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2019)》

《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2019)》
《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2019)》

三大诉讼法比较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地域管辖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

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

状法院

(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2-23)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24-35条) ( 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9种;

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最先立案法院

(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为

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

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

习工作地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管辖异议 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

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

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 能。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 能。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审理。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

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

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

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起诉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公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

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审判管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自诉:(1)属于刑诉法170条规定的案件;(2)属于本院管辖的;(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反诉条件 无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

终结)提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1、对象是本自诉案的被告人; 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

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须反诉与本诉间存在牵连关系。 告判决以前提出。

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书;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时,应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时,

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

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

受理。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

1、公诉(普通程序):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

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3日内受理; 3、自诉:2至15日受理。 适用简易程

序的情形 无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1、同时具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管、单

处罚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罪、诽谤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3、

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简易程序转

普通程序的

情形 无 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织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同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算。

1、公诉案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2、公诉案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3、公诉案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犯罪事实;

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5、其他。

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提交答辩状 10日 收到之日起15日内 不提交答辩状,但被告及辩护人在开庭前5日

提供有关材料

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证人、鉴定人、勘验、翻译人员

当事人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

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 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亲权或监护关系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

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

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

加诉讼的人;

附带民事: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

加诉讼的人。

近亲属范围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

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注:刑诉中的近亲属往往与辩护人的资格结合在一起。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成为辩护人。 一审审限 立案之日起3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基层申请延长的,报请高院,同时报中院备案。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特别程序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报请本院院

长批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要延长的,报请上级

法院批准。 立案之日起3个月,不得申请延长。 发回重审和再审不得适用 30日,从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之日 选民资格案除外 A :公诉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

半月;有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犯罪

集团;流窜作案;涉及广,取证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规定的情

形,经高院批准决定,可再延长

1个月;B :被告人未被羁押的

自诉: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受理后20日

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1)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可以——选择) (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应当) (3)下列简单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

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刑诉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可调解; 3、对公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不适用调解。

作出判决的期限 一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二审: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 特殊情况需延长,须经高院或最高院批准。 1、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有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报上级法院批准; 2、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3、对判决的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

4、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可以延长的规定) 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

诉案件: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

定情形之一的,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简易程序:20日。

判决上诉、抗诉和裁定上诉、抗诉的案件:1个月,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

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最高受理

的上诉、抗诉案件,其延期由最高院决定。

送达判决书时间 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

上诉期限 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

不准上诉。

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的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同行诉法) 判决:10天(被害人5日内请检察院抗诉);

裁定:5天; 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上诉期限

按刑事部分确定期限;原审附民事另行审判的,

上诉期限按民诉规定。

上诉主体 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

的委托代理人。 1、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 2、诉讼代表人;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3、附民诉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对附民诉部分

有上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刑事判决

不服,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

上诉限制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提起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

能上诉。

法律没有规定限制可以提起上诉、抗诉的刑事

裁定的种类。

二审审限 2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1、不服判决: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延长,报请本院院

长批准;

2、不服裁定:立案之日起30日内

作出终审裁定。没有特殊情况延长的规定。

1、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2、有刑诉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最长计75天);

3、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由最高法院决定。

二审范围 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审审理应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

利益或他人利益的除外。

二审法院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二审审判原则 应当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限制。

二审被诉行政机关不得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他人利益除外。

1、二审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

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限制;

2、上诉不加刑(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除外)。

二审维持原判的形式 判决 判决 裁判

当事人提起再审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

年内提出

法律对申诉和提起再审没有期限规定 再审审限 按一审程序审理的,3个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

批准)。

按二审程序审理的,2个

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

再审原是一审终结的用一审程序;原是二审终结的,用二审程序;提审的,按二审程序。

3个月审结: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

延长3个月。

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

(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

批准)。

申诉期限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为不变期间)。

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 不予受理 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可以对同一请求再次起诉。(但离婚和好与维持收养关系无新情况在6个月内不得再起诉。)(因未交纳受理费而再次起诉或上诉并交纳费用的应受理。)

自诉案件除因证据不足撤诉的外,就同一事实

又告诉的,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

起诉。有新证据的,应当受理。(调解结案后

反悔的,不再受理。)

中院管辖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专利申请案,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

案);

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行政处罚案);

3、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

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

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

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

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

澳台,其他)。

1、重大涉外案件 (标的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涉港澳台重大民事案件;

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

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再审对原判

决的态度 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不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证据形式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直接证据

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事实的证据 能够单独的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 单个证据无法证明待证事实,需要通过与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才可能证明待证事实。

不能单独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

证据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1、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证;

2、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证。(如在他人家里安装窃听器等所获取的一切证据)

(民事证据规定68条) 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

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

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

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高法解释31条)

调取证据质

证依申请调取的证据由当事人质证;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可由法庭进行说明并听取当事人意见(无须质证)

审判组织1、不适用独任制。

2、由审判员、陪审员组3

人以上的合议庭

1、简易程序独任制。

2、特别程序独任制,但选民案、重大

疑难案除外。

3、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

组成合议庭,数目为单数。

4、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

庭,数目为单数。

5、再审案件另行组成。

1、简易程序:可由1人独任。

2、普通程序: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陪审员

3人组成合议庭。

3、上诉(或抗诉):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

庭。

4、高院、最高院审理一审案件,由审判员3—7

人或审判员、陪审员3—7人组成合议庭。

5、死核、死缓复核:由最高院、高院审判员3

人组成。

查明当事人

是否到庭

审判长书记员审判长

回避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

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

人、勘验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

译人员、鉴定人员

回避事由1、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2、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

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

理案件的。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

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

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

处理案件的。

回避决定及被申请人员工作是否应

停止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

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

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行政复议案件中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不停止参与

本案工作)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

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

回避由本案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

关负责人回避,由同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检察委

员会决定。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

法院院长决定。

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

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

由法院院长决定。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

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

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案件的工作

即:开始先暂停,复议不停止,侦查不停止

回避复议 无明确规定 法院对回避申请3日内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一次,法院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决定后,不服决定,5日内申请复议

一次,有权机关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不公开审理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1、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2、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一律不公开,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一般也不公开;

3、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商业秘密的,应当

决定不公开。

是否准许 撤诉 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1)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

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

予准许;

(2)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

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撤诉处理 原告未按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

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

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

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

以受理

1、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的。

注:原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

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自诉案件的原告经两次传唤不到庭的。

2、自诉案件的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公诉案件检察院在补充侦查期间内没有提请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

4、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撤诉后能否再次提起起诉 1、原告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2、但未按期交受理费而按撤诉处理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

诉,并解决诉讼费预交

问题的,应予受理。

1、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法院应受理; 2、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

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受理(被告不受此限)。 1、公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抗诉的,没有新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

受理;

2、自诉: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自诉人就

同一事实又告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恢复诉讼的期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

限,由法院决定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

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

动。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延期审理 无明确规定 1.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 需要通知新的证

1、需要重新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

重新鉴定或勘验的。

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2、检查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

查,提出建议的(1个月补充完毕);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审判的。

4、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要求另

行委托辩护人的。

5、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

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

托辩护人,延期。

6、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而需要给辩护人必要

的时间准备辩护意见的。

中止诉讼(中止审理)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理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行诉法加: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

题的;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

者确认的。)

1、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脱逃,致

使案件在较长时期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2、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

续审理的。

3、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的。

4、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因情况不再适用简易程序

的。

终止审理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

3、原告死亡、丧失行为能

力、法人终止90日无人继续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

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

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已过追诉时效的;

3、经特赦免除刑罚;

4、告诉才处理,没告诉或撤回告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

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

1、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的; (1)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

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

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律确有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误的; 4、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

公正裁判;

5、审判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已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判决、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

债程序、再审维持的案件不得申请

再审。

2、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错误的;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正确裁判; 4、审判人员审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

法裁判。

强制措施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 其中,罚款为1000元以下,不分单位和个人 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其中,罚款:个人1000元以下, 单位1000—30000元间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

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

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

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不分单位个人)或者15

日以下拘留。注:这是刑诉法中的司

法拘留,而非刑事拘留。

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

执行

裁定再审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时,口头通知

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不停止。 拘传的适用

条件 无 1、拘传属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2、适用对象:只能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或者必

须到庭的,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3、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

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4、法律没有规定

拘传可以持续的最长时间,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不得超过24小时(只适用于执行中)

1、拘传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2、公检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必要时决

定适用拘传,不以经过传唤为要件; 3、

一次拘传持续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 拘留、逮捕负

责通知家属

的部门 谁决定、谁讯问;谁讯问、谁通知

分享一点个人的经验给大家,考试中,其实很多人不是真的不会做,90%的人是因为时间不够用而只完成了少

量的题。考试这种选人的方式可以说是全方位的,第一就是考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二就是考智商,第三考决策力(包括轻重缓急的决策)。非常多的人输就输在时间上,我是特别注重效率的。第一,复习过程中绝对的高效率,各种资料习题都要涉及多遍;第二,答题高效率,包括读题速度和答题速度都都要有很高的效率。我复习过程中,阅读和背诵的能力非常强,读一份一万字的资料,一般人可能要二十分钟,我只需要1-2分钟,读的次数就多,记住自然快很多。包括做题也一样,读题和读材料的速度也很快,一般一份试卷,读题的时间一般人可能要花掉二十几分钟,我统计过,我最多不超过3分钟,这样就比别人多出20几分钟,在千军万马的考试大潮中,这是非常不得了的。想学的朋友可以到这里免费体验这个训练的软件训练,大概30个小时就能练出快速阅读的能力,这也是我最最想推荐给大家的网站,再次极力的推荐给大家(我做了超链接,按住键盘左下角Ctrl 键,然后点击鼠标)。大家好好学习吧!祝大家早日上岸!其实,特别是那些密密麻麻的资料,看见都让人晕倒。学了速读之后,感觉有再多的书都不怕了。另外,速读对思维和材料组织的能力都大有提高,个人觉得,拥有这个技能,基本上可以成功2/3,剩下的就是靠自己学多少的问题了。平时要多训练自己一眼看多个字的习惯,慢慢的加快速度,尽可能的培养自己这样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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