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金结汇管理办法

资本金结汇管理办法
资本金结汇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

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2-06-17 文号:汇发〔2002〕59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

局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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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提高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监管效率,便利企业投资资金运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段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为保证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是指改变目前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逐笔审批,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的管理方式,实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授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即外汇局根据相关条件,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核准权授予符合条件的银行,由银行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外汇局通过被授权银行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实施间接监管。

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是指经外汇局核定最高限额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帐户内的外汇资金。资本金帐户以外的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资金结汇,仍须经外汇局核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授权申请:

(一)具备经营结售汇业务资格且近三年资本项目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规记录;

(二)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帐户限额管理具有完善的控制措施;

(三)有完善的资本金结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四)资本金结汇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健全,保证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资本金结汇统计监测数据及业务中发生的异常情况。

四、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授权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近三年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情况及法规执行情况);(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入帐、结汇内控制度。内控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

1、资本金帐户入帐,结汇操作规程;

2、资本金帐户入帐最高限额控制措施;

3、资本金入帐、结汇经办复核和分级审核制度;

4、资本金入帐、结汇统计报告制度。

(四)拟从事该项业务人员情况;

(五)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银行的授权申请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负责审批。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逐项审核银行是否具备被授权条件,对符合条件的银行,授权其办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审批业务,并定期公布被授权银行名单。

六、被授权银行应严格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及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附件一)办理资本金入帐及用于投资项目正常开支的资本金结汇审核。入帐外汇资金必须符合外汇局核定的资本金帐户收入范围;资本金帐户入帐累计额,即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帐户最高限额;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开支。

七、外汇局已运行《外汇帐户管理信息系统》的,被授权银行应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传输资本金帐户及入帐、结汇等的原始交易数据;未运行《外汇帐户管理信息系统》的,被授权银行应当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上月《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统计表》(附件二);办理单笔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或单一企业当日累

计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银行应当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以传真形式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附件三);被授权银行在办理入帐、结汇业务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八、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要加强对被授权银行的监管,督促其按时报送数据、报表及其它资料,认真做好被授权银行资本金结汇统计分析,不定期地抽查被授权银行资本金结汇情况,对异常情况要及时调查了解并向上级局反映,对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同时,对被授权银行实行现场检查制度,每半年对被授权银行现场检查1-2次,全面了解被授权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的情况,检查被授权银行资本金结汇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每季季后15个工作日内向总局报送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监管报告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情况季报表(附表四)。

九、被授权银行不按规定要求履行资本金结汇审核、统计、报告责任和资本金帐户限额控制出现严重错误的,外汇局除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可暂停对其授权三个月。三个月期满,若该银行已纠正错误,外汇局可恢复授权,对违规情节特别严重或暂停期内未能进行整改的,可取消对该银行的授权。

十、为确保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顺利实施,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被授权银行审核实施细则》,报总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和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宣传和培训。

(三)在对银行授权的同时,应对现有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帐户开户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查清银行有无擅自开立资本金帐户、入帐金额是否超过外汇局核定最高限额、有无擅自办理资本金结汇等。对清查出的问题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四)对拟授权银行报送的业务基础数据进行核对、确认。一是核对资本金帐户帐号、最高限额等开户信息。核对方法是将银行报送的资本金帐户开户情况与外汇局核准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开户信息一一核对。二是核对自帐户开户到拟授权日各帐户

收支累计发生额及其划分情况(即累计收入:境外汇入,境内划入;累计支出:汇出境外、境内划出、结汇)。这一数据是资本金帐户的初始数据,当银行被授权后,其资本金帐户数据将在该数据基础上滚动运行。

十一、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反映。

附件:

1、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

2、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统计表(略)

3、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略)

4、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情况季报表(略)

二OO二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一

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

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要

审核原

授权范

注意事项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1、书面申请

(注明资本金

帐号、到资情

1、资

本金帐

户入帐

1、超过

贷方累

计发生

经外汇

局核准

并在被

1、单笔结汇

额超过100万

美元或单一企

理规定》《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暂行办法》《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的通知》况、结汇币种、

金额、用途等)

2、营业执照

和外汇登记证

(原件验后返

还,复印件留

底)

3、结汇所得

人民币资金用

途的支付证明

(如工资名

册、购货合同、

房屋租赁合

同、买地协议、

工程合同等;

或在规定时间

内提供的发票

等有效单据)

4、视情况要

求补充的其他

材料

最高限

额即贷

方累计

发生额

2、资

本金帐

户余额

3、外

汇登记

证年检

核证情

4、企

业经营

范围

额的不

予结汇。

2、超过

帐户余

额的不

予结汇。

3、超出

企业经

营范围

的不予

结汇。

授权银

行开立

的资本

金帐户

结汇,由

银行审

核。未参

加上年

度年检

或年检

不合格

外商投

资企业

的资本

金结汇

仍由外

汇局审

核。

业当日累计结

汇额超过100

万美元的,应

于业务结束的

下一个工作日

以传真形式向

外汇局报送

《外商投资项

下外汇资本金

大额结汇情况

表》。

2、每月前5

个工作日内向

外汇局报送上

月《外商投资

项下外汇资本

金结汇统计

表》。

3、在办理入

帐、结汇业务

中发现异常情

况及时向外汇

局报告。

4、已与外汇

局联网的被授

权银行,业务

结束的下一个

工作日向外汇

局传输原始交

易数据。

资本项目外汇收人结汇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1-01-01 文号: 来源: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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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完善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内机构资本项目的下列外汇收入,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审请结汇:

(一)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外商投资企业用于投资项目正常开支的外汇资本金;

(三)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在境内采购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原材料的境外中长期借款,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合同中已明确为人民币投资的部分。

(四)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贸易项下流动资金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但其申请结汇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短期流动资金月平均余额的 30%。

(五)境内机构对外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

(六)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审批时已明确在国内使用的除股票以外的其它有价证券;

(七)经外汇局批准的其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第三条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已经外汇局批准存入其投资临时帐户,用于在境内支付开办费等费用的外汇,可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结汇。

第四条境内机构申请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述所列有效凭证:

(一)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结汇,持《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和在境内采购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原材料的合同和凭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的结汇,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在境内采购设备、原材料的合同或者其它费用的收据;

(三)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结汇,持《外债登记证》、立项合同和境内采购合同;

(四)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贸易项下流动资金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的结汇,持《外债登记证》、有关贸易凭证、商业单据和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五)境内机构对外发行股票收入外汇的结汇,持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对外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和招股说明书(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持有《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按招股说明书规定的用途和比例结汇;

(六)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的除股票以外的其它有价证券的结汇,持《外债登记证》、国家计委或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按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和比例结汇。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结汇,持外汇局要求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结汇,持开办费等费用有效支付凭证或支付清单。结汇后,不得将所结人民币再转换成外汇。

第六条境内机构、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一次结汇3000万美元以下的,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资本项目结汇核准件》;一次结汇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累计结汇超过3000万美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凭外汇局的《资本项目结汇核准件》为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结汇。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境内机构和外汇指定银行,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2002年6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2〕5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提高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监管效率,便利企业投资资金运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段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为保证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是指改变目前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逐笔审批,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的管理方式,实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授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即外汇局根据相关条件,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核准权授予符合条件的银行,由银行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外汇局通过被授权银行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实施间接监管。

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是指经外汇局核定最高限额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帐户内的外汇资金。资本金帐户以外的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资金结汇,仍须经外汇局核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授权申请:

(一)具备经营结售汇业务资格且近三年资本项目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规记录;

(二)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帐户限额管理具有完善的控制措施;

(三)有完善的资本金结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四)资本金结汇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健全,保证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资本金结汇统计监测数据及业务中发生的异常情况。

四、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授权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近三年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情况及法规执行情况);

(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入帐、结汇内控制度。内控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

1、资本金帐户入帐,结汇操作规程;

2、资本金帐户入帐最高限额控制措施;

3、资本金入帐、结汇经办复核和分级审核制度;

4、资本金入帐、结汇统计报告制度。

(四)拟从事该项业务人员情况;

(五)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银行的授权申请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负责审批。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逐项审核银行是否具备被授权条件,对符合条件的银行,授权其办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审批业务,并定期公布被授权银行名单。

六、被授权银行应严格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及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附件一)办理资本金入帐及用于投资项目正常开支的资本金结汇审核。入帐外汇资金必须符合外汇局核定的资本金帐户收入范围;资本金帐户入帐累计额,即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帐户最高限额;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开支。

七、外汇局已运行《外汇帐户管理信息系统》的,被授权银行应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传输资本金帐户及入帐、结汇等的原始交易数据;未运行《外汇帐户管理信息系统》的,被授权银行应当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上月《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统计表》(附件二);办理单笔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或单一企业当日累计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银行应当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以传真形式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附件三);被授权银行在办理入帐、结汇业务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八、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要加强对被授权银行的监管,督促其按时报送数据、报表及其它资料,认真做好被授权银行资本金结汇统计分析,不定期地抽查被授权银行资本金结汇情况,对异常情况要及时调查了解并向上级局反映,对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同时,对被授权银行实行现场检查制度,每半年对被授权银行现场检查1-2次,全面了解被授权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的情况,检查被授权银行资本金结汇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每季季后15个工作日内向总局报送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监管报告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情况季报表(附表四)。

九、被授权银行不按规定要求履行资本金结汇审核、统计、报告责任和资本金帐户限额控制出现严重错误的,外汇局除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可暂停对其授权三个月。三个月期满,若该银行已纠正错误,外汇局可恢复授权,对违规情节特别严重或暂停期内未能进行整改的,可取消对该银行的授权。

十、为确保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顺利实施,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被授权银行审核实施细则》,报总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和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宣传和培训。

(三)在对银行授权的同时,应对现有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帐户开户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查清银行有无擅自开立资本金帐户、入帐金额是否超过外汇局核定最高限额、有无擅自办理资本金结汇等。对清查出的问题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四)对拟授权银行报送的业务基础数据进行核对、确认。一是核对资本金帐户帐号、最高限额等开户信息。核对方法是将银行报送的资本金帐户开户情况与外汇局核准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开户信息一一核对。二是核对自帐户开户到拟授权日各帐户收支累计发生额及其划分情况(即累计收入:境外汇入,境内划入;累计支出:汇出境外、境内划出、结汇)。这一数据是资本金帐户的初始数据,当银行被授权后,其资本金帐户数据将在该数据基础上滚动运行。

十一、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反映。

附件:

1、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

2、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统计表(略)

3、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略)

4、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情况季报表(略)

二OO二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一

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要素

审核原则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暂行办法》

《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的通知》

1、书面申请(注明资本金帐号、到资情况、结汇币种、金额、用途等)

2、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复印件留底)

3、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如工资名册、购货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买地协议、工程合同等;或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发票等有效单据)

4、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1、资本金帐户入帐最高限额即贷方累计发生额

2、资本金帐户余额

3、外汇登记证年检核证情况

4、企业经营范围

1、超过贷方累计发生额的不予结汇。

2、超过帐户余额的不予结汇。

3、超出企业经营范围的不予结汇。

经外汇局核准并在被授权银行开立的资本金帐户结汇,由银行审核。未参加上年度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结汇仍由外汇局审核。

1、单笔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或单一企业当日累计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应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以传真形式向外汇局报送《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

2、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上月《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统计表》。

3、在办理入帐、结汇业务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4、已与外汇局联网的被授权银行,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向外汇局传输原始交易数据。

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制解读

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 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的投资能力,理性地做出认缴承诺。 具体规定 新《公司法》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只是删除了原来“实收资本”这一项内容,也就是说公司注册资本并没有取消,删除的只是“实收”资本这一在“时间上”的概念或含义。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二款规定:(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删除的内容只是原规定的”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第二十六条又强调:“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修改了原来规定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

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并删除了原来《公司法》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条款。据此表明,公司章程作为企业“宪法”的地位又一次凸显出来,另一方面行政机关过去“怀疑”或“假想敌”的观念也开始改变,认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记载,并以公司章程的记载作为监督监管执法的依据,这是社会或者说市场经济发展进步的必然选择。 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还强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删除了原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内容。 比如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修改后的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的第二款规定“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第八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则强调:“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XXX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加强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监管原则。 二、工作职责:XXX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备案、申报及审批落实工作,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指导,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三、项目实施主体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按照项目专项资金预算范围按计划合理使用专项资金,负责提请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和评价,负责配合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四、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指定收款账户的提供,负责根据专项资金拨付文件跟踪落实专项资金到位,负责审查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专项资金预算范围申报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按照XX有关规定报批后支付专项资金,负责设立专项资金的专用科目进行专账单独核算,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的资金预算、财务决算,负责配合审计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负责配合有关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五、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专项资金和实施主体自有资金。实施主体收到的项目专项资金要纳入本单位资金预算统一管控,以提高专项资

金使用的整体效益。 项目实施过程中,专项资金和自有资金要匹配使用,不得优先全额使用专项资金。 项目资金实行“先建后补”的方式。 六、项目专项资金管理: 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实施主体可不为专项资金单独开立存款账户,实施主体基本存款账户可作为专项资金的指定收款账户。 实施主体收到专项资金拨付文件及后期收到拨付的专项资金时通过“其他应收款——xx专项资金”科目单独核算。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等单位或个人发现有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对涉嫌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资本金结汇流程

资本金结汇流程 1.带着业务登记凭证去银行入账 (先去审核部门打出信息表,然后去支付部门入账打出入账单) 2.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申报(用操作员号登陆进去)账号信息内有账号 3.进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 4.申报单管理 5.涉外收入申报(银行将帐入了账户后同时录入到外管局系统,等外管局审核完估计得2天左右,我们的外管局系统才能看到,然后才能申报,申报内容有:银行入账的时的工作人员已将基本信息录入到系统里,我们做相应的补充就可以) 我们需要填写的项目有: 金额:汇来多少就写多少 外管局批号:业务登记凭证上有(注意核对) 交易编码:要填对编码,业务凭证上有(这是资本金收入编码,其他的收入还有相应的编码) 交易附言:资本金收入或者注册资本金收入 等我们申报完之后,打电话给中行入账部门审核,等银行审核完之后我们将审核后的单子打印出来就可以联系会计师事务所去银行询证了。 我们需要给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几个号码 1 业务编号: 2 主体代码: 3 随机码:(这些都在业务登记凭证上) 剩下的事情就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做就可以了 6.等验资报告出来后,就可以带着材料去结汇了。验资报告做四份 会计师事务所做出的验资报告里面的中国银行单据里的出资凭证号要和外汇局里的出资凭证号一样才可以,注意检查。如果不符,银行不会给你结汇! 7.办理备用金结汇时需要带的材料 业务登记凭证(一份) 资本金结汇申请书(三份) 上次资本金结汇使用情况(一份) 支付命令函(一份) 上面该填写的金额都填上 办理工资结汇时需要带的材料 业务登记凭证(一份) 资本金结汇申请书(三份) 支付命令函(一份) 注意1:工资结汇时不需要带上次资本金结汇使用情况的表格,但是需要本月要付的工资表,以及如果是支票付工资的话,要将支票的存根复印给银行国际部审核人员一份。同时工资结汇时提供的表格上的美元数先不要填,可以空着,但是要填上人民币金额。等结完汇后才能将当时结汇所得美元的具体数字填上。因为汇率是在不停的浮动的,而且出结汇后的三

认缴体制下的风险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90%的股东不知道认缴的法律风险!!! (2015-01-08 08:48:10) 转载▼ 标签: 杂谈 ba【导读】: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推进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进程,将过去实施多年的注册资本“实缴”改为“认缴”,公司设立从此没有注册资本这一门槛。对于新的制度,有些人误认为,公司股东(发起人)从此无需对注册资本承担责任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认缴”不等于“不缴”,最终还是要缴。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 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 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的投资能力,理性地做出认缴承诺。 具体规定 新《公司法》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只是删除了原来“实收资本”这一项内容,也就是说公司注册资本并没有取消,删除的只是“实收”资本这一在“时间上”的概念或含义。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二款规定:(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删除的内容只是原规定的”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第二十六条又强调:“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修改了原来规定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并删除了原来《公司法》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统一申报、建设、考评和验收程序,按照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实物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集中采购。 (三)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三、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审计制度 (一)坚持公示制度。对于专项资金项目,在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等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向镇政府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申请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接受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上级补助资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由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项目实施绩效考评制度 (一)经检查、验收和审计的项目,由分管领导组织对实施方案制定、各方面资金整合、各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实施效益和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等进行绩效考评。 (二)绩效考评采用百分制打分办法,根据得分的具体情况排定名次。 五、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项目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应适当调整或取消补助款。 (二)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随时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三)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章印。否则财务会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汇发[2014]36号文 资本金结汇制度的重大突破——201408各类企业与个人结汇情形

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区内企业支付结汇和意愿结汇支付流程如下图所示: 三、直接投资项下各类外汇账户资本金结汇及使用管理 下面是直接投资项下各类外汇账户资本金结汇可选择的方式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 外汇账户主体 外汇账户类型 可选择的结汇方式 支付结汇 意愿结汇 自行结汇 外国投资者 前期费用账户 √ X X 境内机构 境外汇入保证金账户 X X X 境内汇入保证金账户 X X X 外商投资企资本金账户 √ √ X

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需要特别关注的法规及注意事项: 1、外汇资本金结汇之前需要办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 2、银行负责审查区内企业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在真实性、合规性、自用原则下支付; 3、银行按照支付结汇方式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或者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待支付账户资金支付业务时,均会审核上一笔结汇资金或者结汇待支付账户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4、区内每家外商投资企业每月备用金额度为等值60万元人民币。 5、选择支付结汇方式结汇时取消汇综发[2008]142号和汇综发[2011]88号文的有关规定:取消发票核查的要求,外汇局不再明确结汇审核依据,由银行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 6、申请一次性将全部资本金结汇支付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全部人民币用于支付的情况,如果不能提供真实性证明文件,不予批准; 7、区内企业如确有真实性、合规性、自用的结汇需求,但暂无法按银行现行要求提供相关文件的可以由银行向外汇局提请特殊事项备案; 8、区内企业可以在异地银行开立资本金账户; 9、对银行的每个营业网点,一个企业开立的多币种外汇资本金账户应该对应开立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 10、如果区内企业在不同银行网点都开立有资本金账户,则可以对应地在不同银行网点开立多个结汇待支付账户; 11、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间资金不得相互划转。

项目资本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项目资本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国家计委投资所副研究员吴亚平 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国务院以国发[1996]35号文发出通知,要求从1996年开始,各种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下称项目资本金制度),只有先落实资本金,才能建设实施。从几年来的实际执行情况看,项目资本金制度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项目资本金制度出台的背景 项目资本金制度出台,具有十分明确的历史背景,主要在于二个方面:一是抑制投资膨胀,从而抑制通货膨胀;二是杜绝长期以来存在的无本或少本投资现象,从而力图在投资建设领域建立风险约束责任机制。 “八五”中后期的1993年、1994年和1995年等几年,固定资产投资领域出现了比较严重的投资膨胀现象,个别年份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甚至超过50%。高速增长的固定资产投资尽管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的增长,但后果也十分严重,不仅使得很多项目(几乎可以说是绝大多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尤其是建设周期长、投资大的大中型项目)超概算,更导致经济领域出现了严重的通货膨胀现象。为有效抑制这种过高的投资增长速度和通货膨胀,实现经济的“软着陆”,必须从投资项目的资金源头上着手降低或减少资金来源,其主要措施包括二条:其一,严格限制各商业银行贷款总规模(即对银行贷款总规模实行严格计划管理,各银行均不得超计划规模放贷),防止银行资金过多流向投资建设领域;其二,也是更直接和有效的措施,就是对各类经营性投资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凡资本金不落实或达不到要求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在实行“拨改贷”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制度时期(大约从1985年到1992年),我国从各部门到各地区产生了大量的无本或少本经营的企业。这些企业债务负担沉重,效益不佳,究其原因,主要是这些企业先天不足,缺少资本金。实际上当时与经济过热问题并存的一个严重问题是我国企业,尤其是很多大中型国有企业债务过高。为了减少高度负债企业的数量,必须从企业的源头,即项目开始就使企业具备一定比例的资本金。这就是项目资本金出台的第二个背景。

项目资本金

项目资本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项目资本金,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请查找并思考:国家及其他省市有关项目资本金的功能、用途、监管部门、提取额度、资金到位证明、开发项目结束后资本金的归属分配的问题。 设立房地产项目资本金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开发资金不足而可能对项目投资人、贷款人、购房人等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 主管部门:目前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使用,由建设部门主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他用,更不得擅自抽回、调出。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转让方在受让方按照本规定存储相应数额项目资本金后,方可调出存储的项目资本金。 结合深圳政府机构设置,主管部门应该为市建设局。 管理流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选择项目资本金专户存储银行,并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向建设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包括银行出具的项目资本金证明,否则建设部门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分期实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项目资本金可按项目分期实施情况分期存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扩大投资规模时,应及时补充项目资本金。 缴存比例:根据2009年5月25日国务院《关于调整项目固定投资资本金的通知》要求,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各地可以制定具体比例办法。 使用程序:项目资本金的使用需要申请,申请文件应当包括该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款支付证明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的说明,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项目进度分批解冻,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拨付使用通知书》,开发商凭借《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拨付使用通知书》向银行申请解冻相应数额的资金。按照《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规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资本金最多只能申请使用95%,剩余的5%作为项目建设保证金,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项目按照规划要求全部建设完成,项目交付使用后,方可申请提取使用。 参考《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湘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泸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 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前,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取房地产项目质量保证金。 请查找:其他地方有无类似的做法。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筑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根据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预算总额的5%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保证金预留数额不低于工程价款预算总额的3%。 在责任期内,建筑若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发包方可通过相关程

资本金结汇业务客户指引

资本金结汇业务客户指引 1、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 2、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 3、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4、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 5、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须提交贸金部审批的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2、资本金结汇申请表(柜台核印) 3、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见表1,须核印) 除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和用于工资奖金发放的结汇资金可以在企业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必须按照支付命令函的要求在结汇当日划给收款人 4、资本金结汇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 A、商业合同,或 B、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 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6、如该企业不是第一次结汇,还需提供 A、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表1)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进账单、汇款单等的客户留存联复印件) B、上次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情况明细清单(表2,核印) C、证明上次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复印件 D、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结汇或企业的最后一笔结汇,企业应当于结汇后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项目资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资本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 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 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下文是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欢迎阅读!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一样专项资金的要 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 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公司(本办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帐户,项目各项 支出由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对远 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则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 需用计划划拨给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章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 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回收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回收、合理使用负责。 (二)项目内业技术员(或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三)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证等工作,协助项目内业技术员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 核对工作。 (四)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 第六条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实行后,你应该知道的

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实行后,你应该知道的1、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明确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五项主要内容。 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 三是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 四是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五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为积极稳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国务院于2014年2月7日印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决定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2、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措施将于何时起开始实施?《公司法》作出了那些相应的修改?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公司法》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的修改,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这次修改共涉及《公司法》的12个条款,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方面。 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应当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关于下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 知公司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司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 金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的《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公司批准现予下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项目专项资金是指公司在科技研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产品创新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市地产业发展需要纳入重点支持类产品和项目而获得国家和省市地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特定用途拨付的资金。 1.3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监管原则。 2工作职责

2.1项目专项资金归口管理单位为公司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分口管理单位为公司 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科技管理部门、产品营销管理部门等单位。 2.1.1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公司专项资金工作的分工安排、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 2.1.2分口管理单位负责密切关注、研究符合国家和省市地各主管部门有关专项 资金管理规定或政策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可研报告的 编制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备案、申报、答辩及审批落实工作负责 向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单位及时移交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方案及批准的资金拨付 文件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指导负责向专项资金主 管部门上报项目实施进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和报告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2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按照项目专项资金预算范 围按计划合理使用专项资金负责按照分口管理单位要求提供项目实施各阶段基础数据资料和项目总结负责提请审计部门组织对项目各工程进行结算审核负责提请分口管理单位组织对项目各工程进行内部竣工验收和评价负责配合 分口管理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3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指定收款账户的提供负责根据专项资金拨付文件跟 踪落实专项资金到位负责审查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专项资金预算范围申报的专 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按照公司《资金使用审批办法》规定权限报批后支付专 项资金负责设立专项资金的专用科目进行专账单独核算负责建立专项资金 使用台账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的资金预算、财务决算负责配合审计机构 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负责配合分口管理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的 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4审计部门负责在专项资金项目各工程交付验收前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工程进 行结算审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负责根据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求在专项资金 项目交付验收前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 告。 2.5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效能监察工作。 3项目专项资金使用 3.1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专项资金和企业自有资金其中专项资金包括专项借款、 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专项补助。 3.2公司收到的项目专项资金要纳入公司资金预算统一管控以提高专项资金使 用的整体效益。 3.3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批按照公司《资金使用审批办法》规定执行。 3.4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申报方案中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各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申报方案专项资金预算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资本金账户相关问答

资本金账户相关问答资本金账户相关问题解答 目录

问题一:企业怎样办理外商直接投资相关证照? 答: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境外投资者(包括境外机构或者境外个人)在境内投资,成立企业。 一般办理流程: ----发改委批准立项 ----商务局取得合同、章程 ----工商局取得临时营业执照 ----外汇局投资科办理资本金账户核准手续,外汇局出具外汇登记证(现已变更为外汇登记证IC卡形式)。 ----资本金注入、企业到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 问题二:企业到外汇局申请开立资本金账户,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复:新设外商投资(非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资本金账户开立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外国投资者的最终控制人、国籍、护照号或身份证号和主要经营业绩。外国投资者和主要经营业绩不明的,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中承诺“本公司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个人或境内机构持股或控制,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明确拟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开户银行名称);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3、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保税区企业除外); 4、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

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 7、填写并加盖公章的《新设外商投资(非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资本金账户开立申请表》;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以上2、3、4、5项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外方缴款人应与合同、章程中的投资人一致,避免以后验资询证时出具“投资人与缴款人不一致”回函。 2、原则上不允许异地开户,特殊情况需写出书面说明,待外汇管理部逐级请示。 3、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正式设立之前开立过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费用类、收购类、保证类),请在申请中如实说明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开户限额、入资金额、已结汇金额、账户余额;还应提交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开户核准件(原件及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申请前一日余额对账单。 4、如境外企业为境内机构、居民个人所持股或控制,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外汇局应不予受理该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的申请。 5、企业遗失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报告,同时登报声明作废。补办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书面申请和刊登声明报纸。 6、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在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按本操作规程办理有关的外汇登记手续。 7、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性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时,应当将作为其股东的投资性公司的投资者性质按照“境外机构”对待,其所属国籍与投资性公司的母公司所在国籍保持一致。 问题三: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开户行变更,需提交哪些资料?

项目资本金制度

项目资本金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领域投资主体不明确,项目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意识没有建立,造成投资规模过大、重复建设严重、投资效益低下。为此,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有效的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以国发[1996]35号文件,决定从1996年开始,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试行资本金制度的范围是什么 试行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主要是对各种经营性质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可参照国发[1996]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如何界定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 界定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应以是否或即将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为标准。如果事业单位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已经核定资本,并计算盈亏,则这种事业单位也就应作为经营性项目来处理。

界定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还应以投资目的和投资项目的实际功能来划分。凡是为了取得长期、稳定的经营收入,并且该项目确实具有收入功能和效用,即为经营性项目,反之,则为非经营性项目。 界定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除具有企业经营行为的项目应确定为经营性项目外,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应按其建设是否以经营收入为目的来界定,如以社会公益服务为目的但附有经营收入的,仍应界定为非经营性项目。 什么是投资项目资本金如何计算资本金投资额 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 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作为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的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具体核定时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哪些可以作为投资项目资本金的出资 投资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内涵】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以下简称资本金注入项目或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表现为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适用外延】对以下经营性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并体现国有股权或者国有股份。 (一)重大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工程; (二)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项目; (三)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 (四)其他适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决策】资本金注入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还需要审批开工报告。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资本金注入方式】项目单位应当在申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建议。 (一)以既有公司为项目法人的,应附既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接受中央预算内投资转为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的相关决议。 (二)以拟组建的项目公司为项目法人的,应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和项目法人各方股东同意接受中央预算内投资转为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的相关承诺。 (三)在合理确定出资人代表出资比例、保证资本金及时足额用于相关项目的前提下,项目单位可以提出资本金注入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咨询评估、专家评议】审批资本金注入项目时,一般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委托评估应当引入竞争机制,并遵循国家有关规定。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七条【出资人代表】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所形成的资本金属于国家资本金。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时应当确定国家资本金出资人代表。出资人代表可以由中央管理企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地方管理企业等国有独资公司担任,行使出资人权利,享有《公司法》及项目法人章程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实现国家出资意图。 第八条【其他条件】资本金注入项目应当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信息公开】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资本金注入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项目决策 第十条【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阐述申请使用国家资本金的依据和理由,提出选择出资人代表、项目法人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初步建议。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按照项目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有关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管理企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中央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申报时,应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的项目,如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在20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已完成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拟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应当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已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审批项目建议书】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当明确国家资本金出资人代表、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组建方案)以及资本金注入方式,并根据需要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资本金账户相关问题解答

资本金账户相关问题解答 目录 问题一:企业怎样办理外商直接投资相关证照?1问题二:企业到外汇局申请开立资本金账户,需提交哪些资料?2 问题三: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开户行变更,需提交哪些资料?4问题四:银行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开立手续?5 问题五:银行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资金入账手续?6 问题六: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原来开立在某银行,申请变更到我行某网点,我行外汇经办人员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7 附件:相关表格8 问题一:企业怎样办理外商直接投资相关证照? 答: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境外投资者(包括境外机构或者境外个人)在境内投资,成立企业。

一般办理流程: ----发改委批准立项 ----商务局取得合同、章程 ----工商局取得临时营业执照 ----外汇局投资科办理资本金账户核准手续,外汇局出具外汇登记证(现已变更为外汇登记证IC卡形式)。 ----资本金注入、企业到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 问题二:企业到外汇局申请开立资本金账户,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复:新设外商投资(非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资本金账户开立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外国投资者的最终控制人、国籍、护照号或XX号和主要经营业绩。外国投资者和主要经营业绩不明的,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中承诺“本公司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个人或境内机构持股或控制,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明确拟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开户银行名称);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3、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保税区企业除外); 4、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什么是认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什么是认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什么是认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就是允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允许自主约定首次出资比例,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不再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 一、什么是认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认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就是: 1、允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理论上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可以申办“一元钱公司”。 2、允许自主约定首次出资比例,取消首期出资额至少需达到认缴注册资本总额20%的规定,理论上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均可以“零首付”。 3、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4、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期限,不再规定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的期限。 5、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6、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不再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二、认缴制可以随意填写注册资金吗? 注册资本虚高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自由的前提是自律,强制性监管的放松意味着企业和投资者自己要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因为自己认识不够引起的风险,可是要自己承担的。 认缴制没有改变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 认缴不等于不缴,早晚都还是要缴,注册资本在法律上可不是一个空洞的数字。 《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和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和以前的实缴制度正好是相反的,认缴制度是国务院结合当下的市场环境对注册公司的相关制度作出的改革。以前我们在注册公司的时候,对于首次出资额度都是有所限制的,但是,现在注册资本由于实行的是认缴制度,所以说,在理论上是实现了零首付创办公司的。 摘要: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就是允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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