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

一、什么是公证债权文书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公证债权文书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2、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二、公证债权文书的操作步骤

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须由债权文书签署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1)法人申请提交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件;

(2)公民个人申请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出具的申办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文件;

3、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的债务证明;

4、若为债权文书提供了担保的,担保方应按照上述1、2两项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交有关担保的文件,及担保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指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怎么处理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根据必须是正确的,如果公证过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比如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成立,债权债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申请公证时并非一致意思表示,以及公证时有其他错误致使公证证明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作出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针对不予执行,分情况处理: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书面提出异议—对异议决定不服—书面提请复议

具体规定为: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超期不执行: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具体规定为: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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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证强制执行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2000年9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司法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五、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 (三)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六、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 七、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八、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关调阅公证卷宗,公证机关应当提供。案件执行完毕后,

强制执行公证的个核心问题

强制执行公证的个核心 问题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

强制执行公证23个核心问题梳理汇总(2016) 问题目录 1.哪些债权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2.做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哪些要件? 3.债权文书在履行前未做强制执行公证,在履行当中能后补强制执行公证吗? 4.强制执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签发顺序是怎样的? 5.公证机关签发强制执行证书时需要考虑哪些问题? 6.强制执行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申请? 7.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8.哪些强制执行公证会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9.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指哪些? 10.什么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公证文书? 11.什么叫“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12.什么叫做“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13.担保债权能做强制执行公证吗和主债权的强制执行公证是什么关系 14.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涉及哪些财产? 15.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利率超过24%的怎么处理? 16.被执行人如何阻止强制执行债权文书? 17.债务人以公正债权文书未载明或者未作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怎么处理? 18.公正债权文书的利害关系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19.法院能不能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20.公证机构自己撤销了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变更了公证债权文书,法院会怎么处理? 21.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的时效怎么起算对于超过时效但债务人履行的如何处理 22.如果强制执行公证被裁定不予执行,应该怎么办? 23.已经做了强制执行公证,债权人又直接诉讼的怎么办? 1.哪些债权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主要为以下六大类: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二条 2.做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哪些要件? 做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三方面要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14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5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6号 为正确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的,应当以公证机构为被告,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第三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第四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证机构有过错: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二)毁损、篡改公证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公证债权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 一、什么是公证债权文书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公证债权文书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2、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二、公证债权文书的操作步骤 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须由债权文书签署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1)法人申请提交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件; (2)公民个人申请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出具的申办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文件; 3、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的债务证明; 4、若为债权文书提供了担保的,担保方应按照上述1、2两项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交有关担保的文件,及担保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指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怎么处理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根据必须是正确的,如果公证过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比如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成立,债权债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申请公证时并非一致意思表示,以及公证时有其他错误致使公证证明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作出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针对不予执行,分情况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公证案件司法观点选编

第一部分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 1、三江公司在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进一步提出,“据以执行的公证文书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过高存在错误,不能再作为执行依据,法院应当对许继文的强制执行请求不予受理”。这一请求实际上是要求对(2011)鄂证经字第559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整体不予执行,但其理由仍是利息和违约金过高。对此,即便应另行审查,利息和违约金过高也不构成公证债权文书整体不予执行的理由,对于本金及未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利息及违约金部分仍应予以执行。 ——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许继文执行复议案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复字第16号执行裁定书》 2、而本案中,管城公证处在签发执行证书时,没有向担保人豫新公司核实其对债权文书载明的履行义务有无异议及债权人提出的 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主张是否属实。且执行证书的执行标的没有明确逾期利息、违约金数额的具体计算标准,公证书也未向豫新公司送达,致使担保人豫新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对借款真实性、数额、利息计算和抵押效力均提出异议。由此可见,公证机构未尽审查义务,程序明显不当。本案公证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有误。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应不予执行。

——郑州豫新置业有限公司申诉案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监字第108号执行裁定书》 3、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公证债权文书所附担保协议的强制执行作出限制性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附有担保协议债权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本案当事人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志高动漫文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东廷、岳洋、江焕溢等,在公证活动中,提交书面证明材料,认可本案所涉《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支付协议》、《股权质押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合同的约定,承诺在合同、协议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放弃诉权,自愿直接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当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本案担保人却主张原本由其申请的公证事项不合法,对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提出抗辩,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作出前后相互矛盾的承诺与抗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予以支持。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包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他字第36号批复 4、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主要涉及以下问题:一、……;二、本案应否裁定驳回农行咸阳人民路支行的起诉。首先,……。其次,华北地热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2003)咸证字第2956号《公证书》

债权公证文书的办理流程

债权公证文书的办理流程 一、办理流程 1、申请办理“公证债权文书”。 第一步,申请。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下同)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第二步,提交材料。提交债权文书(详见债权文书的范围),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第三步,审查。 第四步,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出具公证书。 注意事项: 第一条符合《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未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就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或者违约订立新的协议,并就新的协议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受理,但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债权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核实。 第二条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对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及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约定明确。 当事人互为给付、债权文书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以及债权债务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期限不固定的情形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中应当载明当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仅在债权文书的附件(包括补充条款、承诺书)中载明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当事人应当在附件上签名(盖章)。该附件应当与债权文书一并装订在公证书中。 当事人在公证申请表、询问笔录等债权文书(包括附件)以外的其他文书上所作的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不宜单独作为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依据。 第四条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理申办公证时,在债权文书中增设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条款的,其授权委托书中应当包括授权增设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内容,或者包括授权申办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内容,或者包括授权代理签订合同的内容。 第五条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1

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可诉性

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可诉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下简称为“公证债权文书”)是不可径行诉讼的,只有且仅当被裁定不予执行时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才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笔者在此结合具体实务问题,就该司法解释的适用作进一步的分析。 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可径行诉讼的对象 有观点认为,不可径行提起诉讼的对象应当仅限于公证债权文书,而不包括执行证书。在我国通过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的形式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履行情况加以确定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执行证书所确定的内容有所争执的,应当可以通过径行提起诉讼的途径加以确认。笔者以为不然,这是因为:其一,在不可径行提起诉讼的对象仅为公证债权文书而不包括执行证书的情况下,只要债务人主张对公证债权文书本身并不争执但对履行情况存有争执便可径行提起诉讼,则会滋生债务人恣意提起对履行情况有异议的诉讼以达到延缓执行的目的,这势必与公证债权文书在债务人不履行的情况下可径予强制执行的立法旨趣相背离。其二,公证债权文书是在公证机构的公证下作出的,当事人对之可能产生的争执远较未在公证机构见证下就履行情况所产生的争执为少,尤其在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债务人恶意通过对履行情况表示异议并径行提起诉讼,借以达到拖延时间、逃废债务目的的可能性极大。

还有观点认为,不可径行提起诉讼的对象应当是执行证书而非公证债权文书。实践中还可能存在债权人如银行等金融机构未能按约如期放贷而致使借款人利益受损的问题,在此情形下如果禁止借款人径行提起诉讼予以追究不利于借款人权益的保护,也不能有效惩处金融机构的违约行为。笔者认为不妥,这是因为:其一,该观点明显与法释〔2008〕17号批复所规定的内容相悖,可以说仅从文义上来看该批复禁止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在任何情形下就公证债权文书所产生的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签发执行证书并不是禁止径行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未签发执行证书也不是禁止径行提起诉讼的例外。其二,就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未能按约如期放贷而致使借款人利益受损的问题,在禁止借款人径行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借款人依据违约责任条款也可以作为债权人就金融机构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向公证机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后申请执行,同样能够起到保护权益和惩戒违约的效果。易言之,公证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依据债权文书享有权利的人即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即为债务人,在一定情形下还可能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此际由谁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则应当在债权债务抵销后视何方享有权利、何方负有义务而定。 笔者认为,为了贯彻公证债权文书的制度价值,不应当将公证债权文书与执行证书割裂开来,不可径行提起诉讼的对象应当不仅包括公证债权文书本身,而且还包括执行证书。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关于公证债权文书的制度中并没有规定执行证书,执行证书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所创设出来的,其创设目的是为了记载执行标的。公证债权文书所具有的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完全源于债务人在公证时所作出的在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概与执行证书无涉。从这个意义上说,关于执行证书所记载的执行标的完全可以由执行法院经审查后确认而不是必须由不具有强制调查权力的公证机构予以审查确认,当事人对执行法院经审查后确认的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再通过诉讼程序加以确定。也就是说,在公证债权文书

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 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二、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

能否对公证债权文书中的保证人强制执行

能否对公证债权文书中的保证人强制执行? [ 案情]: 2004年12月,王某因开办水厂资金不足,向李某借款30万元,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2004年12月2日至2009年12月1日,利息为每月3000元,张某为王某提供担保。该份借款协议经当地公证处公证,并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分歧] 公证债权文书中的保证人是否能作为被执行人进入执行程序? 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保证人在该借款协议中承担连带责任,该保证人就可以作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据此,借款协议中的保证人的财产可供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涉及的保证人不能够作为义务人强制执行。在一般民间贷款案例中,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本文讨论的案例中,当事人并未经诉讼程序,而是直接申请对债务人及保证人进行执行。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作为被申请人进入执行程序没有异议。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公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均未对可以强制执行保证人的财产作出规定。并且,因为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对象是债务人,即其对象是特定的,不能因此改变成担保人,如果在强制执行中不能执行到债务人财产后,可以对担保人提起诉讼。因为法律只规定了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所以不能把范围扩大化。另外,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以何种方式承担责任,以及保证责任的大小,均属《担保法》调整的范畴,公证机关对此无权作出判断,法院的执行机构亦不能作出认定,只能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如果法院可以对保证人强制执行,则明显剥夺了保证人的诉讼权利。 [评析]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意见均过于片面。能否对公证债权文书中的保证人强制执行应分具体情况来处理。从法理上说:债务人在公证文书中承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就意味着债务人放弃诉权,放弃在法律上的辩解。诉权作为保障自身利益的一种重要权利,是不能受到他人放弃的影响的,因此作为平等主体的连带担保人未经书面承诺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诉权依然存在,可以诉至法院为自己辩解,当然也就不能直接强制执行。根据《联合通知》第五条第三款中规定:公证机构在签发执行证书时应当注意审查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这就是说在债权文书中必须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因此,在审查立案及执行此类案件时,应审查在公证债权文书中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时,与债务人地位责任平等的连带担保人是否作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如果保证人没有作出放弃自己诉权,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法院不能对保证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如果有,再结合保证人的保证形式、保证期间及数额等要素,对保证人进行强制执行才具有可操作性。综上所述,对本案的处理,笔者认为,不应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典型案例与法官提示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典型案例与法官提示 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程序简便、高效,对充分发挥公证职能服务实体经济,规范民事经济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法院诉讼压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不容忽视的是,近年来,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呈直线上升趋势,被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数量也大幅增加。 以海淀法院为例:2011年至2013年三年间,海淀法院共受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251件,涉案标的10.1亿元,其中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的12件,被裁定不予执行的仅有1件,不予执行率约为8%。而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受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1824件,同比增长超过6倍,涉案标的53.8亿元。其中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的72件,被裁定不予执行的28件,不予执行率增加到38%。 这一巨大的增幅引起了执行裁判法官的思考。 基本情况 一、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案件的突出特点 1 . 案由多为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债务人多为自然人。海淀法院近三年来审查的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案件,几乎全部为民间借贷纠纷,主体以自然人居多,少数案件涉及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等机构。自然人作为公证债权文书的主体,呈现出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不注重个人权利保护的特点,在执行阶段容易产生争议。 2 . 案件执行标的额巨大。以近三年数字为例,被裁定不予执行审查的28个案件的执行标的,总计2.2085亿元,案件平均标的额超过780万元。其中,标的额过千万的有5 件。 3 . 案件日趋复杂,审理难度增大。关于公证债权文书的办理、债权债务的履行等多方面的内容,当事人之间存在诸多争议。法院在审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时,需要对债权债务的履行事实、公证程序等多方面内容加以审查,往往涉及大量证据的调取、审查,由于缺乏法律对审理此类案件的明确标准,案件审理尺度较难把握。 二、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案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 1 . 公证程序违法问题 ——公证机关对公证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审查不严 1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 (2008年4月23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下同)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债权人向公证机构提出。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应当以给付为内容,具体范围为《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债权文书。 第四条符合《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未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就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或者违约订立新的协议,并就新的协议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受理,但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债权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核实。 第五条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对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及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约定明确。 当事人互为给付、债权文书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以及债权债务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期限不固定的情形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 第六条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中应当载明当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仅在债权文书的附件(包括补充条款、承诺书)中载明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当事人应当在附件上签名(盖章)。该附件应当与债权文书一并装订在公证书中。

工程还款协议(用于公证债权文书)

序号应付款金额(元)付款截止日期备注

2.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款项的,只要某一笔存在逾期(无论逾期金额多少),即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方归还全部建设工程款,不再受上述还款计划的限制。 3. 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4. 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5. 发票:乙方付款后,甲方向乙方开具发票。 三、强制执行条款 1.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已经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具有了明确的了解,经慎重考虑,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并赋予本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2. 乙方承担付款的举证义务。 3. 乙方未按约定付款的,甲方有权向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且有权依据XXX 公证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本协议及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项。 乙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四、公证安排 1. 甲、乙双方在达成签订本协议后日内在公证处办妥本协议的强制执行公证事宜。 2. 双方应根据公证处的要求,向公证处提供相关手续、签署相关文件,以按本协议要求办妥公证事宜。 如公证处要求使用公证的协议文本的,则双方应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总额与还款计划的前提下,签署符合公证处要求的协议及其它文件。 3. 办理公证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 因乙方原因未在上述期限内办妥公证手续的,视为乙方违约。此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以下责任: (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2)公证是否办妥不影响本协议之效力。本协议约定的欠款金额继续有效,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全部付清,不受本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的限制。 五、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它

执行申请书范文公证债权文书

执行申请书范文公证债权文书 执行申请书范文公证债权文书 篇一: 公证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书公证处: 债务人于年月日与债权人签订了《协议》;出质人与债权人签订了《股权质押担保合同》;保证人于年月日分别与债权人签订了《保证合同》。上述合同经公证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详见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协议》约定的期限已于年月日到期,截止至年月日,债务人应支付借款利息元(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金元,至今未予支付。债务人、保证人均未按上述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多次向债务人、质押人、保证人催收未果。 现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和质押人、保证人履行支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的义务。 故债权人特向贵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标的如下:协议》;出质人与债权人签订了《股权质押担保合同》;保证人于年月日分别与债权人签订了《保证合同》。上述合同经公证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详见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现《协议》约定的期限已于年月日到期,截止至年月日,债务人应支付借款利息元(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金元,至今未予支付。债务人、保证人均未按上述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多次向债务人、质押人、保证人催收未果。 现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和质押人、保证人履行支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的义务。

故债权人特向贵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标的如下》约定的年利率24%计算直至全部本息结清为止; 3、违约金人民币元; 4、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申请人: 年月日篇二: 公证执行证书申请书申请书申请人: XX,女,汉族,2017年X月出生,住XXX。 被申请人: XX,女,汉族,2017年X月出生,住XXX 申请事项 一、申请办理(XXXX)郑绿证经字第XX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证书。 二、申请执行标的: 1、本金22万元; 2、利息(按每日本金万分之四自2017年8月19日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 3、罚息(按每日本金万分之五自2017年8月19日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 事实与理由 X2017年5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及XX(身份证号: XXX)协商借款事宜。5月18日XX向被申请人出借人民币柒万元整。5月19日申请人与XX签订《联合理财协议书》约定,申请人出资15万元和XX前一日出借给被申请人的7万

执行公证书

执行公证书 篇一:强制执行公证书范本 强制执行公证书范本(之一) ()×××字×××号 根据债权人××××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申请,经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于×月×日签订了《×××××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公正书编号()××字第××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应于××××年×月×日将××××(标的名称、数量)偿还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尚未把欠款(或物品)全部偿还给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的规定,特证明:债务人××××应于××××年×月×日前,将欠款本金×币×××元、利息×币×××元,合计×币×××元(或××物品)偿还给债权人××××。 逾期不付,债权人××××可持本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1、此格式适用于依据经过公正的合同签定的还款(物)协议; 2、利息按原合同的规定或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 3、物品应写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交付地点、方式等; 4、债权人或债务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5、装订公证书时,应将原公证书放在后面。 篇二:标准强制执行公证书 申办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 公证处告知暨当事人承诺书 一、公证处告知: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XX年12月26日起,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债权人或者债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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