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广东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广东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使用以及与电梯使用安全相关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监督管理等活动。

电梯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确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电梯使用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市场监管、公安、财政、卫生、房管、安监、教育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落实安全责任;

(二)调解处理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

(三)协调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等经费保障;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

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电梯制造单位,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市消防部门共同建设电梯安全应急处置中心,对本市电梯应急救援实行统一管理,并与“公安110”、“消防119”联动。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建立区域性电梯安全救援网络,实现快速专业救援。

第九条电梯井道工程设计、电梯的选型和配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规定,并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对电梯井道工程设计、电梯选型与配置未作规定,或者电梯的使用环境、条件和实际运作工况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电梯选型、配置要求,组织协调、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电梯井道设计方案。

第十条新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宾馆、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和图像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住宅等其他建筑新配置的电梯,以及进行重大维修或者改造的既有电梯,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鼓励配置具有图像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第十一条依法成立的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公开电梯的平均日常维护保养价格、主要零部件检查更换周期等信息,参与电梯安全信用评价,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电梯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电梯设置的数量、位置及建筑配套设计等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的,不得发放审查合格书。

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对保障性住宅及其他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市建设、房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专家对电梯的安全性能、技术保障、故障率、售后服务和信用评价等进行评估论证,加强对电梯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使用管理人: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人;

(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人;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管理人;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可以约定电梯的使用管理人;没有约定的,按照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

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电梯

属于产权共有的,可以协商确定其中一个共有人办理登记;

(二)指定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督促其规范管理和使用电梯钥匙;

(三)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范、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在电梯的明显位置标明使用登记标志、检验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使用年限届满日期以及服务、投诉、救援电话;

(五)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

(六)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没有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维护保养电梯;

(七)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不安全乘坐电梯行为的,及时制止;

(八)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容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九)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并及时进行检修,未取得维护保养相关资质的,应当及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修;

(十)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十一)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应当在电梯制造单位的指导下进行,装修完成后,应当通知电梯制造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二)协助做好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检验和风险评估工作;

(十三)对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应当保

存不少于一个月。

对自行管理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可以将前款所列义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委托他人管理,受托人对受托事项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第十条使用管理人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安全技术档案包括:

(一)电梯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维护保养说明、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等出厂文件;

(二)隐蔽工程资料及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施工文件;

(三)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校验、检修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四)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报告、安全评估报告。

电梯制造单位,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使用管理人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原使用管理人应当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新的电梯使用管理人。

第十一条电梯投入使用前,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公众安全。

建立电梯公众责任保险制度,鼓励、支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二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的质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一)提供电梯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维护保养说明、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

(二)明确整机或者重要部件的使用年限,并在使用年限届满九十日前书面告知使用管理人;

(三)建立电梯整机、重要零部件验收和溯源制度;

(四)保证电梯零部件的供应,提供电梯安全运行和故障处理的技术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

(五)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定期进行跟踪调查,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立即告知电梯使用管理人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在保修期限内的保修事项,履行保修义务;

(七)对因设计、制造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立即停止生产,依法实施召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提倡制造单位采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对电梯安全运行实施跟踪、提供服务。

在本市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制造单位没有在境内设立直销机构的,应当明确在境内注册的代理商,由代理商承担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制造单位的义务。

第十三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真实记录施工过程,并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监督检验报告、隐蔽工程资料以及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人。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工程经监督检验合格并竣工验收后,电梯施工单位将电梯钥匙以及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人的,即为交付使用。在交付使用前,电梯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第十四条移装电梯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电梯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出厂文件不齐全的电梯不得移装。

第十五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在业务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备相应作业人员、仪器设备,并书面告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三)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四)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并经使用管理人签字确认;

(五)在维护保养结束前对维护保养质量进行复核;

(六)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载明近期电梯维护保养记录;

(七)建立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档案保存期不少于四年;

(八)未经使用管理人同意不得将维护保养事项转包、分包给其他维护保养单位;

(九)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故障通知后,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并迅速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记录保存不少于两年。

提倡维护保养单位采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和维护保养行为实施监控。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可以通过签订联保协议等方式委托其他具备应急救援能力的单位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服务。

第十六条提倡电梯制造单位维护保养本单位制造的电梯。制造单位设立或者委托的单位维护保养其制造的电梯的,无需再取得相应许可,但应当书面告知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变更在用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凭合同原件等相关证明到电梯检验机构变更电梯检验

标志相关内容,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新的检验标志。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自出具新的检验标志之日起五日内,向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更新后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息。

第十八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人,提出处理建议和所需费用;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严重事故隐患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并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

第二十条电梯乘用人应当遵守电梯乘用规范,安全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停用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三)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四)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五)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标识;

(六)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电梯乘用人发现电梯运行异常的,应当立即告知电梯使用管理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

电梯乘用安全规范由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

(一)整机或者重要零部件使用年限即将届满的;

(二)电梯使用超过10年的

(三)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的;

(四)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五)故障频率高,使用管理人认为需要安全评估且所有权人同意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使用管理人应当在使用年限届满之前完成安全评估;有前款第二、三项情形的,使用管理人应当在电梯恢复使用之前完成安全评估。

使用管理人委托制造单位对使用年限即将届满的电梯进行安全评估的,制造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评估并作出评估结论。

提倡制造单位将首次安全评估作为售后服务免费项目。

第二十二条受委托进行电梯安全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作出客观、公正、明确的评估结论,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于评估结论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向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评估信息。

第二十三条电梯使用管理人对电梯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电梯评估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委托进行电梯安全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提出。受委托进行电梯安全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在约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

电梯使用管理人对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其他电梯制造单位或者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复评。受委托对电梯安全进行复评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在约定时间内作出复评结论。复评结论可以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电梯的使用功能,并在报废后15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修理价值的;

(二)已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

前款所称严重事故隐患,主要包括:

(一)非法生产或者利用废旧零部件拼装的;

(二)主要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者缺失的;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因电梯设备本体原因导致检验不合格的。

报废电梯的,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具有资质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拆除,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二十四条电梯由依法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监制、监销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的,还应当出具检验标志。

经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建议;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当书面向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合格报告出具之日起五日内向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更新后的电梯检验信息。

第二十六条电梯使用管理人对电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电梯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电梯使用管理人作出书面答复。

检验机构逾期未答复或者电梯使用管理人对检验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自答复期届满或者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负责登记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其他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并在三十日内出具复验结论。复验结论可以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电梯经评估、检验认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可能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更新、改造、修理。

电梯更新、改造、修理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解决:

(一)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未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由使用管理人持有关资料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列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二)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且已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由使用管理人提请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由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三)使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使用管理人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由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四)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属于共有的,由共有权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分摊相关费用,电梯共有权人依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电梯制造单位,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使用管理人,检验检测机构履行安全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依法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定期检验质量的监督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点对以下电梯实施安全监督检查:(一)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的电梯;

(二)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

(三)超高层建筑的电梯;

(四)整机或者重要零部件使用年限即将届满的电梯;

(五)移装的电梯;

(六)故障频率高或者收到投诉多的电梯;

(七)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电梯。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电梯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可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接到投诉或者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发挥电梯制造单位,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使用管理人和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的作用,构建电梯安全信用社会评价体系。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违法行为记录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电梯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以及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医疗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协助电梯使用管理人实施救援。

因电梯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做好受伤人员的救助、安置工作。已经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通知

电梯保险人及时启动电梯事故应急垫付、支付机制。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事故责任认定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因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二项、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九项、第十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对出现故障、事故隐患的电梯在消除隐患前继续使用,或者在出现故障、事故后未及时履行应急救援义务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向使用管理人提供或者移交相关技术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和第十六条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的;

(二)未对施工过程进行记录的;

(三)对施工过程记录不真实的;

(四)移装未经安全评估或者出厂文件不齐全的电梯的。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在交付使用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电梯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出具检验标志、检验报告的;

(二)未依法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更新后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息或者电梯检验信息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受委托进行电梯安全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出具虚假的评估结论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办理电梯备案、登记、核准等手续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收取费用的;

(三)未依法对电梯安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

(四)发现在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依法进行处理的;

(五)在接到投诉、举报后未依法及时进行处理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查处的;

(七)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失职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事故救援工作中失职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范本(DOC)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单位名称:(章)电梯安全管理员: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杭州中迅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 年月日发布年月日实施 签发:

说明 本制度的编制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特种设备电梯的安全使用规定、要求为基础,旨在促进电梯使用单位规范安全管理工作,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水平,确保电梯安全运行,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本范本编写的各项制度不能完全覆盖企业的管理要求,仅供电梯使用单位参考,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予以修改、完善,力求符合实际,有效运行。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1、严格执行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本单位使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齐全完好。 2、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出厂时所附带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注册登记文件、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年度检验报告、日常运行记录、故障排除及维修保养记录等。 特种设备安全教育人员岗位职责 1、抓好对新工人进行入厂前的安全教育,让其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存在危险性的设备或场所。 2、制订年度培训教育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岗位作业人员参加质监部门的取证和换证培训学习。 3、确保司炉工、焊工、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准许上岗。 4、安排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 5、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和名册。 6、对职工进行经常的安全、节能教育,坚持每月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学习规章制度及安全节能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事故安全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水平。 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职责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1熟悉并执行电梯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不断完善电梯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电梯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3监督电梯作业人员认真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编制电梯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5负责按国家规定要求向政府部门申请定期监督检验。 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电梯作业人员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7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电梯事故隐患的整改。 8负责组织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电梯事故的情况。 9负责建立、管理电梯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查找

和报告本辖区电梯安全使用隐患;督促落实电梯社会监督员制度;组织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筹措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资金。 第四条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规格、数量配置的设计审查以及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监控用房等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管理职责;指导和监督其对住宅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依法办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电梯修理、改造、更新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做好电梯故障的应急救援工作,实现与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规划、安监、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行行业诚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最全版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目录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人代表岗位职责 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负责人岗位职责 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与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四、特种设备岗位培训教育部门与安全教育人员岗位职责 五、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部门与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六、接受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七、安全责任状签订制度 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九、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十、特种设备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申报定期检验制度(电梯类) 十二、配合现场检验制度(电梯类) 十三、使用登记制度(电梯类) 十四、现场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电梯类) 十五、现场管理制度——机房的安全管理制度(电梯类) 十六、现场管理制度——故障及常见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电梯类)十七、现场管理制度——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电梯类) 十八、现场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电梯类) 十九、现场管理制度——日常检查制度(电梯类) 二十、现场管理制度——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二十一、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二十二、电梯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二十三、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二十四、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人代表岗位职责 1、对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负全责; 2、熟悉相关特种设备的国家法律、法规。 3、主持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目标和方针; 4、保证提供足够的资源和支持,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5、确定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职能分配; 6、主持应急反应行动,重视安全教育,提高各级人员安全管理技能,包括应急应变能力; 7、法人代表出差在外因事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安全生产负责人替代。

电梯管理办法2017版

电梯管理办法2017版 精品文档 电梯管理办法2017版 为了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电梯管理办法。下文是关于最新的电梯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电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减少电梯故障和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种类、类别、品种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的日常检查,建立电梯安全 1 / 23 精品文档 管理制度。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电梯选型、配置进行监督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电梯改造、修理资金使用管理机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电梯事故救援处置。 教育、商业、卫生计生、交通、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电梯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确保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安全。 第六条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会展场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 23 精品文档 电梯使用单位、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知识和常识的普及、宣传工作,倡导文明乘用电梯。 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电梯安全专业知识的宣传。

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1、车间电梯用途为运送生产用物料、设备、工装,除运送人员外,其余员工上、 下楼层不得使用电梯。 2、电梯额定荷载为2吨,超过此重量的物资不得使用电梯运输。 3、尖锐、坚硬笨重物件进出电梯不得在电梯地板上拖动,以免损坏电梯门槽及 地板表面。 4、车辆、设备进出电梯轿厢时注意不得冲撞电梯门、轿厢壁。 5、操作电梯按钮要轻,不得用力敲击、连续揿按或用其他工具代替手指操作。 6、电梯门槽内杂物及时清扫,以免发生层门、轿厢门卡涩故障。 7、轿厢地面、轿厢壁保持清洁,所有张贴标示不得撕毁或随意涂写。 8、维护、清洁电梯时不得使用电梯。 9、当发生以下故障时,电梯应立即停用,并报管理人员或检修人及时进行修理。 (1)层、轿门关闭后电梯不能正常行驶; (2)电梯速度显著变化时; (3)层、轿门关闭前电梯自行行驶时; (4)行驶方向与选定方向相反时; (5)信号失灵时(驾驶员应立即揿按急停按钮); (6)发觉有异常噪声,较大振动和冲击时; (7)当轿厢在额定载重下,有超越端站位置而继续运行时; (8)安全钳误动作时; (9)接触到电梯的任何金属部分有麻电现象时; (10)发觉电气部件因过热而发出焦热的臭味时;

10、电梯发生紧急事故时的操作。 (1)因电梯安全装置动作或外部停电而中途停机时,不要惊慌,严禁拨门外逃,可通过电梯厢内的紧急报警装置或其他通讯工具通知外界前来救助。(2)发生电气火灾时,应切断电源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前来抢救,在电源未切断前应用干粉、1211或二氧化碳等灭火机进行扑救。 (3)遇井道底坑积水和底坑内电气设备被浸在水中,应将全部电源切断后,方 可把水排除掉,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电梯安全管理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职责 1.电梯安全管理相关人员职责 2.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3.电梯设备常规检查制度 4.电梯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5.电梯设备定期报检制度 6.电梯钥匙管理制度 7.电梯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8电梯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演习制度 9.电梯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一,电梯安全管理相关人员职责 一)负责人职责 1、对本单位电梯设备使用,维护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关于电梯设备的安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督促检查下属分管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3、定期主持召开本单位关于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会议,听取特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等工作的情况汇报,做出相应决策,组织实施。 4、审定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维护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计划。 5、督促检查本单位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整改的落实情况,并保证所需要的经费得到落实。

6、批准本单位电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维修计划。 7、批准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电梯设备技术负责人职责 1,对本单位设备在技术上负责,并负责解决电梯设备安全方面的技术问题。 2、组织技术人员学习,执行有关电梯设备的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制定电梯设备在安装、改造、修理时的安全措施。 3、组织制定本单位电梯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预防发生事故的技术措施。 4、参与电梯设备事故的调查,协同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三)、电梯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2、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3、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4、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5、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6、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7、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四)电梯设备操作人员职责 1、电梯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电梯操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电梯专业知识,应了解电梯的构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205号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 二〇〇八 年四月十日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电梯的生产 第三章电梯的使用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 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本市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梯安全 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 第二章电梯的生产 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 文件,并保证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 第十条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施工时,应当执行北京市《电梯安装维修作业安全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执行北京市《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自检规则》,做好自检记录。 第十一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提出的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方案,确保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 (二)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电梯安全管理实施计划方案

目录 一、电梯作业人员守则 二、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职责 三、电梯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四、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五、电梯常规检查制度 七、电梯维修保养制度 八、定期报检制度 九、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十、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十一、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电梯作业人员守则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了规范电梯驾驶人员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在进行电梯操作时的行为,防止由于违章作业而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和设备事故,提高其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1、2范围 规定了电梯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 2、电梯作业人员守则 2、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规定,服从政府部门的管理。 2、2电梯作业人员必须经地、市质量技术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3电梯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梯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2、4熟悉自己操作电梯的性能、原理、构造、用途。 2、5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新技术、新规程,不断提自身的技术水平。 2、6及时报告电梯事故隐患,不使用故障电梯,不使用无安全合格标志或安全标志已过有效期的电梯,不使用未注册登记的电梯。 2、7不擅自离岗,做到文明服务。 2、8正确处理电梯运行中突然出现的停车、失控、冲顶、蹲底等情况

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职责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保证电梯正常可靠地运行,降低电梯故障率,防止电梯事故的发生,规范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行为。 1、2范围 1、2、1电梯日常管理人员是负责本单位所用电梯的日常性事务管理和督促、协调对外联系电梯管理有关工作。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1、2、2电梯作业人员是指负责电梯驾驶和日常性电梯检查、维护保养工作的人员。 2、职责 2、1电梯日常安全管理人员 2、1、1熟悉并执行电梯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不断完善电梯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电梯使用中的违章行为。2、1、2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2、1、3监督电梯作业人员认真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1、4编制电梯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2、1、5负责按国家规定要求向政府部门申请定期监督检验。 2、1、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电梯作业人员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使用单位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说明 本范本的编制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特种设备电梯的安全使用规定、要求为基础,旨在促进电梯使用单位规范安全管理工作,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水平,确保电梯安全运行,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本范本编写的各项制度不能完全覆盖企业的管理要求,仅供电梯使用单位参考,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予以修改、完善,力求符合实际,有效运行。

根据《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第七条的规定: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日常检查制度; (四)维保制度; (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七)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九)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落实电梯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小型中型大型一、特种设备使用责任制度 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电梯安全管理承诺书★◆▲关于成立电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决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情况◆▲关于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人员任命的通知◆▲电梯安全管理机构网络图▲电梯安全管理岗位责任书◆▲电梯岗位职责★◆▲ 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文件与会议活动 收发文登记▲会议记录◆▲四、电梯台帐 电梯卡片★◆▲电梯台帐★◆▲电梯档案管理汇总表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材料清单

电梯作业人员花名册★◆▲注:红字部分为企业按实际需要选择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3.1.1)

内容概要: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29号)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朱克江 2012年11月22日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住保房管、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并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预防事故发生。 第六条鼓励电梯使用中所涉相关责任单位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支持相关单位开展电梯安全、节能等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促进电梯生产、使用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学校、社会团体、物业服务企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开展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性宣传活动。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电梯。 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提供并单向开放新安装电梯标准安全信号接口,方便利用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对电梯进行故障检测分析、应急救援。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入使用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逐步开放标准安全信号接口。 第十条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等异常情况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提供备品备件和必要的技术帮助,协助排除隐患。 第十一条从事电梯销售、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广东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使用以及与电梯使用安全相关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监督管理等活动。 电梯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确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电梯使用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市场监管、公安、财政、卫生、房管、安监、教育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落实安全责任; (二)调解处理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 (三)协调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等经费保障;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

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电梯制造单位,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市消防部门共同建设电梯安全应急处置中心,对本市电梯应急救援实行统一管理,并与“公安110”、“消防119”联动。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建立区域性电梯安全救援网络,实现快速专业救援。 第九条电梯井道工程设计、电梯的选型和配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规定,并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对电梯井道工程设计、电梯选型与配置未作规定,或者电梯的使用环境、条件和实际运作工况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电梯选型、配置要求,组织协调、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电梯井道设计方案。 第十条新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宾馆、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和图像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住宅等其他建筑新配置的电梯,以及进行重大维修或者改造的既有电梯,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鼓励配置具有图像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施工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

施工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现场施工电梯的管理工作,更好的贯彻执行《建筑法》,完善本公司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现场文明施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对外租电梯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参与施工,提出了规定要求,由项目部门或电梯设备管理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条加强对现场电梯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完善项目施工管理,强化施工安全,充分发挥电梯设备的生产效能,提高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 第三条加强对现场电梯设备管理的任务,是使项目现场管理部门与电梯设备租赁部门之间形成一套标准化、规范化的安全文明施工程序,做到职责明确,管理到位。 第四条范围 凡进入本公司各施工现场长期参与施工的电梯设备,均应符合本

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二章施工电梯设备 第五条租用施工电梯必须选择经市建委批准的、具有施工电梯资质单位的设备。设备的规定位置应贴有市建委统一颁发的市统一编号(统一编号应贴在驾驶内)。 第六条施工电梯司机必须具有市建委颁发的操作证(各施工现场的安全员应存有有效的操作证复印件)。施工电梯进入现场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施工电梯进场后必须由具有安装资质的单位从事安装作业。施工电梯必须按规定填写安装表格。现场安全员应保存以上表格。 第八条夜间施工且现场照明不足时应设标识灯。 第九条施工电梯的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线管、安全照明的变压器低压侧等均需接地。雨季施工前应遥测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雨中或雨后应检查施工电梯基础。冬季安装的施工电梯,应在结束冬施天气转暖时检查基础沉降情况。 第十条施工电梯进入现场,安全装置、仪器仪表必须齐全有效。并应设有专用配电箱,配电箱加锁。 第十一条应保持电梯的正常运行,各部限位器必须灵敏可靠,并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 296 号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6年9月29日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建立协调、考核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房产、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卫生、旅游、教育、安全监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政府采取提供保费补贴等方式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六条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新闻媒体、各类学校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倡导文明乘用电梯。 第八条本市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可以根据章程开展下列工作: (一)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会员单位信用评级; (二)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收集、发布电梯维护保养工时、参考价格等信息; (三)组织行业交流、宣传咨询、教育培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四)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协助、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技术鉴定、监督检查、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工作。 第二章生产 第九条电梯生产活动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禁止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word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按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特制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规定,服从政府部门的管理。 2、电梯管理人员、电梯维修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专业技术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专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作业和管理。 3、电梯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遵守操作规程,做到耐心仔细解答,微笑服务,并保持电梯内清洁卫生。 4、定期配合做好由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每年一次的电梯安全检测检验工作。 5、电梯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15 日保养制度的规定进行维修保养,以延长电梯的使用寿命和确保安全运行。 6、保持电梯机房整洁,关好门窗,防止风雨、沙灰、小动物进入机房。机房内不准堆放无关物品。 7、机房内按规定配备好相应的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按有效期定期更换。 8、严格执行电梯三角钥匙管理制度。 9、机房属安全重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10、具体实施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目录 一、电梯作业人员守则 (3) 二、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职责 (3) 三、电梯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4) 四、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5) 五、电梯常规检查制度 (6) 六、电梯维修保养制度 (7) 七、定期报检制度 (7) 八、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8) 九、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8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9) 十^一、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10) 十二、电梯三角钥匙的管理制度 (10)

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2013年08月05日编辑:无来源:无【打印】【关闭】 《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5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房屋建筑工地或者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载人施工升降机以及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责划分)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市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各区(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建设、工商、房管、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应急处置协调机制,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和安全监察、监督管

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四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新技术应用和保险)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提高电梯的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励实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第二章电梯生产和销售管理 第六条(生产单位要求) 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生产、维护保养承担主体责任,对电梯质量安全终生负责。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当将其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情况和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施工单位不得将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 第七条(从业人员要求) 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聘用的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修订稿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孙志刚 2016年2月7日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降低电梯故障率,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电梯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

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中电梯工程设计的审查以及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导承担电梯使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活动的监督和相关服务。 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破坏电梯安全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开展电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营运企业加强电梯轿厢和井道综合信息通信网络覆盖。 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承保电梯安全责任险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保险机构做好承保理赔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旅游、教育、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DOC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一、电梯岗位职责 (一)单位主管设备安全负责人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关于电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电梯操作规程; 2、全面负责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工作; 3、组织建立适合本单位特点的电梯管理体系; 4、组织制定并审批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审批本单位电梯选购及定期检验计划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6、经常深入使用现场,查看电梯使用状况; 7、组织电梯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二)管理部门负责人职责 1、在单位主管设备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电梯使用管理方面的规定; 2、负责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工作,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3、审核本单位有关电梯的统计报表; 4、组织做好电梯使用管理基础工作,检查电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情况; 5、做好电梯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的保存; 6、抓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节能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操作人员技术素质; 7、根据本单位电梯使用状况,审定所编制的电梯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8、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情况; 9、参加电梯事故调查与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 (三)电梯操作人员职责 1、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其他事情; 2、认真执行电梯操作规程; 3、精心操作,防止超载运行; 4、时刻注意安全生产,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敏性和可靠性; 5、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6、认真监视仪器仪表,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7、认真做好所操作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 8、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制度与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协商依照《电梯维修保养规则》有关条款制定。 三、电梯事故报告制度 (一)电梯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9号)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朱克江 11月22日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住保房管、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并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预防事故发生。 第六条鼓励电梯使用中所涉相关责任单位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支持相关单位开展电梯安全、节能等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促进电梯生产、使用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学校、社会团体、物业服务企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开展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性宣传活动。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电梯。

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2014年1月6日编制,2014年月日实施生效 目录 一、电梯安全运行管理责任制度 二、电梯岗位责任制 三、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四、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五、意外事件、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六、电梯使用日常检查制度 七、维保制度 八、定期报检制度 九、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十、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正在不断完善中,需要纠正、增加、补充的,恕不另行通知。 一、电梯安全运行管理责任制度 一、电梯安全管理涉及单位、人员: (一)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主要责任人: 电梯操作员:证件号: 电梯管理员:证件号: ◆以下文件备案: 1、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电梯安全使用规章制度 ●电梯安全主要负责人事项 ●电梯管理员要求事项 ●电梯操作员要求事项 ●保安人员值班要求 2、电梯运行档案 ●电梯值班人巡检等事项及记录 ●电梯日常保养维护内容及记录

●电梯运行记录, 3、电梯机房/层门钥匙管理办法 ●电梯电源钥匙管理 ●电梯层门钥匙管理 ●电梯机房钥匙管理 4、电梯应急处理 ●电梯事故报告制度 ●电梯困人紧急处理方案 (二)电梯制造单位: 在使用电梯型号:合格证: 电梯维修作业者:证件号: 电梯保养作业者:证件号: ◆提供 电梯产品或者部件出厂合格证; 驱动主机/控制柜/安全装置等主要部件的型号,编号); 门锁、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等重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维修保养记录另附; 电梯产品或者部件使用维护说明书,(随机文件)装箱清单; 定期检修及保养内容责任合同书 (三)电梯安全管理检查单位:山东省特种设备检查研究院威海分院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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