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提交材料要求

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提交材料要求
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提交材料要求

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提交材料要求

1、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申报材料项目见附件1。

2、复印件或扫描件统一采用A4 纸规格,原件除外。能够提供原件的一律提供原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应采用黑白复印或黑白打印;打印件需当事人签署的意见、签名必须由本人签署。

3、所提供的所有行政许可证件(包括复印件)必须为有效的法定证件,非法定证件及其复印件均为无效。

4、材料内容有涂改的必须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各种证件、凭证的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5、申报材料应分册装订。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四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分四册,一、二、三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分六册。每册材料应单独制作封面和目录,封面式样见附件2(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单位类别填写“非营业性” ;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单位类别填写“营业性”)。目录中的条目标题、页码与内部材料标题、页码必须一致。第一册包括附件1 中第(一)、(二)、(四)、(七)项内容,第二册包括附件1 中第(三)项内容,第三册包括附件1 中第(五)项内容,第四册包括附件1 中第(六)项内容,第五册包括附件1 中第(八)项内容,第六册包括附件1 中第(九)项内容。

6、法定代表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换证申请时

应提交书面申请和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 换证申请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和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相关证明材料(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 业绩材料单独装订成册)。

7、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换证申

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向省公安厅提出的书面延期换证申请;

(2)原申请许可时已提交但现过期或无效的证明材料(可能发生变化的材料包括《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表、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储存库、从业人员、单位管理制度等);

(3)一、二、三级资质等级单位的近三年业绩(业绩应已向省厅进行过书面备案,每项业绩仅需提供爆破作业合同、《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和完工证明);

(4 )一、二、三级资质等级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业绩(2013年以前的每项业绩证明材料需包含公安机关审批文件和设计文件;2013 年以后的每项业绩应是已备案过的项目,在云南省作业单位从事的项目,每项业绩仅需提供《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在省外作业单位从事的项目,每项业绩需提交作业地市级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设计施工文件)。

上述4 项内容,作业单位根据资质等级相应提供,分项列出目录清单,装订成一册。

8、业绩认定:2013 年以后非经作业地州、市级公安机关批准的项目不作为设计施工业绩;安全评估、安全监理项目不作为设计施工业绩;两家及以上单位联合施工的业绩,以排名第一位的单位为准;总承包项目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单位为准,即以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为准;整合后新注册成立的单位业绩可以合并计算,但必须提供单位整合的证明文件。

9、提交一套纸质申报材料并附电子版文件(光盘刻录或者USB 介质)。

附件1: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申报材料项目;附件2:申报材料封面式

样。

附件1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申报材料项目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引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规定,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授权,在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从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本标准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等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资质,规定了其从业范围,并设定了爆破作业单位岗位职责和设置要求。本标准还对《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发放、换发、降级、撤销和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作了具体要求。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单位的分类、资质分级、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爆破作业单位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A 991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6722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爆破作业单位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

3.2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仅为本单位合法的生产活动需要,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 3.3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和/或安全评估和/或安全监理的单位。 4 分类 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5 资质等级 5.1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从业范围分为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资质等级与从业范围的对应关系见表1。 5.2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分级。 表1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与从业范围对应关系表 6 资质条件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一条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在按照《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证明符合所申请资质的条件的资料,其种类、范围、内容等符合本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申请单位提交的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证明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资料内容为申报事项所必须,且数据齐全、术语规范; (二)各种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三)为申请单位出具的资质条件证明资料须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四)以上资料中如有修改内容,在修改处须有出具证明资料的单位确认修改内容的公章。按上述要求加盖公章后的资料不得再次复印。 第三条申请单位提交资料的装订及份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资料按下列要求分册装订: 第一册,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申请表,登记注册和规定的前置许可凭证,单位基本情况,管理制度等; 第二册,主要资产情况,包括民用爆炸物品仓库,财务与机械设备资料; 第三册,主要人员情况,包括安全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资料; 第四册,主要工程业绩情况。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四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作要求。 (二)申请资料须有总目录,每册须有分目录,每页须有页码。 (三)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需提供3套申报资料(正本1套,副本2套);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需提供5套申报材料(正本1套,副本4套)。当文件不清晰、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四条附申请资料正本的PDF格式电子文件光盘一件,内容齐全,页序与资料原件一致,页面端正,文字、数据、印鉴完整清晰;光盘内不得有其他无关信息,在光盘标识面标记有申请单位名称。 第二节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申请资料的内容要求 第五条申请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的申请表,其内容、格式须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附件的规定。 第六条单位基本情况由申请单位编制,注明编制时间,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基本情况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矿山的名称、地点、矿产种类、矿山类型、核定产量; (二)本单位的简要历史,股份构成,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三)本单位的规模、组织结构简述,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编制;(四)爆破作业的目的和主要爆破作业方式,预期年使用爆炸物品的品种和数量; (五)非矿山单位采用爆破作业方式的可靠性、成熟性的说明。 第七条证明本单位已经有效登记注册的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科研院所单位的注册登记凭证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在固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当上述凭证未载明限定的爆破作业区域时,须提交经有关管理部门鉴章确认的申请单位实施

爆破作业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正式版

Guide operators to deal with the process of things, and require them to be familiar with the details of safety technology and be able to complete things after special training.爆破作业职业健康安全操 作规程正式版

爆破作业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版 下载提示:此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指导操作人员处理某件事情的流程和主要的行动方向,并要求参加施工的人员,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细节和经过专门训练,合格的情况下完成列表中的每个操作事项。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对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卫生措施有基本了解。 2、操作人员在生产现场区域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根据不同岗位正确佩戴和使用防尘口罩、耳塞等劳动防护用品。 3、严格按照岗位工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引发安全事故,对未严格按工艺操作规程作业的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4、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采用隔声、消声措施或缩短每个工作班的接触噪声时间。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其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仍超过规定的卫生标准值时,应采取个体防护。 5、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跑、冒、滴、漏现象,做到文明、清洁生产,降低职业危害。 6、作业人员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 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涉爆案件、事故发生,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公安部规章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爆破作业单位实施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等活动,应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爆破作业项目承包给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的,项目业主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有连带责任,应当与负责施工的爆破作业单位共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并在承包合同(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 / 7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临时存放点和爆破作业现场是治安保卫工作重点部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物防、技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必须安装摄像监控系统及与110联网的入侵报警系统,并安排掌握相关操作技能的人员管理、维护。 第六条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内,专用仓库和临时存放点应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浙江省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储存爆破器材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并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必须安排专职保管员,人数应与管理任务相适应。专职保管员应当认真履行保管职责,严格执行各项登记制度,妥善保存有关台帐、资料。 第八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仓库,必须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巡查制度,每班守护人员不得少于2人。夜班守护人员必须为男性青壮年,且身体健康,并经培训、审查合格。 值班守护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值班、守护、巡查等岗位职责,对进出人员、车辆、物品严格进行检查、登记。值守期间不得从事与值班守护无关的工作,严禁值班睡觉或脱岗,严格交接班制度。 建议聘用专职保安队员担任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守护工作。 第九条爆破作业单位当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可以存放在临时存放点,并安排专人管理、守护。临时存放点应设置专用的库(室), 2 / 7

爆破作业安全控制措施(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爆破作业安全控制措施 (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5429-15 爆破作业安全控制措施(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周密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爆破作业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要求,编制爆破设计方案,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爆破作业应根据地形、地质和施工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况,采取相相应的防护措施。在靠近建筑物、铁路线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事先与车站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确保行车安全,并在危险区域内设立明显标志牌,通行路口设专人防护。 3、爆破器材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随用随取。 4、装药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装药前,非装药人员应撤离装药地点;装药区内禁止烟火;装药完毕,应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4、2不得使用金属器皿装药; 4、3起爆药包应在现场装药临时制作。 4、4导火索的长度应按导火索燃速、各炮位与避炮点距离、点火顺序和避炮道路好坏确定。导火索最短不得小于1.2m。禁止在同一地点使用两种不同燃速的导火索。 4、5同一电爆网络上必须使用同厂、同牌号、同批的电雷管。 4、6装药应在所有炮眼打成以后进行。 4、7装药完毕应检查核对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5、大雾天、黄昏和夜间不应进行爆破。确需在夜间爆破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6、起爆前应作好下列防护工作: 6、1起爆应由值班人员监督和统一指挥; 6、2警戒区周围必须设警戒人员;警戒范围:小药量爆破应距离放炮地点200m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的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确定;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施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五项规定: 1.有专(兼)职安全监督员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 一、由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作业; 二、在危险区域边界设置岗哨和标志; 三、爆破前必须有信号,危险区内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四、必须在爆破后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五、必须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操作规程; 六、爆破器材的组装、加工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格在放炮现场库房内进行; 七、领用爆破器材不得超过当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监督员或专门负责人和爆破员共同核定填写领料单,并共同签字后交单位负责人签字,然后凭此签字的领料单到保管员处领料,剩余爆破器材,经核实并由领料人签字后退回仓库,不得带回家中或随便存放在别处; 八、保管好爆破现场的爆破器材,严防被盗丢失,严禁赠送、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九、严禁在接触爆破器材时吸烟、用火。

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十、必须持有劳动部门培训考核有效的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十一、爆破物品由专领、专用、专保管,在领用时,应对不同批号的导火线、雷管、作试验,检查是否失效或潮湿,导火线每卷至少试燃一米,雷管每盒至少试炸一个,领出后应存放在专用的木箱内,上好锁,做好记录; 十二、切割导火线或导火索,必须用锋利的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少于1.2m,导爆索禁止撞击、抛掷、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十三、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新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有专人妥善保管; 十四、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十五、放炮前,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警戒线,制定同意的爆破时间和信号,并在指定地点设安全哨,待施工人员、行人、车辆等全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__990—2012) 目次 前言Ⅰ 引言Ⅱ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分类1 5 资质等级1 6 资质条件2 基本要求2 特别要求2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2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2 7 岗位职责和设置要求3 岗位职责3 岗位设置要求4 8 管理要求4 许可证管理4 申请4 发放5 换发5 降级5

撤销5 其他管理要求6 附录A(规范性附录)《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式样7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式样9附录B(规范性附录)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基本情况备案表》式样11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参考文献12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应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正斌、亓希国、张国亮。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 号)规定,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授权,在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从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本标准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等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资质,规定了其从业范围,并设定了爆破作业单位岗位职责和设置要求。本标准还对《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发放、换发、降级、撤销和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作了具体要求。

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最终)汇总

0.1 一般规定 1、露天、地下、水下和其它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峒室爆破、蛇穴爆破、金属爆破、拆除爆破以及在特殊环境下的爆破工作,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 裸露药包爆破和浅眼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 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爆破说明书由单位和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2、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爆破,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并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大爆破应有现场指挥。大爆破设计书的审批权限,由各主管工业部(或相当于此级的总公司)规定。大爆破作业除报主管部门批准外,应征得当地(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3、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a、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c、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d、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e、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沼气突出征兆; f、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g、危及设备及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h、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i、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j、未严格按本规定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4、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5、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6、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前应对峒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b、大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校核修正,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c、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d、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e、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铜或木制长杆处理; f、禁止烟火; g、禁止用明火照明; h、禁止用冻结的或解冻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药。 7、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峒室、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b、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c、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e、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8、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9、炮响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分钟(不包括峒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分钟(经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10、地下爆破作业点有毒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表1的标准。 爆破工作面的有毒气体含量每月测定一次,爆破炸药量增加或更换炸药品种,应在爆破前后进行有毒气体测定。 地下各爆破作业点的通风要求与安全措施,应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 11、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30.2 爆破警戒与信号 1、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完整版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 A—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__990—2012) 目次 前言Ⅰ 引言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分类 1 5 资质等级 1 6 资质条件 2 6.1 基本要求 2 6.2 特别要求 2 6.2.1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2 6.2.2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2

7 岗位职责和设置要求 3 7.1 岗位职责 3 7.2 岗位设置要求 4 8 管理要求 4 8.1 许可证管理 4 8.1.1 申请 4 8.1.2 发放 5 8.1.3 换发 5 8.1.4 降级 5 8.1.5 撤销 5 8.2 其他管理要求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式样 7附录B(规范性附录)《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式样 9附录C(规范性附录)《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基本情况备案表》式样 11 参考文献 12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应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正斌、亓希国、张国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规定,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授权,在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从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本标准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等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资质,规定了其从业范围,并设定了爆破作业单位岗位职责和设置要求。本标准还对《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发放、换发、降级、撤销和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作了具体要求。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 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划内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公安厅负责全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市、州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 第四条许可公安机关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并作为行政许可的必要依据。 第五条行政许可自受理之日起,审批时限为20日,现场审查及公示、公告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二章申请 第六条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表1)及下列材料: (一)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

域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证明,新成立、合并重组单位经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审核通知书; 2、采矿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在固定爆破作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5、能够证明生产活动合法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自有专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包括可移动库)相关材料(不得租用、合用): 1、证明仓库所有权的相关文件; 2、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三)相关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表; 2、单位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3、单位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单位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简历表; 5、治安保卫负责人任命文件、简历表; 6、爆破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件上载明的单位应与本申请单位一致; 7、本单位为爆破作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核定爆炸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函》(晋公函[2011]3号)收悉。依据《价格法》、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晋价综字[2002]290号)有关规定,为规范安全评价机构对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收费行为,减轻我省企业负担,现就规范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安全评价机构对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收取服务费用,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应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评价机构为爆破作业单位提供服务并收取服务费。 二、在我省境内开展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的安评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甲级资质,同时在省公安厅备案,并经省物价局批准后方可收取服务费(安全评价机构名单见附表)。 三、安全评价收费标准暂定为:安全预评价6000

元/1个库区,安全验收评价5000元/1个仓库,安全现状评价5000元/1个仓库。 四、初次安全验收评价和同一评价周期内初次安全现状评价不合格,需再次评价的,按上述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五、安全评价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六、本批复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到期前一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附: 山西省境内从事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 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 序号机构名称 1 浙江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 2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研究院 3 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 4 兵器工业卫生研究所 5 北京国科安联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6 北京国泰民康安全技术中心 7 南京理工科技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公安厅危险物品治安管理八条严管措施

浙江省公安厅危险物品治安管理八条严管措施 2010年4月22日 为切实加强对危险物品监督管理工作,严防危险物品流失和公共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的,按照以下规定的处罚幅度予以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拘留;违反国家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危及公共安全的,以非法使用爆炸性物质论处。上述危险物质发生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以5日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以10日拘留。 二、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或者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处以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三、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对爆破作业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爆破作业人员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四、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其中,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处2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五、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罚款。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建立、落实剧毒化学品登记制度的,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的,处以5万元罚款。 七、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匕首、弩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以5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非法携带上述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以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其中,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枪支予以没收,处以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 八、出租、出借枪支的,处以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同时依法没收枪支。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

目次 前言??????????????????????????????????????????????????????????????????????????????????????????????????Ⅰ引言??????????????????????????????????????????????????????????????????????????????????????????????????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分类?????????????????????????????????????????????????????????????????????????????????????????????? 1 5 资质等级???????????????????????????????????????????????????????????????????????????????????????? 1 6 资质条件???????????????????????????????????????????????????????????????????????????????????????? 2 6.1 基本要求???????????????????????????????????????????????????????????????????????????????????2 6.2 特别要求???????????????????????????????????????????????????????????????????????????????????2 6.2.1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2 6.2.2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2 7 岗位职责和设置要求???????????????????????????????????????????????????????????????????????????3 7.1 岗位职责??????????????????????????????????????????????????????????????????????????????????? 3 7.2 岗位设置要求??????????????????????????????????????????????????????????????????????????????4 8 管理要求?????????????????????????????????????????????????????????????????????????????????????????4 8.1 许可证管理?????????????????????????????????????????????????????????????????????????????????4 8.1.1 申请??????????????????????????????????????????????????????????????????????????????????? 4 8.1.2 发放??????????????????????????????????????????????????????????????????????????????????? 5 8.1.3 换发??????????????????????????????????????????????????????????????????????????????????? 5 8.1.4 降级??????????????????????????????????????????????????????????????????????????????????? 5 8.1.5 撤销??????????????????????????????????????????????????????????????????????????????????? 5 8.2 其他管理要求????????????????????????????????????????????????????????????????????????????????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式样???????????????????7附录B(规范性附录)《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式样??????????????????????9 附录C(规范性附录)《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基本情况备案表》式样???????????????????????11参考文献??????????????????????????????????????????????????????????????????????????????????????????????12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资料范本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申请材料 (第一册)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证 明 材 料 单位名称: 日期:

目录 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 (1) 二、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审查表……………………………… 二、XXXXXXXX基本情况…………………………………………… 三、证照 1、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2、采矿许可证……………………………………………………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煤炭生产许可证……………………………………………… 5、税务登记证(国)…………………………………………… 6、税务登记证(地)…………………………………………… 7、组织机构代码证……………………………………………… 8、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9、排污许可证………………………………………………… 10、矿长资格……………………………………………………… 11、矿长安全资格证……………………………………………… 四、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专用设备清单…………………… 1、爆破专用设备清单………………………………………… 2、爆破专用设备购买发票………………………………………… 3、爆破专用设备合格证…………………………………………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

说明:申请单位应随本申请表提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 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审查表

()公爆审字〔〕号 说明:1、审查人签字、核审人签字均要两人(含两人)以上; 2、“申请作业等级”一栏,仅限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填写; 3、填“具备”或“不具备”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填“营业性”或“非营业性”)。

煤矿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材料讲解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申 报 资 料 清

单 二〇一三年四月 第一册资质资料 一、爆破资质申请书(附件1)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件2) 三、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3) (二)企业简介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六)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七)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八)爆破作业区域证明资料(煤矿以采矿许可证为证) (九)县级公安局出具已录入“贵州省危爆物品动态管控系统”的爆

破作业区域中心点GPS坐标的证明 四、民用爆破物品储存库(包括可移动库)资料 (一)民用爆破物品储存库照片 注:包括仓库整体库区、炸药库、雷管库的远景全景照片,多照两张(二)证明仓库所有权的凭证 注:如土地征用协议证明、建库申请及有关部门批复等 (三)安全评价报告、安评机构的资质文件 注:安全评价报告包括报告封面、评价结论的章节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仓库验收文件复印件(煤矿井下仓库由煤矿监察部门验收) (五)县级公安局认可且已录入“贵州省危爆物品动态管控系统”的仓库GPS坐标的证明(附件四) (六)民用爆炸物品库公安机关监管书面材料 注:适用于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与仓库地跨区的企业 1 (七)民用爆炸物品库在中国爆破网上查询记录 注:(非营业性单位仓库必须是专业,不得租用,或与其他单位合用)五、企业管理制度 (一)成立安全管理小组的通知(附件5) (二)印发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的通知(附件6)(三)安全管理制度(附件7) (四)岗位安全责任制(附件8)

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事用途的下列爆炸物品: (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三)公安部、省公安厅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的具体名称,按公安部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均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军事机关所属地方工程队或者承包给地方承建的非军用的工程,使用爆炸物品的,也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在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安全距离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违反者,公安机关有权制止和表令其拆迁,拆迁费用和拆迁所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和当事人负责。 第六条本细则由各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以及企业主管部门协同公安机关监督实施本细则。 第二章组织和领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领导本地区、本系统内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本细则。 (二)组织安全业务培训和安全检查,并督促协助消除事故隐患。 (三)听取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汇报,检查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爆炸物品使用、储存、销售的安全管理,督促、检查所属单位和村民落实安全措施。 第九条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要有一名主管领导人负责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条例、细则、规定、规程等。 (二)组织并领导本单位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 (三)开展安全教育、组织技术培训、考核。 (四)组织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第十条四十人以上的爆炸物品生产单位,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四十人以上危险操作车间的各工序,每班必须有一名兼职安全员。其职责是: (一)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二)检查本单位、本岗位安全制度执行情况。 (三)制止违章操作,并对违章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四)发现不安全隐患要立即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并及时报告领导。 (五)监督对设备安全状况、安全设施的检查或者测试。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队,其人数、设备可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消防队应经常进行训练,掌握灭火技术和救护方法,发现火情,及时扑救。 第十二条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押运员要选择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熟悉

城市爆破作业安全警戒管理

城市爆破作业安全警戒管理 发表时间:2018-10-01T18:53:14.63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23期作者:寿宇峰茅伟国[导读] 摘要:本文主要阐述在城镇建设中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警戒的组织管理,实施过程中应当关注的要点,并通过工程实例说明安全警戒的具体实施。 杭州市公安局浙江省杭州市 310002 摘要:本文主要阐述在城镇建设中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警戒的组织管理,实施过程中应当关注的要点,并通过工程实例说明安全警戒的具体实施。 关键词:城市爆破;安全警戒;警戒管理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镇基坑露天控制爆破、拆除爆破应用越来越广泛,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工作任务及难度也越来越大,城市里进行爆破作业,因人流、车流及周边重要建(构)筑物较多,因此做好爆破安全控制很重要,在爆破设计确定爆破安全警戒距离后,如何做好爆破安全警戒,是一件尤为重要的事,本文通过对近几年杭州市区进行的浙江医学科学院基坑石方爆破工程、小百花艺术剧院基坑石方爆破工程、杭州北山路84号基坑石方爆破工程等几个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警戒实施情况,对爆破安全警戒的组织、方案制定、实施要点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 1.城市爆破安全警戒的组织管理 1.1管理依据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城市爆破作业项目爆破安全警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 1.2组织架构 城市爆破作业项目爆破安全警戒,一般都成立爆破安全警戒指挥部,由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指挥部由当地公安机关、所在地政府部门、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爆破作业单位、周边产权单位等代表参与。下设爆破技术组、安全警戒组、安全检查组、后勤抢险组。 图1 城市爆破安全警戒组织结构 1.3各成员的主要职责 (1)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制定警戒方案及明确分工; (2)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业主单位负责协调对周边住户人员的通告和撤离等工作; (3)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统筹整个爆破作业任务,包括爆破施工和安全警戒等; (4)爆破作业单位负责爆破方案的实施、安全措施的落实,爆破施工; (5)周边产权单位负责清场疏散、应急处置等。 1.4城市爆破安全警戒控制系统 根据爆破作业项目实际情况,结合爆破作业单位编写的专项爆破设计方案中的警戒方案,县级公安机关首先编制爆破工程安全警戒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爆破安全警戒。警戒任务涉及跨多个行政区域的爆破工程,应成立现场临时安全警戒领导小组,由市局统一指挥,形成有效的安全警戒控制中枢,领导部署警力安排及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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