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苏大应教【201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政治方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不符合本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而坚持不改者;

2、受过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

3、曾受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经师生评议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4、申请学位时仍为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二)业务方面: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9及以上;毕业论文(设计)达到规定要求;大学外语达到学院相应规定。

不符合本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9者;

2、非外语专业学生外语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9者;且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所获成绩未达到当年度报考六级资格线者。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未达到70分者;

4、未取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申请

1、本科毕业生可在毕业当年规定时间内书面申请学士学位。

2、学生申请后如条件不满足,未通过审核,则以后申请不予受理。

(二)审核与评定

学院教务处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审核并将结果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三)学士学位证书

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院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为学院教务处。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第五条本细则从2008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六条本细则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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