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关于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8——2019关于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8——2019关于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洪涝灾害抢险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作用,提高应急抢险救灾能力。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需要的可以看一看。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洪涝灾害抢险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作用,提高应急抢险救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6号)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1〕163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我县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的资金。

第三条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主要用于抢险救灾,解决受灾群众的衣、食、住、医、饮水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伤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因灾损毁的住房、道路、人饮、农业等基础设施抢修加固,处

理影响道路通行和河道泄洪的滑坡体、泥石流堆积物、塌方体及淤泥,救灾和应急物资、设备的采购、管理、储运以及其他抢险救灾支出(其他抢险救灾支出可以列支抢险救灾过程中发生的临时购置、临时生活支出、临时租赁及雇佣等其他费用)。

第四条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不得用于与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无关的开支及日常工作经费,不得用于任何接待支出,更不得用于归还以前欠账,支出要有正规票据。

第五条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拨付和使用要求:

(一)上级财政部门资金下达后,县财政局及时将资金到位情况上报县政府,根据灾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报县洪涝暴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备案,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抄送县政协委员会,再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向各使用单位拨付资金。

(二)按照有利于抢险救援、有利于安置群众的原则,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应当在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下达到资金使用单位。资金使用单位接到县财政局下达的资金,应尽快按资金用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或实施方案,经单位领导班子(纪委书记必须参加,

邀请对应派驻纪检组组长参加)会议研究决定后使用。

①对于应发放到户的资金,要在2个工作日内兑现到受灾群众账户。

②应急抢险救灾物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报县洪涝暴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备案后由县民政局统一采购,部分紧急抢险物资和设备可由各单位按实际需要列出详细清单,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从快从速的原则自行采购(要和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并在5日内报县洪涝暴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和县政府备案。

③对于租赁机械等其他方面的支出,要签订规范的合同,明确资金用途。

④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抢险救灾工程的项目实施方案(工程预算)或初步设计(概算),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集体确定,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实施过程中要收集好项目施工前、中、后的影像资料和相关文字资料,项目竣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并在5日内向县政府报备。对急难险重项目,资金规模达到50万元以上,项目单位集体审议确定后,及时上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县洪涝暴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备案,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抄送县政协委员会,由行业部门组织实施,工程合同要在工程实施之日起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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