉加到他头上;两个因为共同的邪恶目标而意气相投的人相互利用,我们不能把这种关系说成是相互信任;一个人通过偷逃税金的方式兑现他对员工提高

收入的保证,我们更不能说这是守信的行为。诚实不欺、相互信任、信守承诺之所以千百年来成为人们行为的标准、美德的体现而被不断地加以弘扬,是因为这样的行为品性是社会的要求,是人的发展和完善的需要。因此,诚实不欺、相互信任、信守承诺绝不能包括那些危害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破坏社会秩序,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行为。 今天,从现代市场经济的信任体制看,诚信已经成了一个全社会倍加关注的问题。诚信关系着社会的基本秩序。现代经济是一种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市场中的大部分交易都是以信用为中介的交易。 市场经济的基本表现形式是商品的生产、交换和流通。市场活动就是商品交换、商品的买和卖,市场关系就是人们因商品交换而形成的社会联系,只要利益上相互需要和依赖人们就会借助契约形成新的社会联系。经济的全球化使人们在世界范围内联系起来,因此,诚信就必须是适用于交往中的每一个人。 诚信与功利有关。市场和利益追求有着必然联系。追求利益创造财富乃是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的基础和首要前提。但是如果人们的求利欲望没有合理的引导,为了谋利就会不择手段,破坏市场的正常秩序,结果会损害他人和社会,最终也将损害自己。诚信是引导市场正常运作的道德纽带,有了诚信,市场中的信用体制才能够有效地运行。诚信使得利益双方共同履行契约,既要实现自己的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使因权利和义务的分离而带来的违约失信的行为受到限制,同时主体因诚信行为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了更大的实现而去进一步强化诚信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要强化自身内部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纳税筹划(Taxplaning)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优惠条件,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以达到税负最小化目标的纳税规划。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其实质是依法合理纳税,最大程度地降低纳税风险,以求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筹划性、目的性等特征。纳税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逃税或抗税,它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的。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它贯穿于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整个过程。现对中小企业在筹资、投资、经营三大方面的纳税筹划略陈管见。 一、筹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筹集资金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企业可以从多种渠道以不同方式筹集所需的资金。一般来说,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分析,可将企业的筹资方式分为(1)负债性筹资(包括:向银行及非金融机构的贷款或企业借款、企业内部筹资、发行债券等)(2)权益性筹资(包括企业自我积累、发行股票等)(3)其他筹资(租赁、赊购等)三种形式。[1](P44)从纳税角度看,这些筹资方式产生的税收后果有很大的差异,这就需要进行筹资决策。在筹资决策中进行纳税筹划,有助于企业降低资金成本,优化资金结构,增加所有者收益。通常情况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方式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其原因在于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的拆借最容易使纳税利润规模分散而降低。就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筹资而论,发行债券比发行股票更为有利。这是因为,发行债券所发生的手续费及利息支出,依照财务制度规定可以计入企业的在建工程或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作为抵税项目可在税前列支,企业也就可以少纳所得税。而发行股票支付给股东的股利却是由税后利润支付的,比发行债券要多纳所得税。另外,租赁已成为中小企业实现节税筹划的重要手段。对承租人来说,租赁既可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资金占用和经营风险,又可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减轻所得税税负。对出租人来说,出租既可免去为使用和管理及其所需的投入,又可以获得租金收入,此外租金收入按5%缴纳营业税,其税收负担比产品销售收入缴纳的增值税低得多。因此,企业筹资时在不违反国家经济政策的前提下,可通过税收筹划实现资金的筹措却又节税增资的目的。当然,应该注意到,在筹资决策的税收筹划中,有时税收负担的减少并不一定等于所有者收益的增加。因此,不能只关注筹资中的所得税,而必须以企业是否能获得税后最大收益作为选择筹资方案的标准。[2](P121) 二、投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税负轻重,将对企业投资决策产生极为重大的影响。在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主要从投资方向、投资地点、投资方式及投资伙伴的选择等方面综合考虑,进行优化选择。(1)就投资方向而言,国家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在立法时对鼓励类和限制类行业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可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借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负。(2)从投资地点来看,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如对经济特区及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根据不同)从投

基层法治建设 调查报告

农村基层法治建设 “法治中国”是中央提出的建设目标,法治不仅仅要停留在形式上,更体现在内容上、执行上取得的效果。由于我们的国情,乡镇人口总人口占比重较大,“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将是社会进行深化改革过程中重中之重的问题。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和要求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 一、做好农村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农业是我国生存的根本,要解决近13亿人的吃饭问题,首先要发展好农业,农业的组成单位是农村,农民是这个过程的主要参与者,起着生产资料供给的作用,能提供最为公平、公正的环境的只有法治。因为法治是公平正义的,不以任何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特别是在农村意识、信息、发展较为落后的情况下,法治更能彰显其管理治理作用。 (一)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让农民的生产产生最大效益。通过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可以让让村民更加放心没有后顾之忧。通过自己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加上智慧,以及靠自己的勤劳来过上富裕的生活。环境是基础,良好的环境可以激发农民对未来幸福生活的向往,可以最大限度发挥主观能动性去经营土地及生产。 (二)建设法治环境,才能保证党的方针政策落地执行不变样。农村是以村屯为管理单位,村屯的领导是当地最能直接接触与传达政策的人,农民是政策的最直接的受益人,村屯是最基层的执行单位,各项政策能否顺利实施与执行,看的是基层基础工作的效果与扎实程度。

法治能保证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群众的利益才会有所保障。所以,法治的环境可以让农民真正的享受国家的政策,得到实惠。(三)农村的良好经济环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中国特殊的国情决定,农民的经济收入决定整个国家真正的经济情况。因为我们大多数人在农村,农村的日子好了,才会安心进行生产,才能保证城市供应。农民经济收入水平高了,全国的经济水平才会提高。农村的经济发展了,才会带动农业的发展。农业是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农业真正带来效益,市场经济才会快速发展。 二、我国目前农村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的思想深植,造成畏惧“法律”和“诉讼”解决问题模式。农民的意识因为受传统思想影响比较深,对法律的了解不是甚多,从心理上根本畏惧法律和诉讼,一方面畏惧对他们来说繁琐的程度,一方面畏惧是否能得到公正性以及因诉带来的费用。一般个人权力受到侵害的时候选择息事宁人,实在无法忍受的,选择暴力解决。没有用法律武器维权的习惯与想法.认为“打官司”是不普通老百姓的事。 (二)“家族式”聚居习惯,有“理大于法的”思维模式。在农村一般家族式的聚居区比较多。按照中国传统的文化,一家当以老为尊.在一个村屯各家都会各种各样排法的亲戚,而农村的村风相对比较淳朴。对亲族比较在意,发生了事情之后.不是选择法律作为解决问题的方法与途径。而是选择威望较高的老人来对事实情况进行评说,对事实进行定论,而且通过调解一般一锤定音。在这种生活模式下,人伦的处理问题,忽视了法律的客观性与重要性。

浅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作用(一)

浅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作用(一)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市场经济法治经济论文摘要]改革开放几十年来,我国在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的同时,许多社会问题也相继出现。我国进入了一个独特的社会形态,即市场经济。笔者认为经济向法治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经济法应当起到合理的干预经济、调节市场的作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是国家领导、组织和管理经济的重要工具,它在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限制和克服各种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因素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中国的经济法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法律保证,它能加速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行,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 中国的经济法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法律保证,它能加速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行,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规范和保障,为国家对市场实施宏观调控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市场经济的概念及意义 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说是一种法制经济。这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一)市场经济是主体多元化的经济 在经济主体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经济关系。只有对这些复杂经济关系加以法律规范,使各自的责、权、利明晰化,才能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必要的前提。 (二)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的经济 它要求各个商品生产经营者处于平等的竞争条件下展开竞争,只有这样,才能起到优胜劣汰,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这种公平竞争的秩序,唯有通过经济法律的形式才能有效地确立起来并贯彻下去。 (三)市场经济是受国家政府宏观调控的经济 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完全依靠市场机制调节社会经济活动是不行的,要求政府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这种政府的宏观调控主要间接的调控。实践证明,不论政府以哪一种手段进行调控,只有在相应的法律保障下,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可见,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说必须是一种法制经济。这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要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二、经济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地位及作用 (一)保障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的多种经济成分协调发展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是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其他经济成分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 我国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对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成分、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公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宪法没有结合各个部门、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形式的具体情况作具体规定,也没有规定对侵犯权利行为的具体处罚内容。经济法把宪法的有关原则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例如明确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和个体生产经营者的法律地位,确定各经济主体对社会主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限和职责,规定他们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建立经济法律关系的各种权利和义务,怎样做好以责任为中心的权、责、利相结合,实行有奖有罚、赏罚分明的奖惩制度。对于各种违反经济法规,损害国家、集体财产的违法活动,经济法规定了明确的经济制裁办法,刑法及某些经济法则规定了打击那些严重经济犯罪行为的具体条款,从而有力地保护了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促进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生产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 (二)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增强经济活力 企业管理是搞好微观经济活动的根本措施,是我国国民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经济法规定的经济核算制是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基本制度。它要求企业必须合理利用人力、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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