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兴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兴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兴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防和控制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风险管理能力,提高本行竞争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确保本行投入房地

产开发贷款项目资金安全,有效提高项目综合效益,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行《兴业银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指引》、《兴业银行房地产项目资金封闭运作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特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操作管理应遵循组织措施

到位、人员配备到位、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明晰到位、项目全程管理监控到位、资源配置到位等“五个到位”原则,针对项目具体情况,制定密的操作管理案,对项目办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进行格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属操作规程,适用于各级经营机构报送的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经营机构在报送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时,原则上应同时提交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的项目管理操作

对确属本行优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根据客户情况先行审查审批,然后根据有权审批人对具体项目的审批要

求以及本实施细则制定项目操作管理案,适当调整项

目管理的条件和要求。

第二章项目操作管理的目标与主要容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管理的主要目标为:

(一)通过对

开发商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资金投入、缴交土地出让金、工程施工、房地产销售等全过程进行密切跟踪监控,通过办理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抵押、商品房屋销(预)售合

同登记等法律措施,与开发商签订房地产项目资金封闭运作管

理协议以及由开发商、项目法人及相关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出具承诺等式,有效控制房地产项目的现金流促使房地产投入资金的保值增值,确保本行投入的信贷资金优先受偿和资金安全性。

(二)通过为开发商提供营销案指导、成本管理建议等系列增值服务,促使房地产开发商加强项目管理,缩短经营期、

提高经营效益,从而保障本行房地产行业信贷资金投入的良性

循环

(三)通过房地产项目带动按揭、银行卡、收费代理等相

关业务发展,提高房地产项目的后续综合价值,实现本行综合

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经营机构在上报房地产授信项目时,必须针对项

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管理案。操作管理案必须包括以下容:(一)贷款项目总体情况。包括借款人名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资金用途、担保式、用款计划及相同品质楼盘的对比分析等项目要素。

(二)项目管理组人员组成、职责分工和责任追究措施。

(三)除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等信用业务所需的正常法律文件外,为防风险而必须签署的其他法律文本。

(四)放款操作流程。包括放款前审核审批流程、合同文本签订及抵押登记手续的办理、贷款下柜等。

(五)贷后管理案。包括项目资金流出管理、项目资金流入管理、借款人及担保人财务状况与经营情况的管理、工程建设进度的现场管理、抵押物的管理、风险预警机制等容。

(六)还款安排计划

(七)金融服务案。包括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增值服务案、

相关业务综合联动案等。

(八)其他应予明确的注意事项。

第三章项目管理的人员组成、职责分工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分行

必须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小组。贷款金额达到10000万元人

民币(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应由分管风险管理工作的分行领导任组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和经办机构负责人任副组长。贷款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含)的,应由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任组长,经办机构负责人任副组长。项目管理小组成员包括分行风险管理部经办人员、经办机构会计主管、经办机构主办与协办客户经理。

第七条房地产项目管理小组的职责分工为:

(一)组长。主持项目小组工作,确定管理原则、案,协调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督促、落实总行和分行对项目管理提出的要求,向总行、分行报告工作、定期实地了解项目情况等。

(二)副组长。协助组长进行管理,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的

落实

(三)分行风险管理部经办人员。督促、落实经营机构按

照总行和分行对项目管理提出的要求进行管理,协助经营机构

对项目进行日常贷后管理,向组长、副组长报告工作。

(四)经办机构会计主管。对项目账户进行管理,对项目资金流出、流入进行监控。

(五)客户经理:负责审核工程款项支付,对项目资金流入流出情况进行监控,进行日常贷后管理,及时发现、报告问题并提出应对建议。

第八条项目管理组长应按月召集项目小组全体成员参

加会议,研究、解决项目管理中问题和客户提出的合作要求,

部署下阶段工作。如发生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事件,项目组长应随时召集会议,研究对策,采取措施,确保信贷资金安全。项目组有关人员负责认真落实项目组的工作安排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第九条分行应对项目管理小组的所有人员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具体操作中可采用签署责任状的形式。

相关责任人如因违规、失职等造成本项目贷款产生重大显性或隐性风险的,分行应依照《兴业银行公司客户信用业务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兴业银行信用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认定并予以处

罚,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对于贷款发放、管理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出现违规、失职等情况,情节重的,在信用责任追究认定前,分行应采取暂停职务、行政降级、停发薪金补贴、责令其暂停相关工作专责清收等措施。

第四章房地产开发贷款下柜操作流程

第十条借款人应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原则上应同时预留借款人印鉴和本行经办机构项目专管人员印鉴。

若经营机构与借款人约定将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留存作为还款保证金的,借款人还应在本行开立还款保证金专户。

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要工程承包商和主要材料供应商原则上均应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原则上应要求借款人出具以下承诺:(一)保证将本行贷款用于申请人主营业务相关的各项合

理支出,不得用于与其主营业务不相干的对外投资等用途。资金使用应按照工程进度进行。

(二)不通过网上银行、委托收款、通存通兑式使用信贷资金,以便本行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三)若本行为用款项目主要贷款行,则应确认本行为用款项目预售商品房销售资金的监管银行,全部销售款项应通过本行账户进行。

(四)如本行为项目贷款唯一贷款银行,借款人应出具撤消他

行账户(如需保留,应取得本行书面同意)、不在他行新开立账户、所有现金收付通过本行账户的承诺。

第十二条放款前,除与借款人签署正常贷款所需的借款

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等各种法律文件外,还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签署以下相关法律文件:

(一)借款人主要股东出具的在本行贷款本息未全部归还之前,不得挪用借款人资金、不分配利润、不抽走股本金,以及未经本行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所持有借款人股份或以其所持有借款人股份出质的承诺函。

(二)工程承包商出具的部分或全部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

诺函

(三)借款人与本行签订的房地产项目资金封闭运作管理

协议书。

(四)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向本行出具的房地产项目资金封闭运作个人保证声明书。

(五)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个人担保声明书

(对属国有性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是否签署)。

(六)借款人与本行签订的个人住房按揭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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