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报告指引(2)(1)(1)

最新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报告指引(2)(1)(1)
最新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报告指引(2)(1)(1)

最新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报告指引

(2)(1)(1)

(A类企业)

一、出口业务

1.预收货款报告:

(1)报告类型:

①预收货款后30天以上货物才报关出口,不论金额大小,必须做预收货款报告,否则直接影响企业分类状态;

②预收货款后当月货物未报关出口的,金额超过30万美元或超过年预计收汇金额10%以上的,建议做预收货款报告;

(2)报告期限:

①收汇之日起30天内,企业自主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告;对于企业自主完成的报告,在报告的预计出口日期之前可进行调整(如提前出口或延迟出口)

②收汇之日起超过30天,只能到外汇局办理现场报告;对于到外汇局做的现场报告,只能到外汇局进行出口日期调整

(3)注意事项:

①预收货款报告属于一次性报告,与原贸易信贷登记系统需完成合同登记、提款登记和注销登记三步操作相比,程序大幅简化;

②预收货款报告属于事后报告,出口企业收汇后第一先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完成收入申报后,3天左后才可以在监测系统中做预收货款报告,即收汇-申报-报告;

③预收货款报告的主要目的时间差调整,即将收汇调整至货物出口当月进行总量核查;

④预收货款报告后货物未出口发生退汇的:退汇日期在报告的预计出口日期之前且不在同一月份,可在系统中将预计出口日期调整至退汇日期;如果退汇日期和报告的预计出口日期在同一月份,可不进行任何系统操作,监测系统可将退汇等同于货物出口进行总量核查,不影响企业指标。

⑤一笔预收货款,分批出口的:可将预收货款金额分拆,在同一笔预收货款项下添加几笔货物预计出口日期的信息;同一合同项下多笔预收货款的,需对每一笔预收货款单独做报告。

(4)现场报告:

①由于30天以上的预收货款报告属于强制性报告,而企业在监测系统中的自主报告时间也为30天,因此原则上不存在预收货款现场报告,对于因企业遗漏原因而不得不现场报告的,可一可二不可三哈,否则将作为违规行为直接被列入B类企业;

②预收货款现场报告所需要的材料:情况说明,合同、协议或订单,收入申报单(银行代申报)或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收入申报界面打印(企业自主申报)

情况说明(样本)

国家外汇管理局德阳市中心支局:

我公司因工作人员疏忽,现有笔预收货款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预收货款报告,故需办理现场报告。预收货款国际收支申报号码

为:,预计货物出口日期为年月日。

我公司已知悉,预收货款报告属于义务性报告,未按规定办理预收货款报告将影响我公司分类状况,并承诺将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请予以办理。

如一次性办理多笔预收货款报告,可列表说明:

×××公司(盖章)

年月日

2.延期收款报告

(1)报告类型:

①货物报关出口后预计90天以上收汇的,不论金额大小,必须做延期收款报告,否则直接影响企业分类状态;

②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收汇,但收汇日期与报关日期不在同一月份,且金额超过30万美元或超过年出口金额10%以上的,建议做延期收款报告;

(2)报告期限:

①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企业自主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告;对于企业自主完成的报告,在报告的预计收汇日期之前可进行调整(如提前收汇或延迟收汇)

②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30天,只能到外汇局办理现场报告;对于到

外汇局做的现场报告,只能到外汇局进行预计收汇日期调整

(3)注意事项:

①延期收款报告属于一次性报告;

②延期收款报告的主要目的时间差调整,即将货物出口记录调整至收汇当月进行总量核查;

③延期收款报告时间的把握:

A.出口时已可确定收汇时间在报关日90天后的,立即做延期收款报告,且预计收汇日期尽量往后延迟,在提前收汇后在系统中对报告日期进行调整,避免多次对预计收汇时间进行后延;

B.出口时无法确定是否能在90天内收汇的,建议在出口后30天内做延期收款报告(避免现场报告),且预计收汇时间适当延长,90天内提前收汇时在系统中对收汇日期进行调整;到预计时间仍无法收汇的,可在到期日前进行后延。

④延期收款报告后,因各种原因无法收汇的:

A:如发生对应无法收汇金额的货物退运,退运报关进口日期在报告的预计收汇日期之前且不在同一月份,可在系统中将预计收汇日期调整至退运报关进口日期;退运报关进口日期和报告的预计收汇日期在同一月份,可不进行任何系统操作,监测系统可将退运报关进口等同于收汇进行总量核查,不影响企业指标。

B:如无货物退运报关进口,而直接不收汇的:将原有报告记录删除(自主删除或现场删除),然后做差额报告

(4)现场报告:

①现场报告的时间:报关出口后30-90天,超过90天的现场报告,可一可二不可三哈,否则将作为违规行为直接被列入B类企业。

②现场报告所需要的材料:情况说明,合同、协议或订单,出口报关单

情况说明(样本)

国家外汇管理局德阳市中心支局:

我现有笔货物出口因超过30天的自主报告期限,无法在监测系统内完成延期收款报告,故需办理现场报告。货物出口日期为年月日,出口报关单号为,预计收汇日期为年月日。

我公司已知悉,延期收款报告属于义务性报告,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收款报告将影响我公司分类状况,并承诺将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请予以办理。(超过90天的现场报告需加入)

如一次性办理多笔延期收款报告,可列表说明:

×××公司(盖章)

年月日

二、进口业务

1.预付货款报告:

(1)报告类型:

①预付货款后30天以上货物才报关进口,不论金额大小,必须做预付货款报告,否则直接影响企业分类状态;

②预付货款后当月货物未报关进口的,金额超过30万美元或超过年预计付汇金额10%以上的,建议做预付货款报告;

(2)报告期限:

①付汇之日起30天内,企业自主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告;对于企业自主完成的报告,在报告的预计进口日期之前可进行调整(如提前进口或延迟进口)

②付汇之日起超过30天,只能到外汇局办理现场报告;对于到外汇局做的现场报告,只能到外汇局进行进口日期调整

(3)注意事项:

①预付货款报告属于一次性报告,与原贸易信贷登记系统需完成合同登记、付汇登记和注销登记三步操作相比,程序大幅简化;

②预付货款报告属于事后报告,进口企业付汇后3天左后才可以在监测系统中做预付货款报告,即付汇-报告;(付汇业务由银行代申报)③预付货款报告的主要目的时间差调整,即将付汇记录调整至货物进口当月进行总量核查;

④预付货款报告后货物未进口,发生退汇的:退汇日期在报告的预计进口日期之前且不在同一月份,可在系统中将预计进口日期调整至收到退款日期;如果退汇日期和报告的预计出口日期在同一月份,可不进行任何系统操作,监测系统可将收到退汇等同于货物进口进行总量核查,不影响企业指标。

⑤一笔预付货款,货物分批进口的:可将预付货款金额分拆,在同一笔预付货款项下添加几笔货物预计进口日期的信息;一个合同项下多笔预付货款的,需要对每一笔预付货款单独做报告。

(5)现场报告:

①由于30天以上的预付货款报告属于强制性报告,而企业在监测系统中的自主报告时间也为30天,因此原则上不存在预付货款现场报告,对于因企业遗漏原因而不得不现场报告的,可一可二不可三哈,否则将作为违规行为直接被列入B类企业;

②预付货款现场报告所需要的材料:情况说明,合同、协议或订单,付汇申报单

情况说明(样本)

国家外汇管理局德阳市中心支局:

我公司因工作人员疏忽,现有笔预付货款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预付货款报告,故需办理现场报告。预付货款国际收支申报号码为:,预计货物进口日期为年月日。

我公司已知悉,预付货款报告属于义务性报告,未按规定办理预付货款报告将影响我公司分类状况,并承诺将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请予以办理。

如一次性办理多笔预付货款报告,可列表说明:

×××公司(盖章)

年月日

2.延期付款报告

(1)报告类型:

①货物报关进口后预计90天以上付汇的,不论金额大小,必须做延期付款报告,否则直接影响企业分类状态;

②货物报关进口后90天内付汇,但付汇日期与报关日期不在同一月份,且金额超过30万美元或超过年进口金额10%以上的,建议做延期付款报告;

(2)报告期限:

①报关进口之日起30天内,企业自主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告;对于企业自主完成的报告,在报告的预计付汇日期之前可进行调整(如提前付汇或延迟付汇)

②报关进口之日起超过30天,只能到外汇局办理现场报告;对于到外汇局做的现场报告,只能到外汇局进行预计付汇日期调整

(3)注意事项:

①延期付款报告属于一次性报告;

②延期付款报告的主要目的时间差调整,即将货物进口记录调整至付汇当月进行总量核查;

③延期付款报告时间的把握:

C.出口时已可确定付汇时间在报关日90天后的,立即做延期付款报告,且预计付汇日期尽量往后延迟,在提前付汇后在系统中对报告日

期进行调整,避免多次对预计付汇时间进行后延;

D.出口时无法确定是否能在90天内付汇的,建议在进口后30天内做延期付款报告(避免现场报告),且预计付汇时间适当延长,90天内提前付汇时在系统中对付汇日期进行调整;到预计时间仍无法付汇的,可在到期日前进行后延。

④延期付款报告后,因各种原因无法付汇的:

A:如发生对应无法付汇金额的货物退运出口,退运报关出口日期在报告的预计付汇日期之前且不在同一月份,可在系统中将预计付汇日期调整至退运报关出口日期;退运报关出口日期和报告的预计付汇日期在同一月份,可不进行任何系统操作,监测系统可将退运报关出口等同于付汇进行总量核查,不影响企业指标。

B:如无货物退运报关出口,而直接不付汇的:将原有报告记录删除(自主删除或现场删除),然后做差额报告

(4)现场报告:

①现场报告的时间:报关进口后30-90天,超过90天的现场报告,可一可二不可三哈,否则将作为违规行为直接被列入B类企业。

②现场报告所需要的材料:情况说明,合同、协议或订单,进口报关单

情况说明(样本)

国家外汇管理局德阳市中心支局:

我现有笔货物进口因超过30天的自主报告期限,无法在监测系统内完成延期付款报告,故需办理现场报告。货物进口日期为年

月日,进口报关单号为,预计付汇日期为年月日。

我公司已知悉,延期付款报告属于义务性报告,未按规定办理延期付款报告将影响我公司分类状况,并承诺将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请予以办理。(超过90天的现场报告需加入)

如一次性办理多笔延期付款报告,可列表说明:

×××公司(盖章)

年月日

(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七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二)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八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一)发生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况; (二)区内企业已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XX企业安全隐患整改报告

XX企业安全隐患整改报告 落实安全隐患整改主体责任,积极整改安全隐患。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XX企业安全隐患整改报告,欢迎大家阅读! 【XX企业安全隐患整改报告1】自去年11月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的有力指导下,全市上下深刻领会和把握国家总局、省局关于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新任务、新要求,始终坚持把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作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全局性、基础性重要工作紧抓不放,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克服临时性思想,杜绝短期性行为,于实处用力,在知行合一上下功夫,不断推动全市煤矿隐患排查理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煤矿基本情况。我市现保留矿井31处(不含川煤集团威远煤矿)。按区域划分,xx县23处,xx县6处,xx县2处。按矿井性质划分,生产矿井 26处,建设矿井5处。按瓦斯等级划分,高瓦斯矿井13处,瓦斯矿井18处。按水患等级划分,极复杂水患矿井7处,复杂水患矿井13处,中等水患矿井11 处。按生产能力划分,15万吨以上矿井5处,10-15万吨矿井10处, 6-9万吨矿井13处,6万吨矿井3处。

(二)安全生产情况。1-5月,我市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1起,同比下降50%;死亡1人,同比下降50%。死亡人数占省控指标8人的%,低于省控目标进度个百分点。目前,我市有21处煤矿恢复生产、建设,10处煤矿停产停工。 (三)行动开展情况。截止目前,我市已基本完成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共排查煤矿企业31处(另排查关闭矿井5处),排查隐患1493条。共复查煤矿21处(xx县10处煤矿长期停产停工,无法进行有效复查),已整改隐患1291条。 二、工作特点 (一)力求组织保障“实”,真正把行动“抓上手” 坚持在组织保障上“上心”。一是强化组织。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多次在有关重要会议上专门强调煤矿安全,提出明确要求。市、县政府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及时成立领导机构、及时制定行动方案。市政府分管领导亲自率队检查督导,及 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关于迅速扭转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的紧急通知》(省安委[XX]6号)精神,及时调整市领导定点联系产煤县、县领导定点包矿领导和职责(内安委[XX]11号),围绕市包县7项、县包矿8项任务,及时对联系产煤县和所包煤矿进行督导检查。二是强化保障。市、县政府及时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大开绿灯”。市政府杨松柏市长亲自过问,安排60万元隐患排查治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1.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哪些资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答: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以下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3)规定的资料。 2.外汇局对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期限多长?辅导期结束后企业需报告哪些资料? 答: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对其

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3.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付汇手续时,除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外,还需审核哪些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答:(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 (2)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 (3)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 4.对于哪些情况下的业务,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1)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2)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3)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出口贸易融资; (4)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第一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第一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第一期) 问题1:企业名录的变动周期是怎样的?对于贸易收支业务发生频率较高的企业,是否在办理每笔业务前都需要查询名录? 答:企业名录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动态变化、实时更新。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问题2:辅导期的截止日期是按首笔收支业务发生日期计算,还是首笔进出口业务发生日期计算?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条,辅导期的截止日期指新列入名录企业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入或支出业务之日起90天,与进出口业务发生日期无关。 问题3:银行在办理与待核查账户相关业务时,在哪些环节需要查询企业的名录状态和分类状态? 答: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外汇资金入账前,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确定收汇资金性质,无法确定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若企业不在名录内,银行应暂时将该笔外汇资金挂账,并适时通知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 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银行不得为不在名录企

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问题4: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若放款资金由境外银行提供(例如包买行为境外银行的福费廷业务),此类融资款及回款是否也可直接进入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答: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银行放款及境外回款。对于符合规定的由境外银行提供的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属于买断型的,融资款应当进入企业的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属于非买断型的,融资款不必进入待核查账户,境外回款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 问题5: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时,是否需要先行划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答: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金调回时,企业应向金融机构书面说明该笔收入为从其境外账户调回的资金。在同一金融机构首次办理资金调回入账时,还须提供其所在地外汇局或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签章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金融机构审核企业境外账户资金调回入账时,应在入账凭证中签注“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并留存企业书面说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5年备查。 问题6:2012年8月1日后,企业如何办理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收入业务?先收后支转口贸易收入可否先行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后用于后续对外支付?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 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汇综发[2015]97号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1.30 【实施日期】2015.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知 (汇综发[2015]9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方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提高报送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于2015年12月1日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原保险外汇监管报表系统同时停止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外汇局端(http://100.1.48.51:9101/asone)访问系统,各托管金融机构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IP访问地址为http://100.1.95.15,域名访问地址为

http://banksvc.safe)访问系统,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互联网端(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c24411994.html,/asone)访问系统。 外汇局、托管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访问系统前,应先从访问地址首页下载《国家外汇管理局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用户手册》,并进行相关设置。 二、系统上线后,托管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中所要求报送的数据(除明确规定书面报告外),通过系统及时、准确进行报送,报送时限见附件。 托管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应以金融机构标识码登录系统并按要求报送数据;未取得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应按照《国

企业安全生产整改报告

企业安全生产整改报告 时间:2020年08月01日编稿:作者一 企业安全生产整改报告3篇 企业安全生产整改报告 依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我公司积极极开展了安全生产自评。现将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重点突出,目标明确 安全生产工作重在一个“防”字上,结合我公司施工工程的特点,我们首先强化了对薄弱环节的检查力度,对用电、防火、足手架、高空作业等重点部位和环节,做为重点举行了高频次的检查。其次我们仔细举行了安全生产宣传和学习教育工作。三是严抓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在岗在位情况及选种作业售货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四是对各种人群的安全生产意识举行提问式抽样调查,同时降实了各种通道、临边、洞口安全防护的到位,加固了现场围栏。作到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和消防措施符合规范标准要求。五是对防汛器材及施工现场暂时设施的配置情况举行严格的检查,特殊是对工人宿舍情况举行了严格检查,使之达到了防汛、防暑的要求。六是对安全生产监理工作举行了检查降实。 二、机构健全,认识到位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工作顺利举行,我公司专门成立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由经理***同志担任组长,副经理***同志为副组长,***、***、***、***为成员。在日常工作中,公司领导也多次利用各种会

议组织干部职工对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会议精神举行仔细学习贯彻,提高干部职工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并要求干部职工必须坚持逢会必讲,务必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要的工作日程上来抓来管,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浮现。 这次安全生产检查,我公司专门选拔出对安全工作有丰富经验的同志组成了安全生 产专项检查组。这些同志因为有丰富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实践经验,所以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着深刻的认识,思想上能真正深刻的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就在这些精干的同志的参与下,检查组本着仔细负责的态度,展开了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检查组分2个小组同时开展工作,对用电、防火、足手架、高空作业等重点部位和环节,做为重点举行了高频次的检查。下发整改指令书10份,针对存在的隐患限期整改。 由于我公司曾多次开展过此项工作,所以这一次大检查从总体上看安全隐患不十分突出,但也存在着不脚的地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地方、部分职工安全意识不强,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如暂时电电源线老化,裸闸较多,操作程序不规范等。 2、有的公众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3、施工现场防汛器材不全等。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公司做出了以下处理:一是责成工地电工全权负责所有电源线路和电器设备的整治工作;二是检查组依据所检查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指引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基本原理是外汇局全面采集企业进出口收付汇及货物流的信息,以单个企业为主体,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进行总量核查,筛选异常主体,识别异常行为,锁定现场核查对象,核实异常情况,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企业在外汇局办理业务流程如下: 第一步:企业持以下材料至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与电子口岸IC卡认证手续: (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六)《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审查登记表》; (七)企业法人卡; (八)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注:第(一)和(二)项材料企业可在“贸易外汇服务直通车”网站()和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网站()【专题频道】-【金融服务】-【外汇政策汇编】中填写完整后打印出来。其中,第

(一)项材料,企业应准确填写海关注册码信息。 第二步:企业至海关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业务;至银行提交相应材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三步:企业接受外汇局非现场监测。 (一)外汇局设置以下总量核查指标对企业进行非现场监测: 1、总量差额=(∑进口额+∑收汇额)-(∑出口额+∑付汇额),正常区间范围为【-20,20】万美元; 2、总量差额率=总量差额÷(∑进口额+∑收汇额+∑出口额+∑付汇额)×100%,正常区间范围为【-30%,30%】; 3、资金货物比=(∑收汇额+∑付汇额)/(∑出口额+∑进口额)×100%,正常区间范围为【50%,150%】; 4、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预收货款余额+∑预付货款余额+∑延期收款余额+∑延期付款余额)÷(∑进口额+∑收汇额+∑出口额+∑付汇额)×100%,正常区间范围为【0,25%】。 (二)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中【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业务指标情况】,查询总量核查指标信息。 当企业指标高于正常区间范围上限时,系统界面上该指标显示为红色;当企业指标低于正常区间范围下限时,系统界面上该指标显示为绿色。 (三)当企业指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将由监测系统自动筛选为“重点监测企业”: 1、总量差额率超标和总量差额同时超标,即两项指标同时显示为红色或绿色; 2、资金货物比指标超标,即该指标显示为红色或绿色; 3、贸易信贷余额比超标,即该指标显示为红色或绿色。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用户手册(v1.0)上册

国家外汇管理局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 用户手册 (1.0版本)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目录 1企业网上报告管理 (1) 1.1贸易信贷报告 (1) 1.1.1预收货款报告 (1) 1.1.1.1预收货款报告新增 (1) 1.1.1.2预收货款报告修改 (4) 1.1.1.3预收货款报告删除 (8) 1.1.1.4预收货款报告调整 (10) 1.1.2延期收款报告 (14) 1.1.2.1延期收款报告新增 (14) 1.1.2.2延期收款报告修改 (17) 1.1.2.3延期收款报告删除 (21) 1.1.2.4延期收款报告调整 (23) 1.1.3预付货款报告 (26) 1.1.3.1预付货款报告新增 (26) 1.1.3.2预付货款报告修改 (30) 1.1.3.3预付货款报告删除 (33) 1.1.3.4预付货款报告调整 (35) 1.1.4延期付款报告 (39) 1.1.4.1延期付款报告新增 (39) 1.1.4.2延期付款报告修改 (43) 1.1.4.3延期付款报告删除 (46) 1.1.4.4延期付款报告调整 (48) 1.2转口贸易收支时间查报告 (52) 1.2.1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 (52) 1.2.1.1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新增 (52) 1.2.1.2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修改 (56) 1.2.1.3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删除 (60) 1.2.1.4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调整 (62) 1.2.2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 (65) 1.2.2.1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新增 (65) 1.2.2.2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修改 (69) 1.2.2.3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删除 (72) 1.2.2.4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调整 (74)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模版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xx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业务管理,指导分支机构依法开展外汇业务,规范外汇收支活动,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xx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保险项下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外汇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商业保险。外汇保险包括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和外汇再保险。 第四条公司外汇业务核算与人民币业务采取分账制,美元、港币、日元、英镑、欧元五种外汇资金在核算时同时以外币和本币(人民币)记账(其他国家的外汇,一律折为美元核算),可以单独出具以上五种外币的财务报表。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按期上报各项外币资产和财务报表。 第五条公司按每月末人民银行外汇牌价作为固定折合率,每月末对外币资产和负债调整一次。权益类项目和损益类项目按照历史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不同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在货币兑换科目反映。各币种“货币兑换”科目余额通过“汇兑损益”科目结平。 第二章经营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

第六条公司从事外汇保险等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核准业务资格并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应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不得擅自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 第七条对于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等外汇保险业务,应限于保监会核准的险种;对于外汇投资业务,应限于国家规定的投资渠道。 第八条公司开办外汇保险业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业务; (二)具有规定数额的实收外汇资本金或者实收外汇营运资金;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应当包括不少于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的实收外汇资本金;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资本金。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资金管理办法; (四)具有外汇业务管理经验的外汇业务主管人员;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公司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呈报有关文件资料,经核准后发放《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一)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二)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保监会批准的公司章程;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外汇资本金的验资报告(正本)或购汇申请; (五)公司外汇主管人员的名单、履历;

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报告

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报告 目录 第一篇: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报告 第二篇: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汇报 第三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制度报告 第四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 第五篇: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正文 第一篇: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报告 为了做好XX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供应处严格按公司隐患治理相关规定要求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患未然。确保XX年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一是周密部署,广泛发动。供应处精心安排部署,严格落实领导责任,明确时间步骤,细化内容要求,严格治理标准,确保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供应处依据专项排查方案内容制定对照检查表,督促各科室、车间认真按表检查,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通过及时部署、全面动员、广泛宣传,将全处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了每一名员工身上,提高各车间科室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安全生产人人负责的良好氛围。二是全面排查,突出重点。在隐患排查工作中,紧紧抓住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从“人、物资、环境、管理”四个方面

全方位系统性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提高事故防范能力。同时有针对性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突出加强了危险化学品库的安全管理,严格其储存和发放;强化老山洞库区的防火管理,供应处物配中心个基层班组运用自查、互查、抽查等方式,查找身边隐患。全处员工认真学习hse管理制度,对转岗和调入的员工进行hse体系、风险识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知识培训,加强了门禁管理,做到监管到位,除对入库车辆、人员检查、登记外,还要进行hse提示。库区24小时值班,不定时巡逻,对重点部位实施24小时视频监控。开展隐患排查和“三违”查处先后查出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17项,最大限度消除了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实行有落实有整改有回声的闭锁式管理。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突出重点,落实重点人员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制,有效保障了安全不放心人的排查,同时将危险化学品库区安全管理、车辆装卸、消防设施、库内物资摆放安全作为隐患排查的重点。提高安全监督排查的针对性、动态性和时效性。一月下旬,供应处组织了对库区32个库房及四个料场逐个进行了拉网式“全方位解剖”检查,查出各类隐患17个,全部落实了整改措施。 (三)登记建档,有序推进。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要进行登记归类建档,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的分级监管网络,通过建立隐患排查制度、隐患治理制度、治理验收制度,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台帐、日常检查记录台帐和隐患整改治理台帐。

国际贸易外汇管理与汇率管理知识分析

附件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事对外贸易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

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区内企业在取得《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二)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七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登录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登录 一些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企业如何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网上业务? 答:企业应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开通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并打印业务管理员(ba)的初始密码,开通第二天可以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添加业务操作员、分配权限并进行浏览器设置等工作,具体操作方法详见应用服务平台主页“常用下载”栏目中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访问设置手册》。 问题2:无法访问应用服务平台主页,如何处理? 答:通常是用户输错网址,正确网址为: https://www.360docs.net/doc/c24411994.html,/asone/ 建议通过百度等搜索网站搜索“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通过点击显示的链接打开网页。 问题3:ba用户(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用户有什么区别? 答:ba用户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的业务管理员,可以为本企业新增/删除业务操作员、设置/修改业务操作员基本信息和权限、重置业务操作员密码。ba用户不可以选择业务系统办理网上业务。 业务操作员是ba用户(业务管理员)建立的业务操作用户,可以根据ba用户分配的一个或多个业务系统的权限选择相关业务系统办理网上业务。 问题4:企业用户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时,登录不成功。 答: 若企业是使用业务管理员(ba用户)登录的:

情况一:登录时提示“用户名不存在”。 该企业未开通应用服务平台服务,需联系当地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并打印ba用户的初始密码,开通将在第二天生效。 情况二:登录时提示“密码错误”。 (1)企业用户忘记密码,可联系当地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为该企业重置ba用户密码,密码重置 将在第二天生效。 (2)企业之前已经办理过进口名录(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的管理员用户名ba和初始密码的领用手续,并进行了修 改。因为企业的(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的管理员用户 名ba和密码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管理员用户 ba和密码是一致的,企业只需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 已改过的系统管理员密码登陆,并分配货物贸易网上业 务角色即可。如果企业(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的系统 管理员密码忘记,请参照第一条找外汇局重置。 若企业是使用业务操作员(非ba用户)登录的: 登录时提示“密码错误”,应首先使用企业的业务管理员(ba 用户)登录,为业务操作员重置密码后,再使用该业务操作员用户登录,办理业务。 问题5:企业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后看不到货物贸易监测系统。 答: 若企业是使用业务管理员(ba用户)登录的: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业务管理,规范外汇收支活动,指导各分支机构依法开展外汇业务,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以及保险项下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等。 第三条外汇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商业保险。外汇保险包括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和外汇再保险。 第四条公司外汇业务核算与人民币业务采取分账制,美元、港币、日元、英镑、欧元五种外汇资金在核算时同时以外币和本币(人民币)记账(其他国家的外汇,一律折为美元核算),可以单独出具以上五种外币的财务报表。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会相关规定按期上报各项外币资产和财务报表。 第五条公司按每月末人民银行外汇牌价作为固定折合率,每月末对外币资产和负债调整一次。权益类项目和损益类项目按照历史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不同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在货币兑换科目反映。各币种“货币兑换”科目余额通过“汇兑损益”科目结平。 第二章经营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 第六条总公司、各分支机构从事外汇保险等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

汇局核准业务资格并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总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不得擅自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是保险公司依法经营外汇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三年。 第七条对于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等外汇保险业务,应限于中国保监会核准的险种;对于外汇投资业务,应限于国家规定的投资渠道。 第八条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申请开办外汇保险业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业务; (二)具有规定数额的实收外汇资本金或者实收外汇营运资金; 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应当包括不少于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的实收外汇资本金;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资本金; 营运资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外资保险分公司应当具有不少于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营运资金;营运资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营运资金;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 (四)具有外汇业务管理经验的外汇业务主管人员;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呈报有关文件资料,经核准后发放《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一)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二)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三篇

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三篇 篇一:安全隐患整改报告 20XX年3月29日办事处安全生产巡查办公室领导组对我公司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对我公司安全方面上的不足提出了很多宝贵问题和意见。针对问题我公司高度重视,我公司主要安全管理人员于4月2日晚上,召开了安全隐患整改紧急会议,对领导提出的安全隐患进行了整理分类,并落实到位。现将安全隐患整改报告汇报如下: 1、车间部分电线裸露,未采用不燃套作保护。 整改情况:裸露电线已用不燃套材料进行了保护。 2、安全出口指示牌应急灯配置不足。 整改情况:已重新采购指示牌和应急灯进行安装完毕。 3、未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整改情况:已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培训,教育。 整改情况:目前已完成各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的培训。 20XX年7月20日

篇二:安全隐患整改报告 宝安区西乡街道安全生产巡查办公室: 根据贵方20XX年7月5日的现场巡查记录要求,我公司目前安全整改事项如下: 1、提供当日未能提交经营证照。 2、初步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档案。 3、已按要求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组织编写多项事故应急预案,并将于近期实施应急事故演练。 5、已按要求编写公司日常安全生产检查细则并予以实施。 6、已按要求派公司骨干参训安全主任的安全生产培训课程。 7、已按要求派公司负责人参训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课程。 8、生产车间安全出口已经按照规定由专人负责在上班时间开启。 9、已按照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和安全出口标志。 10、定期由公司负责人和安全主任主导并监督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二、三级教育)。 11、对相应操作工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深圳市新奥联电子有限公司 20XX年7月12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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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易) 外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 引。 第二条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 制。 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 第三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 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 物进出口一致。 第四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 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 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 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 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本指引第二条、第三条、 第四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 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

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 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 查),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 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 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第七条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对企业 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外汇局对企业贸易信贷进行总量监测,对企业贸易信贷规模实施比例管理。 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贸易信贷信息。 第九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国家可以依法对贸易外汇收支采取必要的 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企业名录管理 第十条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 发布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 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十一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名录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 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

2004050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外汇收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29号

弹出窗口上篇下篇关键词当前法规:8/24设置书签打印下载正文字体[小中大] 【颁布日期】2004.04.12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4.05.01 【分类号】417041200401 【失效日期】【内容分类】贸易外汇管理类 【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号】汇发[2004]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外汇收付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和便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外汇收付,现就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外汇收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保险费和赔款的支付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后,双方应将保险合同在各自开立外汇账户的外汇指定银行备案,备案银行留存保险合同复印件。 备案后,投保人从其在备案银行外汇账户支付保险费,或购汇支付保险费时,应当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下列有效凭证之一办理:“保险费通知书”,“预收保险费通知书”,“最低保险费通知书”,“保险承担费通知书”。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或预付赔款时,可持相关保险赔款计算书到备案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凭赔款计算书及被保险人“赔款转让授权书”,将赔款付至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账户。 备案银行应根据备案的保险合同,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提交的有效凭证进行真实性审核。 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保险费退费 (一)预收保费退费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持“预缴保费余额退款通知书”,到备案银行将保费汇至保险费缴纳人指定的账户。 (二)保险费退费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持“保险费退费通知单”或“保险合同批单”,到备案银行将保费汇至保险费缴纳人指定的账户。 三、追回款及追账费用的外汇收付 (一)支付代理追回款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当持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追收协议和“追回款通知”,到境内商业银行从其外汇账户向客户支付国际商账代理追收业务的追回款。 (二)支付保险业务追回款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项下向被保险人支付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追回款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当持“追回款计算书”,到相关保险合同备案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项下、根据被保险人债务重组协议向被保险人支付应收账款时,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持相关债务重组协议或相关文件到相关保险合同备案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 (三)被保险人归还已获赔款后追回款

供电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总结报告

供电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总结报告 为做好“中共十八大保电”工作,依据集团《关于开展保十八大电力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和我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减少和排除事故隐患,现将活动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措施 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落实项目部及所属各部门、各工区安全责任人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切实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 到实处,通过安全隐患排查行动,深入排查治理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规范生产安全防范体系,预防电力安全事故发生。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日常活动开 展由安全监察部负责。 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公司组织开展综合隐患排查活动。查找安全隐患,具体按以下方面重点排查:⑴、检查各领导、各部门、各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落实情况

。⑵、对#1、#2机组尤其是重要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不“带病”运行。⑶、组织对现场生产进行专项安全检查。严格按《中共十八大保电方案》进行安全生产。⑷、根据生 产情况,对带电作业、高空作业、油区作业、起重作业等高危作业进行检查。⑸、重点抓好生产现场安全帽、安全带及安全绳、绝缘鞋等劳保、应急物品的正确佩带使用工作。 ⑹、排查生产现场标志标牌、安全警告标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确保其有效投入运行。 三、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自4月份以来共查出一般性安全隐患290项,已完成279项,未完的要求责任部门落实整改。截止9月份共计查出安全生产隐患8项,其中火灾类3项,已完成2项,1项正在组织符合相 关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竞标后立即进行整改;设备类3项,已完成2项,其余1项正在积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施工单位进行审核竞标;生产管理类2项,完成2项;9月27日由安监部 组织进行“全厂失电”反事故演习;9月28日对全厂进行了节前安全大检查,对72相防寒防冻整改消缺项目进行了检查。现全厂通过安全隐患综合排查治理工作和日常的巡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第三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第三期) 问题1:90天以上海外代付,企业应如何认定是否需要进行报告,是按实际付款时间为准还是以还款给银行的时间为准来计算? 答:90天以上海外代付报告,以企业还款给银行的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 问题2:C类企业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是否以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来判断是否超90天?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C 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此条款中的90天以符合国际结算惯例的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为标准进行判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企业应当及时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报告。此条款中的90天以实际对外付款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 问题3: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是否仅指进口托收,不包括出口托收?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

指的是进口托收。该条款同时规定,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问题4:A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等其他银行表外融资业务,造成了进口日期早于付汇日期90天以上。此时,企业报告已经过了进口后30天内报告的报告时间窗口期限,该如何报告?是报远期信用证业务还是海外代付业务? 答:对于进口项下90天以内信用证业务,企业拟通过续办新的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延迟对外付款日期,造成实际对外付款日期迟于货物进口日期超过90天的,企业应当进行贸易融资业务报告。报告时须按照所涉贸易融资产品的合计期限填写预计付款日期,并根据所涉产品中期限较长的类型来选择报告业务性质。报告日期迟于进口日期30天的,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 问题5:C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等其他银行表外融资业务,是否先后应出具两份登记表供银行在开证和进行海外代付业务时审查? 答:C类企业开立信用证前,需到外汇局开立《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C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结算业务后不允许续作海外代付。 问题6: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手续时,须审核企业提交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并在单证正本上签注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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