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顺序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顺序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顺序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简单扼要地有以下步骤:

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二、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其中,农用地转用和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三、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

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如建设项目涉密军事项目或是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用

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国土资源局在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

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

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四、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

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某些建设项目,还需要报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

生预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审批。

五、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

正式申请。

六、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

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

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在《国

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

原规定报批用地;实施后,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其中,如占用农用地没有涉及占用耕地的,则不需拟定补充耕地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不需拟定征地方案。

以下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5.需要征用基本农田的;

6.需要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7.需要征用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七、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其中,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用地单位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政府不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如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也可由国土资源局委托用地单位直接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

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

告并组织实施。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

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这里的“该耕地”,是指实际征用的耕地数量。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中的“该耕地”,则是指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数量。

八、报批阶段:

1、申请。建设单位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并按国土资源部3号令第五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2、勘测定界及征地前的调查。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测绘队伍对该用地范围进行勘测定界并出具成果报告。勘测定界同时发布征地调查公告,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现场踏勘;对涉及村组的土地总面积、总耕地面积、人口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地上青苗、附着物、房屋以及建构筑物等进行清点登记、造册、确认。

3、拟定方案、组织听证和资料收集。根据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征地前的调查情况及征用土地情况调查表,由项目所在地县(区)国土资源局拟定“一书四方案”即: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审核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收集权属证明材料、补充耕地证明材料、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审查图、规划审查图以及建设用地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项目立项、定点、地灾评估等资料。

4、审查、审批、发文、备案。由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对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一书四方案”及相关材料,按照国土资源部99年3号令第

13、14、15条规定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报告,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九、批后实施阶段

1、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

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征地补偿登记、复核。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内,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按规定的内

容进行征用土地补偿登记并复核。

3、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征用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 个工作日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拟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予以公告。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5、交付土地。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支付补偿后,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土地交付给地方人民政府。地方

人民政府再按规定向申请用地者供地。

附: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即用于修建各种物体的土地。

建设用地的类型包括:

(1)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即城乡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商业、道路、给排水、电力、电讯、防洪、供热等公共设施用地;

(2)工矿用地,即工业用地和矿业用地,包括工业产房、各种仓库、动力设施、各种堆场、道路、矿山操作场地及配套设施等用地;

(3)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机场、铁路、公路、港口、航道、水电站、水库及人工运河等用地,不包括天然河道用地;

(4)旅游用地,即专门供旅游参观的设施用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游乐厂、高尔夫球场等用地;

(5)军事设施用地,包括军事训练、军事指挥、防务设施、营房、武器装备仓库等用地;

(6)其他建设用地,除上述之外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用地。

采矿用地改革试点

国土资源部批准云南磷化磷矿露天采矿用地改革试点近日,国土资源部下文批准云南磷化磷矿露天采矿用地模式改革试点方案,同意在云天化集团所属企业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的昆阳、晋宁、海口、尖山4个露天磷矿开采区开展采矿用地模式改革试点。这是云南省唯一获国土资源部批准的采矿用地试点单位。云南磷化磷矿露天采矿用地改革试点该试点工作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要求,在试点矿区范围内,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规划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采取分区实施、到期归还的做法,以临时用地模式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采矿用地复垦规划,明确复垦还地的时间、周期和质量要求。在试点过程中,要加强监管,采矿作业完成后,要按照土地复垦的要求和标准,做好采矿用地的复垦工作。云南磷化采矿用地模式改革试点方案获准实施后,将有效解决长期困扰公司的采矿用地问题;同时试点方案也对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都将产生重要作用 .

河北省尾矿库用地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探索尾矿库用地管理新模式,建立合理的用地机制,严格规范尾矿库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尾矿库用地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10】39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科学规划。尾矿库用地规模要符合选矿厂设计方案及尾矿定额指标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用地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由用地单位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使用协议,经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使用土地。 第四条用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复垦规定承担复垦义务。尾矿库用地原则上只占用荒山、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耕地除外)的,用地单位在尾矿库服役期满后,及时将尾矿库复垦为农用地,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第五条申请用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采矿(选矿)手续合法完备的采矿(选矿)企业; (二)经过有批准、核准权限的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准、核准立项;(三)环境评价报告通过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 (四)安全预评价报告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在相应的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六条申请用地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尾矿库用地申请书; (二)用地单位与被占用土地的村委会签定《尾矿库用地协议书》。协议中应包括拟使用土地面积、地类、使用方式、年限、补偿标准及《尾矿库复垦设计方案》,尾矿库服役期满经复垦后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承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三)有批准、核准权限的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的立项文件;(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评价报告; (五)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关于尾矿库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文件;(六)在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文件;(七)尾矿库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图件和电子坐标。 第七条用地审核程序: (一)用地单位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书面申请; (二)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规划、安监部门到现场核查,确定用地位置,核实地类和用地面积;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提交资料进行初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后出具尾矿库用地的批准文件。 (四)在与尾矿库有直接关系的村庄公示七天。 第八条尾矿库用地核准使用年限须与尾矿库设计服役期限一致。超期用地需在生产服役设计期满前半年内提出用地延期申请。 第九条认真做好复垦验收工作。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闭库手续,组成验收小组按照《尾矿库复垦设计方案》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用地单位必须按要求重新复垦或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复垦。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 42号修改)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

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建设用地和农用地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有关问题答 问 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农用地、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农用地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建设用地标准》),将从2018年8月 1日起实施。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农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制修订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修订《农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有什么背景和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环境保护工作。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要求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自1995年发布实施以来,在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已不能满足当前土壤环境管理的需要。该标准一是不适应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的需要;二是不适用于建设用地。 《农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的出台,将为开展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对于贯彻落实《土十条》,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问:《农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的名称为什么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答:《土十条》明确要求土壤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这个思路汲取了国外几十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经验和教训。 为充分体现《土十条》风险管控的思路,《农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采用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名称。 问:《农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制修订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立足国情。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不超越国情制定土壤标准。 二是问题导向。《农用地标准》充分考虑我国土壤环境的特点和土壤污染的基本特征,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标,为农用地分类管理服务。《建设用地标准》落实“土十条”关于保障人居环境安全的要求,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标制定标准。 三是创新思路。《农用地标准》针对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之间关系复杂的特点,根据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

采矿用地复垦项目招投标书范本

千里马招标网https://www.360docs.net/doc/c3675362.html, 莆田市水利工程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涵江区萩芦镇崇联-崇圣村采矿用地复垦项目(崇圣村)招标人: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崇圣村村民委员会(盖章) 法定代表人: 招代理单位: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年月 适用于经评审最高优惠率中标法

总目录 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总则 (三)招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的编写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六)开标、评标及定标 (七)授予合同 (八)标后管理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投标文件组成(格式)

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件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取舍或选择。

(二)总则 工程说明 . 本招标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项~第项; 工程的质量标准、招标范围及工期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标准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项。 .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项。 .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项。 资金来源 .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项。 合格的投标人 .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项。 .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投标人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须包括资格审查资料。 (三)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认真如实填写《工程招投标备案表》并附招标文件报送区住建局(或水务、交通运输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备案。 .经相关部门备案二个工作日后方可发出招标邀请函(格式详见附表)和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目录所列内容和施工图纸以及第条投标答疑澄清文件组成。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向招标人咨询,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本工程的竣工结算方式为工程合同价款按实结算。工程量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工程竣工图纸(可由设计施工图和设计变更资料组成)及甲乙双方现场代表的现场签证资料为依据。套用定额及计取各项费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工程竣工结算时结算价执行的定额标准: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颁发《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福建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及《福建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闽水计财【】号文)。

林地利用规划

地利用规划 第一节优化林地结构 一、统筹规划公益林地与商品林地。根据区域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适当调整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结构,优化林地资源配置,满足林地多功能的发挥,规划到2020年,完全保障现有公益面积及以生产林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商品林地面积,巩固生态产品与物质产品生产用地结构。 二、科学调整天然林地与人工林地结构。严格控制与占用征收天然林地,积极保护天然林资源。加强对天然林的科学保育,大力培育复层,混交、民龄林,构建健康稳定的生态系统;生态脆弱区林地及重点公益林地采用封育等近自然培育和经营措施,促进形成天然林生态系统。加快在水肥条件较好地区培育高效、丰产人工林。到2020年,保证现有218836.1公顷天然林地面积不减少,人工林地比重逐渐增加。 第二节重点林业工程用地规划 一、保障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用地。继续实施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加强生态建设和生态系统修复,增强生态庇护能力,减少和预防自然灾害对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免渡河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丰富,实施好天然林保护工程,保证森林资源总量不减少,是今后林业生态建设的重点。 二、保证公益林的发展空间。加强对公益林的经营管理,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效益,在不破坏功能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殖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保障生态产品生产和供给空 间。 第三节科学经营 一、科学评定林地质量,因地制宜利用林地、根据与森林植被生长密切相

关的土壤,地形特征等自然环境因素和交通条件,对林地进行综合评定,林地质量等级划分5个等级,免渡河林业局林地面积中,II级林地面积为47812.2公顷;III级林地面积为209546.5公顷;IV级林地面积为5425.7 公顷。 二、实施森林质量工程。通过扩大有林地规模、合理确定森林培育模式、实施森林抚育和更新等措施,增加资源数量,丰富产品供给,提高森林碳汇功能,规划到2020年,全局有林地面积达到220180.9公顷,通过实施森林质量工程,促进全局林地生产率提高到110.3立方米每公顷,增加森林蓄积量347.4万立方米以上。免渡河林业局生态地位非常重要,应以培育混交、民龄复层林为主,丰富生物多样性,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 第四节持续利用 一、巩固森林资源管护成果,保护森林资源。今后10年,免渡河林业局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等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做到时严格保护,突出重点:持续利用,提高效益;优化结构,合理布局;强化调控,科学管理,加快宜林地造林绿化步伐,可持续利用林地资源。 二、实施重点区域生态治理。以植被恢复和生态修复为重点,取生物治理与工程治理想结合,建设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体系,巩固和发展生态治理重点区域的生态建设成果,尽快实现区域生态安全和生态文明。 第二章林地结构与布局 第一节地类结构 规划到2020年,全局林地面积278338公顷,与2009年林地面积持平。 一、有林地。2009年,全局有林地面积为218743公顷,占全局的78.59%;规划到2020年,全局有林地面积调增为220180.9公顷,占全局林地面积 的79.11%。

采矿企业办理矿山用地的探讨

采矿企业办理矿山用地的 探讨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采矿企业办理矿山用地的探讨 【摘要】 我国法律规定,取得采矿权并不代表取得采矿权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同样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也不代表拥有其土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或开采权,在法律设置上,二者之间产生了矛盾,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取得采矿权却得不到矿山用地的尴尬局面。笔者所服务的企业在东北地区某市,投资新建的采矿企业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在此写成此文,以供探讨。 【关键词】采矿企业办理矿山用地 一、我国矿山用地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对矿山用地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涉及矿山用地的相关规定在《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相关的政策文件中,主要内容如下。 1、采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需履行征地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矿山企业在申请取得采矿用地时,必须按照取得建设用地的程序进行审查报批,必须履行相应的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涉及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还须由国家进行征收,履行法律规定的土地征收相关程序。 2、限制地区禁止采矿制度以及矿床不得压覆原则 《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地区以内,不得在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不得在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不得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景区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开采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的开采尤其是地下矿产资源的开采,将对开采地周边的地理、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国家规定了重要地区限制采矿的制度。同时,为了促进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做出了重要矿床不得压覆的规定。 3、建设用地必须有偿取得,但基本建设用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允许以划拨方式取得,并明确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煤炭设施用地、电力设施用地等。 4、采矿用地使用后依法进行土地复垦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明确了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的内容和要求。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生产建设,由于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造成土地破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在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复垦的实施中,国家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原有国有废弃地。 二、我国矿山用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2019年(最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全流程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流程 一、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 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 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

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其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三、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林地如何转为建设用地

林地如何转为建设用地 (一)征用和占用林地的概念 征用和占用林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淆。征用林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使用集体所有的林业用地,其权属由集体所有改变为全民所有;占用林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依法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林业用地,权属仍为全民所有。不论征用林地还是占用林地,按照《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均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办理手续基本上是相同的。 (二)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征用或占用林地程序 1.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即用地单位)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其中,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

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即现在的国家林业局)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目前,重点林区是指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国家重点森工企业的施业区。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①提交经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逐级签署审核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勘验表》各一式三份; ②下列材料一套: 1)项目批准文件; 2)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与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5)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文件。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1)、2)项规定的材料。 ③需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项目,在①、②规定数量

农用地转集体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集体建设用地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理由,法律上说了,是为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 本文所说的农用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不包括国家所有的农用地。所说的转成建设用地,是指转用后的建设用地仍属集体所有性质,而不是转成国家所有性质,土地所有权仍属农民,不属国家,所以这里不涉及到征收土地的问题。 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或叫工商业用地)和公益用地,但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所以,将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实际上就是三种情况:1、将农用地转成宅基地。2、将农用地转成乡镇企业用地。3、将农用地转成公益用地,重点为后两种情形。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要将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手续。如果未办妥这种审批手续,而将农用地用于非农业用途,则属非法占地行为,严重者将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一、如何将农用地转成乡镇企业用地 乡镇企业用地包含两种具体情况,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兴办乡镇企业使用的建设用地。第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使用的建设用地。 根据政府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将农用地转成乡镇企业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1.项目立项。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手续。 2.申请规划条件。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 件,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属于征地留用地的项目,项目单位可按规定持留用地指标核定书直接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规划部门出具规划红线并提供规划条件。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未经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依法审批的本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兴办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经批准补办手续,有留用地指标未兑现的,应首先核减留用地指标。

林地利用规划

第一章林地利用规划 第一节优化林地结构 一、统筹规划公益林地与商品林地。根据区域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适当调整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结构,优化林地资源配置,满足林地多功能的发挥,规划到2020年,完全保障现有公益面积及以生产林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商品林地面积,巩固生态产品与物质产品生产用地结构。 二、科学调整天然林地与人工林地结构。严格控制与占用征收天然林地,积极保护天然林资源。加强对天然林的科学保育,大力培育复层,混交、民龄林,构建健康稳定的生态系统;生态脆弱区林地及重点公益林地采用封育等近自然培育和经营措施,促进形成天然林生态系统。加快在水肥条件较好地区培育高效、丰产人工林。到2020年,保证现有218836.1公顷天然林地面积不减少,人工林地比重逐渐增加。 第二节重点林业工程用地规划 一、保障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用地。继续实施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加强生态建设和生态系统修复,增强生态庇护能力,减少和预防自然灾害对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免渡河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丰富,实施好天然林保护工程,保证森林资源总量不减少,是今后林业生态建设的重点。 二、保证公益林的发展空间。加强对公益林的经营管理,提

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效益,在不破坏功能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殖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保障生态产品生产和供给空间。 第三节科学经营 一、科学评定林地质量,因地制宜利用林地、根据与森林植被生长密切相关的土壤,地形特征等自然环境因素和交通条件,对林地进行综合评定,林地质量等级划分5个等级,免渡河林业局林地面积中,II级林地面积为47812.2公顷;III级林地面积为209546.5公顷;IV级林地面积为5425.7公顷。 二、实施森林质量工程。通过扩大有林地规模、合理确定森林培育模式、实施森林抚育和更新等措施,增加资源数量,丰富产品供给,提高森林碳汇功能,规划到2020年,全局有林地面积达到220180.9公顷,通过实施森林质量工程,促进全局林地生产率提高到110.3立方米每公顷,增加森林蓄积量347.4万立方米以上。免渡河林业局生态地位非常重要,应以培育混交、民龄复层林为主,丰富生物多样性,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 第四节持续利用 一、巩固森林资源管护成果,保护森林资源。今后10年,免渡河林业局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等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做到时严格保护,突出重点:持续利用,提高效益;优

矿业用地政策全景解析

矿业用地政策全景解析 2013-06-26 | 来源:中国矿业报| 【大中小】【打印】【关闭】 编者按: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对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出新的要求。 矿业用地是土地管理和矿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当前,在我国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中,一些地方矿地矛盾比较突出,矿业用地管理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加强对矿业用地法律政策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矿业用地的政策研究工作。《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起草论证(矿业用地政策研究)课题组通过深入调研,全面收集、整理了矿业用地相关规定,分析了矿业用地开采特点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借鉴国外矿业用地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国土资源部近几年开展的有关试点实践以及国家政策发展方向,形成了《矿业用地政策研究报告》,对完善矿业用地管理及推进有关立法工作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一、矿业用地的基本情况 (一)矿业用地的界定 实践中所称的矿业用地主要包括勘查用地和采矿用地,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矿业用地的含义或范围进行明确界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进行勘查或开采前应依法取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地质勘查需要使用土地时,可采取临时用地的方式。可见,探矿用地是以临时用地的方式取得的。实践中因探矿占用土地引起的纠纷较少,而采矿用地占地范围大、用地类型多、用地特点不同,因采矿占地引起的矛盾

和纠纷日益增多。 (二)采矿用地量与需求量 1.现有采矿用地数量巨大 矿产资源是一种十分重要的非可再生自然资源。据统计,当今我国95%以上的能源和80%以上的工业原料都取自于矿产资源。为满足我国矿产资源生产的需求,采矿用地占地广、用地量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矿山建设和开发占地面积达1.35万平方千米(135万公顷);现有尾矿库堆放占用土地达1300多万亩(86.7多万公顷)。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部分矿业用地单位的统计,目前,我国采矿用地的取得方式有行政划拨、有偿出让、授权经营、作价出资等。由于矿产能源开发用地也属能源用地,且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多为国有企业,符合《土地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中有关能源用地划拨取得的规定,因此,在采矿用地的取得上,目前以划拨方式为主。 2.未来采矿用地需求更大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步伐的加快,社会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越来越大。但与此同时,国际矿产资源供给竞争日趋激烈,矿产资源境外开发和投资阻力日益加大。因此,要满足我国的矿产资源需求必须立足国内矿产资源的开发。 (三)采矿用地的特点 按照现行的土地分类标准,采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范畴。但由于矿产资源赋存条件不同、开采方式不同,这就决定了采矿用地的使用方式、用地类型、使用期限及可复垦程度不同。这使得采矿用地与一般的建设用地相比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 1.采矿用地利用方式不同对土地的影响不同 根据矿产资源的赋存条件,尤其是不同矿种的特性,矿产资源的开采主要包括露天开采、地下开采两种方式。不同的开采方式决定了其对土地的利用方式可分为两种。露天开采主要是对地表及浅层的土地进行利用。其对土地的影响表现为占地面积大、分布广,采矿时间短、用地周期相对较短,采矿后土地可以及时复耕,土地用途一般不变。而地下开采则是对地表及其地下的土地进行利用。其对土地的影响表现为一般单宗面积小、总体布局分散,对地表的利用位置由地下资源矿藏条件决定,具有惟一性,对土地利用期限长。 2.采矿用地类型多、情况复杂 根据矿产资源开发的作业程序要求,采矿用地可以分为不同类型的用地。露天开采

耕地农用地基本农田建设用地之区别

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 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及其区别? 一、我国土地(按土地法)分为哪几类? 土地分为: 1、农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农用地分为下列五种: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2、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包括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性用地,比如农村的广场等) 3、未利用地: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比如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二、什么是耕地?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小于一米,北方宽小于两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耕地又可分为五种: 1、灌溉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2、望天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 3、水浇地,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4、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5、菜地,指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 三、什么是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

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出租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合同无效(最高检察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出租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合同无效(最高检察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向其租赁厂房、空地、办公楼,并约定出租人保证房屋及土地具有合法权利。该厂房系出租人租用农用地建设而成,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经过审批,出租人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出租人建造的办公楼占地面积超过了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要求,属于未按照规划许可证建造,土地和房屋均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仍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关键词】民事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合同强制性规定农用地建设用地 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许可证违章建筑赔偿租金【基本案情】绿色公司(重庆市绿色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向梁正玉、梁正兰租赁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虎啸村五社自建厂房两幢约2200平方米、两幢厂房间空地约1400平方米、办公楼一幢约400平方米。该厂房系梁正玉租用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虎啸村五社位于河坝处土地12.15亩建设成的,其未办理许可手续。双方于2009年7月17日签订了厂房出租协议。协议载明:租期为九年;厂房、空地及办公室年租金155 000元;梁正玉、梁正兰保证土地来源合法。协议签订后,绿色公司预支付梁正玉、梁正兰租金155 000

元。绿色公司入住后将原厂房大门改建为电动门又安装了其他设施。另查明:梁正玉、梁正兰分别于2008年3月27日、2009年9月27日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修建建筑面积合计300平方米房屋,此后二人修建房屋总面积约400平方米。绿色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租赁协议无效,梁正玉、梁正兰支付赔偿金、建设费用、返还垫支的电力设施费用共计290 593元。梁正玉、梁正兰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绿色公司支付自2010年9月起至2011年6月27日的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127 875元。【争议焦点】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出租人出租的厂房系其租用农用地建设而成,但未办理审批手续。出租人出租的办公楼占地面积超过了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要求。该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承租人是否需要支付租金。【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一、原告绿色公司与被告梁正玉、梁正兰协议中除办公楼三百平方米外其他出租房屋的租赁协议无效;二、被告梁正玉、梁正兰赔偿原告绿色公司损失并返还垫支电力设施费用共 计117 108元;三、原告绿色公司支付被告梁正玉、梁正兰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127 875元;四、驳回原告绿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绿色公司与被告梁正玉、梁正兰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绿色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称:梁正玉、梁正兰与绿色公司

灵活供地 明确退出——解决采矿用地“两头难”的突出问题

灵活供地明确退出——解决采矿用地“两头难”的突出问题 2011-4-29 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矿前应依法取得采矿权和地面的土地使用权。并对采矿用地的性质进行了规定,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采矿用地与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同属工矿仓储用地,具体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实践中采矿用地则主要包括地面生产用地以及尾矿堆放用地。 一、采矿用地的特殊性 采矿用地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受使用目的、矿产资源赋存条件和开采方式的影响,其用地方式、用地类型、使用期限及采矿用土地可恢复程度与一般的建设用地相比,具有很强的特殊性: 一是采矿用地对地表土地产生影响,具有复杂性。采矿用地对土地的使用不是为了建造建筑物或构筑物,而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或措施获取地下的矿产资源,对地表土地不是直接使用而是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如对表土层进行剥离或采矿后出现地表沉降、塌陷、开裂等现象。这些影响的程度主要由开采方式决定,采取露天开采的,主要对表层土造成破坏,开采结束后容易形成采空区,而采取地下开采的,则表现为对地表土地进行局部压占,采矿结束后造成地表的塌陷、沉降或开裂等。 二是采矿用地对土地的使用取决于矿产的开采年限,具有阶段性。采矿用地的目的是为了开采出地下的矿产资源,而矿产资源的储藏是有限的,一旦资源枯竭或开采结束,采矿对土地的使用也随之终结。因此,采矿对土地使用期限的长短由矿产资源可供开采的年限决定,一般露天开采为4-6年,地下开采为 50-60年甚至更长时间。 三是采矿用地的位置取决于矿产赋存区位,具有不可替代性。在选址上,一般的建设用地在区位选址上主要考虑的是成本或市场价值,但对于采矿用地而言,因为受地下资源赋存和开采技术的限制,区位却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采矿区位确定后,用地位置随之确定。目前,根据我国已勘查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情况分析,90%的煤炭资源储量集中于华北、西北和西南,70%的磷矿资源储量

如何确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

依据我国2004年8月28日通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于哪些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申请需报国务院审批,主要的参考依据是国务院于1999年10月22日批准的《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办法”) 依据办法的规定,下列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 和大型基础建设项目;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 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的规 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以及 5.《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征用下列士地的,包括: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6.1999年1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24条规定的下列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 未利用地作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军事设施;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采矿临时用地合同书

采矿临时用地合同书 (范本) 甲方:(用地企业) 乙方:(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辽宁省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实 施方案》等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 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临时土地的所有权或原使用权属于乙方,本合同规定的使用期内使用权属于甲方。 第三条甲方因采矿需要,临时使用乙方位于的土地平方米,其中农用地平方米(耕地平方 米);建设用地平方米、未利用地平方米。 第四条双方商定以上土地甲方使用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五条甲方需要向乙方交纳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按《辽宁省采矿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经双方协商, 补偿费共为人民币元。 第六条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补偿人民币元,其余款项在付清。

第七条临时用地批准后,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督乙方按批准的用地范围,向甲方提供临时用地。 第八条甲方临时使用乙方地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用途; ㈡不得扩大用地面积或地的用途; ㈢不得买卖、抵押、叫唤、出租、赠予临时用地; ㈣不得擅自延长露天开采临时用地使用期限。 第九条本宗土地属于临时用地,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第十条使用本宗土地五年后不选按时还地。 第十一条甲方在合同期内不许对损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向乙方交还土地时,农业用地和耕地的面积不应低于原面积,土地质量不能降低。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当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所有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乡、镇)备案各一份。

关于光伏电站林地_土地使用办法

关于光伏电站林地使用办法 光伏电站建设进入了2015年时代,土地资源目前已经超越了以前的社会资源成为了目前光伏电站建设的首要瓶颈。所谓的非法占用林地,一般有三种表现形式: (1)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而擅自占用林地; (2)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林地,即少批多占林地,其中一部分林地的占用经过合法批准,一部分林地的占用则未经批准; (3)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林地,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林地。 建设需要土地,而且是大面积的土地,而国家对土地实行的是最严格的控制措施。虽然光伏电站一般选择在荒山、荒漠地区建设,但还是避免不了与土地联系在一起。 据介绍,目前情况下,建设10兆瓦的地面光伏电站,需要占用的平整土地是250亩左右,山坡地的话理想状态下缓坡在400亩左右,一般实际占用需要450亩。 与一般人印象中不同的是,专业上讲,林地是指一切长有树木的土地,包括密林、疏林、灌木林等,有时也包括完全无林但以前曾有林而现在未作他用的土地在。 在国土部门,一般区分为基本农田、非农地、建设用地等几种形式,而林业部门可能将国土中的未耕地规划为宜林地。简单地说就是,在国土部门那里是荒山未利用地,在林业部门那里可能就是宜林地。 事实上,在光伏电站建设上,遇到土地问题并不少见,业众所周知的案例就是,在就曾经有过类似情况,最后是通过土地调规,更改土地使用情况,使该项目得以合法顺利进行。 与此同时,在电站建设中,对土地的使用,国家支持的是征租结合的方式,即必需的管理用房、建筑用房等实行征用,而支撑电池板所使用的土地则采取租用模式,一般不改变原有土地的使用模式。 按道理建设光伏电站需要的土地手续相对比较严谨,一般需要土地部门和林业部门的同意才可以完成项目立项和开工建设,正泰项目早就已经开始发电,一般不会缺少这个程序,最可能的情况是,占用土地的面积和批准的面积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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