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费标准(招标公司)

专家费标准(招标公司)

专家劳务费支付金额标准规定

为严格执行公司财务制度,合理给付专家劳务费,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程类招标项目专家劳务费金额标准

二、货物、服务类招标项目专家劳务费金额标准

三、特别规定

2、到场专家(本市)因各种原因未能进入评委会,给付100元交通费。

3、到场专家(本市)申请回避,给付100元交通费。

4、未进行实质评审即宣布流标的项目,给付100元交通费。

5、已开始评审,但因资格后审等原因造成项目流标,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给付200-300元专家劳务费,若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时,按正常评审(4小时内)标准发放。

6、评审委员会主任应比其他专家增加100元。

7、专家食宿费用由我方实报实销,外地专家交通费用实报实销。

8、特邀资深专家的劳务费可按1.5-2倍的系数。

9、评审工作未完成,评审专家早退的,不予支付劳务报酬。

四、其他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类型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当项目特别复杂、评标工作量较大时,应向公司提出申请调整专家费金额。

2、项目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专家费金额时,应向公司提出申请。

3、在评审前或评审过程中,不得发放任何费用。劳务报酬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发放,领取人须签字确认。

山东XX招标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日

北京市安全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各会员单位: 为了进一步指导安全评价行业规范执业,提高评价、咨询服务水平,维护技术服务机构和委托方的合法权益,针对本市实际情况,按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字[1999]2255号)等有关规定,协会制定了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一、本指导意见以安全评价机构提供安全技术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同时综合考虑评价咨询的评价类型、服务行业、复杂程度、工作时长、所担风险等因素,最终确定收费指导标准(详见附件)。 二、本指导意见不包含评审费用及评价咨询过程中发生的检测、检验费用。在评价咨询活动中需要进行检测、检验的,应按相关规定另行收费。 三、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下列事项: (一)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北京市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资质许可的安全评价机构,接受委托方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约定的事项,向委托方提交合格的安全评价、咨询报告,可按照约定收取安全技术服务费。 (二)安全评价、咨询服务费实行行业指导价,由北京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协会制定收费指导意见,各机构自觉遵照执行。 1.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服务费用,但不得强制服务或收费。 2.安全评价机构经与委托方协商,服务收费可以在收费指导标准基础上适当下浮,但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 3.收费标准行业另有规定的,按行业规定执行。 4.本收费指导标准未涉及的行业,可采用基于工时的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参照执行。 四、安全评价机构应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按照公开、公正、诚信、独立的原则开展业务。 附件: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北京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协会 2016年3月28日

技术中心两部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湖北弘毅建筑装饰产业集团收费标准修改码0 HBHY01-03-2011 页次1/6各公司或部门针对技术中心两部2011年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提出了若干意见及建议,对此总工程师办公室组织了对接单位之间的多次沟通与协商,现将最终达成的结论整理如下,并以此作为技术中心两部与各分公司技术服务收费的标准。 一设计部与对接单位的收费标准 1 设计部与对接各单位收费标准统一条款 1)由于因方案设计严重缺陷而未中标,将取消设计部中标方案设计费计提,若有争议,由总公司裁决。 2)未中标项目的方案设计,按表一标准计提设计费,但计提的设计费少于500元时按500元计;对未中标而又多次优化的方案设计,初次可按面积收取设计费,再次优化可按初次收取设计费的50%进行计提,以后逐步降低50%。 表一: 3)对于中标工程项目设计,如不需设计部进行后期技术服务相关收费比例将上浮30%。4)如需提供效果图和平面功能布置图服务,另按表二、表三标准收取费用。 表二: 级别效果图内容取费(元/张) Ⅰ级1)室外1~2层小门面、小入口 2)室外简单小空间、卫生间、电梯厅、走道等。 3)小型会议室、小型接待室、写字间、小型营业厅。 600 Ⅱ级1)中性建筑外观。 2)中性会议室、电梯间、客房、营业厅。 3)门厅、餐厅、咖啡厅。 850 工程规模(㎡)计费标注备注1000以下0.5元/㎡ 1000~3000 0.4元/㎡ 3000~5000 0.3元/㎡ 5000以上0.2元/㎡

湖北弘毅建筑装饰产业集团 收费标准 修改码 0 HBHY01-03-2011 页 次 2/6 Ⅲ级 1)大堂、舞厅、游泳池、多功能厅、宴会厅等。 2)中型欧式建筑外观。 3)大型会议室、报告厅等。 1050 Ⅳ级 1)制造复杂的中式及欧式建筑外观 2)造型复杂的建筑群外观、鸟瞰。 3)五星酒店大堂、中庭等。 1250 表三: 级别 面积(㎡) 设计收费(元/张) 备注 Ⅰ级 500以下 100 1、左边报价为办公室空间平面设计费 2、餐饮、娱乐空间、多功能组合平面图设计费×1.5 Ⅱ级 500~1000 200 Ⅲ级 1000以上 300 2、内装、门窗栏杆部委托项目设计费计提标准 1)中标工程项目计提标准按该工程决算额乘表四中系数计提。 表四 : 服务项目 工程内型 已中标设计和技术服务 前方案设计 施工、竣工图 加工、提料、现场服务 内装工程 3.35‰ 3.45‰ 3.2‰ 门窗栏杆工程 1.55‰ 2.65‰ 3.3‰ 2)由于设计或提料错误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设计部按下列比例承担,直接在设计计 提中冲抵。 直接损失费用1万元以下,设计部承担50%; 直接损失费用在1万元~5万元之间,设计部承担30%; 直接损失费用在5万元~10万元之间,设计部承担20%; 直接损失费用超过10万元的,设计部承担10%; 设计部所承担的损失费用最终不超过该项工程设计计提费。 3、钢构公司、幕墙公司委托项目设计费计提标准 1)中标工程项目计提标准按该工程决算额乘表五中系数计提。

技术服务费合同

2018 技术服务费合同范本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_______ 服务方(以下称乙方):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_______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第一条项目名称 ________ 。 第二条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1. 服务内容: ________ 。 2. 方式:

o 3. 要求: ________ 。 第三条工作条件: ________ 。 第四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项目报酬(服务费或培训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服务方完成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技术问题需要的经费,由 方负担。 方负担。 2. 本项目中介方活动经费为:元,由 中介方的报酬为:元,由方支付。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方式为如下第种: (1) 合同生效后 ______ 日内向乙方支付报酬总额的________ %;

(2) 合同履行完成后(验收合格之日起) ______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报酬余额。 (3) 其它方式: ______ 。 第五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 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 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 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 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以下简称《通知》),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社会化,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时,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工程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造价的投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其它相关的服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技术经济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工期要求,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附后)。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向上浮动幅度不超过10%,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管理和审批权限属省发展改革委。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到当地价

咨询服务费管理办法

咨询服务费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公司咨询服务费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咨询服务费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提供特定咨询、服务的费用,不包括为设计联络会、产品验收会、管理项目验收会(认证会)等聘请专家发生的评审费等。 1.3 本办法“以内”、“以下”、“不超过”含本数,“以外”、“以上”、“超过”不含本数。 1.4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子公司。 2内容 2.1 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的发展规划、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进行的技术和经济论证所发生的咨询、服务费用。 2.2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对可行性研究方案进行综合评议论证等所发生的咨询、服务费用。 2.3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提供技术、管理方面信息咨询服务所发生的咨询、服务费用。 2.4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产品、工程等提供综合性咨询服务所发生的咨询、服务费用。 2.5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的技术成果组织鉴定、推广和转让等所发生的咨询、服务费用。 3标准

3.1咨询服务费费率或费额应根据项目预估标的额或项目预估经济价值等作为计算基础。 3.2原则上一个项目的咨询服务费不超过项目预估标的额或项目预估经济价值金额的1.5%,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审批 咨询服务费申报单位必须制作《咨询服务费预算审批表》(见附录A),经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已审定项目,不论咨询服务费金额大小,《咨询服务费预算审批表》仅需申报单位制作、公司办公室填写总经理办公会审定意见确认即可实施。 5支付和销账 5.1咨询服务费申报单位必须持有经公司批准的《咨询服务费预算审批表》或咨询服务费协议等,在预算金额以内或协议约定的付款金额以内方可请款。咨询服务费协议应明确约定款项支付的条件、比例、方式及发票开具等。 5.2经办人请款后应及时取得相关凭证办理销账,销账方式包括报销、资金退回等,销账时间为请款后两个月以内。以报销方式销账的,报销凭证应附协议或经公司批准的《咨询服务费预算审批表》、发票等原始凭证(其中自制凭证见附录B),经单位领导审核、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据实报销;以资金退回方式销账的,请款后未支付或暂时不支付或已确定不支付的资金,应在请款两个月以内退回资产财务部。5.3咨询服务费请款后两个月以上未销账的,经办人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明确销账时间,经单位领导、公司主管领导书面同意后提交资产财务部。经反复催促仍未销账,又未提交书面说明的,资产财务部将逐月从经办人工资中扣款,并将未销账人员名单提交纪委办公室,由纪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2]1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原创技术服务费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规范公司技术服务费和评审费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称技术服务费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提供与工艺、技术有关的指导、服务而发生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评审费是指为设计联络会、产品验收会、管理项目验收会(认证会)等聘请专家发生的评审费用等。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参照执行。 2 费用涵盖范围 2.1技术服务费涵盖范围 2.1.1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和服务发生的费用。 2.1.2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产品工艺和生产流程提供的指导和服务发生的费用。 2.1.3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研发项目提供的指导和服务发生的费用。 2.2评审费涵盖范围 2.2.1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项目设计联络会、产品验收会、管理项目验收会(认证会)等聘请专家发生的费用。包括为项目进行符合性鉴定(如:加计扣除)而聘请有权的专家等发生的费用。 3操作流程 3.1技术服务应当签订纸质协议,协议应包括需要技术服务的原因、服务内容和

支付标准,原则上一个项目一签。 3.2技术服务应当对每次提供服务做出书面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服务内容。 3.3技术服务应当在每次提供服务后出具小结,对服务的内容和产生的效果做出文字描述。 3.4技术服务应当在一个合同周期(一般为一年)结束时对服务提供方做出总结性的书面评价(应包括服务效果的验证和续不续签合同的原因的描述)。 3.5效果是指本办法第2条所述项目接受技术指导和服务产生的效益和成果,可以是项目因接受技术服务而产生的时间效益、资金效益等利益,或者是最终形成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成果。 3.6评审费应有评审原因(有文件规定的提供文件,无文件规定的提供书面报告)、评审过程记录(比如:会议通知,签到记录;鉴定费也如此)、载有评审(或鉴定)结果的文件。 4支付 4.1技术服务协议的签订部门应根据合同进度支付技术服务费,审批流程按照公司《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支付时应提供协议、服务记录、小结(或总结)、发票(如是个人,提供签领记录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其他完税凭证。 4.2评审费(或鉴定费)的支付审批流程按照公司《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发生部门应在费用报销时提供第3条3.6款所述资料和发票(如是个人,提供签领记录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其他完税凭证。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收费指导意见收费标准

WORD格式 附件一: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1概述 1.1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收费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质量,促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委托方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编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1.2本意见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 2收费原则 本意见收费指导价格为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参考价,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原则上要依据本意见具体协商确定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费用。 3收费指导价格 3.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收费 表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收费指导价格 检测项目类别检测标准及方法指导价格(元/样品) 锑及其化合物GBZ/T160.1-2004130~160 钡及其化合物GBZ/T160.2-2004130~160

铍及其化合物GBZ/T160.3-2004130~160 铋及其化合物GBZ/T160.4-2004130~160 镉及其化合物GBZ/T160.5-2004130~160 钙及其化合物GBZ/T160.6-2004130~160 铬及其化合物GBZ/T160.7-2004130~160 钴及其化合物GBZ/T160.8-2004130~160 铜及其化合物GBZ/T160.9-2004130~160 铅及其化合物GBZ/T160.10-2004130~160 锂及其化合物GBZ/T160.11-2004130~160 镁及其化合物GBZ/T160.12-2004130~160 锰及其化合物GBZ/T160.13-2004130~160 汞及其化合物GBZ/T160.14-2004210~260 钼及其化合物GBZ/T160.15-2004130~160 镍及其化合物GBZ/T160.16-2004130~160 钾及其化合物GBZ/T160.17-2004130~160 钠及其化合物GBZ/T160.18-2004130~160 锶及其化合物GBZ/T160.19-2004130~160 钽及其化合物GBZ/T160.20-2004130~160 铊及其化合物GBZ/T160.21-2004130~160 锡及其化合物GBZ/T160.22-2004130~160 钨及其化合物GBZ/T160.23-2004130~160 钒及其化合物GBZ/T160.24-2004130~160 锌及其化合物GBZ/T160.25-2004130~160 锆及其化合物GBZ/T160.26-2004130~160 硼及其化合物GBZ/T160.27-2004120~150 无机含碳化合物GBZ/T160.28-2004120~150 无机含氮化合物GBZ/T160.29-2004120~150 无机含磷化合物GBZ/T160.30-2004130~160 砷及其化合物GBZ/T160.31-2004210~260 氧化物GBZ/T160.32-2004120~150 硫化物GBZ/T160.33-2004120~150 硒及其化合物GBZ/T160.34-2004120~150 碲及其化合物GBZ/T160.35-2004130~160 氟及其化合物GBZ/T160.36-2004120~150 氯及其化合物GBZ/T160.37-2004120~150 烷烃类化合物GBZ/T160.38-2007210~260 烯烃类化合物GBZ/T160.39-2007210~260 混合烃类化合物GBZ/T160.40-2004210~260 脂环烃类化合物GBZ/T160.41-2004210~260 芳香烃类化合物GBZ/T160.42-2007210~260 多苯类化合物GBZ/T160.43-2004210~260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2012]149号)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住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

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附件所 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咨询造价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表》 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收费 标准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附件: 贵州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一、说明: 1.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收费计算:如编制工程预算为1000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 100万元׉+(500-100)万元׉+(1000-500)万元× ‰=万元 2.工程标底、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竣工结算均不包含钢筋抽筋计算。钢筋抽筋计算按第7项另计算费用。 3.编制工程量清单含编制控制价时,其收费乘系数1. 30。 4.复核竣工结算时,可按审减(增)额度另加收5~8%,具体幅度由委托双方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具体约定.审减(增)费用由受益方支付。 5.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咨询由各级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学会)或具有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如因鉴定结论失误造成案件重审的,经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重新鉴定,确认原结论误差在±5%以上的,由原鉴定单位全额退回原收鉴定费。 二、服务内容: 1.编制可行性经济评价、投资估算:调查、收集资料,完成编制经济效果评价,包括各种有关技术经济因素及方案投入与产出的财务、经济资料数据的分析比较,确定和

推荐最佳方案,出具可行性研究文件;完成编制项目投资总额、资金筹措和投资使用计划,包括投资预测、投资效益分析及确定工程造价等,出具投资估算文件。 2.编制设计概算:收集资料,根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的图纸及说明,利用现行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计算拟建项目从筹建至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出具概算书。 3.编制工程预算(标底):收集资料,根据设计施工图及现行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计算工程量并完成计价,出具工程预算书。 4.编制工程量清单:根据“计价规范”及设计施工图编制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出具明细清单.5.编制招标控制价:根据“计价规范”和设计施工图,依据现行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完成以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出具招标控制价文件6.编制竣工结算;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条款、竣工图纸、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调整的工程造价等编制工程结算,出具竣工结算书.

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

关于招标代理费的计算方法 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中标人须交纳招标代理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的规定计算),标准如下: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2-10-15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

附件 : 贵州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费率(‰) 序 收费项目收费基数100 万元100~500500~1000~3000~5000~8000 1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8000 万元 号以下(含万元(含万元 (含 1000(含 3000(含 5000(含 8000 100 万元 )500 万元)以上 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1编制可行性经济评价、投资估算投资额 1.5 1.3 1.00.80.70.60.5 2编制设计概算投资额 2.0 1.7 1.5 1.4 1.20.90.8 3编制 ( 审核)工程预算 ( 招标控制价 )定额计价 3.5 3.1 2.8 2.5 2.2 1.7 1.2 4编制(审核)工程量清单 清单计价 5.0 4.5 4.0 3.6 3.2 2.4 1.7及控制价 5根据工程量清单编制控制价建筑工程 2.0 1.7 1.5 1.3 1.10.90.7安装工程 2.2 1.9 1.6 1.4 1.2 1.00.8 6编制竣工结算工程造价 3.0 2.7 2.5 2.0 1.6 1.20.8 7钢筋抽筋及预埋铁件计算元 /t5~ 7 8审核概算送审工程造价 1.6 1.4 1.3 1.2 1.10.80.7 9 审核工程结算 ( 建筑工程 )送审工程造价 5.0 4.0 3.5 3.2 3.0 2.0 1.5审核工程结算 ( 安装工程 )送审工程造价 5.5 4.8 4.2 3.8 3.6 2.4 1.8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投资额151******** ( 建筑工程 ) 10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投资额171413111096 ( 安装工程 ) 11工程造价争议鉴定鉴定标的0.08%-1% 12计时收费元/ 小时注册造价师为 :200元 / 小时一级造价员为 :100 元 / 小时二级造价员为 :50元/ 小时 - 1 -

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完整版

招标代理收费标准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国家计委 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计价格[2002]1980号 (已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 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1999】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附: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但参照工日计算的收费额,不得超过按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方式计算的收费额。 第十条采取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的,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为计费依据。使用工程咨询机构推荐方案计算的投资与原估算投资发生增减变化时,咨询收费不再调整。 第十一条工程咨询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勘察、试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对勘察、试验数据进行复核,工作量明显增加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加收的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工程咨询服务中,工程咨询机构提供自有专利、专有技术,需要另行支付费用的,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

附件: 贵州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一、说明: 1.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收费计算:如编制工程预算为1000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 100万元׉+(500-100)万元׉+(1000-500)万元× ‰=万元2.工程标底、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竣工结算均不包含钢筋抽筋计算。钢筋抽筋计算按第7项另计算费用。 3.编制工程量清单含编制控制价时,其收费乘系数1. 30。 4.复核竣工结算时,可按审减(增)额度另加收5~8%,具体幅度由委托双方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具体约定.审减(增)费用由受益方支付。 5.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咨询由各级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学会)或具有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如因鉴定结论失误造成案件重审的,经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重新鉴定,确认原结论误差在±5%以上的,由原鉴定单位全额退回原收鉴定费。 二、服务内容: 1.编制可行性经济评价、投资估算:调查、收集资料,完成编制经济效果评价,包括各种有关技术经济因素及方案投入与产出的财务、经济资料数据的分析比较,确定和推荐最佳方案,出具可行性研究文件;完成编制项目投资总额、资金筹措和投资使用计划,包括投资预测、投资效益分析及确定工程造价等,出具投资估算文件。 2.编制设计概算:收集资料,根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的图纸及说明,利用现行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计算拟建项目从筹建至竣工交付

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出具概算书。 3.编制工程预算(标底):收集资料,根据设计施工图及现行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计算工程量并完成计价,出具工程预算书。 4.编制工程量清单:根据“计价规范”及设计施工图编制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出具明细清单. 5.编制招标控制价:根据“计价规范”和设计施工图,依据现行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完成以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出具招标控制价文件 6.编制竣工结算;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条款、竣工图纸、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调整的工程造价等编制工程结算,出具竣工结算书. 7.钢筋抽筋及予埋铁件计算:按要求对拟建工程的钢筋(铁件)用量精细算量,出具计算书。 8.审核概算: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设计概算进行编制依据、深度、及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核报告。 9.审核工程结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同约定、竣工资料等,对工程量、材料设备价格、计价过程进行全面的复查及核对,出具相应报告。 10.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是指工程量清单编制开始到工程结算的全部造价咨询服务。其中包括制定造价控制实施细则,确定控制目标;审核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及合同条款中相关的造价条款;提供施工进度款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1]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曰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釆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专业技术收费标准汇总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 专业技术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有关科研及事业单位深化改革的精神,使其能够尽快适应技术市场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谋求生存与发展,既能充分发挥为政府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的职能,又能满足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同时,也为了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活动,维护服务与接受服务双方的责任和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我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物价局、财政厅[1993]474号文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收费标准》进行了修改并予以公布。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环境监测站和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所以及其他部门凡是从事环保专项服务的,均可按此细则执行。 第三条各项服务收费严格按见附件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当地物价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监督,对违反本规定和乱收费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吊销收费许可证。 第四条有偿服务范围 1、受委托各类环境要素分析化验和监测。 2、受委托各类污染源与室内空气监测。 3、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登记核定监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污染

源限期治理验收监测、有机食品或绿色食品基地环境质量评价。 4、受委托污染事故监测、污染纠纷仲裁监测。 5、环境保护新产品检测及新技术鉴定。 6、环境质量评价和环境影响验证性评价 7、监测数据、资料、技术成果转让及技术咨询。 8、环境工程可行性研究及设计。 9、监测人员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环保计量认证、环境管理体系咨询与认证、实验室认证。 第五条环境监测数据等技术资料和技术成果的转让均指本单位监测、科研产生的资料。 第六条凡委托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服务单位的收费进行监督,但不得找借口拒绝缴费。凡拒缴或拖欠五个月以内者,加收总费用10%的滞纳金,五个月以上者加收15%的滞纳金,。 第七条委托方和服务方在达成协议或签定合同时至少要支付总费用的40%~60%,工作完成时全部付清。 第八条环境各个要素或污染源的监测必须按国家或地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标准分析方法》执行,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监测时需要打孔、搭架、接线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劳动安全防护条件均由委托方解决。监测人员进入现场后因条件不具备而不能开展或耽误工作进度,委托方或被监测单位应支付误工费,包括人员住宿、补助及车辆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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