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特殊人群的用药指导考试试题(二)

2014年特殊人群的用药指导考试试题(二)
2014年特殊人群的用药指导考试试题(二)

特殊人群的用药指导考试试题(二)

一、X型题(本大题89小题.每题1.0分,共89.0分。由一个题干和A、B、C、

D、E五个备选答案组成,题干在前,选项在后。要求考生从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第1题

老年人患病的特点是

A 此伏彼起,并发症多

B 意识障碍,诊断困难

C 起病隐袭,症状多变

D 病情进展,容易凶险

E 多种疾病,集于一身

【正确答案】:A,C,E

【本题分数】:1.0分

第2题

妊娠4~9个月需遵医嘱使用的药物是

A 麦角胺

B 磺胺类

C 卡马西平

D 四环素类

E 利血平

【正确答案】:A,C,E

【本题分数】:1.0分

第3题

以下肾功能衰竭时忌用的药物是

A 盐酸美加明

B 麦角胺

C 吲哚美辛

D 新霉素

E 二甲双胍

【正确答案】:A,B,D,E

【本题分数】:1.0分

第4题

对于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者临产期使用可引起溶血的有

A 抗疟药

B 磺胺类

C 硝基呋喃类

D 氨基比林

E 大剂量脂溶性维生素K

【正确答案】:A,B,C,D,E

【本题分数】:1.0分

第5题

对老年患者用药安全的对策是

A 医师的治疗方案要简单明了

B 联合多种用药

C 药师更要关注老年患者

D 老年人应当进补服用保健品

E 老年人自己要合理应用保健品

【正确答案】:A,C,E

【本题分数】:1.0分

第6题

以下为老年人用药不合理的是

A 酮康唑与西味替丁

最新担保法试题_及其答案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列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2、《担保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3、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4、我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6、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依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折价)、(拍卖)、(变卖)。 9、抵押人以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0、《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债务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2、《担保法》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17、《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18、票据的种类有(汇票)、(本票)、(支票)。 20、《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判断题 1、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2、担保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3、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免除保证责任。(×)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个月。(×) 5、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6、质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8、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保证人。(×) 9、国家权力机关,军事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作保证人。(×) 10、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11、当事人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2、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 √) 1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百分之三十。(×) 14、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 15、根据贷款通则,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明确其所欠贷款债务由改造后公司全部承担;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 16、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 18、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抵押。( √) 三、单项选择题 1、甲向乙借款,并约定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向丙借款,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乙丙均欲行使对该车的质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D )。 A.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B.甲与乙之间的质押合同生效

担保法司法解释+解读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

担保法司法解释起草人曹士兵+解读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主持人:今天晚上我们十分荣幸地请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曹士兵老师为我们做题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的讲座,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曹老师的精彩演讲。 曹士兵:首先非常荣幸能到人民大学来同大家一起学习《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是非常庞杂的,而我们今天只有两个小时的时间,我想,在座各位可能有一些了解担保法及其相关知识,有些可能并不太熟悉我们国家这方面的法律,所以我尽量讲一些比较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在此之前我想谈一下我个人做法官的体会,也就是我自己在做司法解释时的一些体会。 我是95 年从社科院法学所博士毕业以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至今已工作了六年,有一些体会。我先说一下做法官的体会和具体到担保法的一些体会,然后再讲一些担保法中比较重要的制度以及规范。中国的法律和国外的法律一样,都体现在具体的规范当中,一个制度是通过规范而存在的。对一种法律及其相关规范,不同的人进行研究时也并不相同,法官是如何看待法律的呢?我个人最大的体会是,法官看法律犹如一个技术员。我们在座的学生和学校的老师在研究法律的时候,尤其是研究理论法时,很多是把目光放在文化、逻辑和历史上面,而做为一个法官在看待法律时是看其具体的法律规范。如果碰到一个纠纷,要是去问法官,他会告诉你这个纠纷在中国的法律下大概会如何;如果去问一个理论家的话,他会告诉你他个人会认为是怎么样。所以我觉得,在法官眼中看法律是看每个具体的法律条文的,或者说,法官在讨论一个问题时不会谈到个人的观点,他不是靠观点而是靠依据来办理案子。 在我所写的《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一书的前言中就是论述的这个问题。我们在做法学研究时,有些人研究的是法律哲学,法律文化,而法官研究的是“法之术”,即对于手中的案件,中国法中有哪些法律资源可供裁决,而且这些裁决必须有明确的依据,这些依据要体现在判决书中,这是我做法官的一点感觉。在座各位如果未来还是研究法律的话,大体上有二条路,一条就是研究“法之学”,一条是研究“法之术”,研究“法之学”还是研究“法之术” 都应当是融汇贯通的,也就是说我们既不能撇开中国的法律而去研究法,也不能撇开法的传统、历史、文化而仅仅研究条文。两者如果欠缺其中之一,水平都会受到局限,最好是先知道法的规范,在此基础上知道世界各国在同样的地方有怎样的规定,在制度上进行横向的比较。还要知道其文化,了解为什么在同样的问题上不同的法系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显然这是来源于一个国家的传统和文化的。法律毕竟不象自然科学那样,它的研究对象是人,因此必然会有差异。我之所以要讲这些内容,是因为对于担保法而言,当一个法官来讲担保法时,实际是要解决整个担保纠纷当中的种种问题,提供解决方法。当然这里所有的解决方法都不是法官的个人观点,而是必须有依据的。因此,作为一个法官来谈担保法时就要告诉别人,中国的担保法是怎么规定的;如果担保法中没有规定的话,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的话,域外法又是怎么规定的。总体来说,就是具体到每一个细节上去。 有时你会发现不同的案件就因为证据上的细微的区别,会导致处理上的不同。 但担保法毕竟是一个小法,某种意义上讲是一个特别法。我们在了解它时,至少要有一个基本的出发点,即研究某一法律时不能研究空中楼阁,要有基本

担保法试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 1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V)。 2、担保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V) 3、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免除保 证责任。(X)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3 个月。(X) 5、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X) 6、质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 款°(X) 7、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V) 8、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保证人。(X) 9、国家权力机关,军事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作保证人。(X) 10、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V) 11、当事人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X) 12、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V ) 1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百分之三十。(X) 14、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V ) 15、根据贷款通则,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明确其所欠贷款债务由改造后公司全部承担;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 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V) 16、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V ) 17、保证担保的范围仅包括主债权及利息。(X ) 18、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抵押。(V ) 19、判决或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而且申请执行的时效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X ) 20、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内行使抵押物权。(X)二、单项选择题 1、甲向乙借款,并约定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 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向丙借款,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因甲无力

特殊人群用药原则

特殊人群用药原则 选择用药时首先要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同时还要根据患者的年龄、性别及一些特殊情况来考虑用药的选择和剂量。这里介绍对于老年人、小儿、孕妇及肝、肾功能不良者的用药原则: 1 、老年人用药的原则:老年人由于机体各系统发生退行性变,因此,老年人用药与成年人比不仅存在量的差异,也有质的变化。只有在了解老年人的生理生化特点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掌握老年人的药物治疗。 ( 1 )药物的正确选用:在明确诊断之后,首先考虑使用药物的利弊,权衡得失。有一些疾病对老年人是不必用药的,如轻度高血压、轻度糖尿病,一般可以采用饮食等生活方式的干预治疗。年轻人适合的药物,老年人不一定适合,如苯海索、巴比妥类等。对于感染性疾病,在选择抗菌药物时要注意药物对老年人肝肾功能的影响。 ( 2 )剂量的选择:中国药典规定,60 岁以上的剂量为成人剂量的3 / 4 。实际上有些药物(如中枢神经系统抑制药)应当是成人剂量的1 / 2 或1 / 3 为起始剂量。老年人用药剂量原则上应由小到大,以求找到最合适的剂量实行剂量个体化,如抗高血压药、抗心绞痛药等。应用抗菌药物治疗感染性疾病时,要特别注意治疗的疗程,防止用药时间过长而发生二重感染。

( 3 )重视老年人的依从性:老年人按医嘱服药,提高依从性是保证治疗效果的重要因素。因为老年人常常忘记服药或服错药。一方面医护人员应耐心向老年患者解释用药的目的、剂量和疗程,尽量简化治疗方案;另一方面应选择适合老年人乐于接受的剂型,还应取得患者家属的协助监督和配合,这对长期用药的老年人尤为重要。 2 、新生儿、小儿用药的原则: ( 1 )根据年龄、体重或体表面积计算用药量:常用的计算儿童用药量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①按体重计算:小儿剂量一成人剂量X {小儿体重(kg ) - 50 [成人平均体重(kg ) 附:由年龄估计小儿体重方法: 1 一 6 个月体重(kg )一月龄(足月)X0 . 6 + 3 7 一1 2 个月体重(kg )一月龄(足月)XO . 5 + 3 1 周岁以上体重(kg )一年龄又2 一+8 ②按体表面积计算: 体重<30 吨时,体表面积(时)一体重(吨)XO . 035 (耐/掩)十0 . 1 ( mZ ) ;体重>3okg 时,体表面积(mZ ) = 1 . 15 ( mZ ) + 0 . 1 ( mZ ) / skgX (体重一30 ) kg 由体表面积推算小儿剂量之公式为: 小儿剂量一成人剂量X (小儿体表面积令1 . 7 ) ( 2 )避免使用对中枢神经系统敏感的药物:新生儿和婴幼

2020年最新担保法司法解释

2020年最新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一,澄清了担保法的模糊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明确了反担保的规定 反担保是被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确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权利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对于反担保,司法解释主要明确了两个问题:一是反担保人的范围,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二是反映担保的方式,《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 2.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关于合同变更与保证人的责任,《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这一规定,实践中的理解很不一致。有人认为,凡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就不承担保证责任;有人认为,只有在主合同客体和内容变更时,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才不承担保证责任;还有人认为,担保法规定的变更合同,是指合同更新。对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作了详细的说明,这一解释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解释符合保证责任的附随性原理。但这

里只是规定了合同的内容变更的情况,而没有包括合同标的的变更。因此,变更合同标的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第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例如,主合同双方当事人虽然协商对主合同的部分进行了变更,但双方并没有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虽然变更未经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仍然应当承担责任。 3.混合共同担保 混合共同担保是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也就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混合。关于混合共同担保,《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对这一规定,实践中理解不一,主要分歧在于物的担保的提供人是谁。我认为,《担保法》第28条的规定,应仅指保证和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而不包括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因为,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都属于保证人,在清偿上不应存在先后次序。那么,在保证人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混合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作了规定。该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

综合-第六章特殊人群用药指导[1]

第六章特殊人群的用药指导 (一)小儿和老年人用药 1.小儿用药 (1)小儿不同发育阶段的用药特点 A 新生儿期用药特点(出生后28天内) 药物的吸收: 局部用药体表面积相对成人较大、皮肤角化层薄、局部用药透皮吸收快局部易中毒易中毒:硼酸、水杨酸等 口服用药胃粘膜未发育完全、胃酸分泌少、胃排空时间长 注射给药皮下或肌肉血液循环不足影响分布不采用大部分采用静脉注射给药 药物分布:体液高于成人,水溶性药物在细胞外液稀释后浓度低,排出较慢关键血浆蛋白药物结合程度结合力低,药物游离比重大,易发生药物中毒脂肪含量低,脂肪性药物不易充分结合,易中毒 药物代谢:酶系统发育不足代谢慢,血浆半衰期延长 药物排泄:肾小球过滤率比成人低30%~40% 一般新生儿用药量宜少,用药间隔时间尽量延长。 B 婴儿期用药特点(出生后1月~3岁) 相对新生儿期显著成熟,但从解剖学,发育尚未完全,用药需给予注意 口服药以糖浆剂为宜;口服混悬剂在使用前充分摇匀;维生素AD滴剂绝不能给熟睡、哭吵的婴儿喂服, 以免油脂吸入性肺炎 注射给药常用静注或静滴 神经发育未成熟常出现高热惊厥可适当用镇静剂婴儿期使用吗啡等会引起呼吸抑制,不宜使用,氨茶碱慎用。 C 儿童期用药特点 生长发育期,新陈代谢旺盛,对一般药物排泄比较快。注意预防电解质平衡紊乱,不宜长期或大量应用算碱类药物。 激素类药物慎用骨和牙齿发育受药物影响四环素18岁以下儿童慎用 (2)小儿用药注意事项 1.严格掌握剂量,注意间隔时间 2.根据小儿特点,选好给药途径 3.小儿禁用药物。 (3)小儿禁用的药物 四环素---8岁以下氯霉素磺胺药去甲万古霉素对乙酰氨基酚呋喃妥因--- 新生儿 2.老年人用药 (1)老年人患病的特点 a起病隐袭,症状多变b 病情难控,恶化迅速c 多种疾病,集于一身d 意识障碍,诊断困难e 此起彼伏,并发症多。 (2)老年人药动学特点与药效学特点 吸收:胃肠肌肉萎缩张力降低胃排空延缓胃酸分泌减少Ph值升高酸性药物分解增多,

特殊人群安全用药

特殊人群安全用药常识 一老年人用药常识 1.1…老年人用药应注意什么? 由于老年人对药物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的过程都与中、青年不同,故用药必须十分注意。 (1)掌握服药技巧老年人可能因缺乏唾液分泌,吞咽药丸困难,可在吞药片前 先喝一两口温水湿润喉头,然后再服药,并服用一杯温开水。在吞服药片时,最理想的姿势是站立,可防止药片停留在食道上刺激胃壁。有些药片需咬碎后吞服,可将药片掰开,或置少量温水中,待其崩解后服下;有些药片是缓释剂型的,则必须整个吞服,绝不能掰开或溶化开;有些药片需放在舌下含化的,应将其置于舌底,使其慢慢溶化吸收。因此,老人在服药时必须详细阅读说明书或标签,遇有疑问,应及时向医师或执业药师进行咨询。 (2)用药品种不宜多许多老年人患有多种疾病,接受多种药物治疗,同时服用 多种药物容易因药物的相互作用而增强毒性反应。故老年人服药应以单一品种为好,如必须合用多种药物,应向医师或执业药师进行咨询,以利安全有效。 (3)定量、准时服药老年人记忆力衰退容易忘记服药,但药物必须定时、定量 服用,才有预期的效用。如经常忘记服用,则药效减低、甚至无效。为防止忘记服药,可以在每次服药后将闹钟调到下次服药时间,以提醒自己准时服药。绝不应将忘记了的剂量加在下一次以求补偿,这样会引致“过量服药” 而产生不良反应。 (4)慎用某些药物由于老年人机体各器官的功能衰退,一旦用药出现不良反应 就比较严重,因此对某些药物必须慎重使用。 ①解热止痛药老年人使用解热止痛药物如用量过大或间隔时间太近,有可能引 起大量出汗,导致虚脱。 ②泻药老年人便秘,若长期靠泻药导泻,易发生结肠痉挛,使排便更加困难; 长期服用泻药还可能因钙和维生素的丢失造成体内钙和维生素的缺乏。 ③含伪麻黄碱的抗感冒药男性老年人多患有前列腺肥大的疾患,此类药物易引 起老年人的尿痛、尿闭,甚至血压升高。 ④胃肠解痉药胃肠解痉药如溴丙胺太林、氢溴酸山莨菪碱(654-2)等,对青光 眼、前列腺肥大等老年常见疾病的患者均不宜应用。 除上述非处方药物外,大量的处方药如安眠药、心血管药、降糖药等都需慎用。 (5)不迷信价格昂贵的药物患者吃药主要是为了对症治病,价格昂贵、外包装精 美的药物,并不一定与疗效成正比,花小钱亦能治大病,一定要抛弃“价格贵的药物,疗效才好”的错误观念。应当根据病情合理用药,非处方药既安

担保法司考题

2012--(一)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 请回答第86—91题。 86.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B.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C.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D.丁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ABCD 87.在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前,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甲公司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C.须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D.须先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AB 88.在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B.丁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C.丙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D.丁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AB 89.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之后,王某死亡之前,关于挖掘机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公司 B.丙公司 C.丁公司 D.王某 D 90.王某死后,关于甲公司与王某的买卖合同,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甲公司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B.大王和小王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C.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D.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按其继承份额负按份责任

2019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

2019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 七、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三条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 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 者免除担保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 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能够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理应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 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能够将债务人或者保证 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能够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能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一百二十八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 人和担保人理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能够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第一百二十九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理应 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理应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理应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理应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一条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能够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 第一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理应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 第一百三十三条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 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在担保法施行以前作出的相关担保问题的司法解释,与担保法和本解释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司法考试真题汇编——担保法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汇编——担保法 【2011】 7.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10.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属于选择之债 B.属于连带之债 C.属于按份之债

D.属于多数人之债 11.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14.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担保法、物权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担保法、物权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考试试题及答案 1、担保理财有什么优势, 1、收益固定: 根据投资金额不同,投资理财年固定收益在12%——13.06%之间;2 、方便 理财金额和期限由客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理财金额起点为3 万元;3 、安全放心: 专灵活: 业人士负责全程操控、严审借款人得资信状况,公司负责提供担保、保证借款本息安全收回,风险几近趋零(不动产抵押+强制执行公正+专业担保机构担保) 2、中小企业在申请担保贷款时需要提供哪些书面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本年度经年检过的复印件一份)2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本年度经年检过的复印件一份)3 、税务登记正副本(有效期内的复印件一份)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复印件一份)5 、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变更连续)、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6、授信申请和贷款申请(公司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方式)7、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8 、公司股东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复印户主及本人)9 、前三年度及近一期的财务报表10、近半年期的银行对账单(单位账户及个人银行卡明细)11 、公司行业情况(历史、现状、前景、同行业相比)、经营状况(管理情况、收入、产出、销售等)及风险分析(价格风险、经营风险、政策风险)、公司组织结构及人员情况1 2、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财务主管简历及联系方 公司前三年上、下游客户及相关合同14、公司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自有房产复

印件式13、

15、主要财务明细科目,应收款、应付款前三年及账龄分析16、特殊行业持有的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等许可证明、资质证书17、担保单位需提供相同资料,如土地、房产抵押需提供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18、反担保措施以上资料复印件全部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须经本人签字及按指印。 3、车辆抵押贷款时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车辆要求: 购车五年以内郑州市非营运车辆 贷款期限: 一年以内 贷款成数: 车辆评估值的50% 提供资料: 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入证明、行车证、购车全套手续、车辆手续(机动车登记证、行车证、保险、保单<三责、盗抢、车损、自燃>、购置附加税、购车发票、排污费发票、合格证等) 4、二手房按揭贷款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房龄要求:1995 年以后 贷款期限:1 ——20年 提供材料: 买卖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买房收入证明、收付款证明、过户前后的房产证复印件、有效的买卖契约、契税、契证、交易税原件、卖方同意出售证明。 5、贷款合同文本应如何填写, 1、合同文本要统一使用有关合同文本; 不得因单笔业务对合同文本条款进行修改。对单笔贷款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在合同中的其他约定事项中约定。 2、合同填写必须做到标准、 规范、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避免涂改。3、需要填写空白栏且空白栏后有备选项的,在横线上填好选定的内容后,对未选的内容应加横线表示删除; 合同条款有空白栏的,但根据实际情况不准备填写内容的,应

特殊人群的用药问题

第六章特殊人群的用药问题 内容提要 特殊人群主要包括妊娠及哺乳期妇女、小儿、老年人和肝肾功能不良者。这些特殊人群在生理、生化功能等方面与一般人群不同,药物进入体内后,受机体方面的影响很大,因而表现出与一般人群不同的药物代谢动力学特征和药效作用。妊娠和哺乳期是女性的特殊时期,妊娠时,母体与胎儿是同一环境中的两个紧密联系的独立个体,其生理反应和对药物的敏感性有很大差异。母体用药不当,某些药物能透过胎盘屏障,对胎儿的生长和发育造成影响,甚至引起流产、早产或先天畸形。哺乳期间用药,某些药物可出现于乳汁中,乳儿成为间接用药者,也可能影响其生长发育,因此用药时必须考虑可能进入乳汁中的药物对乳儿的影响。小儿在体格和器官功能等方面都处于不断发育的时期,其新陈代谢旺盛、循环时间短、一般对药物排泄较快,但肝、肾功能、中枢神经系统及某些酶系统尚未发育成熟,用药不当常可致不良反应或中毒。老年人机体各系统退行性变,导致体弱多病、用药品种多,剂量相对大,不良反应发生率较高,由此导致的药源性疾病发生几率也高。肝脏和肾脏是药物的代谢和排泄的主要器官,肝肾功能不全必然影响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因此,这些特殊人群的用药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在用药时,需要有针对性地遴选药物,或者调整用药剂量,并进行用药监护,确保其用药的安全、有效和经济性。 第1节妊娠期及哺乳期合理用药 妊娠期和哺乳期是妇女的特殊阶段,这一阶段容易受到药物和其他因素影响。产前 用药,药物可通过胎盘转运至胎儿;分娩后用药,有些药物会通过乳汁转运至新生儿。不同孕期用药对胎儿的损害性质亦存在差异。发生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反应停事件”,就是妊娠早期妇女服用沙利度胺(反应停)后发生近万例短肢畸胎。另外,二乙基己烯雌酚(DES,人工合成的雌激素)作为治疗早孕并发症的药物被临床广泛地采用多年后,人们发现该药孕期应用和女婴将来阴道腺癌发生相关,这种远期影响引起了人类对药物致畸作用的高度重视和警惕,各国针对围产期用药和新药的研究都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一、妊娠期药代动力学特点 (一)药物的吸收 1. 药物吸收更完全妊娠期间,由于受孕激素影响,胃肠系统的张力和活动减弱,使胃

担保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1:张三开了一家名为烂漫花溪的网吧,由于生意红火,就想买下自己网吧旁边的一个门面扩大经营规模。因刚购进了一批电脑,缺少资金,便对自己的熟人李四提出借款60万元的请求。李四同意借款,要张三提供担保。张三于是在06年3月以刚买的价值40万元的电脑设定抵押,并和李四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期为2年。06年5月,李四依约将60万元借给了张三,按约定,张三应当在08年4月30日以前归还借款。后李四感到不放心,要求张三提供其他担保。于是,张三的哥张大又于06年7月与李四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以张大的一辆小汽车作为抵押,以担保张三按期偿还债务,抵押期仍为2年,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张三的另一朋友王二也出面表示自己可以担任张三还款的保证人,并于06年8月3日手写了“我愿意为张三充当还款的担保人直至该款本息还清时为止”的纸条交给李四。张三扩大经营后,一开始生意尚可,但不久在同一条街上开了好几家大型网吧。再加上张三迷上了赌博,到08年年底时,不仅没有挣钱,还欠下一屁股债。09年以后,张三因为生活困难已经卖掉了后来购买的门面,只能靠着原来门面的租金维持生活。在此期间,李四因外出做生意,一直未向张三讨要其借款。根据案情,分析下列问题: (1)如果李四于10年6月回到家乡,此时他还能否主张实现在电脑和小汽车上的抵押权?为什么? (2) 李四对张三的债务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3)如果李四于09年3月向王二主张权利,此时应如何计算保证合同期间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 (4) 李四在张三无力还款时,应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 (5)假设在李四不知情的情况下,张三于09年3月将抵押物该批电脑出售,张大于09年7月将小汽车送人,则李四在该批电脑和小车上的权利是否消灭? 案例分析2:05年6月,甲因经营需要,向乙借款12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为两年,丁为甲还款的保证人。06年10月,甲还给乙6万元。06年9月,甲因急需资金,又向乙借款12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告知丁。两年期满,甲无力偿还所欠18万元欠款。因此,乙请求丁某偿还借款。 根据案情,分析下列问题: 1.丁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2.丁应偿还多少借款? 3.丁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甲追偿? 案例分析3:2006年10月15日上午,某地张三在电话中骗异地李四称自己有一部小汽车,商量以车为质押物向李四借款周转。当天下午,张三以每天300元的租金向该县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了一辆“帕沙特”小车(价值16万元,未约定租期)。将车租来后,张三以该车为质押物向李四借款8万元,约定5日内归还所借款项、每日利息1000元。在向李四借款时,张三骗李四说该车系自己的私家车,并将车钥匙及行驶证连同车辆交给李四作为质押物。过后,张三将借来的8万元悉数花光。同时无法筹集到钱还给李四,该车一直由质押在李四手上。10月25日,李四多次向张三催讨欠款,张三均称无力还款。 问:李四是否取得该车的质押权? 案例分析4:A公司向B公司购买价值100万元的钢材。双方约定,A公司先预付40万元货款,另外6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两月内付清,由C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和范围。提货一个月后,A公司在征得B公司同意后,将6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D公司。对此,C公司并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B公司要求C公司偿还60万元货款及利息,而D公司因破产清算,公司的账户被冻结。于是,B公司找到C公司,要求其承

特殊人群用药安全

特殊人群用药安全 特殊人群是指妊娠和哺乳期妇女、新生儿、婴幼儿、儿童及老年人。特殊人群的生理、生化功能与一般人群相比存在着明显差异,这些差异影响着特殊人群的药动学和药效学。高度重视特殊人群的特点,做到有针对性地合理用药,对保护特殊人群的健康尤为重要。 1小儿用药 儿童处在在不断生长、发育、成熟、完善的过程中[1],机体各系统、器官的功能尚未发育完全,肝脏的解毒和。肾脏排毒功能以及血脑屏障的作用也还不健全[2]。药物在儿童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等药代动力学差异很大,用药稍有不慎,极易产生不良反应,与成人相比,更容易发生用药的不良反应。因此,小儿用药时要注意下列各点。 1.1正确计算小儿用药量小儿用药过程中,药量杜绝使用含糊不清的表达,譬如 "差不多"、"大概"等等。正确计算小儿用药量至关重要,药量不准,不是导致药物难以奏效,就是容易引起药物过量,从而产生不良反应。因此临床医生在婴幼儿用药时,一定要考虑到婴幼儿的生理特点,慎重选择药品。 1.2严禁婴幼儿使用成人药品有些药物只使用过程中,对年龄有着明确的规定,对儿童是禁用的。如抗菌药物中的的喹诺酮类的药物,明确规定小儿禁用,喹诺酮类最突出的不良反应是对软骨的损害,不宜用于骨骼系统未发育完全的18岁以下的儿童。 1.3不能滥用抗菌药物新生儿的肝酶系统相对不足,另一方面,新生儿的肾排泄能力又弱,一些毒性大的抗菌药,应尽量避免给儿童应用。抗生素系处方药,应由医师根据患儿的病情开具处方。盲目的使用抗菌药物会使细菌产生耐药性,更会产生诸多的不良反应,从而导致治疗疗程延长。 1.4不滥用维生素一些父母误认为维生素类是营养剂而不是药物。其实任何一种营养剂,过量服用都会对儿童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尤其是脂溶性维生素,服用过量会蓄积体内,引致慢性中毒,服量过大,还会引致急性中毒。 1.5使用外用药小儿使用外用药应小心,尤其是新生儿,他们的皮肤、黏膜面积相对比成人大,皮肤角化层尚未发育完善,故无论对外用、滴眼及滴鼻药物的吸收量都较多,过量使用可能引致中毒。例如强力的皮质激素类软膏,不适于小儿,以免透过皮肤被吸收。故非处方药目录中收载了作用温和的氢化可的松,用以治疗婴儿湿疹等皮肤病[1]。 2老年人合理用药 我国已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而且老年人患病率高,由于老年人对药物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的过程都与中、青年不同,故用药必须十分注意[3]。 2.1优先治疗原则老年人由于生理衰老、病理变化,常患有多种慢性疾病,且病情往往复杂多变,用药时应当明确治疗目标,权衡利弊,抓住主要矛盾,避免用药不当导致病情恶化或产生严重不良反应。 2.2个体化原则因为不同药物的药动学、药效学在老年人和青年人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使得用药个体差异大,且不良反应发生率增加。所以老年人用药时,必须切实掌握用药指征、遵循个体化治疗的原则、尽量减少合并用药的概率[4]。从50岁开始,每增加1岁应减少成人用量1%;60岁以上用成人剂量1/3;70岁用1/4;80岁用1/5;从最小剂量开始。对于需长期服用药物的老年人来说,应定期监测肝、肾功能及电解质、酸碱平衡状态。 2.3用药简单原则老年人用药应少而精,减少用药种类,从最小剂量开始。选用合适的药物,中西药不可随意并用。 3孕妇合理用药 孕妇因生理情况发生改变,服药机会大大增高,很多药物都能通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影响胎儿组织器官的发育和功能,甚至发生畸形,因此使用药物治疗时主要从考虑母婴两方面考虑[5],以保证胎儿及孕妇的健康与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担保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担保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担保法》对保证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其中有些是对原有规定作了修正,有些是对原来欠缺的部分作了补充。 担保行为不仅可以发生在民商事关系中,也可以发生在司法程序中,比如法院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担保,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及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也同样适用于执行中的担保行为。但是,执行担保与民商事关系中的担保有很多不同之处,因此,两者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适用上也有各自的不同。 民商事关系中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由于司法程序的特殊性,留置与定金不能作为执行中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适用于执行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指导意见 第一条保险人为分期付款的商品买受人履行付款义务提供保证保险,而商品买受人没有履行付款义务,保险合同受益人请求法院判令保险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适用《保险法》的规定确定保险人责任。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又向债权人出具有保证买受人履行债务内容的保证书,债权人要求保险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院可以适用保证的法律、法规确定保险人的民事责任。 第二条主债务人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与债权人重新达成还款协议的,除保证人明确表示继续提供保证外,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的,除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明确表示不再承担责任外,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在债权人催款通知书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应视为设立新的保证。

担保法试题-及其答案

《担保法》知识竞赛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列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2、《担保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3、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4、我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6、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依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折价)、(拍卖)、(变卖)。 9、抵押人以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0、《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债务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2、《担保法》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17、《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18、票据的种类有(汇票)、(本票)、(支票)。 20、《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判断题 1、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2、担保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3、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免除保证责任。(×)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个月。(×) 5、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6、质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8、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保证人。(×) 9、国家权力机关,军事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作保证人。(×) 10、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11、当事人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2、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 √) 1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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