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与评定暂行办法

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与评定暂行办法
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与评定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与评定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XX年十二月

前言

近年来,我区的小型民生水利水电工程呈现出“小、多、散”的特点,且现行部颁标准大多数只适用于大中型工程,对于小型工程只提“可参照执行”,而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杂乱无章,没有统一的检验与评定标准。

为了提高我区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我区小型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与评定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7-2012)、《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2012)等相关文件及规程标准,并结合我区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批准试行。为提高本办法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函告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办法共4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

——质量管理;——质量检验与评定;——附则;

——附录;

——条文说明。

目录

1总则 (7)

2质量管理 (8)

3质量检验与评定 (13)

4附则 (16)

附录 (17)

条文说明 (41)

1 总则

1.0.1为加强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小型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与评定,促使我区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及标准,结合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1.0.2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农村人饮工程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与评定。即

(1)设计供水能力<1000t/d或设计供水人口<10000人的人饮工程;

(2)单个项目概算投资<1000万元或高效节水单个项目灌溉面积<0.1万亩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3)其他未纳入基建程序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

1.0.3凡本办法未提及的,应参照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2 质量管理

2.1我区小型水利工程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2.2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同时,项目法人应重点做好如下质量管理工作:

(1)明确项目法人组织机构及项目技术负责人

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工程的技术和质量管理。

(2)及时办理报监、施工许可手续

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3)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主持召开有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代表参加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4)组织项目划分

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单位进行项目划分,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5)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施工过程的质量巡查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应采取抽查和巡回检查等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参加监理组织的关键部位隐蔽工程验收。

(6)及时审查或申报设计变更文件。

(7)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

2.3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应在事前、事中、事后做好控制,同时,监理单位应重点做好如下质量管理工作:

(1)落实监理组织机构,明确现场责任监理工程师

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制定质量控制制度,明确现场责任监理工程师。

(2)主持召开施工图纸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

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主持召开施工图纸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参建单位就施工图纸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会审和澄清,并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设计技术交底。

(3)开展巡视监理

工程开工前,总监应制定监理巡视方案,明确巡视人员的巡视内容、巡视时段、巡视方法等,认真开展巡视监理,做好巡视记录。

(4)及时核定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督促施工单位对不合格工程整改至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等级

应及时进行复核,并报项目法人认定。

2.4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建立切可实际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负责制。同时,施工单位应重点做好如下质量管理工作:(1)及时组建项目经理部,明确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及时组建项目经理部,建立切可实际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同时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落实质量负责制。项目技术负责人可兼任质检员工作。

(2)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工艺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项目还须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报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3)及时做好原材料、构配件、管材和中间产品等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管材等不得用于工程。

(4)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图纸和现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纸,不得偷工减料。

(5)做好施工过程的质量记录

严格施工管理,及时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落实“三检”制度。其中“三检”中的复检和终检可由质检员负责完成。重要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经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联合验收合格,施工质量检验资料应现场填写,确保资料的及时、

真实、准确;同时施工单位应落实专人填写施工日志,施工日志内容应及时、详尽、真实、完整。

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三检”记录表详见附录B-3。

(6)对完成的单元工程应及时进行质量自评,对质量不达标部位应当负责处理,确保工程质量。

(7)对已完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应及时进行自评,并报监理机构复核其质量等级。

(8)及时编制竣工图、整编施工项目档案资料并经监理机构复核后移交项目法人。

2.5勘测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勘测设计单位对勘测设计质量负责,并及时提供完整的勘测设计成果,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及规程规范要求。同时,勘测设计单位应重点做好如下质量管理工作:

(1)参加施工图纸会审,并进行设计技术交底。

(2)参加监理单位组织的关键部位隐蔽工程验收。对一些地基有承载力要求的建筑物地基工程,设计地质工程师应参加地基验收。

(3)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并及时报送项目法人。

2.6质量监督管理

(1)受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法人提交的报监材料后,应当在7个

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

(2)审核确认项目划分

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项目划分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3)开展质量监督巡查

小型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方式主要以抽查为主,在工程建设期间应进行巡回监督检查。

(4)核定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

3 质量检验与评定

3.1 项目划分

小型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应进行项目划分。项目按级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等三级。

3.1.1项目划分原则

(1)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管理,并可适当合理简化。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可不划分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但对灌浆工程和有承载力要求的地基,如水塔(池)、泵房等地基,应确定为重要隐蔽工程。

(2)单位工程项目的划分原则

按招标标段划分单位工程,一个施工标段宜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3)分部工程项目的划分原则

①山塘除险加固工程:宜按座划分,即一座山塘为一个分部工程。

农村人饮工程:宜按部位或片区划分。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宜按施工部署或长度(片区)划分,其中取水工程(如陂坝、泵站等)宜按建筑物划分。

②同一单位工程中,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每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于3个。

(4)单元工程项目的划分原则

在遵从现行水利有关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的前提下,对一些工程规模较小的项目,在利于施工质量评定的基础上,可作适当的合并,以减少单元工程的个数。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划分示例详见附录A。

每个分部工程的单元工程个数不宜少于3个。

3.2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

3.2.1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小型水利工程的施工项目主要分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其施工质量检验标准详见附录C。

3.2.2外观质量评价标准

小型水利工程的观感质量评定宜以观察、触摸或简单量测的方式进行,质量评价等级分为“好”、“一般”、“差”三级,对于“差”的检查点应通过返修处理等补救措施。

小型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价记录表见附录B-4。

3.2.3施工质量评定标准

小型水利工程的单元、分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等级为“合格”一级。

(1)单元工程合格质量标准

①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全部合格。

②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逐项应有70%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

③具有完整的施工质量自检记录、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分部工程合格质量标准

①分部所含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②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

③材料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全部合格,设备及安装质量合格。

(3)单位工程合格质量标准

①单位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②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③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基本齐全;

④外观质量评价为一般以上。

3.3工程质量抽检

①工程使用的材料按进场批次取样进行检测。

②设备、构配件需提供厂家的出厂合格证和出厂检测报告。

③对于涉及工程安全的结构,砂浆和混凝土配合比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提供。对于不涉及工程安全的结构,砂浆和混凝土配合比可参照当地近期已建工程。砂浆、混凝土试块每单元工程应取样一组。

④灌浆工程可按不少于总孔数的5%布置质量检查孔进行检测。

4 附则

4.0.1本方法由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负责解释。

4.0.2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

目录

附录A: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划分示例 (19)

A-1 山塘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划分示例 (19)

A-2 小型灌区节水改造(渠道)工程项目划分示例 (20)

A-3 高效节水灌溉(喷微灌)工程项目划分示例 (21)

A-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划分示例 (22)

附录B:小型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表格格式 (23)

B-1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23)

B-2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4)

B-3监理平行检测记录表 (25)

B-4工程外观质量评价记录表 (26)

附录C:小型水利工程单元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 (27)

C-1 基槽(坑)土石方开挖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27)

C-2 沟渠土方开挖与回填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28)

C-3 浆砌石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29)

C-4 砖砌体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30)

C-5 混凝土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31)

C-6 取水泵站设备安装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32)

C-7 管道安装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33)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doc 16页)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doc 16页)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洪、排涝、农田灌溉、乡镇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护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参加水利工程抗洪抢险的义务,有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九条、工程竣工后,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应根据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完备注册登记和产权手续,方能投入使用。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实施有关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直接管理市级水利工程国有资产,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确保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实施水利工程行业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效益的发挥; (四)负责大中型水利工程和跨区、县(市)小(一)型水利工程的管理; (五)查处违反水利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

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其具体职责比照前款规定确定。 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是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基层设立的全民事业单位,可根据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责任区内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按以下规定建立管护单位或配备专管人员: (一)国家投资或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水利工程,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为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属国家管理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管护单位并委任负责人; (二)农村集体投资投劳为主和国家投入一定资金共同建设的水利工程,为集体管理工程。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组成工程灌区管理委员会,由其批准设立管护单位和委任负责人; (三)农村集体、其他单位或个人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自主设立管护单位或配备专管人员,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管护单位的职责: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模板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 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颁布日期: 1997.12.21 ( 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 1996年— ) 》和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 保证工程质量,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 包括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 、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 或个人, 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 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 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 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 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 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 不代替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 、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 、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 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 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 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 努力创立优质工程, 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 增强质量法制观念, 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 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各县(区)水利(水务、水保)局、金巢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江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型灌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分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含保护县城或设区市工业园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及防洪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下、5万亩及以上的灌区项目;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农水重点县项目; 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1000千瓦以下泵站;35千伏输变电工程;保护面积10万亩以下、1万亩及以上的堤防项目及排涝工程;其它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灌区项目;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

施工质量考核管理办法

施工质量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考核质量管理水平和绩效,结合中交路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新增省道225安平线南水北调桥 至水泥厂段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评分 第三条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质量考核,质量管理综合考评执行100分制; (一)公司质量管理情况(15分) 各单位日常质量管理情况。依据《中交路建二级公司质量管理评分表》(附件1表二),按照中交路建年度对各单位质量工作的监督检查的平均得分的15%折算。 (二)现场质量情况(66分) 中交路建对各单位所属项目现场质量监督检查情况。依据《中交路建项目质量检查总评分表》(附件2表一),按照中交路建年度对各单位项目质量检查平均得分的66%折算。 (三)质量信息统计报送(3分) 质量报表、总结等报送情况。当质量数据弄虚作假,出现瞒报、谎报,对文件 没有传达执行等情况不得分。质量报表、总结报送延迟,内容不符合要求,数据不 准确,文件执行不力等每种情况扣1分,扣完为止。 (四)年度质量重点工作开展情况(3分) 中交路建部署的年度质量工作落实开展情况。由中交路建部署的年度质量工作未部署落实不得分。存在以文件落实文件、工作部署不及时、工作总结上报不及时

等每种情况扣1分,扣完为止。 (五)信息化质量管理模块应用(3分) 中交路建每年按不少于两次的频度对各单位进行信息化工作检查和考评,按其信息化应用考评平均得分的3%折算。 (六)质量信誉(10分) 1.质量问题及事故(5分)。性质恶劣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报送与处理情况。每发生一起扣5分,扣完为止。 2.质量投诉与通报(5分)。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通报、信誉评价降级、投诉、举报属实等,且未酿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信誉蒙受损失,每发生一起扣5分,扣完为止。 (七)加分项(总分不超过10分,同一个项目同时获得中交路建和中国交建奖项,加分不累计,按最高分计) 对获得质量奖按下列情况予以加分奖励。 1. 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和国外知名质量奖项等,每项加5分。 2. 获省(部)级、中国交建质量奖,每项加2分。 3. 获中交路建级优质工程奖,每项加1分。 4. 直属项目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质量奖励通报,每次加1分。 第四条对项目质量考核,分为总体考核和单项考核两部分。 (一)总体考核 分为内业、外业和业主奖罚三个部分,执行100分制,若质量考核累计总体分值超过100分,按照100分计。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管辖的水库、河道、渠道、洼淀、分蓄滞洪区、堤坝、海堤、水闸、闸桥、机井、排灌站、输排水管路、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部门负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和排水设施。 第四条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对水利投入的总体水平,并加大对水利工程维修、维护和管理的投入比例。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建和维护水利工程,加快水利建设,保障水利工程各项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五条国家投资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投资主体投资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属于各该投资主体所有。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防汛抗洪调度,必须执行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命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七条在工程管理、节约用水、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工程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八条国家投资兴建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水利工程的维护、运行管理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支付。较大工程的配套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由计划部门列入年度基建计划。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同时,积极推进水利产业化,逐步实现以水养水、以工程养工程等自我发展的目标,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多渠道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应当根据不同的投资主体,建立多种形式的管理运行机制,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第十条水利工程应当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基层水利、水土保持管理服务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其作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条例》,统一所属施工企业对质量管理工作的评价尺度和方法,促进所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级各类全资、控股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所属施工企业”)及其施工项目。 第四条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是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掌握所属企业及其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渠道,是保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的重要措施。所属施工企业应对本企业、所属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施工项目部是企业质量管理的最终落脚点,是保证产品质量的最终环节,所属施工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针对各类施工项目的具体考核评价细则。 第二章考核评价内容 第六条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是对所属施工企业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和其所属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七条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考核共分为5个分项,每个分项中再分为若干子项。5个分项如下: 1、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2、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 3、工程技术质量管理 4、工程质量过程管理 5、工程质量管理效果(包括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效果、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效果两个子分项) 分项内容详见附表2.

第三章考核评价方法 第八条考核评价采取评分表的方式,评分采取标准分扣、增方法。每个分项均为100分的基础分,根据权重设置各子项基础分。 第九条分项得分在95以上的为一级,表明该分项工作全面符合《条例》的规定,且有所创新;分项得分在85分至94分的为二级,表明该分项工作全面符合《条例》的规定;分项得分在70分至84分的为三级,表明该分项的工作基本符合《条例》的规定;分项得分在在70分以下的为四级,表明该分项的工作没有达到《条例》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总体评分的计算方法: 综合得分= 各分项实得分加权总和 其中:工程质量管理效果分值=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效果分值×30%+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效果分值×70% 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效果分值为每个年度股份公司市场与项目管理部和各办事处对项目检查得分累计的平均值。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考核5个分项的权值分配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5%,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15%,工程技术质量管理20%,工程质量过程管理20%,工程质量管理效果30%。 第十二条总体评价是所属施工企业对质量管理工作经考核后,根据各分项评价得分情况的综合性评价。 第十三条总体评价根据各分项评价的得分计算,并按分值得出评价等级。评价计分表见附表1。 第十四条所属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经考核后,应形成书面的考核评价报告,对影响本企业施工质量及质量管理工作的原因应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整改方案。 第十五条企业质量管理的5个方面的分项考核计分,见附表2。 第十六条分项评分表中列出考核子项内容、子项得分等项目。在对分项进行考核后必须明确对该分项进行扣、增分的具体理由。 第十七条扣(增)分标准:每子项扣分最少为1分,每1分为一档,最多为该子项的标准分;每子项增分最少为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第十八条如有分项评分表中未列入的,需要扣(增)分的情况,必须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分项考核后,除应填写质量管理分项考核计分表外,尚应以书面形式对各分项的扣(增)分理由予以详细说明,指出各分项

水利工程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水建管〔2008〕187号)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类。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库、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水管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的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自检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两个阶段。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要求的,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通过水利部验收,考核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通过省级及其以下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2、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和《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3、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一类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一类标准。 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达到设计标准。 4、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且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 第十一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流域管理机构;部直管水管单位自检后,将考核结果报水利部。 第十二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批准,并抄送流域管理机构。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质量管理制度(20200515183449)

项目法人质量责任制度 1、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项目质量管理有关文件,组建相应的建设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开发项目质量管理责任 制。项目法人是开发项目质量的全权负责人,必须亲自抓质量管理工作。 2、项目法人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制定项目施工招投标制度、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管理、质量管理奖惩制度等制度的编制并组 织实施。 3、项目法人要组织制定开发项目的质量模板和质量计划。把质量目标、质量计划进行层层分解,按质量计划和实施步骤层层落实,一直 落实到末端。每一层次职责、权限、资源分配以及保证质量的措施都 予以明确。质量管理计划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具有可操作性。 4、项目法人要建立开发项目工作成果的质量评审制度。建立评审制 度是保证和提高开发项目管理成果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对下属及合作单位的奖惩依据。

项目直接主管负责人质量责任制度 1、项目质量主管负责人是项目质量主管直接责任人,在公司授权范 围内组建项目质量管理班子。 2、项目主管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和监理单位、施工企业质 量管理小组会议,将每一项质量管理工作直接划分到责任人,确保各分部分项质量合格。 3、组织项目全体人员制定质量策划,制定项目质量目标,执行质量 体系文件,负责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各种质量文件的审查。 4、负责指导和监督对不合格报告、各种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 5、负责组织新技术、新工艺在项目上的实施和推广应用,及时作出 科学的总结。 6、加强公司内外协调,加强甲供材料、设备的供给,保证工期和质 量要求,满足合同需要。 7、制定战略性计划,确保项目安全、质量、工期关键目标的实现。 8、完善内部基础管理,指导下属员工工作,分配合理,奖优罚劣。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98910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

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5修正)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5修正)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4.17 【实施日期】1991.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1年7月6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保护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水库、闸坝、堤防、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水电站、机电井、引水、灌溉、排水、蓄滞洪区和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行政公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国营农场总局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系统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健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责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检查观测,掌握水利工程运行状态;及时维修养护,保持水利工程完整,制止破坏水利工程设施行为;制定和执行调度运用方案,保证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预和阻挠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对在水利工程管理、用水管理和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6号,2009年1月1日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通用版) 一、编制说明 根据局指要求工程质量的承诺,结合我集团公司以满足顾客要求为宗旨,实现质量承诺为准则,领先行业标准为目标的质量方针,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及管理模式,制定本“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新建广珠铁路工程是按铁路标准设计的时速120公里的建设项目,工程采用大量引进技术,科技含量高,质量标准严,规范质量管理,实现工程施工质量一流的目标。项目经理部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铁路建设新理念,坚持“科学决策、精心组织、规范管理、制度保障”的原则,依靠科学的质量控制手段,坚持技术标准,严格过程控制,强化现场管理,创建精品,确保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落实铁道部、广珠公司的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加强作业层的过程质量自控。

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的原则,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不留死角,做到按规范操作、以工作质量保证工序质量,以工序质量保证工程质量。 本体系未涉及的有关工程,待条件具备后补充编制 二、管理机构 1.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邓胜兵项目经理 副组长:亢强项目副经理兼总工 组员:陈典勇安质科长 李刚试验室副主任 于永丰工程技术科长 蔡一刚测量队队长 2.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根据管区特点划分为四个作业队,形成作业队、技术干部包点的责任体系,项目部各业务部室为职能体系,部领导为考核体系的保证体系,在严格内部“三检”制度基础上,认真接受建设单位质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水库(含山塘,下同)、水电站、水闸(含涵闸,下同)、堤防(含护岸,下同)、泵站、渡槽、倒虹吸、沟渠、堰坝、机电井、输(供)水管道(隧洞)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电力、农业、林业、安全生产监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并管理的水利工程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水利工程的分级、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水电站、大中型水闸、堤防、大型泵站、一个流量(每秒一个立方米流水量)以上的渡槽和沟渠等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影响的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负责,明确并公布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安全负行业管理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管理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建设质量与建设安全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需要报请审批、核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方案的同时,应当制定管理方案,明确水利工程建成后的管理单位、管理经费来源、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涉及项目选址、土地(水域)使用、环境保护、移民安置等管理活动的,按照城乡规划、土地(水域)、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地质灾害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涉及防洪的,应当符合防洪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设计业务。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在设计文件上盖章和签字。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对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负责,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时,应当按照要求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实行现场监理。工程的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时,监理人员应当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未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的,监理人员不得签署监理意见。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施工业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施工安全以及施工期间的工程度汛安全。 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

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

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水利工程作为一项大型的工程项目,其在工程完工之后并不是可以直接对工程进行交接的,一般来讲都是双方都是需要对水利工程的质量进行检验,只有验收合格之后才能办理交接手续,但如何才能判断水利工程质量是合格的,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来告诉大家答案。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 对水工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查内容分为质量检查项目和质量检测项目。其质量评定标准为:在主要检查项目符合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凡其他检查项目基本符合质量准,检测项目检测点总数中有70%及其以上符合质量标准的,即评定为质量合格;凡其他

检查项目符合质量标准,检测项目检测点总数中有90%及其以上符合质量标准的,即评定为质量优良。 二、水利工程质量检验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 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综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综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发表时间:2013-01-06T09:08:12.747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2年10月供稿作者:赵春龙丁钰甫缪李盛 [导读] 本文主要对目前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出简要的分析,并适当的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而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赵春龙江苏省江阴市璜土水利农机管理服务站214445 丁钰甫江苏省江阴市新桥水利农机管理服务站 214426 缪李盛江苏省江阴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 214431 【摘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是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工程的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影响水利工程质量的因素较多,且工程质量问题时有发生。本文主要对目前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出简要的分析,并适当的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而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On the hydraulic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Zhao Chunlong Jiangsu province Jiangyin City Juan soil agricultural water management service station 214445 Ding Yufu Jiangsu province Jiangyin City Bridge agricultural water management service station 214426 Miao Li Sheng Jiangsu province Jiangyin city construction of key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management office of the 214431 [ Abstract ] the quality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engineering, engineering quality directly affects the normal operation and the play of benefit of project. Effects of quality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in many factors, and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problems occur.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current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management exist in some problem to make brief analysis, and appropriate to tak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so a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management level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 Key words ] water conservanc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家加大了水利建设的投资规模,水利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大幅度提高,但质量问题仍然存在。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是水利工程的生命线。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是水利建设永恒的主题。 1.存在问题 1.1前期准备工作不完善 一是水利工程项目资金采取国家预算投入和地方投资相结合,地方配套资金是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地方财政困难,往往难以垫付足够的前期工程勘测与设计费用。二是由于前期工作经费不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较多的只停留在己有资料的分析上,缺乏综合分析,勘测资料难以满足初步设计的要求,致使设计方案比选不到位,新技术、新流程的应用严重滞后,整个前期工作做的不够扎实,增大了工程管理和造价管理难度,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三是部分设计人员由于缺乏实际施工经验,较多考虑设计规范,很少考虑施工现实条件,给后续的其他专业留下的设计空间不充分,甚至造成设计衔接的困难,造成设计变更随意性较大。前期工作准备不足,导致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行业管理较为薄弱,勘测设计质量下降。个别项目由于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项目立项后急于求成,勘测设计只停留在规范上等。 1.2工程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 1.2.1原材料采购存在的问题 混凝土工程使用的钢材、水泥、粉煤灰及混凝土外加剂等属厂家生产品,而有的厂家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没有严格按国家标准要求进行检验,未达到国家标准;有的工程砂石骨料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直接影响到混凝土质量。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技术人员缺乏培训等问题,混凝土生产和监督责任不清,使用了这些不合格产品,导致部分混凝土质量不稳定,从而影响工程整体质量。原材料存在的质量问题将给工程运行安全留下隐患。 1.2.2施工过程存在的问题 在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有的工程基础开挖的技术要求、施工工艺、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等方面,未能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 - 2008 )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要求,严格控制每道施工工序质量关,出现的质量问题较多。例如,岩石基础开挖施工中,为抢进度、抢工期,严重存在着忽视质量安全的现象,造成基岩面爆破裂隙较多,起伏较大,既增加了清基工作量,又直接影响到基础的稳定性;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及施工单位未能严格按照《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的有关规定进行混凝土浇筑,出现入仓混凝土骨料分离,振捣不密实,模板漏浆,大体积构件未分层浇捣或漏振,产生蜂窝麻面或露筋,致使钢筋混凝土结合不好,严重者全部返工;对在低温或高温季节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未按设计要求采取温控措施,由于混凝土内外温差过大,致使混凝土浅部或表面产生裂缝等。 1.2.3偷工减料存在的质量问题 有的承包方在取得中标并签订合同后,便进行层层分包或转包,施工现场根本看不到承包方的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上岗证真假难辨或无上岗证,工人没有经过上岗培训。由于分包或转包单价偏低,施工单位不按设计施工,以次充好,并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低劣,出现"豆腐渣"工程。例如,在基础灌浆施工中,使用没有合格证的水泥,施工人员擅自改变水泥砂浆配合比,降低压力进行灌浆,伪造灌浆施工记录,严重影响基础灌浆质量。 1.2.4金属结构及设备的质量问题 有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等加工制作工艺粗糙,焊接电流偏小,焊接时间不足,焊剂受潮,安装误差较大等质量问题,造成闸门漏水严重;金属结构、非承重构件、器具与混凝土的锚固不能使用,需进行返工处理,影响到建设工期和工程运行。 2.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建议 2.1建立健全领导机构 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项目领导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专题研究拟建项目的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环

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考核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考核办法 一、施工控制程序 1、监理(业主)、土建、项目部、同时确认“三线”,并办理签字手 续,每工序施工前技术员应进行书面施工技术交底; 2、项目经理与施工队长确定主控线; 3、施工队按图分格,项目部复查认可后,方可下一工序施工; 4、施工队试装第一件样品,项目部、工程部复查认可后,方可大批 量施工; 5、大面积施工,施工队长(兼职质检员)自检、互检发现问题自行 处理或及时汇报于项目部; 6、项目部、工程部、质控部巡检和会检; 7、按工序自检合格,施工队长提交自检资料给项目部项目部抽检合 格后,由项目部提交资料给工程部,申请公司内部验收; 8、内部验收合格后,办理签字手续给施工队办理付款; 9、每道工序公司内部验收合格后,项目部将该工序验收资料整理提 交给业主或监理公司,并申请验收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10、整理工程竣工资料,并提交给质检站审核、验收。 二、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执行《质量管理办法》、《安全文明生产规定》,文明施工规定如下: 1、施工现场的办公室必须挂牌张贴下列标准图表; (1)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范围 (2)建筑工程立面图和幕墙分格大样图; (3)控制方式总进度计划(网络计划图表); (4)晴雨表。

2、加强业主、监理和其他施工单位的联系、配合; 3、严格按图施工,严把质量关,增强成品保护意识,为业主建造优 质产品; 4、施工现场的办公室、库房等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必须统一规划, 做到整洁安全; 5、材料堆放应整齐平稳、规格成方、不散不乱、并挂牌作好标识, 存放在库房以外的材料要每天检查,保证安全; 6、每道工序的每一层段施工作业后,各班组必须清理场地,做到工 完场清,垃圾消纳工作按规定执行; 7、施工现场必须佩戴胸卡、穿工作服、着装清洁、精神集中、不准 追逐、儿戏、争吵、打架斗殴等; 8、各班组工人宿舍建立值班制度,及时清除生活垃圾; 9、施工现场不准在墙壁和饰面板上乱写乱划; 10、施工现场不准随地大小便。 三、工程进度保证措施 1、为实现工程项目预期进度目标,项目部应作好施工准备和制定进 度实施措施,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及实际要求,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动态变化,发现偏离主控线时间的关键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整。 2、施工准备工作 (1)组建项目管理机构,熟悉现场施工条件,提出要求甲方配合的工作内容; (2)熟悉施工图纸是否与现场相符,项目经理进行施工队作业分区; (3)设计技术人员深入现场,了解工程情况,提出关键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施工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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