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担保与反担保纠纷案例的分析报告

有关担保与反担保纠纷案例的分析报告
有关担保与反担保纠纷案例的分析报告

关于担保与反担保纠纷案例的分析

一、基本案情

1、1998年10月20日,德润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德润公司向银行借款2,770万元。为此,德润公司需寻求第三方为该次借款提供担保措施并签订担保合同;这些担保合同的签订并获得银行的认可是《借款合同》生效的条件之一。

2、集团公司与德润公司的全体股东研究院、宏大公司、炼油厂、工贸公司(以下也合称“德润公司全体股东”)于1998年10月23日签订《股权质押协议》。协议约定:德润公司向银行申请2,770万元贷款,由集团公司向银行提供担保;研究院、宏大公司、炼油厂、工贸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反担保,包括以其各自持有的德润公司全部股权为集团公司设定股权质押;若因任何原因导致集团公司向银行承担了对德润公司借款的担保赔偿责任,集团公司有与其承担赔偿责任相应的向研究院、宏大公司、炼油厂、工贸公司所质押股权的经济追索权或处置权,即向股东要求按其所占股份比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者若有关股东无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能力,其质押股权可由集团公司处置;研究院、宏大公司、炼油厂、工贸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为集团公司向银行承担责任后的五年内。

3、集团公司于1998年11月4日向银行出示《担保书》。该《担保书》承诺:集团公司同意为德润公司向银行申请的2,77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如德润公司违约,未按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由集团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次性代为偿还,或按借款期限按期代为偿还。

4、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与银行、德润公司于1998年11月16日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德润公司向银行贷款2,770万元;子公司对上笔贷款之本金、利息和有关费用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子公司的保证期限自主合同生效开始至主合同失效时止。

5、集团公司、子公司、研究院和德润公司于1998年11月23日签订《关于履行德润公司与银行2,770万元借款保证合同的协议》。该协议约定:研究院作为德润公司全体股东的全权代表签订本协议;子公司以由集团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为条件签订了《保证合同》,子公司承担了担保的全部风险;集团公司是银行与德润公司借款合同的实际担保人;研究院、德润公司、子公司确认,集团公司是德润公司与银行借款合同的实际担保人,当德润公司无能力履行该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时,经银行同意,由集团公司向银行承担还款的保证义务。集团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包括:直接向银行还款、以自己的名义与银行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以自己公司所有的资产偿还贷款;子公司声明,基于研究院、德润公司和集团公司的要求,自己充当了德润公司与银行借款合同的共同担保人,实际连带保证人应为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德润公司和研究院对这一声明予以确认。

6、集团公司与银行于2002年8月21日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德润公司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由子公司提供担保;由于德润公司到期没能偿还贷款,

集团公司承担了到期贷款的还款责任;截止2002年6月20日,该笔贷款余额1,470万元。为更好地履行担保责任,由集团公司承接债务并负责偿还;集团公司于2003年11月16日前分三次向银行偿还本金。

7、银行于2002年8月23日向德润公司发出公文,其内容是:银行已收悉德润公司《关于由集团公司偿还银行借款的申请函》;集团公司已经承担了德润公司与银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还款义务,履行了担保责任;银行与德润公司的借款合同终止。

8、银行于2003年9月10日作出的文件《关于德润公司原贷款项目担保情况的说明》指出:在德润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项目的评审过程中,银行曾收到集团公司的《担保书》;因该项目风险较大,银行要求增加子公司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德润公司无力偿还,银行多次与集团公司协商,要求集团公司根据曾出具的担保书履行实际的担保责任;集团公司向银行偿还了德润公司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为使集团公司切实履行保证责任,集团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与银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为更好地履行保证责任,保证银行贷款的偿还,由集团公司承接债务并负责偿还”.

9、集团公司按照《担保书》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向银行承担了到期还款的责任后,发函要求宏大公司、工贸公司等德润公司全体股东按照《股权质押协议》的约定,按其所占德润公司股份比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者若其无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能力,则其质押股权由集团公司处置。但德润公司全体股东认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是子公司,集团公司与银行之间因《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形成的是借贷关系,集团公司并未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德润公司全体股东没有义务履行《股权质押协议》约定的经济赔偿责任或质押担保责任。

二、本案中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

(一)德润公司、银行、子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

1、德润公司与银行之间因《借款合同》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般企业法人与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之间可以进行资金借贷。因此,德润公司与银行之间因《借款合同》而形成了借贷法律关系,且该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

2、子公司、银行和德润公司之间因《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形成的保证担保法律关系合法有效

根据我国《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资金借贷可以由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当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贷款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向贷款人承担保证责任,履行相应的还款责任。因此,子公司、银行和德润公司之间形成了保证担保法律关系,且该保证担保法律关系合法有效。

(二)集团公司与银行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资金借贷可以由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的

保证;当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保证人可以直接向贷款人(被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履行相应的还款责任。集团公司向银行出具《担保书》,承诺为德润公司向银行的2,77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集团公司的这一承诺虽未立即得到银行的同意,但银行也未提出异议,且担保实现后,银行在《关于德润公司原贷款项目担保情况的说明》中明确说明集团公司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集团公司与银行之间虽未签订正式的保证合同,但集团公司单方以书面《担保书》的形式向债权人(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的保证,银行予以接受且未提出异议,事后集团公司也实际履行了《担保书》规定的连带保证责任。因此,集团公司与银行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集团公司与银行之间形成了担保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2、集团公司与银行之间因《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

首先,从该合同的前言部分来看,合同双方集团公司、银行均未规定子公司是德润公司向银行2,770万元贷款的唯一担保人。也就是说,就这一贷款而言,完全可能存在着除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之外的其他担保人和其他担保方式的可能性。

其次,该合同前言部分明确指出:“原保证人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承担了到期贷款的还款责任。截止2002年6月20日,该项目贷款余额1,470万元。为更好地履行担保责任,保证银行贷款的偿还,由集团公司承接债务并负责偿还。”由此可见,这份合同名为“借款合同”,实际上是对集团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细化和具体描述。合同双方之所以通过这一形式约定保证责任的承担,是因为双方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在此以前只书面体现在集团公司单方面出具的《担保书》上,因此双方有必要另行签订详细的合同来明确和细化双方的保证担保法律关系。

综上,集团公司与银行之间因《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形式意义上的借款关系和债务承接关系,而是实质意义上的保证担保关系;《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是对保证担保法律关系的进一步确认和具体化。前述保证担保法律关系符合我国《担保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法律效力是合法有效的。

(三)关于集团公司与宏大公司、工贸公司、炼油厂、研究院之间因《股权质押协议》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

我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条法律规定虽然只规定了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但债务人之外的第三方为担保人提供类似于《担保法》所谓“反担保”的担保的,显然也是合法有效的。因此,集团公司为德润公司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的,可以要求德润公司的全体股东提供类似于《担保法》所谓“反担保”的担保。

根据我国《担保法》、《合同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

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为他人履行债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因此,在有关各方按照《股权质押协议》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履行了在德润公司股东名册上注明股权质押情况的前提下,集团公司与宏大公司、工贸公司、炼油厂、研究院之间因《股权质押协议》形成了股权质押形式的类似于《担保法》所谓“反担保”的担保法律关系。同时,《股权质押协议》还约定,因任何原因导致集团公司向银行承担了对德润公司借款的担保赔偿责任,集团公司有权向宏大公司、工贸公司要求按其所占德润公司股权比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这样,集团公司和宏大公司、工贸公司之间就形成了保证形式的类似于《担保法》所谓“反担保”的担保法律关系。

上述股权质押形式和保证形式的类似于《担保法》所谓“反担保”的担保法律关系符合我国《担保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法律效力也是合法有效的。

(四)本案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的总结

综合上文的三点分析,在本案中,主要形成了四种法律关系:银行与德润公司的借贷法律关系、银行与子公司的保证担保法律关系、银行与集团公司形成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律关系、集团公司与德润公司全部股东的股权质押担保形式和保证形式的类似于《担保法》所谓“反担保”的担保法律关系。

上述四种法律关系符合我国《合同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其法律效力应当依法得到确认。

三、集团公司、子公司、德润公司全体股东履行相关协议的情况

1、集团公司履行《担保书》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的情况

在德润公司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向银行偿还全部借款的情况下,集团公司按照《担保书》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向银行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这表明集团公司已经按照《担保书》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2、子公司履行《保证合同》的情况

在德润公司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向银行偿还全部借款的情况下,银行并没有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向子公司主张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子公司也并未按《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这表明,子公司未按照《保证合同》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德润公司全体股东履行《股权质押协议》的情况

根据《股权质押协议》的规定,若因任何原因导致集团公司向银行承担了对德润公司贷款的担保赔偿责任,集团公司有权向德润公司全体股东要求按其所占德润公司股权比例(各25%)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者当其无承担经济赔偿能力时,由集团公司处置其质押股权。

集团公司向银行承担了对德润公司贷款的担保赔偿责任后,集团公司即要求宏大公司、工贸公司等德润公司全体股东履行其在《股权质押协议》中承诺的担保责任,按其所占德润公司股权比例(各25%)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者当其无承担经济赔偿能力时,由集团公司处置其质押股权。但是,宏大公司、工贸公司等德润公司全体股东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上

述义务。

四、关于德润公司全体股东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德润公司全体股东应当承担担保法律责任

《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若因任何原因导致集团公司向银行承担了对德润公司贷款的担保赔偿责任,集团公司有权要求宏大公司、工贸公司等德润公司全体股东按其所占德润公司股权比例(各25%)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者当其无承担经济赔偿能力时,由集团公司处置其质押股权。因此,鉴于集团公司已经根据《担保书》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向银行承担了对德润公司贷款的担保赔偿责任,宏大公司和工贸公司等德润公司全体股东应当按照《股权质押协议》的规定,按其所占德润公司股权比例向集团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当其无承担经济赔偿能力时,集团公司有权行使担保权,处置德润公司全体股东向集团公司质押的德润公司的股权。

2、宏大公司、工贸公司等德润公司全体股东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当集团公司向银行承担了对德润公司2,770万元借款的连带保证担保赔偿责任后,宏大公司、工贸公司等德润公司全体股东即应当按照《股权质押协议》的规定,按其所占德润公司股权比例向集团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当其无承担经济赔偿能力时,德润公司全体股东应配合集团公司行使担保权,处置德润公司全体股东向集团公司质押的德润公司的股权。由于宏大公司、工贸公司等德润公司全体股东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已经构成了违约。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已如上文所述,宏大公司、工贸公司等德润公司全体股东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质押担保责任的义务,因而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五、对本案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的总结

本案有意思之处,在于存在三个担保法律关系。在前两个担保法律关系中,作为母子公司关系的两个担保人(集团公司、子公司)分别为主债权人(银行)提供了担保;在第三个担保法律关系中,主债务人的全体股东(宏大公司、工贸公司等)为前两个担保人中作为母公司的担保人(集团公司)提供了类似于《担保法》所谓“反担保”的担保。这三个担保法律关系的联系在于:前两个担保人(集团公司、子公司)均独立向主债权人(银行)提供担保,其中作为母公司的担保人向主债权人(银行)承担了担保责任,构成了主债务人全体股东向前两个担保人中作为母公司的担保人(集团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成就条件。在本案中,前述成就条件恰恰发生,结果使得主债务人全体股东(宏大公司、工贸公司等)应向前两个担保人中作为母公司的担保人(集团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股权质押担保协议(标准版)范本

合同编号:YT-FS-1169-65 股权质押担保协议(标准 版)范本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股权质押担保协议(标准版)范本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根据甲方与贷款人于20xx年月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合同编号: )以及与乙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乙方与贷款人签订了 (以下称保证合同),乙方就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为甲方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鉴于:甲方持有公司 %的股权;为确保乙方担保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乙方提供权利质押反担保。为明确当事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公司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1.1甲方系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公司,有权签订

本协议并履行其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已经适当地采取公司的或其他的行动授权签署本协议。 1.2甲方已经根据中国法律和质押人的章程、合同对质押人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对本协议项下任何及所有质押股权具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权和权利,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本对质押股权的所有权、质押权、质押权、留臵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张; 1.3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任何质押股权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有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并不再在质押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担保权利。 1.4除非经质乙方同意,甲方不转让或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臵质押股权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1.5没有针对质押股权和/或甲方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1.6甲方保证,已向乙方真实披露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并担保公司在本协议第四条确定的期限内不出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反担保措施的法律意见

关于某某公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反担保措 施的法律风险分析报告 依据某某公司(下称“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与其负责人进行的谈话内容,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以某某公司融资贷款项目为例,对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反担保措施的担保项目提出如下法律风险提示,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不合法,事后导致司法救济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签署土地承包合同之日起生效,但承包方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另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据此,借款人欲取得拟作为反担保措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土地所在地村民会议三分这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 其二、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借款人为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核准的法人单位,并非拟作为反担保措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土地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上述规定约束,但其提供的全部资料亦没有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文件。虽然借款人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可以取得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文件,但文件是否存在瑕疵及文件的真伪在实际操作中无法控制与考证。在借款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合法的情况下,我公司无论以同样的方式直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亦或以接包人身份接受借款人的转包或转租,都无法以合法形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鉴于此,如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我公司承担代偿责任后进行追偿,在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即使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占有权益下土地,但法律权益并

质押反担保合同范本与纠纷案例

质押反担保合同范本与纠纷案例质押反担保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质权人: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甲方) 出质人: (以下称乙方) 根据甲方与借款人__签订的荣__年委托字第__号《委托担保合同》(下称委托合同)和甲方与__县__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贷款人)签订的(__)农信社__年保字第__号《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__万元[(__)农信社__年借字第__号《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提供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借款人应向甲方提供反担保。乙方受借款人的委托并自愿为甲为的担保贷款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为佰拾万元 (__元)。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三、质押反担保范围: (一)甲方为借款人代位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借款人违约金及实现甲方和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

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50%计算。 (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四、反担保质押财产:乙方的工资收益权。 五、特约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1、甲方与借款人、贷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2、甲方与贷款人协商允许借款人转让债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甲方与贷款人协商允许借款人延长偿还期限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4、甲方与贷款人协商以贷新还旧的方式发放给借款人的贷款。 5、贷款逾期而甲方未按规定(贷款到期30日内)书面通知的。 (二)甲方从代偿后的次月起(包括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而代偿的),即可委托乙方所在单位逐月从乙方应领的全部工资及其它合法收益中扣付,直至甲方代偿资金得以全部清偿。若乙方变动了工作单位,甲方将在新的工作单位继续扣付。若乙方出现下岗、辞职、辞退情况,即无工资性收益时,甲方将依法继续申请执行乙方的个人家庭财产。 (三)乙方有以下行为,应在事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股权质押的反担保合同范本.doc

股权质押的反担保合同范本 写清出质人与质权人的详细信息。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的协议分条举例,甲乙双方对对方的要求也要说明。结尾署名签字。 大家往往存在疑问,借款人在不动产物不足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呢?伴着专业担保业务的不断发展,我们可以向提供股权作为质押反担保,由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那么反应该怎么样写呢?下面就由为您介绍。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根据公司与贷款人银行于年月日签订的《》(以下简称主合同,合同编号:)以及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以下称,编号: ),乙方就主合同项下的为公司提供了担保; 2、甲方持有公司%的股权; 为确保乙方担保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乙方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为明确当事权利、义务,依据《》、《》等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1.1甲方系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 %,有权签订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已

经适当地采取公司的或其他的行动授权签署本协议。 1.2甲方已经根据中国法律和公司的章程、合同对 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对本协议项下任何及所质押股权具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权和权利,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质押股权的所有权、质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张; 1.3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质押股权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并不再在质押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担保权利。 1.4 除非经质乙方同意,甲方不转让或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权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1.5没有针对质押股权和/或公司的任何、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1.6甲方保证,已向乙方真实披露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并担保公司在本协议第四条确定的期限内不出现亏损情况。 1.7 甲方承诺,一旦公司在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出现亏损情况,甲方将立即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向乙方提供反担保。 1.8 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险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第二条质押物 2.1 甲方将其对公司享有的%的股权(以下简称”质押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全部质押给乙方,作为对乙方担保债权实现的反担保。

自然人信用反担保合同

自然人信用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自然人反保字第号 甲方(担保受益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反担保人): 丙方愿意以保证的方式就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信用反担保。甲、乙、丙三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丙方同意委托保证合同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并向甲方保证乙方能够按照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清偿甲方代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2.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2.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三条保证期间 自甲方向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算(如连续多次支付代偿费用的,自最后一次支付之日起算)两年。 第四条保证方式

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以个人家庭全部财产和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全部资产向甲方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后附财产清单) 第五条丙方的义务 5.1配合甲方对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的检查、了解和监督; 5.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出租、出售、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丙方的全部或部分财产; 5.3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代乙方向甲方清偿。超出五日的,甲方有权委托相关银行和单位从丙方的账户上和工资、分红等相关收益中代为扣还。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时,应按本合同项下反担保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丙三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八条通知 8.1甲方对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丙方日期。 地址 邮编:传真: 8.2丙方上述地之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 知甲方。 8.3若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

调研报告-浅谈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实际应用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叶安钦

浅谈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实际应用的 风险和防范措施 财务部——叶安钦引言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7〕38号)中的“二、行业发展...(三)鼓励担保机构多元化特色化发展”中提到,“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积极开发新业务、新产品,...深入研究和开展股权及知识产权、出口退税账户、应收账款质押等灵活多样的反担保措施”,2019年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新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4号,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说明政府正在积极支持和鼓励相关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质押类业务。目前我公司尚未正式开展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业务,故本文就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展开一定的分析。 一、应收账款质押的定义和适用法律 顾名思义,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收款权向债权人作还款保证的质押行为。 根据物权法223条、第(6)点,明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同时,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另外,物权法规定,权利质押除适用相关规定外,同样适用动产质押的权利,也可以参考最高额抵押的规定设立最高额质押。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采用应收账款质押时,应及时向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征信中心建立基础互联网的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应收账款一旦成立,将具备以下效力: 1.就设质应收账款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的根本特征就在于优先受偿权,即质权人在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义务未获清偿的情况下,有权就设立质押的财产—特定的应收账款进行处分,并就处分收益优先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其他任意第三人受偿。 2.制止出质人和设定应收账款债务人损害质权人质权实现的行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6条规定,质权人向出

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合同

质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 人: 地址: 出质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 人: 地址: 甲方为 公司(以下称债务人) 向 (以下称主债权人)借款人民币 万元提供担保, 乙方愿意以其拥有的 以下应收账款的债权向甲方提供质押反担保,甲、 乙双方根据《担保法》及相关金融法规,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一、 乙方愿意以其拥有的 对 的应收账款债权设定 质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的范围如下: 1、 甲方此前此后担保的上述债务人与主债权人、债务人与甲方、债务人与债权人及甲方所签订相 关合同及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等所有相关合同;也包括债务人单方 所作岀的承诺。 2、 质押反担保金额及甲方担保的主债权借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律师 费等费用、质押保管费用、实现质押权的费用、甲方履行代偿责任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债务人应向 甲方支付的担保费本息、违约金、损失等。 3、 根据相关合同及文书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和责任。 二、 质押标的物范围:从 年 月 日开始截止至 年 月 日, 在本条下述合同项下,销售 给 产生的 所有应收销售货款(不低于 万)。 三、 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应将质押的应收账款成立的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货运单据、 发票、仓单、应收账款质押通知函、回函)及时提交甲方,甲方可以随时要求乙方向其提交任何涉及质押 债权应收账款的单据和文件。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应收账款清单及上述证明资料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并对 其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 质押反担保期限: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甲方履行代偿责任、实际支付代偿费用之日起算(如 连续多笔支付代偿费用为最后一笔支付费用之日起算)两年。 五、 乙方开立甲方指定的质押账户,账号为 并实行甲乙双方共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银行提请变更印鉴申请。 六、 质押合同的质押物自书面出质通知书送达或以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送达该质押权人时视为移 交。双方应向乙方的债务人发岀书面质押通知书及账款务必付至质押账户的函,并将收函照办的回执交到 甲方。 七、 乙方提供质押的债券余额应满足下列公式:质押的债券余额 * %质押账户的回款资金 仝甲方担保的未解除责任余额,乙方动用质押账户中的回款资金,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补足经甲方认 可的新的应收账款质押或其他甲方认可的担保。 质押债权的债务人如果支付现金或支票、汇票、本票等支付工具或代偿物,必须立即通知甲方,并 将款项或支付工具或代偿物转交给甲方处理。由甲方负责领取和保管银行承兑汇票,乙方可陪同甲方前往 付款企业处领取银行承兑汇票。甲方收妥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支付工具后,岀具保管签收单(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对保管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业务,甲方有权将乙方收取的银行 承兑汇票再质押和贴现。前述产生的费用乙编号: 字( 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合同 )第

(抵押)反担保合同书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07633 (抵押)反担保合同

(抵押)反担保合同 (抵押)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乙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下简称“银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合同编号:[ ]____贷字第____号,以下简

称“主合同”)。依主合同约定,甲方就乙方据主合同向银行贷款提供保证,当乙方在还款期限届满而不履行还款义务时,银行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即甲方清偿该项债务。甲方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可向乙方追偿上述债务。现甲方为确保上述代位求偿权的实现,特要求乙方向其提供反担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反担保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担保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甲方就上述主合同约定之贷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向银行履行保证义务后所产生的对乙方的债权。 第二条担保形式 乙方根据本合同以抵押方式向甲方提供担保。 第三条债务履行期限 乙方应于甲方根据上述主合同约定向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后____日内向甲方偿还甲方为履行上述保证义务所付出之全部款项。 第四条担保财产 乙方以下述财产向甲方提供抵押,具体情况如下: 第五条保证 乙方就下述事项向甲方作出保证: 1.乙方对上述抵押财产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允许抵押的财产,且上述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合法、有效; 2.乙方未在上述抵押财产上为除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任何债务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修改)-新版

质押反担保合同(用于股权质押)

合肥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质押反担保合同 (用于股权质押) 合同编号:年质押字第号 保证人(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邮编:230088 委托保证人: 住所:

根据甲方与委托保证人签订的年委保字第号《委托保 证合同》的约定,甲方同意为委托保证人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称贷款方或承兑方等)申请授信(人民币)万元提供 担保,乙方以所持有的委托保证人(或乙方持有的第三方 公司的股权)%殳权(其中持有% 持有%持有% 提供质押反担保。乙方保证对上述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上述股权在此之前未设置质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2、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了保证义务所代委托保证人偿还的全部银行借款金额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 3、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保证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二条本合同签署之前,甲乙双方需共同查实上述质押标的 权利凭证。 第三条本合同签署后三日内,申请方应将此股份出质记载于 股东名册。 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

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 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反担保的方式 1、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即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所 持有的委托保证人(或乙方持有的第三方公司股权)的全部股权质押给甲方,直至《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银行借款或承兑汇票等金额全部交存到贷款方时止,担保责任方能消灭。如委托保证人不能就《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银行借款或承兑汇票等金额按时足额交存到贷款方,则乙方持有的委托保证人公司股权(或乙方持有的第三方公司股权)全部归甲方所有。 2、乙方公司的全体股东应就本合同书项下的质押股权作出同意质押并放弃股东优先认购权的决议,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乙方股权不得再行质押、转让。否则全体股东对甲方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保证人若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营、兼并、股份制改造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正,企业清算等情形或实行承包、租赁以及因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等,乙方行使股东权利时,均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并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同时甲方有权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参与上述各种情形下清产核资和有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拟定并具有最终决定权。 2、委托保证人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公司章程的修正,乙方行使股东权利时,均应提前十五天通知甲方,并必须 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因此而影响甲方作为保 证人的合法利益

不可撤销个人连带责任信用反担保合同 精品

不可撤销个人连带责任信用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 保证人(以下称甲方):XXXXXXXXXXXXXXXX公司 住所:XXXXXXXXXx 邮编: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钱正 开户行:账号: 电话:传真:XXXXXXXXXX 反担保人(以下称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供职单位: 居住地址:邮编: 电话: 根据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省担保集团委保字第2007[ ]号《委托保证合同》(下称委托合同)和甲方与(下称贷款人)签订的字第号《保证合同》(以下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作为保证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本金人民币万元[ 字第 号《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提供信用担保。 为确保甲方在为借款人承担代偿责任后,行使追偿权及代位求偿权等权益,乙方受借款人的委托并自愿为借款人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个人连带责任信用反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反担保范围包括: 一、委托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为借款人代位清偿的全部款项; 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按代偿全部款项的万分之三乘以实际占用天数计算)、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甲方和贷款人债权的费用及其他费用等;

三、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担保费; 四、甲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 第二条乙方反担保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至甲方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两年止。 第三条乙方反担保方式 乙方反担保保证方式为个人无条件连带责任保证,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内不可撤销。若借款人不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追偿;乙方保证自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之日起日内清偿本合同第一条项下的全部款项。 第四条乙方的承诺和保证: 一、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主体资格,愿意用其所有(独立拥有和共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全部财产、权益、现在和将来的收入等承担责任,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乙方对本合同、主合同、《保证合同》及委托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全部通晓、理解并接受。出具本合同是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和胁迫的因素。 三、乙方出具本合同已获得父母、配偶、子女等财产共有人的同意和充分授权。 四、乙方清楚地知道借款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产状况及本次借款的实际使用用途等情况。 乙方有足够的能力为借款人向甲方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信用反担保,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责任。 无论发生任何变故,本合同始终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如乙方变更地址、电话,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上述地址对其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对甲方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乙方保证签收并自签收之日起3

反担保措施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反担保措施操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担保业务所要求的反担保措施的管理和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反担保,是指本公司为委托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后,为保障本公司在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能顺利实现追偿权,由委托人或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的担保。 委托人是指委托本公司为其债务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反担保措施应贯彻合法性、可操作性、完备性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五条可接受的反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保证金反担保。在具体业务中,可采用其中一种反担保,也可采取多种方式组合的反担保。 第二章保证反担保 第六条保证反担保是指反担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当委托人不履行债务,导致本公司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时,由反担保人按照约定向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行为。 保证反担保人是委托人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保证反担保的担保范围包括: (一)本公司为委托人向其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债务本金和利息; (二)本公司向委托人行使追偿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要求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委托人应向本公司履行的债务、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 第八条保证反担保期限: (一)自本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代偿责任之日起两年;

(二)委托人对本公司违约之日起两年。 第九条反担保人条件: (一)反担保人应为企业法人、非公益性事业法人、经授权具备清偿能力的法人分支机构、以及具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 实际业务中,反担保人应包括委托人的关联企业、关联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管)及其配偶、其他愿意为委托人提供反担保的机构和自然人。 (二)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持股比例在20%以上的股东、财务负责人原则上应为本公司的反担保人。 第十条反担保人应提供的资料。一般情况下,反担保人应提供的文件资料与委托人一并提供。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证明材料、公司章程、贷款卡及其查询记录、近三年以及当期财务报表(原则上已审计并具有审计报告)。 (二)反担保人为公司法人的(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必须出具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对外担保的决议;如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反担保人为法人分支机构的,须出具法人授权对外担保的证明。 (四)自然人提供反担保的,原则上应提供其个人财产清单,并获得其配偶和共同财产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调查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业务人员必须进行双人现场调查并核保。调查程序与调查内容同对委托人的调查规定基本一致,具体可参照公司《担保业务调查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按规定程序与反担保人签订《保证反担保保证合同》,并由保证人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第十三条对反担保人须进行定期检查,或按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条件要求的检查,检查内容与对委托人检查的内容相同。 若反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况,须重新落实反担保责任或要求委托人更换反担保条件: (一)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等情况;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范本标准版

编号:JD-202186489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范本标准版 Lawfully established contracts shall be protected by law.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_日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根据公司(借款人)与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的《担保协议书》(以下简称担保书)中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根据担保书,为公司(借款人)向贷款_______币_______万元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_______,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 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本股权质押反担保期限为上述主债务发生代偿后之日起_______年。 二、甲方愿意以其拥有的占公司(借款人)______%的股权质押给乙方, 作为反担保,以偿付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所发生的'债务。甲方保证公司(借款人)过半数股东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出质,并且甲方向乙方出具与 此相关的股东会决议。甲方用作质押的股权,评估价值为_______币_______万元。 三、甲方保证对上述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上述股 权在此之前未设置抵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四、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财务报表,以及对上述股权的评估等资料。

抵押反担保合同

抵押反担保合同 根据借款方(丙方)与贷款方银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主合同,合同编号:)以及甲方与贷款方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保证合同)和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就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为丙方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经丙方要求,乙方愿意就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以其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向甲方提供抵押,为丙方进行反担保。甲、乙、丙三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一、乙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抵押财产评估作价万元。 二、乙方抵押期限自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届满后两年止。 三、乙方保证抵押物为其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无权属争议的财产。 四、乙方应负责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承担抵押登记费用,保证抵押的合法性。乙方在本合同签定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给甲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由乙方保管。 五、抵押反担保范围:担保金额(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及利息、借款方应支付贷款方的违约金或罚息、保证人代偿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抵押物处置费等) 六、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及保证合同,主合同及保证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因主合同及保证合同无效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七、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公证等费用均由乙方和丙方承担。

八、主合同期限届满,丙方未能清偿债务,甲方代丙方履行还款义务后,甲方有权以法定的方式处置抵押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九、抵押期间,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 十、乙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并自愿将甲方作为财产保险的唯一受益人。 十一、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视为抵押财产,由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乙方不得动用。 十二、抵押期间,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其他损害,应由乙方独立承担责任。 十三、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 十四、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乙方不得动用。 十五、为确保抵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乙方承诺: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无权属争议; 2、未向他人设置抵押、典当、转让、赠与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分过; 3、抵押物无被查封、扣押、受追索的情况; 4、抵押物无第三人主张权利或提出异议。十六、在抵押期间,乙方发生合并、分立、变更、撤销、破产、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其合并、分立、变更后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仍继续承担或连带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责任。 十七、违约责任: (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若擅自处分抵押物的,其行为无效。甲方有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正 式版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出质人:____(简称甲方) 质权人:____(简称乙方) 根据公司(借款人)与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的《担保协议书》(以下简称担保书)中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根据担保书,为公司(借款人)向贷款_____币_____万元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_____,从_____年_____月 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本股权质押反担保期限为上述主债务发生

代偿后之日起_____年。 二、甲方愿意以其拥有的占公司(借款人)____%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作为反担保,以偿付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所发生的债务。甲方保证公司(借款人)过半数股东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出质,并且甲方向乙方出具与此相关的股东会决议。甲方用作质押的股权,评估价值为_____币_____万元。 三、甲方保证对上述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上述股权在此之前未设置抵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四、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财务报表,以及对上述股权的评估等资料。甲

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

篇一:反担保合同(保证) 反担保合同(保证) 合同编号: 号 反担保权人:(以下称“甲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1. (自然人)住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2.(自然人) 住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主合同借款人: (以下称“丙方”)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专门从事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项目融资担保等业务的有限公司; 2、丙方拟向行(即主债权人,以下称“债权银行”)申请融资业务,并与债权银行签订融资类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在主合同中,债权银行为主债权人,丙方为主债务人; 3、甲方愿依据与丙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为该融资向债权银行提供保证担保,并与债权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4、乙方对上述主合同、《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的条款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并愿意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为丙方的债务,向甲方提供保证方式的反担保; 5、乙方的反担保保证行为,依据乙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已经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批准,该决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为此,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供共同信守: 第一条反担保保证的主债权 本合同反担保保证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即丙方拟向债权银行申请的融资,业务种类为: ,合同名称为:,编号为:,金额为:人民币(外币) ,以上以最终债权银行与丙方签订的融资合同或签发的票据为准。 第二条反担保保证责任的范围 乙方的反担保保证范围为甲方因《担保合同》及与债权银行的《保证合同》而获得的对丙方的全部追偿权,包括: 1、因丙方违反主合同,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甲方依据《保证合同》向债权银行承担的全部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丙方应承担的主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债权银行为了实现主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执行费等。 2、因丙方违反《担保合同》,应当向甲方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其它损失。 3、甲方为实现追偿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执行费等。 4、甲方代丙方偿还债权人的全部款项自甲方付款之日起的利息。(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计算,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最高上限计算)。

关于反担保的措施与程序

关于反担保的措施与程序 关于反担保措施的措施与程序 (一)抵押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 1.企业提供抵押物的范围 (1)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企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申请企业需向担保方提交的抵押反担保资料 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所有权证明;抵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抵押声明书抵押物投保证明

3.抵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就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2)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者复印件 (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①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该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 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⑥以上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 (4)反担保抵押率不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60%);可转让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50%) (二)质押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 1.企业提供质押物的范围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i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

反担保股份质押合同完整版

反担保股份质押合同完整 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反担保股份质押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合同编号:_________ 质权人: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出质人: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根据甲方与_________(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_号《委托担保合同》(下称委托合同)和甲方与 _________(下称贷款人)签订的 (_________)_________号《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_________元[(_________) _________号《借款合同》]提供信用担

反担保质押合同(标准版)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反担保质押合同

编号:FS-DY-27285 反担保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质权人: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甲方)出质人:(以下称乙方)根据甲方与借款人__签订的荣__年委托第__号《委托担保合同》(下称委托合同)和甲方与__县__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贷款人)签订的(__)农信社__年保第__号《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__万元[(__)农信社__年借第__号《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提供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借款人应向甲方提供反担保。乙方受借款人的委托并自愿为甲为的担保贷款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为佰拾万元(__元)。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

月__日止。 三、质押反担保范围:(一)甲方为借款人代位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借款人违约金及实现甲方和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50%计算。(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四、反担保质押财产:乙方的工资收益权。 五、特约事项:(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1、甲方与借款人、贷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2、甲方与贷款人协商允许借款人转让债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甲方与贷款人协商允许借款人延长偿还期限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4、甲方与贷款人协商以"贷新还旧"的方式发放给借款人的贷款。 5、贷款逾期而甲方未按规定(贷款到期30日内)书面通知的。(二)甲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