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税法》WORD版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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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税法》WORD版教材

第一章税法概论

第一节税法的概念

一、税法的概述

税收的本质特征具体体现为税收制度,作为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就是税收制度。因此,必须在深人理解税收的基础上把握税法的概念。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理解税收的概念可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一)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人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国家要行使职能必须有一定的财政收入作为保障。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有多种多样,如税收、发行货币、发行国债、收费、罚没,而税收收入是大部分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基本维持在90%以上。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分配是连接生产与消费必要环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主要是对社会产品价值的分割。税收解决的是分配问题,处于社会再生产的分配环节,因而它体现的是一种分配关系。

(二)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利,它有别按要素进行的分配

国家通过征税,将一部分社会产品由纳税人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因此征税的过程实际上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过程。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这种分配关系与社会再生产中的一般分配关系不同。分配问题涉及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分配的主体;二是分配的依据。税收分配是以国家为主体所进行的分配,而一般分配则是以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为主体所进行的分配;税收分配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进行的分配,而一般分配则是基于生产要素所进行的分配。

(三)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国家在履行其公共职能过程中必然要有一定的公共支出。公共产品是提供的特殊决定了公共支出一般情况下不能由公民个人、企业采取自愿出价的方式,而只能采用由国家(政府)强制征税的方式,由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来负担。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需要,其中包括政府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分配等需要。同时,国家征税也要受到所提供公共产品规模和质量的制约。

(四)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

税收特征,亦称“税收形式特征”,是指税收分配形式区别于其他财政分配形式的质的

规定性。税收特征是由税收的本质决定的,是税收本质属性的外在表现是区别税与非税的外在尺度和标志,也是古今中外税收的共性特征。税收的形式特征通常概括为税收“三性”,即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

1.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付出任何直接形式的报酬,纳税人从政府支出所获利益通常与其支付的税款不完全成一一对应的比例关系。无偿性是税收的关键特征,它使税收明显地区别于国债等财政收入形式,决定了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并成为调节经济和矫正社会分配不公的有力工具。

2.税收的强制性,指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通过法律形式对社会产品进行的强制性分配,而非纳税人的一种自愿交纳,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会受到法律制裁。强制性是国家的权力在税收上的法律体现,是国家取得税收收入的根本前提。它也是与税收的无偿性特征相对应的一个特征。正因为税收具有无偿性,才需要通过税收法律的形式规范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纳税人而言依法纳税既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

3.税收的固定性,指税收是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对什么征税及其征收比例等税制要素,并保持相对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即使税制要素的具体内容也会因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而进行必要的改革和调整,但这种改革和调整也总是要通过法律形式事先规定,而且改革调整后要保持一定时期的相对稳定。基于法律的税收固定性始终是税收的固有形式特征,税收固定性对国家和纳税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国家来说,可以保证财政收入的及时、稳定和可靠,可以防止国家不顾客观经济条件和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滥用征税权力;对于纳税人来说,可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增强其依法纳税的法律意识,同时也有利于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选择合理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和经营结构等,降低经营成本。

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是保障,固定性是对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一种规范和约束。

二、税法的概念

税收制度是在税收分配活动中税收征纳双方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内容主要包括各税种的法律法规以及为了保证这些税法得以实施的税收征管制度和税收管理体制。其中,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人。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

从法律性质上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以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主。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并不是指税法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而是指纳税人的权利是建立在其纳税义务的基础之上,处于从属地位。税法属义务性法规的这一特点是由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特点所决

定的。税法的另一特点是具有综合性,它是由一系列单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度组成的体系,其内容涉及课税的基本原则、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税法的综合性特点是由税收制度所调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三、税法的作用

由于税法调整的对象涉及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及企业、单位、个人的直接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并且在建立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家将通过制定实施税法加强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因此,税法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正确认识税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对于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准确地把握和认真执行税法的各项规定是很有必要的。我国税法的重要作用主要有这样几方面:

(一)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

为了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以及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必须筹集大量的资金,即组织国家财政收入。为了保证税收组织财政收入职能的发挥,必须通过制定税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企业、单位和个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具体项目、数额和纳税程序,惩治偷逃税款的行为,防止税款流失,保证国家依法征税,及时足额地取得税收收人。针对我国税费并存(政府收费)的宏观分配格局,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实施税制改革,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逐步提高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以保障财政收入。

(二)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

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个重要的改革目标,就是国家从过去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经济,向主要运用法律、经济的手段宏观调控经济转变。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通过制定税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调节社会成员的收人水平,调整产业结构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使之符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同时,以法律的平等原则,公平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鼓励平等竞争,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例如,1994年实施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对于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商品的生产、流通,适应市场竞争机制的要求,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

由于税法的贯彻执行,涉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每个单位和个人,一切经营单位和个人通过办理税务登记、建账建制、纳税申报,其各项经营活动都将纳人税法的规范制约和管理范围,都将较全面地反映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这样税法就确定了一个规范有效的纳税秩序和经济秩序,监督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经营,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同时,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严肃查处偷逃税款及其他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也将有效地打击各种违法经营活动,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稳定的环境秩序。

(四)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国家征税直接涉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如果税务机关随意征税,就会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经营,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税法在确定税务机关征税权力和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相应规定了税务机关必尽的义务和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如纳税人享有延期纳税权、申请减税免税权、多缴税款要求退还权、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权等;税法还严格规定了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制度,,如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事,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损失的要负赔偿责任等。所以说,税法不仅是税务机关征税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纳税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五)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任何国家对在本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或个人都拥有税

收管辖权,这是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我国自1979年实行对外开放以来,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和发展同各国、各地区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规模、渠道和形式都有了很大发展。我国在建立和完善涉外税法的同时,还同80多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这些税法规定既维护了国家的权益,又为鼓励外商投资,保护国外企业或个人在华合法经营,发展国家间平等互利的经济技术合作关系,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四、税法的地位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一)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了解税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能使我们更好地执行税法,有效地打击违反税法的犯罪行为。

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部门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各个经济单位及公民个人分配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某一性质的社会关系,它是划分各法律部门的基本因素,也是一个法律部门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和依据。税法以税收关系为自己的调整对象,这一社会关系的特定性把税法和其他法律部门划分开来了。因此税法主要以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个人利益为目的,在性质上属于公法。不过与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典型公法相比,税法仍具有一些私法的属性,如课税依据私法化,税收法律关系私法化,税法概念范畴私法化等。

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由税收在国家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决定的。第一,税收收人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而财政收入是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经济基础。第二,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因为它是调整国家与企业和公民个人分配关系的最基本、最直接的方式。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上述两项作用表现得非常明显。税收与法密不可分,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现代国家大多奉行立宪征税、依法治税的原则,即政府的征税权由宪法授予,税收法律须经议会批准,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必须依法办事,税务争讼要按法定程序解决。简而言之,国家的一切税收活动,均以法定方式表现出来。因此,税收在国家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决定了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二)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除税法本身直接在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讼法、税收处罚法中规定外,在某种情况下也援引一些其他法律。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制定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和章程。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当然也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的。

《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里一是明确了国家可以向公民征税,二是明确了向公民征税要有法律依据。因此,《宪法》的这一条规定是立法机关制定税法并据以向公民征税以及公民必须依照税法纳税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宪法》还规定,国家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财产所有权,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等。因此,在制定税法时,就要规定公民应享受的各项权利以及国家税务机关行使征税权的约束条件,同时要求税务机关在行使征税权时,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等。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凡是中国公民都应在法律面前处于平等的地位。在制定税法时也应遵循这个原则,对所有的纳税人平等对待,不能因为纳税人的种族、性别、出身、年龄等不同而在税收上给予不平等的待遇。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也就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故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而税法的本质是国

家依据政治权力向公民进行课税,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种税收征纳关系不是商品的关系,明显带有国家意志和强制的特点,其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这是由税法与民法的本质区别所决定的。

但两者之间又有联系,当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的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在征税过程中,经常涉及大量的民事权利和义务问题。比如,印花税中有关经济合同关系的成立,房产税中有关房屋的产权认定等,而这些在民法中已予以规定,所以,税法就不再另行规定。

当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问题时,一般应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比如,两个关联企业之间,一方以高进低出的价格与对方进行商业交易,然后再以其他方式从对方取得利益补偿,以达到避税的目的。虽然上述交易符合民法中规定的“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但是违反了税法规定,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对这种交易做相应的调整。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税法与《刑法》有本质区别。《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税法则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的范围不同。

两者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税法和《刑法》对于违反税法都规定了处罚条款。但应该指出的是,违反了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例如,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上面规定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情节是否严重,轻者给予行政处罚,重者则要承担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从2009年2月28日起,“偷税”将不再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存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修订后的《刑法》对第二百零一条关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规定中的相关表述方式进行了修改。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了“偷税”。但目前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还没有做出相应修改。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税法与行政法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中都有大量内容是对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调整。而且税收法律关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一方总是国家,体现国家单方面意志,不需要征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另外税收法律关系中争议的解决一般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税法与行政法也有一定区别。与一般行政法所不同的是,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无偿单方面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社会再生产的几乎每一个环节都有税法的参与和调节,在广度和深度上是一般行政法所不能比的。另外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所含的少数义务性规定也不像税法一样涉及货币收益的转移,而税法则是一种义务性法规。

第二节税法基本理论

一、税法的原则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税法原则包括税法

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为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所必须遵守。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税收要件法定主义是指有关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等税收要件必须以法律形式做出规定,且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税务合法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

2.税法公平原则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性原则,所以许多国家的税法在贯彻税收公平原则时,都特别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的法理,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

3.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含两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税法适用原则并不违背税法基本原则,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税法基本原则。但是与其相比,税法适用原则含有更多的法律技术性准则,更为具体化。包括:

1.法律优位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法律优位原则在税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对此还可以进一步推论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绝大多数国家所遵循的法律程序技术原则。其基本含义为: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在税法领域内坚持这一原则,目的在于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使纳税人能在知道纳税结果的前提下做出相应的经济决策税收的调节作用才会较为有效。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其含义为: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其作用在于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为法律的更新与完善提供法律适用上的保障。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税法中普遍适用,但是当新税法与旧税法处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时,以及某些程序性税法引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时,可以例外。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其含义为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即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

及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即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关于税收争讼法的原则,其基本含义为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适用这一原则,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二、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纳税形式上表现为利益分配的关系,但经过法律明确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后,这种关系实质上已上升为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了解税收法律关系,对于正确理解国家税法的本质,严格依法纳税、依法征税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税收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权利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方面构成的,但在三方面的内涵上,税收法律关系则具有特殊性。

1.权利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这种对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另一方的确定,在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只是因为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所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因此,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权利与义务平等是不一样的,这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2.权利客体

权利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例如,所得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财产税法律关系客体即是财产,流转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税收法律关系客体也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调整和控制的目标,国家在一定时期根据客观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通过扩大或缩小征税范围调整征税对象,以达到限制或鼓励国民经济中某些产业、行业发展的目的。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它规定权利主体可以有什么行为,不可以有什么行为,若违反了这些规定,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依法进行征税、税务检查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其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解读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的申诉等。

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其义务主要是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收法律事实可以分为税收法律事件和税收法律行为,税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税收法律关系权力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件,例如,自然灾害可以导致税收减免,从而改变税收法律关系内容的变化。税收法律行为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在正常意志支配下做出的活动,例如,纳税人开业经营即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人转业或停业就造成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是同国家利益及企业和个人的权益相联系的。保护税收法律关系,实质上就是保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形式和方法是很多的,税法中关于限期纳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构成逃税、抗税罪给予刑罚的规定,以及税法中对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征税处理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规定等都是对税收法律关系的直接保护。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不能只对一方保护,而对另一方不予保护。同时对其享有权利的保护,就是对其承担义务的制约。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首先,税法构成要素既包括实体性的,也包括程序性的;其次,税法构成要素是所有完善的单行税法都共同具备的,仅为某一税法所单独具有而非普遍性的内容,不构成税法要素,如扣缴义务人。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一)总则

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二)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又叫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一个税种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国家对谁征税的问题,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以及印花税等暂行条例的第一条规定的都是该税种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是两个相对称的法律概念。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基于法律规定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人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最基本的形式,按照不同的目的和标准,还可以对自然人和法人进行多种详细的分类,这些分类对国家制定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如自然人可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等;法人可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还可按企业的不同所有制性质来进行分类等。

与纳税人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前者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结算货款、收取费用时有义务代扣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如出版社代扣作者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等。如果代扣代缴义务人按规定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将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反之,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造成应纳税款流失或将已扣缴的税款私自截留挪用、不按时缴入国库,一经税务机关发现,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收取商品或劳务收入时,有义务代收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如消费税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应该缴纳的消费税。

(三)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如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消费税条例所列举的应税消费品,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等。征税对象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因为它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同时,征税对象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如消费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这些税种因征税对象不同,性质不同,税名也就不同。征税对象按其性质的不同,通常可划分为流转额、所得额、财产、资源、特定行为等五大类,通常也因此将税收分为相应的五大类即流转税或称商品和劳务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特定行为税。

与课税对象相关的两个基本概念:税目和税基。税目本身也是一个重要的税法要素,下面将单独讨论。而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如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方法是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据以计算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数量基础,为所得税的税基。计税依据按照计量单位的性质划分,有两种基本形态:价值形态和物理形态。价值形态包括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等,物理形态包括面积、体积、容积、重量等。以价值形态作为税基,又称为从价计征,即按征税对象的货币价值计算,如生产销售化妆品应纳消费税税额是由化妆品的销售收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产生,其税基为销售收入,属手从价计征的方法。另一种是从量计征,即直接按征税对象的自然单位计算,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是由占用土地面积乘以每单位面积应纳税额计算产生,其税基为占用土地的面积,属于从量计征的方法。

(四)税目

税目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设置税目的目的首先是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凡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未列入税目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其次,划分税目也是贯彻国家税收调节政策的需要,国家可根据不同项目的利润水平以及国家经济政策等为依据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以体现不同的税收政策。并非所有税种都需规定税目,有些税种不分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一律按照课税对象的应税数额采用同一税率计征税款,因此一般无须设置税目,如企业所得税。有些税种具体课税对象比较复杂,需要规定税目,如消费税、营业税等,一般都规定有不同的税目。

(五)税率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1.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比例税率在适用中又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

(1)单一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所有纳税人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

(2)差别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比例征税。我国现行税法又分别按产品、行业和地区的不同将差别比例税率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即对不同产品分别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产品采用同一比例税率,如消费税、关税等;二是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即对不同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行业采用同一比例税率,如营业税等;三是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区分不同的地区分别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地区采用同一比例税率,如我国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3)幅度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税法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区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

比例税率具有计算简单、税负透明度高、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有利于纳税人公平竞争、不妨碍商品流转额或非商品营业额扩大等优点,符合税收效率原则。但比例税率不能针对不同的收入水平实施不同的税收负担,在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方面难以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2.超额累进税率

为解释超额累进税率,在此先说明累进税率和全额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是指随着征税对象数量增大而随之提高的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的课税数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课税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累进税率一般在所得课税中使用,可以充分体现对纳税人收人多的多征、收入少的少征、无收入的不征的税收原则,从而有效地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正确处理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问题。全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当税基超过某个级距时,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提高后级距的相应税率征税(见表1-1)。

表1-1 某三级全额累进税率

运用全额累进税率的关键是查找每一纳税人应税收入在税率表中所属的级次,找到了收

入级次,与其对应的税率便是该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全部税基乘以适用税率即可计算出应缴税额。例如,某纳税人某月应纳税所得额为6 000元,按上表所列税率,适用第二级次,其应纳税额为6 000×20% =1 200(元)。

全额累进税率计算方法简便,但税收负担不合理,特别是在划分级距的临界点附近,税负呈跳跃式递增,甚至会出现税额增加超过课税对象数额增加的不合理现象,不利于鼓励纳税人增加收入。

超额累进税率是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表1-2为一个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表1-2 某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如某人某月应纳税所得额为6 000元,用表1-2所列税率,其应纳税额可以分步计算:第一级的5 000元适用10%税率,应纳税为5 000×l0% =500(元)。

第二级的1 000元(6 000 - 5.000)适用20%的税率,应纳税为1000×20%=200(元)。

其该月应纳税额=5 000 ×l0% +1000 ×20% =700(元)。

目前,个人所得税采用这种税率。

在级数较多的情况下,分级计算、然后相加的方法比较繁琐。为了简化计算,也可采用速算法。速算法的原理是,基于全额累进计算的方法比较简单,可将超额累进计算的方法转化为全额累进计算的方法。对于同样的课税对象数量,按全额累进方法计算出的税额比按超额累进方法计算出的税额多,即有重复计算的部分,这个多征的常数叫速算扣除数。用公式表示为:

速算扣除数=按全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一按超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

公式移项得:

按超额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按全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速算扣除数

接上例某人某月应纳税所得额为6 000元,如果直接用6 000元乘以所对应级次的税率20%则对于第一级次的5 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就出现了5 000×(20%-10%)的重复计算的部分。因为这5 000元仅适用10%的税率,而现在全部用了20%的税率来计算,故多算了10%,这就是应该扣除的所谓速算扣除数。如果用简化的计算,则

6 000元月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6 000×20% -500 =700(元)。

3.定额税率

即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目前采用定额税率的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4.超率累进税率

即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

(六)纳税环节

主要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纳税环节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纳税环节指全部课税对象在再生产中的分布情况。如资源税分布在资源生产环节,商品税分布在生产或流通环节,所得税分布在分配环节等。狭义的纳税环节特指应税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应纳税的环节。商品从生产到消费要经历诸多流转环节,各环节都存在销售额,都可能成为纳税环节。但考虑到税收对经济的影响、财政收入的需要以及税收征管的能力等因素,国家常常对在商品流转过程中所征税种规定不同的纳税环节。按照某种税征税环节的多少,可以将税种划分为一次课征制或多次课征制。合理选择纳税环节,对加强税收征管、有效控制税源、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稳定、可靠,方便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核算,灵活机动地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七)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限定。税法关于纳税期限的规定,有三个概念:一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二是纳税期限。纳税人每次发生纳税义务后,不可能马上去缴纳税款。税法规定了每种税的

纳税期限,即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具体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三是缴库期限,即税法规定的纳税期满后,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八)纳税地点

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九)减税免税

主要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十)罚则

主要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十一)附则

附则一般都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比如该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

第三节税收立法与税法的实施

一、税收立法

(一)税收立法概述

税收立法是指有权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公布、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税收立法是税法实施的前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税收立法与税法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我:国税收立法原则

税收立法原则是指在税收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我国的税收立法原则是根据我国的社会性质和具体国情确定的,是立法机关根据社会经济活动、经济关系,特别是税收征纳双方的特点确定的,并贯穿于税收立法工作始终的指导方针。税收立法主要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从实际出发,这是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在税收立法实践中的运用和体现。贯彻这个原则,

首先要求税收立法必须根据经济、政治发展的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也就是从中国国情出发,充分尊重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税收分配理论。其次,要客观反映一定时期国家、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既不能被某些条条框框所束缚,也不能盲目抄袭别国的立法模式。在此基础上,充分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不断丰富税收立法理论,完善税法体系,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2.公平原则

在税收立法中一定要体现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就是要体现合理负担原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参加市场竞争的各个主体需要有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而税收的公平是实现平等竞争的重要条件。公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税收负担能力上看,负担能力大的应多纳税,负担能力小的应少纳税,没有负担能力的不纳税。二是从纳税人所处的生产和经营环境看,由于客观环境优越而取得超额收入或级差收益者应多纳税,反之少纳税。三是从税负平衡看,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间及多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实际税负必须尽可能公平。

3.民主决策的原则

民主决策的原则主要指税收立法过程中必须充分倾听群众的意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税收法律能体现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这个原则,要求税收立法的主体应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税收法案的审议,要进行充分的辩论,倾听各方面意见;税收立法过程要公开化,让广大公众及时了解税收立法的全过程,以及立法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争论和如何达成共识的情况。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在制定税法时,要求明确、具体、严谨、周密。但是,为了保证税法制定后在全国范围内、在各个地区都能贯彻执行,不致与现实脱节,又要求在制定税法时,不能规定得过细过死,这就要求必须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讲,就是必须贯彻法制的统一性与因时、因地制宜相结合。法制的统一性,表现在税收立法上,就是税收立法权只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来行使,各地区、各部门不能擅自制定违背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所谓“土政策”、“土规定”。但是,我国又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多民族的国家,各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平衡,政治状况也不尽相同,因而对不同地区不能强求一样。因此,为了照顾不同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不同的情况和特点,为了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地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适合当地的实施办法等。因此,只有贯彻这个原则,才能制定出既符合全国统一性要求、又能适应各地区实际情况的税法。

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制定税法,是与一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税法一旦制定,在一定阶段内就要保持其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变化不定。如果税法经常变动,不仅会破坏税法的权威和严肃性,而且会给国民经济生活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但是,这种稳定性不是绝对的,因为社会政治、经济状况是不断变化的,税法也要进行相应的发展变化。这种发展变化具体表现在:有的税法,已经过时,需要废除;有的税法,部分失去效力,需要修改、补充;根据新的情况,需要制定新的税法。此外,还必须注意保持税法的连续性,即税法不能中断,在新的税法未制定前,原有的税法不应随便中止失效;在修改、补充或制定新的税法时,应保持与原有税法的承续关系,应在原有税法的基础上,结合新的实践经验,修改、补充原有的税法和制定新的税法。只有遵循这个原则,才能制定出符合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规律的税法。

(三)我国税收立法、税法调整

1.税收立法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制定法律;国务院及所属各部委,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各有权机关根据国家立法体制规定,所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平时所说的税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概念上的税法包括所有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税法体系的总称;而狭义概念上的税法是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税收法律。由于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机关不同,其法律级次不同,因此其法律效力也不同。下面简单地予以介绍。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上述规定确定了我国税收法律的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制定税收法律的权力。在国家税收中,凡是基本的、全局性的问题,例如,国家税收的性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确定,税种的设置,税目、税率的确定等,都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税收法律的形式制定实施,并且在全国范围内,无论对国内纳税人,还是涉外纳税人都普遍适用。在现行税法中,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

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199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都是税收法律。除《宪法》外,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机关制定税收法规、规章的法律依据,其他各级机关制定的税收法规、规章,都不得与《宪法》和税收法律相抵触。 (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

授权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授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授权立法与制定行政法规不同。国务院经授权立法所制定的规定或条例等,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它的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在立法程序上还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1984年9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有关税收条例。1985年,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都是授权国务院立法的依据。按照这两次授权立法,国务院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工商税制改革,制定实施了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6个暂行条例。授权立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急需法律保障的当务之急。税收暂行条例的制定和公布施行,也为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立法工作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条件,将这些条例在条件成熟时上升为法律做好了准备。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的国家行政机关,拥有广泛的行政立法权。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在中国法律形式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和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地位,也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国务院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都是税收行政法规。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由于我国在税收立法上坚持“统一税法”的原则,因此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税收地方法规不是无限制的,而是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的授权行事。目前,除了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按照全国人大授权立法规定,在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基础上,可以制定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外,其他省、市都无权自定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宪法》第九十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制定税收部门规章的税务主管机关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其制定规章的范围包括: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解释、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规定、办法等,税收部门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效力,但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例如,财政部颁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都属于税收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按照“统一税法”的原则,上述地方政府制定税收规章,都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并且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没有税收法律、法规的授权,地方政府是无、权自定税收规章的,凡越权自定的税收规章没有法律效力。例如,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暂行条例,都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2.税收立法、修订和废止程序

税收立法程序是指有权的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等税收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提议阶段。无论是税法韵制定,还是税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一般由国务院授权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立法的调查研究等准备工作,并提出立法方案或税法草案,上报国务院。

(2)审议阶段。税收法规由国务院负责审议。税收法律在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做修改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3)通过和公布阶段。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总理名义发布实施。税收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先听取国务院关于制定税法议案的说明,然后经过讨论,以简单多数的方式通过后,以国家主席名义发布实施。

二、税法的实施

税法的实施即税法的执行。它包括税收执法和守法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正确运用税收法律,并对违法者实施制裁;另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公民、

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严格遵守税收法律。

由于税法具有多层次的特点,因此,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对其适用性或法律效力的判断,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一是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二是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四是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所谓遵守税法是指税务机关、税务人员都必须遵守税法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遵守税法是保证税法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

第四节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法体系概述

税法内容十分丰富,涉及范围也极为广泛,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形成了完整配套的税法体系,共同规范和制约税收分配的全过程,是实现依法治税的前提和保证。从法律角度来讲,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一定体制下以法定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总和,被称之为税法体系。但从税收工作的角度来讲,所谓税法体系往往被称之为税收制度。即,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总和。换句话说,税法体系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简称税制)。

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照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结构简单的税制主要是指税种单一、结构简单的税收制度;而结构复杂的税制主要是指由多个税种构成的税收制度。

在现代社会中,世界各国一般都采用多种税并存的复税制税收制度。一个国家为了有效取得财政收入或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必须设置一定数量的税种,并规定每种税的征收和缴纳办法,包括对什么征税、向谁征税、征多少税以及何时纳税、何地纳税、按什么手续纳税、不纳税如何处理等。

因此,税收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不同的要素构成税种,构成税种的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等(详见本章第一节“三、税法的构成要素”)。二是不同的税种构成税收制度。构成税收制度的具体税种,国与国之间差异较大,但一般都包括所得税(直接税),如企业(法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也包括流转税(间接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其他一些税种,如财产税(房地产税、车船税)、关税、社会保障税等。三是规范税款征收程序的法律法规,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税种的设置及每种税的征税办法,一般是以法律形式确定的,这些法律就是税法。一个

国家的税法一般包括税法通则、各税税法(条例)、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四个层次。其中,“税法通则”规定一个国家的税种设置和每个税种的立法精神,各个税种的“税法(条例)”分别规定每种税的征税办法,“实施细则”是对各税税法(条例)的详细说明和解释,“具体规定”则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的补充性法规。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单独制定税法通则,大多数国家都把税法通则的有关内容包含在各税税法(条例)之中,我国的税法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税法的分类

税法体系中各税法按立法目的、征税对象、权限划分、适用范围、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不同类型。

(一)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税收基本法也称税收通则,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在税法体系中起着税收母法的作用。其基本内容包括税收制度的性质、税务管理机构、税收立法与管理权限、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征税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税种设置等。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法,随着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将研究制定税收基本法。税收普通法是根据税收基本法的原则,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实施的法律,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二)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就属于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就属于税收程序法。

(三)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流转税税法等四种

1.流转税税法。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税法。这类税法的特点是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有密切联系。对什么商品征税,税率多高,对商品经济活动都有直接的影响,易于发挥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2.所得税税法。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法。其特点是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发挥其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

3.财产、行为税税法。主要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某种行为课税。包括房产税、印花税等税法。

4.资源税税法。主要是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课征的税。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均属于资源课税的范畴。

5.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城建税、烟叶税、及暂缓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其目的是对某些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特定调节作用。

(四)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一般而言,其效力高于国内税法。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

以上对于税种的分类不具有法定性,但将各具体税种按一定方法分类,在税收理论研究和税制建设方面用途相当广泛,作用非常之大。例如,流转税也称间接税是由于这些税种都是按照商品和劳务收入计算征收的,而这些税种虽然是由纳税人负责缴纳,但最终是由商品和劳务的购买者即消费者负担的,所以称为间接税;而所得税类税种的纳税人本身就是负税人,一般不存在税负转移或转嫁问题,所以称为直接税。

通常认为,在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中,主要税种一般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在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中,主要税种一般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法人)所得税。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多见于经济发达国家,而把企业(法人)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的国家很少。以某种直接税和间接税税种为“双主体”的税制,是作为一种过渡性税制类型存在的。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理论界一直认为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最为理想。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较快的发展中国家在进行以流转税为主体向以收益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改革过程中,曾经出现过一些采用“双主体”税制的国家。我国目前税制基本上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例60%左右,直接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例25%左右,其他辅助税种数量较多,但收入比重不大。

三、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国家税收制度的确立,要根据本国的具体政治经济条件。所以,各国的政治经济条件不同,税收制度也不尽相同,具体征税办法也各有千秋、千差万别。就一个国家而言,在不同的时期,由于政治经济条件和政治经济目标不同,税收制度也有着或大或小的差异。我国的现行税制就其实体法而言,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几次较大的改革逐步演变而来的,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五类:

(一)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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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十大教训 注册会计师考试是近年受人热捧的一大考。根据往年考试情况, 考生失利多出于以下十大原因。 1、没有听好辅导老师的课 老师讲课好与普通的差别在于是否有利于考生尽快掌握重点,结 合有代表性的例题,帮助考生抓住当年考试的出题点。好老师的口 碑在网上很多意见可供参考。 2、轻视客观题 大题虽然分多,但取之不易,经常一步算错,全题无分。因此, 考试中必须先稳稳地答完单选、多选、判断,力争在45分客观题中多拿分。经验与教训共同表明能够通过的人客观题的得分都比较高。 而且,客观题掌握好的考生,在分步给分的计算和综合题中更容易 得到分数。 3、不做练习题 复习中的练习是必不可少的,练习和模拟做得太少的考生通过的 希望比较低。 4、没有注重考试 很多考生一次报了好几门,但在复习时没有全力以赴,考试时仓 促上阵,一门不过十分正常。许多考生过了第一门后因各种原因在 后面的考试中有的年份一门不过,造成前松后紧,最后一年还差两 门以上,通过的可能性就比较低了。在考试的第一二年若能至少过 三门就比较轻松了。 5、对考试成绩过于乐观 许多考生考完后信心十足,认为自己答得很好,但成绩出来后却 相差很远。其实,注会的考题需要精读、深读,认真审题、思考后, 才能下笔,题目中某一句不起眼的话就可能是题目的关键所在,有

的考生在考前做了许多练习,对有些题形成了定式,答题时想当然 地答了,考后自然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有的考生知识面仍停留在 中级、注税的层次,而注会的深度要超过前者,因此有判断错误。 实践表明,考完后比较悲观的考生通过的可能性反而更高,估计他们的复习深度应超过乐观的考生。 6、以为答不完题及格不了 不少人知道考试通过与否在于正确率,但一到考场就蒙了,非答完不可。因此,在考试前应对考试的困难程度做好充分准备,千万 不要认为自己模拟题成绩高,就一定会考好。 大家一定要记住:你所面对的考题,绝大多数都是你从没见过的,在考试中保持平稳的心态将有助于你顺利通过。 7、过于相信网友(或同学)的解答 复习中遇到难题、不懂的地方向同学请教是必要的,但同学的回答必须有理有据,从书中可以找到出处或引申。 从实际情况来看,经常在网上解答疑难的考生也不是都能考过。 许多考生在开始阶段雄心勃勃,一次报四五门,不久就发现因各种原因无法兼顾,只能一门一门地舍弃,最后只考了一两门,还不 能保证过。如此做法实质上是轻视注会考试,过于自信,结果往往 得不偿失。 因此,考生应在报辅导班之前就应对自己有清醒的认识,量力而行,集中精力打歼灭战。 9、未将新增的知识点作为重点 当年新增内容一定是重要出题点,但由于考生所使用的辅导书和练习题多数对新增内容涉及较少,复习无从深入理解,致使考生对 该项内容只是泛泛了解,掌握不牢,遇到考试中出现此类问题经常 是丢分点。

三年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经历与心得

三年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经历及心得 来源:考试大【相信自己,掌握未来,考试大值得信赖!】2010年11月9日导读:CPA考试,一半要靠努力,一半要靠方法,再加上一点点运气。以下介绍注会考试六点“关于。。” 四、关于各科要点 1.经济法 (1)经济法是有重点可以抓的,每年的新增章节,加上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都是必考的大题,有人说把这几章搞好了就可以去考试了。但是我觉得在有时间的情况下,把其他章的要点熟悉好了拿多点客观题的分对及格也比较有保证。其实有些小章节每年考的题都差不多,我印象特别深刻的就是《会计法》那一章,连续几年的最后一道单选都是考对会计造假的法律责任,这里书里只有2个点,每年轮着考。这些分都很好拿,为什么要随意放弃呢? (2)经济法复习的方法主要是记忆,书至少要看三次以上,第一遍是弄懂,第二遍是熟悉,第三遍是巩固,当然重要的知识点还要总结出来再多加锤炼。建议对着郭守杰的讲义一起看书,里面有重要知识点的历年考题罗列总结规律,有对相似知识点归纳对比帮助记忆,先不要说他押题的准确与否,这都是一份能帮你找到复习方向和提高学习效率的好东西,特别对初次考试的人更有帮助。 (3)其实对文科不是很差的人来说,经济法应该是比较好过的一科,因为它是唯一没有计算题的科目,不会有明明会做却因计算错误而失分的问题出现,所以只要你肯下苦功去背书,有条理有重点地去记忆,这一科应该难不倒你的。 2.税法 (1)税法的大题重点也比较明显: 增值税(进项扣除的几种规定:包装物,运费等;销项特殊税率企业;出口退税) 企业所得税(以前内外资各占一道大题:都是考比较常见的扣除项目,不会考生僻的),个人所得税(N多种收入计算所得税:纳营业税的收入要记得扣除营业税), 某些小税种穿插(如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结合;比如某年发神经考了印花税的一堆税率,征管法处罚与所得税计算结合)。 这些类型的题目在平时的练习中都会遇到的,其实税法的大题不会有什么偏题怪题,也不会像财管的计算数据那么繁杂,但是却有着你想像不到的陷阱(一般是书里的特殊规定,考试时千万要仔细看好题目的每一句话),所以一定要注意大题的练习,把在做题中踩过的陷阱作适当标识或总结来提醒自己,从而减少你考试时犯错的机会。

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看书路径和老师推荐.doc

CPA看书路径和老师推荐 逛某宝找课件时偶遇一个卖家大神,一年过六科,次年过综合,觉得他的见解很独到,也聊了些看书方法,现在把他写的描述整理粘贴上来,希望能让更多的坛子里的朋友受益,膜拜!!! 一、会计复习方法(有没有基础都一样的,只是时间长短问题) 会计是比较深的,也是审计和税法的基础 0、看会计之前最好找一本会计基础看一看,明白一些常用的科目,分清楚资产、负债类的科目即可,不需要太过深入 1、逐章听课,在纸上写写分录,不做题目,快速听完,对整本书有个整体的概念,一般情况云里雾里,尤其是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税、政策变更、合并报表根本听不懂看不懂,但是硬着头皮听下去写下去就算赢了,第一遍推荐张志凤基础班课件,1倍速度 2、把习题班讲义打印出来,做完一章,听老师讲解,更正,不懂得再去听课件,这一遍推荐徐经长强化班,1.2背语速然后做配套练习检验学习效果,推荐轻松过关1或者梦想成真任意一本,逐章做题目,全部做完一章后再统一对答案,用红笔打对号或者叉号,然后统一按照答案去更改过来(极少数情况答案也会错的),不懂的再翻书或者听课,第二遍的关键是领悟,要知道自己错在什么地方,最好有自己的一个笔记本,写下一些平时的感悟,第二遍有几个章节可能还是搞不太明白的,比如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报表等 3、经过第一遍的整体感知,第二遍的知识领悟后,已经听了2遍课件,做了一套练习,那么恭喜你,已经成功了一半了,第三轮就是攻坚克难,把第二轮遗留的几个很难的章节再听课再做题 4、最后套题训练,选择最后6套题或者梦想成真系列任何一本即可,查漏补缺 补充 会计的特点

1)没有基础突然拔高,很多人学到2章金融资产就学不下去了,确实这一章放在全书也是很难的,仅次于合并报表,这一章所花时间可以和后面的六七章的时间了 2)前后联系很明显,第4章长期股权投资是合并报表的基础,学不好它后面的基本没戏,学后面的也会让前面的只是恍然大悟 3)量很大,有深度,本书包含了会计准则的80%,虽然考得是比较入门的,但短时间学会也算是挺难的了 二、审计复习方法 执业注会其实是干审计的,所以应该叫注册审计师吧 这门课程很晦涩难懂,或许是教材翻译的缘故,或许为了体现专业性把简单的话往复杂里说,学好的关键是多听多想,很多审计程序是我们未曾做过的,但是听老师讲讲好像也很有道理的,听多了就会了 1、逐章听课,,不做题目,快速听完,对整本书有个整体的概念,每个人第一遍都是向在做梦一样,真TM不知道在讲什么,我觉得最难熬的是第二编的风险评估之类的,完全不知道在说什么,但要坚持下来听完,整体上了解,第一遍推荐范永亮基础班课件,他的很多例子还是很搞笑的,很细也很长,听完了对审计就有个大概的模糊的印象了,刘圣妮说的也太多了,有罗家英演的唐僧的感觉 2、把杨闻萍习题班讲义打印出来,做完一章,听老师讲解,更正,不懂得再去听课件,这一遍推荐徐永涛强化班,1.2背语速他的特点是话不多讲义很少,但是句句是考点都是干货,然后做配套练习检验学习效果,推荐轻松过关1或者梦想成真任意一本,逐章做题目,全部做完一章后再统一对答案,用红笔打对号或者叉号,然后统一按照答案去更改过来(极少数情况答案也会错的),不懂的再翻书或者听课,第二遍的关键是领悟一些具体的考点,比如抽样方法,各类账户测试方法,存货监盘等 3、把徐永涛的讲义打印下来,好好的结合书本去看,讲义不多,但是很实用,我当年就是把他的讲义几乎背了下来,结果在考场上虽然没干过审计,但是

注册会计师教材改动

注册会计师教材改动 会计:723页,105万字 税法:582页,92万字 经济法:550页,83万字 财管:486页,74万字 审计:582页,92万字 战略:424页,69.5万字 相比2017年 仅《会计》教材一本就足足增加了约200页内容! 这么多的改动,同学们一定急需知道,哪些改动涉及了权重最高的知识考察要点,关于这个问题,当然要看国有官方教材出版机构的信息才最放心—— 《会计》 ?新增内容 1.第八章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新增部分内容 2.第九章(原第十章)新增长期负债;将金融负债、或有事项、职工薪酬、股份支付移出。 3.第十四章新增套期会计 4.第二十五章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5.第三十章政府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重新编写 1.第四章重新编写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处置利得的会计处理;删除持有待售固定资产。 2.第五章重新编写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选择、无形资产出售的会计处理。 3.第十四章按照金融工具准则重新编写 4.第十六章收入部分按照新收入准则重新编写 ?内容调整 1.原第八章对金融资产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损益内容进行调整,变更为第七章;企业合并、或有对价相关内容及反向购买移至第二十六章。

2.原第九章重新表述资产减值相关概念及范围;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新增部分内容变更到第八章;“存货减值”移至第三章;金融资产减值移至第十四章。 3.原第十二章重新表述换出资产为存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内容;涉及换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等内容变更为第十八章。 4.原第十三章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处置等内容变更为第十九章。 5.原第十四章对涉及金融资产相关等内容变更为第二十章。 6.原第十五章对涉及金融资产相关的内容进行调整并变更为第二十一章。 7.原第十六章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处置利得进行调整,并变更为第二十二章。 8.原第十七章更新报表项目及列报内容且变更为第二十三章。 9.原第十九章更新报表项目内容变更为第二十四章。 10.原第十八章对金融资产相关内容等内容变更为第二十七章。 《财务成本管理》 ?内容调整 1.在第二章中补充完善管理用财务报表体系,将财务报表分析和财务预测、企业价值评估、责任会计、业绩评价涉及的管理用财务报表相关概念,统一订正,保持名称和内涵的一致; 2.根据财政部《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601号——关键绩效指标法》,在第二十章业绩评价中加入“ 关键绩效指标法”; 3.根据财政部2013年印发的《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以及2017年印发的22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修改“管理会计”相关内容; 4.在相关章节中重新阐述“财务管理的核心概念”、“利率的期限结构”和“投资项目现金流量的构成”等理论内容; 5.补充完善第八章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中的资产评估常用方法; 6.根据财政部管理会计应用相关指引,补充完善第二十章业绩评价中的经济增加值和平衡计分卡等相关内容; 7.将存货管理从第十七章短期经营决策移至第十二章营运资本管理; 8.将变动成本法从第十三章产品成本计算移至第十六章本量利分析。 ?删除章节内容 在第一章中删除关于财务管理职能和组织架构等过时内容;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试题及答案解析(2014年)

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型共12小题,每小题2分,共24分。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用鼠标点击相应的选项。) 1.甲公司为制造企业,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费用或损失,应当计入存货成本的是()。 A.仓库保管人员的工资 B.季节性停工期间发生的制造费用 C.未使用管理用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 D.采购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发生的损失 2.甲公司20×3年7月1日自母公司(丁公司)取得乙公司60%股权,当日,乙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净资产账面价值为3200万元。该股权系丁公司于20×1年6月自公开市场购入,丁公司在购入乙公司60%股权时确认了800万元商誉。20×3年7月1日,按丁公司取得该股权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价值为4800万元。为进行该项交易,甲公司支付有关审计等中介机构费用12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应确认对乙公司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是()。 A.1920万元 B.2040万元 C.2880万元 D.3680万元 3.甲公司为某集团母公司,其与控股子公司(乙公司)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下列事项中,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作为会计政策予以统一的是()。 A.甲公司产品保修费用的计提比例为售价的3%,乙公司为售价的1% B.甲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按不少于10年确定,乙公司为不少于15年 C.甲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乙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D.甲公司对1年以内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为期末余额的5%,乙公司为期末余额的10% 4.下列各项中,应当作为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的是()。 A.以低于市价向员工出售限制性股票的计划 B.授予高管人员低于市价购买公司股票的期权计划 C.公司承诺达到业绩条件时向员工无对价定向发行股票的计划 D.授予研发人员以预期股价相对于基准日股价的上涨幅度为基础支付奖励款的计划 5.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货款2000万元,因乙公司财务困难到期未予偿付,甲公司就该项债权计提了400万元的坏账准备。20×3年6月10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以乙公司生产的100件A产品抵偿该债务。乙公司A产品售价为13万元/件(不含增值税),成本为10万元/件;6月20日,乙公司将抵债产品运抵甲公司并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应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是()。 A.79万元 B.279万元 C.300万元 D.600万元 6.企业因下列交易事项产生的损益中,不影响发生当期营业利润的是()。 A.固定资产处置损失 B.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

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搭配方法及建议

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搭配方法及建议 注册会计师考试目前采取的是“6+1”的制度,考生需要在五年内通过专业阶段全部科目考试后报名参加综合阶段考试,全科通过后即可获得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关于专业阶段的考试,每年的报名科目由考生自主进行选择。想实现最佳的备考效率以及相对理想的考试成绩,相关的搭配就显得尤为的重要。 科目搭配技巧 在选择搭配备考科目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一些关于科目搭配的方向和要领。 1、优先选择会计 会计是注册会计师考试中的重中之重,作为基础性的科目,专业阶段大多考试科目都存在一定的联系。学会计就好比建房子打地基,学好了会计对于今后其他科目的学习帮助也是非常大的。鉴于会计科目难度较大,建议考生在备考时多听听郁刚老师的网课。 2、关于考几科的问题 一般来讲,对于在校大学生和在职考生来说,理想状态是一年考两科,争三科,考四科的

话压力会很大,也会影响工作状态和身体状态。如果是想辞职专心备考的考生,就需要对自己狠一点了,可以把目标设为一年考五科,保四科,争六科,这对学习积极性的提高也有帮助。 3、科目难易情况 注册会计师各科目的难度对不同考生来说是完全不一样的,但是从大多数考生的备考情况来看,学习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需要花费的备考时间要更长,学习经济法、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花费的时间相对较短一些。 4、科目关联度 选择关联度较大的科目搭配学习,能够帮助我们节约不少备考时间。在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中,联系较为紧密的科目有会计和审计、会计和税法、审计和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5、科目在当前工作中的应用 在事务所工作或者打算往事务所方向发展的考生,学好会计和审计两个科目对工作的提升较大;从事企业财务工作或者打算往企业财务方向发展的考生,会计和税法的实用性不言而喻。边学习边运用效果肯定不会差! 科目搭配方案 在了解完注册会计师科目搭配技巧后,我们便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搭配自己首次要报考的科目。

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教材

第十九章投资与筹资循环审计 投资活动是指企业为享有被投资单位分配的利润,或为谋求其他利益,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而获得另一项资产的活动。筹资活动是指企业为满足生存和发展的需要,通过改变企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而筹集资金的活动。投资和筹资活动为企业完成其经营目标和战略措施奠定了基础。管理层为了取得收入并促进企业的成长,将获取和使用各种资本来源,并通过权益或借款来筹集这些资本。在很多企业中,投资于长期资产的金额通常具有重要性。如果企业不能从使用的资产中获得预期回报,或不能负担长期筹资的成本,或不能再长期借款到期时偿还,将产生持续经营风险。 第一节筹资与投资循环的特点 一、投资与筹资循环的性质 筹资与投资循环由筹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交易事项构成。筹资活动主要由借款交易和股东权益交易组成。投资活动主要由权益性投资交易和债权性投资交易组成。筹资与投资循环具有如下特征: 1.对一般工商企业而言,与销售与收款循环、采购与付款循环相比,每年筹资与投资循环涉及的交易数量较少,而每笔交易的金额通常较大。这就决定了对该循环涉及的财务报表项目,更可能采用实质性方案。 2.筹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契约的规定。例如,债务契约可能限定借款人向股东分配利润,或规定借款单位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不能低于某一水平。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筹资活动,可能对评估财务报表舞弊的风险、从性质角度考虑审计重要性、评估持续经营假设的适用性等有重要影响。 3.漏记或不恰当地对一笔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将会导致重大错误,从而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公允反映产生较大的影响。对于从事投机性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企业而言,尤其如此。公允价值的确定和交易记录的完整性等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二、设计的主要凭证与会计记录 (一)筹资活动的凭证和会计记录 1.债券投资凭证。载明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企业双方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性文件,其内容一般包括:债券发行的标准;债券的明确表述;利息或利息率;受托管理人证书;登记和背书。 2.股票投资凭证。买人凭证记载股票投资购买业务,包括购买股票数量、被投资公司、股票买价、交易成本、购买日期、结算日应付金额合计。卖出凭证记载股票投资卖出业务,包括卖出股票数量、被投资公司、股票买价、交易成本、卖出日期、结算日期、结算日金额合计。 3、股票证书。载明股东所有权的证据,记录所有者持有被投资公司所有股票数量。如果被投资公司发行了多种类型的股票,也反映股票的类型,如普通股、优先股。 4、股利收取凭证。向所有股东分发股利的文件,标明股东、股利数额、每股股利、被审计单位在交易最终日期持有的总股利金额。 5、长期股权投资协议 6、投资总分类账。对被审计单位所只有的投资,记录所有的详细信息,包括所获得或收取的投资收益。总分类账中的投资账户记录初始购买成本和之后的账面价值。 7、投资明细分类账。由投资单位保存,以用来记录所有的非现金投资交易,如期末的市场对市场调整、公允价值的反映,以及记录于处置投资相关的损益。

注册会计师学习方法有哪些

注册会计师学习方法有哪些 1. 教材+听课:这可谓是最流行的复习方法了。任何考试都不宜脱离教材,如张志凤老师所说:教材是根本,丢了根、忘了本,根本不对。 2. 教材+轻松过关系列图书+考前串讲:这类学习者是主动学习的人,主动学习与接受学习没有好坏之分,但主动学习者通常喜欢自己先去思考一下教材到底讲了些什么,在没有绝对必要的情况下不喜欢去求助别人,但为了保险起见,往往会选择我东奥的几个小班次听一下,以达到押题的效果。 3. 只听课。这类学习者一般对教材已经有了较好的掌握程度,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在过去的几年里未能取得某些科目的好成绩,他们往往都已经做过很多题、教材也看过不止一遍了,所以他们会以听课为主; 还有一类学习者本身喜欢这种“接受学习”,听课效果强于自己看书,所以只听课也就不足为怪了。对于考试而言,只听课应该是可以通过考试的,但为了达到更好的效果,建议这类学员听课前至少要做适当预习。 4. 教材+讲义:这类人我认识几个,其中一个居然考的每一考试都采用此种方法,最让我佩服的是她把默写讲义当成最稳当的复习方法。 5. 反复看教材+关键章节听课:这类人学习能力一般比较强,但对一些重难点依然采取虚怀若谷的态度,比如会计的《长期股权投资》,经济法的《物权法》等; 以轻松过关为主。这是一个不便于回答的问题。论坛上经常有人问某些科目只看轻一能否通过,这个问题没法回答。要说能当然也能,因为轻一和轻二都是浓缩了全书精华的辅导书,搞懂轻一当然足够你通过考试,但这里面隐含一个条件是你要真的“搞懂”轻一,另一个条件是只看轻一的人其实一般都在前一年或前几年看过教材 (但是没考或者没考过),所以答案是很明显的,用郭守杰老师的话说:今年如果没买教材,明年请继续买。论坛上也有只用轻一就通过考试的,但个人觉得这是特例。轻松过关图书是业内最好的辅导书,但绝不可以脱离教材使用。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_专业阶段考试_《审计》试题

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考试试题及答案 —、填空题(在每小题中的括号内填入正确答案。每空0。5分,共5分) 1。审计计划应由()编制,并经()审核和批准。 2。注册会计师判断审计证据是否充分,主要应考虑()、()、注册会计师及其助理人员的审计经验、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错误或舞弊和( )等因素。 3。在进行审计抽样时,使注册会计师执行额外审计程序、降低审计效率的抽样风险是(),使注册会计师形成不正确审计结论的抽样风险是()。 4。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的程序包括接受委托、()、()和()等四个阶段。, 二、判断题(在每小题后面的括号内填入答案,正确的用“O”表示,错误的用“×”表示。答案正确的每小题得1。5分,错误的每小题倒扣1分。不答不得分,也不扣分。共30分) 5。会计师事务所为某企业提供会计服务后,还可以接受该企业当年度的审计委托。() 6。《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7。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揭露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错弊,保护其财产的安全、完整,并促使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责任。() 8。中国独立审计准则体系所规范的所有内容都属于法定要求,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必须遵照执行。() 9。最严格的内部控制也有其本身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内部控制的固有缺陷对固有风险的影响时,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10。注册会计师确定的审计重要性的数额越高,审计风险水平越低。() 11。抽查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程序时,从审计对象总体中选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推断总体特征。() 12。统计抽样是以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为理论基础的现代抽样方法,因此,采用统计抽样能比采用非统计抽样选取更加适当的样本。() 13。注册会计师认为抽样结果有95%的可信赖程度,亦即认为抽样结果有5%的可容忍误差。()14。由于现金盘点往往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进行,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所有现金收支数倒推计算资产负债表日的现金余额。() 15。在对有价证券增加业务进行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应主要查实入帐金额与有关原始凭证相符,并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帐。() 16。对于大额应收帐款余额,注册会计师必须采用肯定式函证予以证实。() 17。在对长期债券投资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应查实被审计单位每期投资收益等于“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额之差或折价摊销之和。() 18。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无形资产项目的数额应当与无形资产总分类帐反映的摊余价值相一致,并在报表附注中充分揭示摊销方法。() 19。注册会计师审计固定资产减少的主要目的在于查实被审计单位已减少的固定资产已做正确的会计处理。() 20。同函证应付帐款一样,函证应付票据只能获得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列示数据是否准确的审计证据。() 21。收入和费用的审计实质上是对损益表上所列各项收入、费用和净收益项目的审计。() 22。被审计单位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时,注册会计师如查明本期销售收入与本期收到价款不符,应

202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

2020 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 —专业阶段考试 概述 一、总体目标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以下简称专业阶段考试)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是否掌握基本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能力等级 能力等级是对考生专业知识掌握程度的划分,分为三个级别: (一)能力等级 1——知识理解能力 是指考生应当理解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掌握学科领域的基 本概念和基本原理。 (二)能力等级 2——基本应用能力 是指考生应当在理解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在比较简单的职业环境中,坚持正确的职业价值观,遵从职业道德要求, 保持正确的职业态度,运用相关专业学科知识解决实务问题。 (三)能力等级 3——综合运用能力 是指考生应当在理解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在相对复杂的职业环境中,坚持正确的职业价值观,遵从职业道德要求, 保持正确的职业态度,综合运用专业学科知识和职业技能解决实务问题。 三、考试科目 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

险管理、经济法、税法 6 个科目。 各科考试均设置 5 分的英文作答附加分题,鼓励考生使用英文作答。 会计科目考试时间为 3 小时,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科目考试时间为 2.5 小时,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科目考试时间为 2 小时。 四、考试题型 专业阶段考试的题型主要分为三类: (一)选择题,重点考察考生的知识理解能力。 (二)简答(分析)题、计算(分析)题,重点考察考生的基本应用能力。 (三)综合题、案例分析题,重点考察考生的综合运用能力。

会计 考试目标 考生应当根据本科目考试内容与能力等级的要求,理解、掌握或运用下列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解决实务问题。考试涉及的相关法规截至 2019 年12 月31 日。 1.会计基本原理,包括会计概念、会计循环、会计方法、应用复式记账记录交易或事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会计估计的运用原则、财务报告的目标和编制方法等; 2.交易或事项的具体会计处理,包括对相关交易或事项会计政策的选择、会计估计运用,以及各项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和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3.特定环境下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包括运用会计基本原理在特定环境下对交易或事项实质的判断、作出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会计估计的运用,并进行具体会计处理; 4.财务报告编制,包括根据交易或事项处理结果,编制财务报告; 5.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包括合并范围判断、内部交易抵销、合并程序、编制方法; 6.会计法规,包括《会计法》、《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在内的会计法规体系,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考试内容与能力等级

新版注会教材目录公布

2012年新版注会教材目录公布 一、会计 第一章总论 一、财务报告目标 二、会计基本假设 三、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四、会计要素及其确认 五、会计要素计量属性和应用原则 六、会计科目 七、财务报告 第二章金融资产 一、金融资产的定义和分类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 四、贷款和应收款项 五、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六、金融资产减值 七、金融资产转移 第三章存货 一、存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二、存货发出的计价 三、存货的期末计量 第四章长期股权投资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 二、成本法的核算 三、权益法的核算 四、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 第五章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 二、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三、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四、固定资产处置 第六章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的概念 二、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三、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四、无形资产处置 第七章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概述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 第八章资产减值 一、本章资产减值的概念 二、单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三、资产组计提减值准备 四、总部资产减值测试 五、商誉计提减值 第九章负债 一、金融负债的分类 二、应付职工薪酬 三、应交增值税的核算 四、其他税种的核算 五、应付债券 第十章所有者权益 一、所有者权益的构成 二、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的区分 三、混合工具的分拆 四、实收资本 五、资本公积 六、留存收益 第十一章收入、费用和利润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二、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四、建造合同收入 五、期间费用的核算 六、利润的核算

2016年度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模拟试题

2016年度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模拟试题 发布时间:2016-10-11 16:13:03 浏览次数:20 次来源:市财政局 来源:中国会计报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型共12小题,每小题2分,共24分。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 1.下列各项有关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是()。 A.与设定受益计划相关的利息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 B.与设定提存计划相关的服务成本应计入期初留存收益 C.与设定受益计划结算产生的结算利得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D.因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产生的精算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 2.下列各项有关无形资产的处理中,正确的是()。 A.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摊销金额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B.因母子公司内部交易形成的无形资产,应以其原账面价值为基础计算列报金额 C.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需要计提摊销,但是需要于每个月月末进行减值测试 D.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在合并报表中确认被购买方尚未确认的无形资产 3.20×4年2月5日,A公司以5元/股的价格购入B公司股票100万股,支付手续费1万元。A公司将该股票投资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0×4年12月31日,B公司股票价格为7元/股。20×5年2月20日,B公司宣告并分配现金股利,A公司获得现金股利3万元;3月20日,甲公司以11.6元/股的价格将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全部出售。不考虑其他因素,

甲公司因持有乙公司股票在20×5年确认的投资收益是()。 A.660万元 B.663万元 C.463万元 D.662万元 4.下列各项交易事项中,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是()。 A.以应收账款换入一项共同经营 B.以一个销售网点换取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的债券投资 C.采用预收账款方式销售一批货物 D.以对合营企业的投资换入一栋办公楼 5.列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B.企业应该对其持有的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C.固定资产在持有待售期间不需要计提折旧 D.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应该根据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6.下列关于合营安排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当合营安排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但参与方对其资产或负债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该合营安排为共同经营 B.合营安排中参与方对合营安排提供担保的,该合营安排为共同经营 C.两个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该安排构成合营安排 D.合营安排为共同经营的,参与方对其实现的净损益份额享有权利 7.甲公司为制造企业,20×5年发生现金流量如下:(1)将销售产品形成的应收账款500万元进行债务重组,取得现金20万元以及一项公允价值为450万元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权债务结清;(2)购入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债券支付现金1000万元;(3)收到保险公司对存货损毁的赔偿款80万元;(4)收到所得税返还款120万元;(5)

注册会计师年度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

注册会计师年度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

负债中固定资产合计的一个组成部分? 答:对于经营租赁固定资产改良发生的支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时,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原价”的一个组成部分列示。对其计提的折旧,作为“累计折旧”的一个组成部分列示。 5.问:企业以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如果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承包方因故拒绝交付该固定资产时,企业是否应将该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 答:如果采用出包方式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不论由于什么原因承包方拒绝交付,本企业均应将其按暂估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 6.问:企业以所持有的资产作为抵押取得银行借款,是否属于或有事项?为什么? 答:不属于或有事项,因为作为抵押物的资产属于企业所有,企业能够控制该资产。同时,企业是否还款,完全由企业控制,不满足或有事项的特征。 二、《审计》 1.问:第十一章,对应付账款审计进行实质性测试时,分析性复核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为什么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会达到隐瞒利润的目的? 答:部分企业常常通过虚构购买业务,制造应付账款,隐藏当期利润,然后根据需要再逐年或一次性记入,从而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因此,在审计应付账款时,可以分析复核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根据其比率或趋势的异常变动和重大差异,实施相应的实质性测试。 2.教材勘误表: (1)P47标题(二):“职业规范”应为“职业道德规范”。 (2)P51正20行:“交通”应为“交流”。 (3)P53倒8行,“执业审计业务”应为“执行审计业务”。 (4)P139倒4行,“制订”应为“制定”审计计划。 (5)P273中第6项程序,“检查股票发行费用的会计处理”中,对无溢价或溢价不足以支付发行费用的会计处理应直接列入当期损益,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三、《财务成本管理》 1.问:市场利率的决定因素有哪些?无风险利率是否包括通货膨胀溢价? 答:以债券为例,市场利率的决定因素可以用以下公式表示: 票面利率=无风险真实利率+通货膨胀溢价+违约风险溢价+流动性溢价+期限风险溢价 (1)无风险真实利率 无风险真实利率是指无风险证券在预期通货膨胀为零时的利率。它有时被称为“纯粹利率”。 无风险真实利率的决定因素主要有两个: 一个因素是借款人对于实物投资回报率的预期,它决定了借款人

注册会计师考试:非专业牛人考CPA一次性过六门的经验分享(转载)

题记——,有的是做律师,有的是做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什么职业的“师”等。但是无论选择在什么行业里出类拔萃,都是要下血本,都是要刻苦努力的。就比如说考注册会计师需要考注册会计师考试一样....“,有勇气就会有奇迹。”下面,我为大家分享一下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经验,希望对各位考注会的朋友都会。 12月24日凌晨查成绩那一刻,自己的确是万分惊讶了一下。然后惊喜了良久。本来在考完后,就已经不抱有任何幻想能一次性通过了。但,有勇气真的就会有奇迹,梦想真的很了不。这个结果对我来说,确实来之不易,其中蕴含的辛酸也许只有亲身经历过才能体会。自今年九月份考完试后,就不断被要求分享经验。其实,我没有什么经验秘诀可谈,有的只是。但,还是想写点东西,希望能帮助和鼓舞更多的人“梦想成真”众多师兄弟妹同学在面临抉择考CPA,也许可以想想:“,不是都一次通过了CPA?像我这样优秀的人肯定也没问题。”,选择一次性考六门CPA也是直接受到了中国政法大学方科师兄的鼓舞。当然,方科师兄绝对是牛人,法大传奇人物~我和师兄不是一个级数的。但非常感激师兄无私的帮助和教导,从没嫌弃我这样一个智力低下的人。】 CPA,一个人最重要的还是能力的培养。期间重要的是CPA的学习过程,以及一个人的学习能力,结果只是某种程度对努力的肯定。本文主要目的的想为了给各位想考CPA的一些粗浅的过来人之谈,给出一个“弱智”人士也可以一次通过CPA六门的成功事例,说明CPA并不是你们想象中的神话,给一些想而又不敢尝试的人一些鼓舞。如果不是受到多个(真的N个那么多~)同学师弟师妹的要求,介绍一些CPA的备考“经验”。我真的不会这么自告奋勇去写一篇这么长的东西!这篇东西,是平安夜通宵写出来的,算是给大家的一个“圣诞礼物”所以,请一些素质低下的人,换位思考一下,也理性思考一些。谢、无知、可耻、无礼的留言!我们不是一类人,请绕道~谢谢~P.S.我不是只会,也不是考试机械,我懂的东西不比你们常人少!!! 、关于我的一些情况 总成绩421分,会计73、审计60、财务管理67、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70、税法81、经济法70。这个成绩不算很高,也不算低,目前在中华会计网校奖学金----注册会计师奖申请者中总分排名第四。(第一名有五万元丫丫~方科师兄就是当年的第一名~其实,我考前也是朝着这个目标努力的~可惜没成功~我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研一学生,本科毕业于。 、关于复习时间 一般人都会喜欢问我,复习CPA用了多久。其实,这个是比较难答的问题。我认为比较准

注册会计师教材会计

第一章总论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会计概述 一、会计的定义和起源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位单位,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在企业,会计主要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对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会计是随着人类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管理的需要而产生、发展并不断完善起来的。在生产活动中,为了获得一定的劳动成果,必然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其中人们一方面关心劳动成果的多少,另一方面也注重劳动耗费的高低。通常人们将结绳记封、刻石计数作为会计的萌芽。随着生产活动的发展,产生了对生产活动进行专门计量与记录的会计。之后,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社会经济活动不断革新,生产力不断提高,会计的核算容、核算方法等也得到了较大发展,逐步由简单的计量与记录行为,发展成为以货币单位综合地反映和监督经济活动过程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并在参与单位经营管理决策、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会计的作用 会计是现代企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通过一系列会计程序,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并积极参与经营管理决策。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具体来说,会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会计有助于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提高企业透明度,规企业行为。 企业会计通过其反映职能。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方面的信息,是包括投资者和债权人在的各方面进行决策的依据,尤其是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比如,对于作为企业所有者的投资者来说,他们为了选择投

2 资对象、衡量投资风险、作出投资决策,不仅需要了勰企业包括毛利率、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的盈利能力和发展趋势方面的信息,也需要了解有关企业经营情况方面的信息及其所处行业的信息;对于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来说,他们为了选择贷款对象、衡量贷款风险、作出贷款决策,不仅需要了勰企业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在的短期偿债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也需要了解企业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其在同行业所处的地位;对于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的政府部门来说。他们为了制定经济政策、进行宏观调控、配置社会资源,需要从总体上掌握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损益状况和现金流转情况,从宏观上把握经济运行的状况和发展变化趋势。所有这一切,都需要会计提供有助于他们进行决策的信息,通过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来规企业会计行为。 第二,会计有助于考核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企业接受了包括国家在的所有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投资,就有责任按照其预定的发展目标和要求,合理利用资源,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考核和评价。会计信息有助于评价企业的业绩,有助于考核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比如。对于作为企业所有者的投资者来说,他们为了了解企业当年度经营活动成果和当年度的资产保值和增值情况,需要将利润表中的净利润与上年度进行对比,以反映企业的盈利发展趋势;需要将其与同行业进行对比以反映企业在与同行业竞争时所处的位置,从而考核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

202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

202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 ——专业阶段考试 概述 一、总体目标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以下简称专业阶段考试)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是否掌握基本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能力等级 能力等级是对考生专业知识掌握程度的划分,分为三个级别: (一)能力等级1——知识理解能力 是指考生应当理解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掌握学科领域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 (二)能力等级2——基本应用能力 是指考生应当在理解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在比较简单的职业环境中,坚持正确的职业价值观,遵从职业道德要求,保持正确的职业态度,运用相关专业学科知识解决实务问题。 (三)能力等级3——综合运用能力 是指考生应当在理解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在相对复杂的职业环境中,坚持正确的职业价值观,遵从职业道德要求,保持正确的职业态度,综合运用专业学科知识和职业技能解决实务问题。 三、考试科目 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

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 各科考试均设置5分的英文作答附加分题,鼓励考生使用英文作答。 会计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 四、考试题型 专业阶段考试的题型主要分为三类: (一)选择题,重点考察考生的知识理解能力。 (二)简答(分析)题、计算(分析)题,重点考察考生的基本应用能力。 (三)综合题、案例分析题,重点考察考生的综合运用能力。

会计 考试目标 考生应当根据本科目考试内容与能力等级的要求,理解、掌握或运用下列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解决实务问题。考试涉及的相关法规截至2019年12月31日。 1.会计基本原理,包括会计概念、会计循环、会计方法、应用复式记账记录交易或事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会计估计的运用原则、财务报告的目标和编制方法等; 2.交易或事项的具体会计处理,包括对相关交易或事项会计政策的选择、会计估计运用,以及各项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和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3.特定环境下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包括运用会计基本原理在特定环境下对交易或事项实质的判断、作出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会计估计的运用,并进行具体会计处理; 4.财务报告编制,包括根据交易或事项处理结果,编制财务报告; 5.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包括合并范围判断、内部交易抵销、合并程序、编制方法; 6.会计法规,包括《会计法》、《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在内的会计法规体系,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考试内容与能力等级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 注册会计师作为向社会提供审计、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执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执行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目的就是选拔和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 一、考试目标和科目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和综合阶段。专业阶段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是否掌握基本技能和职业道德规范;综合阶段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在职业环境中运用专业知识,保持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与态度,有效地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 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六个科目;综合阶段考试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一个科目。 本大纲规定了专业阶段6个科目的测试目标、测试内容与能力等级、参考法规。 二、能力等级 (一)专业知识理解能力 要求考生掌握构成注册会计师知识主体的基本原理和内容。 (二)基本应用能力 要求考生在职业环境中,合理、有效地运用专业知识,保持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与态度,能够解决基本的实务问题。 (三)综合运用能力 要求考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保持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与态度,能够解决较为复杂的实务问题。 三、特别说明 鼓励具有一定英语基础的考生,进一步学习会计、审计、财务、经济等方面的专业英语知识,以处理英文环境下的实务问题。 财务成本管理 一.测试目标 本科目主要测试考生的下列能力: 1.了解财务管理的内容、目标、原则以及金融市场的有关知识; 2.了解财务报表分析的内容、依据、评价标准和局限性,能够运用趋势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等基本方法,分析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获取对决策有用的信息; 3.了解长期计划和预测的概念和程序,掌握预测的销售百分比法,能够运用其原理预测资金需求; 4.理解资金时间价值与风险分析的基本原理,能够运用其基本原理进行财务估价; 5.理解债券和股票现金流量的特点,能够估计债券和股票的价值和收益率; 6.理解资本成本的概念,能够估计普通股成本、债务成本以及企业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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