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桥隧专项资质检测单位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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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证须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证须知 一、项目名称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 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5号); 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49号)

6.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认实[2015]63号); 7.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14号公告; 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国质检监〔2009〕521号)。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省质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及省级向社会出具 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其他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受理工作由各设区的市级质监局受理,审批由省局负责,现场评审由省局委托的审查机构负责。 五、许可条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 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号令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单位资质报审表

单位资质报审表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单位资质报审表 工程名称:编号: 浙江省建设厅监制 ※注意事项及要求:

1、分包单位资格报审是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工程开工前,对分包单位的资格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确认。 2、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分包单位不得进场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的资格的确认不解除总承包单位应负的责任。 3、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所报材料逐一进行审核,主要审查内容:对取得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分包单位,审查其核准的营业范围与拟承担的分包工程是否相符;对取得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的分包单位,审查其核准的等级和范围与你承担分包工程是否相符;对取得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审查其核准的资质与拟承包的分包工程是否相符。在此基础上,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认为必要时,会同承包单位对分包得进行考察,主要核实承包单位的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属实。 (应审查分包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员资质证明、机具装备情况、业绩、安全审查许可证、工程所在地方建设部门备案等有关资料)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承包单位报送分包单位的有关资料,考查核实的(必要时)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考查报告(必要时)附报审表后,根据审查情况:如同意:经审核,分包单位相关资质符合本工程合同和工程要求,且资料齐全,监理部确认你方选择的分包单位。拟同意分包,请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如不同意:原因:1、资质不满足或业绩材料不够;2、相关材料不齐全;因*****原因,监理不同意您方选择的******,请重新选择后再报。拟不同意分包,请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或者同意******,但由于相关资料不齐,暂时不同意进场,请补齐后再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申请书 机构名称(印章): 主管部门(印章): 申请日期:2018.11.18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

填表须知 1.本《申请书》须用墨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应清楚。 2.本《申请书》填写页数不够时可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为第页,共页。 3.本《申请书》“主管部门”是指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法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独立法人单位可不填此项)。 4.本《申请书》所选项在“□”内划“√”。 5.本《申请书》的每一项须由检验检测机构如实填写,须经检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适用时)签名有效。 6.本《申请书》适用于首次、扩项、地址变更、复查和其他申请。

1.概况 1.1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地址: 邮编:传真:E-mail: 负责人:职务:固定电话:手机: 联络人:职务:固定电话:手机: 社会信用代码: 1.2 所属法人单位名称(若检验检测机构是法人单位的不填此项): 地址: 负责人:职务:电话: 社会信用代码: 1.3 主管部门名称(若无主管部门的不填此项): 地址: 负责人:职务:电话: 1.4 检验检测机构设施特点: 固定□临时□可移动□多场所□1.5 法人类别 1.5.1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 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1.5.2检验检测机构所属法人(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填此项) 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 2.申请类型 2.1资质认定 首次□扩项□地址变更□复查□其他□ 2.2 已获资质认定情况: 资质认定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至:

3.申请资质认定的专业类别 4.检验检测机构资源 4.1检验检测机构总人数:名。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名,占%;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名,占%;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名,占%;其他名,占%。 4.2检验检测机构设备设施资产情况: 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仪器设备总数:台(套)。 产权状况:自有□%;租用□%;合资□%。 4.3检验检测机构总面积m2。 检验检测场地面积:m2;温恒面积:m2;户外检验检测场地面积:m2。 场地产权状况:自有□%;租用□%;其他□%。 4.4多场所名称地点(适用时): 4.5本次新申请的地点(适用时): 5.附表 附表1:检验检测能力申请表 附表2:授权签字人汇总表 附表2-1:授权签字人基本信息表 附表3:组织机构图 附表4:检验检测人员表 附表5: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标志及其使用要求

附件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及其使用要求 一、为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的使用进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对检验检测机构核发资质认定证书和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MA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和相关宣传资料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资质认定标志应符合本要求规定的尺寸比例,并准确、清晰标注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的颜色建议为红色、蓝色或者黑色。 四、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时,应当标注资质认定标志。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或印刷)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封面上部适当位置。

五、检验检测机构应注重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使用的管理,建立并保存相关使用记录。 六、本要求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资质认定标志使用说明 1.标志的图形:资质认定标志的整个图形由英文字母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证书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CMA是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 2.标志的使用: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可使用证书中的“许可使用标志”,进行对外宣传,并允许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上予以使用。 3.标志的规格:使用标志时,应按照标志规定的比例,根据情况放大或缩小,不可更改标志比例,标志上下部分的颜色应一致。 4.证书的编号:在标志下面的数字编号也为资质认定证书的编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 法》(第163号) 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 2015年4月9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

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工作程序

附件8: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 本评审工作程序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其目的是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过程。 1评审类型及时限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分为:现场评审和书面审查。 1.1 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的类型,包括首次评审、变更评审、复查评审和其他评审。 首次评审:对未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其建立和运行管理体系后提出申请,资质认定部门对其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变更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组织机构、工作场所、关键人员、技术能力、管理体系等发生变化,资质认定部门对其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复查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申请办理证书延续,资质认定部门对其资质是否持续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其他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因资质认定部

门监管、处理申诉投诉等需要,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1.2 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的类型,包括变更审查和自我声明审查。 变更审查: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法人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检验检测标准等发生变更,或自愿取消资质认定项目,资质认定部门对其变更情况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的书面审核。 自我声明审查: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对其的自我声明的书面审核。对于作出自我声明的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将在后续监督管理中对其声明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若发现承诺内容不实,资质认定部门将撤销审批决定,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1.3 技术评审时限 资质认定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技术评审应当在资质认定部门受理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含提交评审结论),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2.现场评审准备 2.1 确定实施部门 资质认定部门受理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申请后,可自行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新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5年4月2日以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发布,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完整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2005-11-11 10:42:28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省有关规定,省建设厅制定了《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省建设厅原制发的检测单位资质申请条件、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4年6月21日印发 附件: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综合类 建设工程综合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建设工程综合检测单位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一、资质等级标准 (一)一级 1、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净资产500万元以上。 2、单位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技术、质量负责人具有相 关专业高级职称、10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 3、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15人(化学类专业2人以上),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结构和岩土类高级工程师各不少于2人;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干30人.其中各专 项检测人员不少于3人。 4、具有150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办公、试验物所,其中实验室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5、具有满足检测业务开展的相应仪器设备(见附表),并通过计量检定。 6、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制定了企业《质 量手册》。 7、具有相应专业的工作业绩。 (二)二级 1、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2、单位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技术、质量负责人具 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10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 3、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10人(化学类专业2人以上),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各专项检测人员不得少于3人。 4、具有80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办公;试验场所,其中实验室面积不得少于600平方米, 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5、具有满足检测业务开展相应的仪器设备,并通过计量检定。 6、检测单位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制订了 企业《质量手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方面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 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也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自我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 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 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运作要求 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JJF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3术语和定义 GB/T19000、GB/T27000、GB/T27020、GB/T27025、JJF100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验检测机构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 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 第1页共1页

术组织。 3.2 资质认定mandatory approval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3 资质认定评审assessment of mandatory approval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3.4 公正性 impartiality 检验检测活动不存在利益冲突。 3.5 投诉 complaint 任何人员或组织向检验检测机构就其活动或结果表达不满意,并期望得到回复的行为。 3.6 能力验证 proficiency testing 依据预先制定的准则,采用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的方式,评价参加者的能力。 3.7 第2页共2页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标志及其使用要求

附件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及其使用要求 一、为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的使用进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对检验检测机构核发资质认定证书和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MA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和相关宣传资料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资质认定标志应符合本要求规定的尺寸比例,并准确、清晰标注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的颜色建议为红色、蓝色或者黑色。 四、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时,应当标注资质认定标志。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或印刷)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封面上部适当位置。 五、检验检测机构应注重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使用的管理,建立并保存相关使用记录。 六、本要求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 1 ·

· 2 · 附件

资质认定标志使用说明 1.标志的图形:资质认定标志的整个图形由英文字母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证书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CMA是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 2.标志的使用: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可使用证书中的“许可使用标志”,进行对外宣传,并允许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上予以使用。 3.标志的规格:使用标志时,应按照标志规定的比例,根据情况放大或缩小,不可更改标志比例,标志上下部分的颜色应一致。 4.证书的编号:在标志下面的数字编号也为资质认定证书的编号。 · 3 ·

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附件9: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 总则 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2. 参考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GB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ISO15189 《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 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资质认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资质认定评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员,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4.评审要求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所在法人单位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专项检测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3)人员要求:①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 具有工民建相关专业技 术人员不少于 10人,其中:从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3年以上,非岩土工程及工民建相关专业技 术人员从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5年以上的高级职称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不少于3人,内含 1 人应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②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检测报告的审核人须具备高级职称,并从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 5 年以上,其中非岩土工程及工民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须从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8年以上; ③主要技术人员应至少承担过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桩的承载力检测及桩身完 整性检测、锚杆锁定力检测等10个项目工程以上并编写或审核检测报告者; (4)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 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5)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6)仪器设备应满足: ①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至少拥有能同时使用的4台(套)自动静载测试仪和设备; ②桩的承载力检测 有大于 10000kN的静载设备,其中长度不小于8m的主梁不少于两根,5000kN以上(含5000kN)千斤顶不少于1台; 至少有1套高应变法检测设备,并配有备用的传感器;

有可组合成不少于80kN的重锤,并配有相当的落锤装置。 ③桩身完整性检测 至少有2套低应变法检测设备,并配有备用的传感器; ④锚杆锁定力检测 有锚杆锁定力检测仪器及设备。 2、业绩 检测机构应具有3年以上(含3年)的检测业务经历。每年完成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桩的承载力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各不少于7个单项工程; 能力验证不少于2个项目,其中高应变检测不少 于 20根;低应变检测不少 于 1000根;静载荷 试验不少于50组;超声波检测不少 于 10根。

RBT214-2017版检验检测机构内审全套资料(含检查表)

2018年*** 月内部审核计划 受控编号:****************** 共页第页

内部审核实施计划表 受控编号:********* 共2页第1页 ********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第****号 实验室各科室: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和本实验室质量体系计划的安排,拟于2018年***月***日至***日进行2018年度****月份内部质量体系审核。现将内审实施计划发给你们,请按照计划表内容结合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记录、报告等体系资料做好准备,迎接内审。 审核目的:审核2018年本公司的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确保质量体系持续、有效的运行,并为质量体系的改进提供依据。 审核要求:采用集中式审核,要求实事求是、不徇私舞弊、做到严格、公正、客观。 审核范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各要素涉及的实验室各部门。 审核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质量体系文件【例如:《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和试验标准等。 审核时间:2018年****月****日至***日 审核组:组长:**** 审核组成员:*****(技术负责人、*****)、*****(检测一室主任、内审员、监督员)、*****(检测二室主任、内审员、监督员)、****(业务室主任、内审员)、******(内审员)。

首、末次会议参加人员: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办公室成员、设备管理员、内审组成员。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条文

2015年最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条文释义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7月 序言 国务院于2003年9月3日公布的《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根据此条规定,国家确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 资质认定制度是《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制度的发展。2006年2月21日,根据《认证认可条例》、《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86号令的施行,使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在计量认证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完善和发展。目前,资质认定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检验检测市场公认的准入制度,在《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越来越多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被引用,资质认定结果被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广泛采信。截至2015年初,我国2.8万家检验检测机构取得3.6万张资质认定证书,分布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国务院各部门和各行业,包括食品、农业、医药卫生、信息产业、水利、司法、公安、交通、铁道、环保、石油、化工、能源、国土资源、国防科工、建工建材等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每年向社会出具2.8亿份检验检测报告。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加强质量监管、促进产业发展、支撑自主创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检验检测市场的快速发展,在我国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要求下,资质认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86号令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改革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亟待修订。其修订的必要性体现在: 一是解决资质认定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的需要。例如:资质认定申请主体资格不明确;资质认定以及技术评审的程序繁琐、期限过长;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过短;监督管理方式较为单一;检验检测机构法律责任特别是行政处罚规定缺失,机构取得资质认定后退出机制不完善等。 二是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改革工作的需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是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承担的改革任务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完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避免重复资质认定,科学设置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审批事项。”因此,及时修订86号令,科学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事项,对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三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86号令有关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关系以及资质认定的程序、期限以及后续监管等问题,都需要通过修订86号令予以固化,充分体现检验检测机构这一市场主体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因此,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完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要求部署,根据各项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的精神,86号令亟待在当前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进行适当的修订,通过进一步完善统一、科学、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发挥检验检测市场主体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监管作用,体现改革精神,释放改革红利。 2011年,国家认监委开始启动86号令的修订工作,并于2013年报送国家质检总局进行法规审查。2013年-2015年,国家质检总局就86号令修订稿通过多种方式,多次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进行多次修改

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报审表

表号:SZLB7

表号:SZLB7

本工程的实验项目及要求 1.材料进场复检 1.1钢筋 按照同一批量、同一规格、同一炉号、同一出厂日期、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每批重量不大于60t为一检验批,进行现场见证取样;当不足60t 也为一个检验批,进行现场见证取样。试样分为抗拉试件两根,冷弯试件两根。实验室进行检验时,每一检验批至少应检验一个拉伸试件,一个弯曲试件。 试件长度:冷拉试件长度一般≥500mm(500—650mm),冷弯试件长度一般≥250mm(250—350mm)。 (备注:取样时,从任一钢筋端头,截取500—1000mm的钢筋,再进行取样) 1.2水泥 按同一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取样方法: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批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试点至少在20点以上,经混合均匀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12kg。 (备注:委托单位填写检验委托单时应逐项填写以下内容: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 1.3 砂子

以400m3或600t为一个检验批,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和泥块含量检验。取样方法:在料堆水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底部各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得,组成一组样品,砂子在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8份,石子在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15份。砂子为Kg,石子为Kg。 1.4碎(卵)石 实验项目及取样要求同1.3砂子。 1.5砖(砌块) 每3万块为一批,不足该数量时仍按一批。强度检验的样品,从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检查合格中按随机抽样法抽取,共15块。抗压强度、抗折荷重检验各5块,备用5块。 2.施工工程实验 2.1回填土实验 2.1.1素土击实实验 按没段在夯实层下半部(至每层表面以下2/3处)用环刀取样,在环刀内壁涂一层凡士林,刃口向下放在土样上,将环刀垂直下压,并用切土刀沿环刀外侧切削土样,边压边削至土样高出环刀,用钢丝锯整平环刀两端土样,擦净环刀外壁,称环刀和土的总质量,并取余土测定含水量。基坑回填每20-50m3取样一组(每个基坑不少于1组);基槽或管沟回填每层按长度20-50m取样1组;室内填土每层按100-500m2取样1组;场地平整回填每层按400-900m2取样1组。 2.1.2回填土压实实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工作程序本评审工作程序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其目的是 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过程。 1评审类型及时限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分为:现场评审和书面审查。 1.1 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的类型,包括首次评审、变更评审、复查评审和其他评审。 首次评审:对未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其建立和运行管理体系后提出申请,资质认定部门对其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变更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组织机构、工作场所、关键人员、技术能力、管理体系等发生变化,资质认定部门对其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 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复查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申请办理证书延续,资质认定部门对其资质是否持续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 现场确认的评审。 其他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因资质认定部门监管、处理申诉投诉等需要,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1.2 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的类型,包括变更审查和自我声明审查。 变更审查: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法人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检验检测标准等发生变更,或自愿取消资质认定项目,资质认定部门对其变更情况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

的书面审核。 自我声明审查: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对其的自我声明的书面审核。对于作出自我声明的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将在后续监督管理中对其声明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若发现承诺内容不实,资质认定部门将撤销审批决 定,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1.3 技术评审时限 资质认定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技术评审应当在资质认定部门受理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含提交评审结论),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 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2.现场评审准备 2.1 确定实施部门 资质认定部门受理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申请后,可自行组织实施评审,如需委托专业技术评价组织实施评审,应将如下资料转交专业技术评价组织: (1)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申请书》; (2)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适用时); (3)检验检测机构的相关说明; (4)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用表。 2.2组建评审组 (1)评审组组成 资质认定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组织,应根据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和专业类别,按照专业覆盖、就近就便的原则组建评审组。评审组由1名组长、1名以上评审员或技术专家组成。评审组成员应在组长的领导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2016版

附件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 1. 总则 1.1 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条文解释】 1、编制目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的要求,为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而编制。 2、适用范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 3、补充要求。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2. 参考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GB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T 2257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 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条文解释】 编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参考文件有9份,这9份参考文件不构成评审准则要求,作为检验检测机构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的参考。 3. 术语和定义 3.1资质认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2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 2 —

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需要哪些条件

检测机构又称公正检验,即指两个相互联系的主体之外的某个客体,可以是和两个主体有联系,也可以是独立于两个主体之外,是由处于买卖利益之外的第三方(如专职监督检验机构),以公正、权威的非当事人身份,根据有关法律、标准或合同所进行的商品检验活动。那么,申请该机构资质认定都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⑴具有独立法人营业执照; ⑵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或者相关表述,不得有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诸如生产、销售等经营项目。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⑴技术人员 应有能够独立熟练完成申请检验检测项目的操作人员。 ⑵管理人员 1)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胜任所承担的工作。 2)授权签字人 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⑴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场所、检验检测场所、资料档案室等,应满足申请检验检测项目工作的需要;

⑵工作场所可以是自有产权、上级配置、出资方调配或租赁等,应有相关的证明文件。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应正确配备申请的检验检测项目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包括抽样工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所用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应满足要求,量程应与被测参数的技术指标范围相适应。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应建立保证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并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质量体系文件(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 以上就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所需条件的一些简单介绍,希望对大家进一步的了解有所帮助。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指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指南 一、首次、延续证书需要什么材料?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典型检测报告。 3、企业申请人不再提交营业执照,非企业申请人需要提供法人证照(事业法人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批文,所属单位为事业法人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人授权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4、固定场所文件。 5、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二、检验检测场所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固定场所文件。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三、增加检验检测项目需要什么材料?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增加检验检测项目领域典型检测报告。 3、相关固定场所文件。 4、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四、办理期限、收费情况 1、法定期限:25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3、收费情况:不收费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本机构就申请审批的资质认定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本机构能够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月日 (一式两份)

附: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申请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且近2年内未因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首次申请机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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