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

征收使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境内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防治、监督和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年终结余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统筹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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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旗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水利部和自治区审批的项目,建设期间、生产运行(试运行)期间由项目所在地旗县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下列方式计征: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

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及附属实施、专用道路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第八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0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吨2元,其中:褐煤按照每吨1元(不足1吨的按1吨计);石油、天然气按照生产量计征,原油每吨20元,天然气每立方米0.006元。

(三)对矿产资源以外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第三和第四条的规定,由盟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会同水利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缴纳义务人应当向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及矿产资源生产量、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并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缴纳通知单的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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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水土保持费应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预算编制时间和流程同步编制预算。在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时采取申报、评审等方式,以加强项目资金安排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第十三条旗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并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三章缴库

第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2:7比例分别缴入中央、自治区、盟(市)国库,其中,盟(市)与旗县的分配比例由盟(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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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实行就地缴库方式。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随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缴纳义务人,由缴纳义务人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银行办理缴款。

第十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4款46项09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八条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及地方各级国库,不得截留、占压、拖延上缴。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监缴中央分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重点用于对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该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设定可衡量的预算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不明确、不具体的支出项目不安排支出预算。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绩效目标审核、批复工作并指导使用部门和单位开展绩效自评价工作,选取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再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

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级政府批复的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并批复下达。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严禁截留、转移、挪用资金和随意调整预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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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水土保持补偿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缴纳义务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第二十六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后,1995年11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内政发〔1995〕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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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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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2005〕22号-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司局函 保监〔2005〕22号 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理、监测、评估、咨询等计费工作,促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水利部水总〔2003〕67号)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和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计列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的规定,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水土保持勘测设计费按该文件执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可参考表1标准计列。 表1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计列标准 二、水土保持监理费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 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国家发改委与建设部将共同开展建设监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水土保持监理收费应按新标准计列。新标准未颁布前,可参考主体工程现有标准执行。 三、水土保持监测费 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2号令)和?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SL277-2002)要求,水土保持监测费包括监测设施费和施工期监测费。其中,水土保持监测设施费在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费中计列,施工期监测费可参考表2标准计列。 表2 水土保持施工期监测费计列标准 注:地貌类型调整系数山区为1.2,丘陵及风沙区为1.0,平原区为 0.8。 四、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规定,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咨询评估单位编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其费用可参考表3标准计列。

发改价格[2014]886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等规定,现就水土保持补偿费试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考虑不同区域水土流失状况和不同行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差异; (三)与国家资源税改革及其他资源补偿类收费政策相衔接;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 (五)考虑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生态环境治理投入等方面的差异; (六)在自然地理环境相似的地区,对中央和地方企业不得制定歧视性收费标准。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东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中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2元,西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不超过2元。各地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评估损害程度,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按照从低原则制定。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 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5-2 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上述各类收费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三、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浅析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

浅析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 摘要:水土流失不仅蚕食着珍贵的土地资源,而且威胁着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破坏着生态系统的正常良性循环。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建立一套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它是促进地区间协调和公平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为此,我们应健全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相关制度,利用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实现生态补偿的法制化、规范化。 关键词: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意义、建议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水土保持工作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于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和完善水电、采矿等企业的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机制,从水电、采矿等资源的开发收益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企业所在地环境的恢复治理,防治水土流失”。水土保持是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是增加水土保持投入,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的重大举措,也是落实中央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更是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有效手段。于是,在水土流失区域建立良性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保护和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显得尤为重要。 1 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必要性和意义 1.1 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水土流失不仅蚕食着珍贵的土地资源,而且威胁着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破坏着生态系统的正常良性循环。水土流失会毁坏大面积的林地草地,导致土壤植被覆盖度降低,土层变薄,肥力下降,有效含水量减少,调节气候、水分循环的功能随之下降,致使水灾、旱灾等自然灾害加剧。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各地的厂矿企业如雨后春笋破土而出,重经济轻水保,致使水土流失愈演愈烈。同时水土保持工作在近50多年的发展中,有着很多的缺陷,例如水土保持生态效益在保护者、破坏者、受益者和受害者之间的不公平分配,导致受益者无偿占有水土保持生态效益,水土流失治理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回报,缺乏保持水土的经济激励;同时导致水土流失者、破坏现有水土保持设施者未能承担破坏生态环境、导致水土流失的责任和成本,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这种生态保护及其经济利益关系的扭曲,使水土保持工作面临很大的困难。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建立一套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完善、统一的生态补偿机制,确保在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下,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投入的制度化、规范化、市场化。1.2 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意义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调整与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相关的各方利益关系的手段总和。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可以使水土保持各个方面的工作效益最大化,并且有助于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第一,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促进地区间协调和公平发展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生态环境的恶化一方面严重地制约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也因生态环境保护成果的不合理分享,加剧了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协调,需要通过生态补偿机制等调整环境利益分配关系的手段,来促进城乡、地区和社会群体间的协调和公平发展。第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建立完善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为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稳定的资金渠道,是“在发展中得保护,在保护中求发展”思想得以长期、稳定实施的重要手段。 2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现状及建议 2.1 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方面 基层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机制的人力物力不到位。人力是做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而

深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服务费计列办法

深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服务费计列办法 一、明确我市水土保持服务费计列的必要性 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有着积极意义。但由于以上文件中确定的各项水土保持服务收费相差较大,且服务费计列标准与我市生产建设项目的特点不符,既不便于建设单位和审计部门对水土保持服务费用的管理,也不利于设计、咨询单位的公平竞争,长此以往,将会危害我市水土保持事业的健康发展。2002年颁发的《标准》对水土保持工程特性的规定不符合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特点。如水土保持方案设计费的综合调整系数按《标准》计算仅为0.476(Ⅰ级工程的复杂调整系数为0.85,水土保持工程附加调整系数为0.7,专业调整系数为0.8,三项乘积为0.476),且水土保持初步设计阶段仅占全阶段的20%,各项水土保持工程的调整系数设置太低;而各类土建工程的设计费平均综合调整系数介于1.1与1.2之间,同时风景园林的设计取费定额标准折算约为土建工程的2.5倍。 实际上,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措施必须满足生态建设的需要,其设计需配置大量的植物措施和工程措施,尤其是城市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措施设计,不仅涵盖面广、技术复杂,而且内容琐碎、工作量大。根据上述特点,城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计取费标准应介于土建和园

林设计之间,而不该低于土建项目。我市水土保持设计取费如果按水利部指导意见的标准(见附表3)执行,建设单位可能认为偏高,而若按2002年的《标准》执行,实际取费标准又太低,致使水土保持方案设计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 为指导我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服务收费,规范收费行为,明确适合我市开发建设项目特点的水土保持服务费计列是十分必要的。 本办法所称的开发建设项目与生产建设项目同义。 二、水土保持服务费计列的依据 (一)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 (二)关于颁发《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的通知(水总[2003]67号) (三)《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号) (四)《深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报告书编制指南》(深水保[2006]135号) (五)《深圳市水土保持工程综合单价》(深建价[2005]05号)

巴彦淖尔市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探讨

【水保与生态】 巴彦淖尔市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探讨 母吉君,焦建国,陈全才,赵金柱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水土保持站,内蒙古临河015000) 〔摘要〕文章就巴彦淖尔市水土流失现状及治理情况,提出要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加大补偿力度,实现生态补偿的社会化、法制化、规范化的思路。 〔关键词〕水土保持;补偿机制;探讨 中图分类号:S157.2文章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0088(2013)01-0096-02 1巴市水土流失与治理现状 巴彦淖尔市地处我国西北荒漠化区域,总土地面积6.4万km2,自然条件恶劣,水土流失严重。多年平均降水量100 250mm,多集中于7、8、9月3个月,且以暴雨出现。多年平均蒸发量2300mm。多年平均风速3.3 6.3m/s,水土流失面积5.4万km2,约占总土地面积的84.0%,多年平均综合侵蚀模数为3645 t/km2.a,每年土壤流失量达1.96亿t。截至2011年底,全市利用国家、地方财政和企业出资等投资完成总治理面积3100km2,仅占总流失面积的6%,水土流失治理任重道远。 2建立水保生态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2.1完善水土保持发展机制 到2011年底,该市水土流失治理度仅为6%,而投资渠道还以国家补助为主。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是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保障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调整水土保持相关利益关系的一种机制。它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运用政策措施和法律手段,来明确和规范水土保持责任和义务。 2.2增强生产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国策意识目前,在巴彦淖尔市境内生产建设单位不按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范围施工,没有水土保持方案随意乱堆乱倒、乱压乱挖的现象比较严重。通过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可有效防止人为水土流失,尽可能少占地以减少扰动和破坏范围;并积极采取措施以减轻扰动和破坏强度,避免生产建设活动对生态环境破坏的随意性,降低成本,进而强化生产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国策意识。 2.3增加水土流失防治投入经费 巴彦淖尔市水土流失面广量大,仅靠国家投入进行治理远远不够。如从2003 2011年共投入水保治理经费1.166亿元,完成治理面积1540km2,详见表1。从表1数据可以看出,水保投入有增长趋势,但增幅不大,并不连续。按目前的治理速度和标准,将该市的水土流失初步治理一遍,需要100多年,对照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目标,到2050年水土流失面积得到初步治理,每年需要5000多万元的资金,而到目前最高的一年投资也不超过2200万元,因此,必须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国家投资主要用于大河大沟重点危害地区、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生态脆弱地区的治理和保护。人为活动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防治应按照“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分摊落实防治经费。对造成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丧失的,采取统一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有计划的用于当地或异地治理,以提高区域的整体水土保持功能。 表1巴彦淖尔市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经费投入年份20022003200420052006 投资(万元)521.3835.47776.31160.6745.14年份20072008200920102011 投资(万元)547.341686.832196.491196.61959.5 2.4规范对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管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1995]163号)虽然对补偿征收做了规定,即破坏水土保持生物措施按占地面积次性缴纳0.5元/m2,但由于名称、内容的不一致,执行中困难较大,行政干预较多,甚至有些地方破坏严重,却没有任何补偿和治 69内蒙古水利2013年第1期(总第143期)

江苏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不含河道采砂)、采石;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保监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理、监测、评估、咨询等计费工作,促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水利部水总〔2003〕67号)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和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计列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的规定,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水土保持勘测设计费按该文件执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可参考表1标准计列。 表1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计列标准 二、水土保持监理费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国家发改委与建设部将共同开展建设监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水土保持监理收费应按新标准计列。新标准未颁布前,可参考主体工程现有标准执行。 三、水土保持监测费 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2号令)和《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SL277-2002)要求,水土保持监测费包括监测设施费和施工期监测费。其中,水土保持监测设施费在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费中计列,施工期监测费可参考表2标准计列。 表2 水土保持施工期监测费计列标准 注:地貌类型调整系数山区为1.2,丘陵及风沙区为1.0,平原区为0.8。? 四、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规定,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咨询评估单位编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其费用可参考表3标准计列。 表3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计列标准

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电力厅川价非[1995]118号发布) 一、为保护水土资源、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防止在资源开发、生产建设等活动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四川省境内从事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了新的水土流失的,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须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确因技术等原因而无力进行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防治费,并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安排组织治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因建设和生产确需而不得不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向直接管理水保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损坏部分的补偿费。其补偿费必须专项用于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已发挥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应根据自身水土流失防治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由该水利、水电工程掌握,专项用于工程管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该水土保持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组织检查验收。农民建房暂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但必须按规定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凡经有权部门批准农民建房而不得不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责令其恢复设施。对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

0.5~2元。对固定观测设施和坡改梯、蓄(排、引)水拦沙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设施,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计收补偿费。(三)证照费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的《四川省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合格证》,其最终收取标准为10元/证(含合格证、表册),各市、地、州、县不得层层加码,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四、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负责征收。由地、市、州和省管理的水土保持设施,其补偿费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负责征收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恢复的治理。 五、各地的具体收费标准应在以上规定的幅度内由各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六、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在征收费用时,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七、费用的使用与管理 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属于预算外资金,按照《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存储管理,使用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提出用款计划,具体开支范围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使用,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恢复、维修、管理和养护,水土保持林、

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 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以下简称《通知》),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社会化,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时,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工程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造价的投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其它相关的服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技术经济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工期要求,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附后)。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向上浮动幅度不超过10%,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管理和审批权限属省发展改革委。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到当地价

咨询服务费管理办法

咨询服务费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公司咨询服务费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咨询服务费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提供特定咨询、服务的费用,不包括为设计联络会、产品验收会、管理项目验收会(认证会)等聘请专家发生的评审费等。 1.3 本办法“以内”、“以下”、“不超过”含本数,“以外”、“以上”、“超过”不含本数。 1.4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子公司。 2内容 2.1 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的发展规划、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进行的技术和经济论证所发生的咨询、服务费用。 2.2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对可行性研究方案进行综合评议论证等所发生的咨询、服务费用。 2.3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提供技术、管理方面信息咨询服务所发生的咨询、服务费用。 2.4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产品、工程等提供综合性咨询服务所发生的咨询、服务费用。 2.5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的技术成果组织鉴定、推广和转让等所发生的咨询、服务费用。 3标准

3.1咨询服务费费率或费额应根据项目预估标的额或项目预估经济价值等作为计算基础。 3.2原则上一个项目的咨询服务费不超过项目预估标的额或项目预估经济价值金额的1.5%,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审批 咨询服务费申报单位必须制作《咨询服务费预算审批表》(见附录A),经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已审定项目,不论咨询服务费金额大小,《咨询服务费预算审批表》仅需申报单位制作、公司办公室填写总经理办公会审定意见确认即可实施。 5支付和销账 5.1咨询服务费申报单位必须持有经公司批准的《咨询服务费预算审批表》或咨询服务费协议等,在预算金额以内或协议约定的付款金额以内方可请款。咨询服务费协议应明确约定款项支付的条件、比例、方式及发票开具等。 5.2经办人请款后应及时取得相关凭证办理销账,销账方式包括报销、资金退回等,销账时间为请款后两个月以内。以报销方式销账的,报销凭证应附协议或经公司批准的《咨询服务费预算审批表》、发票等原始凭证(其中自制凭证见附录B),经单位领导审核、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据实报销;以资金退回方式销账的,请款后未支付或暂时不支付或已确定不支付的资金,应在请款两个月以内退回资产财务部。5.3咨询服务费请款后两个月以上未销账的,经办人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明确销账时间,经单位领导、公司主管领导书面同意后提交资产财务部。经反复催促仍未销账,又未提交书面说明的,资产财务部将逐月从经办人工资中扣款,并将未销账人员名单提交纪委办公室,由纪

保监[2005]22号_关于开发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 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理、监测、评估、咨询等计费工作,促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水利部水总[2003]67号)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和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计列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的规定,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水土保持勘测设计费按该文件执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可参考表1标准计列。 表1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计列标准

二、水土保持监理费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监理与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国家发改委与建设部将共同开展建设监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水土保持监理收费应按新标准计列。新标准未颁布前,可参考主体工程现有标准执行。 三、水土保持监测费 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2号令)和《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SL277-2002)要求,水土保持监测费包括监测设施费和施工期监测费。其中,水土保持监测设施费在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费中计列,施工期监测费可参考表2标准计列。 表2水土保持施工期监测费计列标准 注:地貌类型调整系数山区为1.2,丘陵及风沙区为1.0,平原区为0.8。 四、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规定,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咨询评估单位编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其费用可参考表3标准计列。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

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收费标准

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理、监测、评估、咨询等计费工作,促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水利部水总[2003]67号)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和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计列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的规定,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水土保持勘测设计费按该文件执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可参考表1标准计列。

表1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计列标准 二、水土保持监理费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监理与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国家发改委与建设部将共同开展建设监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水土保持监理收费应按新标准计列。新标准未颁布前,可参考主体工程现有标准执行。三、水土保持监测费 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2号令)和《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SL277-2002)要求,水土保持监测费包括监测设施费和施工期监测费。其中,水土保持监测设施费在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费中计列,施工期监测费可参考表2标准计列。

表2 水土保持施工期监测费计列标准 注:地貌类型调整系数山区为,丘陵及风沙区为,平原区为。 四、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规定,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咨询评估单位编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其费用可参考表3标准计列。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2014,8号文)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财综[2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1月29日附件: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

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第八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九条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浙水保[2014]9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4.12.25 【实施日期】2014.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浙水保〔2014〕98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24号)等文件(以下统称《办法及标准》)精神,规范有序地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重要意义

水土保持补偿是以保护水土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建设和保护成本等,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经济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功能补偿方式。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是法律赋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办法及标准》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领域的重大举措,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深入学习领会宣传《办法及标准》 要精心组织,切实抓好学习培训,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和广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特别是从事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人员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办法及标准》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熟练掌握并加以运用,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业务水平。同时,要通过座谈会、培训、发放宣传册和主动上门服务等形式,加强与建设单位沟通交流,以保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在水利门户网站及政务服务网站、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标准、对象、范围、流程等内容进行公示。 三、规范有序地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 1.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换领手续,收费项目应明确为“水土保持补偿费”。 2.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2012]149号)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住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

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附件所 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咨询造价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表》 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

【水土保持】保监[2005]22号-关于开发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 文号: 保监[2005]22号

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理、监测、评估、咨询等计费工作,促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水利部水总[2003]67号)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和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计列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的规定,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水土保持勘测设计费按该文件执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可参考表1标准计列。 表1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计列标准 二、水土保持监理费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监理与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国家发改委与建设部将共同开展建设监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水土保持监理收费应按新标准计列。新标准未颁布前,可参考主体工程现有标准执行。 三、水土保持监测费 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2号令)和《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SL277-2002)要求,水土保持监测费包括监测设施费和施工期监测费。其中,水土保持监测设施费在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费中计列,施工期监测费可参考表2标准计列。 表2水土保持施工期监测费计列标准

注:地貌类型调整系数山区为1.2,丘陵及风沙区为1.0,平原区为0.8。 四、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规定,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咨询评估单位编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其费用可参考表3标准计列。 表3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计列标准 五、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国家计委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可参考表4标准计列 表4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计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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