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学的启示

西方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学的启示
西方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学的启示

《前沿》 2009年第3期西方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学的启示

钟 慧3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重庆 400031)

[摘 要]自然法思想从古希腊时期产生至现代已有两千多年的发展历程,在西方思想史上经久不衰,成为其政治、法律以及社会制度的基础。仔细梳理各个历史时期的自然法学中有关“自然”的含义,可以

看出自古典自然法开始,自然的意义就主要用来指人的自然本性,与物质的自然世界脱离了联系。“自然”

含义的演变反映了人们对待自然态度的变化,也揭示了法学对自然物质世界的疏忽和远离。现代法学对人

与自然关系的调整、对自然物质世界的关注与重视在某种程度上正是对自然法学的尊重和对自然精神的复

兴。在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下,中国法学由主客二分的研究范式向主客一体的研究范式转化。

[关键词]自然 自然法 研究范式

[中图分类号]D920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67[2009]3—0143—04

在西方思想史上,“自然法”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列颠百科全书》是这样解释自然法的:“就一般意义而言,它指整个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和正义。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行为的原则来说,它往往是‘实在法’的对称,即与经过国家正式颁布并利用一定的制裁而强制执行的那些法规对比而言。”[1]历史法学派的梅因则认为:“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的一种普遍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个方向发展了。”[2]可见,自然法是规范人类行为的原则,是人类所共有的权利和正义体系。从古希腊的古代自然法到中世纪的神学自然、再到现代的新自然法,自然法思想经历了漫长的发展、演变,其作为人类智慧的结晶始终贯穿于西方思想史,对现代思想文明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因而对现代中国法学的发展来说也更具有借鉴意义。

一、西方自然法思想中“自然”含义的演变

(一)古代自然法时期的自然概念

自然法学说最早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希腊哲学家习惯于把宇宙解释为某种单一原则的表现,对这种原则,他们有不同的看法,例如,认为是运动、是强力、是火、是湿气、是生殖。“自然”的最简单和最古远的意义,正是从作为一条原则来看的物质宇宙。[3]诡辩论者安堤弗(Anti2 phon)曾将自然和法则作了明显的区分,他认为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和不可抗拒的,而法则的命令则是人类专断制定的。[4]诡辩家卡里克利斯(Callicles)也对自然进行过论述,从这些论述中可以看出在这个时期,自然指的是物质世界。之后,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确信存在着实在法的某些不变标准,并断言通过理性的运用,可以发现这些不变的标准。[5]亚里士多德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认为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这时,自然法中的自然概念已和人的理性联系起来,不再仅仅指自然的物质世界。

(二)神学自然法时期的自然概念

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是“教父学”的奠基人圣?奥古斯丁和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圣?奥古斯丁把柏拉图、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与基督教教义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为神学服务的理论体系,用基督教教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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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者简介]钟慧(1985—),女,西南政法大学2007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代理性,使之等同于自然法,享有最高的支配地位。圣?奥古斯丁坚信,在人类堕落之前,“自然法”的绝对理想已经实现,人类生活在神圣、纯洁、正义的状态之中。在人类堕落之时,人的本性也为原罪所败坏,反映人类灵魂完美、绝对善良的自然法也不再可能实现了,人们不得不运用理性去设计各种可行的方法和制度来应对新的情况。[6]将自然法思想与基督教教义进行完美结合的是托马斯?阿奎那,他把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与福音教义相结合,并将其整合成为一个宏大的思想体系。托马斯?阿奎那将法律划分为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永恒法代表上帝的理性、智慧和意志,是支配宇宙万物的法,当然也是一切法的渊源;自然法是上帝统治理性动物即人类,指引人类达到至善的理性命令。[7]“这种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我们赖以辨别善恶的自然理性之光,即自然法,不外乎是神的荣光在我们身上的痕迹。”[8]此时,自然法中的自然概念已经不再和物质世界紧密关联,而是指人通过理性认识到的神的意志。

(三)古典自然法时期的自然概念

古典自然法学是在资产阶级反封建、反神权的运动中成长起来的,这个时期的自然法学家们高举人性解放的大旗,将“人”看成是世界的主体,要求尊重人的独立、自由和平等地位,以人为本位来构筑法律制度。如格劳秀斯认为,一切法都来自人的本性。[9]这种世俗的法律制度将人视为法律的基础和意义所在,将自由、平等、秩序等人的本性要求作为法律的基本要求,法律以人的需求为动机,以人性及其发展为目标。在古典自然法学家提出的一系列理论中,无论是“自然状态说”、“自然权利说”、“社会契约论”还是“人民主权论”,其中所言的“自然”均指的是“人的自然天性”,是“人的本性”,已经和物质世界没有任何关联。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专门论述了自然法:“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先存在着的,就是自然法。之所以称为自然法,是因为它们是单纯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10]这里所讲的自然完全是指人的本质与特性。

(四)现代复兴自然法时期的自然概念

由于历史条件的变化与自身的缺陷,古典自然法学说在19世纪中叶沉寂下去。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经过两次世界大战,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刺激,人们开始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反思,法律的目的与价值重新得到重视。在这种情况下,自然法开始复兴起来,被称为复兴自然法学。它可以划分为新康德主义自然法学、新经院主义自然法学和世俗的新自然法学,代表人物主要有施塔

姆勒、拉德布鲁赫、马里旦、富勒、德沃金、罗尔斯等。在德国,法学家鲁道夫?施塔姆勒首先发起了自然法复兴的运动,创立了一种现代的自然法哲学。他把法律观念分为法律概念与法律理念,法律理念就是正义的实现,并提出用社会理想来检验法律规则的正义与否。这种检验实在法正义与否的宽泛标准就是自然法。马里旦的自然法理论被称为“人格主义自然法”,即特别强调人权问题。富勒认为法与道德密不可分,特别强调法的“内在道德”,即“程序自然法”。罗尔斯从正义论出发对公民守法的政治义务与道德义务、法的正义标准等法学的重大问题进行了论述,并作出了具有自然法倾向的解释。这个时期,无论是神学的或是非神学的自然法学,都不是对古典自然法的简单复归,而是像古代自然法学那样,强调超越实在法的道德、正义和人的良知的作用,其所关注的是法的价值、法与道德以及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及矛盾问题。[11]此时的自然法实际上是一种方法论和认识论意义上的自然法,其中的自然概念指的是人类的道德、正义与个人权利等观念。

二、西方自然法学中“自然”含义的演变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在法学中的反映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自然法中“自然”含义的演变轨迹:从物质宇宙到神的意志再到人的本性与道德观念。自然法学中的“自然”概念从整体上来看,是一个从具体到抽象,从物质到精神的过程,它最终完全演变为正义、理性的意义。尤其是自启蒙时代以后,自然法中的自然概念已经和物质的自然世界基本没有了联系,自然法虽发端于物质自然世界但最终完全脱离了自然界而只专注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事务。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和工具,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自然法学作为西方最有影响的法律学说之一,其“自然”概念之内涵的变化为我们透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类对待自然物质世界的态度提供了一个恰当的视角。在古代自然法学家那里,“自然”的概念与物质世界密不可分,人的理性来源于自然,由自然的秩序和理性推论出人的理性以及对世界的认识———自然是人对世界产生认识的渊源。人们对待自然物质世界的态度崇敬而畏惧,自然界被当作是活的且有理智的,不仅是一个自身有灵魂或生命的巨大动物,而且是一个自身有心灵的理性动物。[12]当时人们的认识能力有限,无法将自身与周围的自然环境相分离,认为自然界是具有魔力的神秘世界,人类存在的确定性需要由它来说明。因此,这时的自然法理论强烈关注的是自然物质世界,肯定它对人的启示的正确性,并从中引申出指导人类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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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则,赋予这些规则以神圣性、合理性。此时,人与自然是一体的关系,人是自然有机世界的一个很小甚至是微不足道的部分,人对自然与万物的君临一切的主体态度,在法律上还没有建立起来。至中世纪,神学自然法思想仍然保留着某种程度的对自然的敬畏感,不过这种敬畏不是源自对自然本身具有灵性的认识,而是出于对上帝的尊重,因为基督教的创世说认为自然是上帝创造的,并因而具有某种神圣性并理应得到尊重。但基督教的教义同时认为上帝是为了人才创造了世间万物,因此这种尊重是有一定限度的。上帝的存在使得人们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开始拉开了距离,自然本身并不是尊重和崇敬的对象,它只是分享了上帝的部分荣光。然而,因为上帝是为了人的方便才创造了万物,自然被利用的地位开始具有了合法性。到古典自然法学时代,“自然”意味着人的自然本性与天赋权利,人变成了目的,只有人才应该得到尊重和敬仰,自然完全沦落为开发、利用的工具和对象,人们对自然仅存的敬畏感丧失殆尽。自然界不再是一个有机体,而是一架机器:一架按其字面本来含义来讲的机器,一个被在它之外的理智设计好放在一起,并被驱动着朝一个明确目标行进的物体之各部分的排列。此时的自然法理论将关注的焦点完全集中于人,认为自然法源于人的理性而非神的理性,并呼唤个性解放、独立自由,主张保护个人的自由、平等、财产、安全等自然权利。虽然它为人们挣脱神的精神束缚,从神的压抑中解放出来,推动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思想资源和动力,但这种观念最后将人的意志、精神和力量推到了不可思议的高度。自然从此被当作人类达到幸福目的的手段,人类开始凌驾于自然之上统治自然。人与自然之间被分割、对立起来,古希腊的斯多噶学派自然法理论中人与自然的关联被完全斩断。这种思想反映在法学中便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只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自然物质世界则被忽略和遗忘。现代复兴自然法学关注的领域也仅局限于人的世界,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人类对自然的态度不是其要解决的问题。虽然在生态科学与环境科学发展的冲击下,哲学、伦理学等都对自然问题予以了反思和考虑,但新自然法学对此并没有什么值得一提的贡献。

自然法学中“自然”含义的演变指示了人们在人与自然关系中采取的态度和路径,历经几个世纪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证明,人们漠视自然、将自然仅当作人类的利用工具的观念正是现代社会环境危机的深刻根源,而法学对自然物质世界和人与自然关系的漠视更是加剧了人类目前的生态困境。

三、西方自然法视角下的法学研究范式之转换

“范式”(Paradigm)是美国科学哲学家、科学历史主义者托马斯?库恩(Thomas.S.Kuhn,1922-)最早提出来的一个概念。众所周知,以牛顿物理学和笛卡儿哲学为基础的“主客二分法”研究范式业已引领人类走过300多年的近现代社会和工业社会,已被视为颠扑不破的绝对真理而被广为接受。其将统一的物质世界分为人类社会与自然界,并由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分别对属于各自的人与人的关系和物与物的关系进行研究,以致把人类社会和自然界人为地割裂开来,从而导致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隔离。正是这种“主客二分法”的研究范式为工业文明时代广为流传的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奠定了哲学基础,这一人类中心主义虽然看到了人与自然的区别,高扬了人类的主体地位,却忽视了作为自然界一部分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内在联系,否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并错误地认为人的主体性的表现方式就是征服和控制自然。

我国法学界近几年才在法哲学领域开始使用“范式”概念,对范式进行研究。笔者认为,我国法学的研究范式,仍然是“主、客二分法”、“身、心二元论”、“心、物二分法”(即心灵、思想、意识或精神与身体、物质的截然分开)、“人、自然二分法”(即人与自然二者截然分开)或“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二分法”的范式。[13]而主流法学正是沿用了这一研究范式,强调法律的逻辑形式理性,确立主体与客体绝对二分的研究范式,从而得出法律只能调整人与人关系的结论。然而“法仅仅是人类理性吗?”对此,萨维尼反驳道:“法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在历史中起支配作用的‘民族精神’之化身。”同样,后现代主义哲学对于传统哲学中占主导地位的“理性”概念进行了怀疑和挑战,他们认为传统哲学是根源于理性的总体性哲学。福柯描述道:“理性这个沉睡的巨人在古典世界中觉醒时,发现到处都是混沌和无序,它开始着手赋予世界以理性的秩序……现代理论把理性看作是知识和真理的基础。”但是,福柯站在后现代主义的立场上,认为作为启蒙运动神话的理性,是一种统一的、总体化的和极权化的理论模式,它模糊了社会领域的分化与多元的性质。[14]的确,在法律操作层面上,当允许司法判例存在,并赋予法官裁量权时,人类的良知、经验等非理性因素就已介入到法律实践中,并影响着法律的重构与发展。其实,这种非理性的介入是必要的,正是它使得法律更加适应多元化的、复杂的现实社会,并具有了灵活性与可变性。据此,笔者以为,人类的理性是法律产生的依据,人类的非理性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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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的源泉,两者在不同程度上同时支撑着法律大厦。

有鉴于此,唯有对传统法学研究范式予以变革,方能实现法学理论的重大突破。然而综观当今各学科的研究范式,堪当颠覆“主客二分法”一统江山的300多年之牢固根基者,非后现代主义的“主客一体化”研究范式莫属。后现代主义作为人类有史以来最为复杂的一种思潮,整合了诸如生态哲学、深层生态学、生态伦理学等后现代西方众多的思潮、流派、学说和观点,从而被誉为“一场学术范式和思维理论上的方法性哥白尼革命”。[15]其在哲学领域主要表现为反对用单一和固定不变的逻辑及公式来阐释、衡量世界,在方法论上则主张多元性和差异性。更为重要的是,其对传统的“主客二分法”研究范式进行了质疑与解构,并重新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力图借此架构一种全新的“主客一体化”研究范式。[16]正是这种多元化和主客一体化的新视角为法学研究范式的变革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以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最新成果为支撑的世界观,这种以内在关联性、有机主义、整体主义为其思想内核的世界观,以多元化、多视角、开放性和跨学科为主的方法论,正可为法学研究范式的变革寻找突破口,并由此引入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以法学和生态学为基础,吸收相关学科的成果,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对研究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在此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交汇融合的大科学的广阔学术视域下,解决法学研究过程中所遇到的难题,从而实现理论的重大突破。可见,法学研究范式的革新对21世纪法学发展的意义十分深远,不仅以其顺应21世纪时代潮流的进步性在与传统法学研究范式抗争,从而揭示了21世纪法制发展的基本方向,而且还为传统法学注入了新的生命力,为法学研究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前景。事实上,同属于社会科学的其他学科诸如社会学等早就开始了对传统研究范式的反思与变革,并率先引入后现代的研究范式。而法学由于自身学科的封闭性决定了其研究范式的陈旧和单一,现在由于法学的开放性要求,其必须冲破传统法学“主客二分法”研究范式的禁锢,并就此引发一场法学研究范式的革命。当然,后现代主义的“主客一体化”研究范式并非是万能的,它毕竟只有40年的短暂历史,尚未达到至善至美的程度,我们应当根据自身学科的特点进行合理借鉴,以取之精华。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十分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为此,在引入后现代主义的“主客一体化”研究范式时,还必须注意研究其与法律操作性的有机衔接,以及如何以实证法的形式确认和体现人与自然之间的这种新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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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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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丁以升 一般认为,西方法文化以自然法思想为主流,它从现实世界之外,从宇宙的普遍法则中推导出一个充满理性精神的自然法,从而虚构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二元对立,呈现出典型的形而上学思维;中国传统法文化以儒家法律思想为底蕴,儒家关注的是现实世界,它所推崇的礼是奠基于家庭血缘基础上的人伦理性,它不假外求,并不为礼寻求某种外在的理性力量的支持,形而上学思维几乎一片空白。因此,有无形而上学思维就成了中西传统法文化的实质性差异。这种观点的偏颇之处在于它忽视了道家法律思想,尤其是《老子》的“法自然” 观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深刻影响。《老子》主张以道统法,强调“道法自然”,提出了中国古代最早的自然主义法律观,其中贯穿着明显的形而上学思维。儒家思想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地从这种思维方式中汲取营养,从而使传统法文化在一定程度上染上了形而上学的色彩。可以说,《老子》的“法自然”思想乃是沟通中西传统法文化的一座桥梁,因此,不能把中西法文化的差异归结为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有无。 一 中国自殷亡之际,神权法思想就开始动摇,西周统治者抛弃了陈旧的“天命”、“天罚” 思想,转而强调“德”,把对法的审视由天上转向人间,从此,法文化关注的重心就由外在的天转向现实的人伦。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尽管在治国方式上存在着激烈争论,但他们对法的精神的探索始终是从社会现实和道德人伦着手的,带有明显的功用型、务实型特点。唯有道家能独树一帜,不从活生生的现实出发,而是从虚无飘渺的“自然”中来探索治国的方略。 《老子》虚构出一个“天下有道”的理想社会,而判断是否“有道”的标准则在于是否合乎“自然”。它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一反传统的以天为万物之源的观念,把天产生的根源归之于道,又把道产生的根源归之于自然,从而赋予自然之道以最高法则的意义。那么,什么是“道”?《老子》指出,万物生于“有”,而“有”生于“无”,“无”是一切事物的本源,所以“道”就是“无”。因此,在存自然之道的理想社会中,理想的法就是“无为”,现实社会讲究仁义,注重利法,这些都是“失道”的表现,因为“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先仁而后礼。”现实的礼法是对“无为”的理想法的破坏。这样,《老子》就设定出理想社会与现实社会、理想法与现实法的二元对立,走上了法的形而上学之路。 《老子》提出这种自然主义法律观,旨在借理想社会抨击现实社会,借理想法否定现实礼法,以曲折地表达道家所代表的隐士阶层对现实的不满,这是共识。然而,《老子》为什么没有遵循西周以来注重社会现实的文化传统,从现实中寻找否定礼法的依据,而是假“自然”之名行反对礼法之实?这与道家文化独特的生存空间有关。道家文化产生于楚国,楚国是春秋战国新兴的南方诸侯,它年轻而富有朝气,文化上较少传统压力。楚国文化还具有其祖先祝融后裔的传承和黄帝学术思想的遗风。且楚国地理环境独特,有滚滚长江和滔滔汉水,又有无数深山峻岭,处处充满着自然的诱惑。这铸就了道家思想洒脱、飘逸、崇尚自然的特点。 二

古典自然法思想

西方的自然法学思想是怎样兴起的? 在西方数千年法律思想长河中,“自然法”这一名称被不同的人在不同时期、为不同目的而运用,它的命运也极尽曲折:既曾经被奉上神坛,当作绝对 的真理,判断现存法律(实在法)是非的终极标准,受到热情的捍卫,或作为 革命的旗号,这是从古希腊哲学、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到启蒙运动一段很 长的故事;又曾被视为无稽之谈,给与无情的嘲讽和猛烈的攻击,被边沁(J.Benthan,1748--1832)讥为“高烧时的胡说八道”,这主要是19世纪法 律分析实证主义、功利主义甚嚣尘上之事。时间进入到20世纪,一度衰落的自然法学又开始了复兴进程,特别在二战以后达到高潮,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观 念重新进入人心,占据了法学理论的重要地位,并极大地影响了法律实践。 自然法学的历史命运说明,只要人类还有自我反省的能力,还需要追问现 存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还试图改革现状以创造更美好的社会,就避不开自然法 的问题。正如梅因(Henry Maine,1822—1888)所指出的:“如果没有自然法,…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i[①]。或者用祁克(O.F.von Gierke,1841—1921)的话来说,就是“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远不能被熄灭。如果它被拒绝进入实在法的机体,它会象一 个幽灵飘荡在房间的周围,并威胁要变成一个吸血鬼吸取法律机体的血液。” ii[②] 纵观从古到今自然法概念的含义变迁,有一点始终不变的是:它与实在法 相对,是高于实在法并对其进行约束的一些基本原则。因此本文将承认有高于 实在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神意、道德或人权等等)存在的法学思想,都称为 自然法学,以此作为讨论自然法学思想兴起的基础。 一、古代的自然法学 当代自然法学的传统基础,主要是17、18世纪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 然法的观念(被称为古典自然法),而古典自然法又来自于古代和中世纪的自 然法思想。 古代的自然法,最初含义显然来自于古希腊人对大自然的理解,认为大自 然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这是古希腊人对西方法律思想的杰出贡献,代表人物为前期的智者、亚里士多 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和后期的斯多葛主义者。古罗马人的 自然法观念从斯多葛主义发展而来,强调自然法就是正义,是人定法(万民法、市民法)之前发生的、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根本的法,是 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前期代表为西塞罗

《大国崛起》读书笔记

《大国崛起》读书笔记 历史的光环像一阵风,这里吹吹,那里也吹吹,不可能只停 留在一个地方,不可能永远沐浴着某一片土地。近现代以来,大 国的兴衰,此起彼伏,汹涌澎湃,演绎着一曲曲惊心动魄的历史 沧桑之歌。从大国的兴衰之中,我们可以品悟、借鉴到许多知识、经验,用以兴盛我 历史的光环像一阵风,这里吹吹,那里也吹吹,不可能只 停留在一个地方,不可能永远沐浴着某一片土地。近现代以来, 大国的兴衰,此起彼伏,汹涌澎湃,演绎着一曲曲惊心动魄的历 史沧桑之歌。从大国的兴衰之中,我们可以品悟、借鉴到许多知识、经验,用以兴盛我们伟大的祖国,使我们的国家能够跻身于 世界强国之列。历史之风陆续吹遍了西欧一些国家,让它们在历 史的舞台上叱咤风云;而处在清末的东方之国,却将这股风拒之 于窗外,最终被无情的历史之鞭抽打的遍体鳞伤,一边呻吟,一 边在时代的后头慢慢地踱动。 而这种拒人于门外的行动,正是由于人们的极端思想造成的。封 建制度下的自给自足、狂傲自大、小农意识等思想,深刻地影响 着每一代中国人,使他们在落后与先进的泥淖中苦苦挣扎,不知 究竟走向何方。这些守旧的、落后的、腐朽的思想,造成了人们 闭关自守、以土地为中心的非商品意识,从而遏制了资本主义的 萌芽,牵制了政治体制的变革与更新,在文化教育、科技等各方

面均落在了时代的后头。 大国的崛起虽然有各式各样的历程,然而每一个国家的崛起与衰弱,都有着相似的情况。其中,不管是东方的还是西方的国家的 兴盛,思想文化上必须有一个突破,一个较前面历史的新的突破。而无论这种突破是彻底的,还是不彻底的;是以先人的思想为基 础的,还是承接未来的,都可以从思想层面上为一个国家的变革 垫下厚实的基础。 思想文化不仅仅深刻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而且,对于一个国 家而言,在政治、经济、教育、科技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下 面结合大国兴衰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具体谈谈这些联系。 一、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思想文化促进政治体制的改革。随着时 代的进步,以往的政治体制必然不会适应社会的发展,陈旧的政 治体制日益暴露它的种种弊端,阻碍了历史的前进。此时,新的 顺应历史潮流的思想文化往往会深入人心,促进人们对政治体制 进行改革的勇气与决心。17世纪上半叶,英国专制主义政治体制 已不再适应新生资产阶级的利益要求,阻碍了英国工商业资本主 义的发展。而国王处处限制资产阶级的利益,加强自身的权力集中。但国王忽视的一点是,此时资产阶级思想渐渐深入人们的日 常生活中去了,人们对封建王朝已不再抱有太大的希望,资产阶 级带给人们的利益远远胜于封建王朝的统治。随后,爆发了资产 阶级革命,推翻了以贵族为中心的封建王权政治体制,建立起了 有利用维护资产阶级统治利益的君主立宪制。

论美国崛起的原因以及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崛起之路对中国的启示 ——对美国历史上贸易保护和自由贸易之争的思考 自从资本主义降生以来,特别是工业革命以来,自由贸易和贸易保护主义之争始终是各国不同政治经济派别分歧的重要成份。随着时代的变迁,一国可能从主张自由贸易转向贸易保护,也可能从贸易保护转向自由贸易。一般来,在国际经济危机时期,贸易保护的声音往往抬头;而在繁荣时期,自由贸易又容易成为潮流。对于强国来说,自由贸易是占领弱国市场,打败弱国企业的旗帜;对于弱国来说,贸易保护是抵御市场强权,发展民族工业的盾牌。当一国从弱变强时,它就会开始赞同自由贸易;反之,当一国由强变弱时,它又会回到贸易保护主义路线上去。可以说,美国的历史就是根据本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力量强弱交替运用贸易保护和自由贸易两种主张的历史,而美国也正是因此才从一个殖民地国家变为世界第一流的强国。不仅如此,由于英国力图保持世界工场的地位,美国运用贸易保护手段曾遇到很大的阻力。如果不是英国炮舰调动了美国人民的爱国主义激情,美国很难实施贸易保护政策。如果不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也许今天的美国也许就如同南美洲的巴西、阿根廷一样,徒有广袤的土地、丰富的资源,却仍受发达工业国的控制和掠夺,仍然贫穷落后。因此,对于今天追求强大的中国来说,破解南北美洲不同历史命运的奥秘,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 一、禁运催生了美国制造业1781年10月,英军将领康沃利斯于约克敦投降。1783年,英国正式承认美国独立。但是独立战争的胜利并没有自然而然地带来繁荣和发展。独立战争期间,由于对英贸易的滞阻,北美的制造业得到了一定发展,但从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看则仍远落后于英国。战争结束后,英国利用自身强大的制造业和商业优势,一方面对美国的出口实施严厉的商业限制,包括禁止美国货进入西印度群岛;另一方面则向美国大量倾销英国货。独立前夕,北美平均每年运往英国的生铁为3929吨,1791年下降为797吨[1]。烟草、稻米、蓝靛等大宗农产品的出口也大幅度下降,由此带累商业和航海业停滞,造船业衰落。据统计,从1784年到1786年,美国从英国进口的货物总值约为760万英镑,而同期美国向英国出口则仅为249万英镑,逆差高达521万英镑[2]。出口萎缩、市场缩小,使价格大幅下跌,商人、农场主纷纷破产,债务链条破裂,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动荡,许多地方爆发了农民起义,最著名是的谢司起义[3]。在美国史上,1781年至1789年被称为“危机时期”[4]。从竞争的观点来看,其实质是英国挟裹着其市场竞争的强者优势对新独立的弱小的美国进行打击,以经济殖民来代替政治、军事殖民。危机给美国上层社会带来了广泛的冲击,“美国向何处去”一时成为报纸和小册子所讨论的焦点。在一片喧嚣声中,自由贸易和贸易保护主义的两大声音至今仍清晰可辨。推崇自由贸易多为南部大种植园主、北部大商人。在危机时期,南部大种植园主兼并了大量小农的土地,巩固了竞争地位,他们虽然对英国限制出口不满,却得益于优质廉价的工业品。因此他们主张自由贸易,一方面要求英国取消出口限制,另一方面试图摆脱英国的商业垄断,开拓南欧、

西方自然法学理论的当代走向分析

理论前沿 西方自然法学理论的当代走向分析 申建林 内容提要:从古希腊到19世纪,西方自然法传统不曾中断,但在19世纪,因受到实证主义法学、历史法学和哲理法学的质疑而一度衰落。进入20世纪后,自然法学又恢复了声誉,但当代新自然法学并不是对传统的简单重复,而是出现了新的走向。在自然法的理论重心、认识路径、基本准则和有效性等基本问题上,当代新自然法学家通过理论变革与创新,实现了从传统到当代的转变,从而使当代自然法学摆脱传统困境而获得了新的生命力。 关键词:自然法 合理性判断 程序自然法 有效性 申建林,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在众多的西方法学流派中,唯自然法学具有最深厚的思想渊源和文化积淀,自然法观念构成了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传统和主线,西方人正是借助对自然法概念的阐释为政治与法律秩序的变革提供理论导向。19世纪以前,西方自然法传统相继经历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中世纪的宗教自然法以及近代的理性主义自然法三种发展形态而不曾中断。但到了19世纪,这一传统因受到实证主义法学、历史法学和哲理法学的质疑和冲击而一度衰落。 20世纪以后,人类陷入种种困境与危机。两次世界大战的灾难,纳粹政权的暴行,新的专制形式的统治,五六十年代美国的种族歧视政策,等等,唤醒了人们的道德感。满足于呈现社会现实“是什么”而不问社会去向的实证主义法学、忠于民族历史意识和渐进演化原则的历史法学、脱离经验现实而固守先验理性的哲理法学都无力为摆脱这些时代困境提供智力支持,于是“重归自然法”成为西方学术界的呼声。这正如梅因所说:“时代越黑暗,则诉诸‘自然法律和状态’便越加频繁。”〔1〕20世纪初,德国的施塔姆勒(Rudol ph Sta mm ler)、法国的惹尼(Francois Geny)、意大利的韦基奥(Gi orgi o Del Vecchi o)等发起了自然法的复兴运动。二战后,在德国的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法国的马里旦(Jacques Mar2 itain),美国的富勒(Lon Fuller)、罗尔斯(John Ra wls)、德沃金(Ronald Dworkin)和英国的菲尼斯(John Finnis)等思想家的努力下,自然法学恢复了自己的学术声誉。但是,时代的变迁和其他学派的质疑使当代自然法学不可能简单地重复传统,而是通过自身的理论调整和创新走出了传统。如果我们不理解西方自然法学从传统到当代的新走向,就无法理解当代自然法学的特有价值和学术生命力。本文试图从自然法的理论重心、认识路径、基本规范和有效性等方面探讨西方自然法传统在当代的转向。 一 自然法的理论重心:从政治哲学进入法律哲学尽管自然法一词本身也有自然规律的含义,但在西方文化传统中,自然法主要不是指物理自然法,〔1〕[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3页。

《西赛罗自然法思想》

《西赛罗自然法思想》 2.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 法律是什么。西塞罗认为。“法律是根据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达的对正义和非正义区别,人类法律受自然法指导,保障和维护高尚者”。[10]法律是自然法的具体体现,法的根源是自然法。法不是以人们的意见和意志为基础,而是以自然为基础的。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它具有道德性,是因为它与自然法相符合。西塞罗在论述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时,主张“恶法非法”。凡是不符合自然法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违背了对人民的承诺的,制定的法令不是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来考虑的,都不能称为法律,也就不具有法律的效力。从这种意义上讲,自然法是判断人民的决议、的命令是否能够成为法律的标准。如果一个国家的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害,而且还是不公正的,那就是说不存在法律,这个国家就没有意义。在他看来,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福祉、国家的繁荣昌盛和人们的安宁而幸福的生活。如果说法律可以区分正义与非正义、善与恶,那么,要想区分好的和不好的法律,只能以自然为标准。我们遵循自然法,不仅是能够区分合法与非法,而且能够区分高尚和丑恶。 三、自然法的特征 第一,自然法是最早的法。“自然”、神明都是自然法的来源,它的内容是理性,人和神共有的特性是理性,而神是万事万物(包括人在内)的创造者,因此,自然法是最早的法。这是理所当然的,它“适

用于所有时代,产生于任何成文法之前,或者更确切地说,产生于任何国家形成之前”。也就从根本上说明了,自然法的产生早于成文法,而从产生时间来说,它却比成文法具有更为悠久的历史。第二,自然法是至高无上的、正确的法,在这一点上与神法是一样。自然法与一切人定法相比具有最高性,它统率全人类。由于自然法即神明的理性,它是最高的理性,是神明之法,因而谁不服从它将会受到严历的惩罚。而人定法则是神明赋予人类的,神明创造了人,并让人有了理性众所周知,人类有好的品质,也有坏的品质,所以,人定法是否正确就需要分析,但自然法是可以为人类认识的,因为人类具有一种和神一样的德性,即达到至善,进入最高境界的自然,西塞罗强调,人类出生就是为了正义,即认识自然法。第三,判断善与恶、好的法律与坏的法律的标准是自然法。正是由于自然法的正确性,它才可以用来作为衡量善与恶、法律的好与坏的尺度。在西塞罗看来:并非所有的法律都是好的、善的。判断一个法律的好与坏,或者说判断一个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并非看其是否是以元老院的决议抑或是以人民大会的决议形式通过的法律。[13]如果那些立法者违背自己的诺言和声明,给人民制定有害的、不公正的法规的人立法时,他们什么都可以制定,只不过不是法律。与此相同,“如果人民通过了有害的决议,不管这些决议是什么样的,它们也不应被称为法律。”通过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西塞罗所说的与自然相吻合的、正确的法律应是附合罗马传统、有利于共和国长治久安的法律。 可见,西塞罗重法律的实质而不重形式。这和亚里士多德的观点

人教部编版高中历史主要大国崛起的原因与启示初探考点

人教部编版高中历史主要大国崛起的原因与启示初探考点 一、英国的崛起 1、开始崛起:1588年,打败西班牙,开始建立海上霸主地位。 原因: (1)、地处大西洋沿岸,地理环境优越。 (2)、资本原始积累;能够把金银等财富转化为资本,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2、霸权确立:18世纪后期,英国打败了荷兰和法国,确立了世界殖民霸权,逐步建立起"日不落"的殖民帝国,在世界上拥有最广大的殖民地。 原因: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克服了专制制度,建立了"君主立宪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 3、达到顶峰:19世纪中期以来,英国在世界工业中居垄断地位,有"世界工厂"之称,是当时世界无可争议的头号霸主。 原因: (1)、最早开展和完成工业革命,在工业革命中重视科技的创新,成为世界第一个工业强国。 (2)、占有世界上最大的原料产地和销售市场。 (3)、自由主义的兴起,取代了重商主义。

二、美国的崛起 1、开始成为经济大国:1894年,工业产量跃居世界第一位。 原因: (1)、幅员辽阔,地理环境优越,资源丰富。 (2)、西部领土的开发,提供了丰富的原料和广大的国内市场。 (3)、欧亚移民,带来了充足的劳动力和必要的技术与经验。 (4)、内战后政治相对稳定,大量欧洲资本涌入。 (5)重视科技和教育。 2、一战后势力扩大,在华盛顿体系中占主导地位。 原因: 充分利用第二次科技革命成果;一战中大发战争横财,力量更加强大。 3、资本主义世界霸主确立:二战后初期,成为资本主义世界头号强国,布雷顿森林体系和北约组织成立,确立了世界霸主地位。 原因: (1)、二战中获得巨大利益,拥有世界上最强大的军事力量、最雄厚的工业实力和黄金储备。 (2)、西欧国家普遍衰落。

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自然法思想发端于古代社会,有长达几千年的历史,在整个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正因为自然法思想及其学说的存在与发展,才产生了现代法律制度。自然法学说孕育了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至上的原则,使法律之下人人平等,法治、民主等理想有可能成为现实。在西方,现代法律制度的确立经历了从法的神圣化到世俗化的过程,这一过程正与西方历史中的宗教文明秩序与法律文明秩序两个时代相对应,而这两种文明秩序的确立与发展都离不开自然法理论发展的支持。 自然法的产生 一度繁荣的罗马时代可以被看作拥有初级法律文明秩序。当初,罗马人的法律为罗马人所独享。但罗马的扩张使罗马人同非罗马人发生交往。当罗马人和雅典人在经济交往中发生纠纷时,罗马人能享受罗马民法的保护,而雅典人则不能。罗马执政官于是制定了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来解决这种纠纷,这些原则和规则后来被称为万民法。由于万民法融合了当时为罗马执政官知晓的各种法律的最普遍特点,且灵活多变,不拘一格,实施后便自然而然地取代了罗马民法。 为了给万民法提供一个哲学理论基础,以西塞罗为首的罗马法学家们从斯多噶学派的思想中提取了一些成分,系统地提出了关于自然法的理论,认为存在着一种永世不变的适应万物之理的法则(这是法律圣化的开端)。而万民法即是这种普遍适用的法则的体现。因此万民法要比罗马民法更接近自然法。从那以后,自然法的思想绵延不绝,

至今仍具有生命力。除了十九世纪曾一度衰落之外,一直是一种很盛行的关于法律的学说。 自然法在宗教文明秩序确立过程中的作用 随着基督教的诞生、罗马帝国的崩溃,大一统的局面被林立的小社会代替,这些小社会各有其统治者和法律。只有基督教会具有普遍的号召力,但与各地统治者及其法律不时发生冲突。 中世纪的黑暗年代,被视为宗教文明秩序时代。这个时代法律披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被打扮成上帝和正义的化身。这是法的圣化走入高潮的过程,亦即法律与上帝相提并论,成为至高无上的无所不医的灵丹妙药的过程。 宗教文明秩序的巩固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利于自然法的思想。自然法理论经过阿奎那的变通以新的面貌出现,为法律的圣化发挥着更大的作用。阿奎那提出,上帝创造了宇宙并赋予法律以进行管辖。人们可通过神的启示和自身的理智认识这些法律。作为上帝创造的秩序中的一部分,世俗统治者的权威来自上帝,故必须服从上帝。简言之,世俗法应该服从于自然法。 虽然阿奎那的自然法学说把法的圣化推向了高潮,但是也开创了法的世俗化的一代先风,这是他的理性化神学的双重作用。在他的法律四分法理论中,所有的法律最后都归因于上帝的理性。法既然只是理性的某种命令,与永恒法、自然法和人定法相对应,就有神的理性、自然的理性和人的理性之分。在这个意义上法与理性实际上是一回事,且具有同样的归属关系。从此,法的程序化及理性化的运动开始。

美国崛起对中国启示

美国崛起中的种种因素对我国现代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借鉴作用是不可估量的。我认为美国崛起对中国启示如下: 1、美国强调依法治国,有着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国家强大的根本,我们现阶段的中心任务是进行全面的经济建设,这需要有强大的法律保障,为经济的发展扫除障碍。依法治国,有利于社会的安宁和稳定,亦可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优良的环境氛 2走的都是先经济后政治的路线,美国在经济领先世界半个多世纪后才扛起世界领袖的大旗,中国经过改革开放后近3 0 年的发展虽然拥有可观的整体经济实力,而且是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但仍然抱持韬光养晦有所作为,着眼于国内的建设,并且认为自己只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自我要求作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决不能因为个别经济指标跃居世界第一就沾沾自喜甚至狂妄自大 3、不断调整适合国情的国策与政策,要随时调整自己的国策,发展经济,增强实力。社会制度、外交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都是影响国家实力的重要因素。面对新的形势,我们应以更广阔的视野观察世界、观察中国,既增强信心和机遇意识,充分把握住重要战略机遇期,也要提高忧患意识,加强战略谋划,增强应对能力,扬长避短,趋利避害,不断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 4、美国重视科技、人才和教育。美国第一次把专利权写进了宪法,用国家根本大法来保护发明创造,这大大的激发了整个社会的创造热情。正是依靠强大的科技实力,美国在第二次工业革命中独占鳌头。第三次工业革命更是爆发于美国,从此,美国一直处于科技的前列。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是国家崛起的必要条件。美国善于吸收人才,有着一系列的人才保障制度。美国的崛起,人才不可谓不关键。教育是国家之根本,是百年大计,是人才和科技的摇篮。中国现在的教育水平不可谓高,中西部的教育依然很落后,要想振兴中西部,振兴中华,教育必须先行,国家必须得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这也是所有历史性大国崛起的宝贵经验。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一、自然法发展回眸 1.古希腊罗马时期 自然法学说最早渊源于希腊哲学,公元前6世纪,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就提出了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区别,并就论证了自然法的存在。这一时期取得主要成就的是西塞罗,说“正义是自然法的原理,一切法律都源于这个原理”。由于古希腊的法律思想是以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为中,因此,他们对自然法的主张也对自然法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亚里士多德主张有自然法与成文法两种,成文法必须适合自然法才是正义的.这些先哲们的学说,构成了自然法的雏形。 2.中世纪时期 由于教会的控制,自然法成为上帝法律的代名词。宗教法的编撰者格拉提安把自然法等同于上帝的启示。而阿奎那则把自然法批上了一件神学的外衣,认为自然法是永恒法的一部分。可以说这是自然法发展一个比较黑暗的时期,一切自然法的发展都是在宗教的意志下进行的。 3.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这是自然法发展一个黄金时期,这一时期涌现了一批杰出的自然法思想家,可谓百家争鸣。荷兰的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原则”,并提出了新的自然法基本涵义,认为“人性是自然法的源泉”。荷兰另一代表人物斯宾诺莎认为“万物依自然的一般法则而存在,并且为之所决定。”英国自然法学家霍布斯从人性论出发,主张性恶论,

洛克则相反,主张性善论。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理性就是人类社会建立前就存在着的规律,这个规律就是自然法。另一思想家卢梭的思想与其他思想家有很大的不同,他把人的自然情感至于理性之上,并且认为只有在社会中人们才能享受到他所应该享受的自然权利。纵观自然法的产生与发展,在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内容与特点,但是他们基本上是一脉相承的,大体上都是强调法的普遍性与法的永恒性。他们都认为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基础,只是由于所处时代不同,因此对自然法的理解与结构存在差异。 二、主要自然法思想家观点简述 1.西塞罗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永恒的性质,自然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他的理论为罗马共和国与帝国时期之间产生的万民法提供了基础.他以永恒的\普遍的自然法则为前提推导出了人类自然平等法律观.他的这个观点在法律思想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他的自然法理论和法律观为基础上,进一步推导出了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世界国家论. 2.格老秀斯 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重视应用的效果,他在认证总结古希腊罗马时期古典自然法观点的基础上,自然法是人类的社会理性的体现的观点.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并且认为自然法是永恒的,不变的,上帝也要受其支配.格老秀斯的学说奠定了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基础. 3.斯宾诺莎 斯宾诺莎的思想是建立在自然法理论和人性论的基础上,他利用自然法理论来攻击教会,反对封建迷信.但他的主要成就是利用自然法来说明发的起源和目的.他认为万物因自然的一般法则而存在,并且为之所决定.一切事物按照自然法都有存在和发展的权利,他称之为自然权利.

论古典自然法学思想

论古典自然法学思想 关于西方自然法学流派的划分,传统的观点是分为四类:古希腊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或称朴素自然法)、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或称神权自然法)、近代的理性主义(古典)自然法、现代的新自然法(或称复兴自然法)。本文主要将从近代理性主义的古典自然法学思想的特征、代表人观点的比较、历史作用上介绍。 1特征 一、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 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一称自然法学派。所以称“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为了与其他时代(古代、中世纪或20世纪)的自然法学说相区别,并表示自然法学说在17、18世纪最为盛行。自然法学说是西方一切法哲学流派的滥觞,是价值法学派。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观点的比较古典自然法学和当时同样盛行的天赋人权 论、社会契约论是密切相联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几乎都在不同程度上主张这两种理论。他们一般都认为,人类在组成国家以前生活在自然状态中,受体现人的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以后根据理性要求,订立契约,成立国家。对于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如何生活,为什么要订立契约,契约的当事人是谁,契约内容如何,在成立国家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他们又众说纷纭; 特别是在政治上,他们虽然都以自然法学说为依据,却各自得出了十分不同的结论。有的倾向君主专制(霍布斯),有的倾向君主立宪(洛克、孟德斯鸠),有的主张民主共和国(卢梭、杰弗逊和潘恩);有的倾向温和的改良(孟德斯鸠),有的主张以武力推翻暴政(卢梭)。同时,从他们对个人和国家或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的不同解释中,也可以看出两种倾向:一种倾向认为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应服从自然法,国家不得侵犯自然法赋予个人的权利;另一种倾向则认为国家权力至上,实在法与自然法实质上是一致的。在西方政治学和法学著作中,前一种倾向被通称为自由主义学说或个人主义学说;后一种倾向被通称为国家主义学说或绝对主义学说。 三、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历史作用 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说和古代、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之间,有很多共同点。例如,都将自然法与抽象的正义观念并列;都认为自然法是永恒不变、普遍适用的。但它们之间又有很大差别:在内容上,古典自然法学说强调人的理性、人性、人的权利(包括私有财产权),并认为根据自然法,可以制定出详尽的、普遍适用的法典;而古代、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则强调自然和宇庙的理性,特别是神的理性或意志,依附于神学,强调人的义务,并将自然法归结为少数几条道德箴规或宗教戒律。在历史作用上,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一般是为奴隶制和封建制辩护的,而古典自然法学说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压迫和争取民族独立的重要思想武器,是美国《独立宣

大国崛起对中国的启示

- - XXXXXX 商学院课程论文 题 目 大国崛起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国贸103班 XXX 国际商务系 XXXXXX XX 学生姓名 专业班级 指导教师 系 别 学生学号

【摘要】一个国家的崛起,即一个民族的崛起。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国与国之间的较量靠的是科技。同时,一个健全而民主化的大国政治体系也是必不可少的。五百年来,九个世界性大国先后在历史的舞台上登场。历史就像是大国兴衰更替的链条,一环扣一环,有始无终,兴亡无常。而今日之中国就是这条链环中的一个环节。中国正在崛起,而正在崛起的国家有的最终成长为世界性的大国,也有的行百里而半九十,功败垂成。 【关键词】历史经验,和平崛起,经济,政治,文化 一、中国的现状 今天的中国已经成为了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许多国人或许会为此感到无比的自豪和骄傲。自从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的GDP增速令世界瞩目。在全世界都把羡慕的目光投向我们国家的时候,除了扬眉吐气之外,我们是否还缺少了什么?仅仅从国内生产总值这样一个华丽外表来衡量一个国家是非常不客观的。翻开历史的长卷,再次揭开国人那段屈辱的近代史,我们也许会十分诧异。据安格斯·麦迪森的统计,1820年中国国民生产总值是欧洲的1.22倍,1890年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是日本的 5.28倍;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从1700至1820年间一直领先于欧洲和日本。但在1820年后的20年即1840年,中国却被英国在鸦片战争中打败。1895年在甲午战争中又被日本打败,中国因此失去香港、澳门和台湾,还被迫签订了一系列丧权辱国的条约。同样的遭遇也在西方大国上演:西班牙掠夺了美洲大量的金银,到16世纪末,世界金银总产量中有83%被西班牙占有。然而英国在16世纪末实际上还是一个人口很少的小国,它的无敌舰队在英西海战中竟不敌英国的貌似不堪一击的弱小舰队。富国被穷国打败,事实的确如此。一个没钱的国家绝对称不上是大国,但一个有钱的国家不一定就是大国,即便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人们热捧经济增长,但是我们会发现石油之城波斯湾,其人均财富恐怕连美国都比不上,却战火不断。先是海湾战争,接着又是伊拉克战争,结果把富可敌国的伊拉克人民打得流离失所。由此可见,财富为我们通向强大奠定了基础,而要实现强国之梦,则还有很多。 二、各大国崛起的历程给中国带来的启示 (一)、大国崛起——英国

中西自然法思想比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312765914.html, 中西自然法思想比较 作者:蔡馨逸 来源:《陕西教育·高教版》2014年第11期 【摘要】西方的自然法观念和中国的自然法观念在各自的社会发展,特别是在法制观念 的形成过程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不同的文化传统,中西方的自然法观念有着各自的特点,也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截然不同的影响。本文对比分析了中西方自然法观念的特点和影响。 【关键词】自然法观念中西比较 自然法观念是西方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说是西方推崇法治的根源。自然法即自然的法则。一般来说,自然法表示一种对公正或正义秩序的信念,这种正义秩序普遍适用于所有为宇宙间最高控制力支配的人。①如果把自然法观念仅界定为一种关于外在或超越于人类实在法,但可以通过人类理性去认识和把握的客观法则或永恒的理念②,那么可以说中国同样有自然法的思想。 西方的自然法思想 1.自然法的起源与发展 自然法思想起源于古希腊。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认为:“这个万物的宇宙既不是任何神,也不是任何人创造的,它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一团火,按照一定的分寸燃烧,按照一定的分寸熄灭。”在这里,赫拉克利特表述了一种超越神与人且永恒存在的一种规则,他将这种规则称为“火”。随着智者运动的兴起,古希腊哲学家开始将关注的重点由自然界转移向人类社会,并将这套规则引入人类社会,作为评定人定法则的标准。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的理性,是以正义为基础,引导人行善、阻止人作恶的准则。斯多葛学派认为支配着宇宙与人类的“理性”就是自然法,因此他们主张人要按照理性生活,按照自然法则生活。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继承和发展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将抽象的自然法理论同古罗马政治与法律结合起来,他认为真正的法律是正确的理性,是永恒存在的并且适用于所有人,它的内容是正义的。 在被基督教统治的中世纪,自然法思想被披上了神学的外衣。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认为自然法离不开上帝,他将法分为永恒法、神法、人法和自然法四种。 近代,在思想上,人性、理性、人权重新获得重视,神性、神权受到打压;在社会经济上,商品经济发展的同时市民阶级逐渐崛起;在哲学上,笛卡尔的理性主义逐步代替了中世纪的神性主义成为主导,这使得近代的自然法观念向着理性主义的方向发展。格老秀斯是近代理

浅析自然法与法自然

浅析自然法与“法自然” 赵子尧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2010级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 【摘要】自然法思想作为西方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对其的深入认识与研究,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与西方所盛行的自然主义理念加以比较分析,以探求中国古代的“法自然”思想是否与西方的自然法思想存在某种内在一致性。本文将从自然法与“法自然”的基本思想谈起,在对二者加以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找出其本质性区别,以期达到某种程度的正本清源的目的。【关键字】自然法、“法自然”、老子 自然法观念源自于古希腊文明,其通常含义是指人类所共有的权利或正义体系,作为一般承认正当行为的原则,常常与国家正式颁布及所实施的成文法形成对比。西方的自然法思想造就了西方社会的法律品质与法治传统,对西方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而在我国传统文化宝库中与之相应的,便是道家的“法自然”的思想。中国法文化历史源远流长,其中作为支撑整个体系的精神内核就是萌芽于道家的“法自然”的法哲学观。 一、西方的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即自然的法律或自然法则之意,发源于古希腊时期,作为

一种思想传统和政治意识形态不断引导着西方法律制度的构建。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即人类理性,以正义为基础,是引导人行善、禁止人为恶的基本原则。最初,法律被划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人的自然理性体现,而人定法必须合于自然法,并强调人的理性是法律的本质。 在古希腊思想家看来,万事万物都是有规则和秩序的,不仅自然界存在着规则,社会之间、民族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也都是有他们先前已经确立的秩序。这个秩序或者叫做“自然法”,或者叫做理性,并有待于人们用智慧去发现。真正对自然法问题展开系统论述的是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他指出,自然法是普遍的道德原则,其内容是正义,而自然是正义的基础。① 而中世纪的自然法是以神学面貌出现的,在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体系中,他认为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但是,自然法只是人这个理性动物对源于神的智慧的永恒法的参与,是人定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中世纪的神学家们特别强调真正的法律即自然法是神的意志、神的智慧;人定法不过是人们把自己所理解的神意书面化、规范化,服从神意即服从自然法是人的义务。 17世纪兴起的古典自然法学是对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的决裂。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指示”,②这种理性是人的理性而非上帝的理性。当时称自然法为道德法,认为自然法只适用于有理性的人类而不适用于无理性的动物。尽管这一 ①西塞罗. 论共和国论法律. 王焕生, 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217-218. ②格老秀斯. 战争与和平法. 何勤华, 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精编版

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谭建华 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是古罗马着名的法学家。由于西塞罗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因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正如英国着名法史学家梅因所言:“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1]可以说,如果没有西塞罗在罗马大力推介自然法思想,罗马法就不可能达到后来如此辉煌的地步。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主要集中地表述在其所着的《论共和国》、《论法律》及《论义务》等着作中。鉴于目前国内学界系统地论述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的文章并不多见,故本文不揣浅陋,试图就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作一较为详尽的阐述,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自然法:实在法制定的原则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至高无上的法则,它先于人类现实法律而存在,其作用远远超过人类所制定的法律。也就是说,人类的实在法是从自然法中产生出来的,受自然法的指导和制约,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自然法是最高法,实在法只是自然法的摹本,只有符合自然或自然法的实在法才是真正的法律。他说,“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2]可见,西塞罗是把自然法置于实在法之上的。依他之见,人类只有依据自然法制定出来的法律,才是恒久的,才是正义与公平的,才对所有人有约束力。在他看来,自然法既然源于自然,是最高的正当理性,那么它就是存在的永恒、普遍的正义,是上帝为人类设定的普遍秩序。它既是任何实在法制定的基础,也是国家、民族和任何个人绝对遵从的准则。在西塞罗看来,根据自然理性所产生的法律本身就是代表神的意志,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属性。由于在西塞罗眼里,自然、理性、神、上帝与自然法同义[3],因此遵从自然法即是遵从理性、自然、上帝与神,理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由此我们看到,在西塞罗那里,自然法主要是一种立法者所要遵循的规范和指南。西塞罗认为,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与正义等,所有这些都是自然法则,它们如同自然规律不能变更,也不能违背。可见,西塞罗视自然法为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社会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的和永恒的性质。人类立法只能遵循自然法,而不能违背它。他说:“法律并非人的思想的产物,也不是各民族的任何立法,而是一些永恒的东西,以其在指令和禁令中的智慧统治整个宇宙。法律是神的首要的和最终的心灵,其理性以强迫或制约而指导万物。”[4]为强调自然法的至高无上性,他还论证说:“因为宇宙服从神,海洋和大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服从至高无上的自然法的法令。”[5]

大国崛起读后感2000字3篇

大国崛起读后感2000字3篇 篇一:大国崛起读后感 《大国崛起》读后感 《大国崛起》是一本气势恢宏的书。花一周时间读完,仔细品味,过程中有很多感悟与惊喜,感悟在两三年之后再次接触这几个大国的沿革变迁,确实好的书多次读每次都是不同感觉;惊喜在我好久不读历史书了,这次读这本书竟然发现我在半年之后,还是对这些历史有着较充分的兴趣,半年前读了本关于宋代的简约介绍的历史书。《大国崛起》是以历史的眼光和全球的视野解读15世纪以来9个世界性大国崛起历史的书。书中提到的9个国家的崛起历程,带给人的不仅仅是国家崛起的震撼,更多的是一国家如何在顺应发展潮流中通过经济的崛起从而实现国家崛起的思考。《大国崛起》浓缩了海洋时代上出现的各个强国发展的精华,让我再次感受的强国的不易。 葡萄牙,论面积还不如中国的许多省份,15世纪时还不到100万的人口的小国,当初仅仅是为了获取香料这个简单的愿望,却开创了真正意义上走向全球的大航海时代。他的成长,如同一艘小船经历了海上的大风大浪,日益看到耸立在海中央明亮的灯塔,最终成为了第一代世界大国。我们可以看到,国家的昌盛并不是以人口、面积来衡量的,葡萄牙所展示的就是他磅礴的勇气和不屈的傲气。他用他磅礴的勇气和不屈的傲气向全世界证明他们的力量不可小觑。 德国,在这个普及的国家中仅柏林洪堡大学就有29位科学家加冕过诺贝尔奖。我们从中可知,国家总在不断的发展,而人类短暂的生命永远也无法比拟一个国家漫长的历史,人类渺小的功绩永远也无法比拟一个国家的莫大的荣耀。所以,培育下一代的人才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有自强的精神,才有自立的可能,才能赢得其它国家人们的尊敬。中华民族,在很多地方需要学习别国。我们有韧劲,却缺乏思考、也缺乏自省;我们有力量,却缺乏动力,也缺乏勇气。恰似德国在二战后勇于反思和敢于悔过的行为,最终才得到了全 世界的原谅与支持,德国总理勃兰特在波兰集中营纪念地长跪忏悔,真实地展示了这样的精神。那么只有正视历史,直面失败,历史才不会重演,成功才会到来。在务实上,我们做的比起别国也差的很远,搞浮夸,搞假政绩,搞表面繁荣等等无用的行为,根本不能从本质上,从实际上提升我国的国力。所以我们始终只能从面积和人口上说是一个大国,而从人均数据上讲却不能说是一个强国。 对于中国乃至任何一个国家强大的战略,我有个简单的体会: 一是重视科学和教育。回顾五百多年来大国发展的历程,思考九个大国崛起的关键因素,其中都离不开重视科学和教育,尤其是德国。德意志民族诞生了黑格尔、康德、马克思、贝多芬、歌德等思想界和艺术界的伟人,而位于柏林的洪堡大学就有29位科学家加冕过诺贝尔奖。精心培育下一代是历届德国政府的重要任务。二战后德国迅速崛起,实现了国家的统一,创造了高度的物质财富和社会文明。德国再次崛起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一大批杰出的各方面的优秀人才,尤其是工程技术领域,这也奠定了德国现代工业的基础。今天,德国生产的汽车、电子、通讯等产品遍及全球,世界各国的青年学子都喜欢到德国留学,今天德国的经济发展和文明程度令人叹服。 二是选择适合本国特点的发展道路。在于几百年来,西方主要大国的强盛无不是在历史发展的重要关头选择了适合本国特点的发展道路,建立起适合本国国情的政治经济制度。放眼欧美大国,无论是葡萄牙、西班牙通过海洋冒险成就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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