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算

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算
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算

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算

第一条为加快我区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发展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黑发﹝2011﹞1号及《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1﹞9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水利建设。

第四条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本级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技工学校收费、未成年人校外特专长培训班学费、老年人大学学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在内的教育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水利类政府性基金、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等林业补偿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入中按3%的比例提取水利建设基金。

(二)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的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15%的比例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四)区政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防洪保安费是经财政部批准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银行、信用社和保险企业分别按照上年实收利息收入和上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其他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按每平方米1元计征。

第五条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

安排,以及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提取和划转。具体提取和划转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及非农业建设用地需要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区水务局为水利基金的征收机关,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代征水利建设基金(具体征收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制定办法)。

第八条凡应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主动向征收机关或代征机关提供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等有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对拒不提供有关数据资料的,按相关部门统计年报数据为准,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对下列情况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一)军工企业(限于生产的军需品)。

(二)监狱、劳教单位。

(三)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

(四)幼儿园、中小学教学用房、公益性医院医疗用房、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民政福利事业用房非农业建

设征用土地。

(五)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必须向征收机关提出申请并出据相关证明,上报征收机关核准。

第十条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水利基金征收机关要严格监督和检查代征部门或单位的征收工作情况,并协调做好水利基金的征收工作。

第十二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及责任人,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按国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水利专项资金自查报告最新.doc

水利专项资金自查报告最新 根据水利部、省水利厅有关开展中央水利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布置,我局组织开展了2006-20xx年度中央水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中央水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20xx年11月下旬,我局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水利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办规计函[20xx]1054号)及省厅相关文件要求,迅速贯彻落实,布置自查工作。由局长亲自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局办公室(财务)、规划与建设管理科等科室组成自查工作组,对我县2006年以来中央资金补助项目进行了全面梳理和自查自纠。从自查情况来看,各中央资金补助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齐全,资金全部拨付到位,并严格执行了专户、专账、专人管理,使用合理规范,资金拨付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符合各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自查结果 1.中央资金下达情况

2006-20xx年期间,共计下达云和县中央财政补助项目37批次,补助资金总额4835万元,涉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县城供水管网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水电站更新改造、应急度汛、防汛补助等项目,有力的支持了我县水利建设,对改善水利基础设施,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中央水利资金下达后,由县财政局按年度预算、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情况,通过规定程序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专户,不存在滞留、侵占挪用和套取中央水利资金问题。 2.中央水利资金完成情况 20xx年前下达建设项目已全部建设完成,并及时组织相关验收工作,农村饮用水工程已全部验收,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阶段性验收结束,其他如节水改造、农田水利、农村水电站、渔业及应急度汛等防汛补助项目也已完成。 20xx年及以后下达中央补助项目: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项目山塘整治重点县已完工,应急度汛、防汛岁修项目也完成竣工验收,其中中央财政补助的水文监测系统改造项目完成方案编制,地质勘探、项目选址、土地预审,20xx 年9月1日正式开工,目前已完成中央投资89万元,完成工程总投资232万元。另外还有20xx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已全部开工建设,上级主管部门要求20XX年6月底前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年内可完成下达的中央财政投资

水利建设基金应该在哪个会计科目核算

水利建设基金应在哪个会计科目核算 文/龙飞凤舞 水利建设基金,是按规定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在职职工征收的,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资金。通常按企业当期营业收入进行征缴。 在审计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未明确“水利建设基金”作为一项费用支出在哪个科目核算,有的企业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有的企业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还有的企业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作为一项负债,应交水利建设基金按执行的会计制度不同在“应交税费”或“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并无异议。另一方面,作为一项费用支出,它究竟在哪个科目核算呢?我们需要对这个费用的性质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相关科目深刻理解的基础上做出分析判断。 首先,我们来看看“管理费用”科目。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在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以及企业生产车间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 我们知道,管理费用的特点是,在一定范围内费用总额是相对固定

的,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基本上是固定成本。就是说,在一定范围内,管理费用不会随着营业收入而发生变动。而水利建设基金是按照收入计征的,跟收入是呈正比例变动的,从财务管理角度看是变动成本。两者的性质完全不一样。所以,水利建设基金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合适。 其次,我们来看看“营业外支出”科目。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损失。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营业外支出的特点是:偶发性、与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而水利建设基金,是跟日常活动有直接关的,且是经常发生的。不符合营业外支出的定义。所以,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也不合适。 接来下,我们来看看“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这个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用来核算企业日常主要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这些税金及附加,一般根据当月销售额或税额,按照规定的税(费)率计算,于下月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属于附加税,是按企业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不知道为什么,会计制度有关这个科目的讲解也没有提到水利建设基金。 但是我们知道,水利建设基金和营业税、消费税等一样,是直接根据收入计征的。水利建设基金不是税,但是税性质的费。其次,从其资

水利发展资金(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建设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2016年度中央及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建设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一、项目概述 (一)政策背景 2009年,水利部、财政部启动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在继续做好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的同时,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一批县市区,实行重点扶持政策,通过集中资金投入,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和“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为目标,以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据,以工程配套改造和管护机制改革为手段,以各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为引导,通过资金整合、集中投入、整体推进战略,提升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水平和管护水平,全方位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进而提高水肥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基础保障。 (二)项目内容 项目覆盖全省除青岛市、莱芜市的15个地市的84个县(市、区),2016年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主要任务包括灌溉渠系工程、小型水源工程、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排水工程及必要的机耕道路和

生产桥建设。 (三)项目资金投入情况 根据《关于提前下达第六、七批农田水利项目县2016年项目计划的通知》(鲁水农字…2015?40号)及《关于下达新增农田水利项目县2016年度项目计划的通知》(鲁水农字…2016?2号)文件,2016年省财政会同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总规模为196,4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129,200万元,省财政67200万元。 (四)绩效目标(总体目标) 基本完成县域内主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灌排工程体系,初步实现基本农田“旱能灌、涝能排”,促进全县(市、区)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 二、评价基本情况 (一)评价依据 按照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山东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预…2011?67号)、《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暂行办法》(水农…2011?692号)、《山东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鲁财农…2011?40号)、《山东省小型农田水利重

水利建设项目资本金测算暂行规定

水利建设项目资本金测算 暂行规定 水利部规划计划司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 二00二年一月

目录 1.总则 (1) 2.资本金 (1) 3.项目投资组成和资本金来源 (2) 4.本规定适用范围 (2) 5.资本金测算的原则与方法 (3) 6.资本金测算报告编制要求 (4)

水利建设项目资本金测算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 为加强对国家水利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水利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促进水利建设项目投融资体制的改革,改善水利建设项目的投资效果与财务状况,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35号文《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的精神和水利部的要求,特编制《水利建设项目资本金测算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1.2 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资本金测算,是根据该项目所有的费用和预期的财务收益,测算项目在符合现行财务税收制度和银行信贷条件情况下所能承担的贷款能力及所需的资本金额度,确定项目的资金筹措方案,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财务可行性评价,为国家﹑地方政府和有关投资部门对项目的前期立项决策提供依据。 1.3 本文件作为《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和《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的补充规定发布,自下发之日起开始试行,有关内容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 2.资本金 资本金分为企业注册资本金和投资项目资本金,水利建设项目一般为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

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回。 3.项目投资组成和资本金来源 水利建设项目的投资主要由以下二方面组成: 3.1 资本金 资本金来源可以是货币或非货币形式,水利建设项目的资本金一般以货币形式为主。 (1) 国家资本金: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国债资金及其它可用于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等; (2) 法人资本金:包括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和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折旧资金及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 (3) 个人资本金; (4) 外商资本金; (5) 国家规定的其它可以用作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资金。 3.2 贷款 包括国、内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等的各种贷款。 4.本规定适用范围 4.1 先在具有盈利能力如水力发电、城市供水(调水)等的大型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和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大型新建、改扩建水利建设项目中试用,待取得经验后再扩大范围。 4.2适用于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

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

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浙江省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函…201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浙政办发…2011?83号)规定,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组织执收,资金全额上缴财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对象为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个体经营者包括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虽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或按照有关规定免于登记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对未达到营业税或增值税起征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征收入和征收标准如下: (一)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银行(含信用社)的利息收入按0.6‰,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按0.6‰,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四)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五)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营业收入,其计征收入参照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确定; (六)外出经营企业在劳务发生地已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按照不重复征收原则,其计征收入可在当年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计征收入中予以扣除。 第五条为适应税收征管模式,强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管,各地可采取按月(季)征收的方式,即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上月(季)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 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陕财办综﹝2008﹞55号 【发文日期】2008-11-19 【实施时间】2008-09-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地税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现对《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16 号 )( 以下简称《办法》 ) 的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范围的问题。《办法》第七条规定。对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 0.8 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由于《办法》仅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所以,《办法》中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陕西省境内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企业注册地在陕西的企业在陕西省境内取得的收入;注册地在陕西省境外的企业在陕西省境内取得的收入。另外,为了防止漏征,对于企业在注册地之外陕西省境内取得的收入应在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收入取得地未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有权对陕西范围内注册地之外所取得的收入补征水利建设基金。 二、关于对企业营业收入设立水利建设基金起征点的问题。由于在具体征收中,对企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税务部门在征收营业税时根据企业的申报一并征收,为了方便征收,且从关注民生、减轻企业负担的角度出发,参照营业税起征点,决定对企业营业收入设立水利建设基金起征点,起征点定为 5000 元。 三、本通知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不再退还,未征收的不再补征。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有关规划,用于支持规划治理范围内的重点地区开展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要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认真开展项

目评审,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五条小农水专项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工程或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各级财政要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农户投工投劳结合起来,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不断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等政策要求,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增加投入。市、县两级财政也要切实增加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七条各省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农[2006]36号)要求,努力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整合力度。各省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开展省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整合。同时,在县级以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财农[2015]226 号关于印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5]226 号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 号)、《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3〕14号)、《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463 号)等办法进行了整合修订,形成了《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水利部 2015年12月16日 附件: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及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补助

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补助资金预算由财政部商水利部按规定程序下达。上年9 月底前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当年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90日内下达完毕。 安排农业部直属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补助资金,分别纳入农业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财政部、水利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年度补助资金安排挂钩机制。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农田及牧区饲草料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农村河塘清淤整治,节水灌溉设备及量测水设施购置,必要的灌溉信息化管理及灌溉试验仪器设备购置,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配套的田间机耕道、生产桥及10千伏以下(含10千伏)农业灌排电力配套建设,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程建设。 (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措施。 (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农田水利工程和县级以下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支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基层水利服务单位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所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补助。 实施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的县(以下简称项目县)可在补助资金(不含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支出)中按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补助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等相关支出,省、市两级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上述经费。

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2011〕2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我省全面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期间,暂停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同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8号)规定的各市(不含青岛)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和水资源费上缴任务,自2011年起暂从省级筹集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中统一上缴。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和重点水利防护工程治理,并与中央共同负担跨流域、跨省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三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渠道:

(一)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收入中提取3%; (二)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 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包括: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 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级城市,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各市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以及第四条规定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划转。 第六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及转移支付资 金中按照3%、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15%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足额计提。 第七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向缴纳“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 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收并就地缴入县(市、区)级国库。年终财政部门按如下分成比例进行体制结算。 (一)市县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省级分成50%。市、县分成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设区的市不参与省直管县(市)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分成; (三)省级暂不集中青岛市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修订) 【法规类别】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财农[2006]124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水利部 【发布日期】2006.08.11 【实施日期】2006.08.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财农[2006]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的精神,2005年,中央财政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并制定了《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农[2005]115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提高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

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各地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财政部、水利部结合一年来《办法》的实施情况,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的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采用“民办公助”方式,对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财政给予补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

湘财综〔2011〕45号 湖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管理具体事项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从有关非税收入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计提并划解国库。其中,从车辆通行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计提,并按实际征收数的3%,通过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划解国库;从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矿业权价款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计提,并按实际征收数的3%,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划解国库。 第四条省级财政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3%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各级财政国库机构按不低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5%计提并从一般预算调至政府基金预算,增加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来源。 第五条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征收。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其中,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统一核算单位在其总公司所在地缴纳;缴款义务人在省内取得的建筑安装劳务收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收入,销售、出租不动产收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向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自应当申报缴纳之日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缴纳的,由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补征。 缴款义务人超过应缴数额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地方税务机关比照税款退还方式办理退还,或抵缴下期应缴水利建设基金。 第六条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国土资源厅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时,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并实行省与建设用地所在市州、省直管县市5:5分成。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时,省国土资源厅应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缴款通知书,注明缴款项目、金额、期限和账户,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备案。缴款义务人缴款后凭银行缴款凭证领取批文。 第七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称车辆通行费,是指政府还贷性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办法》第三条第五款所称单位,是指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收入的单位。《办法》第三条第五款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 《办法》第三条第五款所称生产经营收入的计算口径与增值税或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计算口径相同;以提供产品等非货币性资产或权益作为收入的,其收入额按照市场销售价格或参照市场价格计算。 《办法》第三条第六款所称新增建设用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第八条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列“1030138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科目。

2016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

东源县2016-2017年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 东源县水务局 二O一六年八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规模推进农田水利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创新和完善体制机制,组织发动社会各方力量,持之以恒地开展全国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为“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具提供有力的水利支持,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16-2017年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农水〔2016〕140号)及水利厅、市水务局转发的相关文件(粤水农水函〔2016〕1559)号、河水农水〔2016〕35号)的精神,我县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积极践行中央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兴水惠民决策部署以及水利部关于全面深化水利改革、加快补齐补强水利基础设施短板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创新体制机制,增加资金投入,强化规划统筹,规范建设管理,重视运行管理,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大规模推进农田水利建设,着力构建大中小微协调配套的水利工程体系,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以及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水利支持。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今冬明春我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是:完成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总投资约3.0068 亿元,其中省级投资2.0778

亿元、市县乡投资0.929亿元;计划完成工程总量:土石方280.795万方,砼7.6784万方。 (二)建设任务 1、中、小型灌区改造工程(中型2宗) 大力推进中小型灌区改造工程,为进一步改善农田灌溉条件、提高粮食综合生产力。通过多渠道筹集工程建设资金,计划对我县的4.3万亩的农田水利设施实施改造任务,工程总投资为0.4939亿元,完成三面光渠道70.84公里,计划完成工程量:土石方28.03万m3,混凝土2.45万m3。 2、山区五市中小河流2016年治理工程(11条河) 东源县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工程项目主要完成河源市东源县曾田河(曾田河段)治理工程、河源市东源县船塘河干流(船塘镇段)治理工程等11条河流,工程总投资约为2.3971亿元,疏浚河道80.78公里,新建/加固堤防120.78km。计划完成工程量:土石方251.1047万m3,混凝土5.0873万m3。 3、农村电灌(排)改造(42宗)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工商业及居民生活区、经济作物区、鱼塘等地区的排涝标准,使涝区内10年一遇24h暴雨产生的径流量地区按1天排干,水田按3天排干,农村灌溉标准提高到75%~90%以上,计划在今冬明春对我县42宗小型机电排灌工程进行科学合理的重建和改造,新建、改造泵站42座。工程总投资约为0.1158亿元,建成后新增/恢复灌溉面积0.091万亩,改善灌溉

水利基金减免申请报告

水利基金减免申请报告 篇一:2015水利基金减免网上申请操作说明 2015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申请操作说明 宁波地税网上办事服务厅(客户端)升级完成后,纳税人可直接通过客户端在线提交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申请。现将相关操作步骤简要说明如下: 一、登录宁波地税网上办事服务厅(客户端) 登录后在首页点击选择“税收优惠申请”,如果提示有新版本推出,请点击“立即升级”。 二、进入税收优惠申请界面 进入后点击“新增”,弹出全部“税收优惠项目”列表,在检索条件中选择申请减免的税费项目,并可在检索框中输入关键词模糊查询。纳税人结合自身实际

情况,选择对应的优惠项目,点击“确定”。(说明:优惠项目的“办理类型”分为“即办”“限办”两类。即办类项目,纳税人完成申请即终审;限办类项目,纳税人完成申请后需等待税务机关审核,审核通过即终审。) 三、进入税收优惠办理界面 需填报的信息分为三个部分:纳税人信息、主表信息、附表指标。 (一)纳税人信息。办税人名称与身份证号码为必填项,身份证号码必须如实填写,系统会自动按身份证号编制规则进行校验。 (二)主表信息。在减免方式上,根据优惠项目的不同,部分项目为按幅度减免,应填写“减免幅度”,部分项目为按额度减免,应填写“减免额度”。(系统已自动设定,纳税人在减免幅度与减免额度中只能填写一项) (三)附表指标。具体指标因优惠项目的不同而各有区别,纳税人必须据实填写。附表指标分为三种类型:

1、选择项,即纳税人可在已列出的项目中选择。如“外贸企业类型”,纳税人可下拉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其一; 2、采集项,即需要纳税人自行填报的信息。如出口销售额、转口贸易销售额、全年营业收入等,纳税人须据实填写; 3、调用项,即系统自动带出的信息,无需纳税人填写。如全年利润总额和全年应缴水利基金总额。 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注:部分减免项目可能存在监控条件需要审核(如下图)。如果“监控条件”显示为“×”则表示审核未通过,请核实是否符合减免条件或联系管理员解决。 四、进入附件信息上传界面 进入后点击“?”图标,从本地电脑中选择需上传的附件资料,点击“上传”按钮,上传成功后,红色字体的“状态:未上传”会变 为绿色字体的“状态:已上传”。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2012]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的治理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第三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 (二)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 (三)新征用(含划拨)的各项建设用地,每公顷征收7500元(每亩征收500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下发之前缴纳,由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所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四)地方各级政府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五)我省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阜阳市,每年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纳入当地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政策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政策 概述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征收至2025年12月3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重大水利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征收对象和征收范围 重大水利基金根据纳入计征范围的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下同)和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计征。纳入计征范围的销售电量主要包括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具体包括: (一)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 (二)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 (三)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 (四)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 (五)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交易,计入受电省份销售电量。 ●征收标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目前我省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标准为1.96875厘/千瓦时。 ●申报缴纳 (一)重大水利基金按月申报缴纳。 (二)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由拥有自备电厂企业于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照属地原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除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于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第二税务

关于对农田水利建设加大投入和管理的提案

关于对农田水利建设加大投入和管理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第1181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案由:关于对农田水利建设加大投入和管理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水利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编办,财政部办理 提案人:李卫华 主题词:水利,建设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容: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田水利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兴建了一大批农田水利工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初步形成了防洪、灌排工程体系,为农业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以安徽为例,“十一五”期间,安徽省基本完成1353座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完成20座共装机2.32万千瓦沿江排涝泵站建设任务;完成33座共18万千瓦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任务;加快实施淠史杭等7个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全省新增有效灌溉面积378.2万亩,新增节水灌溉面积188.5万亩,解决了1246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实践证明,大力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是保障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社会和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农田水利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是认识淡化。不少地方认为,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缺乏政策、资金和人员,因而缺少过去大干农田水利的决心和干劲。二是投入弱化。近年来,虽然各级财政对水利建设的投入增幅较大,但直接用于田头地块的投入很少。由于“两工”取消,“一事一议”难议,群众投入大幅度减少,造成各地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总体投入不断下降。三是设施老化。农田水利设施大部分兴建于上世纪50—70年代,建设标准偏低,带病运行、无法运行的现象严重。四是功能退化。泵站、水闸、塘坝等小型水利工程完好率不到50%。五是管理虚化。小型水利工程重建轻管现象严重,大部分基层水管单位被撤,水管人员减少,而新的管理主体未建立,管理责任不明确。六是执法软化。由于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尚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执法无力,违法难究。上述“六化”中,突出表现为农田水利投入严重不足和基层水利管理主体缺失。 二、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及管理情况 (一)农田水利投入不足。取消“两工”后,“一事一议”可以看作农田水利建设投工投劳的唯一来源,但由于大量农村劳力外出务工的现实状况,客观上操作难度较大,此外还有议事数额和范围所限,每年筹集用于农田水利投入有限。以安徽为例,每年筹集用于农田水利投入仅几亿元,对水利工程而言不仅投入很少,而且难以实施跨村工程。近年来,中央开展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项目(2010年中央对安徽的资金3.12亿元,省财政

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版

For the things that have been done in a certain period, the general inspection of the system is also a specific general analysis to find out the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申 请报告正式版

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 版 下载提示:此报告资料适用于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事情,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同时也是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找出成绩、缺点和不足,并找出可提升点和教训记录成文,为以后遇到同类事项提供借鉴的经验。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关于申请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的请示 长治县财政局: 长治县银河湾农业专业种植园位于我乡长井头、北仙泉村,项目规划占地1.47平方公里。该种植园规划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农业产业化循环经济项目,项目围绕绿化苗木基地、优质干鲜果品种植示范、特色养殖示范、设施农业、农业度假休闲观光、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等城乡一体化建设,计划利用三到五年时间陆续建成,项目的建设将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环境友好

为特征,以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循环农业产业项目为目标。项目的建设还将链接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化链条,从而为打造和谐的农业生态体系,促进本地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起到很好的引领作用,并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在今年的农田水利建设中,该专业种植园已经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流转长井头、北仙泉和水泉庄村土地 2200 亩,新建 2 座蓄水池,铺设引水管道4000 米,建成日光温室大棚 100 座,配套管网 8000 余米,新打机井深度已达到380 米,截至目前,工程总投资达 500 余万元,公司已自筹资金 300 余万元,尚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