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范本(监控设备)

购销合同

采购商:哈尔滨南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供应商:哈尔滨市东典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充分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中标供应甲方西城晶华项目(二期)(以下简称“项目”)智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所需监控设备(以下简称“设备”)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设备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数量:见附页。

二、交货时间、地点:

购货期:2015年10月5日至2015年11月15日完成,依据甲方制定的供货时间计划,将产品全部散件及零部件交付至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与复旦路交汇处西城晶华项目(二期)指定地点。乙方应在产品全部散件及零部件交付运输前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到货日期。

三、技术质量标准、质量保证期

1、技术质量标准:

⑴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的相关技术(质量)标准、技术规范。

⑵附页中标注的技术(质量)标准、技术参数。

⑶设备厂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及规范。

2、质量保证期为2 年,自工程竣工并经甲方及物业管理部门和有

关政府部门指定的质检机构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运输及保险:

乙方应负责安排运输并承担运费、装卸费等相关费用。乙方亦应负责购买运输保险,承担保险费。

五、包装及包装物的回收:

1、包装应保证到场设备全部散件及零部件验收时不破损。

2、包装物不回收。

六、设备验收:

甲方、乙方及智能工程施工单位依据本合同上述第一条、第三条第1款共同验收。

设备验收合格后,保管权由甲方转给智能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保管并安装调试,在此期间设备如出现破损、丢失,乙方不承担负责。

七、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339,700元整。

2、附页中各类设备单价为固定价格,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再进行调整且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3、如甲方调整附页中相关设备数量,则按附页中相关单价调整合同总价款。

八、付款方式: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预付款。

2、设备全部到场且验收合格后,合同总价款支付至70%。

3、待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合同总价款支付至95%。

如本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但责任在智能工程施工单位,经鉴定设备无质量问题,甲方需正常将合同总价款支付至95%。

4、合同总价款的5%做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结束后10日内支付(甲方每次支付设备款时,乙方须提供20%建安发票、80%增值税设备发票、收据)。

九、双方责任

甲方:

1、甲方依据本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按时支付设备货款(每次支付货款工作日历天数为7日内)。

2、组织乙方、智能工程施工单位对到场全部设备进行验收。

乙方:

1、所供全部设备符合本合同上述第一条、第三条第1款的要求。

2、依据甲方的供货时间计划,准时将全部设备运至施工现场指定地点。

十、违约责任:

1、乙方须依据甲方的供货时间计划,准时将全部设备运至施工现场指定地点。如拖延供货时间,每拖延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人民币5,000元,拖延累计达到7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依据《合同法》向乙方索赔。

2、如乙方所供设备不符合上述第一条、第三条第1款的要求,甲方有权退货且解除本合同并依据《合同法》向乙方索赔。

3、双方合作期间,须共同认真遵守和履行本合同。一方对本合同全

部没有履行或部分条款没有履行,须赔偿另一方包括但不限于此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责任。

4、违约方因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而须承担违约责任不因本合同的解除与否而解除。

十一、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公布的有法律、法规。

2、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在15日内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哈尔滨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十二、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在双方合作期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九份,甲方执七份、乙方执二份。

采购商:供应商:

采购商法定代表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

2015年9月21日

西城晶华项目(二期)监控设备报价明细

说明:

单价含完税后正式发票、到项目工地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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