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笔记-刑法总则

司法考试笔记-刑法总则
司法考试笔记-刑法总则

司法考试:刑法总则

犯罪和刑罚,必须基于国民的意思,事先予以规定,以保护人权和自由。

第1章刑法概说

一、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类型

1、成文的罪刑法定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刑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

罪的法定:没有侵犯利益的行为不得将其作为犯罪行为加以处罚,例恋人裸聊。

刑的法定:相对确定。

(二)刑法的解释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1、基本内容

刑罚与罪质、犯罪情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2、表现特点

制刑:重视罪质,兼顾犯罪情节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量刑:重在犯罪情节,兼顾人身危险性,罪质只在极个别情况下才对宣告刑的选择起决定作用

行刑:重在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兼顾罪质和犯罪情节。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

1、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国内犯

空间效力界定标准: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管辖患者、普遍管辖原则;前者优先适用。

1.属地原则

(1)我国领域:我国国境;我国及挂、涂有我国国旗国徽标识的船舶、航空器。

我国船舶、航空器,不管行至哪里,均适用我国刑法;

国际长途汽车、火车不适用。

(2)犯罪地的认定:以下各项中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即可认定:

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

共同犯罪的某一部分

未完成形态中的:行为地、行为人希望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地

(3)不适用刑法的例外: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交途径解决;

发生在港澳台的犯罪;

(二)国外犯

国外犯是我国领域之外的犯罪,也有可能适用我国刑法

1.属人管辖: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无条件适用刑法;

其他公民,轻罪(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

2.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中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

适用条件:侵害我国(公民)利益;按我国刑法属于重罪;按当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

3.普遍管辖: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

使用条件:侵害共同利益;我国参加了公约;我国刑法也认定犯罪;罪犯出现在我国境内(否则管不着人家)

2、刑法的时间效力

解决刑法从何时至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

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四、法律解释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都不是立法,只是解释,不能做(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第2章犯罪概说

即成犯、状态犯(犯罪行为终了,法益侵害状态依然存在)、继续犯(犯罪行为也持续存在)

第3章犯罪成立条件

一、概说: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

二、违法性构成要件(构成要件符合性)

1、客观(违法性)构成要件概述

1.违法性本质

本书坚持实质的违法性论(法益侵害说)、客观的违法性论、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

2.够成要件的机能

a.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客观要素:

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定罪身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

2、危害行为

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任何人不得因为思想而活罪

(一)概述

1.危害行为三特征:

a.有体性:有身体活动(客观)

发表言论属于行为范畴

b.有意识性(主观)

梦游、反射动作不算危害行为。

c.有害性(实质要素)

刑法禁止的是客观上可能侵犯法益的行为。

例:误将食盐当做毒药投放、误将尸体当做活人杀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误将男性当做女性意图强奸的,不成立强奸罪。

上述3例均是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按照行为无价值论的立场,上述行为可以构成杀人(未遂)、强奸(未遂)。

2.事实行为

判断标准:无他因,行为仍有法益侵害的可能性。

迷信犯不可能成立犯罪;

甲为了杀害乙,劝其坐飞机,结果飞机失事,乙死亡,甲不构成犯罪。

事实行为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联

1.影响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分:如果已经着手实行行为,绝对不可能成立

犯罪预备;

2.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的区分:没有开始实行行为,就不可能成立未遂;

如果行为没有侵犯法益的可能性,则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二)不真正不作为犯(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的成立条件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相当性,才可能成立犯罪,相当性取决于行为人应当阻止危险但未阻止既存的危险

1.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

(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

①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

广告牌设置人防止砸伤路人的防止义务;动物管理者在动物咬人时的组织义务;

机动车所有人阻止醉酒的人驾驶其机动车的义务。

②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

他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时,父母、监护人有制止被监护人的法以侵犯行为的义务。

③对自己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

分手后恋人的自杀行为,没有组织义务

下列行为不能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

1.行为人行为没有增加危险;

2.危险并不紧迫、微不足道;

3.危险应由被害人自担;

4.无关之人偶然经过

(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

判断特殊关系,应负保护义务的,必须保护。

无义务的:发现火灾的路人;公共场所发现弃婴;各签生死状的登山队。

(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

①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阻止义务

嫖客嫖娼时心脏病发作,如果发作地点在卖淫女住所,则卖淫女有救助义务;

如果发作地点在嫖客住所,卖淫女没有救助义务。

②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

男子对猥亵自己幼女,有阻止义务,否则成立不作为的猥亵儿童罪

2.作为可能性

法律不强人所难

根据应履行义务人的自身能力和当时的客观条件判断,如果义务人履行义务具有生命危险,那么可以不履行。

3.结果回避可能性:履行作为,可以避免结果发生。

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

4.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判断

①行为人的不作为可能导致损害发生

②行为人对受害人处于一定的排他保护地位(你不救,他就死定了)

肇事逃逸,伤者死亡,要判断:肇事者逃逸后,是否伤者必死,才能判断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警察、消防员的见死不救,与不作为的杀人罪不等价,只构成玩忽职守。

(三)持有行为

通常认为,持有是一种作为行为,所以持有也能构成犯罪。

通常的持有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

1.持有型犯罪要求表现为支配、控制:委托他人保管也算,放置广场等公共场所不算

2.持有型犯罪的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不构成持有犯罪。

例:以为持有假币,其实是毒品的,主客观内容不一致,不成立故意犯罪;

以为持有的不是假币就是毒品,其实是其一的,按其一的持有罪处理;

3、行为对象

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

行为对象不同于以下内容:

1.组成犯罪行为之物:赌资

2.行为孳生之物:伪造的文书、伪造的假币、制造的毒品(这些都不是行为对象)

3.作为犯罪行为的报酬取得之物

4.犯罪工具

4、危害后果

指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事实与危险状态。

(一)侵害犯与危险犯

1.侵害犯与危险犯:现实侵害与对法益的侵害危险状态

2.具体的危险犯与抽象的危险犯

具体的危险犯,司法上以当时的具体情况为依据:

放火罪、爆炸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

抽象的危险犯,司法上以一般社会经验为根据: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等。

3.行为犯、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

(1)行为犯: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没有时间间隔(如私闯民宅,不用认定因果关系)

(2)结果犯:有时间间隔,需要认定因果关系(如故意杀人罪)

(3)结果加重犯:一个犯罪行为发生了其他严重结果,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如故意伤害致死)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1.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a.犯罪人对对象的认知错误不影响结果加重犯的判断(可以加重第三人)

少数犯罪对结果加重犯的对象有特殊要求:强奸、非法行医、拐卖妇女儿童,结果加重犯的对象仅限于受害人(拐卖包含当事人近亲属)

b.要加重

c.直接因果关系

实施基本行为之后,受害人自杀,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例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结果加重犯包括受害人自杀。

2.结果加重犯的几种构成情形

a.基本犯罪故意,加重结果过失

b.基本犯罪故意,加重结果故意

一般加重结果为故意的时候,成立新罪,但是有些情况例外:劫持航空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拐卖、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c.基本犯罪过失,加重结果过失

不存在基本犯罪是过失,加重结果是故意的情况。

结果加重罪的例外:遗弃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没有规定结果加重犯。如果这些犯罪的过程中造成了加重的结果,可以择一重罪而处罚。

5、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意义

1.影响罪数认定;

2.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

3.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所有过失犯罪必须有因果关系;

4.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

1.特点: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

2.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在某些犯罪中,要求因果关系的内容特定。

(1)交通肇事罪

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不必然存在因果关系,需要违章行为制造的危险现实化为特定的交通事故。

例:甲超速,乙逆行,两车相撞,乙重伤。此时甲的违章行为不足以导致两车相撞的结果,所以甲的违章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甲自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2)诈骗罪:必须欺骗行为导致错误认识,进而做出处分财产行为,进而造成损失。

(3)敲诈勒索罪:必须因为恐吓行为产生恐惧,进而做出处分财产行为,进而造成损失。

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中,如果受害人基于怜悯等心理处分财产,只能构成“未遂”

(4)抢劫罪

必须暴力、胁迫等行为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劫取财物。

例:甲潜入乙家,将乙锁在卧室,搬运了乙的财产,此时,如果:

a.乙一直未醒来,甲只能构成抢劫未遂与盗窃既遂,两罪并罚;

b.乙中途醒发现,却无法出来阻止,甲将乙反锁的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具有因

果关系,甲构成抢劫罪既遂一罪。

(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1.合法则的因果关系:

(1)假定的因果关系:提前杀死死刑犯,也构成因果关系

(2)可替代的充分条件:一个投毒、一个钻孔,导致受害人因缺水渴死,钻孔人行为

构成因果关系,杀人既遂,投毒人杀人未遂

(3)合义务的择一举动:按规则应保持车距1.5米,实际0.5米,前人跌倒被压死,构成因果关系

(4)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

例:甲乙二人投毒,导致丙死亡。

a.如果毒药同时起作用,二人的行为都是死亡的原因,构成故意杀人罪;

b.经查甲的药效起作用,甲杀人既遂,乙杀人未遂;

c.经查明只是一份毒药起作用,但是不能判断是甲还是乙投的,根据存疑时有利于

行为人的原则,甲乙两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没有因果关系,均只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5)重叠的因果关系:二合一导致结果,二者都有因果关系

(6)流行病学因果关系:排污与疾病

2.条件关系与危险的现实化

当合法则的因果关系无法判断时,采取条件关系的公式判断:

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例:当被害人具有特殊体质(如脑血栓)时,通常不足以致人死亡的行为导致其死亡的,应当肯定因果关系。

介入行为:

(1)介入被害人的行为

a.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

被害人的介入行为具有通常性(因恐惧的异常行为也具有通常性);

被害人的介入行为具有异常性,但在行为人的管辖范围之内:泳池救生员

被害人的不适当行为,是遵从具有优势地位的人指示的(如医生开错药)

被害人的介入行为轻微:如重伤者住院期间没有卧床休息死亡,行为人负责

b.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

被害人的行为对其结果起决定性作用;

被害人自我冒险的行为

(2)介入第三者的行为

自行判断吧…

(3)介入行为人的行为

故意的前行为造成高度危险+过失的介入行为,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过失的前行为造成高度危险+故意或过失的介入行为,介入行为有因果关系

3.客观归责理论(德国法系)

实行客观归责,必须具备三个条件:(P43详细例子)

(1)行为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

(2)行为实现了不被允许的危险;

(3)结果没有超出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

6、自然人的特定身份

特殊身份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一)构成身份(定罪身份)

有些罪名,只有符合身份,才能构成犯罪要件;

一般身份只影响正犯,不影响教唆犯和帮助犯。

(二)加减身份(量刑身份)

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三)常见罪名关于身份的要求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构成身份的犯罪

报复陷害罪,包庇、纵容黑社会罪,渎职犯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加减身份的犯罪

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

(3)司法工作人员作为加减身份的犯罪

非法搜查、非法入侵民宅,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4)没有身份要求的犯罪:窝藏、包庇罪

7、单位犯罪

指为了全体或大部分成员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根据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单位意志)

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单位,不算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法律后果:

1.可能只惩罚自然人责任人

2.可能既惩罚自然人,也惩罚单位

(可见,自然人必受惩罚)

3.对于单位的处罚,只能判处罚金,没有其他刑罚。

三、违法性构成要件(违法阻却事由)

1、正当防卫

(一)一般正当防卫

一般正当防卫,要求具备5条件:

起因条件、时机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

1.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

(1)不法:对正当行为不允许进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要有必要性:对攻击性、紧迫的行为,且防卫后能减轻侵害;

(2)侵害:只有不法行为威胁法益时,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3)现实性:客观存在的真是行为,而非主观臆测。

2.时机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且具有紧迫性)

对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判断不能过于形式主义,应以法益侵害的紧迫性为标准

(1)开始时间:有些犯罪的预备行为,也可以认定为不法侵害的开始

(2)结束时间:法益不再处于紧迫威胁之中

事先预见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正当防卫;

财产性违法犯罪的特例:结束时间为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得财务藏匿安全为止(3)防卫装置可以正当防卫(防卫电网)

3.主观条件:防卫意识正当化(存在争议)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认识到法益侵害正在发生)和防卫意志(有避免侵害发生的目的)

结果无价值论:故意、过失不是违法要素,所以,不具有防卫意识,也构成正当防卫;

行为无价值论:不具有防卫意识,不构成正当防卫。

我国采取行为无价值论:偶然防卫(无防卫意识)不属于正当防卫

例:甲乙均开枪击中丙的心脏,甲知道丙故意瞄准丁,乙不知,甲构成正当防卫,不成立犯罪;乙不构成正当防卫,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

4.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人身或者财产)进行防卫

可以针对财产进行防卫;

如果存在事实认识错误,成立假想防卫:主观上有过失,按过失罪;无过失无罪。

5.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合理需要)造成重大损害(重伤或死亡)

防卫过当:不满足限度条件的所有条件,则构成防卫过当

轻伤,不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的,应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限度条件不适用于特殊正当防卫情形。

(二)特殊正当防卫:

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死亡或严重重伤)的暴力犯罪: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劫持航空器、抢劫枪支弹药)

针对特殊正当防卫,不适用限度条件,不存在防卫过当。

砍掉手指属于重伤,但不属于严重重伤,不能特殊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因避免现时(正在发生)危险、保护更大(合法)法益,而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非侵害人的法益),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紧急避险只需要认识因素,不需要意志因素(动机),所以只要构成其他要件,即使是故意借紧急避险报复,也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生命平等,不得牺牲他人救助他人,但某人处于不得不被牺牲的地位时除外;

例:母亲与女友掉水里,先救谁。

理论上讲,对母亲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对女友则只有道义的救助义务(除非已经同居)。

如果因为救女友而牺牲了母亲,牺牲的利益大于所避免的损害,则成立避险过当。

避险过当的法律后果:成立相应罪名(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3、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

(一)法令行为

(二)正当业务行为

(三)被害人承诺行为(及其结果)

承诺需要有效。

被害人承诺能够形成违法阻却的条件:

1.承诺范围: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个人财产、轻伤害、自由、已满14岁妇女的性权利、已满18岁人自愿器官捐献

2.承诺能力

承诺者对所承诺事项的范围和意义具有理解能力

3.基于被害人真实意思而承诺

法益关系错误说:动机错误,承诺有效;对所放弃法益的认识错误,承诺无效

甲谎称轻伤乙后给乙一万块钱,乙同意甲轻伤自己,时候甲不给钱,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4.未变更的承诺:承诺可以在结果发生之前变更

5.现实的承诺(推定承诺也可以)

推定承诺构成条件:以被害人合理意愿为标准;牺牲的法益不得大于保护的法益

6.承诺者既承诺行为,而且承诺行为的结果

例:坐酒家司机的车,如果车祸重伤,甲并没有承诺重伤的结果,承诺无效。(四)自救行为

非紧迫情况下,已经遭受法益侵害的人,通过法律、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通过自救行为可以恢复。采取适当的救济行为,叫做自救行为。

四、责任要件(主观构成要件符合性)

1、故意与过失

(1)直接故意:认识到包括危害结果在内的所有违法事实,并希望危害结果放生的;认识到危害结果必然发生的,无论是否希望危害结果发生,都属于直接故意。

(2)间接故意:认识到包括危害结果在内的所有违法事实,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却放任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3)过失

1.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危害结果,但采取了防止措施并坚信结果不会发生,实施行为后,结果仍然发生的;

2.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二没有预见危害结果,实施行为导致结果发生。

(4)故意与过失之间的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与原则,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刑法有规定才可处罚)

例:行为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先判断有无杀人故意,如有,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如无故意,进一步判断是否有伤害的故意,如有,且写为人对死亡具有可预见性,则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如无伤害故意,判断对死亡是否有过失,如有,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上述都无,则属于意外事件,无罪。

2、故意的分类及其认定

(一)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犯罪故意的一般认识内容:

(1)对行为性质的认识

不包括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默认人们了解法律。

但有两个例外,由于不认识法律而犯罪不算犯罪:

1.因为普遍的不知道的法律的存在;

2.由于司法机关的错误解释

(2)对行为对象的认识

大多数犯罪,成立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其特定对象

(3)对危害结果的认识

(4)对特定构成身份的认识

(5)对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的认识

所以,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不成立故意犯罪,因为没有意识到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2.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

不需要认识规范的法律构成要件要素,只需要认识到作为评价基础的事实,就应当认定其认识。

例:甲明知自己的幼女掉进水里,即使误以为自己没有救助义务,这是应当认为其对作为义务具有认识,应当肯定故意的成立。

(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三)犯意转化、另起犯意、行为对象转换

犯意转化:由轻转重,从新;由重转轻,从旧,也有成立中止的可能性

另起犯意:数罪并罚

行为对象转换:一般择其后者;但如果侵犯的是专属法益(如强奸)或具有不同法益性

质(如普通物品和枪支弹药),则构成数罪并罚。

3、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构成事实不一致:具体和抽象。

(一)具体的认识错误

认识的事实与现实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意犯罪构成的范围。

1.对象错误:只成立1罪

例:甲误以为乙在办公室,欲杀之,遂防火,怎料当日丙替乙值班,被烧死。此例中,甲构成对丙的故意杀人罪。并不能构成对乙的故意杀人罪未遂,因为甲根本没有对乙实施杀人行为(乙不在场)

2.打击错误(方法错误,一行为多对象多结果)

具体符合说VS法定符合说P70

3.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1)狭义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甲推乙下桥想淹死乙,不料乙撞上桥墩摔死,虽然因果关系并非严格按照甲的认识发生,但甲与乙的撞死依然具有因果关系。

(2)犯罪构成提前实现

判断甲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施行为,如未着手,第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预备,第二行为构成过失犯罪既遂;如已着手,则两行为视为同一行为。

例:甲准备将乙的贵重物品搬至院墙外毁坏,但乙拿起时不小心毁坏了物品,则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的预备(不可罚)与过失毁坏财物(不可罚)。

(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认识的事实与现实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范围。

抽象的认识错误,以主观认识为故意犯罪的判断依据

例:甲想要盗窃普通物品,却盗走了枪支,不构成盗窃枪支罪,因为没有偷枪的故意

4、过失

(一)故意与过失之间的关系

凡是符合故意的,一定符合过失,故意和过失是位阶关系。

例:滥用职权(故意)也可以算作玩忽职守(过失)

(二)过失的种类:过于自信、疏忽大意

(三)信赖原则与风险的分配

机动车在绿灯时,合理信任旁边方向的行人具有不闯红灯的合理性,因行人闯红灯被撞死的,司机无过失(因为合理信赖)

五、责任要件(责任阻却事由)

1、责任能力

精神状态:先由专业机构判断是否有精神疾病;再由司法机关判断是否具有责任能力。

听说、视觉机能对责任能力的影响:聋哑人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

2、刑事法定年龄

16周岁以上(过生日后才算足岁):完全刑事能力

14-16岁: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只对以下严重犯罪负责: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14岁以下:不承担刑事能力,但对其违法行为可以正当防卫

14-18周岁:刑事犯罪应当从轻处罚

75周岁以上:故意犯罪,可以从轻;过失犯罪,应当从轻。

3、期待可能性:判断是否情有可原

如因自然灾害被迫流落他乡的已婚妇女,再次与他人结婚以维持生计的,不成立重婚罪

4、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1)误将合法行为当做犯罪行为进行实施,属于幻觉犯,不构成犯罪;

(2)误将违法行为当做合法行为进行实施,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

看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可以避免,进而判断有误责任。

甲经咨询法院,得知一行为不违法,施行之,结果发现该行为违法,但甲不构成犯罪。

第4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一、犯罪预备

为了自己(或他人)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可以从轻、减轻、免除

二、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为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的得逞的。不能免除。

1、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着手、未得逞、未得逞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行为产生了侵害法益的具体危险状态(法益侵害紧迫性),才是着手的起点(结果无价值论,主张客观未遂论中的结果危险说)

例:水杯投毒,投毒时并未着手,只有被害人准备服用时,才产生危险,才算着手。

(二)犯罪未得逞

先界定得逞,不满足的就是未得逞

1.行为人追求的结果,是行为实质构成要件的结果

索贿表达完毕作为索贿罪的既遂标准;

小偷投银行300、盗窃占有后尚未转移财物,都未遂;

2.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警察以金钱引诱骗保人领取了保险金,将其抓获,未得逞。

3.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三)未得逞是因为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2、犯罪未遂的成立范围

普通犯罪、加重犯罪(想象竞合犯)

量刑规则不存在未遂

量刑规则: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等。

假设盗窃3万以上为数额巨大,3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甲盗窃29万成功,乙盗窃32万未遂。甲构成盗窃数额巨大既遂,乙只能构成普通盗窃未遂!(不能构成数盗窃额特别巨大未遂,这样的话乙的刑罚要比甲还要大,但显然甲的危害结果更严重)

3、犯罪未遂:修正的客观危险说

当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造成了相关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否则是不可罚的不能犯。

三、犯罪中止

能为之而不欲,是为中止;欲为之而不能,是为未遂。

第5章共同犯罪

一、基本原理

共同犯罪仅解决违法事实的归属问题

成立共犯,与罪名是否一致、刑事责任能力等要素无关

先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再甄别各共同犯罪人的罪名及是否免除刑事责任(无刑事能力)

二、狭义的共犯

共犯通过正犯的(违法犯罪)行为间接地侵害了法益

自残行为不违法,教唆自残的,教唆行为不违法。

1、教唆犯

界定:由于教唆使他人产生了犯罪的决意。

否定说:教唆犯不以被教唆者的故意为条件。

教唆犯内容认定: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罪承担责任,如果被教唆者改其他犯罪的,教唆者从其轻罪

教唆犯不能以不作为形式进行

2、帮助犯

为犯罪者(或即将犯罪者)提供物理性和心理性帮助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构成帮助犯

中立的帮助行为,也可能认定犯罪:明知他人正在或准备实行犯罪,仍提供帮助(如出租车司机明知乘客前往某地犯罪,仍将其运往目的地,构成帮助犯)

否定说:帮助犯不以被帮助者的故意为条件。

三、继承共犯

界定:事前(着手实施犯罪之前)无同谋的共同犯罪

继承共犯的意义:

1.继承共犯中,先前行为导致的结果不能归属于后行为人

2.能证明是共同引发的结果,无论谁导致,二者均担责

3.不能确定先后行为人,但证明二者有其一引发结果的,归责于先行为人。

四、其他共犯

1、片面共犯

仅一方认识到是有人共同犯罪,另一方未认识到。

处罚原则:仅对知情的一方进行共犯的处罚

2、共犯与身份

无身份与有身份的人共犯,无身份人罪从有身份的人

若无身份人单独成立罪名,则其单独罪名与从有身份人罪名二者择其重罪,加以处罚五、共犯脱离

当行为人自动消除了自己的行为与结果的因果性,则成立犯罪中止。

例:甲、乙共同杀人,在实施过程中甲欲放弃,如果甲也组织了乙犯罪,则甲成立犯罪中止;如果甲只是自己放弃,没有阻止乙,乙犯罪既遂,则甲也犯罪既遂。

教唆者只有消除了被教唆者的犯意,才能认定教唆犯的脱离;

帮助者只有消除了物理性和心理的因果性,才能承认帮助犯的脱离。

六、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

1、共犯人的分类概述

(1)按照分工: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

(2)按照作用大小:主犯、从犯、胁从犯

2、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区分:主犯与首要分子

集团首要分子,对集团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集团成员个人超出集团范围内的犯罪不担责

其他主犯,按照其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

3、从犯

帮助犯不能是主犯,教唆犯可以。

4、胁从犯:被胁迫,有一定选择余地的犯罪。

5、教唆犯:

教唆不满18周岁人犯罪,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不能免除!)

第6章罪数

一、法条竞合

行为只侵害了一个法益,但可能符合两个及以上法律规定的罪名。

特殊法优于普通法、重法条优于轻法条。

二、想象竞合犯

行为侵害两个以上法益。

则一重罪论处,防止双重处罚。

三、牵连犯

手段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

甲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符合牵连犯。

伪造证件招摇撞骗成立牵连犯。

四、数罪的认定

组织恐怖组织杀人,组织恐怖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后强奸猥亵,数罪并罚;但之后卖出被拐卖的妇女后强奸行为能够被评价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犯罪行为,不能并罚。

第7章刑罚的体系

知识要点: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罚金与没收财产不能同时适用。

1.民事赔偿责任不包括精神损失

2.先承担民事赔偿,再执行罚金或没收财产(为了保护受侵害人)

3.禁止从业的规则,对于2015年10月31日之前的因职业便利实施的犯罪,不具有溯及力

一、主刑

1、管制

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

(1)管制期限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

(2)禁止令

可以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设置禁止令

(3)管制犯的义务

无言论、出版、集会等自;

离开所在市、县需要批准:

(4)管制犯的报酬:同工同酬

(5)管制刑期的计算与抵扣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扣刑期2日

监视居住的,监视1日,抵扣刑期1日

2、拘役

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

(1)拘役期限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2)拘役犯的待遇

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酌量发给报酬

(3)拘役刑期的抵扣

先行羁押一日,抵扣1日

3、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1)刑期

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的,并罚总和刑期不超过35年的,真正刑罚不超过20年,并罚总和刑期超过35年的,真正刑罚不超过25年。

死缓、无期徒刑转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为25年。

4、死刑

(1)死刑不适用对象

1.犯罪时不满18岁,审判时(羁押期间)怀孕(即便流产)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审判时年满75岁,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死缓

2年内未故意犯罪的,转化为无期徒刑

2年内不但没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转化为25年有期徒刑

2年内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2年内故意犯罪,不至于执行死刑的,重新开始死缓的刑期

二、附加刑

1、罚金

罚金的适用,以犯罪情节为准,不以犯罪人的执行能力为准

2、剥夺政治权利

(1)剥夺内容:

选举权等;言论、出版、集会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担任国企领导。(2)剥夺的期限

1.管制:与管制期限相同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独立适用:1年以上5年以下

剥夺政治权利从执行完成或假释之日起计算

3.死刑、无期徒刑:剥夺终身

4.死刑、无期转为有期徒刑:由终身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没收财产

不以犯罪人的执行能力为准

但应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亲属保有必要的生活费用

不同罪名的罚金和没收财产可以都适用,先罚金、后没收财产

第8章刑罚的裁量

一、量刑概述

从重、从轻:在法定刑以内加、减刑罚;

减轻:在法定刑以下(不包括本数)判处刑罚

从重处罚的情况:

(一)总则

1.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

2.累犯

(二)分则

1.与未成年人有关的犯罪;

2.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货币的

3.挪用用于救灾、扶贫物资

4.受贿中的索贿

二、量刑情节

1、累犯

不适用累犯:

1.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

2.缓刑、假释。

3.过失犯罪

(1)普通累犯成立条件:

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

前罪与后罪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假释期满)或赦免后5年以内

(2)特殊累犯成立条件:

特殊罪种: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的犯罪

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无限期)

2、自首

(一)一般自首

犯罪以后、归案之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自动投案并如实招供,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自首,但一审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特别自首

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刑。

(三)坦白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刑

处罚原则:

1.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行为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坦白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3、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协助抓捕、组织犯罪活动)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犯罪分子提供的是同案犯的同案行为,属于自首,不属于立功。

犯罪分子提供犯罪中掌握的的同案犯的联络方式和地址,不属于立功,属于自首。

重大立功表现:所揭发、协助抓捕的罪犯(减轻处罚前)原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主刑。

三、量刑制度

1、数罪并罚制度

一人犯多罪,在单一最高罪以上,全部罪名累积以下这一范围内进行处罚。

漏罪:先并后减;

新罪:先减后并。

2、缓刑制度

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悔过表现,判断其不再有犯罪的危险后,可以判处缓刑。

以下有上述表现的人应当判处缓刑:不满18周岁;孕妇;年满75周岁。

缓刑仍应执行附加刑。

数罪并罚在3年以下,也可缓刑。

对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缓刑附加禁止令。

缓刑期限:

拘役:原判刑以上,1年以下,但不得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原判刑以上,5年以下,但不得少于1年。

第9章刑罚的执行

一、减刑

减刑要件:

1.悔过、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2.重大立功,应当减刑

除减轻、免除处罚的重大立功外,还包括其他重大立功:舍己救人、发明创造等减刑后实际执行的期限不得少于:

无期徒刑的,不少于13年;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得少于原刑期二分之一

限制减刑的死缓,死缓依法转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依法转为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二十年。

二、假释

附条件的提前释放

1、条件:

1.有期徒刑执行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执行13年以上;

2.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法考民法笔记复习资料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法是什么 (一)民法的内容 1、民法是规定各种各样"民法规范"的部门法 2、民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分为"构成要件""法律效果" (二)民法的适用 1、民法通过"涵摄过程"得以适用:指将特定案件事实(生活事实)至于法律规范的要件之下,以获致一定的结论 2、涵摄表现是三段论演绎推理的过程(T大前提包涵多个构成要件(M),R为法律效果,S为案件事实抽象民法规范所需的构成要件M) 民法规范与民法法条,民法法条是民法规范的载体之一,民法规范的载体还有习惯、法理等 二、民法规范适用的结果:民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民法规范通过涵摄之过程得到适用,将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成立)、变更、消灭的法律后果。法律规范+法律事实(一)民法的渊源,指民法规范存在的形式渊源,包括直接法源(规范法源,对法官有直接约束力,民法总则第十条,应当依照法律"制定法",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间接法源(社会学法源,法官可自由裁量是否援用) 民法总则第十条所谓之法律包括"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习惯作为民法直接渊源,适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制定法无规定2经法律共同体成员长期惯行之事实,对其已形成法律效力之确信3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事法律事实 依照民法规范,充足民法规范之事实构成要件,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一个或数个)客观情况 法律行为: 以意思表 示为要素。 法律事实: 不以意思 表示为要 素,只要事 实行为被 认定,法律秩序均将之与特定法律效果联系起来"使该事实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行为均须表达一定的意思,均属于表意行为(表示行为),所以,关于准法律行为,可类推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则。(一般为事实的告知行为,无论表达的意思如何,民法均按照法律的规定的内容赋予相应的法律效果) 3、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情谊关系) "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惠关系:1搭乘便车、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顺路代为投递信件、代为购买零食、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为人指路、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效果:不产生合同关系,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不成立合同关系的学理基础:1约定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不值得被评价为一种合同关系。2增加社会交往成本,不利于社会和谐。 但是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式损害于他人,构成侵权。就损失主张侵权责任。 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该领域的合同不容合同法介入,即使当事人具有受约束的意思,也不成立合同 合同成立之判断应当依照"合意+权利义务"公式进行判断,应当根据利益状态、诚实信用原则、交易习惯等综合

2015(完整)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笔记

刑事诉讼法 刑诉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解释(立法、司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国际公约、条约(我国加入的、批准的)。 刑诉法和刑法的关系工具价值 (针对刑事实体法) 重点 1、组织上的保障:明确公检法机关职权,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上提供组织上的保障。 2、程序上的保障:为实体法提供程序上的保障 3、证据上的保障:证据的收集、运用、非法证据排除 4、由于上述三个保障,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防止冤假错案。 5、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独立的价值(本身价值) 重点 1、本身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 文明程序 2、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3、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如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死亡了,于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诉法和法治国家的关系 重点刑诉法和法治国家1、刑诉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和宪法的关系之中。 2、刑诉法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基石。此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刑诉法和宪法关系1、一方面体现在其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宪法是静态的刑诉法,刑诉法是动态的宪法。关系密切。 2、各国刑诉法律规范中规定了刑诉的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保护的规定。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1、惩罚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和人的权利。 3、两者对立统一,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的体现程序公正,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重点 1、程序公正:刑诉程序过程中的公正。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实体权利。 2、实体公正:定罪结果的公正。体现在,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准确。 3、两者对立统一,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程序优先。(如: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裁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应当撤销 原判,发回重审) 诉讼效率审前不得拖延→羁押期间严格限定→庭审中遵循不中断审理(集中审理)原则→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处理。(期间)刑诉中,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刑诉诉讼目的我国 通说根本目的广义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具体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其他学说重点犯罪控制模式控制犯罪。刑诉目的是以控制犯罪为最主要机能。 正当程序模式刑诉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是以公平和合乎正义的程序为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家庭模式以家庭中父母和子女关系为喻。目的不单是打击犯罪,而是更侧重于解决和谐、稳定的问题。(如未成人案件,圆桌会议审判方式)实体真实主义刑诉旨在追求案件实体的真实的诉讼目的。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肯定式)也称为传统实体真实主义。认为: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处罚。以发 现真相为目的。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否定式)将发现实体真实和保障无辜相联系。发现实体真实中,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 正当程序主义刑诉目的,是维护程序正当,保障人权。 刑诉讼价值秩序价值1、通过惩治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秩序) 2、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进行(诉讼秩序) 公正价值处于核心地位。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效益价值包括效率,及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刑事诉讼职权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三方职权。检院起诉什么,法院判什么,不告不理。注意:证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不行使任何职能。 刑事诉讼构造重点概念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之间的地位、相互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影响刑事诉讼的构造。注意:不是决定。 弹劾式诉讼(奴隶制)不告不理、私人追诉、原告自己负责传唤被告,原被告地位平等,并处于主导地位,法官听取诉讼主张,并据此作出判决。也就是神明裁判。奴隶时期。和纠问诉讼相反。 纠问式诉讼(封建制)不告而理,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于一身,封建时期,包公审案。 职权主义诉讼(大陆法系)专门机关积极主动。当事人消极被动。诉讼主动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大陆法系 当事人主义诉讼 (英美法系) 当事人积极主动。专门机关消极被动。推动诉讼委于当事人,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的“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英 美法系 混合合义诉讼(我国)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和保障人权的目的相统一,冲突时,保障人权优先 刑事诉讼主体 国家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 侦查机关。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军队刑事诉讼专门机关 侦查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检察机关 侦查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 层级:最高检、分州市检察院,县区检察院 检察机关军事检察院法院 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上下级关系:监督关系。 层级:最高院、省高院、市中院、县区法院 审判机关军事法庭专门机关的人: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所属的勘验人。注意:他们不能称之为诉讼参和人。

刑法总则重点名词解释及相关要点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具体的说,也就是掌握甄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使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人人必须守法。定罪量刑行刑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属地原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生是我的人,死是我的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国家工作人员及军人更应重视)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限制外国人但又尊重他国习俗)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出海捕鲸??)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我国刑法与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公布,子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通过并公布后,从1997年的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的溯及力:只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问题。如果有,则有溯及力。我国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按新法:新法生效后犯罪,新法生效后审判或判决。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若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犯罪构成: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就是依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其要件具体变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取得方式Word版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取得方式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取得方式。2013年司法考试越来越近,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所有权取得方式的内容,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物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物权 司考民法讲义: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定金 (一).继受取得--依赖原权利人的意思(主要依据法律行为) (1)基于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买卖、互易、赠与、借款、供用水电气 动产:合同+交付=所有权不动产:合同+登记=所有权 (2)继承一般认为也属于继受取得 (二).原始取得--不依赖任何人的意思(依据事实行为或是事件,不可能有法律行为) 1、劳动生产、孳息--第一个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因此不依赖任何人的意思 2、公法方式--征收、征用、税收、罚款、没收、国有化 3、私法方式: (1)先占: ①对象:能够先占的只能是无主物中的一种,即抛弃物。 其他绝大部分的无主物归国家所有(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②标的: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尸体、国家所有资源、他人独占性资源也不适用) ③先占人必须在事实上占有该物,且在主观上有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意思; ④. 先占是瞬间行为,一经成立,即取得所有权;法律敎育网

⑤先占是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 (2)拾得:发现+占有 遗失物:是指非基于所有人意志而暂时的丧失占有(动产,不动产不适用); 遗失物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 a、拾得人义务: ①一般要"物归失主",找不到失主的交给国家机关,公告6个月后无人认领归国家。 ②拾得人或保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物毁损灭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b、拾得人权利: ①无权取得报酬(有悬赏广告除外),但因返还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失主偿还(法定之债) ②有权请求所有人支付为保管拾得物的而产生的费用(属于无因管理的费用) ③领取人拒不支付费用的,拾得人、保管部门可以行使留置权。 c、拾得人拒不归还而自行使用收益的--属于不当得利 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返还所有人。同时拾得人丧失了费用偿还请求权与报酬请求权。 注意:拾得人拒不归还而加以处分的:第三人不适用善意取得 无偿转让--权利人可以主张向其追回。 有偿转让:(1)权利人可向受让人追回遗失物 注意:受让人通过拍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得情形下,权利人追回时应当向受让人支付所付的费用。除此之外的情形下,都无须支付受让人费用就可追回。受让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拾得人)主张费用返还请求权。 (2)直接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侵权损失或者是返还不当得利(不得再要求返还标的物) 除斥期间:权利人有权向受让人追回遗失物,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 (3)发现:适用拾得遗失物规则(一般国家的取得。)

司考之刑法笔记1总则

刑法总则 一、犯罪构成 ?刑法: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仅颁布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至今有7个修正案。 ?罪行法定原则:1.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2.具体要求是禁止溯及既往、排斥习惯法、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确定的罪行法定。 ?刑法的空间效力: A.属地管辖:1.国内犯(其他都是国外犯罪);2.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航空器、船舶(只要挂有本国国旗,不论停放何处)(汽车不是);3.包括行为地(实行地、预备地)和结果地;(共同犯罪部分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在国内,对该共同犯罪都可适用我国刑法;在未遂犯场合,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地,均为犯罪地。 B.属人管辖:1.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2.其他普通公民在国外犯罪的,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但法定刑最高为3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 C.保护管辖:条件1.针对外国人在国外犯罪;2.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3.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4.按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处罚。域外犯罪虽经外国审判仍可适用我国刑法,但已经受过刑法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D.普遍管辖:1.必须是危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如毒品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2.管辖国应是有关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3.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规定为犯罪;4.犯罪人出现在管辖国领域内;定罪量刑的法律根据是国内刑法;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犯罪构成要件由具体要素组成,有客观(如行为)和主观(如故意)的构成要素要件、记述(如贩卖、妇女、毒品、儿童)和规范(淫秽物品、猥亵、侮辱、情节严重)的、积极和消极的、共同(如行为)和非共同(如身份)的、成文(绝大多数)和不成文(如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危害行为:人在其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不作为犯罪:行为人负有积极义务(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职务或业务要求、法律行为引起的、先行行为引起的),能作为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不作为犯罪构成犯罪的前提是作为义务。 ?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指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通常对量刑有一定意义,特定情况下对定罪也有一定影响。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能否预见无关; 因果关系的中断:如果介入因素(自然事件、他人行为、被害人自身行为)的出现是异常的,且介入因素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 ?正当防卫: 1.起因:现实的不法侵害;否则为假象防卫(有过失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意外); 2.时间:正在进行;否则为防卫不适时(按犯罪处理); 3.主观:具有防卫意图;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按犯罪处理; 4.对象:不法侵害人本人;否则为假象防卫或紧急避险或故意犯罪(有过失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意外,也可能故意犯罪); 5.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否则为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 特殊防卫权/无过当防卫:对象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重伤害、强奸、抢劫。 防卫装置:如果危及到公共安全,触犯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果没有危及,具体分析是否超出防卫限度。 如果明知侵害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或是精神病人,要尽量采取其他方法避免损害;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其实施防卫打击。 ?紧急避险(不得已为之;对象是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可能造成的损害)vs正当防卫(危险来源仅限人为的;可以等于或大于可能造成的损害) ?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适用正当防卫。(vs自救行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刑事责任年龄:1.完全无刑事责任:x<14; 2.相对负刑事责任:14≤x<16;【8种故意犯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强奸罪、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如果绑架过程中又杀害人质,拐卖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强奸的,故意决水、故意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对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16≤x;自过生日的第二天起才算满; ?刑事责任能力: A.完全无:1.x<14;2.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B.限制:1.14≤x<18(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聋哑人、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C.完全;【对间歇性精神病人,正常状态,完全责任,发病状态,不负责任;】 ?犯罪主观方面: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罪过形式 认识到必然发生希望发生直接故意; 认识到可能发生放任发生间接故意; 轻信不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 没有认识到会发生反对发生疏忽大意的过失; ?间接故意的存在情形:1.为了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2.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出现;3.在突发性暴力事件中,行为人没有明确目标和具体目的,一时冲动、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例:私拉电网且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有可能致他人伤害,属于间接故意。 ?法律认识错误:普遍观点“社会危害性认识为主、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为辅”,即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该法律且因此影响对其行为及后果的社会危害性评价时,有可能影响犯罪构成; 事实认识错误:1.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量刑;(典型:甲开枪杀乙,而乙是因坠崖而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2.对象认识错误:只要出现死亡结果,都属故意杀人罪既遂;若对象不存在,可能导致未遂;3.打击错误;4.工具或手段认识错误;5.客体、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典型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处理规则:分析有无犯罪故意;若有,是犯罪既遂或犯罪未遂;若无,是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事前的故意:指行为人误以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导致的预期结果,这样第一行为与预期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重叠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一起造成了结果时,就是重叠的因果关系;由于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两个行为和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期待可能性: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做出该违法行为以外的合法行为的可能性。情形:1.行为人因自然灾害、生活所迫而与他人重婚,缺乏期待可能性,不能以重婚罪论处;2.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

刑法总论试题和答案

课程刑法总论专业法学年级2013 级本试卷共 8 页,满分 100 分;考试时间: 180 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10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以下正确的是( c ): A.不明知所犯罪客观要件内容就不构成故意犯罪 B.错把乙当甲杀害是犯罪对象认识错误 C.错将100克面粉当毒品海洛因贩卖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D.非法拘禁他人两天后出于良心发现自动中止放出被害人构成犯罪中止 2.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甲负责望风,乙入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B )。 A.简单的共同犯罪 B.复杂的共同犯罪 C.必要的共同犯罪 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下( D )情况成立共同犯罪。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 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和共同行为的的同时犯 C.共同过失行为 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4.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 C.构成抢夺罪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5.甲出于盗窃枪支的故意,窃得一军人的手枪一支,随后藏于家中。甲的行为属于( B )。 A.结合犯 B.牵连犯 C.连续犯 D.想象竞合犯 6.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

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C ) A.刑事拘留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刑事拘留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 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 7.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D ) A.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B.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的,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同时又发现漏罪的,应当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实行"先并后减";再对新罪与前一并罚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实行"先减后并" D."先减后并"在一般情况下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后减"轻 8.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B )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期满六年后又犯故意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9.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 A.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B.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 D.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 10.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 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 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 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 D.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但判前先行关押时间不算在内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小题,每小题 2 分,共1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 悉乙家的丙为自己能盗窃成功标别墅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法律行为类型》知识点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法律行为类型》知识点 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法律行为类型》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负担行为。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亦称为债权行为。负担行为包括单独行为及契约,如捐助、买卖、租赁等。 2.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如所有权的移转、抵押权的设定、所有权的抛弃;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与债务免除等。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1)法律效果不同。前者只是产生债务或变更债务,后者则直接导致权利的转移和消灭。(2)对标的是否特定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标的物特定化,后者最迟在处分行为生效时,具体的标的物必须特定。(3)对行为人是否具有处分权的要求不同。行为人即使没有处分权,负担行为也可以有效;处分人必须有处分权,处分行为才能有效,否则为效力待定。(4)对法律行为是否需要公示的要求不同。负担行为一般不要求公示,而处分行为一般要求公示。 我国学界通说并未完全接受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但是已经接受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现行立法强调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结果的区分,但并未明确承认后者为独立的法律行为,即处分行为。事实上,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区分,是在物、债二元立法模式下区分对世权和对人权的逻辑结果,并非立法是否愿意承认或采纳的问题。亦即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是客观的逻辑产物,而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则属于立法政策的选择,与逻辑无关。这点恰恰被我们忽略。 在无权处分人所缔结的合同效力分析中,处分合同(如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并非效力待定,而是确定有效;真正效力待定的是处分人履行合同的行为以及履行合同的结果(如果认为这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的话),即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在我们现行立法没有明确承认处分行为为独立的法律行为的背景下,上述问题被我们描述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该出卖之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发生移转,则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 【典型真题】 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与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03-04,单) A.甲的悬赏属于要约 B.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

刑法分则笔记

刑法分则重要知识归类 一、特殊主体归纳 1. 不真正身份犯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骗取进出口退税罪→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骗取出口退税的从重处罚非 法拘禁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的从重处罚 诬告陷害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的从重处罚 叛逃罪→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司法工作人员犯的从重处罚非法搜 查罪→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的从重处 罚 窝藏、转移、隐藏毒品、毒赃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的从重处罚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的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重处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此罪的加重处罚偷税罪——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勾结偷税的〃以偷税共犯从重处罚(排斥受贿罪) 2. 真正身份犯 刑讯逼供〃暴利取证罪(转化犯)——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司法 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司法 工作人员 招摇撞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虐待被监管人最(转化犯)(排斥教唆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资金不入 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 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遗弃罪——对被害人负 有抚养义务的人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相互之间有抚养〃扶助义务的 人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保险诈骗罪——投 保人〃被保人或受益人(包括单位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 冒出军人招摇撞骗罪——军人 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共犯中可构成此罪 贪污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共犯中可构成此 罪 3. 国家工作人员主体 贪污罪→ 包含全国国家工作人员范 围私分国有资产罪→ 集体行为 挪用公款罪→ 不含“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 务的人员” 4. 正不作为犯 遗弃罪不解救被怪卖〃绑架妇女儿童 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 故罪 5. 单位犯罪 强迫职工劳动罪——用人单位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用人〃用工单 位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非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包含单位)→ 行贿罪不包含单位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包含单位)

刑法总论习题集及答案

刑法学总论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就刑法修改所作的说明,属于( A )。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论理解释 2、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是采取( D )。 A、从新原则 B、从旧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3、孙某1985年5月生,1998年6月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380余元;1999年8月抢劫他人手机一部和现金1200余元;2001年10月实施绑架行为时,被抓获。孙某应对( B )负刑事责任。 A、盗窃、抢劫和绑架行为 B、抢劫和绑架行为 C、盗窃和绑架行为 D、绑架行为 4、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刑法理论上对其称之为( B )。 A、结果犯 B、行为犯 C、危险犯 D、举动犯 5、刘某意图杀死范某。一天,持刀潜伏在范某院落的大门外,等候范某的出现,后因久等未果,又惧怕法律,遂打消杀人恶念,持刀返家。对刘某的行为应定为( B )。 A、犯罪预备 B、预备阶段上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实行阶段上的犯罪中止 6、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有( A )。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无期徒刑 7、( A )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A、犯罪的时候 B、侦查的时候 C、起诉的时候 D、审判的时候 8、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4年时,因犯脱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5年,那末,人民法院对其应在( D )决定执行的刑罚。(新罪:先减后并) A、10年以上15年以下 B、5年以上15年以下 C、5年以上11年以下 D、6年以上11年以下 9、下列情节中,属于量刑酌定情节的有(D )。 A、累犯 B、未成年人犯罪 C、立功 D、犯罪动机 10、防卫过当是指( C )。 A、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 B、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一般损害的 C、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 D、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四个选择项中,有2——4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选出后,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5分,共15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ABCD )。 A.犯罪的行为和结果都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B、犯罪的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而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外 C、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外,而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D、犯罪行为和结果都发生在我国船舶内 2、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有:(BCD)。 A、危害行为B、犯罪的时间C、犯罪地点D、犯罪方法 3、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概括起来,表现为以下形式:(CD)。 A、故意形式B、过失形式C、作为形式D、不作为形式 4、不作为形式犯罪的义务来源有:(ACD)。 A、法定的义务 B、道义上的义务

刑法笔记刑罚word版

共同犯罪 构成要件 1 行为人为两人以上 2 共同的犯罪行为 3 共同的犯罪故意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1 两人以上的共同过失犯罪 2 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 3 两人以上所实施的犯罪,罪过形式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4 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5 超过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6 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范围:主犯>首要分子)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胁从犯 教唆犯 实质一罪 1 继续犯 特征:1 一个犯罪行为;2 持续作用于同一对象;3 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4 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有一定的期间

2 想象竞合犯 特征:1 一个行为;2 一个行为触犯了不同的罪名 3 结果加重犯 特征:1 实施了符合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2 出现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法定一罪 1 结合犯 2 集合犯,集合犯可分为常业犯和营业犯,常业犯:一次不构成犯罪 营业犯:一次也构成犯罪处断一罪 1 连续犯 特征:1 实施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 2 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 3 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 4 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了同一罪名 2 牵连犯 特征:1 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2 实施了两个以上的行为(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3 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4数个行为触犯不同的罪名 3 吸收犯

刑罚的特征 1 刑罚的内容是对受刑人一定权益的限制和剥夺 2 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 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4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5 刑罚适用必须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 6 刑罚的执行机关是特定的 刑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刑法中赋予刑罚名称的,用以惩罚犯罪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并由特定机关依法执行的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刑罚权是国家基于社会管理或统治,依法对犯罪人实行惩罚的权力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 刑罚的功能 1 剥夺功能 2 威慑功能 3 改造功能 4 教育功能 5 安抚功能 6 鼓励功能 刑罚目的 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一般预防的实现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绪论 一、刑法学与刑事法学 最广义的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一切学科,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原因与对策、刑事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内容等(即刑事法学)。 广义的刑法学是指解释现行刑法(刑法解释学)、研究刑法历史(刑法史学)、比较不同刑法(比较刑法学)的学科。 狭义的刑法学,仅指刑法解释学。 19世纪以前的刑法学是指刑事法学。 一、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的关系 刑法解释学以解释现行刑法为主要任务,刑法哲学以研究刑法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的哲学基础为主要任务二者的关系是:离开哲学的解释学没有哲学基础,容易出现就事论事的解释,难以使刑法学深入发展,离开刑法解释学的刑法哲学,由于未涉及刑法的具体规定容易出现空泛的议论,难以适用于司法实践,诚所谓“没有诠释的议论是空泛的,没有分析的诠释是盲目的。” 三、学派之争与学术发展 (一)旧派与新派的产生 一)旧派分为前期旧派和后期旧派 前期旧派是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的旧派,这一时期的旧派刑法理论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为基础,具体表现为否定封建刑法,封建刑法的特点有: 1、干涉性 2、恣意性 3、身份性 4、残酷性 上述四特点的成因在于国家权力的集中性、庞大性与绝对性。 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 1、贝卡利亚:国家权力是市民在最小限度内提供的自由组成,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 成刑罚权,刑罚超过了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这一需要,他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排除恣意性,刑罚越公正,君主为臣民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排除干涉性,以死刑证明法律的严峻并无益处——排除严酷性。 2、费尔巴哈:限制国家刑罚权。1)、罪刑法定原则2)、科刑以行为为标准而非行为人标准费尔巴哈最大的功绩在于将罪刑法定主义、法律与伦理严格区别的思想纳入刑法理论体系之中。 3、边沁:国家权力具有无限性和不可分割性,但国家权力必须受其存在目的——保证臣民的福利的限制。为此,他主张四种其情况下不适用刑法1、不存在现实之罪时2、不会产生好效果时3、通过更温和的手段同样可行时, 4、刑罚之恶超过罪行之恶时 边沁反对肉刑,认为,死刑不是唯一能够抑制杀人欲望的刑罚,对轻微之罪不得适用死刑。 3、泷川幸辰:刑法存在的理由在于它是犯人的大宪章。 概言之,前期旧派基本上都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一般预防。后期旧派:是在前期旧派反驳新派的基础上而形成的 二)新派 新派产生的原因: 1、二次工业革命带来的社会的、经济的变化,反映在犯罪领域,犯罪率上升,累犯特别是 常习犯、少年犯急剧增加,德国的当时的刑法对此现象未作考虑,从而在新的犯罪现

刑法总论习题集及答案

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刑法导论 2008 年08 月21 日10:46 I ?关于刑法的体系,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 ?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B.刑法体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C.狭义刑法体系仅指“刑法典”的体系 D.广 义刑法体系包括①“刑法典”;②单行特别刑法;③附属刑法 2?关于刑法典正确说法是:() A ?刑法典分为总则、分则、附则3编B.刑法分则主要是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分为10章 C ?在1997年修订刑法之后,只颁行过一个单行刑事法,此后对刑法修订全部采取“修正案”形式D.目前已有6个修正案(截止于2007年12月底) 3?罪刑法定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含义是:() A ?刑法应以制定法为依据成文法,排斥习惯法B.刑法不得类推解释或类推适用 C ?刑法不得溯及既往 D ?刑法不得规定过分的、残酷的、不确定的刑罚 4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正确说法是:() A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司法的原则不是立法原则 B.犯 罪与刑罚只能由法律规定,因此排除犯罪性事由只能由刑法明文规定 C.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价值理念是 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D ?不违反行政法、民商法的行为当然也不违反刑法 5?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刑罚的轻重与罪行和刑事责任相适应 B ?罪行指客观行为及其侵害性C.刑事责任指行为人主观意 识的罪过性和人身危险性 D ?罪刑相适应仅仅是指刑罚的轻重与罪行轻重相适应 6?下列哪种情形体现出罪刑相适应原则?() A .对累犯从重处罚 B .对自首、立功的从宽处罚 C .对中止犯处罚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 D.对不满 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下列哪些情况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A .行为地在我国,结果地不在我国 B .行为地不在我国,结果地在我国 C .行为地和结果地都在我国 D .行为地和结果地都不在我国 & (犯罪地确认、属地原则适用)一艘悬挂我国国旗的客轮停泊在英国某港口时,在轮船 上的一美国乘客甲某遭到在岸上的英国公民乙某枪击身亡。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 ?对乙某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B.对乙某根据保护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C ?对乙莱根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D?对乙某谋杀案我国没有管辖权 9.(普遍管辖原则)张某系美国公民,因为多次组织从哥伦比亚向美国贩卖毒品,被美国有关当局通缉。张某于2000年5月到中国旅游。美国方面通过国际刑警组织通报中国警方,请求中国警方将张某逮捕。 经查张某从未向中国贩卖过毒品,也未在中国贩卖过毒品。我国依法可以对张某采取下列措施:( ) A ?对张某实行逮捕 B ?立即驱逐岀境C.由我国司法机关审判 D ?应美国请求实行引渡10?甲某身绑炸药混上我国某民航班机。在飞机起飞后,甲某露出身上的炸药,手持火柴,胁迫机组人员 将飞机开往韩国。机组人员与甲某周旋,称需要加油,在国内某机场紧急迫降后将甲某制服。甲某的行为: ()A ?构成劫持航空器罪(既遂)B.构成劫持航空器罪(未遂)C ?构成爆炸罪(既遂)D.属于国际 犯罪 II ?下列哪种情形可适用属地原则确立我国刑法对案件的效力?() A ?甲某劫持一架美国航空公司的飞机在我国南京市机场迫降 B.甲为杀害乙,从日本邮寄投放了毒药的糕点给住在南京市的乙,乙收到后发现糕点霉变未吃。 C?属于俄罗斯的一列国际列车行驶在我国领域内时,外国人甲盗窃外国人乙的数额较大财物。 D?甲潜入泰国驻华使馆盗窃了数额较大的财物。 12?中国公民甲在日本盗窃了美国公民乙价值2000元人民币的财物。对于此案的甲:()A?日本国可以属地原则为依据适用日本刑法审判B?中国可以属人原则为依据适用中国刑法审判 c ?依据中国刑法必须追究乙的刑事责任D?依据中国刑法不应当适用中国刑法追究乙的刑事责任13?我国船舶“长城”号停靠在巴西港口时,中国籍船员甲乙二人打架斗殴,甲致乙死亡。 巴西法院判处甲某故意伤害罪,处4年有期徒刑。甲某假释回国后:() A ?我国法院依法有权对:甲某该项罪行再次审判 B ?我国法院对甲某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c ?我国法院不能对甲莱该项罪行再次审判,因为这违反“一事不两罚”的原则 D。我国法院对甲某再次审判时,不需考虑甲某在外国已经受到处罚的事实 14.下列哪种说法正确?() A ?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城内犯罪或国内犯)应适用属地原则(即根据犯罪发生在中国)确立中国刑法对该罪行的效力,但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B. 对于一起刑事案件根据属地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均可以确立我国刑法效力时,适用属地原则 C. 对于一起刑事案件根据属人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均可以确立我国刑法效力时,适用属人原则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精华打印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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