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央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12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规定,现就中央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捐赠票据启用准备工作

按照财综[2010]112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捐赠票据将正式启用,现行《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和《希望工程捐赠专用收据》同时停止使用。

为使中央公益性单位(含中央有关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及时了解和掌握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政策,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要抓紧将财综[2010]112号文件转发至所属相关单位,并组织所属相关单位的财会人员认真学习,做好捐赠票据正式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与此同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和《希望工程捐赠专用收据》的清理登记工作,对已经使用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和《希望工程捐赠专用收据》进行登记造册,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见附件1);对尚未使用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和《希望工程捐赠专用收据》进行清点登记,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见附件2),并在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票据中心)办理上述相关票据的核销或销毁手续。

二、履行程序,严格按照规定领购捐赠票据

为确保中央公益性单位从2011年7月1日正式使用新版捐赠票据,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中央公益性单位可以从2011年3月1日起,到财政部票据中心领购捐赠票据。

中央公益性单位首次申领捐赠票据时,应当提供《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申请函,在领购申请函中需详细列明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还需提供社会团体章程,由财政部票据中心进行审核。对符合财综[2010]112号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不符合财综[2010]112号文件规定的不予核准。中央公益性单位未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先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中央公益性单位再次领购捐赠票据,需持《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领购使用的捐赠票据存根及基本情况,包括票据的册数、号段、金额及相关捐赠协议等,到财政部票据中心办理核销及领购手续。经财政部票据中心工作人员对领购单位前次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先进行票据核销,再予以发放捐赠票据。检查不合格的,暂停提供捐赠票据,待整改合格后再向其发放捐赠票据。

中央公益性单位领购捐赠票据实行定期限量制度,每次领购票据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使用数量。中央公益性单位办理捐赠票据领购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收费标准,支付票据工本费。

三、执行政策,加强捐赠票据使用管理

根据财综[2010]112号文件规定,中央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可以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捐赠票据。

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等,均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中央公益性单位要按照财政部票据中心核准的项目和范围,填开捐赠票据,不得编造、虚列捐赠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捐赠票据使用范围,不得收取与公益性捐赠无关的款项,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对于不按规定使用捐赠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入账。

中央公益性单位要按照票据号码依次填开捐赠票据,如实填写捐赠单位、开票日期、捐赠项目、实物(外币)种类、数量、金额等信息,加盖接受单位财务章及开票人名章(或签字),保持票面整洁。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票据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完整保存各联次备查,不得自行销毁。如发现票据丢失,应立即在媒体上申明作废,并查明原因,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及时报送财政部票据中心备案。

四、妥善保管,确保捐赠票据管理安全

中央公益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捐赠票据管理制度,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票据专管员,负责本单位捐赠票据等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和核销等管理工作。

中央公益性单位应当设置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台账,对领购的捐赠票据进行台账登记,实行规范化管理。其中:已实施电脑开票的单位,可以通过电脑自动建立捐赠票据管理台账,并定期及时做好数据备份。

中央公益性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捐赠票据,设置票据专柜或专库,做好票据存放库房(专柜)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工作,确保捐赠票据安全。

中央公益性单位对已使用过的捐赠票据存根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要登记造册,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经财政部票据中心审查核准后,予以销毁。实行中央垂直管理的公益性单位,可由其主管部门财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票据中心提出票据核销申请,由财政部票据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捐赠票据的核销工作。

中央公益性单位要做好捐赠票据的使用、登记与保管工作,并按规定向财政部票据中心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

五、落实责任,不断强化捐赠票据监督检查

中央公益性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本单位严格按照财综[2010]112号文件以及本通知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捐赠票据,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捐赠票据的行为。

中央公益性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综[2010]112号文件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使用过的捐赠票据存根、使用管理台账、捐赠协议、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

对于违反财综[2010]112号文件规定领购、使用、管理捐赠票据的,一经查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捐赠票据。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略)

2.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略)

财政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 办法

海南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捐赠,规范捐赠管理,保障捐赠者和海南大学(以下称“学校”)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及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自愿捐赠,无偿奉献; (二)兼顾捐赠者意愿与学校利益; (三)倡导感恩,颂扬慈善。 第四条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称“教育基金会”)在学校领导下,负责统筹和协调学校接受捐赠中的各类事项,管理、监督学校各级各类捐赠财产的使用和投资,督促捐赠协议的落实,是代表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唯一单位。 教育基金会设秘书处,主要职责有: (一)了解和掌握社会上各类捐赠意愿,扩展捐赠潜在资源,推进落实捐赠项目;

(二)编写并及时更新学校筹资项目目录; (三)协调学校各类社会捐赠及捐赠财产的使用事项; (四)监督检查捐赠协议执行情况; (五)审核捐赠财产使用情况; (六)发布捐赠财产使用情况年报; (七)组织捐赠仪式、鸣谢纪念活动等; (八)建立完善《海南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等资料档案; (八)做好学校与接受社会捐赠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接受社会捐赠 第五条学校欢迎社会捐赠,鼓励校内各单位(部门)和个人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向学校捐赠财产。 第六条校内各单位(部门)、个人在准确掌握捐赠意愿信息后,应及时告知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第七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或委托校内有关单位(部门)、个人与拟捐赠者充分沟通,协商起草捐赠协议、制定财产管理办法和拟捐赠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等,商定项目联系人。 第八条捐赠协议不得有对捐赠者构成利益回报的条款;否则,不视为公益捐赠。 第九条项目联系人,受学校委托且经捐赠者同意,履行以下职责: (一)充分了解捐赠者的相关信息,建立并及时完善严谨的

机关财务票据管理办法

机关财务票据管理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财务票据 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局各项收费工作和各类财务票据的管理,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严格收费项目、标准、范围 各科室、中心的收费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收费文件规定的或领导批示的标准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管理权限~擅自增列或减少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各项收费均需使用局财务科领取的财政票据~不得收取现金~一律通过银行代收存入财政指定账户。 二、各类财政票据的领用和管理 ,一,票据种类及其使用范围 我局使用的财政票据有三种: 1.**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使用范围: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内部往来结算收据。 使用范围:用于往来款结算。 ,二,财务票据管理办法 1.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检查的重要依据~票据统一由财务科设专人管理。各科室、中心需要使用票据的~须派专人到财务科办理领用手续。

2.财务科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登记购入票据的日期、种类、数量、连续号码,领用时登记领用日期、种类、连续号码、领用部门~领用人签字。 3. 各科室、中心使用完的票据存根应及时交回财务科。未及时交回存根者~ 不得再领用新票据。 4.票据的正确填制 ,1,票据开具的内容应具备:执收单位、执收单位编码、交款单位、交款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收费编码、数量、单价、金额、缴存银行帐号等。 ,2,票据一般为多联~应按顺序使用~如填写错误~必须注明“作废"~连同存根一起保存。 ,3,填写发票所用阿拉伯数字~应逐一填写~不得连写。合计数字前应加货币 符号。金额栏一律填写到角、分~不得留有空格。 ,4,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书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零。“零”不能用“0”或“另”代替,。 ,5,发票中已印制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的~在填写时~大写第一 位数字前的空格应填写“×”~之后的空格一律用“零”字补齐~不得留有空格。 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一年四月二日

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我打的电子版)

. 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促进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财政票据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指

导和监督全省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在上级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六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 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 (1)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用于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向服务对象收取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专用收款凭证; (2)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依法征收特定的政府性基金时开具的专用收款凭证; (3)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依法

公益捐赠活动方案

“捐献一份爱,研续一片情”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养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新年和马克思主义信仰青年。充分发挥研究生服务社会的功能。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宣传慈善理念和慈善文化,关注民生,关注农民工子弟学校。促进和谐,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规范社会慈善捐赠,整合社会慈善资源,广泛动员我院师生参与慈善事业,促进农民工子弟学校的进一步发展。营造互助关爱、健康向上的和谐氛围。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上海贡献力量。 二、捐赠形式和原则 捐赠活动在全院范围内进行由各个小组自发倡议和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捐赠活动坚持自觉自愿与量力而行的原则,以捐增体育用品,学习用品为主。 四、活动时间和内容 “捐献一份爱,研续一片情”活动在XX月X日-XX日进行,分为宣传捐赠,学校联谊,后续服务三个阶段。 1、宣传捐赠(XX月X日-XX月X日)

由各个小组以小组为单位在全校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大力弘扬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使捐助活动深入人心,为捐助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小组将捐赠物资统一整理,并在每份捐赠物品附上寄语。为农民工子弟学校学生加油鼓劲。 2、学校联谊(XX月X日) 以XX名义将捐赠物资转交给农民工子弟学校,并于捐赠当天开展联谊汇演。将我校特色项目展现给农民工子弟学校师生。为后续服务进行铺垫。 3、后续服务(XX月XX日--) 由学校研工部将定期为农民工子弟学校规定为我校研究生社会服务的一个具体志愿活动。每周组织学生到学校为学生教授我校特色项目,如:武术,体操,球类项目等。不但使我校研究生得到锻炼的机会,也使农民工子弟学校学生身体水平得到提高。 五、活动要求 各个小组要把“捐献一份爱,研续一片情”活动作为整个研究生骨干训练营的一项具体行动,切实落实,而不是搞形式主义。并将各小组捐赠方案作为小组评分的一个标准。

捐赠管理系统办法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捐赠事务的统一管理,拓宽本院资金筹措渠道,保障捐赠者和本院双方的共同利益,发挥社会捐赠在本院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捐赠,是指市外热心于助残、扶老事业的企业、个人或团体为资助市第二社会福利院助残、养老事业而捐赠的资金和物品。 第三条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 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 遵循捐赠自愿原则,不得索要或强行摊派; 3. 遵循捐赠无偿原则,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转移收入; 4. 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5. 严格规管理,努力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四条本院院班子、办公室、财务科、业务科和社工科抽调人员组织成立捐赠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捐赠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全院接受社会捐赠工作检查。任务是:按照院捐赠管理办

法,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为本院残疾人、老人募集资金、管理资金、使用资金。其职责是: 1、加强与市外热心于助残、养老事业的各界联系与合作; 2、制定接受社会捐赠、资金运作管理等规章制度,经本院批准后施行; 3,、以多种渠道、多样形式筹集本院建设发展资金,策划、联络捐赠项目; 4、审核、办理本院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5、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本院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障捐赠协议的执行; 7、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8、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三章接受社会捐赠的募集 第六条根据捐赠财物的使用用途,社会资金募集的项目包括以下类型: 第七条各科室自行联系的社会募集活动,应提前向捐赠管理委员会通报,接受有关捐赠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由捐赠管理委员会存档备案。经双方协商同意在捐赠管理委员会进行捐赠登记。 第八条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本院将以下列方式致: 1、捐赠管理委员会向捐赠单位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

财务部票据管理说明

财务部票据管理说明

XXXXX公司 财务部票据管理规定(暂行) 1.本公司票据包括:支票、定额发票、金额发票、统一收据、缴款单或收款通知单、等涉及财务的一切票据。 2.支票的管理:支票同出纳员保管。支票的使用须填写“支票领用簿”,经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3.定额发票管理:我部定额发票分为一元和二元发票,主要用于车临时进出车辆的停车收费。定额发票的领用须填写“定额发票领用簿”经出纳人员确认签字后方可使用。使用完的发票存根交回财务部出纳人员保管,做好核销盘存工作,并交档案管理人员编号保管。定额发票采取以旧换新原则领用管理。4.金额发票管理:我部金额发票是XX地税局统一十万元版发票,主要用于XX费或XX服务收款凭证,不得用作他途。发票的使用必须按相应栏目规范填写。作废票据必须保存完好,不得丢失其中任何一联。使用完的发票存根交回财务部档案管理员编号保管。由出纳人员做好金额发票凭证封面数据统计工作,并做好相应盘存表及核销工作。金额发票采取以旧换新原则领用管理。 5.统一收据管理:我部统一收据是XX地税局统一印制收据,主要用于XX费收取、往来款项及临时性款项的收款凭证,不得用作他途。收据的使用必须按相应的栏目规范填写。作废票据必须保存完好,不得丢失其中任何一联。 使用完的收据存根交回财务部档案管理员编号保管。由出纳人员做好收据凭证封面数据的统计工作,并做好相应盘存表及核销工作。统一收据采取以旧换新原则领用管理。 6.缴款或收款通知单管理:我部缴款或收款通知单为自行印制收款凭证。主要用于各项款项的上交工作。不做为任何对外票据使用。收款通知单的使用必须按相应栏目规范填写。统一编号。作废票据必面保存完好,不得丢失其中任何一联。使用完的收款通知单存根交回财务部档案管理员编号保管。并做好相应盘存核销工作。每旬按财务部要求按各项收入做好相收款情况的统计工作,经部门负责人签章后,交回财务部会计人员手中以便核对两端口收款情况。缴款或收款通知单采取以旧换新原则领用管理。 7.其它涉及财务数据的相应票据管理规定同上。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办法

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0]11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财务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

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下列非营利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三条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四条捐赠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是捐赠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捐赠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捐赠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外币)种类、接受单位、复核人、开票人及联次等。 捐赠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第七条下列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捐赠票据: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 (二)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四)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基本流程

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基本流程 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流程图 1.制样。由财政端描述电子票据的数据要素及可视化样式,制作形成电子票据模板文件。 2.赋码。由财政部门向单位发放电子票号,保证财政电子票据票号唯一性。可采用两种赋码模式:一是财政部门向用票单位预发电子票据票号,单位按顺序使用电子票据票号;二是用票单位开票时系统按照财政部门设定规则自动分配电子票据票号。 3.开具。用票单位可以使用系统单位端开具财政电子票据,或者通过单位自有业务系统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接口自动开具财政电子票据。开票信息中需包含单位数字签

名。 单位开具生成含有单位签名的票据信息后,通过系统自动上传到财政端,财政端验证电子票号唯一性、单位签名有效性无误后,追加财政监制签名,制作生成完整的财政电子票据。 4.传输。财政电子票据信息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电子票据专用App等多种方式发送给缴款人。缴款人可以通过财政票据管理服务网站等方式获取财政电子票据。 5.查验。缴款人通过财政票据管理服务网站或应用工具等查验票据真伪。 6.入账。由开票单位和缴款单位进行财政电子票据入账处理。财政部门应提供支持财政电子票据入账接口,单位可以建立单位财务管理系统与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接口,自动获取、查验本单位的财政电子票据,生成记账凭证。 在过渡阶段,开票单位可以将财政电子票据打印到纸质财政票据上,交缴款人入账。 7.归档。由财政部门、开票单位、缴款单位分别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形成符合长期保管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财政部门归档作为备查依据,开票单位归档作为记账依据,缴款单位归档作为报销凭据。

公益事业捐赠协议书范文

公益事业捐赠协议书范文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编:电话: 传真: 乙方:XX协会 地址:XXX 法定代表人:XXX 邮编:xxx 电话:xxx 传真:xxx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公益事业发展,支持残疾人福利事业,甲方自愿向乙方捐赠,并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合作内容、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等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双方本着平等的原则进行合作,甲方在此自愿向乙方捐赠,用于。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签约之日起日内,负责将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移交于乙方。 2、甲方捐赠如需分期分批完成的,甲方应在其所承诺的每次捐赠移交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将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移交于乙方。

3、甲方有权参与乙方开展的与所捐赠项目有关的社会公益活动,并可以对每期社会公益活动进行实地考察与评估。 4、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可就相关工作的改进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5、甲方有权就所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相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额扣除事宜,要求乙方给予有关协助。 6、甲方因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用途使用捐赠款物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的执行。 7、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条项下的捐赠义务为不可撤消之义务,甲方应在其承诺的数额及期限内向乙方移交相关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甲方如无法依约移交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其移交义务的除外)又不向乙方及时通报无法移交的客观原因的,甲方应承担该捐赠义务20%的违约责任。 8、。 9、。 10、。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捐赠后的五日内向甲方颁发捐赠证书,并出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文件和财政部监制的公益捐赠收据。乙方并应协助甲方办理相关税额抵扣所需事宜。 2、乙方有权在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活动范围内合理使用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贵州省烟草公司毕节地区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1.0目的 为规范公司对外捐赠的管理,根据上级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毕节地区烟草商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0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地区局(公司)及各县(市)分公司、烟叶营销中心。 3.0执行政策 执行省局(公司)中烟黔财[2009]9号文件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关于印发《贵州烟草商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第四节”对外捐赠的管理规定。 4.0管理要求 4.1各单位的对外捐赠,必须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单列上报,没有预算的不予开支。 4.2地区局(公司)政工科负责全区烟草商业对外捐赠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政工部门负责本单位对外捐赠的日常管理工作。 4.3 对外捐赠项目由政工部门提出捐赠意见,列明捐赠的理由、金额、受益主体,按审批权限报批。 5.0对外捐赠的审批 5.1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本单位单笔捐赠金额在

3000元(含3000元)以内的对外捐赠,超过权限的上报地区局(公司)审批。 5.2地区局(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单笔捐赠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对外捐赠,超过5000元的经集体研究决定后由主要负责人审批。 5.3在一个预算年度内,对同一受赠主体捐赠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由地区局(公司)按照内部决策程序上报省局(公司)审批。 5.4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对外捐赠额度,由地区局(公司)按照内部决策程序上报省局(公司)审批。 6.0对外捐赠的监督检查 6.1地区局(公司)政工科负责全区烟草商业对外捐赠的日常监督检查。 6.2地区局(公司)财务、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全区烟草商业对外捐赠办理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7.0附则 7.1本办法由地区局(公司)政工科、财务管理科负责解释。 7.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以及《南京市市本级购领财政票据服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对票据的管理以票据种类、票据使用准则、票据统计核销、账册管理、财务稽核、印章管理、档案室票据管理等事项制定财务票据管理细则,公司各部门、各项目、各有关人员应严格执行。 一、票据分类: 1.1、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承兑汇票) 1.2、发票、收据(以“发票”冠名的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打平推发票、资金往来收据) 1.3、借款单(公司自制单据,使用时在封面注明项目、部门及个人借款) 1.4、费用报销审批单(公司自制单据) 1.5、费用支付申请单(公司统一单据) 1.6、材料出入库单(公司统一单据) 二、票据的使用准则: 2.1、支票 2.1.1、支票购买回来后先由资金管理会计建立支票登记簿,出纳按

照登记簿的内容逐一填写领用时间、支票种类、份数、讫止编号(连续编号)、领用人姓名、财务经理签字确认后领用; 2.1.2、出纳接到已审核后的费用报销审批单或费用支付申请表后,按照费用报销审批单付款类别的批示启用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出纳应准确填写好支票内容,检查经资金管理会计确认无误后,由会计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报财务经理审核后盖齐印鉴章。 2.1.3、出纳要建立支票使用登记薄,按登记薄要求逐一填写时间、支票种类、支票票号、份数、转款事由、收款单位、金额、出纳、经办人签字、备注。 2.1.4、对于支票的使用出纳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及审批意见执行,认真履行规定的相关手续,做好相关登记记录。不得擅自使用支票,尤其是现金支票。 2.1.5、禁止携带已盖章的空白支票、收据外出,如特殊情况需要携带外出的,应报财务经理和总经理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2.2、发票、收据 2.2.1、发票购回后先由税务管理会计建立发票登记簿,发票管理会计按照登记薄上的内容逐一填写领用发票的时间、种类、份数、讫止编号(连续编号)、领用人姓名以及会计确认签字。对其需要开具税务发票的工程,要由业务部门提交发票申请单,经项目经理、会计确认签字后,发票管理会计才能使用。 。 2.2.3、发票收据应复印填写,严禁开鸳鸯票,封面注明行政费用类、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下列非营利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三条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四条捐赠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是捐赠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捐赠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捐赠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外币)种类、接受单位、复核 人、开票人及联次等。 捐赠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第七条下列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捐赠票据: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 (二)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7最新)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c22383302.html,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7最新) 核心内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制定一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法律层次较高、综合性的财产票据管理制度。该办法将财政票据分为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70号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1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12年10月22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

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公益活动捐赠药品管理制度

公益活动捐赠药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药学部公益活动捐赠药品的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药学部为公益活动捐赠药品管理的各个方面。 三、公益活动捐赠药品管理制度 1、本制度所指公益活动包括:(1)义诊活动;(2)应急事件;(3)武汉马拉松等需我院支持的大型活动;(4)需要我院药学部提供药品支持的各种情况。 2、药品审批程序: (1)对于申请药品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情况: ①活动主办部门填写审批表:公益活动主办部门以书面报告的形式(附件1)提出申请,报告中注明所需的药品类别、数量及总金额等信息。 ②活动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③活动主办部门分管院长审批。 ④药学部分院院长审批。 (2)对于申请药品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情况: ①活动主办部门填写审批表:公益活动主办部门以书面报告的形式(附件2)提出申请,报告中注明所需的药品类别、数量及总金额等信息。 ②活动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批。

3、药品准备: (1)拟定药品清单:药库根据申请报告要求,拟定药品清单。必要时,可咨询临床药学室,共同拟定药品清单。 (2)药品装箱:药库根据药品清单,将药品整理完毕后,集中装箱。箱内应附有药品明细表(附件3)。 (3)药品效期管理:一般情况下,捐赠药品应至少保证一年的有效期。特殊情况下,如药品总效期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应至少保证三个月的有效期。 4、药品的发放: (1)公益活动期间,患者经医务人员诊疗后,由医生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开具处方,患者凭处方到药学人员处领取相应药品。严禁无处方发药的行为。 (2)公益活动应保证至少有一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及药品的发放工作。 (3)药学人员接收医生处方后,应严格执行“四查十对”,审核无误后方可发药,同时保留医生处方作为发药凭证。 5、药品的回收:公益活动结束后,药学人员应将未发放完毕的药品清点数量,核对处方用量与药品用量相一致。核对完毕后,将剩余药品及药品处方一同装箱后带回。 6、药品金额报销:药库收到剩余药品及药品处方后,填写药品使用情况(附件4)。根据《武汉市第五医院公益活动捐赠药品审批表》,确定药品金额的归口部门。 7、资料归档:《武汉市第五医院公益活动捐赠药品审批表》、《武汉市第五医院公益活动捐赠药品明细表》、《武汉市第五医院公益活动捐赠药品使用情况》、处方凭证。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引导公司正确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浙江省省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政府倡导为前提,遵循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下属各管理处、监控中心等单位的对外捐赠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促进企业所在地区的发展。公司当年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可能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八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1、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2、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定点扶贫、定点援助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3、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九条公司为宣传企业形象、引车上路、推荐服务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第十条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进行。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企业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对公司内部职工的救济、补助性支出,由公司和工会另行制定规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国卫财务发〔2015〕77号) (2015年8月26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业务主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卫生计生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卫生计生单位(以下简称受赠单位)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卫生计生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自愿无偿; (三)符合公益目的; (四)非营利性; (五)法人单位统一接受和管理; (六)勤俭节约,注重实效; (七)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第五条卫生计生单位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 (一)用于医疗机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 (二)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 (三)用于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和培养; (四)用于卫生计生领域学术活动; (五)用于卫生计生领域科学研究; (六)用于卫生计生机构公共设施设备建设; (七)用于其他卫生计生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第六条卫生计生单位不得接受以下捐赠: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四)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 (五)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 (七)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八)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十)承担政府监督执法任务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捐赠。 第七条卫生计生单位应当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管理作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研究决策事项。 第八条卫生计生单位应当明确承担捐赠组织协调管理的牵头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日常事务(以下简称捐赠管理部门)。

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票据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22 【实施日期】2011.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5号) 《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秦光荣 2010年12月22日 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印制、核发、领购、使用、核销、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收缴非税收入、进行财务往来或者从事其他收费等活动时开具的财务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价格、税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全省财政票据印制、核发、核销、信息系统建设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票据的领购、核发、核销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财政票据的种类进行归并、增减,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六条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适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缴款义务人或者执收单位将非税收入款项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时开具的凭证。

非公募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XXXXX公益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XXXXX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陕西省民政厅同意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其主要任务是:广泛联系社会各界,募集资金、管理资金、运作资金。为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各类捐赠管理,保障捐赠者、受捐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三)遵循褒扬原则。凡捐赠者,不论多寡都给予以相应形式的鼓励褒扬。 (四)遵循专款(物)专用的原则。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二、捐赠种类 本办法所指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XXXXX公益基金会捐赠财产的行为。 接受捐赠的种类分为: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 三、捐赠管理的组织协调 基金会理事会作为基金会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社会捐赠的日常工作,并行使以下工作职责: (一)广泛联系社会各界,建立健全信息平台,为拓展筹资渠道提供信息服务以及政策建议。 (二)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基金会所接受的各项社会捐赠工作,审核、办理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三)制定接受社会捐赠、资金运作管理以及募捐奖励等规章制度,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根据不同时期策划捐赠项目并组织实施,促进社会认捐。 (五)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以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 (六)负责制定捐赠致谢办法以及制作与发放各类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品。 四、接受捐赠办理流程 (一)现金捐赠 1、各单位或个人作为联系方在办理基金会接受有关社会捐赠的事宜时,应先与基金会秘书处取得联系。

财务制度----原始票据管理制度

陇南东盛控股集团 原始票据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基础,为规范公司财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原始票据的填写要求 1、内容完整。包括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2、章印齐全。从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无论是从外部取得的发票还是本公司开具的发票,均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现行规定要求加盖发票开具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3、填写规范。凡填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包括但不限于请购单、询价单(除零星采购外)、合同(除零星采购外)、销货单位送货单、购货方验收(质检)入库单、合法发票等。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收据等。 4、用途明确。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手续完备。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职工因公外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借款原据。 6、业务真实。上述各项要求均必须建立在经济业务真实发生的基础之上。 《会计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合法且有效的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三: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的种类 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类:票、表、证、单、书、据等。 1.票,如发票,是经济生活中最重要、出现频率最高的原始凭证。发票主要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商品购销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服务及其他经营活动中,购销双方证明其经济业务发生及收付款项的书面凭证,是核算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还是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检查的重要依据。大致可分为: (1)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制度改革的产物,仅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或税务机关代开使用。 (2)普通发票。普通发票指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领购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公益事业捐赠合同协议书范本

捐赠人: 受赠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捐赠人与受赠人就捐赠事宜订立以下协议: 一、捐赠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和价值 1、名称: 2、数量: 3、质量: 4、价值: 捐赠的财产属不动产的,该不动产所处的详细位置及状况: 二、捐赠财产的用途:。 捐赠财产属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对工程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另作详细约定。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三、捐赠财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并且接受社会监督。捐赠人不交付捐赠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四、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受赠人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若确因公益目的需要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依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执行。 八、其它约定事项:。 九、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人为非自然人需加盖公章)生效。

捐赠人:(章)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邮政编码: 受捐赠人:(章)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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