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标准

低保标准
低保标准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低保的取消

1、保障对象虚报、隐瞒收入或提供虚假证明,经查明后取消。

2、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戴金挂玉、饲养宠物等,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邻居生活标准的可以取消。

3、保障对象及家人在保障期间,家庭添有高档消费品如彩电、冰箱、洗衣机、移动电话、摩托车、贵重饰品、空调等,或装修房屋、购买贵重家用电器、新装固定电话的可以取消。

4、有劳动能力且已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村级公益性劳动的可以取消。

5、保障对象连续三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或无特殊理由请他人替领低保金的可以取消。

6、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与享受低保有不相符的娱乐和休闲消费的取消保障资格。

7、已享受低保家庭成员中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的立即取消享受资格。

8、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期间大办红白喜事,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9、家庭年内一次性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金额达300元以上。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说明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说明 一、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须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二、提标理由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今年自治区为民办实事困难群众救助项目任务之一并列入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根据3月27日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要求,今年各市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要达到550元/人.月以上,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要达到3600元/人.年以上。此项工作是今年自治区为民办实事困难群众救助项目任务之一,并列入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2017年,我市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为560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为3440元/人.年。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未达到自治区要求,需要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二)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是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有关文件要求的措施之一。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60号)“推动深度贫困地区农村低保标准尽快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加快实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要求。2017年,我市深度贫困地区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3200元/ - 1 -

人.年,低于现行自治区扶贫标准线3300元/人.年。2018年,自治区扶贫标准线计划提高到3600元/人.年,为做好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对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需要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三)自治区要求我市今年建立城乡统筹的低保制度。根据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部署,我市在今年要实现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同城化,即统一各县(区、开发区)的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目前我市执行两个不同的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且城区(开发区)低保保障标准高于县,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需要将县的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与城区(开发区)一致。 (四)提标后2018年城乡低保资金仍可以保障。今年第一季度,中央、自治区下达我市上半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2.6626亿元(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包括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三项资金),县(区)年初结余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0.7539亿元(可统筹用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各县(区、开发区)财政预算安排0.5711亿元,三项资金合计3.9877亿元。自治区下拨我市2016年下半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35亿元,2017年下半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4294亿元,今年下半年下拨给我市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将不会低于1.43亿元。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后,2018年4-12月预计支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如下: - 2 -

低保义务工管理办法

东河镇白马寺社区 低保户义务工及代劳费 管理办法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省、市、县的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每个低保户在享受低保期间每年有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的义务。为了管好、用好低保户义务工,经社区居民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制定《白马寺社区低保户义务工及代劳费管理办法》如下: 一、社区低保户在享受低保金领取期间,每户每年有参加4个社区组织的各种公益性劳动的义务。一、二级重度残疾(依据残疾证)和60岁以上(依据户口)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可以申请免除义务劳动;拒不履行低保户公益性义务劳动,且经教育不改的,由社区报请县民政局取消其低保享受资格; 二、为了方便管理低保户义务工,每个低保户在低保年审时,每户按每个义务工40元标准,向社区预交次年的4个义务工代劳费共计120元; 三、社区办公室根据公益性劳动量,严格按照低保户义务工登记顺序合理安排各低保户做好义务工劳动,低保户每参加一个义务工由社区返还40元的预交代劳费,低保户不能参加社区按秩序安排的义务劳动的,社区按40元壹个义务工价格,帮助请零时工代为参加义务劳动,所请零工的务工费由未参加公益劳动的低保户承担,由社区从其所预交的代劳费中支付。

四、实事求是严格管理,各居民小组如需要安排公益劳动,由小组长申请,经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审批,由社区办公室按花名册秩序安排,小组长组织实施,其低保户代劳费返还严格按照财务审批制度执行,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安排低保户义务工劳动,否则一切费用自行负责。 五、办公室认真建立好社区低保户义务工及代劳费实施登记台账,如实准确记录实施情况,年底纳入社区居务公示内容。 六、此办法交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城市低保对象的确定

城市低保对象的确定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城市户口。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三)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履行以下程序: (一)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向街道或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居委会的地方,可直接向街道或乡镇申请。 远离城镇的企业职工,由户主本人通过所在企业工会向街道或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地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其他家庭成员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由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和居委会出具。 因动迁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管理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时,由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二)申请人必须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等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符合就业条件未就业的人员申请低保待遇时,需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由有关部门提供求职登记证明。 (四)为方便群众申请,各地应当视工作需要,在街道(乡镇)或居委会设立低保办事窗口,开展日常低保受理工作。 审批城市低保待遇遵循以下程序: (一)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民主评议同意后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3天。无异议的,填写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街道(乡镇)审核。 (二)街道(乡镇)对接到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居委会或企业工会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委托居委会或企业工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所在居委会或企业工会要及时张榜公布审批结果,时间不少于3天,接受群众监督。有异议的,由管理审批机关重新核实确认。(五)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低保金)。 (六)低保对象在同一县(市、区)内迁移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街道、乡镇办理迁移手续,变更管理关系,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等程序;在不同县(市、区)之间迁移的,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迁移手续,低保对象凭迁出地证明到迁入地重新申请低保待遇,管理审批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履行以下程序: (一)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向街道或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居委会的地方,可直接向街道或乡镇申请。 远离城镇的企业职工,由户主本人通过所在企业工会向街道或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地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其他家庭成员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由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和居委会出具。 因动迁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管理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基层低保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陈晓红/洪湖市审计局 城 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乡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作为一项社会公共福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缓解低收入群体生活压力,遏制城乡贫困人口规模扩大,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低收入社会成员维持基本生活的“最后的安全屏障”。低保工作在维护民利、保障民权、保持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但从目前低保工作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也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准入资格核定难。 一是家庭收入难以核定。家庭收入是判断享受低保政策的重要标准,而日前缺乏对收入有效合理的审核手段。农村居民收入中农作物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城镇居民由于就业渠道和收入来源多元化,以及我国传统的现金支付习惯,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造成隐性就业、隐性收入难以核实。还有少部分申请者错误认为这是国家的救助,不需要个人承担任何社会责任,因而通过隐报、瞒报等手段掩盖自己的实际家庭收入,骗取低保资格。 二是家庭成员难以界定。我国现有 法律制度明文规定,子女及(外)孙子女 有赡养其父母、祖(外)父母的义务,但在现行风俗中,特别是农村,往往只把儿子作为赡养义务人,把有赡养能力的女儿(特别是出嫁)、(外)孙子女这类人员不计算为赡养义务人,采取人户分离的办法,把有赡养义务的子女有意分开来申请低保,把法律规定应该承担的赡养义务推向政府。 三是低保边缘户对象难以确定。低保边缘户救助问题越来越突出,这部分生活水平处于低保线临界状态的低收入户,按政策不能纳入低保范围,但家庭往往会因病、因学、因灾等情况导致深度贫困。 (二)动态管理核查难。民政部门不能与公安、社会保险、公积金、房产、车管、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之间实行数据信息共享,加之对低保对象定期核查力度不够,加大了低保动态管理难度,很容易出现已经不具备享受低保条件的居民因为没有被发现或没有及时办理退保手续而仍然在领取低保金的现象。如低保家庭成员中出现死亡的未及时调减;低保家庭成员中劳务和就业状况发生变化,如子女学校毕业或下岗再就业已有较稳定收入,家庭收入已超过低保标准;低保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生活标准高于最低生活标准以上的未调减。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动态管理或者清理核查来解决,否则容易会出现“应保未保、应退未退”结果。 (三)后续管理保障难。低保工作包括对低保对象进行年度审核、动态管理, 测算收入、复核、审批等多个方面,涉及千家万户,量大、面广、程序杂,而基层低保工作人员普遍存在数量少、工作量大、业务素质较低的问题。如目前该市基层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少,只有1名民政专干编制,面对大量的实际工作,很难应付。同时,随着国家越来越关注民生,城乡低保、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灾后重建以及其他配套社会救助等工作在数量和难度上有继续增加的趋势,原有力量显然不能适应现有工作需要,严重制约了低保工作,特别是影响了农村低保工作的进一步规范管理和长远发展。 (四)退出机制执行难。基层低保动态管理一般实行每半年进行一次常规检查,日常进行随机抽查,但操作起来仍有困难,特别是现阶段仍存在“进低保容易、出低保难”的“养懒汉”现象。造成退出机制执行难现象因素有很多,但基层评议把关不严是其中重要因素。个别村(居)委会干部以权谋私,违反规定,实行暗箱操作,有的不公开、有的假公开、有的不评议,有的即使进行民主评议,但村(居)委会干部搞一言堂,村民代表、居民代表本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对一些人情保关系保,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低保工作中最重要的、基础性的、关键性的环节———民主评议流于形式。 按照“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 基层低保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建议与对策 S Shenjiwenzhen 审计问诊 40

农村低保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农村低保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一:城乡低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当前城乡低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是个贫富分化比较严重、困难人群基数较大、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低收入、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近期,长寿区纪委、监察局会同区民政局对长寿区城乡低保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调研,结果显示,当前长寿区低保工作基本实现了程序化、制度化和公开化,但是,也发现低保工作在实践中、操作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一、长寿区低保工作概况 为彻底改变城乡低保管理混乱局面,切实贯彻“应保尽保、不应保不予保”原则,长寿区从20xx年初开展规范城 镇低保管理,年底全区城镇低保对象由原来的23686户54522人降到2948户5367人,低保人数比例由原来的25.41%降到2.50%。截止20xx年6月,全区城镇低保4086户6859人,占城镇人口比例为2.36%;农村低保户15326户24226人,

占农业人口比例为3.54%。总体来看,全区已经初步实现了 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不应保不予保”,推进了全区低 保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低保政策的实施已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当前低保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低保资格审核有待科学化 在低保对象资格审核中,家庭收入是一项关键考量指标。然而,操作上的种种制约因素给查实申请者真实家庭收入带来了很多困难。诸如:城镇居民失业者是否存在着隐性就业无法得知;一些做小生意或打零工的居民实际收入是多少无法统计;社区邻里间往来不多、彼此不了解,真实收入难以得到印证;农村居民的种养殖收入、务工收入、临时收入难以准确核算;有些人为了骗取低保名额而故意隐瞒收入等。上述因素造成了在低保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家庭困难且条件相差不大的申请者到底谁该吃低保。此外,按规定,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时,户主应当主动向村(居)委员会报告变化情况,但实际上很少有人会主动上报,加上审核工作滞后,难以完全实现“应退尽退”。 (二)村(居)低保管理有待规范化 一是受保人资格认定管理过程中存在走过场等不尽责 现象。有些村(居)未按听证政策要求,选取的听证人员不具备代表性,造成听证评议效果不佳,部分群众认为听证只

城市低保申请书范文大全

城市低保申请书范文大全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城市低保申请书范文大全》的内容,具体内容: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一样,都是按月发放,都是由本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形制定发放标准。那么你知道申请城市低保的申请书要怎么写吗?我为你整理了一些,希望你喜欢。篇一**社区居民委... 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一样,都是按月发放,都是由本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形制定发放标准。那么你知道申请城市低保的申请书要怎么写吗?我为你整理了一些,希望你喜欢。 篇一 **社区居民委员会: 我今年63岁,家住兴华路XX号,平房(23平米),与妻子离异,现独自生活,身体长期有病,不能干重体力活,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靠亲属救济勉强糊口,年收入不足180元,生活异常艰难,当我- 当我听说还可以向社区申请低保,我非常高兴,本来已绝望的心又让我有了活下去的勇气,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为此,特向广场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低保。我也想靠自己的双手不给党和政府增加负担,但身体状况、家庭的窘困、生活的艰难,如今只能让我命悬一线,希望社区能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20年1月1日 篇二 我叫xx,家中x口人。现住十堰市路北区钓鱼台南楼#楼#门#室。房屋是1998年住房改革时购买的公有住房。住房面积为46.1平方米。我家收入只有207元,家中生活困难,特申请低保。我的家庭情况是: 我本人,1948年生,慢性气管炎哮喘病,长年有病。曾在建筑陶瓷厂上班,于1998年病退。工厂给生活费207元,再无其它收入。 妻子,王慧,1950年生,没有参加过工作,没有任何收入。儿子,唐明军,1973年生,先天性呆傻,无工作无收入。 我还有一女儿叫唐明凤,1977年生。现已出嫁。住湖北十堰小区x楼x 门x室。在十堰第九瓷厂上班,月工资451元。其夫,是同厂的下岗工人。厂子开下岗生活费251元。她有一个女儿,2周。她家生活也很困难,不能给我生活费用。 签名: 日期:年月日 篇三 XX路社区居民委员会: 我名XXX、女、今年65岁,家住XX路廉租房,儿子老大XX没有工作,并且多年音信全无,领养一女也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长期在外,很少回家,我现独自生活,众所周知我身体有残疾,身体又长期有病,不能干重体力活,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前些年靠自己力所能及的帮做衣服救济勉强糊口,,生活异常艰难。基本上没有收入,这几年全靠居民队关爱,给

农村户口低保的标准

农村户口低保的标准 农村户口低保的标准 (一)户口需是农村户口; (二)农村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3510元/年;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城市低保的标准,如不能有车、船舶等大型机械,不能拥有两套及以上的房屋,不能有门店、注册的公司等。 2016农民低保政策详解 a申请农村低保的条件是什么?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b如果现在没有土地,可不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申请农村低保的前提条件是你要有农村户口,只要你有农村

户口就可以申请低保,这跟土地没有必然的联系。相反我认为没有土地的农户申请低保的收入应该会大些,因为没有土地最基本的农村保障都没有,很多人只能靠外出打工来维持生计,这种情况当然能申请农村低保。 c家庭成员户口不统一,是否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居民王强一家遇到了这样的情况,自己是农村户口,老婆和孩子是城镇户口,前些年小强因为车祸丧失了双腿,家中的重担落在了妻子身上,一方面要给王强治病,另一方面还要供养孩子上学,生活十分艰难。对于这种情况,王强是符合申请低保的条件的,如果申请成功后,王强可享受低保待遇的,而媳妇和孩子则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d申请农村低保的程序是什么?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 2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 4 相关证明材料: (1) 夫妻一方为外省或者外区县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2)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3)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5)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证明。 (6)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还有一种投机取巧的人需要注意,如果你年纪轻轻,身体状

浅析低保政策执行情况论文

浅析低保政策执行情况 【内容摘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能够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近年来已成为困难群众接收救助的基础性保障,但是现行的城乡低保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在分析低保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防治低保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长效机制,为贯彻落实好城乡低保政策提供必要参考。 【关键词】低收入群体政策执行监督完善 近几年,开平市大力推进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得取得了长足进步,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是,由于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方面等各种因素的影响,目前仍然有部分群众生产、生活相当困难。如何执行好城乡低保政策,让这些困难群体通过社会低保救济,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促进社会和谐,保持社会稳定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一个现实问题。 一、开平市低保政策执行现状 经过十来年的发展,开平市城乡低保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其中:城市低保金由最初的每人每月200元增长到280元,低保户由112户159人增长到目前的649户1567人,覆盖面占全市城市人口的0.55%,年发放低保金由最初的23.77万元增长到208.9万元,月补差117.8元;农村低保金由最初的每人每月120元增加到目前180元,农村低保户由最初的578户1910人增长到化目前的2792户8608人,覆盖面占全市农村人口的2.15%,年发放低保金由最初的70.47万元,增长到781万元,月补差78.2元,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

二、低保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 开平市城乡低保政策经过各部门协调配合及各基层民政干部努力,得到了较好地落实,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取得了突出成就,但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低保对象不合理。目前,开平市城乡低保金的发放由市、镇财政按6:4的比例进行分摊,按理应该是不存在什么问题。但开平市各镇、办事处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部分边远山区(如赤水镇、大沙镇等),人口多,贫困面大,地方财力比较薄弱,僧多粥少的现象较普遍,执行实施低保工作困难多、压力大。一方面低保实施对象及申请对象无法律及保护意识,由于开平市现行低保政策审批程序存在一些漏洞,使得一些部门给不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人员提供虚假的家庭收入证明,蒙混过关,导致真正需要救济的困难群众无法得到及时低保救助。碰到这样的情况,低保申请者往往就会忍气吞声,不进行申诉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是部分低保申请者嫌程序麻烦,去卫生等相关的部门开出具病志病历和诊断证明比较繁琐,再加上一些边远的镇交通不便等一系列因素,影响了低保申请对象的办理相关事宜。 按照现行低保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低保需要一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医院的病志病历,相关单位的家庭收入证明、户口本等。由于相关部门不了解低保政策的严肃性,不能与乡镇街、民政部门密切配合,或者不负责,随意出证,造成了落实低保政策的事实上的不公正。比如:一个没有严重疾病的人,却可以从医院拿到相关的病志病历;而长年有病、丧失劳动能力又非

2020年河南低保户标准及申请条件规定

2020年河南低保户标准及申请条件规定 关于《2020年河南低保户标准及申请条件规定》,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你知道河南低保户的标准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河南低保户标准及申请条件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适当提高补助水平和供养标准:城市低保人均月补助水平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95元提高到不低于225元,农村低保人均月补助水平由每人每月不低于99元提高到不低于115元。提标所需资金,扣除中央补助资金及河南省级财政预算已安排资金,缺口部分从各地城乡低保资金结余中解决,结余资金不足的由市县财政安排。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3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8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22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800元。提高标准部分河南省财政补助50%,其余由市县负担。 (一)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常住非农业户口。 2、申请人家庭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必须低于我县城市低保标准(各地标准不同,具体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3、申请人家庭中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①按有关规定,认定属于不具备工作能力或工作条件(如学生或需在家照顾幼儿、病人或伤残人员的对象等);②符合就业条件尚未就业的人员,必须先到劳动部门进行登记,积极寻找有收入的工作,参加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劳动自救计划。 (二)有下列情况的家庭,不予或取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1、可核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虽然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参照水、电、话费等消费情况); 2、拥有非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等高档消费品的;非因城建拆迁等原因近期出资购买商品房、新建房有二处以上或对住宅进行非必要性装修的;有购买股票或其他较大金额投资行为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读私立收费学校的;家庭成员中有经常出入娱乐消费场所的;饲养观赏性宠物或配戴金银等高档手饰的; 3、家庭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社会组织的公益活动的; 4、不配合低保核查人员入户核查或“年度审核”的,有弄虚做假行为的; 5、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有更换或新购家用非生活必须设施的; 6、因赌博、吸毒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仍未改造的,后因其他违法行为在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反人员本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对象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户主(通过社区居委会或直接)向住户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就业状况、家庭成员合影等)报所属社区居委会。 2、初审。①社区居委会或厂矿单位受当地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委托,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和就业状况进行调查评审,在社区等公共场所公布第一榜,并指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将其连同其它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审核,上报材料必须齐全。②审核。乡镇政府接到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开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立即组织人员入户核实,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符

农村低保制度

摘要:完善我国农村低保制度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所在,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农村低保工作虽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仍存在保障范围窄、标准低,保障对象确定难,保障资金来源渠道少、分级落实难,资金监督管理不到位、挪用现象严重等问题,需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关键词:农村低保制度;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资金 “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方式……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制度”。这是中共中央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明确提出的要求。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有助于改善农村弱势群体和贫困群体的生活,缓和社会矛盾,为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市、自治区)全面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余省区也将于近期出台实施办法。全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达1 815万人,特困救助对象达562.3万人。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形成解决困难群众“天天困难”问题的长效机制,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农村实施“低保”制度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保障实施范围窄,保障标准低 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的制约,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低保对象主要是五保户和有劳动能力的12类人员,以及因灾、因病、供养在校学生等致贫的特困户,对于一般的农户虽然由于疾病、子女上学、住房等因素生活也处于农村低保线以下,但因资金有限,农村低保还不能满足全面的要求。由于我国区域经济的差异性,地方财政收入差距较大。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收支矛盾尖锐,乡村集体经济实力不强,难以拿出更多的资金解决农村低保问题,而贫困地区农村“三无”对象和贫困人口数量众多,地方政府面临双重任务,既要拿出资金救济,又要拿出资金解决贫困人口的脱贫致富,地方财政难堪重负。因此,一些试点地区覆盖面小、标准低,保障标准明显低于最低生活需求。同时,我国各地低保的标准差异很大:东部沿海一些地区保障标准较高,而西部一些地区,保障标准更低,甚至没有低保。 (二)保障对象确定难,人情关系严重 按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经过村、乡、县逐级确定。首先由个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提交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再交乡镇人民政府审定,最后报县级民政局批准。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难度。首先,在“低保”资格确认上,最大的问题是对收入缺乏有效的审核手段,或者隐性收入问题比较严重,难以货币化。由于农村居民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其次,难以准确计算农民的个人收入。除农作物收成的季节性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等因素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由于我国在农村主要采用人工手段进行收入审核,反映在审查、审核“低保”对象时,对困难家庭的收入计算虽有统计部门提供的计算农村家庭收入办法,但实际计算时还比较困难;个别地方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存

城市居民低保政策(同名10400)

城市居民低保政策(同名10400)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即社会救济对象。是指那些有资格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定的各项待遇的人员。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资格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济。申请人员经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即成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属于城市中的贫困人口群体,这部分人由于没有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等原因,发生收入中断或者完全没有收入,或者虽有收入但收入微薄,以致于不能够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水平。任何社会都有贫困现象,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贫困成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实。即使在今发达国家中,也依然有相对贫困问题,存在着需要政府和社会给予帮助的贫困群体,因此各国都建立了普遍的社会救济制度。我国是一个人口稠密、地域存在较大差别的发展中国家,在城市中同样存在着贫困问题。 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只是将那些由自然原因造成贫困的社会弱者作为救济对象,主要是一些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社会孤老残幼,这部分人的数量非常有限且相对比较固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全体城镇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使救济对象的概念从内涵到外延都发生了根本变化。城市居民能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只视其生活困难与否以及困难程度,而不看他有无劳动能力、是否就业,任何居民在其生

活发生困难时都可以成为保障对象。因此,从理论上讲,所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都应成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城市困难居民如何申请保障金:《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由于居民委员会是群众的自治组织,它不能代表政府接受保障对象的申请,因此《条例》规定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居委会直接和居民打交道,比较熟悉和了解居民的生活状况,因此申请人也可以通过居委会向街道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同时,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具体的事务性、服务性工作。申请人填写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家庭成员"、"居住地"、"身份"、"工资收入"、"其它各类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以及"居委会意见"、"街道办事处意见"、"民政局意见"等内容。申请人应如实填写表中有关内容,并愿意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或镇人民政府出示以下证明材料:户口簿或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在职人员的工作证和其它能证明各家庭成员属性的证件和资料;在职职工要有所在单位提供的各项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要有原单位和劳动部门及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的保障性、补偿性等情况和救济性收入证明。此外,也要提供其它合法

低保中心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浑源县低保中心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低保中心行政权利运行,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服务力、执行办和公信力,做好全县城乡低保救助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风险类别和查找重点 (一)主任岗位风险 重点查找低保对象审批、资金发放及中心其他重大事项决策方面的廉政风险。 (二)科室负责人岗位风险 重点查找在低保审核、调查、认定及机关内部管理等权限方面的廉政风险。 (三)一般工作人员岗位风险 对照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重点查找具体工作流程操作过程中存在或潜在的廉政风险。 二、廉政风险等级划分 根据风险大小、危害程度和可能发生的频率,廉政风险等级按工作岗位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级廉政风险岗位是指直接行使工作职责职能,具有决策权的中心领导及科室负责人; 二级廉政风险是指直接行使低保审核、调查、评定及财物管理、物资采购等重要权力岗位的人员;

三级廉政风险是指基本不负有决定权和重要职责,或基本不负有管理权限的人员。 三、廉政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行政许可类。是指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相关法规条例和廉洁自律等相关规定的行为。 1、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指无法定依据擅自设定行政许可项目; 2、违反程度。违反法定程序或工作流程,或随意简化审批手续,导致不应许可的给予许可;在申报资料不齐全、不规范、不符合低保条例要求的情况下,给予通过审查; 3、收受索要好处。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利用职权索取或非法收受申请人财物。 4、乱收费。在低保办理过程中违反规定或巧立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5、资料档案管理不规范。对低保申报资料档案管理不善,造成档案资料缺失或损毁。 6、不作为。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而拒绝受理,对不受理的申请人不作出政策解释。 (二)内部管理类。是指在机关内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等相关规定的行为。 1、不认真执行财务制度,账薄设置科目混乱,记载不实。 2、在公费接待、外出考察、开会等活动中,违反相关制度规

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第一篇: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报告关于我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市民政局(2017年8月28日)市纪委、市农工办:按照安纪办函〔2017〕13号通知要求,我局通过调研、查阅资料等方法,对我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城乡低保政策概况我市城市居民低保工作于1998年开始试点,2017年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总结和完善,我市城市居民低保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我市农村低保工作也启于1998年,省上给予一定资金,按照低标准、小范围、快起步的原则,先后有8个县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按县、乡、村4:4:2比例筹集农村低保资金,但由于没有建立稳定的财政支持机制,加之其他一些客观原因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后财政政策的变化,乡、村按比例的资金无法落实,迫使大部分县不得不停止农村低保工作,没有停的几个县也是占用救灾救济款维持现状。为了解决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并于2017年逐步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我市城乡低保工作发展至今经历了试点探索、典型引路;建立制度、全面推行;规范管理、应保尽保三个阶段和7次提标扩面,城乡低保政策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城乡低保工作开展情况十年来,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

正确领导和省民政厅的关心指导下,在贯彻落实十个中央1号文件、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省上出台的一系列关于城乡低保的惠农政策上做了大量工作: 1、城乡低保标准稳步提高。近10年来,我市城乡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稳步提高:2017年10月1日,全市城市低保标准由原来的120元/月·人统一提高到130元/月·人;2017年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145元/月·人;2017年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165元/月·人;2017年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265元/月·人,从10月1日起又提高到295元/月·人,农村低保最低限定标准从1196元/年·人提高到1600元/年·人;2017年10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由295元/月·人提高到325/月·人,农村低保标准由1600元/年·人提高到1840元/年·人;2017年年10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345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2017元/年·人。目前全市25033户,49274人城镇低保和112806户,253440人农村低保群众从中受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总体上实现了应保尽保。 2、健全了组织领导,强化了政策宣传。成立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调整充实了基层工作人员,市民政局设立了社会救助科,县区民政局设立了低保股,各乡镇成立了民政站(所),配备了工作人员2-3人,保证了城乡低保工作的正常运转;各县区先后制定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使低保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为组织实施城乡低保提供了制度保障;

我国低保制度的历史追溯及基本内容

我国低保制度的历史追溯及基本内容 内容摘要:当代中国城市低保制度从1993年起,经历了初创及试点、正式确立及全面实施、应保尽保、规范管理和全面法制化五个阶段。随着该制度的日益完善和操作程序的不断规范,城市低保制度开创了一种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社会救助新模式,对保障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城市社会稳定、推动经济体制改革都起到了重大促进作用。城市低保工作呈现出保障人数大体稳定、财政投入逐年增加、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的态势。该制度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需要结合国际扶贫的新模式和当前我国的低保工作的实践进行完善和创新 1993年6月1日,上海市政府宣布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标志着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初步建立。该制度发展至今已有18年历史,在救助城市贫困人口、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发展最快、影响最大、成效最为显著的民政工作之一。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城市低保制度的实施及管理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本文拟在回顾该项制度发展历史的基础上,反思当前城市低保制度取得的成就、面临的困境及改进方向。 一、我国低保制度的发展阶段 中国城市低保制度在建立之初,主要是为了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其建立背景主要源于20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剥离的大量失业、下岗人员的出现。 据统计,我国登记失业人数1990年为383万人,1996年上升到553万人,2001年剧升到680万人。下岗、待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属形成的城市新贫困群体,其规模大约在1500万~3000万人之间。经济体制转型、国有企业改造、产业结构转化和收入分配政策的变化,这些在客观上造成了部分劳动者的失业下岗和收入降低,而且又没有及时通过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政策加强社会保护。在这种经济体制改革的压力下,以上海市为代表的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开始改革,

2020年重庆低保申请条件和标准

2020年重庆低保申请条件和标准 重庆市的低保申请条件是什么呢,低保补贴有多少钱呢。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XX年重庆低保申请条件和标准”,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重庆市低保是一种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制度,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如果符合低保要求,都可以申请低保保障。目前我国低保人数共7487.4万人,其中城市低保2307.8万人,农村低保5179.6万人。那么重庆市低保申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重庆市低保提供什么材料?重庆市低保走哪些流程呢? XX年各省市(如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等)低保发放保障又是多少?本文将为您介绍XX年重庆市城乡居民低保申请条件相关内容。 要申请低保,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无生活,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 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满足以上条件的居民,可携带以下资料申请低保资格。 1、书面低保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那么XX年我国各省市低保发放标准是多少呢?近日我国各省市基本确定了XX年低保发放保障。其中上海、北京、南京等多地相继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实现了城乡低保标准的“并轨”。在四大直辖市和27个省会城市中,上海市城乡低保标准最高,为790元/月,北京次之,为710元/月。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落实农村低保过程中问题和对策

低保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及相关对策 低保政策是国家一项重要扶贫政策,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救命钱”。然而,在执纪审查中,发现和查处一些违规发放、贪污、挪用和套取低保资金的案件。通过对这些案件分析发现,违规使用低保资金有以下几个突出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虚报冒领,侵占骗取低保资金。有些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报低保领取名额、修改登记申报信息,或不按时、不按标准发放,骗取、侵占低保资金,中饱私囊。如有的干部“无中生有”,提供虚假材料,用该村空挂户口人员的户口信息,办理低保,空套国家低保资金;有的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李代桃僵”,将低保对象的“一卡通”银行账户存折私自占有,冒领低保补助,借机获取个人利益。 二、优亲厚友,违规发放低保资金。部分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在低保资金评定中优亲厚友,为干部或其家属发放低保资金。有的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等条件超标,不符合低保保障条件,但仍获得民政部门审批享受最低生活保

障待遇,发放低保资金;有的地方经办管理机构对低保待遇申报、公示、审核、审批程序把关不严,没有认真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民主评议等工作,导致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或人员违规享受低保待遇,仍存在“人情保”、“关系保”的现象。 三、吃拿卡要,阻碍发放低保资金。有一些基层干部把低保政策捂着、藏着,不告诉群众,群众不懂,以为是你帮我干的,我给你一点好处是应该的,造成权利的寻租。还有的基层干部在执行落实低保政策中,违背群众意愿,克扣强索,强行摊派、乱收费。如在为群众办理低保过程中收受香烟、白酒,接受低保对象宴请,收受好处费;有的干部强行向低保户摊派义务工费,据为己有,阻碍低保资金走完“最后一公里”。 四、挪作他用,随意处置低保资金。个别基层干部纪律意识淡薄,滥用职权,拆东补西,将应发放到村民手中的钱款截留“充公”变成“公款”,用于其他方面;甚至将贫困群众的保命钱、救命款随意处置,违背了低保资金用途的本质。例如有的地方财政部门挤占挪用城乡低保专户资金,用于拨付临时救助、拆迁补偿、部门工作经费等;还有的部门单位虚报套取城乡低保资金,用于修路经费支出、发放失地农民生活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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